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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58号

国人部发〔2006〕58号
国人部发〔2006〕58号

人事部

财政部

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从正式的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迁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底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职称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年度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

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

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一至两档。

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地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 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

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局长、副局长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司长、副司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广州、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成都、长春、济南、青岛、杭州、深圳、厦门、宁波等15个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比照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四)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

(五)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照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适当低定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相应调整西藏特殊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特区津贴暂按1995年人事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发〔1995〕70号)规定的原则处理,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后,再纳入地区附加津贴统一管理。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八、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

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 业对照表 分类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 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 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 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 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 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 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 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 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 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 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 程 选矿工程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分类 专业名称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勘察技术与 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 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 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 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 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 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 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 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 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 机械 热能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 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 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人发[2002]111号文 件的通知 黑人发【2003】25号发文时间:2003-3-10 各市、行署人事局、建设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现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发[2002]141号)规定办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 通知 人发 [2002] 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 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l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

国人部发〔2006〕70号

人事部 文件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

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关于总公司机构调整、人事任命的通知

关于总公司机构调整、人事任命的通知 政和【通字】2014年1号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厂部、经营部,各施工队: 根据2013年5月12日的任命书和7月25日的机构增设、人员调整的通知的精神,其人员任职时间一年已期满,以及部分人员变动等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调整的事宜 即:原工程一部、二部改为:南宁工程部(辖南宁、崇左、百色等地项目);柳州工程部(辖柳州、桂林、来宾、河池等地项目);北海工程部(辖北海、钦州、防城港、梧州、贺州、玉林、贵港等地项目)。 今后,每个项目的管理员对外统一称为:××项目负责人(经理),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人事任命的事宜: 1、总经理助理:陈初鹏; 2、办公室主任:蒋美云; 3、财务部经理:陆映文; 4、预算部经理:吕玲玲; 5、材料部经理:蒋美云; 6、南宁工程部经理:颜富华; 7、柳州工程部经理:王胜; 8、北海工程部经理:陈为亮;

9、维保部经理:陈升堂(原经理滕立武同志因工作需要调厂部); 10、经营部经理:韦英齐,副经理:付春森; 11、北海分公司经理:陈初鹏。 此次机构调整、人事任命,主要是从政和发展战略目标出发,勾画好发展蓝图。明确好区域和责任。实行块块管理(指子工程部),条块结合(政和高层),并相互支援的格局。 此次机构调整、人事任命,实行经理负责制,不设副经理。从2014年8月16日起执行。各部门负责人任职一年。望你们珍惜机会,端正态度,认真履职,勤奋工作。 特此通知 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呈:韦总 发:公司各部门、各施工队 送:厂部、经营部、黄副总、吴副总、郑副总 存:存档一份

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6〕70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夏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入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 发布时间:2007-09-29 20:57:02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国家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6〕113号 ━━━━━━━━━━━━━━━━━━━━━━━━━━━━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七日 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9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附表一至三)。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高等学校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教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高等学校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

国人部发〔2006〕61号课件资料

国人部发〔2006〕61号 (共984个县、市、区) 一、一类区(379个) (一)新疆(7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 石河子市 (二)宁夏(11个) 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 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三)甘肃(14个) 兰州市:红古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 (四)陕西(45个) 延安市:廷长县、延川县、予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 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 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五)云南(36个) 昆明市:东川区、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曲靖市:麒麟区、宣威市、沾益县、陆良县 玉溪市: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 保山市:隆阳县、昌宁县 昭通市:水富县 思茅市:翠云区、潽尔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景谷彝族傣族自治县 临沧市:临翔区、云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南华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开远市、建水县、弥勒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六)贵州(34个) 贵阳市: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关于各部门经理权限的通知

Memo 备忘录 TO: 呈: CC:抄送:营销部、前厅部、客房部、厨房部、餐饮部、财务部、工程部、保安部、人事部。 From:由:人事部 Subject:事由:关于酒店客房价格标准及部门经理权限的通知Date: 日期:2014年4月20日 董事长办公室 —————————————————————————————————————— 一、为了便于酒店部门经理、主管、值班经理、收银员在工作中所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经董事长决定,对酒店餐饮菜金折让、优惠;客房价格执行标准及经理权限通知如下; 1、餐饮菜金折让、优惠的权限:在工作中遇到客人要求以现金结算,不要发票时,收银员应按下列权限执行:总经理按菜金九折;餐饮总监、餐厅、前厅经理按菜金九五折;餐厅主管、前台经理、主管按菜金九七折;值班经理在餐饮总监、餐厅、前厅经理不当班的情况下,按菜金九五折;收银员可根据客人的要求有权优惠零头,但不超过五元,由前厅经理核实签字。以上菜金折让、优惠权限严格执行,并签字齐全。 2、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类客房价格的执行标准及经理权限: ①经董事长同意,根据本酒店签署的VIP会员商务协议,同意挂AR账以及持贵宾卡的客户可享受商务协议价;另外森禾苗木、杨玉贤按董事长批准的价格执行。

②酒店部门经理权限:只要不低于商务协议价有权出售客房,但应填写“订房表”。 如果出售低于商务协议价的散客以及团队入住单间、标准间低于(南向)198元、(北向)168元,一律经董事长批准并签字(不包括已批准的客户)。 ③前台员工:在当班期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有十元浮动,但由前厅经理核实签字。 ④关于“午休房”的规定:客人在3小时以内,北向房间收100元,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收150元;南向房间收120元,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收180元;四楼3小时以内收200元,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收300元;以上超过6小时按全天价格收取。 以上通知自2012年4月20日执行,原通知同时废止。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详解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以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 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 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3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关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人事任命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了适应创享公司的发展,应对不断变化的双创形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系统的组织衔接,沟通顺畅,及责任到人;为公司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创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经领导研究决定,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及现有在编员工任命如下: 一、职能部门的划分: 公司下设8个部门,分别为: 总经办、招商事业部、运营事业部、行政综服部、 财务资产部、咨询项目部、创意企划部、微推网宣部。 二、关于各部门岗位分工及人员设置: 1、总经办: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各项事务处理,日常办公设备添置,总经理事务提醒与督促,日常公务接待与领导汇报、客户洽谈时间的安排等。 总经办人员:主任:张璐璐助理:吴瑞雪 2、招商事业部:负责科创大厦的企业招商工作,客户商务洽谈,外联事务处理,外部资源整合与利用,对外统一招商政策出台,招商效果回馈与问题处理,招商后续客情维护,招商报告总结撰写。 招商部人员:经理:主管:专员:代冬 3、运营事业部:负责科创大厦的入驻企业沟通交流,需求建议收集,工作需帮助协调事务处理与问题解决,日常回访与培训,路演安排及效果回馈,运营报告撰写及处理跟踪。对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服务内容,监督服务效果。 运营部人员:经理:主管:专员:马国源

4、行政综服部:负责创享公司的日常行政综合事务处理。客户日常接待、办公场所日常事务协调处理、办公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登记报备、办公用品采买与出入库登记、公司人员日常行政事务处理。 行政部人员:经理:主管:专员:吴瑞雪 5、财务资产部:负责创享公司各项财务事务,记账报账,各类财务票据管理、登记与规范、税务登记、费用申请、发票开具、日记账登记及收入支出管理、银行对账。财务预算与年审报检等各项工作。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及成本控制。 财务部人员:经理:张璐璐主管: 6、咨询项目部:负责科创大厦入驻企业的科技项目申报、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管理、营销战略制定等。 项目部人员:经理:胡艳恒主管: 7、创意企划部:负责科创大厦及创享公司的品牌策划、营销推广、创意设计、文案撰写、各类宣传设计作品制作及项目提报。 项目部人员:经理:桑郑栋主管:专员:周瑜 8、微推网宣部:负责科创大厦及创享公司的网端推广、微端宣传、媒体宣传推广、技术应用对接、宣传软文撰写、宣传报道统计、各类宣传资料收集、存档、宣传推广总结及案例甄选、上报。 网宣部人员:经理:主管:专员:李丹 三、公司员工的任命: 1、任命代冬为招商事业部专员及见习主管。主要负责公司招商管理工作,统计客户登记信息、调研搜集竞争对手信息、推广等招商策略;接洽来电来访客户,全面解答项目情况,带看现场,做好各类业务登记和进度分析;对有意向的客户主动跟进联系,谈判,签约;定期回访签约客户,及时反馈客户入驻后遇到

国人部发[2006]5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9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

组织结构及人事通告发布管理规定

组织结构及人事通告发布管理规定 1.目的:明确公司组织结构及人事通告编制、审批权限,规范发布流程。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无 4.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起草、修订、执行本规定。 4.1.2负责编制、发布公司组织结构及人事通告。 4.2 其他部门:各部门按规定执行并宣贯。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组织结构 5.1.1分类: 5.1.1.1公司级组织结构图 5.1.1.2中心级组织结构图 5.1.1.3部门级组织结构图 5.1.2标准格式 XXX组织结构图 XXXX年XX月XX日 5.1.3批准权限 5.1.3.1公司级组织结构图 由公司高层会议商议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总经理批准。 5.1.3.2中心级组织结构图 由中心总监提出建议,统一报人力资源部编制,经中心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5.1.3.3部门级组织结构图

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并按公司统一标准格式编制,经中心总监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5.1.4调整或变动原因 5.1.4.1公司级组织结构图 (1)公司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 (2)中心总监级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 (3)公司职能部门称谓发生调整或变化。 (4)公司职能部门上下管理关系发生调整或变化。 (5)公司职能部门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 5.1.4.2中心级组织结构图 (1)中心内结构发生调整或变化。 (2)主管级或经理级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 5.1.4.3部门级组织结构图 (1)部门内结构发生调整或变化。 (2)班组长级基层管理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 (3)部门内人员岗位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 5.1.5发布层面、发布形式与存档 5.1.5.1公司级组织结构图 (1)层面:全公司。 (2)形式:由人力资源部将核准后的组织结构图复印后张贴在公司公告栏内;电子档文件发至各部门经理抄送给各高管。 (3)存档: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5.1.5.2中心级组织结构图 (1)层面:全公司 (2)形式:由人力资源部将核准后的组织结构图复印后张贴在公司公告栏内;电子档文件发至各部门经理抄送给各高管。 (3)存档: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5.1.5.3部门级组织结构图 (1)层面:本部门。 (2)形式:由各部门将核准后的组织结构图复印后张贴在公司公告栏内;电子档文件发至相关部门经理。 (3)存档: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5.2人事通告 5.2.1标准格式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建委,人事厅(科干局)、职改办: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按照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和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建设部会同人事部从1993年下半年已开始着手进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筹划工作,并研究确定1994年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进行考试试点。现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抓紧做好考试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为了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1992年6月建设部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1993年5月建设部和人事部又联合颁发了该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建监[1993]415号)。现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要求,提出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一、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是一项新的而又严肃的工作,为稳妥起见,需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有计划地在全国实行。为此,现决定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和广东五省市为先行考试试点省市。国务院各专业部门可组织本部门在该五省市的单位人员,以自愿报名的方式就近就地参加该五省市的考试。 二、考试的时间为1994年4月23至24日两天,五省市同时进行。考试范围包括:建设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数据处理基础六个部分的基础知识及实务技能。 三、考试工作由试点省市人事(职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做好如下考务工作: 1.公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告,宣布参试省条件和应提交的证件,报名的地点和起止日期,考试地点和日期,确定考场,以及其它各项考务工作。 2.受理参试者的报考申请,审查与确定是否具有参试资格。对合格者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颁发准考证; 3.制定考场纪律,组织考试,做好监考工作; 4.向全国考委会提交参试者的答卷和全部证件的复印件,并书面报告考试情况和考试工作。 四、参试者的资格条件和其应提交的证件如下: 1.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或监理的实践经验; 2.应提交的证件:本人填写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并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本人毕业院校印发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的证件不齐全者,不颁发准考证。无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五、全国考委会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并发布考试大纲; 2.拟定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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