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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

者债权复核查询服务。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

施细则》。

第二章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试点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

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指定付息日或到期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本金。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执行。

第十三条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件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仍执行原发行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试行期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出固定利率固定期

限和浮动利率固定期限两类品种。

第三章试点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试点商业银行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确定。原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成为试点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申请承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承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申请书。

(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开发方案。

(三)业务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中央国债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四)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五)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单据。

(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被批准的试点商业银行应与财政部签订《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协议》。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试点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试点商业银行确定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后,应将营业网点名单报当地财政部门、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试点商业银行承办以下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二)通过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为投资者办理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资金清算业务。

(三)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应投资者要求为其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

程、个人债权持有情况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试点商业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与财政部商定《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协议》条款内容。

(二)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发行手续费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类手续费收入。

(四)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试点商业银行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开发统一互联的业务系统,实现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一级法人集中管理,所有经办网点销

售额度自由调剂和同城通买通兑。

(二)连续承销储蓄国债(电子式),按照规定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在申请到的额度以内对外销售;按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发行款,向投资者支付兑付资金。

(三)准确记载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保守债权秘密、确保债权安全。

(四)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格式向中央国债公司传递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配合中央国

债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五)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

作,建立内部考核和风险防范措施。

(六)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影响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监督检

查。

第四章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

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试点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开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同一试点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五条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试点商业银行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

人。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

第二十七条试点商业银行只能在规定的发行期内办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认购业务。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在预定包销额度内进行销售,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持有。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在各自申请到的额度内进行销售,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二十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购买银行联网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需做一定利益扣除,并按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条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试点商业银行应依据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债权,应按照有关规定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

业务时,应向试点商业银行提交书面指令。

试点商业银行应在其业务系统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并按相关规定提供书面交割记录。试点商业银行在办理发行认购业务时,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

标准单据格式附后。

第三十二条遇法定节假日,试点商业银行照常办理提前兑取、付息和兑付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同为发行期,试点商业银行除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应办理开户和发行认购业务。

第三十三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到期日前提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储蓄国债(电子式)免收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费及服务费用。投资者申请开通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可以参照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债券托管账户开户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交

易开通费,不再另收账户开户费;

试点商业银行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债券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批准;试点商业银行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清算业务而对相应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五章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试点商业银

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中央国债公司为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代理总账户,记载各试点商业银行销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总量债权。中央国债公司为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自营总账户,记载各试点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总量债权。中央国债公司对一级托管债权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试点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明细债权。经过中央国债公司核查后,试点商业银行所记载的个人国债账户中储蓄国债(电子式)余额为投资者所拥有的债券数额。试点商业银行对二级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二级托管债权不能在试点商业银行间办理转托管。

第三十九条试点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数据传送至中央国债公司。中央国债公司应根据试点商业银行提供的业务数据,对其有关账户和债权数据进行复核,全部核对和调整工作应

于次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试点商业银行建立债权查询系统,通过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债权余额及发生额查询服务;中央国债公司建立电话语音债权复核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债权余额复核查询服务。投资者对债券余额有疑问的,可先向试点商业银行提出咨询,未能得到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反映。

第四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实行二级清算体制,财政部与试点商业银行进行一级清算,投资

者与试点商业银行进行二级清算。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债券利息或本金划给试点商业银行;试点商业银行应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一次足额划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本息由试点商业银行暂时垫付,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试点商业银行清算。

对于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购回

并持有。

第四十四条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清算,试点商业银行应当将无法支付的兑付资金设专户保留,并通知投资者,待投资者补充正确信息后支付相应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试点商业银行及中央国债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试点商业银行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

子式)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可对试点商业银行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

查。

第四十七条试点商业银行有以下行为之一,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警告、

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在储蓄国债(电子式)计算机管理系统外盗用国债名义发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不能及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发行款或向投资者支付兑付资金。

(三)无故停办、缓办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利用储蓄国债(电子式)名义揽储。

(四)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特殊情况下,财政部可作出暂停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决定,正式处理意见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后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中央国债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警告,并通报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泄漏非公开信息,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二)为试点商业银行违规操作提供便利。

(三)泄漏试点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信息秘密。

(四)工作失误,给财政部、试点商业银行或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试点商业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6]2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

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条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二)办理证明文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除按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同意办理子账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注明同意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子

商业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修订版)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行会计科目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2 湛江市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资产类 101 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外币库存现金、运送中现金、自助设备占款及财务现金备付金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 本科目按现金状态分类核算。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01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经营需要的库存现金情况。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2 运送中外币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各机构之间外币现金 (钞)运送中在途资金情况。 调出(调出行)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0101库存现金”科目;收到入账通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3 库存外币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经营需要的外币库存现金情况。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4 自助设备占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自助设备内的现金情况。 装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0101库存现金”科目;客户提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3 贵金属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持有的贵金属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贵金属”项目。 本科目按贵金属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0301 贵金属 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贵金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或上缴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10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1001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存入准备金、解缴现金、跨系统汇入资金及同城清算资金贷差时,借记本科

对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计量经济分析 期中作业

对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计量经济分析 [摘要] 国债是各国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虽然其在经济运行中有着诸多负面效应,但是在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文章定性分析了影响国债发行的多种因素,并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法定量分析了国债发行规模与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国债发行规模;计量分析 一、发行国债的目的 国债是国家作为债务人凭借国家信用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它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发行国债的目的大致有以下几种: 1.筹措军费 在战争时期为筹措军费而发行战争国债,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弥补财政赤字 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赤字国债。一般来讲,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加通过或发行国债的办法,以上三种办法比较,增加税收是取之于名用之于名的作法,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是增加税收有一定限度,如果税赋过重,超过了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将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会影响今后的税收。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

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帮助国家渡过财政困难时期。但是赤字国债发行量一定要适度,否则也会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3.筹建建设资金 国家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建设国债。如果说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是暂时的权益之计,那么发行国债筹集建设资金,扩大建设规模, 对国家重点建设和基础产业进行必要的倾斜扶持则是发行国债的主要目的。建设资金的相对不足或短缺往往是制约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家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此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不合理一直是我国经济中的深层次矛盾,在我国市场机制、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由政府来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通过发行国债,可以灵活、有效地执行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地发展。 5.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方法,向金融系统投入或撤走准备金来调节信用规模、货币供应量和利率,以实现其金融控制和调节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债已逐渐演变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最理想的工具,国债在现代市场

储蓄国债(电子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

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1国家级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

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 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银行会计分录

货币投放与回笼业务 习题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收到铸币厂送来1元硬币100000元,验收入库,根据入库通知单记账,并电告总库。上海分库记账:收入:总行重点库发行基金—总行上海重点库户100000 电告总库,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上海重点库户100000 收入:印制及销毁票币—1元硬币100000 2、接总库调拨命令,从本库调拨发行基金200000元至总库,办妥调出手续,发行基金已出库。 上海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200000 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总库户200000 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200000 3、接总库调拨命令,浙江分库调拨发行基金300000元至本库,办妥调入手续,发行基金已入库。 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300000 付出:发行基金—浙江分库户300000 上海分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300000 浙江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300000 习题二 (1)有关银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工商银行徐汇支行开出现金支票一张计150000元,向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行提取现金。人民银行在其存款额度内支付,并于当日通知市分行。 ①工商银行徐汇支行记账:借:库存现金1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0000 ②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行会计部门记账:借:工商银行存款—徐汇支行150000 贷:发行基金往来150000 ③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150000 2、接上,国库上海市分库接到徐汇之库的通知,于当日处理发行库账务,并电告总库。 上海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徐汇支库户150000 3、接上,总库接到上海市分库电报,处理发行库总库及人民银行账务。 ①总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150000 ②总行会计部门记账:借:发行基金往来150000 贷:流通中货币150000 (2)有关银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之库销毁点根据上级分库签发的销毁命令,销毁损伤票币共计78260 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78260 2、分库收到两份销毁表后,一份据以进行账务处理,一份上报总库。 中国人民银行某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XX支库户78260 3、总库收到分库送来的销毁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总行记账:付出:发行基金—XX分库户78260 贷款业务的核算 习题一 1、1月10日,收到信贷部门转来城中商厦借款凭证一份,准予信用贷款,金额为80000元,期限一个月,年利率为5.4%,利随本清,经审查无误后予以转账。 借:短期贷款—城中商厦80000 贷:活期存款—城中商厦80000

财政学_西南财经大学_11 第十一章公债_(11.1.1) 11.1案例资料:新中国不同时期的国债发行史

案例资料 新中国不同时期的国债发行史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中国国债的发行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50年到1958年。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种国债。在此后的“一五”计划期间。又于1954年~1958年间每年发行一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总额为35.44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预算经济建设支出总额862.24亿元的4.11%。1958年后,由于历史原因,国债的发行被终止。 第二个阶段,从1981年至今。中国政府在1981年恢复了国债发行,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国债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 1981年~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且发行日都集中在每年的1月1日。这一期间尚不存在国债的一、二级市场,国债发行采取行政摊派形式。即财政部将国债发行任务按一定标准分配给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任务层层分配给具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或者是财政部委托人民银行将一部分国债分配给各专业银行,在这种行政分配发行方式下,利率杠杆几乎不起作用。而且存在利率差别,个人认购的国债年利率比单位认购的国债年利率高四个百分点。券种比较单一,除1987年发行了54亿元3年期重点建设债券外,均为5年~9年的中长期国债。 1988年~1993年,国债年发行规模扩大到284亿元,并增设了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新品种。1988年,国家分两批在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初步形成了国债的场外交易市场。1990年后国债开始在交易所交易,形成国债的场内交易市场,当年国债交易额占证券交易总额120亿元的80%以上。1993年10月和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了国债期货和回购两个创新品种。另外发行方式也有了较大的转变,1991年我国开始尝试国债承购包销发行方式,全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66.44亿元,占当年总发行额的65%。这种发行方式在1992年~1994年间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承购包销发行国债的份额进一步扩大。在1993年推出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通过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承销、分销与零售来发行国债;1994年开始实行柜台销售方式,主要是各专业银行承购包销后利用各自银行的柜台进行凭证式国债的发售工作。 1994年,财政部首次发行了半年和一年的短期国债;1995年,国债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特别是期货交易量屡创纪录,但包括“3.27”事件和回购债务链问题等违规事件频频出现,致使国债期货交易于5月被迫暂停。 1996年国债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首先是财政部改以往国债集中发行为按月滚动发行,增加了国债发行的频度。其次是国债品种多样化,对短期国债首次实行了贴现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银发[2010]2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职国家助学

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中职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生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中职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该卡的办理工作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实施。 二、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中职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功能。 中职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职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要求,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受助学生的资助信息经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技校信息

国债是什么_国债发行目的

国债是什么_国债发行目的 导语:什么是国债?它的发行有什么目的吗?那么接下来就是品才网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国债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喜欢。 国债是什么_国债发行目的 国债简介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券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中国最早是从清朝末期开始发行国内公债并大量举借丧权辱国的外债。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也曾多次发行公债,如1932年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曾分2期发行总额为180万元的“革命战争短期公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债发行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刚刚建立的1950年,当时为了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供给和恢复国民经济,发行了总价值约为302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第二阶段是1954-1958年,为了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分5次发行了

总额为35.4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三阶段是1979年以后,为了克服财政困难和筹集重点建设资金,中国从1981年起重新开始发行国债。截止到1995年,共发行了8种内债,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定向债券、保值债券、转换债券等,累计余额达3300亿元。 国债种类 凭证式国债 这类国债通俗地说就是你去银行买国债,然后银行给你一张凭证,作为你借出钱的证明。 这类国债往往不能上市流通,因为这张凭证仅被视为“收据”而不是“正式发票”。但银行会承认这个“收据”,有需要的时候可以拿凭证式国债作为银行的抵押贷款。 电子式储蓄国债 这种国债是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它只面向境内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是不能购买的。 与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可以直接用现金去银行柜台购买不同,电子式国债需要在银行开立国债账户,同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才能购买。记账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通俗地说就是通过电脑记账的方式来记录国家欠你的钱,和上面两种国债不同的是:它可以上市流通,通过股票账户可以买到它,另外一些试点的银行也可以买到。 在未到期之前,记账式国债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通过股票(证券)

今天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类考试

今天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类考试,试题类型大致如下: 一、判断题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简答题 五、分录题 一至三项都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内容,难度适中,比CPA要简单,总分为60分,我花了半个小时就完成了,但准确率不能保证; 四项涉及会计理论的内容,总分为20分,因为之前准备不充分,而且会计理论基础不扎实,所以基本拿不到分,题目如下: 1、什么是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它与会计信息的特征是什么关系? 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 2、资本经营的内涵及其包含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资本经营就是通过资本交易或使用获得利润,求得资本的增值或获得更大的收益。 资本经营的内容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本的直接运作,它是指在生产力要素资本化的基础上,在产权层次上间接配置生产力各要素;二是以资本运作为先导的资产重组和集中;三是将资本经营原则和方法运用于生产经营。 五项共4小题,20分,主要包括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短期投资应收股利的核算、长期投资资本公积的核算四道题。 综合评价此次考试: 一、题量不大,2小时,时间充足; 二、难度适中,尤其是实务题型,对考过CPA的同学来说就是小菜,当然不要忘记准备一下会计理论方面的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我的经历应该是到此为止。

PS:考试时偶遇小虎同学。 补充收集的关于人行的内容: 2006年人民银行笔试题型 今年人民银行系统会大规模的招人,对于应届毕业生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考试内容估计分为四部分: 1、英语知识(3—4篇阅读) 2、行政能力测试 3、专业基础知识 4、写作。 对于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同学而言,专业基础知识重点掌握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和财务报表分析内容;写作则涉及到宏观经济学中的内容,特别是对一些宏观经济形势和执行何种货币政策谈谈看法。 06年央行会计试题 一、单选题(5个5分) 1、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试运行费用,应计入的科目 2、 3、融资租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体现了什么原则 4、被投资单位的哪些活动会引起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发生变动 5哪些业务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减变动 二、多选题(5个) 1、哪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合并会计报表问题 3、哪些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

试述国债发行量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试述国债发行量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债是以国家财政为债务人,以国家财政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国家信用行为。自从1981年我国政府重新发行国债以来,每年国债发行的规模从数十亿元提高到数千亿元,国债发行累计余额在2000年就已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目前已超过2万亿元。如此大的国债规模是否适度,国债市场的容量与空间还有多大,是当前财经研究方面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财政赤字的重要性 在经济萧条时期,赤字财政政策是增加政府支出,减少政府税收,这样就必然出现财政赤字。凯恩斯认为,财政政策应该为实现充分就业服务,因此,赤字财政政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为: 第一,债务人是国家,债权人是公众。国家与公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赤字是国家欠公众的债务,也就是自己欠自己的债务。 第二,政府的政权是稳定的,这就保证了债务的偿还是有保证的,不会引起信用危机。 第三,债务用于发展经济,使政府有能力偿还债务,弥补财政赤字。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公债哲学”。政府实行赤字财政政策是通过发行公债来进行的。公债并不是直接卖给公众或厂商,因为这样可能会减少公众与厂商的消费和投资。使赤字财政政策起不到应有的刺激经济的作用。当经济恢复发展起来后,就可以向政府缴纳更多的税收,从而偿还政府债务。 二财政赤字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赤字财政政策是在经济运行低谷期使用的一项短期政策。在短期内,经济若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社会的闲散资源并未充分利用时,财政赤字可扩大总需求,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经济回升。在当前世界经济增长乏力的条件下,中国经济能够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扩张性赤字财政政策功不可没。从这个角度说,财政赤字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它能有效动员社会资源,积累庞大的社会资本,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实际上财政赤字是国家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目标,依靠国家坚实和稳定的国家信用调整和干预经济,是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挥作用的一个表现。 (二)消极作用

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储蓄(电子式)国债重点介绍 为进一步加深对储蓄式(电子式)的了解,现就储蓄式(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的特点作一个简单的比较: 一是投资者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的投资者债权实现了全国范围的统一登记托管,首先由金融机构对本系统的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在本系统的储蓄式(电子式)业务系统上进行原始记录,并在营业结束后报送中央国债公司,在由中央国债公司在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进行处理后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对全国投资者债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避免“超发”国债等风险。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债权基本上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统一登记。一方面,投资者的债权记录在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另一方面,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币公司所属有关证券印制厂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作为投资者债权记录凭证。 二是发行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目前实行部分试点银行完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剩余部分和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可以定期还给财政部,避免金融机构长期垫付资金问题。目前,凭证式国债实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开始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确定的承销比例,确定各自的报销金额,然后,在自己的报销金额内面向社会发售。 三是信息管理与处理方式不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信息管理目前通过与中央国债公司实时联网进行,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能够有效地为国债管理和货币政

策制定提供服务。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凭证式国债的信息管理目前主要通过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凭证式国债发行报表,作为其面向社会实际发行国债的数量依据。 四是具体的发售方式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在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首先将发行总额度区分为基本额度(一般为70%左右)和机动额度(一般为30%左右),并根据各代销机构储蓄存款数量,营业机构网点和以前的国债付息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代销机构的基本代销额度,而把机动额度放置在中央国债公司的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上,由各代销机构完成自身基本额度销售后随机抓取,这种基本额度和机动额度相结合的制度设计,能够达到有效鼓励各代销银行积极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目的。对于凭证式国债而言,在目前的凭证式国债发行中,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产负债状况、存款业务量、营业网点数量等因素,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商定承销比例,该比例原则每年确定一次,作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数额的依据,包销方式能够积极促进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努力发售国债。 五是具体的风险监控体系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主要建立了三个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首先,依靠计算机技术进行监控,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分别记录在代销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这两个系统每天都对帐务进行总分复核,自动计算利息等,形成了“纵向”的检测复核体系,避免了人工操作存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发行说明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8年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债券条件 (一)发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 (二)债券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三)发行时间: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四)利率/价格/数量: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五)期限种类:每期债券期限品种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六)发行方式:采取竞标方式通过承销团承销发行,或采取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发行; (七)发债的批准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8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及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494号)批复同意,农发行全年发行债券2600亿元; (八)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九)债券资金用途:农发行贷款发放; (十)承揽费: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十一)兑付手续费: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二、债券描述

(一)发行对象:承销商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分销对象。 1、承销商:人民银行认可承销资格,并与农发行签订《2008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和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详见附件一); 2、分销对象: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等。 如承销商和分销对象有所变动,将另行公告。 (二)发行方式: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采用记账方式(无纸化)网上发行。由承销商通过竞标认购,分销对象可以通过承销商分销认购。债券持有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手续。如有其他发行方式,需经批准并另行公告。 (三)缴款日: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商应在规定的缴款日之前(含缴款日),将承销款项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起息日: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五)到期日: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六)利息计付:详见各期债券发行办法。 (七)兑付方式:发行人通过托管人向债券最终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在债券到期日前如兑付路径有变动,债券最终持有人应及时将新的兑付路径通知债券托管人。债券托管人在债券到期日,将本息直接汇至债券最终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债券最终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及债券托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X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XX 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农业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算。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1993]2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09.04 【实施日期】199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1993年9月4日银发(1993)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系统所办经济实体与人民银行脱钩,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决定,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件大事。各人民银行分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指定一名行长或副行长负责,抽调专

门人员具体抓好这项工作;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认真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既坚决,又稳妥,不留后遗症。整个脱钩工作要求各地于十月三十一日前全面完成,并由各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写出书面总结,上报总行。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为此制定以下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与其所办各种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和财务关系上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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