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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相关的建议。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组织审查,经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

经审查,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工作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垦区、森工林区、独立工矿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评估实施计划方案

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大板至查白音他拉(赤通界)段建设项目 评估实施方案

评估实施方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在于使各地区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照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于把社会稳定问题考虑在前,预测防范风险、控制化解风险,消除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在于把大量社会稳定风险前置到重大事项的启动之前,实现社会矛盾由被动调处向主动化解转变,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由治标向治本转变,提高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为抓好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大板至查白音他拉(赤通界)段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维护项目区社会稳定,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和《关于规范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赤稳发[2014]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该项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范围 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大板至查白音他拉(赤通界)段建设项目,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

二、评估主体及“第三方”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是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大板至查白音他拉(赤通界)段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评估主体。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是始终坚持科学发展,民生为先,稳定为重,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开展的前置程序,切实做到科学评估在前,有效预防在先。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委托北京玉龙天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北京玉龙天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详细的评估报告,但不做出评估结论。 评估主体要加强协调、监督、指导,并对北京玉龙天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评估过程、评估报告负责,并依据实际情况及北京玉龙天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三、参加对象 根据本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评估工作参加对象包括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维稳、综治、法制、信访、公安、发改、环保、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 四、组织领导 坚强的组织领导,是搞好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大板至查白音他拉(赤通界)段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确保此次评估工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评估报告》

附件: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实施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目的意义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06版总规》)于2010年4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该总规自基期年至今已近10年,较好地指导了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期间赣州市内外发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06版总规》已显示出一定的不适应性。为系统、全面地分析城市规划实施的成效,了解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剖析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问题并认真务实地查找原因,研判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和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的对策措施,使规划能够更好更完善地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特开展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评估 (1)城市发展方向评估 根据《06版总规》,中心城区以向南向西发展为主。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分布情况来看,向南发展主要发展轴线“中

央发展金脊”逐步构建,新触媒点赣州综合保税区、昌赣客专高铁线及赣州西站等重要产业平台与重要基础设施的出现,加速城市向西发展。章贡区、南康、赣县同城化发展趋势明显。 (2)空间布局评估 06版总规提出了“一脊两带、三心六片”的空间结构。从《06版总规》实施情况来看,整体空间结构与《06版总规》的要求较为吻合。除了创新区(蓉江新城)城市中心由于发展时序原因,暂时未形成,但随着连接南康的赣南大道通车,未来将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另水西湖边片区接纳产业区就业人口和老城疏散人口的功能尚未实现,旅游服务尚未形成,水西钴钼有色冶金基地逐步弱化了有色金属产业。 2、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 (1)规划目标实施情况评估 《06版总规》实施以来,赣州城市经济和社会保持了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产业升级明显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建设有序推进,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城市品位得到提升,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突出历史文化保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瑞金市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注重山水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山、水、人、城和谐共存的山水园林城市,被联合国环境规划基金会授予“绿色生态城市保护特别贡献奖”。较好地完成了总规制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11-02 原标题: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拟建立核心指标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王开广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此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文化评估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1.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学发展总战略,全面推进“两个转变”,建设统一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 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公司统一的企业文化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企 业文化传播工程、落地工程、评价工程,全面落实“五统一”(统一价值理念,统一发展战略,统一企业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统一公司品牌)要求,引导和激励员工步调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决策部署,推动公司科学发展。 1.3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2章管理职责 2.1公司层面 2.1.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决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重要事项;制 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领导开展企业文化传播工程、落地工程、评价工程建设,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决策中心。 2.1.2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一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常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履行企业文化建设管理职能。公司各专业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应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任务。 2.1.3分、子公司按照一体化建设要求,协助公司总部做好管理工作。分、子公司人事行政部根据职 责承担相应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任务。 2.2分、子公司层面 2.2.1贯彻落实公司决策部署,落实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所属单位实施企 业文化传播工程、落地工程和评价工程,是开展统一的企业文化建设、落实“五统一”要求的责任主体。 2.2.2分、子公司成立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常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文化建设日常工作。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应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任务。 第3章管理内容 3.1实施企业文化传播工程 3.1.1开展企业文化宣传。构建统一的企业文化传播平台,组织开展统一的企业文化宣传工作,宣传 建设和弘扬统一的企业文化的重要意义、基本内涵,认同和遵循统一的公司使命、宗旨、愿景、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和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宣传贯彻落实公司统一的战略目标、战略途径、战略保障、工作思路和工作方针,明确公司发展方向。选树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讲诚信、讲责任、讲创新、讲奉献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员工自觉实践统一的企业文化。 3.1.2开展企业文化培训。把统一的企业文化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培训体系,对各级领导、员工、企业 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开展企业文化培训。 3.1.3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建设统一的企业文化主题实践活动。围绕建设统一的企业文化,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广大员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1.4开展品牌传播。推进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在办公、会议、生产营业窗口和施工等场所,弘扬公 司统一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开展品牌传播,在公司与政府、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间建立价值认同基础上的信任关系,为公司发展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3.1.5开展传播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公司统一组织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 贴近基层、贴近员工)原则,实行项目化管理,打造传播公司统一的企业文化的优秀产品。3.2实施企业文化落地工程 3.2.1推进执行力建设。各级领导带头学习、宣讲、践行统一的企业文化。坚持以文化人,用统一的 企业文化武装人、凝聚人、鼓舞人、塑造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的领导班子队伍,专业素质强的管理者队伍,文明素质高的员工队伍,提升执行力、创新力和战斗力。 3.2.2推进激励体系建设。把统一的企业文化作为人才选拔使用、人才招聘、薪酬管理和评选各类先 进典型的标准之一,把建设和弘扬统一的企业文化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业绩考核内容。

员工培训效果评估实施办法

员工培训效果评估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科学评估员工培训效果,不断增强企业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为创建学习型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培训管理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地子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三、相关责任 培训效果评估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各类培训时,培训组织者应配合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具体做好培训效果调查、统计及反馈工作。 四、培训分类及培训效果评估层次划分 (一)培训分类 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及培训目标可分为观念类培训、知识类培训、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和管理技能类培训等四类。如果培训内容跨多个类别,则根据培训主要目标确定类别。培训分类标准如下:

(二)培训效果评估层次划分及评估方法确定 培训效果评估根据培训内容、培训目标以及效果评估目的可采用反应层评估、学习层评估、行为层评估或结果层评估等不同的评估层次。

培训组织者依据评估层次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 1、制定培训计划时,培训组织者应在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指导下,根据培训的内容、目标以及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培训类型,并据此确定评估层次与评估方法。 2、培训实施后,培训组织者根据确定的培训层次和评估方法,按照规定时间调查和收集培训效果评估数据。培训师、学员以及学员的直线经理和下级应积极配合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3、培训组织者应及时对收集到的评估信息与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应在培训效果调查和收集工作结束后两周内撰写培训效果评估报告。 4、培训组织者在完成撰写评估报告一周内将评估报告提交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并反馈至相关人员。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应根据评估结果监督相关人员的改进情况。 5、培训评估完成后,培训组织者将培训效果评估的有关资料移交培训档案管理人员。 六、评估实施 (一)反应层评估: 培训结束时,培训组织者应组织学员填写《培训满意度调查问卷》(附表1),并在满意度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培训满意度调查评估报告》(附表2)。 (二)学习层评估: 1、观念类、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应采用笔试或撰写学习心得的方法。 笔试:培训组织者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组织学员进行笔试,试卷内容由培训组织者根据培训内容进行设计。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DOC299页.doc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各项准则和指导意见,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本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是: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有关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各该业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各该评估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3)通过学习达到要求。评估师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即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对评估对象的预期用途所做的假设。评估

目的是价值分析的基础,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有直接影响。评估的价值必须与资产评估目的相一致,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出的价值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评估师应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估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估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一章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第一节流动资产的评估 一、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现金指库存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指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款项,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会计核算方法:增加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相关会计科目的借方;减少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相关会计科目的贷方。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计量,期末余额表示企业可支用的货币资金金额。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研究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研究 刘成哲 【摘要】随着城乡规划划法、实施评估暂行办法等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提出了新要求,国内很多城市都在实践中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评估工作体系,但是由于受到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外部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规划实施评估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本文从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出发,明确了实施评估的原则,强调了总规评估应当突出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动态;指标体系;政策机制;天津 《城乡规划法》第46、47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划评估是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重要条件之一;2009年4月26日,建设部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号),明确提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总规实施评估现已成为城市规划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1.开展总规实施评估的必要性 1.1保障总体规划科学性连续性的要求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改善规划成果和质量,纠正实施中的偏差,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连续性。 1.2促进总规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 开展评估工作,能够有效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自身检查,提高总体规划的可实施度和政府的行政效率,保持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作用。 1.3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要求 总体规划是政府调控空间资源、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借鉴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的过程,建立并完善规划评估制度,是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必备条件和要求。 2.国内外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总结 2.1国外规划实施评估主要理论 从欧美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其规划实施理论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开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从上个世纪50年代,规划评估的理论逐步建立以来,随着研究的深入,经济学、系统

最全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项目承接及委派 第三条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承接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项目承接的责任主要由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担任。承接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均有获取评估业务信息并提交评估合伙人组织承接的职责,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或其他。 第六条合伙人应就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承接项目。 第七条合伙人确定承接项目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以承接人的名义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员工个人承接的评估项目应由合伙人签约。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项目委派制,高级合伙人委派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高级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也可由自己作为项目合伙人。 第九条高级合伙人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商部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后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试行)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研究细则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各项准则和指导意见,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本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的基本要: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有关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各该业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各该评估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3)通过学习达到要求。评估师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即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对评估对象的预期用途所做的假设。评估

目的是价值分析的基础,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有直接影响。评估的价值必须与资产评估目的相一致,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出的价值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评估师应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估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估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一章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第一节流动资产的评估 一、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的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现金指库存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指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款项,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会计核算方法:增加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相关会计科目的借方;减少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相关会计科目的贷方。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计量,期末余额表示企业可支用的货币资金金额。 清查及评估:

重庆市万州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重庆市万州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实施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万州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OO九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4) 一、总则 (5) (一)评估工作的意义 (5) (二)评估范围 (5) (三)评估对象 (6) (四)评估期限 (6) (五)评估依据 (6) 二、万州区城市建设现状情况综述 (7) 三、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9) (一)03版总规的主要内容 (9) 1、城市性质 (9) 2、城市规模 (9) 3、城市结构 (9) (二)局部调整后(07版总规)的主要内容 (10) 1、调整的原因及理由 (10) 2、调整的要点 (11) 四、评估主要内容 (13) (一)规划指标实施情况评估 (13) 1、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分析 (13) 2、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实施评价 (16) 3、小结 (17) (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评估 (17) 1、建设用地实施完成情况分析 (17) 2、建设用地空间实施分布评估 (18) 3、主要建设用地类型实施评估 (19) 4、小结 (26)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评估 (27) 1、重大产业项目 (27)

2、重大交通设施项目 (30) 3、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31) 4、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31) 5、环境生态与景观建设项目 (31) 6、小结 (32) (四)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态势评估 (32) 1、“三证一书”核发情况统计与分析 (32) 2、已发用地规划许可的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分析 (33) 3、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发展态势评估 (34) 4、小结 (36) (五)新确定的重大项目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影响与分析 (36) 1、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37) 2、重大交通设施项目 (38)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9) 4、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39) 5、环境与景观建设项目 (39) 6、小结 (40) (六)其他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分析 (40) 1、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情况 (40) 2、生态环境保护及空间管制执行情况 (41) 3、城市防灾设施建设情况 (42) 五、实施绩效分析 (43) (一)总规实施起到的积极作用 (43) 1、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43) 2、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明显加强 (43) 3、库区综合交通枢纽初具雏形 (43) 4、指导重大项目的建设,有效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44) (二)总规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44) 1、城市拓展速度较慢 (44)

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均称省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全省市、县城市总 体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均称市、 县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 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蓝图和基本依据,是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在报请当地政府审查前和批准后(包括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在符合国家和省保密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信息网站、主要街路两旁设施公示板、当地主要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城市总 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规划部门承担。 第十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按相关规定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形成研究报告,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设市城市在此基础上应当向省城市规划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第^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编制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依法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时间期限、编制质量、编制经费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2654 ?【发布日期】19961118 ?【实施日期】19970101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效力等级】部委规章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4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附件: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

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制定旅游规划评估实施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 制定旅游规划评估实施办法 制定旅游规划评估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近日下发《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成体系地推进旅游法规制度建设,是贯彻实施旅游法的重中之重,也是形成促进旅游业发展新格局的最佳契机。 要通过学习,对上述制度全面理解、深入研究,明确制度落地的空间,对需要立、改、废的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 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旅游法,近期一直都是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 让这部三十年磨一剑的法律真正落地生根,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并及时完善我国旅游业方面的法制建设是大家的共识。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也是立法过程中各方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旅游法赋予了旅游部门执法职责,并针对非法经营、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旅游者消费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国家旅游局将专门制定《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并尽快公布。 同时,办法公布之后,将迅速着手完善执法内部机制和执法文书,做好旅游法实施后的各项执法准备工作,全面提高旅游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部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施,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相关职能 1 / 7

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翟建明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政府部门对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应该承担重要的职责。 旅游法在加强统筹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完善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旅游安全、安排资金投入六个方面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翟建明说,这些要求的落实需要我们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去推动。 翟建明指出,旅游发展跨地区,跨行业,产业链比较长,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 旅游法实施后,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推动旅游业发展。 在国务院层面,要充分发挥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作用,从宏观上加强协调沟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是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在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旅游的联合执法;在地方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跨地区的旅游合作,通过统筹规划来打造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 此次旅游法出台,针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和顽疾,专门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能否得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将发挥重要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0508.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本文选题领域:城市规划管理) 刘建邦徐利权黄蕾周均清 摘要:从理论反思与实践回顾的维度对当前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进行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理论研究中存在众多不足,包括缺乏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总规实施评估内涵界定模糊;对总规实施过程缺乏深入分析;缺乏公众参与;总规实施评估实践缺乏滚动开展的机制;特大城市、西部地区的城市评估实践开展不充分等。应清晰界定总规实施评估的概念,加强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经验的借鉴,对总规实施过程机制进行深入分析,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总规实施评估,建立总规实施评估滚动开展机制,督促不同等级规模、不同地区的城市广泛开展总规实施评估实践。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进展 1.引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发展过程进行回顾与促进地区迅速崛起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在处理这对矛盾时,我们往往更重视后者,无论之前的规划实施情况如何,新的规划总是被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1]。虽然近年来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性正日益得到认可,但由于我国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起步晚,研究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实施评估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基于以上背景,笔者对当前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总结,试图客观地反映研究的现状,找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指明方向和重点。 2.理论研究 2.1.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借鉴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已经进入了维护和回顾阶段,其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开展得较为

广泛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反视我国,囿于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规划实施评估开展得并不普遍,这导致了我国规划实施评估理论与方法的匮乏。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借鉴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为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与评估实践经验的汲取。在对国外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是孙施文(2003)关于国外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的综述[2]。作者回顾了城市规划领域评价的发展历程与重要的实施评价理论,并对各理论的优缺点作了简要的评述。作者发现城市规划经历了从重编制到重实施;重规划方案评价到重规划实施评价;重实施结果评价到重实施过程评价的转变。相对于理论与方法的借鉴,我国目前的研究对国外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则是一个薄弱环节,仅吕晓蓓(2006)对少数几个国家的个别规划文件关于规划实施监督与评价的重要性进行了描述,缺乏对规划实施评价实践的深入分析,更无所谓对评估实践经验的汲取[3]。由上可知,需要加强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为我国的评价实践积累经验。 2.2.实施评估的内涵 对规划实施评估内涵的研究是实施评估的基础性研究之一,然而当前的研究对规划实施评估的内涵却言之甚少,准确定义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内涵的研究更是鲜见。仅吕晓培(2006)、简逢敏(2006)、林立伟(2010)等人给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下了较明确的定义。吕晓蓓(2006)从规划实施评价过程运作的角度定义了城市规划实施评价,认为规划实施评价的首要工作是对实施效果与实施环境进行监测,而后是评价监测结果,再后是对比实施结果与规划目标,最后是调整规划目标、策略与实施手段[3]。简逢敏(2006)认为规划实施后评估主要是对已付诸实施的规划,在其实施了一段时间之后形成的结果与规划编制的内容是否得到真正的实施,并对其实施结果的作用与影响所进行的评估[4]。林立伟(2010)则认为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是指对已编制完成并获得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划进行方案评估;对正在实施的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对已经完成实施的规划进行效果评估[5]。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目前规划界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内涵界定模糊,而“评估”、“评价”二词在相关研究中交替出现更佐证了上述观点。 2.3.实施评估的意义 众多学者对总规实施评估的作用进行了归纳。孙施文(2003)认为通过实施评价可以有效地检测、监督既定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从而作为规划的内容和政策设计以及规划运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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