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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有关规定所附

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

走访亲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分区:

第I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

城路所围合区域;

第II区域:第I区域以外主城区。

双阳城区参照第I区域执行,规划区内的其它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

机动车泊位。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

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

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

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自备车位除外)。

六、各类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必须保证不少于配建总泊位数8%的地面停车泊

位数,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型客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

优先使用该车位,商业开发密度较高区域(商圈、未来城市新中心)在保证基

本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地面停车泊位可适当酌减。

七、住宅用地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它住宅均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商品房配建指

标执行。

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此外,在依据附表规定设置的配建停车位之外,还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不少于居住户数3%的访客停车位。

九、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停车泊位数应与住宅配建停车泊位数分别计算,停车场出入口及交通流线应进行分别考虑,停车设施形式以地面停车为主。

十、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公交枢纽、综合交通枢纽、殡葬用地、I区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及II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大型建筑物,交通敏感区域重点建筑等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十二、在涉及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商业步行街区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十三、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四、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车型

机动车

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

车位换算值0.7 1 2 2.5 3.5

十五、各类建筑物每100个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每设置一个残疾人专用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型客车位的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型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十六、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七、本规定的建筑物配建指标值均为下限,即项目建设时配建的停车位不应低于本规定指标值。

十八、鼓励各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面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十九、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办公区域参照本标准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配建指标执行,其它区域参照本标准医疗卫生用地住院部配建标准执行。

长春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长春市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发行指引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缓解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的因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而导致的停车难问题,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城市停车场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 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 70%和 75%;主体评级 AAA 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 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 GDP 的比值超过 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三、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XX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X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XX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X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XX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X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X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X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X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X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XX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XX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X郭艳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X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

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 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可由基本停车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形通道。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

智慧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智慧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1.1编制说明 1.1.1估算依据 (1)《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 (2)《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 (3)《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计价依据》(信息产业部,2005)。 (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修订)。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 (6)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7)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1.1.2估算说明 本项目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遵循“符合规范、结合实际、经济合理、

不重不漏、计算正确”的指导原则。有关取费标准说明如下:(1)工程费 1)基础环境建设费用,包括基础硬件、软件、UPS供电、空调、消防设施等建设的费用。 2)核心数据库整合与建库费用,按静态交通智能化对数据要求,对信息进行整合和建库费用,参照国家测绘局的测绘产品定额和其他行业数据整合费用来计算总费用。 3)标准研制费用,按照建设内容,在梳理和完善已有标准化体系的基础上,针对具体建设内容,研制建设相关标准,重点是数据库整合和共享服务、信息系统接口、数据交换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2)其他工程费 1)设计费,涵盖前期研究及可行性报告编制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费用,以及项目调研、专家征求意见、项目评审等费用。 2)监理费,包括营业系统建设、数据库整合建库、系统集成等的监理费用,按工程费用合计的约3%计算。 3)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工程费用的约1%计算,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管理部门的协调费、管理费、会议费等。 4)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55号)的规定,系统集成费应按照软硬件采购费用的6%-8%进行估算,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议取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报批稿)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 3基本规定 (3) 4设置规则 (5)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 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 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 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 5配建指标 (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Set of Rules (5) 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 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 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 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 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 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 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 5 Parking Standard (13)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一、规划背景及编制过程 1、规划背景 随着城市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已列入市委、市政府近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泊位资源化、建设多元化、管理两元化、设施智能化”的停车场建设发展思路,编制了《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2、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单位对中心城区约5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停车资源进行了普查,对各类停车位、实际停车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现状停车资源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报告,并对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进行了选址规划,形成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说明书等)。 二、规划范围和年限

1、规划范围 本次停车场规划的范围为市内六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由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城市建设相对密集区,因此我们主要针对该区域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市南、市北、李沧、黄岛、崂山中心区及城阳中心区,面积约590平方公里。 2、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为2011年—2020年,近期到2015年。 三、规划依据 1、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文;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依据文件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上报稿); 《青岛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 《青岛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2年)》;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分析与展望59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分析与展望 摘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城市里建筑物必须要配备相应的停车场,并且, 除了建筑物必须配备的停车设施外,城市还必须配有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本 文将借鉴外国发的国家和国内城市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 我国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建设,展望城 市建设的美好明天。 关键词: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展望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对象是城市里所有的汽车使用者,为他们提供车辆的 停放位置。但现如今,我国城市公共停车场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比如公共泊 位不足、停车诱导设施不完善造成停车难、占道停车等现象,导致城市路网交通 功能紊乱。因此,城市发展首先应该要在城市停车场建设方面做出改变。 一、国外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 (1)日本 在日本主要推行的是购车配置车位政策。日本在停车场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十分完善。他们的《停车场法》,《城市规划法》,《消防法》以及《道路 交通法》等等法规在实际应用当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非 常支持民间投资。日本的停车场税收制度和停车场建设补助制度,给予民间投资 在税务方面的优惠,并且在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停车场建设规划的时候给予一定的 补助。并且鼓励社会资本融资贷款。在社会资本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进行融资贷 款时,通过简化他们的手续,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日本的智能化停 车管理也十分先进,将停车场车位数据进行统计管理,通过电子设备收集附近停 车场信息,再将反馈到用户手机上,给用户停车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新加坡 在新加坡,停车场建设是作为整体交通管制的,并且,新加坡政府限制乘使 用小汽车,实行高峰期收费政策。新加坡陆路交通局建造了一个全自动化停车场。,只要把车子放在停车场入口电梯内,走出电梯启动程序,再输入密码,系 统就会自动找到空置的停车位,把车子放到电脑分配的位置上。这种全自动化的 停车场,缓解了当地车位紧张的问题。 二、国内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 (1)青岛 青岛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力量并存的目管理模式,对城市公共停车场进行建 设和管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并且在土地还有税收等等方面提 供政策支持。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去,推出了政府 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这种从社会资本中引入资本的管理模式极大地减少了政 府的财政压力。而政府与社会资本相互协作,也能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进行 得更加高效有序。 (2)北京 北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在对城市停车收费管理方面表态,推行差别化价格管理政策,把北京市占道停车场区域划分为三类。三环路以内地 区以及中央商务区,中关村地区等等四个重点区域为一类;三环以内的地区除了 一类地区外地区与五环路以内地区为二类;五环路第一外地区为三类地区。并且 政策要求根据教育绿地等地点的地下空间,开通建设,争取开通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各地区市建设项目开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 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0年(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规范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 规范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 配建标准的讲解 一.制定背景 “十五”期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全省生产总值(GDP)从2000年的6036.3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3365亿元,2005年人均GDP达到3363美元。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五普”口径)达54%,比2000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城市规模急剧扩张,城市汽车拥有量迅速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城市交通问题愈来愈严重,城市停车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停车难成为全省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省原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配建标准较低。由于该规则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我国的机动车整体发展水平较低,配建标准整体水平也较低,尤其是对普通住宅停车设施未作规定。 2.分类粗糙,标准单一。例如将旅馆划分为两种类型,接待国

外旅客和接待国内旅客;住宅划分为外国人、华侨住宅和普通住宅两种;办公划分也以是否涉外分为两类。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这些界限已不是建筑物之间的主要区别。 3.没有体现区位差别。同一城市中,由于土地使用存在性质、功能、区位上的不同特点,使各区域在城市的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中占有各自的地位,也使城市中各区域在停车需求的强度方面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省的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为城市的配置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一定的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过程 本《标准》于2003年9月接受任务,2005年6月结题。2005年8月1日颁布。历时近两年。期间进行了全省8个城市的调查,这8个城市中大城市1个、中等城市1个,小城市6个,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参考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计标准与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资料。初稿在全省建设系统和交警系统征集了意见,通过多次修改和省内两次专家评审,最后定稿。

停车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一、停车系统现状与分析 1.1停车设施分类 停车设施按车辆停放位置不同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按服务对象不同分为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本次研究根据东莞市区停车设施供应现状, 将规划范围内的停车设施划分为以下三种: 1、路边停车场。指停放在道路用地控制线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如花园路 路边停车场。 2、路外公共停车场。指位于道路用地之外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投资 和建设相对独立的停车场所,如东门广场地下停车场。 3、配建停车场。指在各类公共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 车服务的停车场,如东华医院院内停车场。根据管理规定不同,配建停车场又 分为对外、对内两部分,其中利用建筑退缩停放车辆的部分被本次研究归为配 建停车场的对外开放部分。 1.2停车调查 掌握翔实的城市停车现状资料和问题是进行停车系统规划的基础。为摸清东莞市区停车基本情况,研究在市城建规划局的统一安排下,在城管部门、各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或规划处的大力协助下,进行了部门访谈、停车设施核实调查、停车特征调查及现场实地勘察三项调查。 1、部门访谈。收集有关东莞市区停车规划、建设与管理等基础资料。 2、停车设施摸底调查。研究在2003 年现状停车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出自《东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库)规划(2005—2020)》),对2003—2008 年间新增或改建路外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进行统计核实,并对各区路边停车场进行了摸底式基础调查。 3、停车特征调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2处路边停车场、3 处路外公共停车场、11 处配建停车场进行连续12 小时的停车特征调查,同时对以上停车场的机动车驾驶员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 年2 月

目录 1 总则· ··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 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 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 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 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 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 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 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 辆以上 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 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 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

城市停车场建设PPP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停车场建设PPP项目实施方案(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自由编辑) - 1 -

城市停车场建设PPP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某某县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 2、项目所属领域类型 所属领域为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类型为新建。 3、项目实施地基本情况 某某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全县辖21个乡镇,1个省级开发区,1041个村(居),总面积164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53.8万亩,总人口124万人。某某县历史悠久,是千年古县,春秋时期筑城名郓。某某县是水浒故事的发祥地、宋江的家乡,素有“水浒一百单八将、七十二名在某某”之说,水浒文化旅游资源丰富,被评为山东省首批旅游强县,荣膺“中国好汉之乡”称号。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源远流长,是闻名全国的“戏曲之乡”、“武术之乡”、“书画之乡”、“古筝之乡”。2014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98亿元,可比增长10.6%;完成地方财政收入21.4亿元,增长18.6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1377元、10699元,分别增长10.2%、13%;全社会供电量达到23.2亿千瓦时,增长12.3%;2014年底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76.7亿元、新增 - 2 -

43.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2亿元、新增32亿元。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社会用电量、一般工商业用电量、各项存款余额、居民存款余额、私人汽车拥有量、在职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标准等各项指标均居菏泽市前列。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某某县城,主要位于唐塔广场、坝头桥东部、蒋庙灯塔广场、胜利广场、郭林桥西广场等地点。其中,唐塔广场、坝头桥东部是县城中心地带两大商圈,周边道路四通八达,商铺林立,车流众多,停车难的问题一直非常突出;蒋庙灯塔广场、胜利广场、郭林桥西广场是某某南部新区规划中的三大车流、人流、物流交汇地,是未来某某重点发展的商务政务中心,对停车场的需求较为迫切。 4、项目技术路线 项目建设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材料选择上,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功能布局、道路系统、绿化景观系统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形成统一整体。地下车库两个主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上,每个出入口10.0m宽为双车道,相隔约400m,人员出入口主要设计在公共绿化上,结合园林景观区与环境进一步的融合(详见总平面布置图)。增强了竖向空间,提升了空间丰富感,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形成丰富、,利于全方位营造高品质生活空间。设置地下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地下车库采用白色内墙涂料,地面采用细石混凝土,楼梯地面口部以浅色天然石材、板材外墙涂料,材料粗朴而富 - 3 -

DB33 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杭州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 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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