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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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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xx市地质条件复杂,地

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

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

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 4 米(含 4 米)的基

坑,或开挖深度少于 4 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

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

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

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

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

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

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

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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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

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 不得肢解。地

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整个施工过程

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

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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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 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

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 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 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

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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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

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 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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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

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

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

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

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

5.6.1 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

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 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 3 倍于基坑深度范围

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

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

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

后18 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

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

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

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

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精品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精品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在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综合管廊运营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精品

基坑支护工程的控制要点

基坑支护工程的控制要点 梅永仿 摘要:参照相关桩基技术规范,并结合具体的基坑支护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具体阐述了钻孔灌注桩、深层搅拌桩、冠梁及支撑、基坑降水、基坑监测以及土方开挖等各道工序的控制要点。 一、工程概况简述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建设的两幢军官高层住宅楼,位于河西新区应天西路“新百花园”住宅小区东北侧,该拟建两幢高层层高分别为11层和17层。计划两幢地下结构施工利用一个基坑,基坑支护方案由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总公司设计。该基坑大致呈长方形,东西向长度约96m,南北向长度约24 m,基坑开挖深度为自然地面下4.6m,局部挖深5.4m。北邻鄂尔多斯厂房,距离17米,南邻七层住宅,距离10米左右,东西两侧为道路。 二、基坑支护方案 1、基坑北侧: 1.1、东西两端长各为15.4m和13.2m段。该两段支护形式采用钻孔灌注桩悬臂支护,桩径为Φ800,桩心距1000,有效桩长13.0m,钢筋笼主筋为12Φ18,砼标号为C30。外侧采用双排深搅桩作止水帷幕。双轴深层搅拌桩桩径Φ700,桩长10.0m,排与排搭接200,横向桩心距1000,水泥采用P.O3 2.5级,掺和量为15%,水灰比0.5~0.6。搅拌桩及灌注桩顶做冠梁。 1.2、中间段长度为7 2.6 m,支护形式采用格栅状水泥土搅拌桩作为重力式挡墙结构,其中cd 、ef 、gh段墙宽4.2 m,桩长10.0m,布置8排格栅式Φ700双轴搅拌桩(内、外各两排,中间4排,格栅间距3 m)。De 、fg段坑内增加两排,布置10排,墙宽5.2 m,桩长12.0 m。桩顶做厚200砼压顶板。为保证压顶板与搅拌桩紧密连接,在施工好的搅拌桩上部插入Φ50~80,长度3米,间距1米的毛竹。 2、基坑西侧: 该段总长为40.69 m,采用钻孔灌注桩悬臂支护结构,桩长13.0 m,西北、西南拐角各增设一道砼水平角支撑,支撑构造详见剖面图。Iq段采用单排深搅止水帷幕,其余采用双排深搅止水帷幕。深搅桩长10.0m。 3、基坑南侧: 3.1、主要采用钻孔灌注桩悬臂支护,同时在此段增设四处双排桩进一步约束基坑变形。增设的外排桩以8根为一组,桩心间距2000,桩长13.0m,桩径Φ800,按每组间距8米均匀布置。内排钻孔灌注桩仍为桩径Φ800,桩长13.0m,桩心距1000。内外排桩心间距为2.2m。 3.2、在双排桩之间布设两排双轴深搅桩止水,桩长10.0m。

深基坑管理规定完整版

深基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

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水贝金座大厦项目 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批人: 裕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贝金座大厦项目部 2013年 03月10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 (2) 三、安全监理人员及职责 (3)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流程 (4) 五、事前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5) 六、事中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6 七、事后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7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简介 (2)场地位置及基本情况: 水贝金座大厦是深圳市特力吉盟有限公司计划在深圳水贝珠宝产业园内投资建设的商业及研发生产建筑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罗湖区贝丽北路以西、布心路以南。拟建项目建筑主体分为地上及地下建筑两部分,地上建筑包括6层商业裙楼以及15层生产研发塔楼,地下建筑为3层地下室,用地面积4664.36M2,结构高度99.60M,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建筑物的建筑及结构基本情况统计简表 1.2.地层概况 根据钻探揭露,场地分布的地层主要有人工填土层、第四系残积层,下伏基岩为震旦系混合岩。其野外特征按自上而下的顺序为:人工填土层、第四系残积层、震旦系混合岩。 2.2.2基坑周边环境 周边环境简单,基坑周边10m范围内一栋建筑物、无市政管线。 二、编制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7.《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2008) 8.《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2012) 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

建筑工程基坑支护的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基坑支护的施工管理 摘要:随着现代化城市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大幅上涨,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建筑工程的地下工程和地下室空间也逐渐被开发出来,在这个背景下,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在建筑工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功能。因此,本文介绍了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施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筑工程中基坑支护应遵循的原则和管理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 1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施工存在的问题 1.1边坡修理不合理 边坡修理是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顺利施工的根本前提和基础,但是在实际施工中,由于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一味追求施工进度,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存在着随意施工、盲目施工等问题,使得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出现挖少或者挖多的现象,再加上边坡修理不够到位,采取的施工工艺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质量。 1.2 施工设计和实际施工存在很大差异 施工设计是指导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的重要保障,但是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支护施工设计时,没有深入了解施工现场的水文条件、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使得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设计和实际施工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搅拌水泥时水泥的掺加量不符合施工设计方案,水泥支护强度不足,导致水泥土容易变形或者出现裂缝,影响了深基坑支护施工的稳定性。同时,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中,一些施工单位还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施工材料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深基坑支护施工要求,给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埋下很多质量隐患。 1.3附近建筑物遭破坏 由于深基坑支护施工是对地基的深入改造与施工,被施工工程建筑物附近的工程地基也可能受到影响、遭到破坏,具体源自以下方面:第一,不合理的开挖施工、地下水的平衡度失调等导致建筑工程地基也变得不再平衡,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现象,造成附近建筑物塌陷、倾倒,甚至遭到破坏等。第二,基坑支护施工中地面堆积了土石方,这些土石方对附近建筑物桩体形成侧向剪力,导致附近建筑物遭到破坏。第三,不合理的机械操作。例如:土石方挖掘施工中未能考虑到附近建筑物地基的安全,盲目开挖,使得机械设备破坏了原有的建筑工程地基。 1.4深基坑环境复杂性 设计基坑工程支护的时候因为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之这些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和无法预知性,所以,施工遇到的问题不可能全部被考虑周全,由于地质调查覆盖的程度不同,现实中存在的软弱地层或涌水地层等可能没有勘查到,所以应该提前制定好应急预防机制,从最大程度上使施工不会受到太多因素的阻碍和制约。 2建筑工程中基坑支护应遵循的原则 基坑支护体设计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科学严谨的制定设计方案,应充分做到以下几点: 2.1 摒弃腐朽落后的传统观念,加大对新科技的利用力度 不能固守旧有传统,要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当下,唯一的计算方式还未在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领域出现和确立,一般来说都是现学现用,还在探索过程当中。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需要创新,一旦固守传统,很难有突破性的进展。 2.2 重视支护结构理论和材料的试验研究,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 一个理论再正确,如果不经过实践检验、不正式使用,都不会得到长足的发展。此外,在我国普遍存在只重视理论,不重视实践的现象,这也是我们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所在。同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高层建筑应运而生,使得我国的施工数据和材料得到丰富,但是,数据和材料具备了,具体试验却没有开展,最终很难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的理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 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 ]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10月30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 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三条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深圳市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工作的通知 深建协字(2009)第04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我会已于2008年4月3日起面向全市施工企业开展这方面的服务工作。认证工作开展一年来,社会反映较好,认证工作量也较大。同时一些企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见附件一),新的办法对专项方案编制、认证及验收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要求。针对我会在开展专项方案认证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要求 1. 施工企业向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申请方案论证,论证方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基坑支护控制要点

基坑支护控制控制要点 1、施工前的控制要点 1.1支护方案的设计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性是直接影响深基坑支护工程成败的关键因素,一个成功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施工技术可行。在我国,深基坑的出现较晚,深基坑支护设计日趋成熟,但设计参数众多,地质不明因素的影响,使设计工作的难度加大。据资料统计,在基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占总数的43%。设计原因主要表现在:无证挂靠设计、盲目设计、参数取值错误、地下水处理方法失误、支护方案选择不当等。如杭州地铁一号线车站发生钢结构支撑整体性变形塌方后,现要求所有在建或者设计的地铁车站第一道支撑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设计人员应具有较强力学知识(理论、材料、结构、流体、土力学)和地基与基础等多学科的知识,又要有丰富边坡支护设计经验,熟悉当地的水文地质状况和特点,在结合建筑及周围环境特点的基础上,设计出经济合理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其次,工程人员在施工前应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理解设计意图,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以掌握方案,在施工组织时,使各个组成部分、各道工序协调有序。再次,业主方应了解深基坑支护的重要性,选择有经验的设计单位设计支护方案。 1.2施工专项方案审定 施工专项方案是具体指导施工的重要文件。但在目前,有些单位往往是照搬他人的方案;有的虽说是按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的,但控制要点不具体,措

施针对性不强,基本上无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方案,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坚决要求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申报,特别复杂的方案可组织专家汇审,待总监审批后方能实施。审核内容主要有:施工平面图、基坑的支护方式、基坑开挖方式、降水措施、施工工期、监测布置的合理性等。 1.3施工单位的选择 由于深基坑支护的专业特殊性,其施工应由具有施工资质与能力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整体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应选择社会信誉好、技术力量强、施工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最好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历,同时应防止层层转包、“层层剥皮”,以致影响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 2、施工过程中的控制要点 施工阶段是项目实施的关键阶段,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和当地水文气候条件,结合当地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经验和条件,确定工程的关键项目,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核,并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1深基坑工程的施工 深基坑工程包括挖土、挡土、围护、防水等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施工失败,甚至造成事故。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程、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各施工要点要制定具体措施,并加强过程控制。例如,确定土方开挖方案时,应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拍照和录像,对地质勘测报告、周围建筑物及地下设施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对特殊土质需精心组织施工,膨胀土地区不宜在雨季开挖,软土地区分层开挖的深度不宜太大。若挖土高差太大或挖土进度过快,极易改变土体原

南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

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

目录

1.工程概况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2.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及依据 2.1文件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e)《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f)《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 2.2规范依据 a)《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2-2002) b)《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120-2012) c)《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0007-2011) d)《建筑桩基技术规范》(94-2008) e)《工程测量规范》(50026-2007) f)《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9-2011) g)《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2005) h)《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59-91) i)《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79-2012) j)《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50010-2010)

k)《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 l)《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18-2012) m)) n)《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50330-2002)(2011年版) o)《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 22:2005 ) p)《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50086-2001) q)《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107-2003) r)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对基坑有关的技术法规 如遇遗漏所需施工的工程规范,投标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不一致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应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 3.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负责基坑支护设计图纸范围的所有基坑支护体系的施工。 b)负责基坑支护、降水方案专家评审,并确保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专家审查通过; c)负责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委托支护桩及其他相关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 d)施工前,投标人须提交场地现状勘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临近场地、道路、周边建筑 现状以及周边市政管线现状等; e)投标人须负责收集场地周边建筑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并须复核基坑支护设计以保证基坑支护方案 不会破坏周边建筑,投标人须保证所收集的资料范围和内容能满足基坑审批要求; f)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投标人应编制和提交基坑监测方案,监测内容应包括基坑周边的市政管 线(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管线、高压电缆线、上水管、下水管、信息管线以及燃气管线等)及周边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车站施工深基坑值班室各类工作,促使现场管理工作达到“可防可控”的目标,确保施工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深基坑管理制度 2.1 深基坑值班制度 1、在现场建立值班室门卫。由项目部抽调门卫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室必须安设施工员、领导、医院的电话。 2、门岗对进入深基坑的人员有安全告知义务,严禁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深基坑,对无关人员门岗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 2.2 进深基坑人员登记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站施工规范化建设,增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修养,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确保工程质量,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等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进出深基坑登记制度(范围:所有进、出深基坑人员) 2、登记的具体要求 ①进入深基坑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先登记。所有进入深基坑施工人员应登记上岗,下班或出深基坑后要登记销号。值班员认真作好出入现场人员的统计。凡需进入深基坑的人员,特别是零星进出深基坑作业人员,必须在进入深基坑前在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去向及工作内容,

并且出深基坑后必须及时向值班室登记室汇报。 ②上级领导及其它非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深基坑除实行安全检查,也应在《进、出深基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应注明进深基坑原因、进出深基坑时间。 ③作业人员进深基坑出深基坑后,进行销号,严禁他人代签或不签。 三、现场门岗岗位职责 1、在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安质部的指导,应熟练掌握车站施工的相关知识,随时了解深基坑内施工状况。 2、负责现场进入深基坑人员的安全检查、登记工作。 3、负责对进入现场物资的检查,进入深基坑的物资必须由运送员随同,门岗核查后,登记后方可运入深基坑内。 4、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机械设备进入深基坑内,门岗必须对车辆驾驶室、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否则门岗有权禁止进入深基坑。 5、负责现场深基坑的警戒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负责对进深基坑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和销号工作,并严格执行登记和销号制度。 7、门岗实行24h值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负责值班室内卫生的清理工作。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

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与管理分析 杜起川

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与管理分析杜起川 发表时间:2019-09-04T16:13:05.943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12期作者:杜起川 [导读] 本文阐述了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主要特征,对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要点与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深基坑支护施工质量对现代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对于保障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主要特征,对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要点与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深基坑支护施工;特征;土木工程;施工要点;施工管理; 深基坑通常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因此为了保障土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以下就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与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 1、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主要特征 深基坑支护形式会随着基坑形式变化而变化,并且其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区域性特征。深基坑支护的区域性比较突出,由于地理条件、人文环境不同,深基坑支护工程也就有所不同,即便地理位置相同,深基坑支护性质也会有所差别。因此,在对深基坑进行挖掘过程中,应当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施工方案;第二、具备一定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特征。一般深基坑支护工程都是临时工程,大部分施工单位所投入的资金比较少,很难充分准备安全措施防范等各个方面,加大了工程施工所存在的风险。 2、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要点分析 2.1熟悉了解深基坑支护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前,需要熟悉深基坑支护施工场地及周边、地表至支护结构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地层结构、岩土性状、含水层性质、地下水位、渗透系数等;了解建筑场地及其附近的地下管线、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结构形式及埋设时间等。对已有邻近建筑的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应熟悉已存邻近建筑的位置、层数、高度、结构类型、基础类型,此外,也应掌握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的其他条件,如基坑周围的地面排水情况,地面雨水、流水、上下水管线排人或漏人基坑的可能性以及基坑附近的地面堆载及大型车辆的动、静荷载。 2.2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土方开挖施工要点分析。土方开挖较容易产生扬尘,影响深基坑支护施工周围的环境,需利用有效的开挖方法,才可控制尘土污染,营造优质的施工环境。例如:某大型建筑深基坑土方开挖时,选择分层开挖的方法,一边开挖一边运出土体,适当清理基坑环境,以免产生过量的尘土,该工程非常注重土方开挖的速度,通过控制速度配合土方开挖的进程,由此安全保护基坑,一旦土方开挖中出现不良现象,立刻暂停开挖,及时处理土方开挖中的问题。 2.3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支护桩施工要点分析。支护桩施工可以采用人工方式,结合钢筋混凝土,保障支护桩的稳定性。以某建筑深基坑支护中的灌注桩为例,分析支护桩施工。该工程利用吊桶的方式,开挖支护桩部分的土方,合理控制土方开挖的数量,还需分析灌注桩的配置,保障现场开挖的质量。该工程灌注桩施工中,具备多个技术点,如:灌注桩制作技术,既要严格遵循支护桩施工的数据要求,又要符合该建筑现场支护的实际需要,由此才可保障该工程灌注桩的性能质量。 2.4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锚杆支护施工要点。锚杆支护施工可以强化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的稳定性,支撑深基坑的承拉力。锚杆承拉一方要连接深基坑的内部地基,另一方要通过牵拉的方式提供足量的承载力,满足锚杆施工的力度需求。深基坑支护中的锚杆施工较为繁琐,涉及多项参数的标准控制。首先要找准锚杆施工的标准高度,确保土层锚固的顺利施工,利用机械工具在特定的位置处进行钻孔;然后是注浆,利用水泥、砂石等注浆原料,强化锚杆施工的稳定度,注浆过程中需要严谨控制原料质量,以免影响锚杆施工的基础稳定;最后安装钢体结构,包括台座、梁板部分,根据钢体结构的安装程度,合理安排张拉锚固,参考锚杆施工张拉锚固方面的参数设计,保障张拉锚固的受力符合设计标准。 3、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分析 3.1做好专家论证工作。超过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其中深基坑支护属于专家论证的范畴。一般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深基坑支护的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2严格支护技术的选择。中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支护技术通常有三种,即悬臂式、重力式以及混合式。当选择悬臂式的时候,就是借助岩层来保护稳定结构,当然悬臂式有自己的局限性,就是只适合浅层开挖以及土质较好的施工环境。对于重力式挡土墙支护措施来说,它是对自身的重量做到依靠,使得支护结构在各种压力之下可以对其平衡的保护,另外对混合式支护结构来说,它是采用锚杆的方武来进行支护,对锚杆机喷射混凝土面层进行使用,使得其相互之间做到依存。 3.3合理编制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支护设计、降水或截水设计、土方开挖设计和监测设计等。支护设计主要满足边坡和支护结构稳定的要求,既不产生倾覆、滑移、整体或局部失稳,基坑底部不产生隆起、管涌,锚杆部位不致抗拔失效,同时必须满足水平位移和地基沉降不超过允许值,支护结构构件本身受荷后不致弯曲折断,剪断和压弯。基坑支护常用的几种方法有坡率法、排桩支护、钢板桩支护、地下连墙支护、土钉墙支护、深层搅拌支护等。降水设计应控制由降水引起的地基沉降不致对邻近的重要管线产生过量沉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危及其安全;地下水控制常用的几种方法有明沟排水、电渗降水、轻型井点降水、管井降水等。截水帷幕应控制不致因渗漏而引起水土流失和过大的变形。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高压喷射注浆、深层搅拌;土方开挖设计应满足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适时的原则,确保土方开挖安全、运输合理;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前应作好设计交底,针对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的施工工艺和作业条件,制定策略得力、针对性强、合理全面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充分认识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的难点、重点和施工工艺的特点,安全控制目标恰当,保证策略到位,施工组织合理,检验监测严谨。对不同的基坑支护方式,施工的难点和要点有所不同,但总体要求基本一致。一是对施工工艺要熟悉,掌握基本的施工参数;二是要掌握主要施工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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