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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概览及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概览及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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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 E conomic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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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妇女因怀孕、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

动能力时,可获得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和现金补助的制度。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尊重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均衡企业负担、创造两性平等就业机会、促进优生优育、实现社会经济和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一、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概览

在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妇女生育保险是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产物。迄今为止,在全世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大部分都包含生育保险的内容。虽然不同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和制度规范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涉及覆盖范围、待遇标准、立法与管理等几个方面,反映了不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1.覆盖范围

不少国家将享受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包括非劳资妇女在内的一切女性。少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该妇女是该国公民,就有资格享受。但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女性作出了限制规定,具体可分为五种情况。一是只对居住权有一定要求,如冰岛规定有常住权的母亲,可享受生育保险;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以上,且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二是只要从事受保职业的就有资格享受,如日本、波兰、危地马拉、几内亚、丹麦等国。三是要求从事一定时间的受保职业,如加拿大规定在最近一年内从事受保职业10~14周后,才能取得享受资格;阿根廷规定产前连续受雇10个月或从事现职工作1个月并在从事现职工作前的一年内受雇不少于6个月的才能享受。四是要缴足一定时限的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如墨西哥规定受保妇女生育前12个月内,必须已缴纳30周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一般规定生育前12个月缴纳保费10个月。五是除要求被保险人在生育前投保达到一定时间外,还要求被保险人实际参加工作要达到一定时间,如法国,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投保满10个月,并且在生育的最近一年内的头3个月中,至少受雇200个小时。

2.立法与管理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密不可分,两者在性质以及标准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为使生育保险基金更具实力,提高抗风险的

能力,大多数国家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立法实施。

在管理上,一般采取国家集中管理下的区域负责制。例如在英国,健康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地方办事机构,管理疾病与生育保险费和补助金;通过国民保健系统全面管理医疗服务;全国大约有15个区域性卫生主管当局和各地区卫生当局,管理国民保健服务工作。在德国,国家保险协会监督全国健康保险,州保险协会负责疾病与生育法规的实施,疾病基金会管理保险费和补助金。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的。经过一系列的立法支持与不断的完善,目前的生育保险待遇由产假、产假工资、医疗保健三部分组成,实行属地原则,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劳动者。给付对象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及失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具体补偿标准为:统一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补偿6个月,难产及多胞胎生育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证后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顺产补偿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补偿3600元,流产补偿400元;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规定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可申请获得女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一半的生育补偿。

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生育保险制度相比,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费用征缴难度大

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生儿育女被当作是私事,因此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非公有制企业更是能不缴就不缴;即便是公有制企业,在效益不好时也常有拖欠现象,从而降低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及生育保险的基金实力。

2.覆盖范围窄

广大农村妇女和城市非职业妇女被排除在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首先,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再加上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者被划分为乡村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城乡

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概览及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李卢霞,戴维周,孙晓燕

(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江苏

南京210093)

摘要: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比较了世界各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分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联系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育保险;改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778(2005)11-0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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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农村妇女劳动者作为国家妇女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被生育保险制度排除在外,这显然有失公平。其次,城镇非职业妇女主要有:下岗失业女工、无业妇女、个体户、家庭保姆、钟点工和在自己家里包活干的妇女等。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在城镇里面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生育保险制度不能忽略她们的存在。

3.支付结构欠合理,补偿水平低

一些城市规定生育保险的支付内容以顺产、难产为标准,尚未包括检查费用、流产费用及由生育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生育津贴仍须由企业支付。另一方面,从各地规定的生育保险补偿标准看,一般为:顺产400~1000元、难产800~3000元。远远低于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由于支付结构不合理、补偿标准低,尚有部分费用需企业或职工个人承担,因此削弱了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也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4.支付方式不科学

在费用支付方式上,一些地区为了杜绝“实报实销”支付过程中因社会风气不良、没有相应的生育保险服务细则和报销标准而造成无关费用增加、费用难以控制的问题,采取了“一次性定额支付”的方式。虽然抑制了生育保险费用的高速上涨,但是难以应付特殊情况下(如高危妊娠、产时大出血以及有妊娠合并症)对生育妇女的保障,违背了生育保险的目的。在费用支付渠道上,实行的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保险费用回拨给单位,职工向单位领取的方式。这就带来了问题:企业效益不好时,难以保证生育补助金的足额、按时发放。

5.统筹层次低,发展不平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仍局限在县市级,尚未实行省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范围小,造成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甚至在同一地区各城市间也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基金欠缴与结余过多并存。

6.缺乏法律强制力

目前,进行生育保险试点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很大一部分是“试行办法”、“暂行规定”、“意见”、“通知”等。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灵活性过大。企业私自截留、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生育保险的重视程度

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生育保险无论就受益人群还是资金实力来看,都是最小的险种,最不受重视。个人和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均不高,这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给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增加了阻力。因此,必须加大对生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生育保险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可采取适当的政策引导,鼓励个人参保。

2.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生育保险法律。在生育保险改革实践中,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作为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依据。目前,全国人大、政协代表们和广大生育保险工作者正在呼吁《生育保险条例》的出台。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保证生育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规范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职责。

3.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

应将生育保险覆盖对象扩大到所有育龄期妇女,而不再分职业及籍贯,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生育”保险的要义。如前所述,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将基本生育保险补助金的给付范围扩大到所有育龄妇女。而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下,要想扩大覆盖面,没有全国层次的统筹,实现地区互济是不可想像的,也就是说,只有提高了统筹层次,才有可能扩大覆盖面。

4.改革现行生育保险的基金筹措及支付方式,建立科学的基金征缴、发放及运营管理体系

一是在基金征缴方面,“五保合一”征缴、分开管理的方法值得推广。例如上海市2001年实施城镇生育保险新方法,生育保险费从养老、医疗保险费中划拨。不但解决了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难的问题,而且节省了单独征收生育基金的人员及管理成本。

二是在基金支付方面,有两个问题亟待改革。其一,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向企业领取的方式,会导致企业因效益不好而难以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出现,为确保生育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未来的改革方向是:生育保险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给受保人。其二,为了解决一次性“定额”支付和“实报实销”支付过程中各自的弊端,可分别吸取两者的优点,如可以采取“以定额支付方式为主,根据情况设立生育难产危产”调剂金的方式。

三是在基金运行管理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基金交由专门性的基金公司托管,同时限制其投资方向,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流动的前提下,尽量使其增值。

5.逐步提高给付水平,增加保险项目

与国际社会相比,我国的生育保险给付水平,无论在产假、产假工资及生育补助方面都明显偏低,不但减弱了生育保险的作用,而且抑制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来的改革应在提高征缴比例、实行全国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给付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划一,给付水平应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相宜,“属地原则”在此处是适用的。此外,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补偿项目相对偏少,像“父母生育津贴”、

“儿童津贴”、

“父亲育儿假”都应在未来的改革中予以考虑。

6.将生育补偿与计生政策联系起来

由前述可见,发达国家因人口自然增长率过低,采取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其生育补偿中也体现了这一点,如提高多胎生育的补偿水平等。我国现阶段,为控制人口增长,应在补偿水平上对一胎生育予以鼓励,如发放“独生子女额外生育津贴”等。这样,也可以提高人们的计生意识,有助于计生政策的落实。

参考文献:

[1]童星.社会保障与管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222-248.

[2]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134,217-241.

作者简介:李卢霞(1977-),女,河南卢氏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口经济问题。

收稿日期:2005-07-31(责任编辑胡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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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 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 "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1)生育保险的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2)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已有共识,企业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已经有了新的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向。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1953年的《中华人民国劳动保

浅论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期末考察论文 浅论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在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本文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国外、国内生育保险特点现状改善对策 1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研究现状 1.1从宏观层面上来看: 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见了。但是根据我查阅的结果,专门针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并不多见。但这并不是说学术界对此没有关注,实际上很多研究学者在论述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并积累了大量较为分散的成果。 1.2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截至1995年底,世界上共有136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1.3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看: 有13个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一定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与一定的剩余保险的立法状况密不可分的,或者说是以立法为基础的。所以,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我们要先了解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 生育保险(也称生育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女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生育、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人中断的女性劳动者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生育保.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生儿育女,实现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同时,保障了女劳动者独立从事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

【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

生育保险制度需完善

生育保险制度需完善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已不为广大参保职工所完全接受。因此,生育保险政策有必要调整。调整的重点是提高待遇标准,扩大享受待遇范围,增设待遇项目。 1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保证职工在产褥期的医疗支出 生育不仅是家庭、个人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生育关系到人口优化;生育以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几乎是一次性(由于受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限制),这些因素决定生育保险的筹资是以支定收,不是类似医保的筹资模式以收定支。因此,把生育医疗费支付比同基本医疗保险是欠妥的。在生育女职工中,大部分是低薪阶层,医疗费自付部分就相当于她们工资的1~2个月甚至更多。加上产褥期间,产妇的营养费、婴儿的费用等,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笔者抽查了部分剖宫产的职工,在产褥期间,因生育原因,家庭(个人)要支出各种费用有4000~7000元之多。应该把生育保险的医疗费支付类比工伤保险适当放宽,以保障生育职工在妊娠期及产褥期这特定阶段,不因医疗费负担加重而影响到母婴的保健水准和家庭生活质量。 2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要向产前(妊娠期),产后(产褥期)倾斜 人们往往仅把目光局限在生育这个点上,忽略了对妊娠期间和产褥期的关怀。十月怀胎,加上产褥期42天,生育过程可达11月之久。 职工在妊娠期、产褥期的保健水平,对孕产妇、胎婴儿的影响非同小可。去年公布的数字,2005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大幅下降,其进步之快与妊娠期、围产期的医疗保健水平大幅提高分不开(当然也与我国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分不开)。生育保险应在妊娠期和产褥期间,通过政策倾斜保证费用支付,通过加大产前检查保健和产褥期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以及产后访视等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所提出的“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3增设合理的待遇项目 3.1对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因为无工作未参保的,当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应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属男女双方事情,男方在生育过程所承担的责任,应在生育保险中得到体现。时下农民进城务工逐年增加,男方进城务工,女方在农村务农持家的情况很普遍,女方生育时给男方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或给男方一定假期,假期工资(或生活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方便丈夫照料坐月的妻子,既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又体现生育保险的人性精神。在这方面,四川、湖南、福建等地进行了改革尝试,他们规定男职工参保,配偶生育时,享受一定的生育补助。但大部分的省市还是仅限于女职工参保才享受生育保险待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 险制度 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 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3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4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分析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分析 刘玉洁 2012-12-14 15:01:40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16期 摘要:到目前为止,生育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多年,此制度的运行对保障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详细阐述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在今后保护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关键词:生育保险,问题,有效措施 1、前言 生育保险制度指的是生育期间对生育妇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服务、生育休假等的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生育妇女健康的任务。但是,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府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却忽略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地位。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和国际保险制度相比较来说,既有优势,也又很多不足。从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解决。 2、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2.1 立法层次偏低,覆盖范围较窄

(《试行办法》已有很大的修改并且于2011年7月1日废止。)由于《试行办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制度运行处于试运行的阶段,因此,企业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此制度还没有赋予一定的强制性。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占养老保险的四分之一,占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试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甚至有些规定是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起冲突,(冲突列举一两个方面的)这样一来,便给制度的运行和操作带来很多麻烦。 2.2 统筹层次偏低,发展极度不平衡 在我国有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生育保险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较多;但是,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并没有改革生育保险制度,这样一来,导致生育保险制度发展非常不平衡,使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2.3 保障范围狭窄 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是参保的女性员工,尽管男职工参保,但是配偶没有参保,(从2011年7月1日起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享受医疗费和营养费,男职工享受7天的假和津贴。请看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在生育期间就不能享受各种待遇。在所有的参保员工中只有少数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些单位一年内也没有女员工享受这种待遇,然而,却依然按照规定要求上交生育保险费用。因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规定男职工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这样一来,没有得到参保单位的认可,从而忽视了生育保险政策。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1)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①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把“女工人与女职工”纳为保障对象。 ②195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③1986年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在此基础上,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是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 ④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⑤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规定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⑥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中国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②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③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和标准 a.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分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 b.孕期和产假收入待遇 孕期收入待遇主要指,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必须按照原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等。 c.医疗服务及其费用 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有一切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d.职工的孕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因孕期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保障在职母亲的健康和母、子生命安全。 (3)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经济和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样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却难以发挥其价值,究其原因,除了制度本身设置的一些缺陷,管理层面的粗糙之外,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探讨。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通过的社会法保险对生育保险制度作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使生育保险制度正式上升到法律的保障层面,借此机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做一些总结,找出此制度在我国不能很好贯彻执行的原因,结合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产假生育津贴法律建议 一,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生育保险就是女职工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对孕期和产假的女职工提供医疗、津贴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大多数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都是狭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我国基本也属于此类,但范围更小,只在城镇女职工推行;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是指覆盖全社会的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险,英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就是广义上的生育保险制度。纵观国内外的理论,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女职工孕期、产期的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2,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时,依法享受休养产假,严格来说,产假并不是生育保险的组成部分,而是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产假和生育保险的物质保 1王昌硕主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246页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涵义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1)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2)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3)生育补助,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了全部四项内容。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父育假"、"保姆津贴"等政策主要在欧盟一些国家实行。 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妇女就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与后两者属于不同的女性保障制度,但有重合之处,主要是对孕产妇的劳动保护项目,比如:(1)产前产后工时津贴,如女工孕期检查、产后哺乳时间计作劳动时间而发生的时间津贴;(2)孕期工作量减免,如不上夜班、减轻工作量不减工资等;(3)母婴保护设施。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4)女性就业保障。即保障女工不会因为怀孕生育而遭受解雇;等等。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在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或"生育保障制度"之内。但由于实施(1)~(3)项保护的经费(如:产前检查时间津贴、产后哺乳时间津贴、哺乳室建设费用等)并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是被看作企业职工福利,因此将它们列入"女工劳动保护制度"。而"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属于"生育保险制度"。上述(4)也可以被看作是" 女性就业保障"的内容。 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鼓励计划生育也体现在社会保障的政策之中,其中与生育保险也有关联。与生育保险相关的事项有实施节育(包括绝育)措施的各项费用、独生子女费、女性休假、独生子女母亲延长的产假、晚婚晚育父亲护理假以及各项休假津贴等等。关于计划生育的各项休假及津贴,与生育保险一样都由各企业负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所发生的费用最早属于医疗保险费用,都在"劳动保险金"项下开支,文件依据可见《国务院关于职工绝育、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医药费和休息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57年10月12日)。以后《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1964年4月4日),将计划生育各项费用纳入"计划生育经费"、"医药卫生补助费"或"公费医疗经费"之中。根据[1983]国计生委字第6号文件,"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开支。在各地改革试点中,计划生育费用开始与生育保险基金相关联,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的地方可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已经可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正在修改中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准备将此统一纳入生育保险。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职责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一般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川生育保险制度,调整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由企业、个人、社会各负担一部分,实行社会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有效化解企业生育成本,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等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保障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据中央电视台2005年2月19日新闻联播公布的数据,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有4300万人,覆盖率仅为1 2.76%。据不完全统计,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不足50%。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而当前我国妇女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据调查,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认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的不利因素(中国妇女报1990-10-07)。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88%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由,不愿招收女工。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下岗周期延长,妇女的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2.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 (1)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969个市县中,沿海省份有464个,该地区的覆盖率

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2020年(金融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状态及对策分析

(金融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状态及对策分析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职责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待遇壹般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川生育保险制度,调整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由企业、个人、社会各负担壹部分,实行社会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有效化解企业生育成本,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等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壹、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保障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据中央电视台2005年2月19日新闻联播公布的数据,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有4300万人,覆盖率仅为1 2.76%。据不完全统计,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不足50%。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之上的目标相距甚远。而当前我国妇女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壹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据调查,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认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的不利因素(中国妇女报1990-10-07)。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88%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由,不愿招收女工。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下岗周期延长,妇女的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述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生育保险制度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尊重妇女生育的现实价值、维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及意义 1.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3)、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生育管理制度, 维护员工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保证员工合法享有的社会生育保险,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制定的本制度。 二、缴存主体 在本公司正式转正的员工按照政府单位相关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社会生育保险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年的转正员工共同缴存, 员工如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生育保险, 需向公司提供?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 。 三、生育保险权属 员工个人缴存社会生育保险和本公司为员工繳存的社会生育保险, 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四、产检、产假申请 需中请产检、产假的同事需要提前写好?员工请假单?并交于公司总经理签名确认,把写好的?员工请假单?交于人事部或行政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如:准生证、医生或医院开的证明。 五、产检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 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己包括在预产假中。 六、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员工生育假为178天(女职员生育,享有产假98天, 80天奖励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16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员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的,男性员工可享受看护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假期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假期及公休日假期的' 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注:怀孕7个月以上,视孕妇个人身体情况,可提前向公司申请两个半月内的产前假,具体请假时间,孕妇可自行定夺 七、产假期问工资: (-)产假工资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 女性的生育行为不仅是一种自然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在满足家庭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为家庭进行人口延续的同时,也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准备了劳动力资源,使整个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因而,女性的生育行为具有社会价值,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并由社会给予经济补偿。 1、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安定及家庭稳定。随着劳动工具和劳动环境的改善,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崛起,女性劳动力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的人力资源。妇女占人口的一半,是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长期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生育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女工在生育期有病无钱医治以及在恢复体力前急于从事工作,从而保障女性人力资源的恢复与再生。现代妇女更是承担着工作和生育的双重责任。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要构建和谐社会,妇女的力量不可忽视,妇女的作用不可替代,妇女的发展十分关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结构呈多元化发展,妇女就业、再就业的观念日益更新,就业和再就业的岗位和机会增多。如果广大妇女不能实现经济上的全面发展,必将拖全社会的后腿,导致发展的不和谐、不平衡。妇女素质提高与否、妇女的作用发挥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活力和可

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为妇女参与发展和妇女自身发展提供更优良的环境、更有力的支持、更强大的动力。而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更能够体现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2、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男女平等。妇女为社会承担了生育的义务,社会也应该为妇女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障。妇女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天然使命,在家庭稳定、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从有人类出现开始,妇女便承担了生育这个光荣而又沉重的任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保护女工的权益方面也作了很多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妇女生育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一]生育保险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根据这个总体指导思想,生育保险要坚持几条基本原则:[1]生育保险发展目标与国家总体目标的协调统一;[2]立足于现实与面向未来、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协调统一;[3]宏观指导与可操作性的协调统一;经济发展水平与待遇保障标准的协调统一。 因此,国外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主要包括以下4个项目: 1、生育津贴:又称“生育收入补偿”。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医疗护理:又称“生育医疗保健”。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3、生育补助:又称“子女补助金”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下面,我将以以上4项项目为基础,简单介绍国外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典型国家: 1、美国 美国的生育政策一直强调人性化的生育环境。从怀孕开始,准妈妈们有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她们可以挑选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妇产科医生负责整个孕期检查和分娩,也可以在宝宝出生时,和医院商定是选择“医院式”还是“家庭式”的分娩方式。 美国女性一般都购买了医疗保险(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怀孕后,她们会收到一份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所在地详尽的妇产科医生及医院目录名单。如果没有熟识的生育医生,她们可根据这份目录名单寻求自己合适的医生和医院。 一般单位的Medical Insurance里面都会包含生育的这一部分,像政府和学校就更没有问题了。如果薪水拿得不是很多的话,孩子出生后每个月还能拿到一定的补贴。 2、英国:

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调整特点与效果分析

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调整特点与效果分析 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需要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参保人群的需要。文章通过对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调整前后,参保人数、基金使用、住院分娩方式变化以及医药费用变化情况的分析,以衡量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调整后的综合效果。 标签:生育保险;调整;效果 1 职工生育保险新制度调整的要点 一项制度的设计,一是要充分借签好的经验与做法。二是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三是要对其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及时完善与更新,使其不断的完善,适应民众的需求。银川市生育保险制度设计之初,就认识到这点的重要性,在根据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一方面归纳总结了原有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其它省市职工生育保险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人口相对较少,又具有民族特色的特点,重点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 1.1 扩大参保范围,增加受益人群 新政策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与原政策的“企业职工”相比,新政策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消除了制度覆盖盲区。从新政策的运行情况看,新政策顺应了改革发展的需要,达到了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减轻了参保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最主要是切实维护了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合法权益。 1.2 建立市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參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和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账、待遇分别支付的“三统三分”原则,我市生育保险新政策规定,中央和自治区驻银单位、银川市、各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要依法为全体在职职工参加我市生育保险。新政策规定,银川市生育保险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制度。属地化管理和市级统筹制度有效地规避了银川市生育保险原政策存在的“参保人群小,基金总量少,覆盖难度大”问题,增强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公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目标。 1.3 科学预测,合理确定生育保险缴费率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我市采集了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数据,并结合我市女职工生育率、难产率、计划生育手术率、生育保险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λ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我国生育保险规章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 ?雇员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 1、筹资方式。在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目前仍维持“企业保险”的体制,即女工生育期间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均由女工本单位负担。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生育保险试点单位采取两种方式缴纳生育保险金:一种仍为企业缴纳,但改变了由企业单独缴纳的模式,改为“分担式”,由夫妇双方企业共同承担保险基金的缴纳;夫妇双方企业缴纳方势必单方缴纳合理,运作简单,不需要管理费用,但从实质上看,仍属于企业行为。 另一种方式为“基金式”管理模式。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生育保险制度管理模式。它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专项基金,女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不强调留有过多的积累和节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带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企业缴纳的生育费用作为期

间费用管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2、支付范围。生育保险金主要的支付范围包括: (1)生育津贴,即过去所称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生育医疗费。女工生育检查费、节省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我国惯例,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但我国目前医疗保险改革进度不一,一些企业这部分费用尚不能进入医疗保险范围。?3、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我国《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1%是法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最高限,确定的依据:一是为了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计算步骤为:(1)计算上年度女工人均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之和。其中,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出人均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以及人均支付生育津贴和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之和。?(2) 根据本年度计划生育指标数和上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计算本年度所需筹集的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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