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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富平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富平县产业发展规划及导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财税扶持政策

第三条符合国家鼓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技术开发科研性质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增值税留县部分前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工业项目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收;增值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

第六条对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从事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饮料、香料作物和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网络、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3年内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投资景区开发、星级酒店和文化旅游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对市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文化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对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大型服务业项目,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第十一条外来客商兼并、收购县内停产、破产等各类企业,继续从事产业性项目经营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注入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新建招商引资项目对待。

第十二条凡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外来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形成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改善企业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富平,项目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对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富平,项目投资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奖励。从奖励资金中拿出5%,对引进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所有税收优惠的享受起征时间从企业有经营性收入年度算起。

第十六条本章不支持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七条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征地成本价为起始价,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拍挂方式予以供地。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额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按照有关规定先全额征收,后视项目投资额、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研发、工业设计、新产品开发等生产型服务项目按工业项目供地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凡一次性新建、改扩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投资兴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服务业项目,供地方式按商业用地进行招拍挂出让。

第十九条对于投资一次性回收的商业用地项目,土地价格按招拍挂最终价格执行;对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商业用地项

目,土地价格按招拍挂最终价格执行,在投资商完成招拍挂程序并足额缴纳全部款额后,县政府可从土地收益部分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额度视项目投资额、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等三项指标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在全额征收后再由县政府按照投资额度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利用原依法获得的“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地拍卖的优惠待遇。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依法获得的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投资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二十三条在园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其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各项指标越高,土地出让越优惠。

第四章行政收费政策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业性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排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涉农项目,代国家和省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二十八条县城道路、绿地、广场、公交站场、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配套建设的学校、卫生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免收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科、教、文、卫、体等公益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敬老院等福利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鼓励新办文化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和社会资本开放。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

例的70%。对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一条社会事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章投资服务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投资项目,包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属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县级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跟踪办理,直至上级批复。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的,由项目包联单位负责协调县内金融机构提供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由政府金融办公室指定专人帮助协调。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对来我县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一次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

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县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可签发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第三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按计划检修设施、设备需要停水、停电、停汽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企业或进行公告,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四十条投资者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关中-天水经济开发区规划支持政策、西咸新区优惠政策,以及陕西省和渭南市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本政策由富平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外经局负责解释。

内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内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为加快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步伐,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吸引和鼓励中外客商在内丘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项目特指生产性工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重点向县工业园区集中。 第二条由县财政列出专款,设立县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用于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 第三条凡在我县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包括县内)和引进项目、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组织或个人,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投资行业 第四条凡是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行业,均可自由选择投资。特别鼓励投向我县钢及钢制品、煤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县规划的新型化工、光伏光电、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等产业投资。 第三章投资政策 (一)土地优惠 第五条在内丘县投资兴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密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引资项目,用地按综合地价(9.6万元/亩)标准执行,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下的引资项目,按每亩地价的20%给予技改等配套资金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引资项目,按每亩地价的40%给予技改等配套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高税收(税收贡献率20万元(含)/亩/年以上)项目,在用地价格上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上述第五条、第六条供地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拟享受地价优惠的引资企业,在交纳全部征地费用后,县国土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企业按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方可向项目业主移交土地使用证件。 (二)税收优惠 第八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企业及项目,投产后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自企业及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连续三年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 ①企业当年上缴国地两税(不包含税收附加)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年末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企业。 ②企业当年上缴国地两税(不包含税收附加)1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年末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企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

郧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西政发〔2012〕12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郧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1 —

郧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在郧西境内注册、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实缴土地价款。下同)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含矿产选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创办园区。鼓励客商投资建设开发工业园区,对投资建设开发工业园区的,授予其园区管理权,依法取得园区财产所有权和相关收益权。鼓励工业企业进入园区,进入不同园区的企业同等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土地供应。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实行工业用地指导价格: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土地指导价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10000万元之间的,土地指导价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1万元人民币或境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政策扶持。以上所述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价款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奖励补贴。 在荒坡地开山造园通过山地整理兴办工业的,土地指导价— 2 —

0.5万元/亩。 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视其投入产出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财税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取得收入并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第三年按50%奖励;第四至第六年,亩均纳税超过10万元的,超额部分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全额奖励。 外贸出口企业出口本地自营产品,每出口1美元县财政奖励0.05元人民币。 第五条规费优惠。新建、扩建项目涉及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县级权限内征收的免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差额预算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优惠标准(详见附表)收取。 新建、扩建项目优先安排供水、供电。供水实行免费报装,用水按实际计量,价格优惠20%;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供电采取“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第六条补贴扶持。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实行社保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企业优先给予贴息补贴;企业建设职工公寓,可享受公租房补贴政策;企业引进管理技术人才,可优先享受国家住房保障政策。 第七条提供优质服务。新办企业采取包联制,每个企业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县直单位、一名驻勤民警包联,全程服务。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由包联单位代办。 — 3 —

白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字体:大中小】【关闭】 2010 年10 月25 日) 为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及煤、铁、硅藻土、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 年以上,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其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一次性或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可依法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项目扶持。 第四条境外客商投资研发中心,依据省政策,协调省政府返还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金,土建投资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给予一次性引导资金补助。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履行投资协议后,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人参深加工、医药、林产、特产、新材料等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以上;矿泉水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 亿元)以上;经营期10 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 2 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专项用于该企业项目扶持。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2 年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或新产品开发。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在外省(市)建立生产基地,由在我市注册的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并纳税,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在我市再投资新上项目,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九条世界及国内500 强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采购中心,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十条凡享受第六、七、八、九条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第二年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集中列支给企业。 第十一条跨国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境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 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 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最低标准,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者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默认分类 2009-08-10 10:25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土地支持 (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 企业。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 (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 予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奖励。

望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望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享受本政策项目规模: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创税型项目。 第二条加工型项目可享受的税收政策:项目正式投产纳税后,由县财政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分年限按比例拨付给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100%拨给企业三年;5000万元到1亿元的,头三年100%拨付,后三年50%拨付;1亿元以上的,头三年90%拨付,第二个三年70%拨付,第三个三年50%拨付,此后永久按10%拨付。 第三条创税型项目可享受的税收政策: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创税型项目,是各部门引进的,由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拨付给企业,头一年按2%奖励引荐人,3%奖励引荐单位;是乡(镇)村引进的,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90%拨付给企业,10%拨付给乡(镇)村。 第四条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土地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的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依法征收,再由县财政全额拨付给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全额拨付给企业,农民土地补偿费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条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由项目引荐单位委派“企业项目建设指导员”,对所引进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创建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服务企业

纳税后,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用于指导员的奖励工资,连续奖励十年。 第七条奖励政策:由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按项目规模大小,按比例、分层次进行奖励。 (一)对引荐人的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加工型项目的,按其固定资产总额的0.5%奖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1%奖励;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除兑现上款政策外,另奖一套100平方米楼房。 2、县乡干部中引进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加工型项目的引荐人,除享受上款政策外,符合条件的一般干部优先提拔为副科级,副科级干部优先提拔正科级,正科级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调整到相应的重要部门或重要工作岗位。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加工型项目的,企业投产后奖励引荐人一个符合相应条件的县财政持卡开支人员名额。 4、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引荐人,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企业投产纳税后另行奖励100万元。 (二)对引荐单位的奖励: 1、各部门引荐的加工型企业投产纳税后,由县财政将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扣除给企业优惠政策后)部分的30%奖励引荐单位三年。 2、各乡(镇)村引荐的加工型企业投产纳税后,纳税额全部用于该乡(镇)村完成本年度县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指标,落户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扣除给企业优惠政策后)部分的50%,永久拨付给该乡(镇)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回族自治区概况 回族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国西北部黄河中上游地区,北纬35°14’~39°23’、东经104°17’~107°39’之间,位于中国版图的几何中心,海拔1090~2000米,黄河从中北部穿越,境流程397公里。国土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666.82万,其中回族人口占36.05%,是中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东邻省,北接自治区,南部与省相连,是接中原,西通西域,北连大漠,各民族南来北往频繁的地区。 有“宜业、宜商、宜创”三大突出特点。 (一)宜业:主要指在产业发展上的三大优势 1.能源化工上的集群优势。地处陕甘宁蒙能源化工金三角地带,已探明矿产50多种,煤炭探明储量超过461.8亿吨,居全国第六,人均产煤全国第三,年人均发电全国第一。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已开发煤制甲醇、烯烃、醋酸、聚甲醛等主要产品,为下游延伸开发苯、芳烃等数百种产品创造了有利条件,具有良好的煤化工资源禀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即将投产的400万吨煤炭间接液化项目,是全球单套装置规模最大的煤制油项目。 2.特色农业上的精品优势。“天下黄河富”,引黄灌溉便利,是全国四大自流灌区、七大商品粮基地和十大天然牧场之一;土地资源丰富,现有耕地1660万亩,人均2.5亩,还有宜农荒地1000万亩、可利用草地3400万亩,人均耕地占有量居全国第6,是国家现代农业、旱作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三大示

区”。是中国的“枸杞之乡”、“甘草之乡”、“马铃薯之乡”、“长枣之乡”、“滩羊之乡”和清真牛羊肉、牛奶、中药材的重要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均属绿色无公害食品。贺兰麓是世界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目前有酿酒葡萄53万亩,葡萄酒庄184家,年产葡萄酒9.5万吨、产值160亿元。去年欧洲知名的《贝丹德梭2015—2016葡萄酒年鉴》录入中国葡萄酒31款,其中20款产自。 3.信息业上的后发优势。信息业快速发展,智慧“8+N”朵云建设加速推进,大数据等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成为备受业界瞩目的后起之秀。发展信息业优势明显:一是电力充足,电价便宜;二是气候干燥凉爽,自然通风条件好,“清凉”是大数据服务器的最佳立地环境;三是4G网络全覆盖,正在优化升级至、的4×100骨干网络,将于今年成为全国互联网骨干快速通道节点。 (二)宜商:主要指在对外开放上的一个平台、三条通道 1.一个平台:中阿博览会平台。主席在开罗阿盟总部演讲时指出,中阿博览会成为中阿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我们已成功举办了3届中阿经贸论坛和2届中阿博览会,数以万计的国外客商云夏捕捉商机、交流合作、谋求共赢。 2.三条通道:陆上丝路通道。是华北、东北、华东联通西北,进入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和枢纽。境正在规划建设的中卫迎水桥铁路编组站,将成为亚洲大型铁路编组站之一。刚刚开行的“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便捷通关。目前银西高铁已开工建设,年争取中卫至客专开工,实现与新亚欧大陆桥的快速联通。空中丝路通道。位于雅布赖国际航线交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某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大荆镇农产品资源丰富。该镇自1984年就开始调整农业结构,一直以“大荆西瓜“享誉三湘,多次在省赛瓜会上夺魁。尤其是2000年全镇大面积实践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来,90%的耕地实行了稻田改制,开发了1.5万余亩丘岗山林,基本形成了万亩西瓜、万亩无公害蔬菜、万亩优质果园的农业产业化新格局,并建成了全省最大的黄瓤无籽西瓜和早秋礼品西瓜生产基地。所有农产品均已注册了“大荆牌”商标。镇区内现有湖南谊信大荆净菜加工厂、冯大哥蔬菜食品加工厂、育才蔬菜加工厂、红磨坊食品加工厂等四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鲜菜能力8000吨,产品主要有净菜、干菜、酱菜、泡菜、盐渍菜等5大系列30个品种,不仅在长沙、岳阳占有一定市场,而且远销深圳、香港、新加坡等地。其中“冯大哥”系列加工产品荣获省农博会金奖。 大荆镇二、三产业发达。全镇现有年产值100万元的骨干企业16家,小型个体工商户320。以蔬菜加工、制冷阀门、饮食服务、汽修汽配、建筑和家具为主导产业的二、三产业呈现勃勃生机。年工业总产值达2.5亿元。程控电话、移动、联通通信发射塔、变电站、有线电视台、学校、医院、农贸市场液化气站、招待所等设施一应俱全。 大荆镇投资环境良好。首先是社会环境良好。该镇人民群众科技意识浓、市场意识强、法制意识强、民风淳朴、社会秩序好,全镇近30年无重大刑事案件。其次是招商政策优惠。镇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决定》,主要包括: 1、土地优惠政策:凡来镇区投资办厂者,征地时可按如下优惠:a、投资20—1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10%—20%;b、投资100—2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20%—40%;c、投资250万元以上者,征地时可按时价优惠50%。凡来大荆兴业,租用政府及企业办厂者,一律优惠租赁。 2、税收奖励政策:a、新办企业,年上交税收2万元以上者,超过两万元第一年全征之后奖50%,第二年全征后奖30%,第三年全征之后奖20%。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2017中国招商引资10大重磅政策盘点

2017中国招商引资“年度10大”重磅政策盘点 为做好2018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我局对2017年度10大重磅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 1、招商引资标志性意义:地方政府首次可“依法”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月17日,中央政府发布国发5号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第一次授权地方政府出台自己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是中央政府62号文两年多来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解读】国发5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措施,不仅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前阶段,也涉及准入后企业经营阶段,不仅涉及中央层面的政策问题,也涉及地方政府的执行问题。 主要政策导向:一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将极大地刺激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比拼,也将进一步刺激各地吸引外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对地方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2、中国第1部开发区招商引资纲领性文件:重大改革引爆大变局! 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各类开发区的总体指导文件,对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做出明确要求,对开发区招商引资有重要意义。 【解读】伴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高层对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历了从62号文的“一刀切”到25号文的“窗口期”再到5号文的“允许”的过程。与产业政策类似,招商政策的存废也存在巨大的争议,可以说招商政策是招商引资的利器,也是滋生寻租腐败的温床。7号文进一步为地方招商优惠政策正名,提出“开发区要把投资促进作为重要任务”、“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7号文也在鼓励开区“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这说明招商、营商仍是开发区的首要工作。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04)

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吸引内外客商(内商指诸城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指国外和台、港、澳客商)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宜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地方政府奖励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单位或个人合资兴办企业或合资建设公益项目的,对方投资比例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执行),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

(二)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 (三)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四)投资我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我市旧城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 (一)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除上交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新建工商业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四)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

沂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沂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激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不包括采矿和选矿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对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每亩补助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每亩补助5万元;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额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1、2项规定给予补助。 二、财政扶持政策。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参照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标准如下: (一)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等额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六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等额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1、2项规定标准给予扶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只收取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勘探、设计、规划、测绘、防雷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大项目优惠政策。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其他优惠政策。凡来我县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相关专题 沂水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 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运输 沂水县地处临沂、日照、青岛、潍坊、淄博、济南等城市的中间地带,距日照港100公里、青岛港160公里,距临沂机场90公里、青岛机场240公里。青莱、长深两条高速公路以及四条省道穿越全境,与京沪、京福、同三高速相连;胶新、青沂两条铁路在此交汇。 二、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1、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十分完善,区内实现了水、电、暖、汽、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的“七通一平”。目前,区内建有日供水能力3万吨的水厂和日处理能力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建有2400万千瓦热电厂和11万千伏变电站,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沂水热电厂提供暖、汽的供应;电信宽带网和广电宽带网提供通讯、网络和有线电视的接入服务。目前,区内道路总长12公里,形成“三纵三横”的道路框架,绿化率超过30%。 2、沂水县位于中国改革开放最前沿的东部沿海地带,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作为沂水县对外开放的窗口,极具投资潜力和发展前景。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着力打造沂水县的最具魅力投资区、主导产业集聚区、城市建设示范区、和谐社会先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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