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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

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

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缴税原因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

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因此,未分配利润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属于《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缓缴个人所得税情形。

3.适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因此,如果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才能根据上述规定享受5年内缴税的优惠政策。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问题研究

1.政策演变过程

长期以来,大部分学者都认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2015年10月23日,财政补、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

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两项规定并未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排除在外,参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部分学者认为非上市公司或非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包括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分5年缴纳,其它企业须一次性缴纳。

2.观点之一:198号文、289号文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学者认为,198号文、289号文的用语为“股份制企业”“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份、股票的概念,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才能免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

免税。

我们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关于“股份制企业”。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关于“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1992年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不存在将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存在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此外,根据1993年的《会计准则》,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股本溢价仅核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产生的溢价。因此,当时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资本溢价”这个概念。

而在2000年的《会计制度》及其以后的《会计准则》中,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将超过注册资本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的会计处理规范:“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因此,从2000年开始,会计核算制度中核算溢价的资本公积才称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才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会计核算事项。而且从其核算事项来

看,资本溢价自诞生以来就和股票溢价属于同一概念,作为同一会计科目核算,从本质上来讲并无不同之处。198号文、289号文的用语是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并不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外。

3.观点之二:资本溢价/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不管是个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如果其被征税,一定是因为其取得了收入,且扣除计税基础后存在应税所得。股东收入一般包括:通过转让股权实现收入,通过公司股息、红利分配取得收入,通过公司清算、分配收回投资时取得收入。

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票溢价)转增股本,股东在此过程没有取得收入。资本公积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某种程度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以视为股东收回资本,再投入资本。收回资本时冲减股权的计税基础或原值,投入资本时同金额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或原值。导致的结果就是,股东不确认收入,其持有的股权计税基础既不增加也不减少(不调整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

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既然对于企业股东“股权(票)溢价”转增时不确认收入,不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那么对于个人股东,我们认为也应同等对待,即: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属于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股东没有实现所谓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应缴税。四、资本公积小议

我们对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了初步分析。那么,资本公积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是否还有一类“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部分:

1. 把企业股东和其子公司投入的,划归为只进不出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 把企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划归为可进可出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把企业与股东形成“一项业务”交易产生利得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具体来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

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可转债的分拆;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问一答(三十一):非公开发行之后回购等十则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定要审计并出报告吗? 一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拟以截止XX年6月30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 问一定要审计并出审计报告吗?如需要,有何具体文件规定? ?第3期保代培训明确: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需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审计。 ?注册资本变更一定要验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观点很明确,需要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虽然说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都是确定的,就算是不经过审计也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程序上的问题建议完备。】 2、资本公积的比例限制 A公司以每亩140万的价格从政府手中拿到70亩地,然后以这块地作为出 资与B公司成立公司C,C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中A占30%,B占70%。A以这块地作为出资,B以现金作为出资。由于这块地在A公司的入账价值是9800万, B公司出资7000万现金,这样,按照出资比例就达不到30%、70%的持股比例。为了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只能将A公司所持有的价值9800万元的土地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另外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这样才能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约定。 这样,有一个小问题,就是同一块地的价值,能否分开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外一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如果把地的评估值评低,比方说评估到100万每亩,这时的土地价值是7000万,然后,其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其余的4000 万作为资本公积有没有障碍呢?其实,如果允许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任意划分比例的话,根本不需要评估值评低,直接以9800万作为出资,只是其中的3000万作为出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即可。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会计处理上按照双方约定的账面价值即可,即上 述土地A公司取得成本是9800万,双方可按A公司取得的价值确认,超过部分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 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 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缴税原因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8537539.html,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作者:张治琴张华峰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直接适用性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本篇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地剖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拟挂牌新三板或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会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本公积折股与个人所得税 公司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对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是企业整体资产中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因为要按原账面净值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折股,所以,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最终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这样就涉及到对原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加而衍生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一些积累资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因为其来源于非利润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作了界定,即股份制企业在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中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其他与此不符合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对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及股本的,需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以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溢价发行股票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注册资本的,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律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是企业增加资本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但是,由于其涉及企业实收资本的增加,所以就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资本的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此外,还需明确哪些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资本。 一、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相一致。不论企业属于何种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后的一定期间内,都应按注册资本筹足实收资本。以后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然引起实收资本的增加,使其超过原注册资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应符合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6)经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二、可用于转增资本的具体资本公积项目 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虽然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有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资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项目不能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以下明细帐的资本公积项目,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的“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和“外币资本折合差额”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

净资产折股(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作为折股基础的基准日净资产金额应当经过审计。此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及后附的报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人行为,因此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这一法律主体的个别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所示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折股。相应地,净资产专项审计的对象仅包括变更基准日的个别报表,不包含合并财务报表。 (2)鉴于该审计的目的是确定可供折股的净资产金额,因此审计报告后通常仅需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附注,无需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同时,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仅需列报基准日时点数,无需列报前期比较数据及增减变动情况(实务中需注意:不同的主管政府部门对这一点可能要求不同,因此应注意提请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例如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需遵循主管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条件,所以可能需包含最近三年的利润表;等等)。 (3)因为审计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故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的参考格式如下: 审计报告 [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贵公司”)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变更基准日]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以下统称“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资产负债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主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万元,因资金不足,我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借款150万元(帐上挂其它应付款--**股东),现股东会决定将该150万元借款转为对我公司的追加投资(但不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相当于资本溢价,我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请问是否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主题: 回复: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3-25 09:51:1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你司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留言人:咨询 留言时间:2011-04-08 11:43:55 主题内容: 对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12366于2011-3-24的回复认为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认为将其它应付款转为股东的追加投资记入资本公积也相应增加了股东对我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这与非股东的欠债不用还是不同的,这种理解妥否?; 1

回复主题: 回复: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4-08 11:49:27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为直接追加投资增加资本公积,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请提供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税政二处) 补充: 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来的钱,直接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税,但现实中工商那边走不通,工商不同意这样的债转股; 1. 企业可以先将资金返还股东,股东再由现金出资,按照现金增资程序办理 2. 如果借款按照捐赠先转为资本公积,再转为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资本公积增资程序办理,但是有涉税风险,要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2018年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2018年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企业纷纷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带来巨大现金流。笔者发现,在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折股、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转增股本等各种资本操作,涉及很多税收难点。 根据《股票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内上市要求发行人是股份公司,因此拟上市企业在准备上市前会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股改需要确定改制基准日、公司整体折股方案等。根据《公司法》,上市要求公司折股股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中小板不低于5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3000万股。在满足必要条件基础上,折股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可以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股本,将不足1元部分计入股本溢价;二是保持实收资本不变,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资本公积。 第一种方案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由于整体折股事项不涉及股票溢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股东并没有取得现金流,给纳税带来较大困难,于是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净资产转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笑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

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及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二、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在审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注意的方面: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有下列来源: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本溢价。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金额。不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三)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四)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期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不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五)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在收到该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经过增资程序后,转增资本。可以直接

转增注册资本。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七)关联交易差价,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注册资本。 (八)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1、看其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 2、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有多投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看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是否具备转增注册资本的条件。 除了观察上述内容外,还要看增资后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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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标 签】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自然人股东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引起不少争议。本文拟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从税收立法原则及征管实践两方面分析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 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事项IPO案例

! ! !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事项IPO案例的研究 1. 300531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5、请保荐机构、发??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股东在发??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存在?税情形,应就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本次发?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P129

2. 300551上海古鳌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9、请补充披露发??自然?股东是否就发??整体变更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履?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违法违规?为,是否构成本次发?上市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P46

3. 30052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7、请发??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股东纳税义务的履?情况。如未履?,说明?缴?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影响本次发?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六)P213

4. 300541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2、请发??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股东纳税义务的履?情况。如未履?,说明?缴?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影响本次发?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P110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小兵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小兵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

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笑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1000-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 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 5、股本小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 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 (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1. 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扣缴义务人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 商登记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对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法律来看,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据此,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以规定中明确的

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都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做法 那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这三个会计科目有什么关系呢?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应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分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话题,还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本人在《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一文中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个人获得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取得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按国务院最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该观点的对与错,我想大家不带个人倾向的、静心的、仔细的看完以下9项依据,应该会得出结论的。 在《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中,本人是先以两个文件说明“个人股东取得所投资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征个税”。这两个文件的条款原文如下: 第1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第2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同时,在本人的《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一文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征个税的文件,援引了7个依据,即1个法律1个法规和1项国务院决定,还有4个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如下: 第1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的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 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 答: 6月29日做账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股本 资本公积 一、基本常识 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折股的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的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 4、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的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

例。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的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实的瑕疵? 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足情形? 普遍的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的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的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历史上的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 二、净资产折股涉及的税收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的一道槛,因为改制的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的信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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