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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46

(以下勾选其一)

□兹证明:海南舒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机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46 ,证件有效期:年月日至长期。

□本机构上级主管单位(若无则不填):。因(具体原因),本机构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机构(注:若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时,此处应加上:因原因,故无法出具相关背景材料)承诺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果因违背上述承诺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机构自

行承担。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范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范本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会出现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法定 代表人,只要向相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并进行公告之后变更就成立。那么▲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书格式是怎样的呢?企业法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接下来小编 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书 XXX公司原法人代表XXX变更为XXX。 特此证明。 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二、企业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 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 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三、变更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 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 (一)控制股份比例 (3) (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 (二)共同控制权 (8) (三)无实际控制人 (9) 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 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 (一)保持稳定 (14)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 (三)规范运行 (17)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 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 (一)总体分析 (19) (二)案例分析 (20)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①。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 ①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

大型有问题企业案例模板

大型有问题企业案例模板: XX公司(集团) 请工行撰写长乐纤维,农商行写汉鼎纺织,农行写雅鹿集团,建行写雅鹿控股。 一、基本情况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注册信息、主营业务、资产负债、生产经营、销售利润情况、关联企业情况等。 并分别填写表1,只要填自己写的那家企业 表1生产经营情况表(万元) 客户名称主要产品及 经营内容 2017全年销 售收入 2017年全年 净利润 2018年12月 销售收入 2018年12 月净利润 2019年6月 销售收入 2019年6月 净利润 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销化纤涤纶丝 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销化纤涤纶丝 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纤生产、贸易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服装生产销售 合计 二、融资情况 公司融资情况,表内贷款、表外融资余额、债券融资余额、股权质押融资余额及其他融资的总和。

对外担保情况,包括集团内互联互保。 三、存在的问题 经营风险:公司经营模式、经营成效、流动性情况和经营稳定性等;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融资风险:债务违约情况,包括贷款违约、债券面临无法兑付风险、股票价值大幅下跌导致面临被强制平仓风险等。企业贷款不良,信用恶化。理财、资管产品融资、P2P 融资或者地方交易平台融资出现违约等。 四、原因分析 (1)企业盲目扩张,高杠杆融资,不专注主业,(2)产能过剩,受政策环境影响或者行业不景气,导致经营状况不佳,(3)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不善(在案例中详述涉及哪些部门),(4)企业涉及民间借贷, 高息债务导致企业丧失再融资能力,(5)企业涉及担保圈,担保链断裂引发风险传递,(6)企业高管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涉诉、涉黑,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案例中详列),(7)公开市场违约加速企业风险暴露,(8)企业应收账款周期拉长,资金回笼慢,造成资金链紧张。 原因请具体写清楚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签署日期: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本单位全称: 4.本单位住所: 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二、是否有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关联公司?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

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本

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本 《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本》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担任______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章阅读网:)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证明,兼任,公司,职务,法人,同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正文: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单位名称)任(厂长,经理等)职务,使我(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进展,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阻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操纵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实际控制人案例研究1-云海金属

案例一:云海金属(002182.SZ) 案例提示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同一人 根据《招股说明书》第一节第二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小明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和发起人股东,南京市人大代表,2006 年江苏省劳动模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本公司40.51%的股份。 梅小明先生长期从事金属材料中的锶、镁、钙的冶炼及其合金熔铸技术的研究工作,其作为主要发明人共申请了3 项国家发明专利,其中《废镁合金真空回收工艺及设备》(ZL02113128.7)和《金属锶铝罐包装技术》(ZL02113127.9)已授权,《竖罐炼锶工艺及装置》(申请号02113129.5)已受理。梅小明先生是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镁合金开发应用与产业化”中两个专题、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高性能镁合金研究与产业化”、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镁及镁合金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课题七“节能环保硅热法原镁工程化技术开发”的项目负责人。 案例提示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家人持股情况说明 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梅小明先生持有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0.51%,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此外,其胞弟梅光辉先生持有公司2.71%的股份,其配偶的姐夫张首先先生持有本公司0.93%的股份,其妹夫蒋辉先生持有本公司0.93%的股份,因此,梅小明先生及其亲属合计持有本公司45.08%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梅小明先生及其亲属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将下降至33.82%,仍将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虽然近年来本公司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措施使公

法人证明书模板

法人证明书模板 首先写明法人身份证明书,其次,写明被证明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年龄等信息,证明公司的名称、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等,最后,写明公司的名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当我们处理劳动纠纷等民事诉讼时,需要法人证明书,以此证明单位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等。那么,法人证明书怎么写呢?下面,小编将为您提供以下法人证明书模板。 模板一、法人证明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模板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 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模板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__在我司__________ 任__________ 职务,是我司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月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模板四、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模板五、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法定代表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 投资者(签字): 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香港自然人a,独资在我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公司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新设立类型的股权架构图由投资者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领取营业执照,无需填写。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和b 投资者(签字):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香港自然人a和台湾自然人b,合资在我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 5.新设立类型的股权架构图由2位投资者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领取营业执照,无需填写。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和b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为香港自然人

a和台湾自然人b。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 5.股权转让后的实际控制人架构图由深圳公司盖章,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没有,请先到工商办理三证合一。 ****(深圳)有限公司

案例分析之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没有任何余地,因此,该问题在项目中普遍得到重视。 为了保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那么就需要做一些工作来界定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并解释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那么小兵建议老实地等三年或者两年(创业板)之后在申报,闯关的心态要不得,以免因小失大。 第一节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界定 重要提示 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基本原则是:如果某位家族成员一个人完全可以控制公司,那么可以单独将该人界定为实际控制人,而其他家族成员则是关联股东。 反之,如果一位家族成员并不能控制本公司,而需要其他成员的“帮助”方可控制本公司,那么此时可以认定整个家族成员是共同实际控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关注该种认定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如果其他家族成员是不是持续持有股权、是不是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等,而不是简单为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而专门来帮忙。 案例情况 宝利沥青(300135)、合兴包装(002228)、智光电气(002169)、华峰氨纶(002064)、东方铁塔(002545)、江苏宏宝(002071) 案例评析 1.中国民营企业家族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也是各有各的处 理思路。 2.尽管方式不同,基本原则:如果其中一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能够保证绝对的控股地位, 那么就没有必要拉其他人一起界定一致行动人;而如果家族成员本身股权比较分散,那么就需要将家族成员绑定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了。 3.将将家族成员捆绑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风险,如宝利沥清案例,会 里就关注了将夫妇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和理性和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会里怀疑家族成员临时拉别的成员入伙以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 4.流行观点: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则夫妻双方应为共同控制人。父亲与 儿子的关系,类同夫妻关系,即父亲或儿子若是实际控制人,则儿子或父亲多半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但是江苏宏宝的案例并没有将儿子和父亲一起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一、判断原则 1、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等于决策事务的权利,因而享有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2、需要综合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享有额外的收益分配权利或影响收益分配原则的权利等判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控制权归属主体。 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在投资关系、收益分配以及亏损分担以及重要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的约定往往都相对比较清晰,对于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在内部决策机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及决议程序往往会加大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判断的难度。 二、申科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申科股份:1)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2)结合股权结构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钟声为华创易盛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申科股份的公告内容,华创易盛的投资及组织关系如下:

申科股份于2016年11月17日就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就华创易盛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分析总结如下: 一、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1、认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拥有合伙企业控制权的案例 申科股份引用了星美联合等共计25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中对于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的内容,除金新农外,其他24家上市公司公告中均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合伙企业关于实际控制权认定的总结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需要综合股权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及合伙协议也可能

7、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2007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通知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本文仅就“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如何认定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 所谓“公司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同时满足:(一)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三)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四)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五)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六)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同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法人证明书范文

法人证明书范文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范本)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xxx,男,身份证号码味xxx,系abc公司(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abc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公司法人证明书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或企业)地址:××柿×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柿×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证明企业、公司法人用 法人证明书样本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年月日 附:代表人性别:年龄:民族: 住址: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我单位职务。 特此证明。 公司 (盖章) 二0一0 年月日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年月日 附:代表人性别:年龄:民族: 住址: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在我公司任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签章) xx年月日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

权限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格式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格式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

为同一人的案例。 二、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 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1. 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 年10 月做出的《杨某某与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214 民初4669 号] 中,战某某被认定为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 ……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战某某并非金狮莉公司的股东,但金狮莉公司的股东系被告战某某的父母,……。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战某某系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常理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无任何流程管控,均由某特定人员直接定夺和指挥,是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9 月做出的《济南市历城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1 民终6958 号] 中,认为叶某某并非华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理由是" ……,根据查明的事实,叶某某仅在华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且华信公司提交的付款审批证据显示,华信公司审批款项有相应的流程,并非叶某某独自审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叶某某能够实际支配华信公司,因此,华信公司关于叶某某实际控制华信公司,擅自出借给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 3.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则是判定该个人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0篇2020

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0篇 2020 法定代表人通常指的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书可以了解一下。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 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佛山国家高新区创新中心A座1000KVA柴油发电 机组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标编号: 0612-0740B0110022)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洽谈、签署合同

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

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 与已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控制主体一样,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一个兜底概念,其目的是为了规制在实际操作中享有权利却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人。因此,规制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防止出现滥用控制权的情形,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权益。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主要是阐释有关基本概念。 首先,公司控制权是一种能够支配公司资源的权力,经济学和法学基于不同的学科方法对公司控制权的形成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并概括出三种配置控制权方式。其次,在了解控制权的基础上,分析实际控制人的特征,确定判断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分析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原因。第二章分析我国法律在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规范已经开始探索如何规制实际控制人,但是还存在不足,如概念界定不科学,具体制度不完善,责任承担制度不全面等。 第三章主要是阐释规制实际控制人的理论支持。首先,可以从信义义务的角度规制实际控制人,而且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有自己的特点,其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义务内容有所不同。其次,从公司契约论的角度规制实际控制人,发挥意思自治的作用,避免实际控制人以隐蔽方式滥用控制权规避法律。最后,介绍世界上几种主要的规制实际控制人的模式,为我国法律构建提供参考。 第四章主要是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规制实际控制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重新配置公司法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制度内容上,首先完善实体法的规定,清晰界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其次,切实落实程序法中的相关制度,并增加相关认定程序,同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再次,依据意思自治的要求,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对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条款,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最后,完善救济制度,确定其违反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允许直接追究责任,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引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上市案例研习(29)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关注_0

---------------------------------------------------------------最新资料推荐------------------------------------------------------ 上市案例研习(29)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关注案例研习(29): 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关注【案例情况】一、宝利沥青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其中控股股东周德洪持有公司 3,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0%;周秀凤持有公司 1,736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8.93%;二人合计持有公司 4,736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78.93%。 目前周德洪担任公司董事长,周秀凤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二、合兴包装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包括许晓光、许晓荣、许天津、吕秀英在内的许晓光家族,其中许天津、吕秀英为配偶关系,许晓光、许晓荣为其子女。 汇信投资持有本公司 4,850.25 万股法人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64.67%,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汇信投资成立于 2006 年 10 月 8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吕秀英。 汇信投资由许晓光等四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许晓光出资比例 58%,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许晓荣出资比例 20%,为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吕秀英、许天津出资比例均为 11%。 三、智光电气金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2,505.07 万股,持股比例为 49.04%,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1 / 4

郑晓军持有金誉集团 40%的股权,是金誉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郑晓军是李永喜妹妹的配偶,李永喜持有发行人 3.92%股权,李永喜配偶卢静文持有金誉集团 15%的股权,其所持有股份应合并计算。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郑晓军、李永喜、卢静文为一致行动人。 金誉集团成立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 该公司股权结构为: 郑晓军持股 40%;甘田生持股 17%;卢静文持股 15%;郭亚峰持股13%;饶晓斌持股 10%;陈有新持股 5%。 四、华峰氨纶尤小平先生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17.676%股权、持有集团公司 57.452%股权,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43.099%股权;本次发行后,尤小平先生将持有本公司 13.257%股权,集团公司将持有本公司 32.324%股权。 五、东方铁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本结构为: 公司股东中,韩方如女士、韩真如女士与韩汇如先生为姐弟关系,韩方如与韩真如为姐妹关系;韩汇如持有 9,100 万股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江苏宏宝宏宝集团现有股东 40 人,其中法人股东 1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摘要: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侵犯其他主体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要求必须将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以个人的名义借贷给他人。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非个人目的挪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挪用”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完善产权保护和现代公司制度,必须坚持“公私分明”的原则,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问题的性质。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产权保护 一、本案的几个基本问题《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借贷”对于理解该条规定比较关键。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被理解为“董事、监事、职工”,“职工”是指行使管理职权或经手、管理资金的人员。如经理、厂长、财务科长、会计、出纳、供销人员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范围主要侧重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涉及财务工作的部分人员,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资金,但是资金与其之间没有多大的所属关系。因

而,当他们挪用这些资金为己所用时,实际上侵犯了这些资金所属业主的所有权,具有“盗用”性质。事实上,挪用资金罪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在秦代,挪用犯罪就被视为“盗”,《睡虎地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就近现代法制而言,先有盗窃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后出现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不享有资金所有权的人将其为己所用。 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鲜有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资金所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开讨论,也鲜有对这种特殊犯罪主体可能涉及到的人员进行细致区分。就衡水电机公司的案件来说,作为相对控股股东、公司负责人吕某,其擅自批准借贷的行为显然与一般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为己所用的行为存在区别。对于吕某批准借贷的行为,需要进行全面和具体的考察,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即将本应用于单位运营和发展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使个人从中受益。同样,“借贷给他人”与“归个人使用”相并列,同属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自然也应该具有个人目的性,这种借贷必须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这与自2000年7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是一致的:“公

实际控制人案例研究3-科大讯飞

案例三:科大讯飞(002230.SZ) 案例提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 2003 年7 月24 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14人签订了《协议书》,为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上述以刘庆峰为代表的14 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953.2425 万股,持股比例为24.30%。 近三年来,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未发生实质变化:复星高科2000 年12 月成为公司第一大法人股股东,2005 年6 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上海广信,上海广信与复星高科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公司第二大法人股股东联想投资、第三大法人股东美菱股份、第四大法人股股东科大控股均未发生变动。 本公司由讯飞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原讯飞有限的全体股东即为公司的

案例提示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法律意见书》: 科大讯飞共有42 位发起人,包括上海广信等8 家法人和刘庆峰等34 位自然人,为科大讯飞的现有全部股东。上述8 家法人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34 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等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1) 经核查,科大讯飞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14人于2003 年7 月24 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王仁华等13 人(委托人)委托刘庆峰(受托人)“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委托人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 据此约定,并结合讯飞有限或科大讯飞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实际运作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该14 人为一致行动人。 (2)签订一致行动的《协议书》时,该14 人合并持有讯飞有限19.24%股权,目前持有经由讯飞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科大讯飞24.29%股份。由于科大讯飞的股权较分散,单一持股最大股东上海复星(2005 年6 月变化为上海广信,上海复星与上海广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广昌),在2003 年仅持有讯飞有限18.43%股权,目前,上海永信也仅持有科大讯飞17.66%股份。由此使得该14 人合并持股数在近三年均超过科大讯飞任一股东,在科大讯飞股东大会上拥有第一大表决权。 此外,该14 人系科大讯飞核心技术团队与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且绝大部分是科大讯飞的初始创业人员,其中有 3 人担任科大讯飞董事,王仁华一直担任讯飞有限及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一直担任讯飞有限、科大讯飞董事、总裁,在签订上述《协议书》当时讯飞有限有副总裁2 人,由该14 人中的2 人出任,目前科大讯飞有副总裁4 人,其中有2 名副总裁由该14 人中的2 人出任。 由此,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该14 人对科大讯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均具有重要影响。 小结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上述以刘庆峰为代表的14 位自然人股东”表述有误。 首先,实际控制人应该不对公司持股,刘庆峰对公司持股,不应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其次,刘庆峰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协议书》,其他13位自然人股东已经成为其一致行为人,刘庆峰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根据科大讯飞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广信,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实质重大影响力。 因此刘庆峰可以认定为控股股东,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此处应表述为: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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