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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三篇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三篇

篇一: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

(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

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 投保人

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

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6)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

(2)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8);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13)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违法施工期间;

(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3)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9)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6.10)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采取本保险合同2.5第(二)、(三)种交费方式的,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当日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前,工程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工程因故完全停工,投保人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手续。工程复工后,投保人应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未竣工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累计延期不超过180日的,不需交纳保险费;累计延期超过180日的,按超出时间交纳延期保费。

(4)在保险期间内,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增加的,在投保人补交工程造价、工程

面积变更部分保费后,如涉及工期延长,保险人可依据变更后施工合同办理保险期间延期手续,并不再按照本条(3)约定收取延期保费。

2.5 保险费

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1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

(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

累计延期期限超过180日的需按下列公式计算延期保险费:

延期保险费=项目总造价×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累计延长期限-180日)/投保时提供的工程合同施工期限]

项目新增造价补收保险费=项目新增造价×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

(三)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

累计延期期限超过180日的需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延期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累计延长期限-180日)/投保时提供的工程合同施工期限] 项目新增面积补收保险费=建筑施工新增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按人数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3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5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按人数投保时,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释义见6.12)。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3)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6 总造价、总面积变动通知义务

按面积(造价)承保时,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总面积(总造价)增加,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对增加的面积或造价按照2.5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并缴纳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面积(造价)与增加后的面积(造价)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7 工程变动通知义务

工程因故完全停工,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中止手续,保险人将从接到通知次日起中止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未竣工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4)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包括领取保险金)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及投保单位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及投保单位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

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因故完全停工累计超过两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 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XX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6.3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4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6.5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6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7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6.8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9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6.10 无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6.11 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6.12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3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6.1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填写甲方] 与 [填写乙方] (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者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者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允许前方可更改或者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者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商议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 审核后文本为准。) (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填写甲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商议的原那末,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建造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 昔窥工程施工人员团休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 总H 第一条本保险合间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iff 11K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沈。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理筑工权庭工现场从事菅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a lie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色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口立本保险合间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荷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脸金受益人力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颐序和受益愉额;未确定受益卅额的,各身故保脸金受益人按胞《]等卅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间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卞列W2一的,保险金作力被保险人的施严,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瞰行给付保险金的艾务: 1、没有常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常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表失受益权或者笊弃受益权,汝有貝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际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目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常定被尿险人及貝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尿人可以变更身故保脸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險合间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际人间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昜,保險人不承担fifiSflo (二)疲疾或烧烫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歿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 U事建Milg与建关的工作时因iS受覓外害导致身故、陵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尿险金,目给付各顶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尿险金额。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一、基本保险条款: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突发意外伤害导致伤亡的风险进行保障,包括事故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等。 2.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赔偿保险:在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因工作意外伤亡后,为其家庭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3.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 二、责任险种: 1.建筑工程施工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进行赔偿。 2.意外污染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责任进行赔偿,保护环境安全。 3.资产损失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因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特色保险条款: 1.担保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中标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法律费用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因工程纠纷而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进行赔偿,确保权益的得到维护。

3.紧急救援保险:在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包括医疗救援、运送和后勤支援等。 四、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 1.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团体的规模、业务范围和施工风险等进行评估,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2.理赔流程应简化、高效,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验并给予赔付。 3.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调查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通过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种和特色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的合理设置,能够有效促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健康发展,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整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潜在的伤害。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施工人员常常处于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和伤害。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应运而生。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理赔流程以及保险的重要性。 一、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它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提供一系列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确保施工人员在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和保障。 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死亡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情况提供保险赔偿。当施工人员不幸因工作事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2. 意外伤害伤残 若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永久性伤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将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该赔偿金可用于帮助受伤的工人维持生计和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将负责支付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担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减轻受伤工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 1. 报案 当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报案。报案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工伤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伤害程度等信息。

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9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9篇 第1篇示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1.1 本合同生效时间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并支付相应保费之日起。 1.2 投保单位须提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的名单,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相关信息。 二、保险责任范围 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2.2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 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职业、年龄等因素确定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3.2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程度,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四、保险合同终止条件 4.1 本保险合同到期后,如投保人未续保或保费未缴纳,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4.2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或伪造保险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五、保险费用支付方式 5.1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约定支付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 5.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可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等多种方式。 六、保险事故理赔流程 6.1 被保险人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6.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通知被保险人理赔结果。 七、其他约定 7.1 本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变更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7.2 本保险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希望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保障自身的权益。【文章结束】。 第2篇示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团体投保人签订的一项保险合同,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险保障。在现代社会,人身意外伤害是难以避免的风险之一,因此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出现为团体成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下面我们将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1. 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承担对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2. 保险金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为每位团体成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需要结合团体成员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4. 保险费用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3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 [填写甲方] 与 [填写乙方]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前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 法定代表人:职务: [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那么,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 (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 投保人 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审批稿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 款费率审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是根据《保险法》、《保险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以下简称“意外险”)的条款。 第二条意外险的设计目标是为建筑施工行业的人员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因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人依据本条款承担以保费为代价一定保险金额的意外伤害风险,并根据承保的附加险责任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意外险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于工作引起的身故、残疾或伤害; 2.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 3. 因工作引发的误工津贴; 4. 其他因工作引起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5. 附加险责任根据具体保险合同而定。

第五条对于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的赔付金额和累计赔付限额,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六条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延续或终止。 第三章保险费率 第七条意外险的保险费率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工种、职位、工作风险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第八条保险费的计算应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率的审核应由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保证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恶意竞争和不公平定价的现象。 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应得到相关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批,并应提前告知被保险人,确保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理赔及索赔程序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交相关索赔材料。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和材料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和赔付工作。 第十三条如果保险人对理赔申请有异议,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给予合理解释。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 甲方:XX 乙方: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邮编: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邮编: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

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合同所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可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 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 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 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 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 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 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 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 付死亡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与 [填写乙方]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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