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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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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

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两高司法解释(694)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烟草内管表态发言稿

烟草内管表态发言稿 【篇一:烟草先进表态性发言稿】 烟草先进表态性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此时我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由衷的感谢各位领导多年来的关心与信任,感谢各位同事长期的帮助与支持。正是你们的关心与帮助,使 我今天有幸获得了“**岗位先锋示范岗”称号,谢谢你们!!!面对 荣誉,回想过去,我倍感不足。在过去工作中虽然有所成效,但与 示范岗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荣誉是激励,更是一种鞭策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以示范岗的标准要求自己,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努力做到以下几点,来感谢领导以及同事们的肯定与信任。一 要严格高效执行。我将以工作执行为第一要务,以“高效”为目标, 努力执行好领导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卷烟销售旺季即将来临,配送量大,任务重,持续时间长将是配送工作的又一次严重考验, 我将积极执行局营销部关于春节旺季配送各项工作安排,坚持细化 落实、合理调配、及时汇报、积极协调。做细配送过程管理,做实 配送后勤保障服务,全面安全高效完成好工作任务。 二要坚持努力提高。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以身边的先进为标杆,积极 学习与借鉴,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与水平。积极利用业余时间,强化 数据管理、文字处理以及配送管理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以理论联 系实际,不断为经营策略提供详实的数据保障,不断为物流配送过 程优化提供合理的建议。 三要积极创新思考。在工作过程中我将积极改变自己工作方式,变 被动为主动。多用心、多思考、要善于发现物流配送环节中的节点,努力思考“精益物流”在现实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对配送服务工作 流程优化进行思考,推进物流配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在今后工 作中我将过去的成绩作为新的工作起点,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始终保 持着旺盛的精神风貌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心全意的投入到工作中,以此来回报领导和同事们的鼓励和期盼。 谢谢大家! 【篇二:烟草员工表态发言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再次重操旧业? 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施行效果良好。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研究,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解释》。 第二部分是《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17条,明确七大关键问题,规定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对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七大关键问题

XX市烟草打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XX市卷烟打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XXX 2012年5月XX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卷烟打假工作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专题工作会议。同时,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深入学习贯彻“两会”精神,落实“十二五”规划开局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分析形势、明确任务。今天,市委常委XX同志亲临大会,体现了市委领导对卷烟打假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XX局长作了《强化责任、尽职履责、努力开创“十二五”卷烟打假新局面》的主题报告,报告总结了2011年的卷烟打假工作,回顾了十一五期间全市卷烟打假的光辉历程,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的领导同志分别结合本系统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他们讲得都很好,我完全赞成,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执行。 下面,我强调三个问题。

一、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对卷烟打假工作的认识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烟草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地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市场整顿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烟草行业的发展。从刚才XX局长通报的情况看,去年全市烟草市场整顿成效显著,归纳起来讲,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支持烟草经济工作。各地都把烟草经济发展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有关领导坚持亲自部署卷烟打假、市场整顿专项行动,亲自协调涉烟案件的查处。二是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打假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公检法、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全力配合烟草部门,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卷烟市场整顿和案件经营工作,破获了一大批涉烟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不法分子,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经营卷烟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全市烟草市场秩序,受到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去年,市烟草专卖局被评为全省卷烟打假先进集体。三是突出卷烟营销和经济运行,促进了烟草经济快速发展。在扎实推进市场整顿的同时,全市各地突出烟草网建和营销策略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烟草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全年累计实现卷烟销量XX万箱,实现销售收入XX亿元,同比增长XX%;实现利税XX亿元,同比增长XX%。均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创历史最好成绩。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全市卷烟市场整顿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对卷烟市场整顿工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你问我答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你问我答1、问:国家为什么要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 答:《烟草专卖法》第一条规定: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所以,烟草专卖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2、问: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卷烟以后怎办? 答: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卷烟,可拨打88908890或直接拨打82111233向武清区烟草专卖局进行举报,也可向武清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问: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问:国家对个人携带卷烟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每次1万支(50条)。 5、问:消费者可以利用信息网络购买卷烟吗?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除了取得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卷烟零售客户及消费者切勿网购卷烟。 6、问:卷烟零售户日常经营卷烟过程中,应怎样规范经营行为? 答:要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准销售假冒卷烟,走私烟和非法渠道进货卷烟。 要遵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准销售外地带回或他人送礼卷烟,不准替亲朋好友代卖代售卷烟,不准向无证户和其他有证户提供卷烟。 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7、问:亲戚之间,可以互相串货卖烟吗? 答:《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与新环保法矛盾吗? 2014-10-09新疆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新环保法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许多人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就是适用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适用刑罚。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清晰的。 那么,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呢?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副教授马春娟认为,除了处罚性质等不同之外,两者还有两个主要区别。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违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环境刑事处罚(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的构成要件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认定这一标准的规定之一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刑事处罚作为最重的处罚手段,只能针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大多数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因此,对违法与犯罪的问题,需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应当说明的是,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 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烟草专卖法、12号令及两高司法解释测试题库

烟草专卖法、12号令及“两高”司法解释测试题库 一、选择题(单选) 1.A市甲县人李某从A市乙县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到A市丁县,途经A市丙县。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A: 甲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 B:乙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 C:丙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 D:丁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 2.李某从A市甲县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到A市乙县,途经A市丙县。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B) A:甲、乙、丙三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 B:甲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最先接到群众举报而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所以应当由甲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C:乙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最先依法履行立案手续,所以应当由乙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D: 若甲、乙、丙三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应当提交A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A: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对被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可以拒绝接收案件。B:移送案件材料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部分移送已经取得的案件证据等材料。C:移送可以两次,即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案件之后发现本部门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再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D: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4.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此处“特殊原因”包括:(D) A: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与违法行为人有利害关系而被决定回避的。B: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被撤并,而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机关尚未明确。 C:某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致使有管辖权的机关限于瘫痪。 D:以上皆是。 5.烟草专卖执法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D) A:案件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影响不大、证据确凿。 B: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C:符合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D:以上皆是。 6.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包括:(D) A: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C:警告 D:暂扣非法烟草专卖品。 7.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C) A:未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烟草法律法规参考练习题(二)

全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考试试卷(二) 单位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正确的在括号打“√”,错误的打“×”) 1、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达到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达到50 件(每1万支为1件)的, 应没收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所得。 (×) 4、跨省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20天。(×)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 6、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所得,处以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7、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满二年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8、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逾期则不得申请复议。(×) 9、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不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10、在作出没收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是指( A )。 A: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B: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 C: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 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BC )A: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B: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C: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下列关于涉及烟草专卖品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A: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B:走私卷烟偷逃应缴关税数额达到5 万元,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三无证运输烟草制品用于零售,价值达到5万元,可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下列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说确的是(AB ) A: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B: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C: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的。

烟草专卖-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涉烟犯罪的意义、影响和贯彻措施

“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 涉烟犯罪的意义、影响和贯彻措施 摘要:2003年 12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而有必要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更为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关键词:《解释》背景条款运用案件查办经验做法 当前,随着打击非法“三烟”工作形势的发展,涉烟违法分子,盯住了烟草专卖法及条例的有关条款,搞“擦边球”或逃避打击,“两高”针对当前的犯罪特点,及涉案数量和金额,重新了修订,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为下一步市场综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而有必要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有十条内容,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

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

烟草专卖管理师二级专业能力试卷及答案

烟草行业岗位技能鉴定 烟草专卖管理师岗位等级(二级)专业能力试卷 (案例分析部分) 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12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密封区内填写您的姓名、考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题目,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密封区填写无关内容。 5.书面完成,满分100分。 一、证件管理(15分) 第一题:许可证办理(10分) 2016年2月,甲县烟草专卖局拟对本单位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调整,组成调研组开展前期调研。调研组通过县统计局了解到:甲县是西北地区的中小型城市,县辖城中区(主要是商业区、居民小区)、城边区(主要是工业区)、阳光镇、光荣村、团结村等自然村,全县人口150万。辖区内有汽车站、火车站,交通条件较为便利,中等经济发展水平。此外,调研组还收集到其他一些信息。根据调研情况,2016年5月甲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制定发布了新的《烟草制品零

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并于6月1日开始施行。6月15日,徐某向甲县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零售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了全部符合形式的申请材料,证件管理员宋某依法予以受理,但告诉徐某其申请地址不符合刚施行的合理布局规划要求,办不了证。徐某暗中向宋某送了若干现金,恳请宋某帮忙。在宋某的帮助下,徐某取得了零售许可证。 请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综合甲县的基本情况,甲县烟草专卖局在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参考哪些主要标准?(4分,多答一项扣1分) 答案:可参考的主要标准包括(1)以街道、小区功能为标准(1分);(2)以消费层次和消费能力为标准(1分);(3)以自然村的分布及其人口数量为标准(1分);(4)以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标准(1分)。 (多答一项扣1分) 2.宋某在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徐某的许可证应当由哪个机关作出何种处理?(6分) 答案:(1)宋某构成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1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 (2)申请人徐某以贿赂手段取得的零售许可证,应当由甲县烟草专卖局(1分)(或答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1分)依法予以撤销(1分)。 第二题:准运证办理(5分) 小李是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经办人,王科长为审批人。乙卷烟厂(位于A 市)系甲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的生产点。2016年3月1日,在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里,A市烟草专卖局收到以下两份准运证的网上申请。 1、乙卷烟厂有2000件某品牌卷烟需运往甲省B市烟草公司履行工商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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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共49题)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 B、四 C、五 D、七 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3.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 B、使用人 C、所有人 D、申请人 5.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数量较大 B、金额较大 C、情节严重 D、数量巨大 6.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C、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D、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7.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 )定罪处罚。

烟草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多项选择题

烟草专卖法 二、多项选择题(35题) 1.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是( 1234 )。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 B、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C、维护消费者利益 D、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3.下列属于烟草制品的是( 34 )。 A、烟叶 B、卷烟纸 C、烟丝 D、复烤烟叶 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 124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A、生产 B、销售 C、运输 D、进出口 5.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 13 )的含量。 A、焦油 B、烟碱 C、其他有害成分 D、主要添加剂 7.下列关于名晾晒烟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14 ) A、名晾晒烟名录由国务院计划部门规定 B、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 C、名晾晒烟与烤烟都是烟草专卖品 D、名晾晒烟属于烟草制品 14.下列( 123 )都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A、卷烟 B、雪茄烟 C、有包装的烟丝 D、复烤烟叶 15.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有关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下列哪些部门无权指定( 1234 )。 A、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国家烟草专卖局 17.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企业应当按照( 23 )组织生产。 A、国务院计划部门的计划 B、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 C、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 D、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 21.贾某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被某省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其将面临下列哪些行政处罚?( 123 ) A、罚款 B、责令关闭 C、没收违法所得 D、警告2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3 )。 A、责令停业 B、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C、没收违法所得 D、可以并处罚款 24.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

两高司法解释题库

两高司法解释题库 “两高司法解释”题库 一、填空(5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是年月日颁布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 3、在、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 环境”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5、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的, 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二、判断(4题) 1、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 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2、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 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简答题(2题): 1、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备哪些情形的应 当酌情从重处罚: 2、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的包括哪些? 答案 一、填空 1、2019年6月8日 2、3吨 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 5、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二、判断 1、(√) 2、(√) 3、(√) 4、(×)三、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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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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