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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应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应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应如何纳税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应如何纳税?

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纳税处理: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

①根据上述分析,股票(权)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居民企业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比照留存收益转增办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时,不管是否存在税率差,居民企业股东均不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非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

①根据上述分析,股票(权)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非居民企业股东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视同利润分配。这种情况下,非居民企业是否纳税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这类非居民企业股东在上述条件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须注意对“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适用条件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利润分配额,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利润分配企业代扣代缴。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即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如香港为5%)。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针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股东,公司整体变更时留存收益以及应纳税的其他资本公积总额,可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 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 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缴税原因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5310515.html,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作者:张治琴张华峰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直接适用性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本篇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地剖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拟挂牌新三板或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会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本公积折股与个人所得税 公司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对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是企业整体资产中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因为要按原账面净值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折股,所以,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最终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这样就涉及到对原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加而衍生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一些积累资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因为其来源于非利润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作了界定,即股份制企业在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中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其他与此不符合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对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及股本的,需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以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溢价发行股票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注册资本的,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律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作为折股基础的基准日净资产金额应当经过审计。此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及后附的报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人行为,因此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这一法律主体的个别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所示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折股。相应地,净资产专项审计的对象仅包括变更基准日的个别报表,不包含合并财务报表。 (2)鉴于该审计的目的是确定可供折股的净资产金额,因此审计报告后通常仅需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附注,无需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同时,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仅需列报基准日时点数,无需列报前期比较数据及增减变动情况(实务中需注意:不同的主管政府部门对这一点可能要求不同,因此应注意提请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例如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需遵循主管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条件,所以可能需包含最近三年的利润表;等等)。 (3)因为审计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故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的参考格式如下: 审计报告 [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贵公司”)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变更基准日]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以下统称“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资产负债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2018年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2018年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企业纷纷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带来巨大现金流。笔者发现,在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折股、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转增股本等各种资本操作,涉及很多税收难点。 根据《股票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内上市要求发行人是股份公司,因此拟上市企业在准备上市前会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股改需要确定改制基准日、公司整体折股方案等。根据《公司法》,上市要求公司折股股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中小板不低于5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3000万股。在满足必要条件基础上,折股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可以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股本,将不足1元部分计入股本溢价;二是保持实收资本不变,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资本公积。 第一种方案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由于整体折股事项不涉及股票溢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股东并没有取得现金流,给纳税带来较大困难,于是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净资产转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笑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小兵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小兵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

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笑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1000-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 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 5、股本小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

浅析自然人折股的财税处理(doc 7页)

浅析自然人折股的财税处理(doc 7页)

自然人折股的财税处理 日前,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检查被列为重点。其中,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求其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关于自然人折股相关所得税的处理,一直以来各地操作不一,对改制企业净资产整体折股,在近年的因改制成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的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有的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承诺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财政部就此问题再一次进行了明确,现就自然人折股的财税处理做一探讨。 自然人折股产生的原因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上市,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对于原股东来说就涉及所持股份增加而衍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净资产折股的基本知识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无法连续计算业绩。净资产折股的本质是其中的部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即可按1:0.N折股。

净资产折股探讨

关于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关于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5310515.html,/bbs/index.asp问题提出:在春晖投行在线上,某投行从业人员发帖询问:“目前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先做审计,是按旧准则审计还是按新准则审计?若按新准则审计,那么碰到这么一个问题:若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架构,需要以母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折股的依据,但是在新准则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按照成本法核算,那么目前的母公司的净资产少了应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已实现利润的部分,即母公司的净资产少了一部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跟帖显示,很多人都对此存在疑问,而给予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按旧准则审计确认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基础折股等。问题解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实施实体为母公司(相对于控股子公司而言),因此折股的净资产必定是母公司的净资产,因此就否定了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基础一说。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折股的净资产到底是以旧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还是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准?这需视改制当时企业本身是执行哪种会计准则而定。对于大多数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来说,至少目前大都执行老的企业会计准则,而老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对控股子公司是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因此不会出现前段所述问题;而改制前如果已经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那么这就是一个问题。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是拟改制的企业并没有要求必须按新准则进行模拟调整;第二是非股份公司也可以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因为新准则在“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非上市公司目前仍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大型国企国家另有执行要求的除外。问题解决:再回到前面提到的问题,即如果改制前已经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按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怎么办?我认为,解决办法还是老办法:第一是就以新准则审定的净资产折股,再通过考虑折股数和折股比例来调整实际价值与帐面价值之前的实际差异。当然,这里大家切记在折股过程中要考虑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是净亏损的话,就不要折股数太多,以免出现折股数太大导致的资本公积为负数的情形,这可能是公司法所不能允许的。同时,如果控股子公司净资产为正时,又想将折股数做大点时,进行适当的利润分配也是可取的方法之一。第二就是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后净资产折股,当然这也意味着母公司必须按评估价值进行调帐。这对于拟改制后立即实施IPO的企业来说,比较难以接受,因为此时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若要IPO需要等待三年后。焦点疑惑:对于控股子公司的长期投资为何要采用成本法核算,我一直感觉无法理解。对一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无论从决策有用或反映受托责任角度来分析,都不应该是成本法,成本法唯一的好处是反映历史信息,但当一项资产在明白的价值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却以历史成本进行价值衡量,恐怕是不符合现代会计计量观的。但是既然听说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如果之规,可能是存在有何国际新理念吧,还望有识之士能指点一二。对于企业改制可以按照审定净资产折股,我也一直没有弄明白。企业资产价值有帐面值、审定值和评估价值三类。对于帐面值不能成为改制依据我可以理解,而审定值不等于评估价值这估计也是不需要怀疑的,因为审定是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原则来确认价值的,而评估价值则可能更接近价值实际。因此,公司法规定了改制既可以审定值为基础(此时似同股份公司一直延续)也可以按评估值折股(此时为新设立股份公司)。问题根源:既然可以用审定值来折股,那么是按旧准则为基础还是以新准则为基础则不是根本问题了,因为新准则规定了长期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同时规定了开发支出的资本化和其他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等。事实上,通过考虑折股数和折股比例就可以解决实际价值与帐面(或审定)价值不一致的问题。而解决这些烦恼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就是,规定净资产折股必须按照经过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来折算,同时规定改制企业必须根据评估价值调帐。至于是视同延续存在还是新设,也不应当根据是否进行帐务处理来定,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的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 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 答: 6月29日做账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股本 资本公积 一、基本常识 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折股的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的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 4、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的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

例。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的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实的瑕疵? 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足情形? 普遍的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的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的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历史上的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 二、净资产折股涉及的税收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的一道槛,因为改制的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的信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股改涉税问题探讨

关于股改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个税5年缴纳,向税务机关备安并缓交)在2015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833223)案中,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根据致同审字(2015)第441ZB1338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润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5,826,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本案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就此,律师认为: 在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通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律师的查询,公司仅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所以,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财税[2015]41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需就公司股改阶段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也应相应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的义务。 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公司向律师作出如下回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就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 综上,律师认为,相关股东及公司已就个税的缴纳事宜采取了规范措施,且该等规范措施具有可行性。 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 案例二:(按剩余期限分期或缓交+承诺函) 再看2015年7月22日挂牌的开特股份(832978)案,公司早在2010年就进行了股改,且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对此自然人股东未纳税,公司也未代扣代缴。律师认为: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

整体变更的折股处理问题

整体变更的折股处理问题 [ 2008-6-4 19:08:00 | By: 花农] 分享到: 推荐今天有人问我一个问题,比较有代表性,也蛮有趣,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问题是: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基准日与公司实际成立日之间的利润归属问题以及相应的帐务处理问题。 个人意见如下: 如果老股东对此有特别约定的,比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等单位,均作为特别股利,要派发给老股东,那么该期间的损益应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也正如中国中铁以及中国铁建的年度报告所进行的处理相同。 中铁的案例还是有点特殊,因为他是完全新设一个股份公司来承接相应的资产、新公司单独建帐,而且已经明确了该期间损益的归属,因此比较容易理解这个安排。但通常的民营企业对这块损益一般披露为由新老股东共享。我个人认为这个新老股东共享,并不是一个会计上特别专业的词语。

目前常见的会计处理中,这一块内容体现在股份公司的年末未分配利润当中。 举例如下:A公司2007年6月30日净资产为9,500万元(其中5,000万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2000万盈余公积,1500万未分配利润)折为股本9000万。 在2007年8月15日,股份公司实际成立了,常见的处理就是这样了,将截止6月30日的实收资本和盈余公积以及1000万的未分配利润余额转入股本,其他500万计入资本公积了。 对2007年6月30日-8月15日的损益,计入了新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当中,如此则实现了新老股东共享。 对此,我则不是特别认同,但我也不反对这些规定,因为目前在会计上并没有明确这些内容的处理。 我的另外一个意见是: 由于新公司在法律上成立于2007年8月15日,在该日,新公司收到老股东投入的截止该日净资产,除折为股本的部分,全部计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实务问题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实务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 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 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相关实务

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相关实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探讨 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很多民营企业纷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加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金额的规定,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相对于老《公司法》发生了变化,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在折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主(股东)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净资产折股方案,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假设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溢价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为简化案例,假设该公司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二、新老《公司法》下的折股方案 根据老《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根据老《公司法》的规定,有且只有一种折股方案,即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只能为2亿元,等于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额。 根据2006年1月1日执行的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也就是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可以小于等于原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 我们来设计两个比较极端的折股方案 折股方案一延续老《公司法》下的做法,按1:1的比例折股,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为2亿元。 折股方案二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仍为1亿元,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亿元高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部分1亿元全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三、新老《公司法》下不同的折股方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关于净资产折股过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目前能找到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 一、目前我国确实还没有直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改制中,对折股的净资产进行征税的税收法律依据。 二、实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折股的净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间接依据下列税收依据: 1、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据此,投行保荐人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利润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个人股东,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应需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需要缴纳所得税。

上市专题研究15:IPO若干财务问题处理策略

上市专题研究15:IPO若干财务问题处理策略 一、IPO中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 (一)IPO需要出具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1、改制基准日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又一期的审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验资报告(净资产折股); 3、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与审计报告相同会计期间的纳税鉴证报告; 5、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若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 6、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申报会计报表与原始会计报表差异鉴证报告(含新旧准则对比及备考表); 8、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专项意见); 9、执行新会计准则备考利润表审阅报告; 11、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审计报告; 12、会后事项的说明(封卷至发行前); 13、其他相关业务报告或声明,如招股说明书引用审计报告及其他报告之声明。 (二)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财务会计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标准发起设立、部分改制、整体改制、合并改制;整体变更—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

2、以净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与调账调整: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3、净资产折股依据:公司法规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实收股本不高于净资产额,是指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还是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值未明确规定,证监会从企业持续经营及业绩能够连续计算理解,认为是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4、整体变更时能否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 5、发起人股权出资条件:一是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二是发起人之出资股权应当是可以控制的、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的业务应当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三是应当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四是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转让股权的规定,如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五是一般应是控股股权。【股权出资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下,是个新的问题。】 6、资产产权的过户手续时间:原规定股东出资后6个月内需要办理资产权属的过户手续,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在出资时就办妥过户手续。【一个新的变化,注意】 7、财务重组行为及其他行为不能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判断发行人持续盈利的前提条件:一是主要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三是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在IPO架构规划中应当考虑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财务总监频繁变换是否影响发行?如果能够解释清楚每次变化的原因,个人觉得不是重大障碍】 8、净资产折股涉税事项:区别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就留存收益是否征税。 9、股本及股权设计问题:全流通下股权更趋向于集中。 (三)账外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处理

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 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回复 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 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 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 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评估结果仅是参考,不能低于审计净资产为依据申请的注册资本,否则注册资本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评估调账后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的规定,请看证监会32号令第九条。 2007-9-4 19:03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表明: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评估值进行了帐务调整处理,则持续经营时间要从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三年连续盈利记录也需要从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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