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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

4.重惩贪墨;

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

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的颁布

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

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统更定之事。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编敕

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

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

4.编例

5.编纂条法事类

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1177),分68类,30门。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1181年),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庆元条法事类》。

三、法律形式

敕(律)、令、格、式

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第二节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1.中央行政机关

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

(1)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与唐不同的是,它不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其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务,一般置二三人。另设“参知政事”为之副。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其品级与宰相等。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具有掌管全国军事、调兵之权。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及院中其他官员俱不统兵,这样一来,一方面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有意使抠密院与宰相互相牵制,以防专权;另一方面又使调兵权与统兵权互相制肘。

(2)三司。宋把晚唐以来的三大中央机构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合而为一,称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三司使统领三司,总管国家财政,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故有“计相”之称。神宗改制后,三司并归户部。

2.地方行政机关

宋初,地方政权分为州、县两级。其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特在州以上置路,于是地方体制是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1)路。宋朝的路大约相当于唐朝的道,带有监察区的性质。置经略安抚使(南宋称帅司),掌管一路军政;转运使(南宋称漕司)掌财赋;提点刑狱司(南宋称宪司)掌司法;提举常平司掌仓储、赈灾或盐铁专卖。四机关互不统摄,对皇帝直接负责。

(2)州(府、军、监)。州大约与秦汉时的郡同。府的地位略高于州,国家的首都、陪都,一般都设为府;凡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一般升格为府。军,在唐时原为军事机构,相当于军区;五代后逐渐演变为行政区。监,多设在矿区,一般不管民政。

府、州、军、监的长官为知府、知州、知军、知监。由皇帝直接任命的文官充任,以防止武将兼领地方官所造成的拥兵自重。宋王朝对地方官实行“三岁一易”和本地人不得充任本地官员的制度,使地方官不得据地坐大。

为牵制知府、知州的权力,并对其进行监察,又于各州、府设立通判。通判除对知府、知州实行监察外还负责一府或一州的财政。府州内一切政令若无通判联署则无效,通判可以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

(3)县。县以知县为长官,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这改变了五代以来由节度使委派亲信驻县(称镇将)所造成的武人把持敌方政务的局面,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

(1)科举。又称“贡举常科”,因有固定的考试时间(宋太宗时定为每三年举行一次),又在科举考试中地位最重,故得其名。

常科包括进士科、诸科、武举、童子试等。其中进士科最受社会重视。

进士科。自唐以来,诗赋即为考试的重要内容。宋真宗时增加策论内容。宋仁宗后,颁布《详定贡举条制》,将进士省试分为三场:第一场考试策三道,一道问经旨,二道问时务;第二场考论一首;第三场考诗、赋各—首。“策”如考不及格,后两场不再试;“论”若不及格,诗赋也不再考。以策论定去留是宋代科举考试内容的重大变化,它为宋政府培养了大批通经致用的人才。

科举制度创设自隋唐,但直到宋代其制度才较为完善。宋代的新发展是:

确立殿试制度。

推行“别头试”,为下层人士参政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实行锁院制度。

创立“糊名”、“誉录”之法。

(2)制举。又称特科、大科、贤良科。宋由于进士考试规模的增大,制举曾几度罢废,科目较唐大为减少。大体上包括“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经学优深可为师法”科、“详闲吏理达于教化”科。制举的设置是为了选拔特殊人才,故考试不固定,往往由皇帝亲自考试,其取人的标准主要取决于文辞的优劣和对经史的熟悉程度。

三、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台是集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于一身的中央最高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之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在各路还派驻有固定的“监司”,负责监督地方军、政、财、刑四大机构。在御史台之外,还有独立的谏院,设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专职谏官。

台、谏虽然机构分立,但职责却是合一的,即所有台官、谏官均有监察和谏议双重职责。

第三节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于建隆四年(963年)制定了“折杖之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折杖法”的适用,体现了宋朝立法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精神。此后,隋唐确定的封建制五刑已名存实改。

2.刺配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包括决杖、刺面、流配三个内容,最初为对杂犯死罪的宽贷之刑。后来随着对贼盗罪处罚的加重,凡犯贼盗罪而被流放的犯人,也用杖脊、刺面。

3.凌迟

4.编管

编管,即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5.安置

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官吏犯罪。

二、主要罪名

三、“重地法”的设立和“贼盗重法”的颁布

仁宗嘉祐六年命京畿诸县将有关惩治盗贼的敕令汇编起来,立为“窝藏重法”。自此,有关贼盗的敕令就从编敕中独立出来,成为严惩盗贼的法律依据。随后,又将京畿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加重处罚。至哲宗时,“重法地”总面积约占全国24路的71%。

《贼盗重法》的主要内容是:凡贼盗,罪应处死者,籍没罪犯的家产并赏给告人,罪犯妻子、子女送千里外州军编管,若遇赦降,并配远恶地。罪至徒者,刺配南远恶州军牢城,以家产之半赏告人,本房骨肉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编管者,遇赦毋还。窝藏死罪以上贼盗者斩,其余发配远恶之地编管,并籍没家产一半赏告人。

四、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贼盗”加重原则

2.官吏从宽原则

3.自首放宽原则

4.限制“官当”原则

5.法外行刑原则

第四节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人身依附关系松弛,权利主体的地位进一步扩大。

行为能力以年龄为标准,20-60岁为成丁,但年满18岁即可参与民事诉讼。

二、物权

1.所有权

(1)确认田宅私有权

不立田制,不抑兼并

完善契税制度

打击盗卖田宅

(2)保护动产所有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永佃权

(2)典权

(3)倚当

(4)抵当

三、主要的契约关系

1.租佃

2.典卖

3.借贷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妇女的婚姻权利有所扩大。妇女再嫁权在宋代有了法律保障。

2.家庭制度

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改变。

3.继承制度

诸子均分,同时承认遗腹子、别宅子与诸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第五节宋朝经济法律制度

一、商事立法

二、专卖法

三、货币制度

四、赋役制度

第六节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审刑院

登闻鼓院、登闻鼓检院、理检院

2.地方司法机关

路。宋初,未设专管一路司法之官,由路转运使负责一路司法之监督。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始置各路提点刑狱司。

州。州有权判决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但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必须上报路提点刑狱司和中央刑部。

县。县可以决断(结案)杖刑以下的案件。

开封府(京畿地区)。除设府尹以外,还设判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御笔断罪

2.婚田入务

3.鞫谳分司

4.翻异别勘

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

5.理血

6.重视证据及检验

宋朝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宋慈(1186—1249年)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成为官员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 拟试卷2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上请制度始创于( )。 (分数:2.00) A.秦朝 B.汉朝√ C.曹魏 D.隋朝 解析:解析:上请制度源于汉朝。 3.将流刑分为五等的朝代是( )。 (分数:2.00) A.曹魏 B.西晋 C.北齐 D.北周√ 解析:解析:北周将流刑分为五等,隋朝在此基础上将流刑改为三等。 4.最早下诏废除宫刑的朝代是(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西魏和北齐政权下诏废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 5.“格”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北魏“以格代科”,使格正式成为法律形式。 6.“式”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西魏编有《大统式》,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 7.皇帝制度始创于( )。 (分数:2.00)

A.夏朝 B.西周 C.秦朝√ D.汉朝 解析:解析:皇帝制度最早创立于秦朝,汉朝沿用。 8.汉朝的行政中枢机构在设置上实行( )。 (分数:2.00) A.三公九卿制√ B.三省六部制 C.九品中正制 D.内阁制 解析:解析:汉朝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明清时期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采取皇帝隶属六部的内阁制。 9.汉朝掌管军事的行政中枢机构是( )。 (分数:2.00) A.丞相 B.太尉√ C.御史大夫 D.令刺史 解析:解析:汉朝的“三公”中,丞相掌行政;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令刺史为汉朝的地方监察机关。 10.“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正式确立于( )。 (分数:2.00) A.秦朝 B.汉朝√ C.曹魏时期 D.北齐时期 解析:解析: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 11.汉朝为了实施重农抑商政策,颁布的法令是( )。 (分数:2.00) A.告缗令√ B.均输平准法 C.除盗铸钱令 D.推恩令 解析:解析:“告缗令”为汉朝重农抑商法令;“均输平准法”为汉朝平抑物价的法令,以限制商人牟利;“除盗铸钱令”为打击私铸货币的法令;“推恩令”为打击地方诸侯势力的法令。 12.三国曹魏时期讲读法律的人员被称为( )。 (分数:2.00) A.州刺史 B.司隶校尉 C.律博士√ D.大理寺评事 解析:解析:曹魏时期讲读法律的人员称为律博士。州刺史是汉朝的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是汉朝掌管京师附近州县的监察机关;大理寺评事为大理寺的副职官员,宋朝以前属于审判官,明朝以后属于复核刑事案件的官员。 13.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 A.《北魏律》 B.《开皇律》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一、四个发展阶段: 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苏区、工农民主政权 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边区、抗日民主政权 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解放区民主政权 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2、主要内容: (1)确立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率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从而将党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和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任务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确定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苏维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最高政权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 政治上、经济方面、文化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 (4)规定对外政策基本方针 中华民国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承认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3、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缺陷: 1、某种程度上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2阶级路线上暴露了左倾主义特征3、国家结构形式上照搬苏联革命经验,套用联邦制模式,违背中国具有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悠久历史传统,脱离中国国情。 抗日民族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政治机关的人员分配,实行三三制原则,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 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是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土地法。

论宋朝合理有效行政区划

论宋朝合理有效的行政区划 思想政治教育0901 曹坤090304101 摘要:本文只是单一的从宋朝的行政区划出发,寻求比较合理有效的行政区划, 并不注重宋朝当时所面临的积贫积弱的社会问题,而且宋朝当时所面临的战争、敌国侵略是我们国家今天所没有的情况,这就为宋朝的行政区划讲解接受提供了条件。本文将从宋朝的路、府、州、军、监以及至今还未被深入研究的准政区进行探讨,并和我国今天的行政区划进行浅层次的比较。 关键词:区域划分准政区 自陈桥兵变那一刻起,赵匡胤和他的子孙们在中国政坛的最高位置上一直“黄袍加身”了319年,而极盛辉煌的唐朝也不过289年的历史。众所周知,宋朝还是还是中国历史中最弱的王朝之一,冗兵、冗官、冗费造成了严重的积贫积弱。可就是这样一个面临严重的内忧外患病病怏怏的王朝却并没有被农民起义所推翻,没有被割据势力所颠覆,也没有为权臣所篡位,要不是横扫欧亚的蒙古铁骑太过强大,还会苟延残喘好多年,这不能不说是宋朝某种政治制度的保障的结果。而我认为,宋朝的行政区划就是这种政治制度。 也许会有人说宋太祖杯酒释兵权,文官治国,解决了困扰中国千年的藩镇割据的问题;财政权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污腐败;推广儒学,发展生产,使得经济文化空前大发展。 而常常被人所忽略的是具有特色的宋朝行政区划体制。宋初,宋太祖力平群雄,建立了大宋王朝,疆域划分难以顾及,太宗因循唐旧制,略事改革,分全国为13道,不久淳化四年把全国合并为两京十道,但第二年就废止,改为路制。路的发明可以说是宋朝行政区划最另类的表现了。路是直辖与中央并高于府、州、军、监的一级监察区。至道三年,共分十五路,后析为十八路,又析为二十三路。路下为府、州,府虽和州同级,但地位要略高于州。当时国都、陪都,皇帝诞生、居住和巡游过的地方,以及地位重要的州都改为府,情况和唐朝很相似。州一级的行政长官称为“知某州(军、监)事”同时州一级还设通判一职,以制约知州的权力。府、州下面一级是宋朝行政区划中出现的新单位——军、监,军始于唐朝,唐时只管军政不管民政,五代时,军不仅管军政也管民政土地,但不下辖县;在宋朝,军演变成地方行政区划单位。监也是早在五代时就已出现,但是只是管理国家的经营的像铸钱、牧马、冶炼等专业性的机构,并没有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划,直到宋朝。宋朝的军、监都分为两种:领县的和不领县的,领县的军监与府、州同级,都隶于路,但实际地位则要低于府和州;不领县的军、监与县同级,同隶于府或州。所以,宋朝县级以上、路级以下的区划单位有府、州、军、监四类,县一级的区划单位有县、军、监三类。在少数民族地区,继承了唐朝羁縻州县的制度,也可以算是一定程度上的民族自治。这种把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到行政区划上,在中国历史上还是一个创举。概括的说,宋朝的行政区划,最高一级为路;实施的三级制,最基本的是路—州—县;州级单位有府、州、军、监,府地位最高,州次之,军、监更低;县级单位有县、军、监。 也许有人会说,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400个州府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而管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法制史讲义——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守则-fashuo.doc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规定了苏维埃

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 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 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

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 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 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10.《永徽律》—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完成12篇502条的法典。 11.《唐六典》—共三十卷。 12.《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 13.《宋刑统》—共12篇,502条。 14.《大元通制》—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共两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 部分;其篇目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15.《元典章》,这是元朝江西地方政府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 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十类。 16.《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 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17.明《大诰》共四编,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遍》43条、 《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 18.《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七、与“三司”类似的概念辨析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

[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doc

[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新 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西周时期的主体刑罚是:(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流刑 (D)墨、劓、剕、宫、大辟 2 在西周时期的刑罚体系中,体现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是:(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D)流刑 3 《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其中“眚”的含义是:( )。 (A)过失 (B)故意 (C)惯犯 (D)偶犯

4 《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其中“惟终”的含义是:( )。 (A)过失 (B)故意 (C)惯犯 (D)偶犯 5 西周周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 )。 (A)大理 (B)大司寇 (C)士 (D)史 6 西周时期一般把刑事案件称为:( )。 (A)讼 (B)狱 (C)傅别 (D)质剂 7 西周时期的官府在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诉讼费用,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称为:( )。 (A)束矢

(B)钧金 (C)傅别 (D)质剂 8 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一种观察方式是:( )。 (A)五刑 (B)五行 (C)五听 (D)五过 9 《尚书.吕刑》中记载的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是:( )。 (A)官刑 (B)三风十愆 (C)五过之痴 (D)大诰 10 西周时期审理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在西周铜器资料中,这种判决书被称为:( )。 (A)成劾 (B)读鞫 (C)乞鞫 (D)爰书

宋代监察制度改革特点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李晓东 [摘要]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 宋朝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 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 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一、单项选择题 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2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开皇律》 (B)《唐律疏议》 (C)《宋刑统》 (D)《大明律》 3 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大中刑统》 (B)《显德刑统》 (C)《大周刑统》 (D)《宋刑统》

4 凌迟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五代 (D)宋朝 5 刺配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6 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 )。(A)《法经》 (B)《北齐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疏》 7 务限法是( )的法律制度。(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8 唐朝的“造意”犯指的是( )。 (A)首犯 (B)累犯 (C)偶犯 (D)惯犯 9 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尚书台 10 “十恶”罪中,唐律把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称为( )。 (A)恶逆 (B)大不敬 (C)不孝 (D)不睦 11 唐朝的类推原则称为( )。

(A)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B)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C)断罪具引律令格式 (D)自出 12 唐朝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尚书台 13 被后人誉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14 宋代规定在农务繁忙时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是( )。(A)务限法 (B)青苗法 (C)两税法 (D)重法地法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论刑事诉讼中的的回避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摘要]回避制度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它的的价值在于追求工序的公正,是为了当事人不因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情愫,而得不到公正的对待。这项制度可谓攸关审判的公正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其仍有不足之处,仍需进行改善。关于回避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有欠缺。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法律中的不足,改善立法 一、回避制度的概述 1.回避的概念 “回避”一词的英文是“abstention doctrine”,法文为“se retirer”,德文为“Abwendan”或“Zurückzienhen”。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案件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2]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自然公正”原则的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人也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亦可以通俗易懂的理解为“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当然此处的“法官”并不仅仅指的是法官,只要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该属于回避的对象之列。 司法是为了达到公正的效果,而为了确保其公正就要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保持中立就需要做到利益的规避和祛除偏见。 2.我国所规定的回避范围、理由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______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D.新中国成立初期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2.1946年,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的文件或者法律是______。 A.“五四指示”√ B.《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 C.《中国土地法大纲》 D.《井冈山土地法》 “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1947年。 3.______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领导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是一部彻底的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A.《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B.《中国土地法大纲》√ C.《井冈山土地法》 D.《兴国土地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代表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土地立法的最高成就。 4.破坏坚壁财物罪是______确定的罪名。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罪名有: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和破坏坚壁财物罪。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______。 A.最高法庭√ B.高等法院 C.最高裁判部 D.政府审判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庭。 6.在经济上规定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的宪法性文件是______。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普及文化;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7.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的土地法是______。 A.《兴国土地法》 B.《井冈山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中国土地法大纲》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宋朝财政危机与地方行政关系研究基于人户逃移政策的执行分析

宋代浙东实学经济思想研究──以叶适为 中心 一、宋学的“实学”倾向与“践履”同“事功”之分 一般说来,实学是明中叶以降三百余年的重要社会思潮。实际上,实学自宋即伴随新儒学(即宋学)而共生演化。理学、心学中蕴涵反空疏虚学而主张“躬行践履”的实学特色,而浙东学派讲求实利功效力倡“经世致用”之实学,开明清事功实学之先河,成为东南区域史研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所谓“宋学”即宋代学术,包括文、史、哲、经各学。其结构特征主要是学派林立各有传承,又相互汲取相互交锋,兼容并蓄相斥趋同;其学术特征主要是对儒家经典及其传注的质疑,通过较为开放自主的方式重新解经,以阐发学术见解思想主张,探索义理性命宇宙生成。表现出经世济用、规范伦理或重思辨、明义理的思想倾向,学理思路又多吸收释、道二教,因而在方法、观念、学风上有别于传统儒学。宋代丰富多彩的思想学说和格调迥异趋同的观点主张,汇集而成精神文化发展的五彩长河,蕴积而为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发展的又一高峰。 继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之后,宋学蓬起,自“宋初三先生”、李觏、范仲淹、欧阳修、周敦颐、邵雍、张载、王安石、司马光、苏轼、程颐、程颢到张轼、朱熹、陆九渊、吕祖谦、陈亮、叶适等思想家,人才济济,学派林立,各臻其妙,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兴

起于北宋集成于南宋的理学。自周敦颐、张载、二程,发展到南宋的朱熹、陆九渊,建构了理学发展的流脉体系,至元明而流变赓续,入清渐趋衰微。理学融汇儒、释、道三教,结合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儒学思辨化、哲理化,并发展了儒家学说的道德伦理,成为中国帝政时代后期社会秩序意识形态的核心,和士林学术思想与思维定式的规范。 实学与理学共生而又对立于理学。明代实学家崔铣说:“宋之四子造诣精矣,皆实学矣。”(《洹词》卷10)“宋之四子”即周敦颐、程颐、张载、邵雍。清代实学家章学诚也称赞朱子学是“性命、事功、学问、文章合而为一”,认为其后学“皆承朱子而务为实学”。(《文史通义》卷3 《朱陆》)但“实学”一词在宋以前就有,如东汉王充《论衡·非韩篇》说:“以儒名而俗行,以实学而伪说,贪官尊荣,故不足贵。”《全齐文》卷26《释玄光》有“圣贤功绩,何莫由斯。实学者之渊海,生民之日月”(收入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3 册)。唐代道宣撰《续高僧传》卷13 《释道岳》“毗昙成实学知非好,摄大乘论诚乃清微。”《旧唐书》卷119 《杨绾传》引其论贡举之弊的奏疏中有“人伦一变,既归实学,当识大猷”。至宋,伴随着理学的兴起“实学”的概念被更多地运用,如《河南程氏遗书》卷一记载程颐说:“治经,实学也。……如国家有九经及历代圣人之迹,莫非实学也。”他强调“穷经将以致用也。”(同上,卷4 )朱熹《中庸章句》的《题解》开篇讲程子释《中庸》“放之则弥六合,卷之则退藏于密’,其味无穷,皆实学也。”他批评“近世学者不知圣门实学之根本次第,而溺于老、佛之说,无致知之功,无力行之实”(《朱文公文集》卷46)。他认为“今学问流而为禅,上蔡(指谢良佐)为之首,今人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 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 主要内容: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 (一)立法概况 《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 而为一;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二、宋朝的法制制度 (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 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 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 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 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 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1、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傅霖的《刑统赋》以音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关于案例研究:《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 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见教材P234) 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 定第一等死刑。 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 2、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①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②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③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痊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公田法 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四步骤 2)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②家庭关系:立继与命继 ③继承法规:立继子与命继子有所不同

民国,司法制度

民国,司法制度 篇一: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作者:曾代伟樊钒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02期 基金项目:20XX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实践”(11BFX014) 作者简介:曾代伟(1947-),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樊钒(1981-),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20XX级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独立的的司法主权。自清末以降,政府和民众为争取国家司法主权的完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加大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外交斗争力度。以1943年与美英两国订立新约为标志,最终实现了百年来废除中外不平等条约的愿望,终结了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及相关特权。以此为契机,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对于中国而言,这无疑是分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融入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开端。 关键词: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民国时期;涉外司法审

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XX.02.02 国际秩序是指在一定世界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和国家组织等。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武力胁迫强加给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华的种种特权,其中尤以领事裁判权危害最烈。正如1929年5月民国外交部致行政院《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中指出:“查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不外片面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而其中最关重要、足制吾国命脉、损害吾国主权者,则尤在协定税则与领事裁判权。……领判权一经撤废,租界之收回即不成问题,其余不平等各点自更迎刃而解矣。”[1] 国际法规定,“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国家能自主地为外国人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命令。”[2]即国家拥有属地管辖权。清末以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显然是对中国属地管辖权的粗暴侵害,作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和民众对此难以容忍。清政府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与各国重订商约时,即要求列入撤废领事裁判权条款。如1902年《中英马凯条约》第12款:“中国深欲整齐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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