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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义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义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义

地方性法规释义系列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释义

主编:杨学锋纪凯

2011年·沈阳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释义

主编:杨学锋纪凯

副主编:李守东赵正心

编写人员:侯冰孙业伟李亚兵

宁春生姜华王义

张宝林刘贵良王洪斌

刘洪涛刘卉管祥东

张连奇胡碧婷铁钧

丁浩闫锋

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沈阳市房产局

前言

冬季供热是包括我市在内的采暖地区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福祉。做好供热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市供热事业,我市很早就开始着手供热法规的建设工作。1989年起,我市先后出台了6部关于供热管理的政府规章,为我市供热立法奠定了基础。二十多年来,上述政府规章对于我市供热发展和改革,加强供热管理发挥了应有的促进作用,对保证我市顺利实施拆除联网供热工程、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救助机制、建设供热配套工程、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条件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体制性、机制性、历史性、技术性等问题的存在与制约,由供热质量引发的供热用热新旧矛盾仍然大量存在且日益突出。通过地方立法,调整供热用热热法律关系,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保障供热安全,是完全必要的。

市房产局、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从2003年开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着手起草供热管理地方性法规,将法规暂定名为《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因国家和我省尚没有关于供热方面的立法,因此在起草本条例过程中,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

2011年该项目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

法工作程序,市房产局将《条例(草案)》上报了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办并提交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11年2月22日原则上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立法议案。2011年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该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沈阳日报和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向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的一次审议意见,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和市房产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通过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全体会议讲议,在汲取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内容,报2011年4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书面、网络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顾问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十三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通过各区、县(市)人在常委会,征求和听取了全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部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供热单位和供热行业专家的意见;通过立法考察、网络沟通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学习借鉴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银川、西安、洛阳、郑州、济南、青岛、大连、鞍山、抚顺、本溪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条例(草案)》修

改稿。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邀请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法学会等立法顾问单位的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草)进行了统一审议后,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将原“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更名为“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2011年6月28日至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7月29日批准了该《条例》。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四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者

目录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9)

第三章设施管理 (20)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 (30)

第五章法律责任 (50)

第六章附则 (56)

附: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57)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58)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五条。《条例》总则具有统领性意义,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例》的核心。其他各章和附则部分的具体规定应当与总则的规定一致,并在体例上与总则相互对应。总则部分分别对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管理原则和鼓励措施等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参考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本条例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护用热户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供热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现实情况,

在供热运行期限、室内温度标准、采暖费收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条例明确了用热户、供热单位(含热源单位)这两个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其目的就在于平衡并依法保护各方利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将影响我市的供热事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规范供热用热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热的商品属性和特殊性日渐显现,有必要对供热和用热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规范,实行公平交易。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大前提下,紧紧围绕保证居住舒适和节能减排这一主题,进行体制、机制和技术方面的创新,提高供热单位的运行管理水平,激励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节能行为。要求供热单位在建设、运行和服务的各个方面,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做好系统改造及供热服务等工作。要求用热户履行供热用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和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促进节能和合理用能。

(三)加强供热用热管理。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启步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对发展我市社会经济、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还存在供热体制及收费机制不够完善、供热结构及能源利用方式不尽合理、供热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相对

较大、供热技术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供热用热正从福利型向市场型转变,提高供热室温标准、达到供热用热公平交易、实现节能降耗减少排放等问题,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市供热现状与沈阳作为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的地位还不相符,与加快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市供热工作仍然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进一步发展我市供热事业,提高供热用热的管理水平,就成为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主要是对本条例适用的空间效力和对事、对人的效力做出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本条例的空间效力。本条例的空间效力为我市的行政管辖区域。凡是在这个区域内供热和用热的都适用本条例,包括市和区、县(市)以及乡、镇。

二、本条例对事的效力。从本条例名称上看其所调整的事项是特指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所谓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建筑以外的住宅与非住宅建筑,即非生产性供人们居住和公共活动的建筑。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

都属于本条例的调整对象。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是以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的,包括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所有事项,在分则中则对每一事项内容相应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三、本条例对人的效力。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

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一是指从事供热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二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指机关、企业、商场、学校、医院、旅店等用热户。“个人”是指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居民用热户。这里也包括外地在我市地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业生产供热、用热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用热的

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做好相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本条分别规定了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在供热用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等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是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并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管理机构特指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供热办),市供热办受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与供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实施我市的供热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全市供热市场的监管,规范供、用热行为;负责对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供热行业节能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供热规划的制定、调整和落实;负责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对区、县(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监督、指导供热行业协会工作。

二、关于各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各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供热的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供热配套工程和供热资源整合;监督供热设施的维修、更新、技术改造和冬季供热运行质量;实施供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等改造工作;对辖区内供热单位的经营进行监管和有效支持;协调、

解决本辖区内供热工作存在的问题;按有关政策保障困难群体的用热需要;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

各区、县(市)应当设立供热管理办公室。

应该注意,跨区、县(市)经营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项目坐落及供热负荷覆盖的区域,分别接受相关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关于有关部门的责任。供热管理工作具有社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是加强我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在涉及供热用热方面,根据有关法律和政府职能分工的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热热源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涉及市属工业国有困难企业职工采暖救助保障事项;民政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居民的冬季救助政策及其贯彻执行与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筹集对城乡低收入与特殊群体采暖救助保障资金、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及其使用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企事业单位在岗、退休职工采暖补贴政策的制定及其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与监督检查;规划部门负责参与编制、调整、审定我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热源建立项目选址,审批供热管网走向;建设部门负责审批、监督建设项目供热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或支持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供用热行为的监察、处罚;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协调供热管线敷射、改造、抢修所涉及的道路挖掘审批,协调解决煤炭运输、抢修车辆畅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供热计量器具检验;环保部门负责对供热工程项目实施环保评估及供热单位的排放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国有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制定、调整涉及供热用热的价格标准并对其实施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工商许可的审批,供用热合监制。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供热用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节能环保、集中供热为主、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对供热用热管理原则的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统筹安排供热工作。应当结合城乡发展需求,坚持供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热源管网建设滞后;应当在全市供热用热政策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区、县(市)负责具体贯彻执行,落实区域管理责任,加强对供热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应当在管理过程中以保证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在处理供热用热矛盾纠纷中,以确保公共利益为首要,强调服从全局;应当严格认真贯彻节能减排政策,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耗和污染排放;应

当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其它供热方式为辅的产业政策,加大组织热源整合和管网改造工程力度,积极推广并合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技术和管理水平。

【释义】本条是供热技术管理方面的规定。

推动我市供热事业向着科学、节能、安全、稳定的方向不断进步,是政府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的责任。

供热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个产业链的系统工程,供热单位应当把供热科研工作、推广科技成果当成重要工作,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提高供热热源与输送系统的自动调控功能,采用低耗高效、降低排放的设备、材料与工艺;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供热行业运行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应当广泛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应用于供热运行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收费管理、服务质量监控等各个方面,提高相关信息采集、处理和应用的水平;供热计量是供热体制改革和提高供热节能水平的重要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逐步实行供热计量,并以此促进供热运行由高耗能向低耗能的转变,促进供热运行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管理模式转变。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本章共九条,是对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章规定了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原则、组织实施、批准程序,规定了供热工程建设与供热专项规划的关系,也对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提出要求,特别对供热计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供热工程建设的收缴、使用、批准程序等也做出了规定。

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释义】本条是对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的规定。

供热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是城乡供热发展的专项规划。

本条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房产局组织编制。市房产局应当按照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供热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提出规划的总体思路和编制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供热专项规划文本和图纸的编制工作。

二、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规定程序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热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其批准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建[1995]126号)文件中所附《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供热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对我市供热发展具有指导作用,应从全局出发,合理安排供热热源布局,统一分布全市供热管网走向,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所谓集中供热是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由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用热户供应热能的方式。集中供热目前已成为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城镇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热远期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近期规划应结合城市发展现状、发展速度,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指导近期供热行业的发展和建设。因我国是煤炭大国,在一定时期内,我市供热能源结构仍将以燃煤为主。供热方式也仍将以大型集中供热为主,以其他供热方式为辅。同时,按照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要求,还应因地制宜地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

能源供热。供热专项规划还应对供热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具有具体的指导作用。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是供热基础设施,规划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本身需要及项目周边供热负荷实际情况,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用地性质和规模,使用供热设施用地。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对供热专项规划执行主体的规定。

市房产局即是我市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又是供热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的执行主体。市供热办作为市供热管理机构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结合城乡发展,统筹安排热源的布局,具体确定各个热源厂的供热范围和管网路径,既包括热电厂供热管网路径走向、供热范围,也包括锅炉房及其他能源形式热源厂的供热范围和供热区域内的管网路径走向。同时,市供热办还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和国家、省、市节能的要求及任务指标,对既有的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管网做出调整、改扩建等改造计划。

各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和布暑以及每年度下达的任务指标分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

内的年度供热项目的建设、改造工作计划。

具有独立规划权限的区、县(市)的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市房产局应当对其的供热专项规划和编制和执行提出指导意见,其编制的区域供热专项规划和审批供热建设项目,应当到市房产局进行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的供热配套工程在规划阶段的规定。

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划区域内的供热工程的布局、选址、建设和规模必须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新建、改扩建成供热工程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分步实施”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逐步落实与改善。新建供热工程其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环境以及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合理利用现有供热设施,加强维护,调整规模,达到有效利用能源,逐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和供热质量,实现供热的规模化发展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的目标。

二、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阶段办理供热配套事宜的相关

程序。建设单位首先应向市供热办提出用热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具体位置、建设规模、用热负荷需求、用热参数等内容。市供热办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包括供热配套形式(自行配套或市政配套)、热源形式、热源规模、热源名称、热源单位等。

三、维护供热专项规划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一经批准生效,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的,由市房产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方案进行项目建设。对于擅自改变供热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的,可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市供热办可以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阶段供热配套管理进行委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市供热办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办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四、市发改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区和县(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在审批供热项目时,需要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

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释义】本条是对居民建筑和居民室内采暖系统建设、改造的规定。

分户计量是指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用热户室内供给的供热量的方式。

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建住宅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规定的温度要求和分户供热计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都明确规定了新建建筑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设计要求,按照分户供热计量收费。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不仅要满足现行室内温度要求,而且要按照分户计量、分室温控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二、明确了既有住宅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要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其具备墙体保温节能的条件基础,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的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各区、县(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由市房产局做出统一安排,由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造。

学习治安处罚法心得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行政审批名词解释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行政机关亦称行政机构、国家管理机关、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 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硬盘个参数的含义及选择

菜鸟学堂专家解读内存硬盘参数含义 相关专题:技巧 时间:2009-09-03 05:22 来源:中关村在线 随着天气慢慢变冷,学生们的暑期也已经结束。就在9月1日开学的当天,笔者就发现北京的交通变得更加拥堵,因为赶着送孩子上课的车都已经在路上。从往年来看,开学也意味着中关村装机高潮即将来临,毕竟很多外地来京上学的朋友不会把家里的电脑扛过来,而是选择就近组装一台新机器,毕竟现在DIY配件价格不断下跌,一台主流配置也就3000左右。 对于攒机高手而言,组装一台机器并不是难事,但是对于大部分刚刚上大学的学生而言,还是一个完完全全的菜鸟。由于之前的学业繁重,所以对于电脑方面比较欠缺,也是在所难免。那么下面笔者就带领可爱的菜鸟们对三大件中的硬盘和内存做一个系统复习,并且由浅入深的通过讲解、评测看看参数与性能的关系,下面就开始上课了。 ● 硬盘主要参数详解: 硬盘内部结构详解 转速:硬盘通常是按每分钟转速(RPM,Revolutions Per Minute)计算:该指标代表了硬盘主轴马达(带动磁盘)的转速,比如5400 RPM就代表该硬盘中主轴转速为每分钟5400转。目前主流笔记本硬盘转速为5400RPM;台式机硬盘则为7200RPM。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笔记本和台式机均有万转产品问世。

单碟容量:单碟容量是硬盘相当重要的参数之一。硬盘是由多个存储碟片组合而成,而单碟容量就是指一个存储碟所能存储的最大数据量。目前在垂直记录技术的帮助下,单碟容量从之前80GB升级到250GB或者320GB,而三星则推出最高334GB单碟容量。硬盘单碟容量提高不仅仅可以带来总容量提升,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提高工作稳定性;而且单碟容量越大其内部数据传输速率就越快。 平均寻道时间:平均寻道时间指硬盘在盘面上移动读写磁头到指定磁道寻找相应目标数据所用的时间,单位为毫秒。当单碟容量增大时,磁头的寻道动作和移动距离减少,从而使平均寻道时间减少,加快硬盘访问速度。 硬盘背面PCB详解 缓存:缓存是硬盘与外部交换数据的临时场所。硬盘读/写数据时,通过缓存一次次地填充与清空,再填充,再清空,就像一个中转仓库一样。目前大多数硬盘缓存已经达到16MB,而对于大容量产品则均为32MB容量。 内部数据传输率:内部传输率是指硬盘磁头与缓存之间的数据传输率,简单说就是硬盘将数据从盘片上读取出来,然后存储在缓存上的速度。内部传输率可以明确表现出硬盘的读写速度,它的高低才是评价一个硬盘整体性能的决定性因素。目前大多数桌面级硬盘基本都在70-90MB/S之间,笔记本硬盘则在55MB/S 左右。 在了解完硬盘主要参数后,下面笔者教大家来通过硬盘标示来了解该块硬盘的容量、转速、缓存、接口类型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 义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硬盘主要参数

硬盘(英文名:Hard Disc Drive,简称HDD,全名:温彻斯特式硬盘)作为电脑主要的存储设备之一,可以说在整个电脑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我们大多数的数据都是通过硬盘来存储的,这些数据比硬盘本身甚至整台电脑都要宝贵许多。 探秘硬盘内部结构 而我们平时了解硬盘,主要是从外观以及容量、性能等各种参数去认识,它的内部结构到底是怎么样的?相信多数人都不是很清楚。今天笔者就通过工具把一块硬盘大卸八块,跟大家一起探秘一下硬盘内部精密的结构,一起来看下吧。 另外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没事千万不要随意打开硬盘的外壳,因为硬盘的内部是不能沾染灰尘的,否则立即报废。我们本次的硬盘是已经不能使用的了,所以看了本篇文章的童鞋拆硬盘后导致硬盘坏了可不要来找我,嘿嘿。

在实际动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硬盘结构的理论知识。总得来说,硬盘主要包括:盘片、磁头、盘片主轴、控制电机马达、磁头控制器、数据转换器、接口、缓存等几个部份。 一般在硬盘的正面都贴有硬盘的标签,标签上一般都标注着与硬盘相关的信息,例如产品型号、产地、出厂日期、产品序列号等。而硬盘的背面则是控制电路板,同时在硬盘的一端有数据接口和供电接口设计。

要拆解硬盘,工具是必不可少的。由于硬盘的安装螺丝是使用特殊的内六角螺丝,而且螺丝中心呈凹形,所以使用普通螺丝刀是没法拧开的。 拆掉六个螺丝之后就可以将电路板分离出来,这时可以看到,电路板和硬盘体之间还有一层软垫,以减免两者间发生短路的几率。

从上图可以看到,该硬盘采用了Marvell 88i8845E-BHY2主控芯片,内部集成了32MB缓存,而电机控制芯片则来自于SMOOTH的L7251。 出处:pconline 2010年09月09日作者:天涯为客责任编辑:lvke 要想打开硬盘,我们首先要把硬盘正面的9个安装螺丝拆卸下来。从上图可以看到,除了外围的7个螺丝外,硬盘的标签下面还隐藏有2个螺丝,大家拆卸时需要注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审核项目一定位与目标

审核项目一:定位与目标 有三个要素: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教学中心地位。 定位与目标是顶层设计,主要指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层次类型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人才类型定位等。 要素1.办学定位 有两个要点: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办学定位在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有规划——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符合学校发展实际。 体现所在、所生、所长的优势和发展趋势; 把握服务的区域和功能,用阶段目标表达出来; 注意人才培养工作与办学定位的符合度。 要素2.培养目标 有两个要点:人才培养总目标及确定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标准及确定依据; 培养目标分两个层面,学校培养目标是总纲; “专业”可以扩展为“专业大类”; 在保证学校主体培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目标规格可多样性。 要素3.教学中心地位 有两个要点:教学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 教学中心地位的体现与效果。 学校有保证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能正确处理高校四大职能关系。

例如:领导精力、师资力量、资源配置、工作评价等。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师生及一线教学单位的满意度是检验工作效果的主要依据。 审核项目二:师资队伍 有四个要素:数量与结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教学投入;教师发展与服务。 师资队伍建设要“硬”、“软”一起抓,当前教学精力投入是难点。 要素1.数量与结构 有两个要点:数量与结构;建设规划及发展态势。 生师比,不仅看总量,也应分专业分析。例如:某校全校生师比18:1,个别专业达90:1。 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知识和能力结构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例:五邑大学70%教师来自研究型大学。 不仅看现状,更要看发展趋势; 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落实到每一位教师身上。 要素2.教育教学水平 有两个要点:专任教师的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师德师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专任教师是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不一定都是教师职称系列; 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试卷、毕业设计指导等能看出教学水平和教风; 重点看学生和毕业生的评价(总结性学生评教的利弊); 教风直接影响学风,客观分析教学事故处理情况。 要素3.教师教学投入 有两个要点: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情况。

硬盘黄色警告对照查询 硬盘检测参数详解

硬盘黄色警告对照查询硬盘检测参数详解一、SMART概述 硬盘的故障一般分为两种:可预测的(predictable)和不可预测的(unpredictable)。后者偶而会发生,也没有办法去预防它,例如芯片突然失效,机械撞击等。但像电机轴承磨损、盘片磁介质性能下降等就是可预测的情况,可以在在几天甚至几星期前就发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如果发生这种问题,SMART功能会在开机时响起警报,至少让使用者有足够的时间把重要资料转移到其它储存系统上。 最早期的硬盘监控技术起源于1992年,IBM在AS/400计算机的IBM9337硬盘阵列中的IBM 0662 SCSI 2代硬盘驱动器中使用了后来被命名为Predictive Failure Analysis(故障预警分析技术)的监控技术,它是通过在固件中测量几个重要的硬盘安全参数和评估他们的情况,然后由监控软件得出两种结果:“硬盘安全”或“不久后会发生故障”。不久,当时的微机制造商康柏和硬盘制造商希捷、昆腾以及康纳共同提出了名为IntelliSafe的类似技术。通过该技术,硬盘可以测量自身的的健康指标并将参量值传送给操作系统和用户的监控软件中,每个硬盘生产商有权决定哪些指标需要被监控和它们的安全阈值。 1995年,康柏公司将该技术方案提交到Small Form Factor(SFF)委员会进行标准化,该方案得到IBM、希捷、昆腾、康纳和西部数据

的支持,1996年6月进行了1.3版的修正,正式更名为S.M.A.R.T.(Self-Monitoring Analysis And Reporting Technology),全称是“自我检测分析与报告技术”,成为一种自动监控硬盘驱动器完好状况和报告潜在问题的技术标准。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主要内容: 一、审核评估基本要求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 (二)审核评估总体要求 (三)审核评估评估范围 (四)审核评估评估重点 二、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一)定位与目标 (二)教师队伍 (三)教学资源 (四)培养过程 (五)学生发展 (六)质量保障 (七)自选特色项目

一、审核评估基本要求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审核评估总体要求 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 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三)审核评估评估范围 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课程资源及其它教学条件,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及实践教学特别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四)审核评估评估重点 1.高校办学定位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考察各高校是否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对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对学校的学科专业、服务面向、办学层次与类型进行科学定位。其重点审核内容包括:(1)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否明确,完整,有办学特色;(2)学校规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3)学校的学科专业尤其是优势特色学科专业与地方产业、行业的关系等。 2.高校人才培养对办学定位的支撑度 考察各高校是否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动摇,牢固树立本科教育是高等教

硬盘参数详解方方面面

硬盘参数详解方方面面 硬盘-英文名:Hard Disc Drive 简称HDD是电脑主要的存储媒介 一:硬盘的组成 1、接口 IDE:IDE是指把控制器与盘体集成在一起的硬盘驱动器,我们常说的的IDE接口,也叫ATA 接口,PATA接口、并行ATA接口,并口。 SCSI:SCSI是一种总线型的系统接口,它不是专门为硬盘设计的,SCSI接口的优势在于它支持多种设备,传输速度比ATA高,CPU的占用率很低,一般应用于服务器 SAS:即串行连接SCSI、兼容SATA、一般也是用于服务器。 Serial ATA:Serial ATA称为串行ATA接口(SATA接口),这是相对于IDE的并行接口来说的,与IDE接口比SATA接口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如图从左至右分别为IDE-SCSI-SATA 2、控制电路板 包括主轴调速电路、磁头驱动与伺服定位电路、读写电路、控制与接口电路等。如下图! 3、硬盘部结构 磁头组件:磁头组件是硬盘中最精密的部位之一,有读写磁头、传动手臂、传动轴三部分组成。 磁头驱动机构:磁头驱动机构由声圈电动机和磁头驱动小车组成,新型大容量盘有防震动机构。 磁盘片:磁盘片是硬盘存储数据的载体。硬盘的盘体有一个或多个重叠在一起并由垫圈隔开的磁盘片组成。 主轴组件:主轴组件包括主轴部件,如轴承和马达等。如下图所示:

4、硬盘逻辑结构盘面 盘面:硬盘的每一个盘片都有两个盘面,即上、下两面,一般每个盘面都会利用,都可以存储数据,成为有效盘面,也有个别的硬盘盘面数为单数的。每一个这样的有效盘面都有一个盘面号,按从上到下的顺序从“0”开始编号。在硬盘系统中,盘面号又叫磁头号,因为每一个有效盘面都有一个对应的读写磁头。 磁道:磁盘在格式化时被划分成许多同心圆,这些同心圆轨迹叫做磁道。磁道从外向从0开始编号。 柱面:所有盘面上的同一磁道构成一个圆柱,通常称为柱面,柱面和磁道一样,由外向从0开始编号。数据的读写按柱面进行。即首先在同一柱面从0磁头开始进行读/写操作,依次向下直到同一柱面所有的磁头都读写过数据将柱面读完写满之后,才移到下一个柱面 扇区:操作系统以扇区形式将信息存储在硬盘上。在磁道上,按照一定的数据位长度截取的圆弧就是扇区,扇区从1开始编号。扇区中的数据作为一个单元同时的读出或写入。 簇:操作系统都是以簇为单位的文件来分配磁盘空间、每个簇只能由一个文件所占用、及时这个簇只有几字节、决不允许两个文件以上的文件公用一个簇、否则会造成数据的混乱。如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机械硬盘硬件参数及结构解析

机械硬盘硬件参数及结构解析 Minute)计算:该指标代表了硬盘主轴马达(带动磁盘)的转速,比如5400 RPM就代表该硬盘中主轴转速为每分钟5400转。目前主流笔记本硬盘转速为5400RPM;台式机硬盘则为7200RPM。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笔记本和台式机均有万转产品问世。单碟容量:单碟容量是硬盘相当重要的参数之一。硬盘是由多个存储碟片组合而成,而单碟容量就是指一个存储碟所能存储的最大数据量。目前在垂直记录技术的帮助下,单碟容量从之前80GB升级到250GB或者320GB,而三星则推出最高334GB单碟容量。硬盘单碟容量提高不仅仅可以带来总容量提升,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提高工作稳定性;而且单碟容量越大其内部数据传输速率就越快。平均寻道时间:平均寻道时间指硬盘在盘面上移动读写磁头到指定磁道寻找相应目标数据所用的时间,单位为毫秒。当单碟容量增大时,磁头的寻道动作和移动距离减少,从而使平均寻道时间减少,加快硬盘访问速度。硬盘背面PCB详解:缓存:缓存是硬盘与外部交换数据的临时场所。硬盘读/写数据时,通过缓存一次次地填充与清空,再填充,再清空,就像一个中转仓库一样。目前大多数硬盘缓存已经达到16MB,而对于大容量产品则均为32MB容量。内部数据传输率:内部传输率是指硬盘磁头与缓存之间的数据传输率,简单说就是硬盘将数据从盘片上读取出来,然后存储在缓存上的速度。内部传输率可以明确表现出硬盘的读

写速度,它的高低才是评价一个硬盘整体性能的决定性因素。目前大多数桌面级硬盘基本都在70-90MB/S之间,笔记本硬盘则在55MB/S左右。在了解完硬盘主要参数后,下面笔者教大家来通过硬盘标示来了解该块硬盘的容量、转速、缓存、接口类型等等。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硬盘有好多牌子,但主要参数不尽相同。希望大家在有需要的时候,手拿硬盘做到心中有数,以不变应万变。 防止被js忽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

治安管理处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走完20年的施行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施行,新法中规定的违法种类由旧法的73项上升到238项,像站街拉客、偷窥偷拍动手打人等很多行为,都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本文将较为详细地解读这部法律。 头条亮点:卖淫螵娼交5000元走人行不通了防止警察乱用职权"创收"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介绍,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5 000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张处长说,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情节轻微?我们现在正在准备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初步是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并且是第一次;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在桑拿和其他娱乐场所异性之间手淫等。只要进行并实施了具体行为,那就不属于轻微范围了。但具体区分以及处罚标准我们正在酝酿。”张处长解释说。(南京晨报) 这些情况要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强行乞讨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解读:市区新车站周边,一度出现许多乞丐们蹲点在固定范围内“守株待兔”。其中有一名双手残疾的老人,用手撑着一个布袋,冷不防伸到行人面前要钱。如果没有得手,便紧跟着行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以上规定,只要行人报警,警方即依据规定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天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市GAJ治安支队认为,由于取证难、偷拍行为界定难等原因,目前对于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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