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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之历史百科宋朝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上素材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一、防弊之政:赵宋“祖宗家法”的核心内容 循守“祖宗家法”:赵宋突出的历史现象两宋时期,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一)“祖宗之法”的形成:从太祖到真宗 (二)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与诠释 自三代以后,唯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大防本朝祖宗家法,自三代以还盖未之有,由汉以下皆不及也。范祖禹 宋三百年间,其家法严,故吕、武之变不生于肘腋;其国体顺,故莽、卓之祸不作于朝廷。陈邦瞻盖宋之政治,士大夫之政治也。政治之纯出于士大夫之手者,惟宋为然。故惟宋无女主、外戚、宗室、强藩之祸,宦寺虽为祸而亦不多。吕颐浩:臣尝见太祖皇帝与赵 普论事书数百通,其一有云: “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 加强中央集权 中央:控御禁军兵权,二府制衡 地方:收藩镇行政、财政、军政权 稍夺其权:置文臣知州、通判;罢支郡 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大量 财物留使、留州之现象;各州财赋除留必需之经费 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统一管理。 收其精兵:全国精锐部队悉集于禁军,禁军的布置采 取“强干弱枝”、“守内虚外”的策略,二十余万禁 军之中,京师附近驻扎十余万,地方分驻十余万。 防弊之政:赵宋“祖宗之法”的核心内容 宋太宗即位诏书: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 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 守内虚外:国家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帝王合当用心于此。 奉行成规”真宗即位制书:“先朝庶政,尽有成规,务在遵 行,不敢失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仁宗乾兴元年登极赦:“夙侍圣颜,备承宝训,凡百机务,尽有成规,谨当奉行,不敢失坠。”英宗嘉祐八年即位诏:“夙奉圣颜,备闻圣训,在于庶政,悉有成规,惟谨奉行,罔敢废失。” 祖宗之法”的提出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二二《太尉文正王公神道碑铭》:是时(按指景德后期)契丹初请盟,赵德明亦纳誓约,愿守河西故地,二边兵罢不用,真宗遂欲以无事治天下。公以谓宋兴三世,祖宗之法具在,故其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进退能否,赏罚必当。真宗久而益信之,所言无不听。真宗朝是北宋许多制度的定型期。此时正当北宋王朝自开创向守成转型的时期,皇帝和参与决策的士大夫们都感受到沉重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遵循“祖宗法度”(“祖宗典故”),提供着一条被共同接受的出路,希望以此防范过失,对国家政治体制行使有效制约。

_立纪纲_与_召和气_宋代_祖宗之法_的核心

宋代(960—1279)不是中国历史上国势最为强盛的时期,却是文明发展的昌盛时期。就疆域的广度而言,宋代所完成的,与前代相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统一;而其对内统治所达到的纵深层面、控制力度,却是前朝所难于比拟的。自宋代以来,中国 历史上再也没有出现严重的分裂割据局面。这与宋代注重防范弊端的“祖宗之法”有着直接的关系。 宋代的“祖宗之法”是在赵宋统治者“变家为国”的过程中,经过不断丰富而形成的。尽管宋代的士大夫们经常把政策法规层面的具体内容称为“祖宗之法”,但是,从实质上看,所谓“祖宗之法”的深层内涵,主要是一种导向,是当时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与其把它看成一条条规定,不如将其理解为诸多规定背后起着制约作用的一种轨范,一种既有延展、又相对稳定的毂轴。 两宋三个多世纪中,很少有人对于“祖宗之法”发起直接的批判或冲击。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宜简单归结为士人们的思想皆被因循保守政风所左右甚至控 制。统治政策中“纲纪制度”与“仁义和气”两端的互补,应该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 所谓“立纪纲”,在宋人心目中指的是订立制度;“召和气”,则是指能够感召天地,使万事万物充盈着雍睦和谐的自然之气。两端并行并举,相辅相成。这正像欧阳修所慨叹的: 道德仁义,所以为治;而法制纲纪,亦所以维持之也。……是以善为天下虑者,不敢忽于微,而常杜其渐也。可不戒哉! 纪纲制度与仁义和气这样一种思想原则、政策基调,与北宋开国君主一些基本的统治方略有关。北宋中期杰出的历史学家司马光在《涑水记闻》这部笔记里记载道,赵匡胤当了皇帝以后,曾经跟他周围的臣僚说,“周世宗见诸将方面大耳者皆杀之”,而我成天侍奉在他身边,他并没有把我除掉。 也就是说,刻意除去那些有“帝王相”的人,并不能保证君权常在,追求长治久安仅仅从这些方面入手,显然不能奏效。这个例子使我们感觉到,作为从五代时期摸爬滚打成长起来的杰出人物,宋太祖这一代人通过不断总结教训,已经有了和前人不同的解决动乱的思路,开始理性地认识到应该如何防范朝代更替和社会动乱。正是在这种理性、务实的基本精神影响下,奠定了北宋初期的发展基调。 如何防范朝代频繁更迭、稳定统治政权呢?被赵宋统治者奉为法宝、被他们视为基本原则的,是“防弊之政”。这种防范弊端的 “ 立纪纲”与“召和气”: 宋代﹃祖宗之法﹄的核心 □邓小南 ●所谓“祖宗之法”,其核心精神 是防微杜渐,防范弊端,主张建立纪纲制度。 ●“立纪纲”指的是订立制度; “召和气”则是指能够感召天地,使万事万物充盈着雍睦和谐的自然之气。 邓小南,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中国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宋史研究会会长。著有《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朗润学史丛稿》、《课绩·资格·考察———唐宋文官考核制度侧谈》,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数十篇。 20 文化讲坛 46

读《祖宗之法

读《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有感宋太祖赵匡胤(927年3月21日-976年11月14日),祖籍涿郡。五代至北宋初年军事家、武术家,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在位期间,依据宰相赵普的"先南后北"的策略,致力于统一全国。赵匡胤先后两次"杯酒释兵权",罢去禁军将领及地方藩镇的兵权,解决了自唐朝中叶以来地方节度使拥兵自擅的局面。 对于这类书,我原本是拒绝的,我跟朋友讲,我拒绝是因为,我想读第一手的史料,不愿接触这类前人咀嚼而再吐出来的东西。我不想读了这类书,duang,自己好好像就成了专家,批评人家两个不对——"这也不对,那也不对".但朋友执意推荐,我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翻阅了一遍。 荀子曰:"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渊,不知地之厚也".当我读过之后,duang,深为前辈的学识所折服,特别是他们认真的态度,让我辈后生汗颜。也为曾经的坐井观天而自愧,话不多说,直接进入正题。 一带着问题意识读历史 邓小南教授开篇即点明读书的要求:以问题意识为研究导向。对我辈小子来说正如醍醐灌顶,道理虽然浅显,人人都懂,但未必人人会做。我以前看历史,只沉浸于其中的故事权谋,对事件、人物的品评,而忽略了更多的为什么,可谓只见树叶而不见森林,这对历史的研究来讲显然是不够的。更需要从历史的横向、纵向扩展研究,才有助于从历史中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比如玄武门之变,我们不能仅看到骨肉相残的人伦惨剧,而应该问问为什么,事件的发生是偶然还是必然?对唐中期的历史影响?作为李渊他如何才能避免儿子相残?又比如宋太祖的杯酒释兵权,在为

太祖的谋略所折服的同时,更应该问问其中的意义,他为什么会发生?对后代的影响? 这种种问题都是历史研究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西方其实已走在我们的前面,如《旧制度与大革命》、《论法的精神》等著作,都是史学研究的典范,对问题的分析堪称经典。在今天,只有提出更多的问题,徜徉于浩瀚的史料之中,才能有所得、有所获。 二历史真实与历史想象的辨别 邓小南教授提到的第二个观点:某些历史信息不过是"历史想象"的表述,与真实的历史是存在差异的,而我们所获得的第一手历史资料,其真实性是需要我们审慎的打个折扣。真实的历史比我们想象的可能更复杂,但我们作为后人,研究历史又只能依靠这些史料。所以在阅读这些史料的时候,必须保持清醒,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还原历史。 比如现代对历史文物的挖掘,真实的还原历史场景,同时从逻辑上推导事件的经过。做到这些,才能避免闭门造车,想当然的推导历史的发展过程,把今人的思维和行为习惯强加给古人。这般主观的臆测,其价值恐怕是难以说服人的。 三祖宗之法对两宋政治的影响——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两宋祖宗之法的精髓就在于"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八个字。惩于前代之失以及种种亡国的因素,从而提出这八字方针。北宋自太祖赵匡胤便开始打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大体上"专务以矫失为得",比如集中于如何防范文武权臣的篡夺之祸;防止人事、财政、军事等大权旁落;禁制百官朋党比周,以致蒙蔽主上;消除地方上已存在或潜在的割据势力。这些种种因素集合起来就形成文武相制衡、上下相轧、强根本弱地方的原则,体现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 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整个宋朝又不断

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②除此之外,宋代在诉讼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诉、越诉、上诉、死刑复审与覆核、诉讼管辖等方面均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民事立法和诉讼程序方面立法的增多并逐步完善,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它表明中国立法正在逐步摆脱民刑不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状态。 (二)民间好讼之风形成。 “兴讼”、“嚣讼”、“健讼”等词语在宋代的史料中俯拾皆是,其意皆为善于或喜欢打官司的意思。宋朝,至迟在宋仁宗之后,随着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及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利益多元纷呈,民间善讼之风已初露端倪。《宋史》卷八十五《地理志一》称“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 伴随着民间好讼之风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也应运而生,这就是讼学与讼师。所谓讼学,即是教人词讼之学,也就是专门教人如何打官司的学问。有了这样专门的学问,就会有专门从事这项活动的人,这就是讼师。讼师的活动需要经济、法律、文化 ① 袁采,袁氏示范,卷3,田产宜早印契割产[M],中华书局,1987。 ②明公书判清明集,卷4,王玖诉伯王四占去田产[M]。

历史学论文 “祖宗之法”对北宋政治的影响

中国网络大学 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祖宗之法”对北宋政治的影响 院系名称:XXXX学院 专业:历史学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 2019年05月15日

摘要 “祖宗之法”在赵宋一朝被尊崇,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在两宋“祖宗之法”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神圣,两宋对其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我们讨论宋代的许多问题时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祖宗之法”笼罩赵宋三百二十年,渗透赵宋王朝内外政策的方方面面,是研究宋史值得探讨的核心课题。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认识,很难透过表层问题,去揭示宋代政治史中的奥秘;同时也难以把握宋代制度史的真正精髓。 本文对“祖宗之法”的基本含义、提出的背景及形成过程等,阐述了其对北宋王朝政治的影响及对当今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祖宗之法”;北宋政治;影响 I

Abstract Abstract:“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was once revered in CONSERV ATORY, is CONSERV ATORY once prominent historical phenomenon. In the Song“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as a whole is considered sacred, Song stressed its importance and reached an unprecedented level. We discuss many of the issues will be encountered everywhere in the Song of the so-called “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 enveloped CONSERV ATORY 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years, Zhao Song Dynasty permeate all aspect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policy, is to study the core subjects Sung worth exploring. Leave for the “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the understanding of difficult issues through the surface, to reveal the mysteries of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 at the same time it is difficult to grasp the true essence of the system in the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 Key Words: “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Political Song;Affect II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公元960年—1279年) 重点、难点: 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 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读《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有感

读《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有感 读《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有感 宋太祖赵匡胤,祖籍涿郡。五代至北宋初年军事家、武术家,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在位期间,依据宰相赵普的”先南后北”的策略,致力于统一全国。赵匡胤先后两次”杯酒释兵权”,罢去禁军将领及地方藩镇的兵权,解决了自唐朝中叶以来地方节度使拥兵自擅的局面。 对于这类书,我原本是拒绝的,我跟朋友讲,我拒绝是因为,我想读第一手的史料,不愿接触这类前人咀嚼而再吐出来的东西。我不想读了这类书,duang,自己好好像就成了专家,批评人家两个不对——”这也不对,那也不对”.但朋友执意推荐,我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翻阅了一遍。 荀子曰:”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渊,不知地之厚也”.当我读过之后,duang,深为前辈的学识所折服,特别是他们认真的态度,让我辈后生汗颜。也为曾经的坐井观天而自愧,话不多说,直接进入正题。 一带着问题意识读历史 邓小南教授开篇即点明读书的要求:以问题意识为研究导向。对我辈小子来说正如醍醐灌顶,道理虽然浅显,人人都懂,但未必人人会做。我以前看历史,只沉浸于其中的故事权谋,对事件、人物的品评,而忽略了更多的为什么,可谓只见树叶而不见森林,这对历史的研究来讲显然是不够的。更需要从历史的横向、纵向扩展研究,才有助于从历史中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比如玄武门之变,我们不能仅看到骨肉相残的人伦惨剧,而应该问问为什么,事件的发生是偶然还是必然?对唐中期的历史影响?作为李渊他如何才能避免儿子相残?又比如宋太祖的杯酒释兵权,在为太祖的谋略所折服的同时,更应该问问其中的意义,他为什么会发生?对后代的影响? 这种种问题都是历史研究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西方其实已走在我们的前面,如《旧制度与大革命》、《论法的精神》等著作,都是史学研究的典范,对问题的分析堪称经典。在今天,只有提出更多的问题,徜徉于浩瀚的史料之中,才能有所得、有所获。 二历史真实与历史想象的辨别 邓小南教授提到的第二个观点:某些历史信息不过是”历史想象”的表述,与真实的历史是存在差异的,而我们所获得的第一手历史资料,其真实性是需要我们审慎的打个折扣。真实的历史比我们想象的可能更复杂,但我们作为后人,研究历史又只能依靠这些史料。所以在阅读这些史料的时候,必须保持清醒,所

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 4.重惩贪墨; 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 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的颁布 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 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统更定之事。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编敕 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 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 4.编例 5.编纂条法事类 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1177),分68类,30门。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1181年),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庆元条法事类》。 三、法律形式 敕(律)、令、格、式 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第二节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1.中央行政机关 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 (1)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与唐不同的是,它不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其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务,一般置二三人。另设“参知政事”为之副。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其品级与宰相等。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具有掌管全国军事、调兵之权。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及院中其他官员俱不统兵,这样一来,一方面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有意使抠密院与宰相互相牵制,以防专权;另一方面又使调兵权与统兵权互相制肘。 (2)三司。宋把晚唐以来的三大中央机构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合而为一,称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三司使统领三司,总管国家财政,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故有“计相”之称。神宗改制后,三司并归户部。 2.地方行政机关 宋初,地方政权分为州、县两级。其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特在州以上置路,于是地方体制是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1)路。宋朝的路大约相当于唐朝的道,带有监察区的性质。置经略安抚使(南宋称帅司),掌管一路军政;转运使(南宋称漕司)掌财赋;提点刑狱司(南宋称宪司)掌司法;提举常平司掌仓储、赈灾或盐铁专卖。四机关互不统摄,对皇帝直接负责。

简述宋代的祖宗之法

简述宋代的祖宗之法(防弊之政)。] 宋代祖宗之法经太祖、太宗朝奠基和真宗、仁宗朝发展而确立,对宋代政治统治及施政方略产生深远影响。宋代祖宗之法不是由固定条款构成的成文法典,而是一组动态累积汇聚而成的综合体:其中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既包括贯彻制衡精神的政策措施,也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章程。 祖宗之法的核心内容即“防弊之政”,通过防微杜渐确保政治格局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宋太宗在即位诏书中将祖宗之法的内涵表述得十分明确: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防弊之政的原则有三: 一是收权,即尽量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从制度上保证藩镇割据局面不复出现。具体言之则包括“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等几方面。 二是分权,即尽量使各层权力机构的权力趋于分散。令其互相牵制,防止出现专擅现象。 三是重文轻武。为抑制武将势力,巩固皇位,宋太祖即位不久即利用宴会“杯酒释兵权”.剥夺宿将石守信等统领禁军的权力,代以资浅肃之将领。防弊之政的消极影响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也得到了充分暴露,最集中的体现则是时人所概括的“积贫”“积弱”。 宋代中央高度集权,政权设计均体现了祖宗之法所要求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的设计原则。北宋之初与之相配套的“稍

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集权政治,均以务实为特色,颇有创新精神。 在贯彻“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时,均利用了严谨细密和简易可控的制度程序保障,从而以具体的法律规则和行政章程制约人的行为和主观能动性。但正是对祖宗之法的过分看重和绝对遵从,才酿成赵宋因循保守的政风,以致其通常在国家兴亡的关键时刻束手无策,坐以待毙。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僵滞的一面,又有其弹性的一面。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成而决然不变;其内容虽时而有所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以往的成规定制有所变更。但总体上说,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意。 [参考资料] 邓小南:《宋代“祖宗之法”治国得失考),《人民论坛)2013年第16期。 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方案-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 '\xa0 追念祖宗之世、推崇“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两宋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我们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事实上,宋代 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或许可以说,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关于宋太祖、太宗的创法立制及宋朝家法的形成,关于宋朝家法对于北宋政局的负面影响,十多年前邓广铭先生在其《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一文中已有深刻论述;近年间学界围绕相关问题亦有不少直接或间接的讨论[1]\xa0。本文希望能够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有所补充。\xa0 一、从“务行故事”到“祖宗之法具在”\xa0 ——北宋前期“祖宗之法”的提出以及其後的强调重申 (一)\xa0 宋人心目中的“祖宗之法”(“祖宗家法”),是一核心精神明确稳定而涉及面宽泛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既包括贯彻维系制约精神的规矩设施,也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章程。从根本上讲,它是时代的产物,是当时的 传统与政治、制度交汇作用的结晶;其出发点着眼于“防弊”,主要目标在于保证政治格局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该说,“祖宗之法”是赵宋多年以来动态累积汇合而成的。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历代开国者所颁布的具有本朝特色的律令规则,常被称之为“祖宗故事”乃至“祖宗圣训”。引述祖宗朝的典制法规,以其作为目前事务的裁断准则,这种作法,前代亦有,并非首见于宋。然而,将其凝聚为至高无上的原则精神,奉扬为一个朝代神圣的政治号召;大到朝廷决策的理论依据,小到任用官员、确定则例……凡事举述“祖宗之法”,则是至宋代强化突出的。这种动辄引述列祖列宗的作法,在其後的元明清诸代,也都曾对当时的政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xa0 [2]\xa0。 围绕“祖宗之法”,在宋代曾有许多不尽相同的提法,例如“祖宗法”、“祖宗家法”、“祖宗之制”、“祖宗典制”,等等。诸多说法的共同之点,在于对本朝前代帝王所施行法度中一以贯之的精神之追念与推崇。 把宋太祖太宗时期所施行的法度及其精神加以 概括,将其称之为“祖宗典故”、“祖宗之法”,并且奉之为治国理事之圭臬,始于北宋真宗时期。揭举这一旗帜的直接创意者,应当说是有宋一朝著名的“贤宰相公”李沆、王旦等人以及一批矢意于治的士大夫。尽管宋代有些士大夫徵引《诗》称周武王“绳其祖武”、成王“不愆不忘,率由旧章”以及“毋念尔祖,聿修厥德”等辞句,\xa0 作为奉行祖宗法度的理论依据,但事实上,“祖宗之法”在当时的提出,显然并非光大儒家理念的直接产物,而主要是在十世纪後半叶以来长期社会 中酝酿反思的结果。 如何保证长治久安,使宋代不致成为五代之後短命的第六代,始终是萦绕在宋初统治者心间的重大问题。自宋太祖始,即经常与臣僚谈及如何使子孙世代谨守开国以来所创立的法度。绍兴初年,宰相吕颐浩曾与宋高宗说起太祖时的一件事: 臣尝见太祖皇帝与赵普论事书数百通,其一有云:“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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