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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第二章利益冲突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

(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经委托人签发豁免函表示同意,本所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利益冲突行为:

(一)本所不同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

(二)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分别接受同一事务双方或多方委托。

第九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章利益冲突事项审查

第十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一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章利益冲突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应书面告知委托人暂时中止代理行为,并立即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发现本所律师正在办理的业务中有利益

冲突事项,应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本所同一律师在同一业务中接受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应当对律师予以批评,并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数个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请各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委托人拒绝签发豁免函的,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三)律师事务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接受委托人委托,或办理的后一个法律事务与前一个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协商解除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

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解除后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四)本所律师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时,应当解除委托关系或将案件移交本所其他律师办理。

第十四条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针对本制度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二)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本所、律师因违反本制度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所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委托人因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成本所、律师违反本制度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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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 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本所成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由本所主任担任。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对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本所建立当事人信息档案本所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应当谨慎严格审查。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当向本所行政办公室检索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档案(包括咨询档案),查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审查小组报告: (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同时

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的两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又在该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或者诉讼相对方的律师是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所律师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又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九)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五、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尚未接受委托的,不得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已委聘本所其他律师的,应当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协商不成的,应当与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一方或者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但双方委托人签发书面豁免函的除外。

关于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关于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从这个角度来讲,诚信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共同遵守的诚信制度,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而只有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交易秩序下,才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正如江总书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讲究诚信,律师执业同样也要讲究诚信,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咯守律师职业道德,最终将背离法制建设的轨道。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律师业无疑于自毁长城,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浑然为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律师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律师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1.12.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效力本规则对于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于当事人则可依据本规则判断其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有违反本规则之行为,从而达到维

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四条有关词语定义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准当事人:指欲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4、主要竞争对手: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适用范围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适用本规则。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项下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该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律师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行为,由该律师事务所依据其分所登记地律师协会相应规则和事务所内部规定处理。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适用本规则。该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实际案例

案例1: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新臺幣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案例2:國小校長僱用「配偶」擔任臨時人員案 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配偶」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使B獲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3: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因B 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4:退休人員再任職民間公司案 A係民航局飛航標準組器材檢定科科長,職司航空器及航空器材標準之研訂等事項,具有監督及管理航空公司之權責,於退休翌日即至華航公司擔任顧問一職,職司飛機「修護專業」指導,協助「修護品保法規」之規範編撰,並指導「修護品保制度」之執行等業務,每月並領取車馬費五萬元。騎先後二項業務內容明顯直接相關,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規定,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2年。 案例5:機關首長僱用「弟媳」擔任約僱人員案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豫律协〔2009〕13号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示范文本) 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014江苏省律协实习律师考试试题

2014年江苏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试卷 姓名:所名:得分 一、填空题(14小题,共30分) 1、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新执业律师实行宣誓制度。宣誓誓词为:…..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2、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关于加强江苏省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意见》规定,为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档案,防止律师失信行为的发生。 4、《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江苏省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核查。 5、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6、2014年1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xx市律师执业规范》和《xx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 第六条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他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五、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同一诉讼或者仲裁塞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八条其他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人,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在过去一年内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的情况,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1)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自己即将进行的法律事务的客户名称、相关内容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2)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R-7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大公资信重视利益冲突情形的防范,制定了《大公资信合规管理制度》《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大公资信评级人员离职审查管理办法》和《大公资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用于管理各项利益冲突情形。上述制度全文见公司官网“评级管理”板块。 2019年,大公资信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操作规范,对上述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公司在评级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了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的立项权限,在立项环节增设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对评级工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形,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及报备。公司对离职分析师两年内参与的项目与新聘单位进行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并跟踪其离职一年后的去向,及时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关于利益冲突管理具体条款如下表: 1

防范情形具体体现制度规定出处 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评级业务开展过程 中可能存在利益冲 突的环节及情形 公司在项目承揽、项目组组建、评级、评审各环节中均设置了利益冲突审查 要求及措施。规定项目委托协议签订后的任一阶段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 形的,相关评级业务部门应对所涉评级流程进行回溯检查,客观评估该利益 冲突可能产生的影响。如能消除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消除 的,应及时终止评级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及时披露所涉利益冲突情形及相 关管理措施等信息。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二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五章 经营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对大客户评级的利 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对按收入计算的前20大客户名单进行筛查梳理,并在年度合规运行报告 中进行披露。 合规运行报告要求 业务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评级机构从事附属 业务的利益冲突及 防范 大公资信未从事附属业务,并要求评级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参与非评级业 务,明确评级业务开展期间或有监管规定情形下,公司及员工、不得向受评 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不得对受评结构化产品的设 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十四条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条 评级机构与被评级 方非正常商业关系 的利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设置了机构防火墙,规避外界影响,保证自身独立性。并列示了公司需 回避的与被评级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情形。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四章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七条 2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类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类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

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该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6)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既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该律师原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法》(2007)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

律所检查要点

律所检查要点 一、外观 1、是否在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 2、办公场所应整洁明亮,并进行功能划分,设置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 3、查看副本,律所的实际办公地址是否存在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 1、合伙人会议制度。(查看合伙人会议记录本,律所重大事项是否经合伙人会议表决) 2、统一收案管理制度。(查看收案登记表和收案审批制度,规范收案流程。收案登记表按民事、刑事、行政、非诉等分类设置,台账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包括收案日期、当事人及联系方式、案由、承办律师等必要信息) 3、收费管理制度(查看收费登记表,查看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应及时开具发票,不得收费不开票或者开具白条收据) 4、文书、印章管理制度(查看印章使用台账,文书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存在开具空白所函、空白文书情况。

分类制定并严格使用规范的委托合同,由委托人签署权利、风险告知书。) 5、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查看律师是否设有专门的档案室并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业务档案是否符合归档办法的规定并归档及时。随机抽取诉讼、非讼案卷,查看案卷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6、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制度,收案时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 7、财务管理制度(查看律所会计账簿,会计和出纳是否分设,是否如实反映财务和业务情况,依法纳税情况等) 8、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查看与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9、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查看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及相应讨论记录) 10、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当事人回访和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11、投诉查处制度。(查看是否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和公布投诉电话) 12、年度考核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13、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查看是否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第四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第七条凡发生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采取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但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律师事务所须负责对该书面同意文件的查验。 类似法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版):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

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943688421.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

详细版投行类业务内控经验分享(100分).docx

投行类业务内控经验分享(100分)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自行 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次。 A.1 B.2 C.3 D.4 我的答案: A 2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处于后续管理阶段 的投资银行类业务,证券公司对外披露文件无需履行内核程序的有()。 A.受托管理报告 B.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C.持续督导报告 D.公司年报 我的答案: D 2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担任受托管 理人应当经()审议通过。 ? A.投行业务委员会 ? B.投行业务负责人 ? C.内核机构 ? D.风险管理委员会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对当前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包括()。 A.业务承做管理较为粗放,风险管控让位于业务发展 B.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重视不够,内部控制建设良莠不齐 C.合规风控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介入的广度和深度有所不足 D.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有效性有待提高 我的答案:ABCD 2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以下材料和文件对 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应当履行内核程序。() A.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B.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

C.举报信核查报告 D.会后事项专业意见 E.对首次申报文件的补充披露 我的答案:ABCDE 3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 投资银行类业务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其中第三道防线包括()。 A.业务部 B.质控 C.内核机构 D.合规部门 E.风险管理部门 我的答案:CDE 4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对处于后续管理阶段项目的风险进行持续风险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对存续期项目风险实行动态监测,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评估 B.参与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C.牵头业务部门制定存续期项目风险排查方案,每年对存续期项目开展全面风险 排查,并完成排查工作报告 我的答案:ABC 5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投资 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A.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B.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 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 C.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 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D.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我的答案:ABCD 1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内核表决应当至少满 足以下条件()。 ? A.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 B.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 ? C.来自投行业务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高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 D.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 E.至少有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本所成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由本所主任担任。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对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本所建立当事人信息档案。本所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应当谨慎严格审查。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当向本所行政办公室检索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档案(包括咨询档案),查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审查小组报告: (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的两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又在该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或者诉讼相对方的律师是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所律师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又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九)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五、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回避。尚未接受委托的,不得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已委聘本所其他律师的,应当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协商不成的,应当与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一方或者没有支付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刘吉庆 笔者曾在美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且拥有数百名律师的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对美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及各种措施有较深的了解。以下就笔者所了解的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结合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此做一阐释。 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按照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示范规则》”)1.7条(a)款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1)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2)律师对某一当事人的代理很可能受到该律师对其代理的其他当事人、此前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或该律师的个人利益的重大限制。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如果代理行为涉及利益冲突,除某些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况1之外,律师不得代理。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所,由于其代理客户的面广,代理业务的层次深,不可避免的会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业务中。某些客户因其业务的需要,甚至要求律所不得代理其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为严格防范在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各个事务所均制定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就笔者曾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其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的利益冲突检测系统 为防范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师在接受一位新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或是接受已存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前必须将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以“利益冲突备忘 录”(Memorandum of Conflicts), 简称Conflict Memo 的形式向全所通报并核查代理该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是否与事务所已经代理的客户或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事务所对此的要求是强制性的。每一位律师及法律助理(Paralegal) 必须阅读每天通报的“利益冲突备忘录”,如发现备忘录上所披露的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则必须通知签发该备忘录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以确定是否代理该新客户,或是承接该新项目或案件。 “利益冲突备忘录”要求列明的内容为:客户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代理项目或案件的性质、对立方的名称、关联方(或涉及该项目或案件的有关方)的名称、主办该项目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及其它有关情况。事务所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主管人员负责对每天报上的备忘录进行检测以确认代理该客户或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代理该客户或承接该项目。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每日要查看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利益冲突备忘录”。随着办公现代化及电子化进程,现在此方面的工作已大大的简化。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事务所现已建成完整的利益冲突电子信息资料库,储存所有事务所代理的客户、项目或案件的详细资料。在每承接一新项目或案件时,只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即能迅速准确的得知代理该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 2.防范利益冲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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