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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

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
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

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作者:发布人:经济学院发布时间:2017-03-17 浏览次数:28821

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

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

摘自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

(共984个县、市、区)

一、一类区(379个)

(一)新疆(7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

石河子市

(二)宁夏(11个)

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

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三)甘肃(14个)

兰州市:红古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

(四)陕西(45个)

延安市:廷长县、延川县、予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

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五)云南(36个)

昆明市:东川区、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曲靖市:麒麟区、宣威市、沾益县、陆良县

玉溪市: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

保山市:隆阳县、昌宁县

昭通市:水富县

思茅市:翠云区、潽尔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景谷彝族傣族自治县

临沧市:临翔区、云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南华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开远市、建水县、弥勒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六)贵州(34个)

贵阳市: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遵义市:赤水市、遵义县、绥阳县、凤冈县、湄潭县、余庆县、习水县

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

毕节地区:金沙县

铜仁地区: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松桃苗族自治县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锦屏县、麻江县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龙里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七)四川(24个)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荥经县、石棉县、天全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

(八)重庆(4个)

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

(九)海南(7个)

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

(十)广西(36个)

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隆安县、马山县

桂林市:全州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上思县

崇左市:江州区、扶绥县、天等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武宣县、忻城县

贺州市: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十一)湖南(6个)

张家界市:桑植县

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

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

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

(十二)湖北(10个)

十堰市:郧县、竹山县、房县、郧西县、竹溪县

宜昌市: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神农架林区

(十三)黑龙江(32个)

哈尔滨市:尚志市、五常市、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依安县、富裕县

大庆市: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

伊春市:铁力市

佳木斯市:富锦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

双鸭山市:友谊县

七台河市:勃利县

牡丹江市:海林市、宁安市、林口县

绥化市:北林区、安达市、海伦市、望奎县、青冈县、庆安县、绥棱县(十四)吉林(14个)

长春市:榆树市

白城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

松原市:长岭县、乾安县

吉林市:舒兰市

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辽源市:东辽县

通化市:集安市、柳河县

白山市:八道江区、临江市、江源县

(十五)辽宁(14个)

沈阳市:康平县

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彰武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铁岭市:西丰县、昌图县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锦州市:义县

葫芦岛市:建昌县

(十六)内蒙古(23个)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

包头市:石拐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

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宁城县、巴林右旗、敖汉旗

通辽市:科尔沁区、开鲁县、科尔沁左翼后旗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十七)山西(41个)

太原市:娄烦县

大同市:阳高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

朔州市:平鲁区

长治市: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

晋城市:陵川县

忻州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晋中市: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临汾市: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

吕粱市:中阳县、兴县、临县、方山县、柳林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

(十八)河北(21个)

石家庄市: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

张家口市:宣化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

承德市: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保定市:涞源县、涞水县、阜平县

二、二类区(342个)

(一)新疆(16个)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

五家渠市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

(二)青海(6个)

西宁市:城中区、城东区、城西区、城北区

海东地区:乐都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三)甘肃(40个)

兰州市: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

嘉峪关市

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

白银市: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

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

武威市:凉州区

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

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

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渭源县、陇西县

陇南市:武都区、成县、宕昌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永靖县

(四)陕西(3个)

榆林市:定边县、米脂县、佳县

(五)云南(59个)

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自治县

曲靖市:马龙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

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保山市: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

昭通市:昭阳区、绥江县、威信县

丽江市:古城区、永胜县、华坪县

思茅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临沧市:凤庆县、永德县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瑞丽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牟定县、大姚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石屏县、泸西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六)贵州(36个)

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

遵义市:仁怀市、桐梓县、正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

铜仁地区:德江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万山特区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

丹寨县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

(七)四川(13个)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

雅安市: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理县、茂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

(八)重庆(7个)

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九)广西(22个)

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

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

崇左市:凭祥市、大新县、宁明县、龙州县

百色市: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

河池市: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十)湖南(8个)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十一)湖北(8个)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十二)黑龙江省(67个)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讷河市、甘南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

黑河市:爱辉区、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嫩江县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伊春市: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

鹤岗市:兴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萝北县、绥滨县

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

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集贤县、宝清县、饶河县

七台河市: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

鸡西市: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城子河区、麻山区、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

牡丹江市: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

绥化市:兰西县、明水县

(十三)吉林(11个)

白山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十四)内蒙古(39个)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

包头市:白云矿区、固阳县

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

赤峰市:林西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

通辽市: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中旗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扎兰屯市、阿荣旗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

兴安盟: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

(十五)山西(3个)

大同市:天镇县、广灵县

朔州市:右玉县

(十六)河北(4个)

张家口市:张北县、崇礼县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三、三类区(131个)

(一)新疆(29个)

阿拉尔市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吐鲁番地区: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轮台县、尉犁县、和硕县、博湖县、焉耆回族自治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

(二)宁夏(8个)

吴忠市:盐池县、同心县

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中卫市:海原县

(三)青海(8个)

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湟中县

海东地区: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

(四)甘肃(18个)

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武威市:民勤县、古浪县

酒泉市:金塔县、安西县

张掖市:民乐县

庆阳市:环县、华池县、镇原县

平凉市:庄浪县、静宁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康乐县、广河县、和政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舟曲县、迭部县

(五)云南(20个)

曲靖市:富源县

昭通市:鲁甸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镇雄县、彝良县

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

思茅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

临沧市: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红河县

(六)贵州(7个)

六盘水市:水城县

毕节地区: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晴隆县

(七)四川(9个)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

攀枝花市:盐边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

(八)黑龙江(5个)

黑河市:逊克县、孙吴县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九)内蒙古(24个)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兴安盟:阿尔山市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

(十)河北(3个)

张家口市: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

四、四类区(85个)

(一)新疆(32个)

图木舒克市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

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塔城地区: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二)青海(12个)

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

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祁连县、门源回族自治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同德县、贵南县

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

(三)甘肃(9个)

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卓尼县、夏河县

(四)云南(3个)

昭通市:巧家县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五)四川(20个)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藏族自治县

(六)内蒙古(9个)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五、五类区(35个)

(一)新疆(14个)

喀什地区:叶城县

和田地区: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哈密地区: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且末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二)青海(10个)

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

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囊谦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

(三)甘肃(2个)

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碌曲县

(四)云南(1个)

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

(五)四川(8个)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

六、六类区(12个)

(一)新疆(1个)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青海(7个)

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

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三)云南(1个)

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四)四川(3个)

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色达县、理塘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

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

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 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人部发〔2006〕70号

人事部 文件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

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6〕70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夏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入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 发布时间:2007-09-29 20:57:02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国家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6〕113号 ━━━━━━━━━━━━━━━━━━━━━━━━━━━━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七日 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9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附表一至三)。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高等学校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教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高等学校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

国人部发〔2006〕61号课件资料

国人部发〔2006〕61号 (共984个县、市、区) 一、一类区(379个) (一)新疆(7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 石河子市 (二)宁夏(11个) 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 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三)甘肃(14个) 兰州市:红古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 (四)陕西(45个) 延安市:廷长县、延川县、予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 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 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五)云南(36个) 昆明市:东川区、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曲靖市:麒麟区、宣威市、沾益县、陆良县 玉溪市: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 保山市:隆阳县、昌宁县 昭通市:水富县 思茅市:翠云区、潽尔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景谷彝族傣族自治县 临沧市:临翔区、云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南华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开远市、建水县、弥勒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六)贵州(34个) 贵阳市: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详解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以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 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 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3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

国人部发[2006]5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9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

国人部发2006-88

国人部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隶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 际聘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

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作者:发布人:经济学院发布时间:2017-03-17 浏览次数:28821 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 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 摘自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 (共984个县、市、区) 一、一类区(379个) (一)新疆(7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 石河子市 (二)宁夏(11个) 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 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三)甘肃(14个) 兰州市:红古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 (四)陕西(45个) 延安市:廷长县、延川县、予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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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2006-6-20 执行日期:2006-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肀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螆国人部发[2006]58号 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蝿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薅一、实施范围 袂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羆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羄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羂(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薀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肆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莄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荿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蒀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螅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膂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进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莂(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蒀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膆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袄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膁从2006年7月l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

国人部发2006-59

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窝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06月15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表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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