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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全面解析

公司业务创新与营销专题研究报告

前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演变成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一个长期性课题。随着世界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特别是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这一课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以企业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提供中介服务,担保公司等提供信用担保,由银行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为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采用知识产权融资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突破口。2008年6月,在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导企业采取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在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如何通过自主创新,走出融资困境,已引起政府、银行业及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本专题在此基础上,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路径,无疑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为了帮助银行从业人员更系统地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也为了银行从业人员更深入地掌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特推出了本期专题。

本期专题共六个部分,依次阐释“知识产权质押概念及特殊性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综合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案例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策略和发展前景”。

本期专题: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全面解析

正文目录

前言 (2)

图表目录 (6)

第一章知识产权质押概念及特殊性分析 (7)

一、知识产权及其价值形成 (7)

(一)知识产权概念及特点 (7)

(二)知识产权价值的形成 (9)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 (10)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含义及特点 (10)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构成要素 (12)

第二章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综合分析 (14)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概念和主要相关利益主体 (14)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概念 (14)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主要相关利益主体 (15)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分析 (18)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 (20)

第三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分析 (23)

一、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现实条件 (23)

(一)政策环境 (23)

(二)市场需求 (23)

(三)供给意愿 (24)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实践结果 (24)

(一)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 (25)

(二)金融机构尝试金融体制创新 (28)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约因素 (30)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31)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31)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 (31)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 (32)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臵难 (32)

第四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案例分析 (33)

一、道及天软件公司利用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案例分析 (33)

(一)南京道及天软件公司基本情况 (34)

(二)实施过程 (35)

(三)实施过程中的经验 (36)

二、“积成电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剖析 (37)

(一)积成电子背景 (37)

(二)双方合作历程 (38)

(三)危机背景下的转折 (38)

(四)授信详情 (39)

(五)案例剖析 (39)

第五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42)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 (42)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42)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经济风险 (42)

(三)知识产权变现风险 (43)

二、由高风险所产生的过高的交易成本 (43)

(一)支付给交易第三方的成本 (43)

(二)金融机构风险定价产生高利率成本 (44)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的实践尝试 (44)

(一)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 (44)

(二)联合担保机制 (45)

(三)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机制 (45)

(四)风险补偿机制 (45)

第六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策略和发展前景 (47)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策略 (47)

(一)设臵贷款申请条件 (47)

(二)通过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规定授信条件 (47)

(三)通过外部中介机构介入以降低风险 (47)

(四)实施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 (48)

(五)与其他风险缓释工具组合 (48)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前景 (49)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49)

(二)按市场原则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50)

(三)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 (50)

(四)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新途径 (50)

图表目录

图表1:知识产权分类图 (7)

图表 2: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主要相关利益主体关系图 (15)

图表 3: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主要相关利益主体关系图 (16)

图表4:知识产权质押特殊性比较结构图 (19)

图表5:质押评估风险链 (20)

图表6:质押评估过程中不同价值之间关系图 (21)

第一章知识产权质押概念及特殊性分析

一、知识产权及其价值形成

(一)知识产权概念及特点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形式存在的人类脑力和智力的创造物,是人们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知识产权泛指一切工业、科学或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所拥有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部分。本文所研究的知识产权为狭义范围下的知识产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版权(著作权)是指“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作品传播权(邻接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其分类如图所示:

图表1:知识产权分类图

资料来源: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知识产权整

体特征的概括应注意两点,一是权利客体的特征与权利本身的特征的区别;二是知识产权中的各类组成部分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自属性的区别。

知识产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通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或者其他合法主体等“专有权人”一定的权利,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商标注册权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标记权等。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独占性、排他性。是指法律规定智力成财产、人身权专属于创造者或者其他合法主体等“专有权人”,排除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没有法律规定或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例如对于专利权而言,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未经专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也不得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协定的认可,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受保护。例如在中国拥有一项技术的专利权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才能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

4、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即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智力成果就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立法不再予以特别保护。如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能续展;也有的知识产权在事实上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得到永续使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是10年,但在有效期期满时只要商标权人一直续展注册就可一直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二)知识产权价值的形成

价值的形成都是在特定的过程中完成的。重商主义学派认为价值的形成是在流通过程中完成的;重农主义学派则认为价值是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但仅限于农业生产;古典经济学派认为价值形成是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劳动创造价值,所有部门的生产过程都是价值形成的过程;当代西方庸俗经济学家从效用决定价值的效用价值论出发,认为效用创造价值,效用是价值的源泉,价值的形成是在消费过程中完成的。

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是通过复杂的脑力劳动将知识技能、物质转化成能为企业带来效益的资产的过程,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于生产(研发)过程中劳动的价值,而且还体现于应用过程中所能带来的效益,其中单一的过程不能完整的形成知识产权的价值。如商标权的价值形成不仅体现在生产资料的应用、劳动的消耗等生产(研发)过程中,更多的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应用即为其使用方带来收益、体现其效用的过程。商标权的价值形成主要是通过区别商品来源、标志商品质量和推广宣传商品等路径体现出来的。首先,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对特定商品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消费者可以此标志区分商品来源。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生产经营同种商品的企业众多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通过商标来选择需要的商品,商标的价值通过区别商品来源路径得以凸显。其次,标志商品质量路径体现在“消费者购买某商品—感受其质量-记住其-商标-再次购买该商品”这一良性循环中。商标与商品紧密相连,经过长期的使用,某一商品质量的好坏就会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这种商品质量的评价将最终体现在商标上,它表明使用某一商标商品的质量如何。好质量的商品将会使这一良性循环不断往复,会不断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最终提高企业信誉。相反,又可以促使企业保持和提高商品质量,不断提高商标信誉。再次,一方面由于商标代表着商品质量,商标信誉体现着企业声誉;另一方面商标显著性强,容易识别和记忆,便于广大消费者接受,因此,商标成为企业推销、宣传商品的有利武器。在广告宣传中突出商标,可以用较少的时间,达到强化宣传的目的,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让商标广为人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最终达到开拓市场的目的,使商标价值形成的推广宣传商品路径得以体现。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含义及特点

1、质押的含义以及质押与抵押的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质押理解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或是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为质押标的物,即质物。质押按照标的物的实物形态划分为不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而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

质押与抵押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二者相同点表现为:

(1)质押与抵押都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是为担保主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

(2)质押与抵押相联系的质权与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与代位性;

(3)质押与抵押担保方式中质权人在未受清偿时都有权依法将担保物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或是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者不同点表现为:

(1)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不同。质押的标的一般为动产与权利,抵押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2)质权人占有方式不同。质押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物由质权人保管。而抵押物不转移占有,由抵押人自行保管、使用;

(3)设立时生效条件不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抵押合同是以登记和签订之日起生效。

2、知识产权质押的含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它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可以把知识产权质押理解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

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标的则是被质押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如下特点:

(1)质押标的物的利用程度受限。在知识产权设质以前,知识产权人对其获得知识产权享有完全的权能。而在知识产权设质以后,尽管该设质知识产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但该知识产权己成为有负担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出质人可继续利用其出质的知识产权,但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利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2)“观念”转移占有方式。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非物质性、形式而非实质上的转移占有等特点,节约了质权人保管质物的成本,有利于减轻质权人为保管质押物所需承担的责任;同时还应注意到,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后,既能保证债权的受偿,使债务人获得信用;又能保护物的使用及收益,发挥物的效用;同时,可有效避免动产质押的缺点,充分发挥质押的优越性。

(3)督促企业积极主动的还贷。依赖于知识产权人创造性劳动或长期经营积累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对企业生存和发展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唯一性、长期积累等特点,一旦失去它,企业便可能会面临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危机:另一方面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融资方式时,需要负担评估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融资成本较高、违约代价较大。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积极主动的还贷,以消除或降低知识产权上的担保物权之负担。

(4)有效的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通

过设定质押登记手续,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既避免了质押人私自处分该物向第三人转移知识产权的风险,亦使第三人能够预先知道权利是否有瑕疵,从而有效的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构成要素

1、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范围

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范围,我国《担保法》未作特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来讲应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即采用法定质押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即原债权,是其派生债权的基础;利息是指在实行质权时主债权己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债权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总之,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大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权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质押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依据知识产权质押定义,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有关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理论上知识产权质押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应该只及于自身财产权部分,人身权部分则不在其效力范围之内;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基于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为因使用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相关收益:其次为因转让、许可入质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收益:再次为因拍卖入质知识产权而产生的价款金额。

3、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

从质押定义可知,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其中知识产权质权人拥有:质权实行权、优先受偿权、收取质物孽息权、限制转让、许可权、转质权和追及权等权利。知识产权质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所质押知识产权,否则构成侵权,允许出质人或原被许可使用方在原定使用范围内继续行使其使用权;及至质权受偿后,质权人应及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设质登记。与质权人类似,知识产权出质人享有继续使用质物、出质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赔偿请求的权利。同时还应履行保全出质权利的义务,这样知识产权才能保持其实际担保功能,以实现债权人的担保利益,反之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威胁。知识产权质押特点在于必须在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尽可能的允许出质人实施其出质权利,以达到物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利益除了受质押这一担保方式的约束以外,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也对其产生了一定影响。

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和其质押标的“财产权”的差异,使得质权人对所质押知识产权的占有方式表现为观念或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占有,且其本身可以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因此,质权人有权获取质权在先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益。由于知识产权均具有一定的保护期,因此以知识产权订立质押合同时,质权人首先应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期,质押期间必须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内。保护期满权利丧失,此时所谓的权利证明也只是一纸空文,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这样必然导致处于质押期间的知识产权作用难于发挥,质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知识产权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国家的领域内有效,如果知识产权超越了其依法产生的国家领域,除有国际条约的约束外,质权人即丧失了提供民事诉讼来保护质权的可能性。故债权人必须在获得知识产权的国家进行拍卖、变卖活动;同时债权人很难预知知识产权价值的减损情况,质权人的利益不易得到保耐。

对知识产权质押特点,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范围以及质押标的物范围,质权人和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充分理解、良好把握,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基础,这将有助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范围、评估影响因素、评估参数等的判断和确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综合分析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概念和主要相关利益主体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概念

借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资产评估》一书中对“资产评估”含义的表述,可以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定义为: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符合质押条件,已被当事人各方设定为质押或拟设定为质押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并为质押权人确定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的咨询性经济行为。

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应该重点从委托人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所要实现的目的来认识。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不能完全等同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也并非是知识产权的价格或实际市场价格。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源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获利能力或可赢利的条件,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则取决于在特定条件下其内在价值可实现的程度。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是评估人员为了保证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和评估结果的相对合理性,利用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假设条件,将被评估知识产权“臵于”特定状态和特定市场环境中的评估对象内在价值的判断和估计。它仅仅是专业人员时拟进入流通的无形资产最有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的一种判断和意见。

对于所质押的知识产权来说,所质押知识产权的特点也是其代表一种获利能力或可赢利条件。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借款企业共同的期望都是贷款能够正常如约履行、质押知识产权的产权不发生转移;借款企业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即“第一还款来源”如期甚至提前归还贷款;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均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获得自身的发展、进步。可见,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于贷款的如期偿还,而这一关键正

是以企业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入为基础的。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知识产权的获利能力的实现值,即给企业带来的贡献,其评估值则是其获利能力实现值的资本化。

银行放款前要求债务人(或银行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对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以作为确定贷款金额的参考依据。以此为参考,银行(债权人)在综合考虑出质人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市场占有率和发展前景、押品的流动性和押品的变现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确定折扣率和贷款额。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提条件,可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价值参考依据,有助于银行确定贷款数额;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支持。有助于借、贷款双方客观地衡量资产的价值,降低贷款风险,促进资金的优化配臵,从而推动企业创新成果商品化,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主要相关利益主体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主要相关利益主体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三者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的任务各不相同,如下图所示:图表 2: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主要相关利益主体关系图

资料来源:

评估基本准则指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的责任。可见,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的职责是提供合理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发挥的是其咨询功能,评估值只是作为银行确定贷款数额的参考依据,而决策权在银行。银行的责任是在综合考虑、并且恰当使用评估报告、银行对企业资信评价等方面确定贷款数额,并估测银行进行此项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借款企业的责任是向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质押知识产权和企业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为评估机构得出合理的评估值提供便利条件。并且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三者的最终目的都是追求营利并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三者从各自利益出发,服务于不同目的。如下图所示:

图表 3: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主要相关利益主体关系图

资料来源:

资产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向金融机构提供被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水平,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确定贷款金额提供参考依据,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银行信贷安全;另一方面合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将帮助借款企业能更有效地获得与其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相匹配的融资金额。质押物评估价值的高低、在贷款到期时的变现能力的大小、变现价值的高低不仅决定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损失程度,也会给借款企业造成损失。同时,如果因质押评估结果的失实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可见,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既关系到贷款的金额,融资的安全,也关系到评估风险,一份客观公正的资产质押评估报告,是对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同时,评估机构的终

极目的则是取得评估收益,获得自身的发展、壮大。

金融机构发放质押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盈利并保证贷款的安全,防范信贷风斟记。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在向借款企业提供贷款前对质押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以适度的比例发放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借贷关系的形成及其权利义务的实施、履行至关重要。但是追求营利与风险经营的双重特点使得金融机构一直在盈利性和安全性这对矛盾之间进行抉择。由于银行贷款数额与折扣率成反方向变动,因此为了保证较高的盈利性,银行应扩大银行贷款范围,放宽贷款条件,调低质押知识产权资产折扣率以扩大贷款比率,但这会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然而如果要保证较高的安全性,银行则需反其道而行之,应在谨慎性原则指导下采取行动。如对具有质押条件的知识产权范围进行较严格的审定;根据自身规模、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借款企业状况、质押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来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折扣率,一般是将折扣率调高以降低贷款比例。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和折扣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保证贷款安全的关键。

当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其发展中的瓶颈,利用知识产权质押来进行融资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产特点,很好地解决了这些拥有可以带来很好经济效益的技术,但是又缺乏实物担保物的企业面临的融资窘境;打破了传统的融资瓶颈,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融资通道。但是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较高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利用知识产权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负担评估、律师等各项中介费用,其综合费率一般在贷款金额的15%左右,2006年10月底,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的“展业通”这款贷款产品,其中介费用虽然低于一般水平,但也要在12%至13%之间。借款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额度资金来支持企业发展,在获得贷款的同时支付尽可能低的评估费用降低融资成本也是其目的之一。因此在质押贷款业务中,借款企业有可能为达到融资目的并降低融资成本,而就评估期限、评估结果、评估收费等向评估机构提出要求,来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理论上,金融机构期望低估,借款企业期望高估二者在评估目的上存在着矛盾,而评估机构则是二者矛盾的调和物。评估机构(师)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该以一种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和不会在市场引起误导的方式形成并提供他们的评估分析、意见和建议。应站在公正的立场,说明评估目的和期望用途,确定质押资产价值,不偏袒任何一方。而对金融机构来说,正确、合理的质押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正确地确定质押物担保债权的范围,合理的估计质押物变现风险,从而很大程度保证贷款的安全。对于借款企业来说,正确、合理的质押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能够公正、合理地确定其能够获得的贷款额度,保证其应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分析

通过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与其他资产评估进行比较(比较对象及路径如图4所示),得出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具有如下特点:

1、与抵押评估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受益期较短。

知识产权资产受自身特性(知识、技术等研发、传播、替代速度快)的影响,资产受益期限一般较短。特别是在质押目的下,基于知识产权受资产自身特性、知识产权评估困难的现实、质押期间价值波动大等因素的制约,质押评估期限一般较短;而不动产抵押贷款评估由于被抵押资产具有“见得到,摸得着”的特点,并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其价值相对稳定,所以抵押资产的受益期限一般较长。

2、与动产质押、其他权利质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度大。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由于受知识产权自身非物质性、唯一性,受时间、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以及质押特殊评估目的下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风险因素等等因素的考虑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上加难。而其他权利质押评估考虑因素较少,操作相对容易,如上市交易的股票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即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被评估股票的价值。

3、与知识产权交易评估目的相比较,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结果验证难。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如果借款企业能够如期偿还贷款,则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值无比较标准,无从比较。如果借款企业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需要等到被质押知识产权实际处臵时才能比较。再加上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知识产权处臵期限可能较长。而交易目的下的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在交易完成时就能够马

上得到验证。

4、总体来说,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风险较大。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移性、变现性、风险性及地域性等特征,在具体操作中,除对传统业务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外,还应考虑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如法律因素、经济因素、风险因素等、技术因素、知识产权目前以及未来经济效益、企业综合实力等。众多因素的考虑无疑会增加评估指标量化的难度,加上质押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占有是一种虚拟而非实际的占有,且在市场化方面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值估算难度增加,得出不合理评估值的不确定性增大。评估值是否合理,是引发评估诉讼风险的关键。当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损失超过其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将面临诉讼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评估风险产生的链条如下图所示:

图表4:知识产权质押特殊性比较结构图

资料来源:

图表5:质押评估风险链

资料来源: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会伴随不同种类的价值。比如,知识产权实际值贯穿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的始终,是指在现实的市场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的客观存在的内在价值;

变现值是指当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时,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被评估资产进行最终处臵时所实现的价值;

实际评估值则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前提,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估算,最终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合理评估值与实际评估值相似,二者的区别重点在评估结果的合理与否。合理评估值是指假设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受主观因素影响对客观要素所做出的判断与客观实际相吻合的情况下,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估算值。

知识产权实际值、变现值、实际评估值以及合理评估值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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