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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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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法的任务

劳动法的任务是改善劳动关系,调动一切劳动力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提高社会工作的效率和产量,使劳动者的生活得到改善。

第二条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

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和社会地位,国家一律实行保护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劳动者要遵守劳动制度并执行各项劳动规章。

用工者要保证发给劳动者公平的工资,保证有各种安全劳动的条件并履行社会保险。

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在用工者管理和监护下,为换取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而从事劳动的个人。

“用工者”是指按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为自己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三条成立和参加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权利

劳动者和用工者有权成立和参加合法的群众和社会组织。

上述群众和社会组织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选举代表,自行管理,开展活动。同时有权参加国内的劳动协会活劳动联盟。

上述组织成立规定、职能和活动章程将另作专门制定。

第四条禁止强迫性使用劳力

禁止用工者强迫使用劳工

强迫使用劳工,是指违背合同规定,指使劳动者去做其不愿做的工作的用工方式。

不属于强迫使用劳力的情况如下:

依法使用劳力或依法征兵;

某些紧急情况使用劳力,例如:战争、火灾、自然灾害、传染病等等;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政府官员的管理监护下,从事某项工作。

此类人员将不为某一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的利益进行工作;

按自己所在地基层行政单位和自己为其成员的机关、协会的决定,进行某项工作。该工作必须是为了国家共同利益,而且是具有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性质的工作。

在上述情况下使用劳力只有国家有此权力。禁止任何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直接或间接地采取手段使用劳力为某个人或某集团工作。

第五条劳动法的使用范围

本劳动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社会经济部门,即“劳动单位”内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和用工者。

本劳动法不适用于在国家管理、技术部门内工作的职员以及国防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条劳动者的招聘

用工者有权根据自己劳动单位的需要招工,但须优先考虑老挝公民。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基础上,招工时,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外国员工的招聘

如老挝缺乏专业技术员工,各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招聘外国员工。招聘外国员工到老挝工作必须对名额和时间作出限制,并须制定传授技术给老挝员工的详细计划,以便当外国员工在老挝工作期限结束后替补。

每一个外国员工到老挝进行短期或长期工作,都须经过劳务管理机关的事先批准方可输入。

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按专门规定执行。

国家不批准外国员工到老挝开展或从事认为有必要保留只让老挝公民做的工作或职业。上述职业将另行专门规定。

第八条劳动者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每个用工者有直接责任对自己管辖的老挝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以使他们逐步从熟练工人转变为专业技术工人。

各社会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都要拟定计划并规定每年的固定资金,以用于为自己工作的老挝员工国内和国外的短、中、长期的培训和专业技术的提高。

第九条对劳动者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管理

用工者必须对自己管辖的各个劳动单位的劳动者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管理负直接的责任。

用工者可以将自己的全部管理权交给某个个人。其须代替用工者对上述工作负责。

对劳动者的内部管理,必须制定内部劳动规章。

第十条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

劳动管理机关有下列职责:

正确管理、督促、检查和使用劳工;

制定管理和使用劳工的规章;

指导和检查执行上述规章的情况;

培训和提高劳动技能;

为求职者研究和安排就业。

劳动管理机关的组织和具体活动将专门规定。

用工者有义务执行劳动管理机关公布的劳动管理措施,如招工、劳动登记、劳动统计规定等。

第十一条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职能

各劳动单位应按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成立工会。尚未成立工会的单位要有劳动者代表代替。

劳动单位的工会和劳动者的代表有责任团结、教育和动员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单位制定的生产计划,提醒或要求用工者正确地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参与解决劳动纠纷,与用工者协商法律规定的有关劳动报酬、作息时间、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制度等问题。

用工者必须提供一个月至少一小时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以使工会或劳动者的代表根据自己的职能组织活动。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或其个人代表的共同约定,必须是书面合同。劳动者必须根据自己专业技术和熟练程度完成自己的任务。用工者须按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劳动者分配工作或职务,同时按法律和共同认可的劳动合同,发给劳动者工资或劳动报酬,并保障其他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工资标准和从用工者那里应得到的其他福利。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招工的一种形式。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劳动合同除了必须以书面形式外,有时根据计日和量小的工作条件和性质,亦可为口头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是有期或无期合同。有期合同的期限按用工者与劳动者的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劳动者能力的测试

用工者有权测试劳动者的能力,以便保证其是否能胜任工作。

试用期的规定是根据工作的性质而定:

不要求有专业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如:

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要求有专业技术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在试用期间,如劳动者生病或又要事耽误,所缺时间不计入试用期内。在劳动者还不能适应工作的情况下,用工者也可延长试用期或不招其工作,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试用,但对于不要求有熟练程度者,须提前至少3天,对于要求有熟练程度者,须提前至少5天通知对方。在解除试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法得到从试用期开始至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福利。

用工者须在试用期满前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招聘。在试用阶段,劳动者将得到不低于该工资或劳动报酬90%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限期或无限期劳动合同均可由合同双方认可解除。

合同一方可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对于要求有熟练专业技术者,须提前至少45天通知对方,对于以体力劳动为主者,须提前至少15天通知对方。

有限期劳动合同行将到期时,合同双方要提前15天相互通知。若同意继续工作,双方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规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将随该工作的完成而解除。

当劳动者死亡时,其劳动合同随之解除。

第十六条因解雇而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缺乏专业技术能力,身体不健康以致不能继续工作,或用工者为调整劳动单位内部工作,有裁员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以解雇工作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缺乏专业技术能力,或身体不健康,用工者可决定停止其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至少45天通知本人,而且须向其解释停止工作的原因。在预先通知期内,用工者须批准劳动者每工作周有一天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同时得到和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但是,在解除合同之前,用工者要先调整适合其能力和健康状况的工作,如确实没有合适的工作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单位为了调整内部工作,有必要减员的情况下,用工者要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拟定出减员名单后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同时,用工者要提前至少45天通知本人,并解释减员原因。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按停工者的工作年限付给其补助费,一个月工龄按停工前工资的10%计算.超过三年工龄的按15%计算。

领取计件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不固定者,以停工前最后三个月的劳动报酬的平均数,作为停工者补助费的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对用工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限制

用工者无权在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或强迫劳动者停止工作:

劳动者正在生病和治疗或正按医生嘱咐处在治疗后的体质恢复期,或遇到各种灾害时,如火烧房屋;

正在怀孕或生产后不满九个月的女性劳动者;

正处在年度休假期间或根据用工者的同意休假的劳动者;

按照用工者的分配,正在其他场所工作的劳动者;

在自己劳动单位内,就执行劳动法和有关劳动纠纷与用工者交涉和起诉用工者,或与政府官员合作的劳动者;

为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工作的劳动者,或经用工者同意为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工余时间进行活动的劳动者;

被选进工会或选为劳动者代表的劳动者。

本条不适用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错误行为的劳动者。

第十八条在通知被解雇前劳动者的特殊权利

在通知被解雇前,如劳动者遇有无法工作的工伤或生病时,其休息治疗时间不计入提前通知期内。在提前通知期内。劳动者还可以工作并可得到和提前通知期以前一样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因劳动者错误行为的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劳动者犯错误的情况下,用工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发停工补助费,但须至少提前3天通知本人。此类情况如下:

有证据证明不安心工作或蓄意给用工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在用工者警告后仍触犯劳动规章;

无故连续4天旷工;

被法院判刑,剥夺自由权。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非正常解除

用工者要付给已停工者或其授权者补助费的情况如下:

用工者无充分理由就解除劳动合同,直接或间接地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提醒后,用工者仍违反合同条款;

劳动者除了有权得到停工补助费外,还有权要求用工者支付某些被损合法利益的损失费。

被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有权要求按原职务和任务或合适的新的职务和任务重新参加工作。

按上述情况付给停工者的补助费,以其工龄计算,一个月为解除合同前工资的15%。三年工龄以上者,按20%计算。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的临时调动

在临时停产,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挽救工作中将产生的损失和抗灾的情况下,在三个月的期限内,用工者可调动劳动者在同一劳动单位内做其它的工作。若超过三个月,用工者和劳动者要重新考虑合同的延续问题。

在临时调动期间,如新工作比原工作要求高,且劳动者亦能达到标准的话,就应按新的工作拿工资或劳动报酬。相反,如果新工作的工资或劳动报酬比原来的低,就要保持原工作的工资或劳动报酬水平。一旦调回原工作后,其工资或劳动报酬水平按原工作发给。

当劳动者被处分去做比原工作要求低的新工作时,工资或劳动报酬按新的工作执行。

不论以什么理由或情况下调劳动者去做上述工作,新的工作不得与原工作情况有出入,或必须与原工作性质相似。

第二十二条用工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

用工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事先给予有错误的劳动者以警告,如仍未改变,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之前,用工者有义务至少提前5天向自己所属的劳动管理机关报告。

禁止各种不征求劳动管理机关意见,不事先通知本劳动单位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就单方面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劳动者的行为。

报告上述机关15天但无答复后,方可执行。

任何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必须是书面通知,要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工者要在解除合同前付给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支付各种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新的用工者的责任

当某一劳动者以违反劳动合同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并到其他地方就职的情况下,新的用工者要对给原用工者造成的损失负责:

有证据证实新的用工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牵连;

新的用工者在知道劳动者与其他用工者尚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招聘该劳动者;

如果新的用工者已经知道,自己招聘的劳动者违反了与其他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而同时该劳动合同亦正好期满,在此情况下,新的用工者将不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给停工者出具工作经历证明

用工者要在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7天内,给停工者出具工作经历证明。证明上要写清参加和停止工作日期,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果当事者要求,可以在工作经历证明上注明劳动报酬和工作签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二十五条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劳动单位里的工作时间为一星期六天。每天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或者每星期不得超过48小时,且无工资或劳动报酬的等级之分。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或每星期不得超过36小时的情况如下:

直接和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接触的劳动者;

直接和危害健康的气体、烟雾接触的劳动者;

直接和危险化学物质,主要是爆炸物质接触的劳动者;

在地下洞穴、隧道、水下和空中工作的劳动者;

在高温和高寒场所工作的劳动者;

用冲击震动工具长期工作的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计算为工时的时间

计算为日工时的损耗时间如下:

开始和结束工作的技术准备时间;

某些阶段性工作的间隔期间和连续工作换班时不超过15分钟的休息时间;

轮班工作各组换班45分钟的吃饭时间。

用工者要制定合适的生产时间,以便让劳动者每工作两小时后至少休息5-10分钟。在有理由涉及到技术或机器的情况下,亦应安排劳动者适当的轮换休息。

上述计算为日工时的损耗时间要规定在劳单位的规章内。

第二十七条加班

在确有必要并征得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以及劳动者本人同意后,用工者可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

加班工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0小时。紧急情况除外,如: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将给自己的单位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况下。每次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不得连续每天加班。

每次有必要让劳动者加班之前,用工者要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并事先通知该劳动单位的劳动者,同时向其解释加班的必要性,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给劳动者完整公平的加班费。

如确有必要在某个月的加班超过30个小时,必须持有自己单位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同意的证明,向所属劳动管理机关特别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周末休息日和节假日

劳动者有权每个星期至少休息一天,可以是星期天或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商定的某一天。节假日由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病假

按工资制度工作的劳动者,因病有权持医生证明休病假,如不超过30天可得到一年的正常工资或劳动报酬。至于以天、以计件工时计算或承包工作的劳动者,须90天以上才可执行。

在超过30天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按社会保险制度享受补助费。

该条内容不适用于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患者。

第三十条年度休假

签订一年以上无限期或有限期劳动合同,并且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有权休年度假15天。至于本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各种繁重和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有权休年度假18天,并照旧享受正常工资或劳动报酬。

周末休假日和节假日不计入年度休假期日内。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三十一条劳动纪律的内容

劳动者有义务执行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包括法律、劳动单位章程和劳动者与用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各劳动单位的内部章程必须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并事先经劳动管理机关认可才能合法实施。

劳动单位内部章程要传达到每一个劳动者,并张贴在醒目处让每个人都知道。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劳动规章的措施

对已经警告过的违反劳动规章者,可暂时调换工作岗位或按本法第十九和二十一条的规定让其离职。在当事人蓄意给劳动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要予以赔偿。

第六章女工和童工

第三十三条禁止女工做的工作

禁止用工者使用和批准女工在繁重和专门规定的对健康有害的岗位上工作,禁止在各工业岗位上从夜间隔22:00时工作到次日凌晨5:00时,并保证在进入新的一天的工作前,至少有1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三十四条禁怀孕和育婴期女工做的工作

禁止用工者使用怀孕和六个月内育婴期的女工从事下列工作:

重体力装卸、担负工作;长时间连续站立工作。

如遇上述情况,用工者要调整劳动者暂时做其他工作。

在临时工作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全部的正常工资或劳动报酬,但该类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其工资或劳动报酬将按新的工作计算。

禁止用工者使用怀孕或育婴期不满12个月的女工加班和在节假日工作。

第三十五条女工分娩前后的休假

女工有权在产前或产后至少休假90天,并得到正常的工资或劳动报酬,或得到社会保险金(如已办理该项基金)。在90天的产假中,已包括42天的分娩期休假。

在女工因生产而生病,并有医生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增加至少30天假期的批准,同时享受50%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产后12个月以内,如女工将婴儿带到单位托儿所或工作地点,其有权每天用一个小时给婴儿哺乳或照料孩子。

如女工流产,其可根据医生规定休假。

第三十六条分娩补贴

女工分娩时,有权从用工者处得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60%或社会保险金(如已办理社会保险)。如生双胞以上者,可再得到分娩补助费的50%。在有医生证明流产的情况下,亦同样有权得到该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18岁以下童工的招聘

用工者可招收15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童工,但每天工作不得超过6个小时,每星期不得超过36小时。禁止使用童工从事下列繁重和危害健康的工作:

各种采矿工作;

组装各种化工、爆炸和有毒产品;

收剑尸骨的工作;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作;

各工业行业从夜间22:00时到次日凌晨 5:00时的工作,并在进入新的一天的工作前,至少有1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禁止用工者招收15岁以下的童工从事社会经济各行业的工作。

第七章工资或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工资或劳动报酬

工资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得到的与其付出的劳动相等价值的收入,由用工者发给。工资或劳动地酬可在月初或月底,也可在工作完成之间或之后发给。

第三十九条工资或劳动报酬平等权

以同等数量、质量和价值进行工作的劳动者均应得到同等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不得以性别、年龄、国籍和民族为由区别对待,有专门劳动合同的外籍劳动者除外。

第四十条工资标准的规定

用工者有权按下列条件给自己的员工制定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要求;

各时期维持生活的水平及其浮动情况

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利益;

社会上各种人之间的知识和能力的对比,与其他劳动单位的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标准的对比;

工资或劳动报酬必须与劳动和工作的价值相等;

工资或劳动报酬制度应形式多样、简单明了。

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还有权就自己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与用工者进行协商。

各时期各领域的最低工资或劳动报酬水准由国家或有关机关颁布。用工者无权在各时期各领域规定低于国家颁布的最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标准。

各劳动单位各个时期的最低工资或劳动报酬标准的规定,要置于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之下。

第四十一条发放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形式

当国家或有关机关公布了最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标准后,用工者应按工时,如按小时、天、月或按承包形式发给劳动者工资或劳动报酬。每次发放工资或或劳动报酬,包括补助费和奖金时,用工者均须制表让劳动者签领。

为了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必要时,每个劳动者均有权向用工者询问自己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

如果国家或有关机关尚未在某个领域公布最低工资或劳动报酬标准,或用工者批准劳动者将部分工作拿到劳动单位外进行,尤其是在劳动者家中和其他场所进行的话,劳动报酬也可按计件或承包方式发给。

劳动者的工资或劳动报酬要按规定时间以现金足额直接发给每个人。国家另有规定或用工者与劳动者有专门协议的除外。

为了鼓励劳动者,除了工资或劳动报酬外,用工者还可发奖金、补助和其他费用。

禁止用工者以毒品、麻醉剂和其他危害健康的物品代替工资、劳动报酬和福利性费用发给劳动者。

第四十二条加班的计算

当用工者在征得工会、劳动者代表和劳动者同意并让其在节假日加班加点时,用工者要按下列方法给劳动者发加班费:

平时白天加班,每小时按平时劳动报酬每小时的150%计算;

平时夜间加班,每小时按平时劳动报酬每小时的200%计算。

节假日白天加班,每小时按平时劳动报酬每小时的250%计算;节假日夜间加班按300%计算。

在轮流值夜班,从夜间22:00时至次日凌晨5:00时的情况下,要发给劳动者不低于正常劳动报酬的15%的补助费。

第八章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保障

第四十三条发放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规定

工资或劳动报酬要按规定时间至少一个月一次发给劳动者。补助费和另行专门规定的奖金除外。

至于计件、计时的劳动报酬,每个月至少要发放两次,或每次不得超过16天。

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或紧急情况,如分娩、生病和发生意外事故,要求提前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时,用工者应酌情预先支付。

用工者要在工作日、工作地点或其附近给劳动者发放工资。

第四十四条临时停工的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发放

在劳动单位被勒令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或因用工者的错误被停产的情况下,用工者须在暂停生产经营期间,发给每个劳动者不低于在劳动单位颁布的最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50%的补助费。

一旦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发放要照旧执行。

第四十五条获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特权

当劳动单位被解散、破产或被法院裁决没收全部财产时,劳动者有权先得到自己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包括奖金和各种补助费,随后才能将剩余财产拿去抵债。

第四十六条扣除工资或劳动报酬赔偿损失

扣除某劳动者的工资或劳动报酬用以赔偿其给劳动单位财产造成的各种损失,要符合被损坏物品的价值。

在劳动者不赔偿物品的情况下,可从其工资或劳动报酬中扣除。

每次扣除的赔偿数额,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或劳动报酬的20%。

第九章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个人所得税的扣除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包括在国外工作的每一个老挝劳动者,都要按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工者或劳动管理部门要严格地从自己管辖的劳动者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上缴国家。

在老挝各劳动单位工作的外国员工,也要按专门规定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经济领域里的各劳动单位要建立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以便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活。

劳动者和用工者要按照国家作出的社会保险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

在用工者已缴纳赔偿金和保险金的情况下,该基金将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负全部责任。

第十章劳动保护

第四十九条安全保障和工作条件

用工者要负责自己管辖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各连续生产阶段、包括化学物品的使用等等的安全,并不使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

用工者要征求自己劳动单位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然后制定内部劳动保护规章,包括维护和安装各种保险设备的必要措施的使用。该规章要传达到每个劳动者并张贴宣传。

劳动保护措施和维护工作场所的卫生措施包括:

照明设备的安装,或保证有足够的自然光线;噪音的限制;空气的流通;灰尘和有害气体的排除;

备有劳动者使用的卫生饮用水、洗漱用水、浴室、保健室、食堂和更衣室;

要有存放有毒物质的场所和房间以确保不向外泄露;

有必要使用劳保用品的工种,要发个人劳保用品和工作服;

有危险的设备和场所要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如必要的标记,防止电击和火警的设施等等。

用工者要保证使劳动者懂得足够的安全健康规定,并应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各劳动单位的有关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劳动者的赔偿金来设置。应免费各劳动者提供。

每个劳动者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人和同事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根据用工者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与用工者合作执行各项措施。

禁止用工者给劳动者使用麻醉剂或其他危害健康的物品。

第五十条检查和照顾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为保证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前无职业病,劳动单位可向应招者索要健康证明。如应招者有职业病,用工者可拒绝招收。

用工者一年至少要送劳动者去进行一次体检,特别是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体力和从事危害健康工作的劳动者。当医生诊断劳动者在其工作场所患上职业病后,用工者要按规定承担医疗义务。当染上职业传染病时,要让其疗养,痊愈后方可安排工作,体检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用工者负责。

劳动单位配备医药箱。5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医生看病。

第十一章工伤事故

第五十一条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给劳动者造成伤残死亡的某种危险性事故,其具体如下:

按照用工者的安排或其代理的安排,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场所工作时;

在劳动单位管辖下的休息场所、食堂和其他场所。

由职业引起的各种病症亦视为工伤事故。

劳动管理机关要配合卫生和工会机关对职业病的种类作出规定。

劳动者做自己的事,不是做用工者及其代理分配的工作而发生的事故,不视为工伤事故。

第五十二条对工伤受害者的照料

用工者要给工伤者及时和适当的帮助。同时,用工者或社会保险基金要按照医生证明负责全部实际医疗费用如:

住院和院外的医疗费,包括在家的诊断和手术费;

住院和住其他医疗地点的费用;

医生及其助手和参与治疗人员的医疗费,包括传统药物。

劳动者死亡,用工者要拨出不低于其6个月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作为安葬费。此外,其继承者还有权得到一次性的补助。

如用工者派劳动者到其他地方工作后死亡,用工者还要承担将尸骸运交其家属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给因工伤亡者或职业病患者的补助

给因工伤亡者或职业病患者的补助规定如下:

在医生建议治疗和恢复体质的整个阶段,有权得到正常的全工资或劳动报酬,但不得超过6个月.如超过6个月,每个月只能得到自己工资或劳动报酬的50%,但不得超过18个月。如超过18个月,按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在劳动者因工伤或因职业病致残、死亡的情况下,用工者要按国家规定发给当事人或其继承人补助费。

如用工者已按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缴纳了赔偿金或社会保险金,或用工者已带自己管辖的劳动者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的话,上述补助费将由赔偿基金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

第十二章退休金和补助费制度

第五十四条退休金待遇

在社会经济领域里活动的劳动单位的劳动者,在下列条件下有权得到退休金:

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

工龄满25年者;

从事危害健康的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工龄满20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岁者;

交纳社会保险金满25年的劳动者;从事危害健康的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交纳社会保险金年满20年的劳动者。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可得到一次性补助费。

关于退休金和补助费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劳动管理机关研究并按规定提议和申请批准颁布执行。

第十三章劳动纠纷的调解

第五十五条劳动纠纷的种类:

劳动纠纷分类下列两类:

关于执行劳动法、劳动规章、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和其他各种条例条令的纠纷,统称之为“法律条文方面的纠纷”;

涉及到要求从用工者那里得到权利或增加利益的纠纷的,称之为“利益方面的纠纷”。

第五十六条法律条文方面劳动纠纷的调解

如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认为在执行劳动法、劳动规章、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和某项规定不正确而与用工者进行交涉,用工者要尽快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研究解决问题的时候,劳动者可要求工会或劳动者一起参加。

在双方达成全部或部分协议的情况下,要做成备忘录经双方和证人签字后5天内送交劳动管理机关、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备案。

第五十七条劳动管理机关对法律条文方面的纠纷调解的责任

自从向用工者递交调解申请15天后,用工者仍未召集有关方面研究解决,或已共同研究但未作出决定,或作出决定但不执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上报劳动管理机关研究解决。

如在15天内,劳动管理机关不能解决或只能解决一部分,可送交人民法院继续裁决。

第五十八条利益方面的劳动纠纷的调解

利益方面的劳动纠纷的调解按上述第五十六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条文方面劳动纠纷的调解程序进行。

如在10天内劳动管理机关仍不能解决,就送交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继续仲裁。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须由劳动管理机关、工会、用工者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罢工限制

禁止劳动者、用工者或劳动者代表在下列情况宣布罢工:

在执行法律、劳动规章、劳动合同或劳动单位内部规定方面发生劳动纠纷时;

双方已作出共同开会研究解决的决定后;

按上述第五十八条规定成立的专门委员会里的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的各调解工作正在进行时;

劳动纠纷正在人民法院裁决时。

任何与劳动者和用工者有关的个人和组织,不论以言论、物质和金钱唆使和怂恿其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罢工,致使劳动者或用工者蒙受损失,或扰乱了社会秩序,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四章处罚

第六十条触犯劳动法

凡个人或法人代表触犯劳动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五章最后条款

第六十一条本劳动法取代1990年11月29日颁布的90第10号劳动法

本法从颁布实施之日起60日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关于组织实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管理机关的任务是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宣传、指导、督促和检查执行本劳动法的规定。

柬埔寨投资政策

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 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以上清算包括: (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 (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 (三)转移盈利; (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 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 (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二)增加就业机会 (三)提高出口 (四)旅游工业 (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

柬式(柬埔寨)风格景观总结

柬式(柬埔寨)风格景观总结 1、平面布局 中国古典园林的布局都是以阴阳鱼为原型进行拓扑变化,水中有汀,岸上有井,讲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可以说是中国造园的文人匠师对易经的集体无意识体现。那么,柬式风格景观的布局无疑受到印度教神话的影响。 (1)印度教神话的影响 在印度教的神话中,世界的中心是一座位于大海之中的须弥山,周遭有四岳,日与月在山腰间运行。须弥山的周围是四大洲。此外,须弥山也被七重山、七重海一层层地围绕。最外层的山是铁早山,是世界的边缘。 所以,吴哥建筑用寺庙山来位于世界中心的须弥山,顶部矗立着按五点梅花式排列的五座宝塔,象征须弥山的五座山峰。外围环绕的护城河,象征环绕须弥山的咸海。相对较矮的庭院象征陆地。陡峭的台阶需要手脚并用才能爬上去,寓意着通往天国的道路绝不轻松。七头蛇(Naga)则象征着人类通往神灵住所的彩虹桥。环绕着主殿而建的重重回廊和护城河便是世界边缘的象征了。 (2)向上与对称 中国园林、建筑给人的典型印象是水平方向上纵向进深的一进一进的院落,建筑在外围,庭院在中间。而受宗教的影响,柬埔寨的传统建筑更强调垂直方向上的向上——对须弥山的象征或者追求与天神沟通。 这种向上的追求的基础自然是高台基,其产生原因无外乎防涝、防虫、通风等,但随着演化,又逐渐被赋予了象征意义,因此在柬式风格景观中,高台基成为一大特色。 此外,以吴哥窟为例,水平方向上还有两种形式的对称:镜像对称和旋转对称。从护城河、外郭围墙到中心建筑群,以横贯东西方向的中轴线为中心,呈现准确的镜像对称:甚至广场大道中轴线上南北两个藏经阁、两个水池,也对称的分布在两边。从广场大道望吴哥寺见正中一高塔,两座较小的塔在左右对称地陪衬著,构成一个山字形。 寺庙顶层的五子梅花塔群,除了中轴对称之外,有更严谨的两种旋转对称:从东、西、南、北四方,呈现相同的山字形构图,成90度旋转对称。还有第二组90度旋转对称:从西北、西南、东南、东北、四个对角方向看,也是一样的山字形构图。五座宝塔也只有如此安排,才有最大限度的对称效果,四面八方地重复展示同一造型主题。 2、构成要素 (1)尖顶 尖顶无疑是柬埔寨天际线的标志,不仅在城市,在乡村中也很常见——简易的高脚屋之中,突然探出一个高高的尖顶。金黄的屋顶、高高在上的四面佛将是柬式风格园林的象征。在柬式风格景观设计中,可以通过尖顶高度和屋檐层数来体现彼此不同的等级。其具体形制已在第三部分论述,不再赘述。 (2)庙山 早期的吴哥窟建筑呈平面式,后逐渐转变为金字塔式,这是柬埔寨文化自身发展的结果。在吴哥到处可看见类似于阶梯形金字塔的建筑物,被称为庙山,国王们通过修建它来确立他们的统治地位,因为庙山象征着神话中的须弥山——印度教和佛教神话中的宇宙中心。 庙山的外在形式是由下而上逐层缩小的台基,上面建塔,在公元10世纪鼎盛时期,庙山的概念扩展到了五个塔的布局,即中心塔和四个小塔所组成的梅花状,即金刚宝座塔,五个塔的形状象征须弥山的五个山峰,吴哥窟的庙山最为著名,五个塔的轮廓像是莲花,是吴哥窟独特的剪影,并骄傲地出现在柬埔寨的国旗上。 (3)入口拱门 入口拱门是柬埔寨庙宇建筑的主要特色,它的名字Gopura源于梵文,意思是入口或塔

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

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2001年7月13日颁布)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东南亚事业部译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许可证 第三章矿产资源许可证类别 第四章矿产资源许可证申请程序 第五章勘探和矿业经营 第六章许可证持有人和土地所有人 第七章财务规定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过渡条款 第十章最终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操作等一切与矿产经营相关的行为,但与石油、天然气相关的开采、经营等由其它相关法律单独规定。 第二条所有矿产资源,不管是位于柬埔寨王国领土的地上、地下、地中,还是位于山脉、高原、领海、海岛、海床之中或之上,其所有权均属国家。 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运动而自然生成,通过在土地之中或之上、海洋或海床之中或之上开采而出的物质,呈固体、液体或气

体状态,包括:宝石、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矿泉水、岩石、砂砾、沙石、粘土、石油和天然气。 矿产经营活动包括对矿产资源的预探、勘探、开采。预探是对土地表面的初步勘探,使用简单的工具,对地表影响轻微,目的是寻找有商业价值的矿产,以申请勘探证和开采证。 勘探是指以寻找和测试矿物指标为目的的调查,通过预探、地质、物探、化探、采掘、钻探、剥离、土壤、粉砂、水质、岩石和矿物样品分析,确定矿产潜力、规模、质量、数量、经济上和开采上的可行性。 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出口等矿产经营活动。贵金属、宝石的原材料及加工品的销售、进出口应遵守柬埔寨王国法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许可证 第四条矿产资源许可证是由相应机关颁发的许可文件,持证人有权开展矿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任何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均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勘探或开发。但是,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即使没有许可证,也可使用砂砾、沙石、岩石、粘土等,但不得运出自有土地边界。高棉人有权在国家领土内探矿,但已颁发给他人许可证的土地除外。 第六条授予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矿产资源许可证必须充分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实力,以及是否已进行商业登记。

柬埔寨投资开厂必备知识解答

编者按:当你准备去柬埔寨投资的时候,你是否准备好了?你是否了解那里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你是否了解那里的产业和风土人情?你在柬埔寨的商务成本是否具备竞争力?你知道如何在柬埔寨处理投资中所会遇到的问题?本文将陆续为你讲述你所关注的。 柬埔寨主要税赋和税率 现行赋税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利润税、最低税、预扣税、工资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土地闲置税、专利税、进口税、出口税、特种税等。柬对私人投资企业所征收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是:利润税9%、增值税10%、营业税2%。 利润税利润税应税对象是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或国外的收人,及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的收人。税额按照纳税人公司类型、业务类型、营业水平而确定使用实际税制、简化税制或预估税制计算。除0%和9%的投资优惠税率外,一般税率为20%,自然资源和油气资源类税率为30%。 最低税最低税是与利润税不同的独立税种,采用实际税制的纳税人应缴纳最低税,合格投资项目除外。最低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l%,包含除增值税外的全部赋税,应于年度利润清算时缴纳。利润税达到年度营业额1%以上的,纳税人仅缴纳利润税。 预扣税居民纳税人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居民的,按适用于未预扣税前支付金额的一定税率预扣,并缴纳税款。税率有15%、10%、

6%和4%四种。从业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专利费、租金、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报酬、红利等款项的,应按支付金额的14%预扣,并缴纳税款 工资税工资税是对履行工作职责获得工资按月征收的赋税。柬埔寨居民源于境内及境外的工资,及非居民源于柬埔寨境内的工资应缴纳工资税,由雇主根据以下分段累进税率表预扣。 增值税增值税按照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的10%税率征收。应税供应品包括:柬埔寨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税人划拨自用品;以低于成本价格赠与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口至柬埔寨的商品。对于出口至柬埔寨境外的货物,或在柬埔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柬埔寨对外国投资的优惠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及其修正法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的普惠制待遇(GSP)。 投资保障柬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保障包括:(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柬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

东南亚各国文化特色

東南亞各國文化特色 嚴智宏 東南亞現在有十一個國家,整體而言這十一個國家的文化複雜多元。他們深受世界四大文化體系–中國、印度、伊斯蘭、西洋–的影響;但他們對那些外來文化並未照單全收。實際上東南亞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文化。目前東南亞各國的文化,是外來文化與各國在地文化交織、融合而成的。本文介紹東南亞七個國家的文化特色;這七國是我國「東南亞籍配偶」的主要來源國。 壹,過去的說法 近一百年來,西方學界經常認為,東南亞深受外來文化的影響,而本身卻沒有什麼文化可言: 一,在這四大文化體系中,印度最早對東南亞產生大規模影響。長期以來,西方學界盛行一種看法,即認為東南亞是「印度化」(Indianized)的區域。因為印度的宗教(尤其印度教、佛教)、藝術、語文、風俗習慣、法政等,在過去兩千年裡對東南亞產生既深且廣的影響。其中,印度教可分為濕婆派、毗濕奴派等。佛教則可分為南傳佛教(主要是上座部,Theravada Buddhism)、大乘、密宗等。 二,有人認為中國文化的影響最大。較早時,主要是影響越南。因為西元前3世紀,秦始皇攻打越南北部,實行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的政策。之後各個朝代也陸續對越南用兵。長期下來,越南受中國的影響頗深,尤其是法政、學術思想、社會制度、宗教及藝術、倫理、風俗習慣等。近代中國也影響東南亞許多國家;影響的方式之一是政治或武力,之二是經濟文化交流,之三是移民。 三,也有人說伊斯蘭(Islam)文化影響最大。島嶼東南亞(Island Southeast Asia)受伊斯蘭影響的範圍主要是在馬來半島、印尼群島(含蘇門答臘、爪哇、婆羅洲(Borneo)、蘇拉威西(Sulawesi)、摩鹿加群島(Molucca,香料群島)等)、菲律賓南部等地方。伊斯蘭影響了信徒(稱為「穆斯林」,Muslim)的生活(包括食、衣、住、用等等),尤其是「五功」、1不碰豬肉、不拿香拜拜等。 四,更有人主張西洋文化的影響最大。除了泰國之外,整個東南亞自16、17世紀起漸漸淪為西洋列強的殖民地:西班牙殖民菲律賓;葡萄牙殖民東帝汶(East Timor);荷蘭殖民印尼;法國殖民越南、柬埔寨/高棉、寮國;英國殖民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Brunei)。近代,西洋藉由政治力、跨國資本、各式傳播科技等,深入東南亞多數地區;西洋的價值觀動搖了東南亞的傳統思維。 1五功,指伊斯蘭信徒的五種功課,就是念(真主阿拉)、拜(每日於五個時段禮拜)、齋(齋戒)、課(課捐濟貧等)、朝(朝聖)。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一、大陆与港台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二、中国与法国 劳动法侧重保护的对象 在法国,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是每月至少1200欧元;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也不低于800-900欧元;除周末和近十个节日休息外,每年还有四至五周的带薪假期;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而在中国,劳动法只是强调对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法国的法劳动法对员工的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员工失职或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由于个人原因解雇。在实行解雇前,通常会事先给与赞告。在执行解雇前的协商中,员工须为自己的行为作解释,雇主必须遵守职工权益或公约所规定的预先通知期限原则上,对于几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是几个月。如果该名员工严重失职,企业将不支付赔偿金。而反观中国的情况,解雇员工可以用形形色色的各种理由在中国,企业要想解雇一个员工,简直易如反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企业 可以自己规定各种解除合同的理由。比如违反企业内部规定,比如不愿意加班,比如故意制定苛刻的工作条件和上班时间,让员工自己不能承受,提出离开。有的企业甚至说,不愿意加班是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2005年9月27日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 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 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 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财政管理法是指年度财政管理法。 最终注册证书是指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七款及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由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核发的文件。 外籍法人是指非柬埔寨实体,或未依据柬埔寨法律设立的实体。 投资活动是指合格投资项目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实施的经营行为。 投资额是指以美元表示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价值及运营资本。 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法第四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保障。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优惠是指投资法第五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优惠。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建议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设立合格投资项目,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书。 投资人是指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法是指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投资法。该法经2003年3月24日NS/RKM/ 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修正。 税法是指1997年2月24日NS/RKM/0297/03号王令颁布的法律。该法经2003年3月31日NS/ RKM/0303/010号王令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修正。

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中文版)

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常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 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它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 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如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畴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 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分在柬埔寨王国设有公司的商人 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前最少十五天,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的地点,呈商业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商人必须向秘书办公室交二份报告书,报告书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大拇指指纹。 报告书必须按秘书提供给的样本书写,该报告书上应注明: 1、商人的和本身。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名字和代名。 3、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以及本身地址。 4、原国籍。当当事人已有另外国籍,必须注明办理手续形式或受另外国

柬埔寨文化习俗

一、柬埔寨 (一)简介 柬埔寨全名柬埔寨王国(Kingdom of Cambodia),通称柬埔寨,旧称高棉,位于中南半岛,西部及西北部与泰国接壤,东北部与老挝交界,东部及东南部与越南毗邻,南部则面向暹罗湾。 (二)国旗 柬埔寨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由三个平行的横长方形相连构成,中间是红色宽面,上下均为蓝色长条·红色象征吉祥和喜庆,蓝色象征光明和自由。红色宽面中间绘有白色镶金边的吴哥庙,这是著名的佛教建筑,象征柬埔寨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化。线条比例为1:2:1,,红色代表民族,白色代表佛教,蓝色象征王室,符合该国的国家铭言:“民族、宗教、国王。”现在这面旗帜曾经两次启用。分别是1948年—1970年间和1993年6月30日至今。 (三)风俗文化 取名 人姓在前名在后。贵族一般继承父姓,平民一般以父名为为姓,也有以祖父名为姓的。柬埔寨人名字音节的多寡也表示地位的尊卑,平民多为单音节,贵族名字比较长。柬埔寨人通常不称呼姓,而习惯于直呼其名,并在名字前面加一个区分性别、长幼、尊卑的词。比如:一个名叫恩的男子,祖父辈称之为“召恩”(召意为孙儿);叔伯辈叫他“克梅恩”(意为侄儿);同辈叫他“邦恩”(邦意为兄长)。对于女子“新”,长辈叫她“宁新”(宁意为姑娘);同辈则叫她“邦新”(邦意为姐姐)。对上了年纪的人,是男子就尊称为“达恩”(达意为爷爷),“欧姆恩”(欧姆意为大伯)或“布恩”(布意为叔叔);是女子则尊称为“耶依新”(耶意为奶奶),“欧姆新”(欧姆意为大妈)或“铭新”(铭意为姑、姨)。

文学艺术 柬埔寨文学分为五种:石碑文学、佛教文学、民间故事、小说与戏剧、诗歌。吴哥王朝建立后,柬文学得到进一步发展,留存下来的成千块石碑上,刻录了许多诗歌,内容多为歌颂神灵、赞美国王和预测未来的。12世纪中叶,出现了宗教文学,内容主要是婆罗门教和大乘佛教中的宗教深化。其中许多故事被编成戏剧和舞蹈,列为传统剧目。 饮食和居住 柬埔寨人以大米为主食,以鱼虾为主要副食,喜吃富有刺激性味道的蔬菜,如生辣椒、葱、姜等,还喜食生菜、生肉和腌鱼酱。现代的饮食方式有很大变化,喜爱中国菜、越南菜和西式菜。 柬埔寨人的传统住房多为竹木结构的高脚式房屋,离地二米左右,上面住人,下面存放农具和停放车辆。房屋多为坐西向东,四周种植各类热带奇花异草。首都金边的建筑物具有多种风格,城中的寺庙全是古老的吴哥式建筑,较为现代的住宅和办公楼则多是法国式的。 礼节 柬埔寨人注意礼节礼貌。最普通的理礼是合十礼,即双手合掌于胸前,稍微俯首,指尖的高度视对方身份而定,对国王、王室成员、僧侣还行下蹲或跪拜礼。 社交场合也流行握手礼,但男女间仍以行合十礼为宜。 服饰 柬埔寨人民的衣着单薄、较朴素。民族传统服装主要有:纱笼,是柬埔寨人的传统便服,只在家中穿,用丝绸、方格布或印花布做成,将布料缝成一个筒形,穿时把纱笼筒叠成两层;筒裙,可在公开场合穿;紧身衣;水布,是柬人必备之物,可围脖子,还可缠头或系腰间当汗巾,现常作礼物送给贵宾。一般穿拖鞋,不带帽。 柬埔寨人民的衣着单薄、较朴素。民族传统服装主要有:纱笼,是柬埔寨人的传统便服,只在家中穿,用丝绸、方格布或印花布做成,将布料缝成一个筒形,穿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A.工作 B.生活 C.劳动 D.生产 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 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 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 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 A.《国际劳动宪章》 B.《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 C.《费城宣言》 D.《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 4.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 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 5.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 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 6.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 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 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8.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工会法》 B.《合同法》 C.《劳动法》 D.《宪法》 9.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5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10.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 A.健康检查 B.劳动补贴 C.设备更新 D.知识教育 11.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 A.国家福利 B.个人福利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i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 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 同。 第2条: 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不适用于私人 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 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 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 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 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 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 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 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 条: 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柬埔寨10大奇葩规定,你知道多少

柬埔寨10大奇葩规定,你知道多少? 所谓的“入乡随俗”,就是告诉我们到任何地方都要懂得 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习俗。而柬埔寨国家除了一般的法律条款,我们还有十大不寻常禁令也必须遵守。读者可能会听说了柬埔寨性感女星Denny Kwan遭遇“封杀”的新闻,她从去年6 月起多次被文化艺术部警告,原因是她在youtube上传不少清凉照和影片大秀好身材,尤其是穿得很暴露。即便遭到警告,Denny Kwan依然“我行我素”,不理睬当局的警告,最 终在今年4月份文化艺术部决定对她进行封杀,禁止她接演任何娱乐演出一整年。*Denny Kwan时尚穿着被约束并不是柬埔寨禁止的唯一不寻常的事情,让我们开看看其他被禁止的事情吧。一、民意调查今年第四届乡分区理事会选举,国家选举委员会严重警告国外媒体和非政府组织,民意调查和选民调查在选举前7天被禁止。因为这样会有一个“平静和平的选举”,不会影响到选民的意见。柬埔寨政府在选举期间禁止与选举有关的报告是不寻常的,估计这也是政府头一次这样做。二、歌曲近年来每年总有一两次(2016年两次,2011年一次,2009年一次),新闻部发布部分歌曲“禁唱”文告, 原因是这些歌曲涉嫌“猥亵”、“引人走向歧途”、“歧视”等内容,近期被“禁唱”两首歌分别是涉及带坏小孩,该歌曲是从1980年一首有名的歌曲改编的,另一首是贬低了国家拳击手。因

此,编制歌词是必须要更加重视内容品质。三、残疾选美比赛举办两年之后,政府便禁止继续举行“地雷小姐比赛”,政 府认为比赛是嘲笑残疾人的“尊严和名誉”。地雷小姐选美比 赛针对的是被地雷伤害而失去肢体的女性,对残疾人是鼓励还是取笑一事成为争议焦点。在2006年,柬埔寨总理洪森 就曾下令取消“柬埔寨小姐”的选美比赛。洪森当时表示,在 实现全国贫穷人口数字减半之前,柬埔寨不得举行选美比赛。但在禁令没有被正式被解除时,去年却推行了选美比赛。四、工厂一个月发两次薪水柬埔寨劳工和职业培训部部长毅森 兴对外透露,工和职业培训部正在督促所有的工厂、企业要按照柬埔寨《劳工法》规定,即每个月向工人发两次薪水。他说:“劳工部目前给厂方一段时间的做好准备,让他们有足够时间准备相关事宜,以每个月向工人发两资薪水。柬埔寨将于今(2017)年年底正式执行一个月发两次薪水的规定。”他说,政府此举有利于工人,并认为即使“老板跑路”,工人 的薪水也不会被拖欠得太多五、“武士”剑曾经是柬埔寨青年 帮派选择的武器,因在首都金边造成很多问题,于是在2009年时被禁用。所谓的“武士”剑在金边广泛使用,当地熟练的 工匠掌握了世界上最好的技术,但现在市面上很难找到一把,因为许多市场供应商受到禁令的严重影响。六、母乳2016年,一些柬埔寨妇女开始将他们的母乳卖给美国犹他州的“安布罗西亚实验室(Utah-based Ambrosia Labs)”公司,每天

关于柬埔寨市场,你一定要知道这些

柬埔寨是个快速发展的市场,许多投资者都对这个市场虎视眈眈,并视之为下一个黄金机会。以下是一些你在投资柬埔寨之前,必须了解和注意的事宜…… 1、海外人士可投资公寓 海外人士只能购买柬埔寨公寓或分契式产权类房屋。这表示有关土地产权属于开发商,而开发商在建筑有关房产之后,再把产权分成契式产权并销售。其实,这类型房产大致上都是新项目,主要是开放给海外投资,而通常这类型房产都集中在金边市中心或旅游地。2、投资公寓也有一定的管制 投资者在选购公寓时,必须注意底层是不能售卖给海外人士的。除此之外,一栋公寓的海外买家不能超过70%,而这些都必须公开让买家了解。开发商在达到70%海外买家之后,就会停止售卖,而这也表示海外买家应该趁早购买,以便有更多的选择。 3、了解投资热点 投资者在购买房屋之前,应该先访问买房的地点,花时间了解该市每个地区的房产和该地方的文化与特色。总体而言,金边地区的房产更受关注。 4、投资备有完善安保设施的项目 柬埔寨还在发展中,若要保护你的财产和增加投资单位的吸引力,可以留意有完善安保设施的房产。例如,24小时全天候安保措施。 5、留意外币汇率 柬埔寨通用美金和瑞尔,虽然柬埔寨政府一直都计划降低美金的使用率,但在大部分的商店还是以美金作为交易货币。不过,房地产开发商或许会要求买家以瑞尔付款,但其他相关的费用,例如家具,会以美金付费。投资者应该在选购房产之前,计算好汇率的变化与所需成本。 6、选择国际有名的开发商

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若有熟悉的开发商,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加分的。其中一些项目是综合性发展项目,投资潜力非常大。 7、勇于要求折扣 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海外投资者,推出许多优惠的买房配套,例如:赠送家具、保证性回报、单位管理,当然还有首期折扣和回扣。因此,投资者应该跟开发商谈判,以获得更好的优惠,更低的成本。 8、了解房产拥有者所需负责的税务 海外投资者在柬埔寨所投资的房产需要支付数项税务,所以在购屋前必须先了解计算有关税务成本的方法。在租金回报方面,住宅单位需付10%税务,而商用单位需付14%税务。除此,投资者也需支付房地产税,有关税务的计算方法是从投资单位价值的80%中的0.1%为所需支付税务。 9、租金回报可观 金边的房产有着较高的年租金回报率,约为5~7%,远高于中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约2%)。 10、以多元方式让房产赚钱 根据柬埔寨旅游局的数据报告,去年大约470万海外游客到访柬埔寨。除了将房产长期租给当地人或海外专业人士,可尝试短期租赁方式。

柬埔寨公司法(中文版)

商业企业法 第1章 - 一般规定 第1条:范围 这个应用程序位于Camb odia王国的任何一个部分,以及任何关于生存的部分。合伙企业包括全球合作和有限的合伙关系。公司由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组成。 第2条:定义 (1).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注册处处长”指根据该法令委任的Regi工程师商业规则和登记法。 (3). “注册办公室”是根据商业法和注册法制定的办公室。 (4). “子公司”是指由其他合伙企业控制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称为“母公司” (a) 在子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母公司合伙企业至少拥有子公司的大部分权益。 (b) 就子公司而言,该公司至少拥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大部分。 第3条: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继续在柬埔寨国王,一个重新设立的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人。 如果街道地址不同,合作伙伴或公司应向Reg istrar提交注册办公室的优先权,包括st reet addre ss,并在Cambia的Ki ngdom邮寄地址。 合伙人或公司应向登记官提交登记红色代理人的姓名。注册代理人应具有合法的自然资格。所有注册代理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或公司接收官方文件和文件,包括来自法院的传票和传票。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变更生效后十五(15)个正式工作日内向Regi strar提交对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任何变更。 根据本法成立的任何公司均受柬埔寨王国法律管辖。 第4条:交付文件 法律要求提供给任何合伙人或公司的任何描述的文件,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正常生活期间交付给所在地 的公司,除非另一方方法由法律规定。

或者,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作伙伴;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伙人,或者如果是公司,则可以交付给董事。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无法进行交付,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应将注册服务商的记录中显示的合作伙伴或公司的最后一个知识发送给注册服务商。交付给注册服务商应被视为交付给合伙企业或公司 第5条:使用高棉人的名字 合伙人或公司应在Khm er语言中显示其名称。Khme rn ame应放置在上方,并且应大于另一种语言的名称。禁止将公司名称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高棉语的名称在发音上应与其他语言中的名称相同。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高棉上展示所有印章,签名信笺,并形成用于公共目的的文件,以及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水上或空中展示的所有公共广告。 在柬埔寨王国以外的其他地方,可能会使用一个联合国或其他人来表示。 第6条:不支付费用,罚款,利息和罚款 未能向商务部提起诉讼,罚款,罚款或者欠款的合伙人或公司,不得提起任何诉讼或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主张任何辩护理由。反对它,直到所有这些费用,罚款,利息和罚款全部支付。 这个部分并不禁止提起或辩护诉讼以确定是否欠费,罚款,利息或罚款。 如果一方声称,对于Minist商业部门,合伙人或公司可能会收取罚款,罚款,罚款或罚款,则该合伙人或 公司可向法院提交收据。法院应接受收据作为付款证明,除非另有证明。 第7条:年度声明 每个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交关于合伙企业或公司地位的年度声明。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柬埔寨王國勞工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 第1条 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也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a) 法官; 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 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 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 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

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 “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 “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 “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劳工的身份不由报酬的方式确定,只由工作的性质决定。 第7条 “工匠”是指自担风险自己经营手工艺之人,在家或在外,不论是否是用机器设备,不论是否有招牌店,其主要销售自产或家庭成员无偿帮助下生产的产品;或在工人或学徒的帮助下生产的产品,但整个作坊是由工匠自己管理。 非家庭成员、经常为工匠干活的工人数量不能超过7人;如果超过7人,该雇主则失去工匠身份。 第8条 “学徒”是指与雇主或工匠签订学徒期合同之人,根据合同雇主或工匠教授或让他人教授学徒职业技能。作为回报,学徒根据合同条款必须为雇主工作。 第9条 根据雇用的稳定性,可作以下区分: A、固定工 B、零时工 固定工在永久的基础上,有规律的承担一项工作。 零时工则签订合同: - 承担一项具体的工作,并在正常情况下,在短期之内完成改工作。 - 暂时的、间歇性的、季节性的承担一项工作。 第10条

柬埔寨文化习俗

一、柬埔寨 (一)简介 柬埔寨全名柬埔寨王国(Kingdomof Cambodia),通称柬埔寨,旧称高棉,位于中南半岛,西部及西北部与泰国接壤,东北部与老挝交界,东部及东南部与越南毗邻,南部则面向暹罗湾。 (二)国旗 柬埔寨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由三个平行得横长方形相连构成,中间就是红色宽面,上下均为蓝色长条·红色象征吉祥与喜庆,蓝色象征光明与自由。红色宽面中间绘有白色镶金边得吴哥庙,这就是著名得佛教建筑,象征柬埔寨悠久得历史与古老得文化.线条比例为1:2:1,,红色代表民族,白色代表佛教,蓝色象征王室,符合该国得国家铭言:“民族、宗教、国王.”现在这面旗帜曾经两次启用。分别就是1948年—1970年间与1993年6月30日至今。(三)风俗文化 取名 人姓在前名在后。贵族一般继承父姓,平民一般以父名为为姓,也有以祖父名为姓得。柬埔寨人名字音节得多寡也表示地位得尊卑,平民多为单音节,贵族名字比较长。柬埔寨人通常不称呼姓,而习惯于直呼其名,并在名字前面加一个区分性别、长幼、尊卑得词。比如:一个名叫恩得男子,祖父辈称之为“召恩”(召意为孙儿);叔伯辈叫她“克梅恩”(意为侄儿);同辈叫她“邦恩”(邦意为兄长)。对于女子“新",长辈叫她“宁新"(宁意为姑娘);同辈则叫她“邦新”(邦意为姐姐)。对上了年纪得人,就是男子就尊称为“达恩”(达意为爷爷),“欧姆恩”(欧姆意为大伯)或“布恩"(布意为叔叔);就是女子则尊称为“耶依新"(耶意为奶奶),“欧姆新”(欧姆意为大妈)或“铭新”(铭意为姑、姨)。? 文学艺术?柬埔寨文学分为五种:石碑文学、佛教文学、民间故事、小说与戏剧、诗歌.吴哥王朝建立后,柬文学得到进一步发展,留存下来得成千块石碑上,刻录了许多诗歌,内容多为歌颂神灵、赞美国王与预测未来得。12世

法国劳动合同法

法国劳动合同法 篇一: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张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XX-2-1610:05:04来源:清华法学20XX年第2期 关键词:解雇权就业权劳动法劳动合同 内容提要:解雇权与就业权存在着冲突,是劳动法面对的难题之一。法国劳动法就解雇权的规制,经历了从私法思维到社会法思维的转变。私法思维把劳动合同视为一般合同,把解雇权视为形成权,因而解雇权不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之限制。但是,社会法思维把解雇权社会化了,解雇权不再单单是私权。国家开始介入解雇权的行使,要求解雇必须实体上具有“真实且严肃的理由”。雇主还必须遵守严格的解雇程序。任何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违法将导致雇主面临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惩罚。而且,法国劳动法还设置了独立的劳动司法机构,这是规制解雇权的司法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就业权与解雇权的冲突 法国劳动法的现代化,要追溯到阿拉德法令(decretd’allarde),又称“1791年3月2日和17日法”。该项法律的贡献就在于废除了行会对职业的垄断,确立了职业自由。因为,倘若没有职业自由,就没有自由的劳动市场。在行会时代,企业主、商人和工人等都必须遵守各个

行业行会的条件才能从事其职业。 [1]然而,该法律打破了行会制度,其第7条确立了“所有人都能自由地从事他所喜好的任何交易或者任何职业,不管是艺术还是工艺”这一原则。该原则后来被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所确认为“公民可以自由地实施所有不被议会的法律所限制的职业活动”。[2]并且时至现代,职业自由权也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赋予了宪法性价值。[3] 解雇权(droitdelicencier)就是职业自由权的内容之一。解雇(licenciement)是雇主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且不以雇员的个人同意为前提。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了合同自由,这被宪法委员会解释为雇主经营自由权(liberted’entreprendre)的法律渊源,[4]即雇主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雇员。 雇主此项权利—解雇权—的行使,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国家法律(尤其是社会法、公法)的规制,而非停留在合同自由、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阶段。因为解雇不仅仅关涉劳动合同本身的拘束力,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权(droitzt1’emploi)。众所周知,就业权已经被国际公约、[5]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6]欧盟法律[7]承认为基本权利之一。另外,在法国法中就业权也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都有劳动的义务以及获得就业的权利”。 ()因此解雇就意味着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剥夺。解雇权和就业权存在着权利冲突。如何协调好这两种宪法性权利之间的关系,这是劳动法学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我国劳动法也不例外,需要做到既保证雇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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