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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篇一: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07行管喻娟

第三章统治的类型

韦伯谈到构成统治的可靠基础包括:一是习俗,即纯粹情绪合乎理

性的动机。二是利害关系,即纯粹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三是对合

法性的信仰。便以此把统治分成三种类型:合法型、传统型、魅力型。

二、三种类型的特征

韦伯进一步谈到合法型、传统型、魅力型三种统治类型。

1、合法型:指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制订章程和规则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而作为其中的成员是仅仅服从法,而不是统治者。统

治者的号令也应是由以规章制度为取向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职

务的不同,仅仅是在事务上服从官职。他还谈到这种合法型统治是

建立在官僚体制的结构上的,因此也有很多的弊端,如职务的“升迁”只取决于上司的评价、造成规则制度的形式主义等。

2、传统型:指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上的,并且也被人们相信就是这样的。统治者和被统治

者是主和仆的关系,必须服从统治者而不是规章制度,而统治者也

受到来自传统的一些约束。他们大多是世袭来得到统治者的权力力。

3、魅力型:指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顷英雄的崇拜和对领袖的信赖的基础上的,是英雄或领袖的个人献身精神所经给予的。统治者和

被统治者的关系可以解释成是领袖和追随者。他们之间没有薪金,

没有

规章,他们依据在同一共同体中的承认来获得统治,他们不存在有

经济的关系,只受天职和使命的驱使。它不是理性的更多地可以理

解为感性的。而魅力型的平凡化到最后也很容易转换成传统型的统治。

三、合议和权力分立

韦伯是由古至今来讲述合议与分权的,我认为他大致是从封建制

(社会等级的权力分立——官僚制(权力受到机构的限制)——政

党(合议原则让集权主义失去一个人的统治)——直接民主(非统

治型和豪绅名士掌政)

机构限制,不同的机构具有不同的权力,因此在权力上会相互制衡。政党合议,不同的党派之间的竞争其实也是不同利益者之间的角逐。非统治型和豪绅名士掌政,这些统治是以服务为基本的理念,不以

利益为基础,因此可以称为直接的民主服务。不过这种只适用于小

团体之内,扩大到社会

上可能就会被实际的专业官员所操纵。

第四章等级与阶级

作者详细地解释了阶级与等级的概念。阶级是指处于不同社会地位

的所有群体,韦伯把阶级分为三种:一是有产阶级;二是职业阶级;三是社会阶级。

有产阶级是指占有财产支配权的阶级,他们一般是指靠吃租息者,

包括出租土地地、矿山、设备、船只或具有牲畜、谷物、货币的债

权人。他们损害的对象是无人身自由人、无产者、负债人、穷人。

与有产阶级对立损害者往往会导致革命的斗争,这种斗争来源于一

是土地出租者与无产者;二是债权人与负债人。这种斗争主要在于

改变财富的拥有和分配。

职业阶级是指由货物或劳动效益决定的职业领导阶级。他们一般是

指商人、海运、工业、农业企业家、银行和金融企业家、具有卓越

才能和受过卓越教育的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医生、艺术家)。他

们损害的对象是工人、学徒、无技术的工人

社会阶级指所有阶级地位的总称。

注:韦伯讲到“从一种阶级地位向另一种阶级地位的过渡,是十分不同、而且是不稳定的。”从历史的进程中我们了解到每一次的过渡必

然会出现革命斗争,也就出现战争,因此社会的不稳定性根本在于

阶级矛盾的最大化和尖锐化,因此财富分配的不平衡是产生阶级矛

盾的基础,而生产资源的占有方式是阶级矛盾的根源。

等级是在阶级社会上的不同阶级群体的细分,在不同的阶级地位中

根据所占特权的程度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

第八章政治的共同体

一、政治团体的本质和“合法化”

政治团体的本质:作者解释政治共同体是在一片领土上生活的人准

备使用暴力或武力来让生活在这片领土上的人们进行井然有序的统治,或者为了扩大自已的领土而形成的共同体。它不是纯粹的经济

共同体,不是以经济为目的的。

合法化:我的理解就是生活在同一领土上的人为了不受到外来入侵

者的侵略,能够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就组织了武力来保卫

自己的领土,而又为了防止团体内部的背叛,因此共同制定了一些

如今来说的法律规章来共同遵守,而掌握暴力的主要人物为了给自

己的暴力组织获得存在的必要性就不断地加强民族意识和领土的完整,以唤起所有人的共鸣,从而达到所有人所共同认定的合法性,

这是一个历史进程的结果。这些暴力组织在今天以上升到国家的概念,因此它的合法性是从最初的暴力维护的共同利益基础上得来的。

二、政治的社会化发展阶段

第九章统治社会学

第一节统治的结构形式和动作方式

韦伯谈到了两种统治类型,一种是基础依赖利益上的统治,即利益

垄断统治;一种是依赖权威的统治,即有命令的权力和听从的义务。前者是基于对财产的占有或精于市场的技巧;后者则是无条件的顺从。因此,韦伯把统治理解为“统治者”或“统治者们”的宣告了的意

志想影响其他人(即“被统治者”或“被统治者们”),事实上也正是

影响着其他人的这样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作为对社会重要程度来说,就是被统治者已把命令的内容作为他们的行为准则,也就是他

们的理性选择。因此统治就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

民主的行政管理。之所以民主的主要是原则上所有人都有领导共同

事务的资格和命令权力的范围在最低的程度上。

【篇二:《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春天的故事》,这是当代中国人都耳熟能详的一首赞歌,歌颂伟

大的领导人邓小平,更歌颂他所领导的那场持续至今,使得万万中

国人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改革开放。改革开放这次被称为革命性的

改革,本身就有太多可供经济与社会研究领域分析的切面,不过能

力有限,在此仅从一个角度入手,尝试性探讨多年以来人治与法治

的纷争。

法治和法治建设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之一,也广为国人普遍接受并

穷尽心力以追求。这本身并无多少值得批判之处,即使放眼世界,

法治也是各国说一不二的政治准则,而人治在流行的法学观点看来

往往是应该予以批判的,甚至被某些观点等同地视作专制,曾有一

位学者无限遗憾地介绍了一个道德战胜法律的案例并感慨这是法制

建设的倒退,虽然其判决结果令万民拍手称快。现今中国的法制建

设还不健全,普及法治常识,促成当代中国法治制度形成、确立、

健康发展,保护和支持人民对法治社会的追求,为此而宣传这样略

显偏激的话语和文字还无伤大雅,但若是本身便研究法理学的专家

学者也将这样的言论视作条文甚至真理,则可能带来重大的偏颇。

虽然因为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国运的悲惨动荡,我国法治

推行的时日尚短,但就世界而言,法治诞生并得到广泛认可,遵从

的历史长达千年以上,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而另一方面人

治也在法治普及之后又绵延了千年之久,期间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

的争议一直持续,至今没有一个明显的高下之分,如果法治真是无

懈可击,人治真是罪大恶极,那么人类历史这么漫长的时期和广大

的范围内总是不乏掌握真理的智者的,为何这种争议还能持续如此

之久?甚至我们还看到不少公认的伟大思想家将人治作为治理国家

和社会的基本方法,而法治反而敬陪末席作为补充,如果人治与法

治的优劣高下如此显而易见,而前辈高人却无法分辨,那么我们怎

么会将他们捧上神坛这么多年而没有揭穿;如果前辈高人才学属实,也经受住了千百年群众雪亮的眼睛的审核,那么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就不应该如此简单化、二元化、绝对化,因为我们即使不能全然信

任以往的学者,起码还要正视自己的眼光。从思维的科学性和逻辑

性上讲,简单二元化的论证方式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那位在“南海

边画圈”的邓小平同志就曾经面对过“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

主义的苗”这样的理论,这种自圆其说的强词夺理有很大的欺骗性和

压迫性,对参与思考、论证的人进行一种上纲上线的强行的政治绑架。其次,这种论证也存在将论证双方,即法治和人治的支持者进

行道德化的标注,一方不但完全排斥另一方,而且确信自己的观点

正确并正义,这样与自己的对立面不但存在观点冲突,还加入了道

德声讨的成分,与学术研讨不相关的敌对情绪将彻底蒙蔽双方对真

相的识别能力。在这样的偏激化的评价观念的引导下,再也难以认

真和科学理解人治与法治真正的优劣处所在与精髓,从而使得整个

论证与辩证彻底丧失出发点。其三,这种认识和论证的简单二元化

也容易使得民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和道路的认识简单化,使法

治建设就是去人治化,法治建设只是领导层面一朝开悟,一声令下,就能够马到功成的问题这样的想法蔓延,而忽视了法治建设中制度

逐渐形成和完善,体制最终确立和长期地健康运转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因素相互协同,相互制约的产物,是一

个全民参与,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且苦难重重的大工程。

事实上在法理学与政治学、行政学等学科的观念中,人治、法治都是相互并列,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两种基础的治国手段。两者的关系确实存在对立,但这是一种辩证的对立统一,既有对立,也有统一,而且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包容了对立的统一,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过长期思辨和验证,发现这更是符合事实的,因而对于两者的认识就不可能停留在一种非黑即白,优劣利弊两分的简单层面的区分中了。只有在相互批判和补充中,法治的有点才能充分显现,而人治的光辉也才能得以流露,要发现这些隐藏性的有点是困难的,但正是这种困难更印证了真理的难能可贵,打虎的英雄才会被大众铭记,而打老鼠

只能成为日常生活。况且,既然是作为一种,或者说两种,得到了历史检验和全世界不同政体不同社会性质的无数个国家承认的治国手段,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不可能仅仅取决于领导层的个人意志,服务于其个人权利,当然其中有掌权者和既得利益者自己的考量,但是至少它必须能够保证一个国家的基本生存,否则一切利益和权利的基础都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相信这样一个假设,即一个正常的统治者或统治团体的治国手段,其基本目的是要首先实现国家的强盛,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繁荣和民众生活有所保障,这是统治者的职业道德,也是其统治得以延续的根本条件。

诚然,人治确实造成过相当多破坏社会安定的情况,但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人治需要更高的统治者个人能力和素质,统治者个人能力的不足对整个社会的危害要远比法治为更大,这确是人治的弊端,但相应的如果一个统治者个人能力出众,那么他所能为整个国家带来的推动作用也远比在法制环境中更大,甚至能够在极短时间内抢救一个危亡的国家并实现复兴,这是人治的双向放大作用。另一方面,法治有着与之对应的双向缩小作用,统治者能力不足的危害将得到完善制度的有效控制,并且制度本身能够反击不合格的统治者令其丧失统治资格,但是一个能力出众的统治者也必将被呆板的条条框框所约束而影响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因此,无论是人治论还是法治论都不能说其处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人治者并不希望国家被独裁,被搞乱,人民被迫害,那不是人治论,是人害论,人治论呼吁的是大步前进锐意革新;法治论者并不希望国家僵化泥古,固步自封,那不是法治论,是本本主义,法治论者要求的是稳健坚定的社会前进步伐。只有坚持这一基本论调,才可能科学地比对出人治与法治相对的优越性。

从事实来看,人治与法治并不是一者取代另一者的关系,而是在同

一时期相互补充,不同时期相互替代,交替出现在同一地区或者同

一政权中,例如古希腊时期和罗马黄金时代,英国资本主义革命等等。而且经过一系列结合当时史实的分析我们还会发现,出现这样

的反复并不是因为某一团体窃权或突发事件等偶然因素,而是当时

当地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历史必然。为什么会出现必然的反复

更迭,是因为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有适合其发挥的特殊环境,也

有其力所不逮的困境存在,双方在不同时期交替显示出自己的优越性,才会出现此一时彼一时的局面,这是在历史事实和马克思唯物

主义历史观两种层面上都站得住脚步的观点,充分、形象地解释了

法治与人治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提示今天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而拼搏奋斗的我们应当开拓自身的视野,站在一个逻辑清

晰明朗的起点上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深入细致地分析人治与

法治,从而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前面已经说到,虽然我们一度习惯于某些偏见和宣传使我们产生的

人治即贬义,法治即褒义的思维套路,但我们也能认识到这两种治

国方式本身并无褒贬之分。事实上这两者的目标与追求是一致的,

分歧与争端主要体现在治理方式的不同上,不同的治理手段有其配

套的治理方法,而两种治理方法所要求的条件和需要的环境有着重

大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人治有几项假设和前提是国家社会的统治最终

依靠于人,权力由人向自身赋予并执行,因此统治者应该是具有高

尚道德和过人智慧的,并且相信人性本善,适合的统治者都是天然

具有大公无私的本性的,同时人治只有在有人表现权利的时候才具

有效力,因此要求大众也符合人性本善的假设,自发约束自身行为,统治者的精力主要用于发挥才智推动国家进步,而对社会上问题的

出现只作事前示范和事后修补的工作,同时,由于社会自发的积极性,所有具有统治才能的人都应当并且能够被选拔出来,这样才能

使得合适的权力被合适的人取得,合适的人取得了与其智慧、道德

相匹配的权力。这种决策方式的好处是人们自发向善而不是向恶,

对有限的约束制度起到修补而不是冲击的作用,同时在进行紧迫、

重大或者需要高度远见性的决策时受到的掣肘较少,效率较高。

而法治同样尤其自身假设和前提体系,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依靠一套

制度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群人,统治者的权力由法律规定来赋予并

且可以被依法授予或剥夺,统治者的能力体现

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法律规定,相信人性本恶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

约束,需要全面的,健全的制度体系来施加外来控制力,同时也认

同人天生平等,智力、道德等都不应该直接成为决定人地位和待遇

的因素,必须经过程序和规定的甄选。这种决策方式的好处是能够

有效控制统治者能力不足,包藏私心或一时冲动而做出影响恶劣的

决策结果,如果统治者的决策过于荒谬,他甚至无法执行自己的决策,同时依靠制度而不是道德来约束民众也更有利于控制人与人之

间的思想道德高度差异和实现公平。

但人治要从最高层落实到最基层,也需要逐渐凝结成一些规章制度

来避免自身被扭曲,而法治的最终制定和执行者,依旧是人,这两

者自身的理论体系中就从来没有缺少过对方。

法治论者力挺法治的理论依据主要分两种,即唯理主义和怀疑主义。唯理主义的视角主要是相信法律是死的,是固定的,因而也是理性的,不会受到欲望的影响和控制,有着理论上永恒正确和永恒公正

的可能性,能够体现普遍意志,而其定义都已经是永恒正确,那执

行这种永恒正确的治国手段本身的正确性也是不容怀疑的。这种观

点对法律和人的思维的差异有着一定深入的认识,但对法律制定和

执行的漏洞认识还有所不足,法律是否出于理性、公正、正确的立

场和起点而制定,法律的执行者是否能够做到如同自己所服务的法

律一样不受欲望的影响和控制,这都是法治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相反的,这些问题的答案能够由它的对手人治论来解答,也就是说

这是一种没有考虑操作的制度推论。

而另一种怀疑主义法治论者则认识到了人的理性力量永远有限的问题,他们的视角不是法律的优越性而是人类的劣根性,它提出了两

个人治论难以解答的问题,智者是否随时存在并被发现,智者是否

随时理智,于是相比之下,他们更加倾向于法治,但是这个推论指

出了人治的操作难题,却依旧没有解决法治论自己的操作问题。

而人治确实无法解答,至少现在的研究水平还没有成功解答法治论

者提出的两大质疑,但它同样能够有效地质疑法治论,并且能够一

定程度上修补法治论的弊端,通过选取更加智慧和高尚的立法者,

执法者,虽然无法根本解决法治论操作的漏洞,但一定程度上也提

高了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是无法独立存在,也无法消灭对方的,任何一种理论的发展方向都应该是借鉴对方来完善自己,提供自己

去规范对方,两者的结合是一种必然,差异将只是体现在谁的体现

程度更高,最终执行手段是人还是法,个人认为,随着这两种治国

手段的理论不断发展完善,有朝一日即使这种差异也会渐渐消弭。

平心静气来看待法治论伦和人治论,都能够感受到其独有的说服力

和吸引力,也能发现其难以避免的漏洞和弊端,瑕不掩瑜,这种弊

端的存在不应该被作为否认某一种理论的依据,而是证明了探讨问

题的传统思辨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试图找寻一种永恒的,绝对性

的真理,一种可以照办无误的治国手段,一种适用于任何时间地点

的治理方式本身就是不科学的,这不符合运动的基本规律,也不符

合多年革命斗争和社会发展的实践结果,寻找一种本就不可能存在

的东西这个出发点所推导出来的理论必然存在致命的漏洞和弊端。

无论是研究科学还是治理社会,面对随时发展变化和内部包含不可

消灭的矛盾的具体形式,都需要立足实践和兼收并蓄,实际情况才

是一切研究的老师和研究成果的质检员,单纯依赖思辨是不可能真

正深入这种讨论的。“思辨终止的地方才是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

因此,将人治与法治放在同一个历史发展语境中进行重新思考显得

很有必要。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与解答中,韦伯所作出的政治统

治变迁分析有很大的超越性和突破性,使人治法治的千年争端和发

展更上台阶具有了可能。

韦伯的理论将社会生活中合法存在的统治方式进行了三种大致的分类,即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相信法律的绝对权威,统治者的权威要服从在法律的权威之下;传统型崇拜传统惯例的智慧,认为惯例具有合法性和统治性;,魅力型则是超人政治,强人

政治的理论基础,个人的超凡能力为其权力和地位提供了合法性。

前两种更接近法治论,其中

第一种最为普遍,而魅力型则是人治论的表现。

在韦伯看来,法理型统治是官僚依靠法定程序取得合法性和规范权

力行使手段,法定程序依赖于官员制定和执行的统治形式,其最大

优点在于稳定性,一切活动有所依据,按部就班,最大限度减轻个

人能力的影响,而无论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种统治实

质是一种运作方式,法律与官僚都是机构运作的动力和元件,这种

统治形式适用于和平时期和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遵循是社会的主

旋律,而其缺点也在于稳定,缺乏应对突变和锐意革新的能力,在

稳定中将逐渐丧失进取心与生命力,从稳定逐渐转向僵化、腐朽,

并且这种社会否定了人们的向善之心,约束人们的行为完全依靠法

律的控制力,而法律本身必然是存在漏洞的,改革又举步维艰,因

此其法律体系在民众不断的突破尝试中必然面临崩溃而需要一场由

魅力型人物率领的政治改革和转型。

而魅力型统治依靠于领导人的个人能力与魅力来维持整个政权的合

法性与正常运作,其合法性来自民众对其信任、崇拜和追随。这种

统治方式能够方便地提出重大的项目与全新的思想并得到社会的认同、服从与支持,优点是能够迅速决策,集中力量,并且轻松实现

改革创新,但其缺点同样明显,对统治者过高的素质要求和低素质

领导人能够带来难以控制的破坏性,并且,统治者的优秀也难以保

证执行者的优秀,完美的政策在执行中完全可能变形甚至起到反作用,同时,这种依靠于个人魅力建立的合法权力使得统治者将极力

迎合大多数支持者的继续支持,这种大多数可能是人数上的,也可

能是经济、军事实力上的,因而这种统治方式一是难以保证统治秩序,难以防范社会混乱和动荡,其二也难以保证公正性。

因而韦伯认为魅力型统治是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其过于强力和副作

用过于巨大,在变革潮流时期是一剂强效的良药,是立竿见影的激素,但社会进入平稳时期后,其效力就显得明显过剩,而副作用也

开始破坏社会的健康;其次,魅力型统治对领导人的要求过高决定

了这种统治方式的有效生命周期基本等同于领导人的自然生命周期,职位和地位可以继承,但能力与魅力是无法继承的,其继任者的选

择方式将决定社会转向法理型还是传统型,选举带来前者,而遗传

带来后者,但魅力型统治将就此中断,即使其继任者重新塑造了成

功的个人魅力,那也是断续而不是延续,而一个继任统治者无法塑

造足够的个人魅力,不但是统治形式的终结,还可能是一个政权,

甚至政治势力、国家、民族的终结。

韦伯的分析基于社会统治形式纯粹这样一种理想类型,但其自身都

不认同纯粹类型的统治曾经存在,所能见的都是混合型统治,差异

在于混合成分的浓度不同。

中国历史上,特别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人治与法治的争论达到了空

前高度,并且双方都取得了充分的实践机会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作

为今人我们回首看来,凡是坚持和试图践行两者非此即彼的纯粹性

的尝试,非但没有成功,而且都是祸国殃民的典型,而取得一定成

果的,无论最终成功与否,都是混合型统治的实践者。因此,本文

绝非希望为人治或者法治中的哪一种张目,而是希望秉持一种中庸

之道来探讨混合型统治的科学性,并为探索混合型统治其成分的比例,为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丁点星火智慧,

跻身续往圣之绝学,开万世之太平这个伟业中的一枚负重轮,一条传送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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