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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等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等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等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附件4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项目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项目名称: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等编制组成员:林玉锁、夏家淇、王国庆、单艳红、华小梅、武雪芳、应蓉蓉等标准所技术负责人:李敏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段光明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

2.1土壤环境形势 (3)

2.2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3)

2.3土壤环境科研进展 (5)

2.4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 (5)

3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和思路 (5)

3.1修订原则 (5)

3.2主要依据 (6)

3.3现行标准主要问题 (6)

3.4土壤标准特点 (7)

3.5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 (8)

3.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重点 (9)

4标准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 (9)

4.1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9)

4.2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14)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1)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为1995年7月13日发布,1996年3月1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

1.2工作过程

2007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路。

2008年起,按照该会议精神,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草稿。

2009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反复研讨包括本标准在内的一系列土壤环保标准作用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并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号),就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

根据研讨情况及各方反馈意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标准修订工作,同时抓紧制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修复系列标准,与本标准互为补充。

同期,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本标准编制单位结合修订思路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并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经过反复研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审查,《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其中,HJ25.3-2014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但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该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28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制度,以及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制定实施HJ25系列标准得到上位法的有力支持。

2014年6月26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相关科研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专题研讨会,明确建议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为评价对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价适用HJ25系列标准并补充制订筛选值。

2014年10月3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

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自然背景值。

按照上述会议精神,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15618-1995)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补充HJ25.3-2014),即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

2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土壤环境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土壤环境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壤环境问题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区域性的发展态势,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威胁、新挑战。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17日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2.2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和“水缸子”安全,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法规标准、强化土壤环保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部署了控制新增污染、加强优先区域监管、强化污染环境风险控制、提升监管能力、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等一系列任务措施。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继续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因此,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系列标准,从而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制度建设,也是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

2.3土壤环境科研进展

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标准制定的方法学研究方面有了新的进展。国内科研机构积极关注我国新时期土壤污染新形势、新问题,系统研究、比较了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各类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价技术原则、程序和方法,并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特点提出了适合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土壤环境基准研究也取得一定进展,在土壤污染物环境过程、形态与有效性、生态毒性及野外田间小区研究等方面产出一系列研究成果,可以为制修订土壤环境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2.4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

“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范围覆盖了除港澳台外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获得了全国土壤污染分布数据、近二十年变化数据、主要土壤污染类型数据,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提供了支持。

3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和思路

3.1修订原则

立足国情。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基本特征及其土壤污染的特点,突出土壤污染“防、控、

治”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思路,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国外的做法。

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实际需求,抓住当前突出的主要土壤环境问题,针对现阶段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监督实施的实际能力。

科学修订。科学构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土壤环境标准制订方法学,污染物项目指标的调整充分利用国内外土壤环境科研成果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

3.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4)《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3.3现行标准主要问题

经广泛征集意见、反复研讨,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小。现行标准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不适用于当前急需开展的土壤环境管理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

二是污染物项目少。现行标准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而工业企业场地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项目众多。

三是指标限值需要完善。现行标准规定了三级标准值,其中:一级标准是依据“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研究数据对全国做了“一刀切”规定,不能体现区域差别;二级标准部分指标定值有偏宽、偏严的问题;三级标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3.4土壤标准特点

本次标准修订,必须充分认识土壤环境问题特点,以及由此造成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同于大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特殊性:一是土壤本身具有不均匀性特点,土壤性质地区性差异大,不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不能简单“一刀切”;二是土壤污染危害后果受到土壤利用方式、土壤性质、受体类型、暴露途径等因素的影响,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应区分保护对象、环境活性和暴露途径等情形分别考虑规定污染物含量限值或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和筛选值。

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通常不是简单地对土壤环境质量作出“达标”或“不达标”的评价,而是采用基于风险评估方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其土壤环境标准主要是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或指导值,当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风险筛选值,要求启动土壤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措施等。由于国情不同,发达国家对污染场地制定的土壤环境标准较多,对农用地制定的

土壤环境标准较少。

3.5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

综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建设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一是分区制定土壤环境背景标准。土壤环境背景空间差异大,国家不宜简单规定单一限值,建议国家规定确定土壤环境背景值的技术原则、程序和方法,由各地依据国家规定分别制定地方标准。

二是调整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改完善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形成更科学、合理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三是健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修复标准体系。在已发布的HJ25.1~4-2014系列标准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健康风险筛选指导值。有条件的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依据该系列标准制定地方标准。

四是补充、发展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大力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科研和实践探索,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分析测试、比对校验等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和标准样品,扩大土壤环境监测标准适用范围、增加可监测的污染物种类。

五是制修订土壤环境基础标准。规范土壤环境术语、定义、标识和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技术原则、体例、方法等,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标准”。

六是适时制定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规范。视土壤环境管理实践需求和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制修订各类土壤环境管理工

作需要的配套技术导则、规范、指南。

鉴于土壤污染主要来自生产生活和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各类污染

物排放,土壤污染控制应通过制修订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作出规定,不纳入土壤环境标准体系。

3.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重点

按照上述思路和2014年10月31日部长专题会精神,本项目重点开展了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删除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和三级标准,细化、调整二级标准,增加选测项目,更新监测要求,补充监督实施要求;

另一方面,对建设用地补充制订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功能分类、污染物项目和筛选指导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以上工作形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

4.1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4.1.1标准定位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其中,农用地特指GB/T21010-2007规定的011水田、012水浇地、013旱地、021

果园、022茶园、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

4.1.2土壤污染物项目

原标准中土壤污染物项目10个,其中:8个为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2个为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

根据“十一五”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原标准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全国范围检出率、超标率较高,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虽然有所下降,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有一定检出率,部分监测点出现超标,也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

与此同时,“十一五”土壤污染调查发现,土壤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综合考虑污染物检出的区域特征、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污染物作用机理研究进展,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10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适用于特定地区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

4.1.3细化土壤污染物限值

土壤pH条件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土壤pH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尤其是在pH值5.5以下的土壤中活性强,而在pH值5.5以上的土壤中活性明显下降。为此,将原标准pH值小于6.5的情况进一步细分为pH≤5.5和5.5<pH ≤6.5两档,分别规定限值,将原标准中的3档(pH≤6.5,6.57.5)增加为4档(pH≤5.5,5.5<pH≤6.5,6.5

pH>7.5)。

标准修订过程中,相关各方普遍反映原标准中镉限值偏严。原标准中的镉限值是按照最保守取值原则确定的,即以最敏感粮食作物水稻籽粒中镉的食品安全标准0.2mg/kg为依据,推算出各类土壤中镉临界浓度(含量),取其最小值。对全国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不同pH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水稻在酸性土壤(pH≤4)中的土壤镉临界含量为0.3mg/kg左右;随着pH值升高,土壤中镉活性降低,包括水稻在内的农作物对土壤中镉的吸收性能降低。与水稻相比,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对土壤镉的吸收性能低,这些作物产区的土壤镉控制要求可以相应放宽。因此,不宜将0.3mg/kg作为pH<7.5的所有土壤镉含量限值。

考虑到以上情况,针对原标准按pH值7.5划分的镉含量两档限值、规定过粗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其细化为四档,按照pH值从小到大,将原标准的0.3mg/kg和0.6mg/kg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

鉴于原标准中总汞、总砷、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按pH值和用地类型分别规定的限值比较详细,且在实际应用中未出现普遍反映的不合理问题,本次修订暂未调整。

对于土壤中的铅和六六六、滴滴涕,本次修订收严了限值。

4.1.4收严土壤中铅含量限值

原标准以铅对农作物生长影响为依据,按pH条件规定了三档限值,分别为250mg/kg(pH<6.5)、300mg/kg(pH6.5-7.5)、350mg/kg(pH>7.5)。

原标准发布于1995年,此后国内外农产品中铅含量限值标准均有所收严。例如,当时的淀粉制品食品卫生标准(GB2713-81)规定的铅含量限值为1.0mg/kg,而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规定谷物及其制品中铅含量限值为0.2 mg/kg。此外,我国铅土壤环境背景水平偏低,95%范围值为10.0-56.1 mg/kg,中位值为23.5mg/kg,算术平均值为26.0mg/kg,几何平均值为23.6mg/kg。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铅污染事件,宽松的土壤铅含量限值不利于及时发现、应对铅污染问题。适度收严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有利于及时反映土壤铅含量上升、累积的趋势,也有利于分析周边污染源排放的大气、水中铅含量过高问题。

考虑到以上情况,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规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为80mg/k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技术规定》也采用80 mg/kg作为评价依据。因此,本次修订将农用地土壤铅含量限值收严为80mg/kg。

4.1.5收严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

原标准中六六六和滴滴涕限值为0.5mg/kg,主要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状况和残留水平确定。我国从1983年起禁止使用六六六和滴滴涕,经过20多年自然消解,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水平已显著降低。“十一五”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部分地区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仍有检出。

六六六和滴滴涕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首批重点控制的物质,且当前仍然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关注的重点污染物,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规定了这两项污染物限值。因此,本次修订保留这两项污染物为必测项目,限值收严为0.1mg/kg,与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一致。

4.1.6选测项目含量限值

本次修订新增10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鉴于目前国内对这些污染物项目的研究成果较少,其限值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国家的农用地土壤标准资料,以及“七五”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数据和“十一五”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未按pH值分档细化定值。

4.1.7更新监测要求

本标准更新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要求应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相关规定,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应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监测标准更新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要求随之更新。

4.1.8补充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次修订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三方面要求:

一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

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二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第28条规定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本标准作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强制实施,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面积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成本过于高昂、不可承受,本标准的实施强调两点原则:首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土壤环境质量反退化原则,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本标准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达标”;其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治理修复成本最小原则,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本标准的,对相应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应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具体结合超标地区土壤性质、农作物种类等因素进一步开展评估,准确判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因素,采取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等措施。

4.2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4.2.1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功能分类、污染物项目及健康风险筛选指导值,以及监测、实施、监督要求,适用于筛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启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4.2.2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功能分类

本标准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互相衔

接、配套,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功能分为两类:

一类为住宅类敏感用地方式,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公园绿地(G1)等,以及农村地区此类建设用地;

二类为工业类非敏感用地方式,包括GB50137-2011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用设施用地(U)等,以及农村地区此类建设用地。

两类功能相混合、不易区分时,视为一类环境功能区。

4.2.3土壤污染物项目

建设用地来源多样,既有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也有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互相变更,尤其是目前各地城市建设中大量存在“退二进三”现象,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场地变更为居住、商贸、休闲用地,具体建设用地中的土壤污染物类型、种类繁多,且因地而异。

为此,本标准规定了多项土壤污染物项目,并结合其分布情况划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基本项目是指我国土壤环境中广泛分布,或者在各类工业企业场地土壤中普遍检出的元素或化合物,主要为无机元素和多环芳烃类。选测项目是指在特定工业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中可能检出的人为制造的物质,主要是有机污染物类。

4.2.4风险筛选指导值

(1)健康风险评估方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主要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技术导则》(HJ25.3-2014)确定,外推计算相关风险评估模型参数值见表1。

表1计算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风险评估模型参数值

参数符

号参数名称单位

住宅类

敏感用地

工业类

非敏感用地

d 表层污染土壤层厚度

cm5050 thickness of surficial soils

L S 下层污染土壤层埋深

cm5050 depth of surfacial soils

d sub 下层污染土壤层厚度

cm100100 thickness of subsurfacial soils

A 污染源区面积

cm22025000020250000 Source-zone area

L gw 地下水埋深

cm150150 depth of groundwater

f om 土壤有机质含量

g·kg-11010 organic matter content in soils

ρb 土壤容重

kg·dm-3 1.5 1.5 soil bulk density

P ws 土壤含水率

kg·kg-10.10.1 soil water content

ρs 土壤颗粒密度

kg·dm-3 2.65 2.65 density of soil particulates

PM10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

mg·m-30.150.15 content of inhalable particulates in ambient air

U air 混合区风速

cm·s-1200200 ambient air velocity in mixing zone

δair 混合区高度

cm200200 mixing zone height

W 污染源区宽度

cm45004500 width of source-zone area

h cap 土壤地下水交界处毛管层厚度

cm55 capillary zone thickness

h v 非饱和土层厚度

cm145145 vadose zone thickness

θacap 毛细管层孔隙空气体积比

无量纲0.0380.038 soil air content-capillary fringe zone

θwcap 毛细管层孔隙水体积比

无量纲0.3420.342 soil water content-capillary fringe zone

U gw 地下水达西(Darcy)速率

cm·a-125002500 ground water Darcy velocity

δgw 地下水混合区厚度

cm200200 ground water mixing zone height

I 土壤中水的入渗速率

cm·a-13030 water infiltration rate

号敏感用地非敏感用地

θacrack 地基裂隙中空气体积比

无量纲0.260.26 soil air content-soil filled foundation cracks

θwcarck 地基裂隙中水体积比

无量纲0.120.12 soil water content-soil filled foundation

cracks

L crack 室内地基厚度

cm1515 thickness of enclosed-space foundation or wall

L B 室内空间体积与气态污染物入渗面积之比

cm200300 volume/infiltration area ratio of enclosed space

ER 室内空气交换速率

次·d-11220 air exchange rate of enclosed space

η地基和墙体裂隙表面积所占比例

无量纲0.010.01 areal fraction of cracks in foundations/walls

τ气态污染物入侵持续时间

a3025 averaging time for vapor flux

dP 室内室外气压差

g·cm-1·s200 differential pressure between indoor and

outdoor air

Kv 土壤透性系数

cm2 1.00×10-8 1.00×10-8 soil permeability

Zcrack 室内地面到地板底部厚度

cm1515 depth to bottom of slab

Xcrack 室内地板周长

cm34003400 slab perimeter

Ab 室内地板面积

cm2700000700000 slab area

EDa 成人暴露期

a2425 exposure duration of adults

EDc 儿童暴露期

a6-exposure duration of children

EFa 成人暴露频率

d·a-1350250 exposure frequency of adults

EFc 儿童暴露频率

d·a-1350-exposure frequency of children

EFIa 成人室内暴露频率

d·a-1262.5187.5 indoor exposure frequency of adults

EFIc 儿童室内暴露频率

d·a-1262.5-indoor exposure frequency of children

EFOa 成人室外暴露频率

d·a-187.562.5 outdoor exposure frequency of adults

EFOc 儿童室外暴露频率

d·a-187.5-outdoor exposure frequency of children

BWa 成人平均体重

kg56.856.8 average body weight of adults

BWc 儿童平均体重

kg15.915.9 average body weight of children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 —2—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详细调查:包括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水文地质调查、 —3—

焦化厂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流程说课讲解

焦化厂场地环境调查工作流程 1. 技术路线 通过对焦化厂特定的行业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现场布点、采样分析,确定焦化场地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程度及范围,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顺序为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1.1 场地环境调查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二阶段为定性评估阶段,第三阶段为定量评估阶段。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是否污染确认阶段是以采样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者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该阶段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每一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及背景点浓度,并且经过不确定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认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若场地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土壤修复时,则需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本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所需要的参数,提出详细的污染程度评估及污染范围界定,并提出治理目标与推荐治理方案。本阶段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污染场地风险调查与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风险调查与风险评估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一、场地环境评价的内容、程序 场地环境评价包含三个不同但又逐级递进的阶段。场地环境评价是否需要从一个阶段进入到下一个阶段,主要取决于场地污染状况和以及相关方的要求。场地环境评价的三个阶段为: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的污染识别;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是否污染的确认--采样与分析;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与治理措施。 场地环境评价第一阶段的目的主要是识别场地环境污染的潜在可能。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评价主要通过会谈、场地访问,对过去和现在场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污染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来识别和判断场地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如果第一阶段评价结果显示该场地可能已受污染,那么在第二阶段评价中将在疑似污染的地块进行采样分析,以确认场地是否存在污染。一旦确定场地已经受到污染,则将在第三阶段全面、详细评价污染程度及污染范围,并提出治理目标和推荐治理方案,场地环境评价编制程序见图1-1。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图1-1场地环境评价编制流程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1 2.2相关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2009)(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版) 《场地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别标准》(GB5085-200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场地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别标准》(GB5085-2007) 1.2 2.3相关技术导则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京环发〔2007〕8号) 1.3 2.4相关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2008-01) 挥发性与有机物 《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0148-199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 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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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某某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在某某三峡库移民、成立直辖市的大好机遇下,工业、城市建设得到迅猛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某某主城区内原有企业已严重影响城市发展。 根据某某市总体发展规划,主城区工业实行“退二进三”的发展战略要求,在“十五”期间已有许多企业通过关闭、破产、异地迁建等途径陆续迁出主城区。“十一五”期间在“十五”基础上搬迁某某主城区剩余数十家工业企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搬迁企业原址拟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按土地所在区位置,分别规划为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公共建设区等 某某主城区原有企业建成时间早,因历史原因,各企业虽通过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等,但“跑、冒、滴、漏”等造成生产场地土壤不同程度的污染。对企业搬迁后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可能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企业原有污染使土地的利用途径受到影响,做好搬迁企业原有场址是否受到污染,受污染后场址的修复显得极为重要。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抽出专项目资金,拟对某某市搬迁企业原厂址进行风险评估,对搬迁企业场地的作用提出科学化的建议与意见,为政府有关部门对场地开发利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某某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厂”)是机械部大型重点骨干企业,专业从事各类透平压缩机、离心制冷机和

各类风机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振兴某某机械制造业,使之成为某某的支柱产业,也为了加速推进某某主城区城市建设发展,遵循“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势,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某某厂决定整体搬迁至南岸区茶园新区。 由于某某厂在现厂址进行了四十多年的生产活动,产生的污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可能对场地造成污染。而某某厂搬迁后场址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为保障人群健康,作好场区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十分必要。 我院受某某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在对某某厂历史发展状况、各个历史时期厂区布置、主要产品、原辅材料使用和存储情况、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等情况调查基础上,识别和判断场地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初步分析公司生产环节上可能存在的排污点、污染因子、污染途径、污染范围及程度,于2007年5月编制了《某某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大纲》,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5月组织专家对评价大纲进行了评估。我院按照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大纲及评审专家组意见,委托某某市环境监测站对场地土壤进行了现场监测。 根据《某某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大纲》,在对某某厂现有场地土壤监测,进一步对某某厂原有、现在生产情况、污染排放、治理情况调查基础上,完成了企业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希望能帮助到您!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苏佰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原厂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原厂区场地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备案版) 山东省环科土壤生态发展中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 原厂区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版) 委托单位: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环科土壤生态发展中心 土壤及地下水取样检测单位:山东省国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报告编写及审查人员职责表: 职责姓名签名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审查 审核 审定

前言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市光岳路中段。1999年开始筹建,2000年12月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硫酸20万吨、复合肥30万吨,另有盐酸、氯磺酸、磷酸等副产品或中间产品,使用的原料主要有硫磺(年需量8万吨)、磷矿石(年需量22万吨)、氯化钾(年需量8万吨)、液氨(年需量5万吨),场地占地207317平方米(约311亩)。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建厂于1999年,2000年建成投产,2016年3月底停产。自建厂至停产期间,主要建设的项目有1999年20万吨/年硫基三元复合肥项目、2007年年产20万吨磷(复)肥技改项目、2007年硫基复合肥硫酸氢钾尾气处理综合利用项目。鉴于城区的不断扩展,原处市郊的老厂区逐渐靠近城区,给周边区域的安全和环保带来较大压力,企业于2016年正式停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遗留的污染物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响,并可能危害到人体的健康。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精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等文件的要求,防止场地污染造成环境风险,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必须对工业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 在此背景下,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开展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四厂原厂区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服务)的招标工作(编号:0677-1Z170921-488)。山东省环科土壤生态发展中心积极参加投标工作,并有幸中标四厂的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服务工作。中标后,我公司积极进场开展工作。环境调查工作人员开始介入时,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所有车间已全部停产,生产设施设备已拆除完毕,部分车间等建筑物主体结构未拆除。环境调查人员根据厂区原功能分区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了分区布点,共布设土壤采样点53个(包括背景点1个),地下水采样点5个,委托国衡检测对土壤及地下水样品进行了测试分析。 本报告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中所述模型对测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材料提交清单、专家个人意见表

附件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材料提交清单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A类文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材料 序号文件名收集情况是否上传系统备注1初步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有□无※□是□否 2初步调查报告公示信息□有□无※□是□否 3初步调查检测报告*□有□无※□是□否 4详细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有□无※□是□否 5详细调查报告公示信息□有□无※□是□否 6详细调查检测报告*□有□无※□是□否 7地块边界文件□有□无※□是□否 8地块边界图片□有□无※□是□否 9地块规划相关材料□有□无※□是□否 10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有□无□是□否 B类文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阶段材料 序号文件名收集情况是否上传系统备注 11风险评估报告*□有□无※□是□否 12风险评估报告公示信息□有□无※□是□否 13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有□无□是□否

C类文件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材料 序号文件名收集情况是否上传系统备注14风险管控方案*□有□无※□是□否 15风险管控设计方案□有□无□是□否 16风险管控施工方案□有□无□是□否 17风险管控竣工报告□有□无□是□否 18风险管控监理报告□有□无□是□否 19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有□无※□是□否 20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公示信息*□有□无※□是□否 21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有□无※□是□否 22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方案□有□无□是□否 23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方案□有□无□是□否 24治理与修复工程竣工报告□有□无□是□否 25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理报告□有□无□是□否 26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有□无※□是□否 27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示信息*□有□无※□是□否D类文件申报通用材料 2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 复治理效果评估评审申请表* □有□无□是□否 29申请人承诺书*□有□无□是□否 30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有□无□是□否 注:1.标注有“*”号的必须提交纸质材料 2.标注有“※”号需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 3.走到后一阶段的地块需连同前一段阶段资料一并提交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详细调查、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1.1项目背景和来由 1.2编制目的和原则 1.3调查范围 1.4编制依据 1.5调查方法 1.6技术路线 2地块概况 2.1地块地理位置 2.2区域环境概况 2.3周边敏感目标 2.4地块现状和历史 2.5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 2.6地块利用规划 3污染识别 3.1调查区域内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2调查区域周边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3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 3.4地块前期监测资料 3.5地块概念模型 3.6污染识别结论 4布点与采样 4.1采样点设置 4.2样品采集 4.3样品保存与流转 4.4样品分析方案 4.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调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5.1筛选标准 5.2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5.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划定 6初步调查结论与建议 7附件(地块权属信息、现场踏勘照片、人员访谈记录表、现场记录照片、现场采样记录单、监测井建设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加盖CMA章)、质量控制结果、样品追踪监管记录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前言 2概述 2.1调查目的和原则 2.2调查范围 2.3调查依据 2.4调查方法 3地块概况 3.1区域环境状况 3.2敏感目标 3.3地块现状和历史 3.4相邻地块使用现状和历史 3.5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总结 4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 4.1工作计划 4.2现场探测方法和程序 4.3采样方法和程序 4.4实验室分析 4.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结果和评价 5.1地块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土壤风险评估技术

1,对比场地评估技术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分为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是指 针对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的场地条件,评价场地上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可能性的技术方法;污染场地生态风险评估是评价场地污染物对植物、动物和特定区域的生 态系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大小。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考虑到多种污染物可能同时存在于场地不同的介质之中,如土壤、 空气、水、食物和尘埃等,通过分析与受体相关的多种暴露途径,实现对多介质的健康风险 评估;以可接受健康风险水平为出发点,提出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修复目标值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内容: “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和“确定土壤修复目标值”五部分内容。 “暴露评估”就以下技术内容进行了规定: (1)典型用地方式下,土壤污染的暴露情景、主要暴露途径和敏感人群;(2)室内和室外空气中来自土壤(地下水)的污染物的浓度预测模型; (3)主要暴露途径的风险评估模型及模型参数的取值方法。 (4)人体暴露量的计算。 “毒性评估”部分规定了污染物的毒理性质参数取值、确定污染物理化性质参数取值和确定污染物的地下水环境标准值。 “风险表征”部分规定了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计算方法、进行风险的空间表征、基于 致癌和非致癌风险的土壤修复限值的计算、不确定性分析等内容。 “确定土壤修复限值”部分则基于可接受的风险,计算关注污染物基于场地所有可能暴露途 径致癌风险的修复目标值和非致癌风险的修复目标值。 2, 从土壤污染现状与潜在风险的不同角度,采用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与生态风险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对污染土壤进行评估,把传统的化学指标与生态毒理指标结合起来,更能够准确地衡量土壤的污染程度。 (1)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土壤污染程度采用单项污染指数和内梅罗污染指数进行评价,根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对土壤的等级划分,采用内梅罗污染指数划定污染等级。 (2)生态风险评估。目前,中国尚无测定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等污染物生态毒性的标准分析方法。 污染土壤的分级结合污染场地的再利用要求,提出将土壤的污染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1级:土壤基本无污染或轻度污染,土壤不必处理可以利用(非农业用途) 。判别方法:急毒性与遗传毒性都在3级以下,同时污染物浓度达到轻度污染以下。 2级:土壤中度污染或轻度污染,需作适当处理或可选择性利用。判别方法:急毒性与遗传毒性都在2~3级之间,同时污染物浓度也在中度污染以下。 3级:土壤为重度污染,必须处理后方可利用。在未处理前,该污染场地应作为红线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报告模板

重庆市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目录

前言 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在重庆三峡库移民、成立直辖市的大好机遇下,工业、城市建设得到迅猛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重庆主城区内原有企业已严重影响城市发展。 根据重庆市总体发展规划,主城区工业实行“退二进三”的发展战略要求,在“十五”期间已有许多企业通过关闭、破产、异地迁建等途径陆续迁出主城区。“十一五”期间在“十五”基础上搬迁重庆主城区剩余数十家工业企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搬迁企业原址拟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按土地所在区位置,分别规划为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公共建设区等 重庆主城区原有企业建成时间早,因历史原因,各企业虽通过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等,但“跑、冒、滴、漏”等造成生产场地土壤不同程度的污染。对企业搬迁后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可能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企业原有污染使土地的利用途径受到影响,做好搬迁企业原有场址是否受到污染,受污染后场址的修复显得极为重要。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抽出专项目资金,拟对重庆市搬迁企业原厂址进行风险评估,对搬迁企业场地的作用提出科学化的建议与意见,为政府有关部门对场地开发利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庆汇凯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凯厂”)是机械部大型重点骨干企业,专业从事各类透平压缩机、离心制冷机和

各类风机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振兴重庆机械制造业,使之成为重庆的支柱产业,也为了加速推进重庆主城区城市建设发展,遵循“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势,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汇凯厂决定整体搬迁至南岸区茶园新区。 由于汇凯厂在现厂址进行了四十多年的生产活动,产生的污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可能对场地造成污染。而汇凯厂搬迁后场址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为保障人群健康,作好场区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十分必要。 我院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在对汇凯厂历史发展状况、各个历史时期厂区布置、主要产品、原辅材料使用和存储情况、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等情况调查基础上,识别和判断场地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初步分析公司生产环节上可能存在的排污点、污染因子、污染途径、污染范围及程度,于2007年5月编制了《重庆汇凯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大纲》,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5月组织专家对评价大纲进行了评估。我院按照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大纲及评审专家组意见,委托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对场地土壤进行了现场监测。 根据《重庆汇凯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大纲》,在对汇凯厂现有场地土壤监测,进一步对汇凯厂原有、现在生产情况、污染排放、治理情况调查基础上,完成了企业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

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土壤修复XX与工作流程

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土壤修复XX与工作流程 一、工作内容简介 (1)场地环境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指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 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结束。 第二阶段:是以采样和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 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 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第三阶段: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2)场地环境调查 在场地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 如计算得到的场地风险结果未超过可接受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场地风险结果超过可接受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 风险控制值是指根据标准规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标准确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3)土壤修复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附件4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关于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现说明如下: 一、标准起草过程 2006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工作。2009年,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意见,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数据分析,编制单位于2015年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69号)第一次征求意见;8月,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1320号)再次征求意见;10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议会,原则通过审

议;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年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号)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地土壤标准概况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针对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有的是人体健康,有的是生态环境(如土壤生物),有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作物生长(防止减产)。在制定方法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主要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制定(如加拿大);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护目标的,主要基于有关土壤/作物数据,利用统计方法制定(如德国)。 三、标准的定位和保护目标 根据《土十条》要求,我国现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农用地分类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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