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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

3.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分则第九章) 2.非法拘禁案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非法搜查案

和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 4.刑讯逼供案

5.暴力取证案

6.报复陷害案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

三.级别管辖

(一)法条19-22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法条2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地区管辖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p138)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

四、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五、回避的提起

(一)申请回避的人员

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p147)

(二)辩护的种类(34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辩护人的范围【简答题】

(四)辩护人的责任(35条)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权利

(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

(4)获得开庭通知权

(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必须提出正当理由)

(8)其他权利

2.义务

(1)忠于职守的义务(2)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增加的规定)

(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有罪、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最轻证据或者帮助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

二、代理的种类(44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改)

法定的证据种类【简答题】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种类(每一项的特点和概念都要背诵?)

(一)物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客观性

2.稳定性

3.证明的间接性

4.不可替代性

(二)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物质性

2.思想性

3.直接性 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

两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

1、特征

(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2.证人的条件(60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

2.被害人陈述比较容易收集

3.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具有倾向性

4、不可替代性

5、直接证明性(详细、具体)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

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

2、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3、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

(六)鉴定意见的特征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作出判断。

3.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四、证据的分类

(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

2.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注:看一下书上第194页上的例题

第六章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p223)

(一)据传的对象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进行拘传。

(二)拘传的程序

1.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2.执行-各部门由2人以上人员执行

-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盖章)

-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

期限-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撤销和变更-据传期限到就应撤销,若需变更要在拘传期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队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

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65条)

3.种类-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66条)

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65条)

1.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增)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增)

2.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条){法条和书上有点不一样按那个看}

3.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77条第2款)

(四)监视居住

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2条)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7条)

三、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

(二)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4.期限(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不批准,公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四)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83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是否要背审批、执行程序?}

五、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二)

1.批准机关-人民检察院(78条)

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92条、163条)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8条、163条)

(三)逮捕的条件【简答题】

(四)逮捕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87条)

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90条)

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91条)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92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增)(93条)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p248)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99条)

请求赔偿的范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增)。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提起。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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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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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概论 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 (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 (4)法律解释; (5)行政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 区别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 (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法理论。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1)辩证思维的方法;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病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C )。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经济诉讼 2、狭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D)。 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 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 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 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C)。 A、指导与被指导 B、监督与被监督 C、领导与被领导 D、相互独立 4、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D)。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诉讼职能,应属于(A )。 A、控诉职能 B、辩护职能 C、监督职能 D、审判职能 6、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D )。 A、律师 B、普通公民 C、机关、团体的代表 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7、下列有关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B、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证人 C、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 D、因作证减少的收入,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 8、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B )。 A、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B、辨认证据 C、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 D、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 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A )。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C、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D、查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 10、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1、下列机关中不享有侦查权的是(D)。 A、人民检察院 B、军队保卫部门 C、监狱 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12、下列案件中,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D)。 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B、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A)。 A、立案管辖 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 D、专门管辖 1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处理的案件是(B)。 A、贪污贿赂犯罪 B、非法拘禁犯罪 C、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 15、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A )的人民法院审判。 A、受理 B、立案 C、接受 D、侦查 16、下列案件中,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C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17、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C)。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18、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B()。 A、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C、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 D、不能开庭 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是(D)。 A、被害人 B、被告人 C、证人 D、司法机关 20、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A )。 A、被害人陈述 B、血迹 C、杀人凶器 D、指纹 21、下列证据中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B)。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被害人陈述 D、被告人供述 22、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C)。 A、被告人所作与本案无关的供述 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诉讼法知识汇总(2)

刑事诉讼法 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起诉制度:一般应当分案审理的,但下列情形不分案审理: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分案阻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2.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所得、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3.被告人第一次拒绝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拒绝自己委托的律师,应当准许,无须查明理由;第一次无论无论是拒绝法援律师还是委托律师,被告人仍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援机构另行指派,再次拒绝,法援不予准许。 4.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审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不得参与的限制。 5.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6.补强证据:是指用于增强和确认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起到加强待证证据证明力和担保其真实性的作用。 7.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8.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就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对其感知、观察到的事实进行推断、猜测进而发表意见、评论。 9.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即直接证据; 10.刑事诉讼中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 11.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 12.可以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3.指定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相关知识

刑诉必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答案: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诉的当事人有哪些? 答案: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诉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答案: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诉的回避适用于哪些人? 答案: 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他占用法院行政编制的人员、刑诉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案: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案: 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不包括职务侵占);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案: 房宝国的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 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它的特点是: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3)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 (4)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2)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刑事诉讼法知识结构图

刑诉法结构图 公诉普通程序特殊程序 起诉 自诉一、复核和核准程序 一、立案:所有专门机关 1、死刑 2、刑法No.63 上诉二、侦查:除法院外法定刑以下量刑 1、最高法同:1.主体 3、最高法解释 2、逐级二审抗诉 2.理由特殊情况的假释抗诉 3.效力公诉 诉再审抗诉异:1.对象三、起诉二、审判监督程序 2.权限.No.181.185.205. 自诉 3.受诉法院普通程序 4.期限一审简易程序 申诉四、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二审 反诉:自诉案件(两类) 五、执行:3个主体 撤诉检察院监督 管辖 顺序: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特殊管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一审法院 公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的……级 1

2 考点:1、涉税案; 最高法院 别 2、伪证罪; 管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辖 4、刑法No.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高级法院 5、刑法No.164,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6、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No.184; 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案; 检: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12个; 中级法院 2、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 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34个; No.20 3、外国人犯罪的; 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 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 基层法院 1 2 3 4 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法: 1、告诉才处理的,4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个; 犯罪地 被告人 最初受 主要犯 3、公诉转自诉: 居住地 理地 罪地 ①有证据; ②有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③达到犯罪标准;④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 No.24 No.25 辩 护 开始时间 辩护方式 辩护人的权利 自始至终: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No.36 ①与在押人会见与通信;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了刑事诉讼法中三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以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作为具体考察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三方面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自负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刑事诉讼原则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主要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检察机关是在开展侦查措施时在场并提供意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是帮助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不是代替公安机关侦查,更没有干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属于相互配合的表现,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属于互相制约的表现。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其中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C选项正确。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上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上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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