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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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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

2.行政活动与公民活动的区别:

a.公民活动:不违法即可,无须法律授权。

b.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授权。

二.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P57T3)

A.行政机关:(P57T1)

a.行政机关的分类:(P57T2、T4)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四)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b.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c.地方行政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d.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一)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企业组织。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2.国家公务员:

A.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P58T5)B.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P81T3)

C.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

a.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

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b.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c.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D.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

a.行政处分。

b.追偿权(P83T19)。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一)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以损害赔偿为限。

(四)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五)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分类:(P58T6、T7、T9)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e.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A.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等。

B.具体行政行为:

a.行政处理:

(一)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

(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b.行政合同。

c.行政监督检查。

C.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P76T17)

a.是否有普遍约束力。

b.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事。

c.能否反复适用。

3.几种特殊行政行为:

A.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a.行政相对人无上诉权。

b.只能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机关不能自己设定。

c.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不得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B.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行为,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诉讼。

4.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遵守。只有特别情况下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P58T8)

四.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法规的名称:

a.条例: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b.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c.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效力优先原则:

a.法律保留原则:P31

b.法律效力优先原则: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

c.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才能进行立法。

3.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区域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对该区域的人有效。

4.法院进行行政审判时,遵守行政法规、参照规章。

5.有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改变、撤消的机构:

a.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

b.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行政法规)

c.地方人大: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

d.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消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制定规章)e.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

五.行政处理

1.行政处理的形式:

A.行政处罚:见第七章。

B.行政许可:(P77T6)

a.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

b.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c.权利许可和资格许可:

(一)权利许可: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等。

(二)资格许可:律师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

C.行政征收:

a.行政征收的种类:税收、建设资金、资源使用费、管理费。

b.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

(一)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

(二)征用具有补偿性,而征收是无偿的。

(三)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单方的,无须同对方协商。

D.行政给付:

a.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给付的种类: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

E.行政强制执行:

a.前提: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b.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

(二)直接强制措施:人身、财产。

c.执行主体: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

d.执行根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e.注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

F.行政裁决:

a.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职权来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

(三)行政裁决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b. 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性纠纷裁决、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2.行政处理的无效:

A.无效的情形:

a.实施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如公务人员执行时没有表明身份、不署名、不盖章等。

b.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需书面处理的没有书面处理。

c.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如严重超越职权的。

d.主体受胁迫、欺骗而做出的处理行为。

B.法律后果: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约束,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

六.行政合同

1.行政机关在合同中的双重身份和特殊权力:

a.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

b.特殊权力: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制裁权、解除权。

2.行政合同的种类: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c.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d.国家科研合同。

e.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f.国家订购合同。

g.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h.计划生育合同。

3.必须进行招标的行政合同:

a.公益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b.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

b.本人亲自履行原则。

c.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5.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a.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

b.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调整或不可能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c.相对人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d.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

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的

损害。

e.行政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对未履行的部分生效。

七.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P60T14)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1—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注意与行政立法权的区别)

A.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享有专属创设权。(P59T11)B.行政法规:(注意创设权与规定权的区别)

a.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b.规定权: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C.地方性法规:

a.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P60T13,注意D项)b.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D.行政规章:

a.创设权:(P60T12)

(一)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还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直属机构依照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

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规定。(P59T10)

b.规定权:都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主体:(比较行政主体)

a.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

行使。

b.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c.委托:

(一)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P60T15)

(二)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追诉时效:

A.管辖:

a.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发现地、结果地[P60T16])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B.追诉时效:

a.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或数个同一种类行为中最后一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

(P61T18)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为6个月。

c.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

A.不予处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B.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P60T17)

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c.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7.相关规定:

a.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的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P61T19)b.证据保全: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7日

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P61T21)8.简易程序:(当场可进行的处罚)

A.条件:

a.证据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

B.相关规定:(P61T20)

a.可以一人执行,但必须是书面形式。

b.必须表明身份。

c.必须备案。

9.一般程序:

a.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应当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听证程序:

A.条件:

a.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

b.须当事人申请。

B.相关规定:(P62T23)

a.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听证会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一律公开进行。

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人代理参加。

e.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11.行政处罚的无效情形和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情形:

a.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b.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P62T22)

12.执行程序:

A.当场收缴:

a.条件:

(一)20元以下罚款。(注意比较当场进行处罚)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

场收缴罚款。

b.相关规定:

(一)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

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P62T24)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

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B.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a.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机构处罚、银行收款,银行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b.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C.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62T25)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竞合:

a.选择型:大多数既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P67T29)

b.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复议就不能再诉讼。如《出入境》。

c.必经型:必须先复议再起诉(放弃复议权利同时也将放弃诉讼权利)。

(一)税收。(P67T30)

(二)游行示威。

(三)治安管理。(P83T14)

(四)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d.复议终局型: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注意与上面规定的区别)

2.行政复议的原则:(比较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P74T2])

a.有错必纠原则:全面审查。

b.一级复议原则:相对于诉讼的“二审终审”。

c.书面复议原则:相对于诉讼的“开庭审理”。

d.不收费复议原则。

e.抽象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但不排除抽象行为的审查。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P67T29)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

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比较国家赔偿的排除范围)

a.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处分: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或仲裁。

b.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的。(行政调解不可复议,行政裁决可复议)c.无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P67T26)

4.行政复议管辖:

A.一般管辖: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一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垂直领导行政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P68T31)

(三)国务院部门:原部门,不服的可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一般: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省级人民政府:原部门,不服的可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但向国务院申请的以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该派出机构。

B.特殊管辖:

a.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b.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为:

(一)以设立机关的名义:按一般管辖。

(二)以自己名义: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

c.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d.共同行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e.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职能的机关或撤销机关。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C.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5.行政复议参加人:

A.行政复议申请人:

a.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

(三)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b.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和代理:

(一)死亡—近亲属。

(二)法人、组织终止—承受权利的法人、组织。

(三)无、限—其法定代理人。

B.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一般: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P67T27)

b.共同:共同被申请人。

c.授权:被授权组织。

d.委托:委托单位。

e.撤消:继续行使职能的机关或撤销机关。

f.派出组织: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该派出机关。

(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自己名义作出的:该派出机构。

C.行政复议第三人:

a.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申请复议,受处罚人作为第三人。

b.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商家被罚,厂家为第三人。

c.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人,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

d.行政机关因越权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e.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意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一方复议的,另一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D.行政复议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的申请时效:

a.一般时效:60日,包括治安管理和海关。

b.特殊时效:专利法3个月。

c.单行法的诉讼时效长于60日的,适用该规定,短于60日的,适用60日规定。

d.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7.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

a.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b.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8.复议期间可停止行政行为的情况: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注意不包括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的证据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与行政诉讼差不多。

10.复议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11.行政复议决定:(P67T28、P68T32)

A.维持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B.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适用依据有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D.确认决定。

E.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行政赔偿可以调解。

12.复议审理期限:

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b.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3.其他规定:

a.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b.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复议受理审查期)”、“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

14.涉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

九.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的恒定性:(P71T1)

a.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

b.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c.不允许行政主体起诉象征相对人或相关人,也不允许行政主体反诉。(P74T5B)

2.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

A.空间效力:

a.一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

b.例外:

(一)香港、澳门不适用大陆行政诉讼法。

(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主体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B.对人的效力:

a.一般规定:属地主义。

b.例外:

(一)法律另有规定。

(二)对等原则:见法条。

3.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P73T15)

a.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审查。

b.审查仅限于合法性,而不涉及合理性。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变更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受案范围:

A.受案范围标准的确定:

a.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注意具体与抽象的区别)

b.人身权、财产权标准:有别与民法的概念,涉及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等。P95(P71T4、P72T2、T6、P76T15、P82T11)

B.不受理的案件: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

动员等行为。注意区别和平时期强制服兵役、将外国公民遣送出境等具体行政行为。

(P82T8)

b.刑事司法行为: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行为。这些不是行政行为。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必须是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目的的行为。

(三)收容教养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公安机关既是刑事侦察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注意。

c.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注意,如果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权威性,服从了错误的行政指导,从而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对象不定、反复适用的特点。

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一)上一级维持:可以向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此时不等于申请复议。

(二)上一级改变:可以就改变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三)原机关行为未过起诉期:即使存在重复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f.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尚未成熟的行为。

(二)程序性的准备行为。

g.法定终局裁决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所规定的[P82T8]):(一)商标法、出入境、自然资源。

(二)如果行政主体在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规章即使设定了终局裁决,也是可诉的。

h.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P82T8)。注意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公务员,下列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一)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二)大中小学教师。

(三)未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应试人员。

(四)退休的公务员。

i.行政调解行为。也不可以申请复议。

j.法定行政仲裁行为:如劳动仲裁。

5.行政诉讼的管辖:

A.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一般案件。

b.中级法院:

(一)发明专利权案件:(P82T9)

(1)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权的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

(二)海关案件。(P75T6)

(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诉讼。(P76T2)

(四)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职能部门),且基层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较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P82T9)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是否适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以及是否社会影响重大等,一般由中院判断。

c.高级、最高:本辖区(全省、全国)重大、复杂案件。是否重大、复杂由高院、最高院判断。

B.地域管辖:

a.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b.特殊地域管辖:

(一)

都可以。

P68T33、P82T7)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变更了原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机关

改变了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定性的,不视为“改变”。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二)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P75T11)

c.财产权与人身权共诉案件:由被告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一并审理,此时财产权管辖不受一般规定限制。

C.专门法院、法庭(海事、军事、铁路)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P75T11)

D.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参照民诉。

6.行政诉讼参加人:

A.原告的确定:不考虑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而是考虑其能否独立承担财产性责任。

a.公民:(P83T13)

(一)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二)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c.利害关系人: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d.相邻权人。(建筑物)

e.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P81T6)

f.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g.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不是民法主体,但却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

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待定)h.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i.股份制企业:

(一)企业本身。

(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均能以企业名义起诉,但他们本身不具有原告资格。

B.被告的确定:

a.一般原则:谁行为,谁被告。

b.共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P81T1)

c.经上级批准: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谁被告。

d.复议后的被告:(注意与管辖、国家赔偿作比较)

(一)维持的(逾期复议同)为原机关,改变的为复议机关。

(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e.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一)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P71T3)

(二)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若是复议终局裁定,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f.组建机关:新组建的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以其为被告,否则以组建新机关的机关为被告。(P74T19、P83T12)

g.委托:委托方为被告。

h.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关键看过错方是谁

(一)一般:由设立机关为被告。(P77T5)

(二)无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

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超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四)无权授权: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

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

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i.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

(一)非行政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共同为被告。

(二)非行政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为被告。

j.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权力的机关或撤销机关。

k.越权:A机关越权行使B机关的职权:A机关为被告。(与超权相同)

C.法院对被告资格的确认原则:

a.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通知变更,原告不同意的,法院不能强行变更,只能裁定驳回起诉。(P73T10、P76T1)

b.如果原告遗漏被告,应通知原告追加被告,不同意的,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第三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a.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类似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被处罚人起诉的,受害人为第三人;

受害人起诉的,被处罚人为第三人。(P68T34、P74T5A)

(二)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三)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四)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一方。

(五)其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b.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具有与被告类似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主体与被告共同行为的。

(二)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与被告共同行为的。(消协)

(三)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为第三人。(比较行政复议)

E.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共有的权利:(P75T12)

7.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A.证据:

a.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

(一)必须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

(二)当事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三)证人可能情况下应当签名或盖章。

b.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时。

(二)

(三)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举证或逾期的后果:败诉。

c.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d.在诉讼过程中被告(P68T35)及其诉讼代理人(P74T18)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被告在作出行为时已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e.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比较民诉)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f.不合法证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

(三)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四)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B.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

a.基本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参考其他、援引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b.同级冲突适用规则:法院认为地方政府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

或裁决。(P71单选T1、P81T4)

c.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C.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a.区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非诉讼中的财产保全。P148

b.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不需要提供担保,因为是为国家利益。先予执行的内容与民诉一样。(P73T12)

D.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a.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院。

b.如果原告:

(一)满意:一般会提出撤诉。

(二)不满意:法院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P72T8):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三)对新行为不服:法院对新行为进行审理。

c.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案件中,不适用于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停止执行的情况:(P77T4)(比较行政复议中的情况)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F.合并审理: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b.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c.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d.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非必要共同诉讼:(P77T7)

G.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a.条件:

(一)

(二)行政裁决违法。

(三)当事人要求。

b.原则: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

H.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参照民诉。(P74T3)

8.诉讼程序:

A.起诉的条件:(比较三个诉讼法)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原告弄不清被告,法院应当帮助原告找出应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比较政府帮助行政复议)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

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P74T4)

d.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B.起诉时间的规定:

a.经复议的:

(一)收到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起15日内。

(二)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15日内。

b.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一般规则: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3个月内。

(二)行政机关未告之诉权或起诉期限: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起计算3个月内,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起最长不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行政机关未告之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起计算3个月内,但从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不超过20年。

时间顺序:作出行为之日—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知道行为内容之日。

c.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规定了履行期限: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二)未规定履行期限: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三)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C.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

a.顺延:不可抗力的,从原因消除之日起10日内申请延期、法院审查批准。

b.

D.复议前置:一级复议前置、二级复议前置、自由选择、强制性选择。

E.复议与诉讼的竞合:

a.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先受理原则。

b.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c.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d.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又起诉的:如果原来的案件没有复议前置,则可以起诉,但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F.法院不受理的处理:受诉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P81T2)。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

G.一审:

a.审理方式:公开审理、开庭审理、合议庭审理。

b.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书方式结案。但行政赔偿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c.审理期限: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基层法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高院批准,并报中院备案;高院一审的报最高

院批准。

H.二审:

a.上诉期限及可以上诉的裁定(P76T18):同民诉。

b.二审期间,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c.审理方式:公开审理、书面审理

(一)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应开庭审理。

(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开庭审理。

d.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一审裁判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审查。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二审对原审遗漏问题的处理:

(一)原审遗漏了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发回重审。

(二)原审遗漏了行政赔偿请求:

(1)请求不合理: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请求合理: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先调解,不成通知另行起诉。

f.审理期限:2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基层法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高院批准,并报中院备案;高院一审的报最高院批准。

I.审判监督程序:参照民诉。

9.行政诉讼的结案:

A.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P83T15)

a.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b.撤销判决:

(一)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P77T8)、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P73T16)、滥用职权。(注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区别[P73T11])(二)撤销判决同时的处理方式:重新作出行为、补救、提出司法建议。

(三)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四)原机关必须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被告不得以同

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来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下列情况例外:

(1)原行为程序违法。

(2)新行为的主要事实和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也不属于同一行为。

(五)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

院可以采取c中的强制措施。

(六)不应当限定重作的期限,但如果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的例外。

(七)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履行判决。(P72T7)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司法建议: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P76T16)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

造知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变更判决:(P72T9、P75T13)

(一)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一般不得加重原告的处罚。(P74T5D)

(三)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时,可以加重原告的处罚。

(四)对未处罚的相对人不得给予处罚。(P71T2、P74T5C)

e.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一)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不成立。

(二)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与维持判决的区别:维持判决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则可以。

f.确认判决。

(一)确认合法或有效。

(二)确认违法或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P82T10)

B.行政诉讼的中止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满

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C.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

a.执行主体:

(一)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二审法院执行。

(二)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执行主体,但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b.申请执行期限:(与民诉一样)

(一)公民:1年。

(二)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180日。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

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D.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a.执行主体: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

b.执行申请人和执行被申请人:

(一)执行申请人:行政机关。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仅限于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进行的行政裁决行为。

(2)只有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执行申请后才能申请执行。

(3)只限于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执行被申请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c.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由法院执行。

(二)都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三)行政机关对部分没有执行权的,由法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的,由行政机关执行。

d.唯一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e.申请执行期限:

(一)行政机关申请: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二)权利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

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

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f.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管辖:

(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三)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g.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一)法院不能主动采取。

(二)行政机关法院强制执行的,不提供财产担保。

(三)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h.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先予执行: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

财产担保。

i.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审查:

(一)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

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10.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美学原理》整理版说课讲解

第一章什么是美学 1、美学的对象是什么? 第一、研究感性认识的完善(鲍姆嘉通)第二、研究美的艺术(黑格尔)第三、研究整个艺术领域(车尔尼)第四、研究审美心理学(“移情说”、“心理距离说”)第五、目前的观点:研究美、美感和艺术美或者说:美学研究的对象应当定位在:以艺术为主要研究对象,并通过艺术来研究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进而研究各种审美对象、美感经验、审美意识、审美范畴和美学思想。我国最早接受西方美学思想的是:王国维。(单选、填空)学习美学的目的是:时代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审美教育的需要。在西方美学史上,被称为“美学之父”的是:鲍姆嘉登(填空) 4、为什么美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1、美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古老:观念、意识;思想)从人类朦胧的审美观念、审美意识看:几乎与人类自身一样古老;从人们对美的探讨研究看:追溯到两千年前2、美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从美学学科的产生与发展看(年轻学科:鲍姆嘉通Aesthetic.173 5、1750) 第二章西方美学史上对美的本质探讨 1、西方美学史上探索美的本质主要通过哪些途径?西方美学家给美下的定义。 (一)从精神上探索美的根源柏拉图:“美的本质就是美的理式”康德:美“只能是主观的”黑格尔: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自然不能显现理念,只有艺术才能充分地显现理念(二)从客观物质属性上探索美的根源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在事物本身,主要是在事物的“秩序、匀称与明确”的形式方面,主要靠事物的“体积与安排”,要见出事物的“整一性”。达芬奇:认为美不是什么神意的体现,而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是可以用感官认识到的事物的性质。他认为“美感完全建立在各部分之间神圣的比例关系上”,如《蒙娜丽莎》狄德罗:美是关系(实在美和相对美)车尔尼雪夫斯基:美是生活。 基本途径:⑴从事物的客观属性中探求美;⑵从客观的精神世界中探求美;⑶从主观的心意状态中寻找美;⑷从事物之间的关系中探讨美;⑸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探究美;⑹从社会化了的人的审美实践活动中求解美。(多选) 第三章中国美学史上对美的本质的探讨 1、中国美学史上对美的本质的探索有什么特殊之点?孔孟荀等给美下的定义。 首先,西方与世界观联系,中方则朴素,与世界观不密切。其次,中国有许多美学范畴,如气韵、风骨、意境、神韵等,西方没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思想源流方面:中(儒道)、西(古希腊哲学);对艺术实践的概括方面:中(抒情、表现)、西(摹仿、再现);研究方法方面:中(形象性、文艺味、夹杂在艺术研究中)、西(抽象性、哲学味、夹杂在哲学逻辑学研究中);具体表述方面:中(具体、生动、形象)、西(理论性、逻辑性强) 墨子:“万民之利”才是美的标准,因此美与功利、与善有密切联系。孔子:他的美学思想与儒家的“中庸之道”的哲学思想一脉相承。其核心是“和谐为美。(1)孔子认为艺术品的美应该是尽善的内容与尽美的形式的和谐统一。(2)孔子以为人(君子)的美应当是“文质彬彬”。(质:仁义道德;文:礼乐修养)孟子:(1)“充实之为美”。即充实人的品德,也就是仁、义、礼、智等。(2)美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3)孟子认为“耳有同听”、“人有同悦”,君子与小人有共同的美感。荀子:美不是先天的、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学习的结果。客观事物之所以美,就在于“致其用”,是有功利性的。 2 我国古代探讨美的本质的几条途径是什么?一、结合善(功利)来研究美二、结合艺术来研究美1、从主客观关系研究美2、从内容与形式上研究美3、从风格上研究美三、结合现实研究美 第四章美的本质的初步探索 1 为什么说劳动创造了美? (一)首先就审美客体(审美对象)来说,是长期社会实践的产物。(工具,劳动过程、动作,产品等)(二)再就审美主体(审美者)来说,也是社会实践创造的。(灵巧的双手,高度发达的大脑以及语言、思想感情、认识、感受能力等) 2 什么是美?A.美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对象的形式特征表现人的自由创造活动内容的感性形象。B.美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人类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实践把具有真和善的品质的本质力量在对象中实现出来,从而使对象成为一种能够引起爱慕和喜悦感情的感性(欣赏)形象。C.美是一种与真善相联系的、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人的智慧、才能、品格,人的创造力、思维力、想象力、审美力等方面的能力)并通过宜人的感性的形式显现出来的客观形象。第五章真善美和丑 1、真善美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A、美与善的联系与区别什么是善?符合人的目的性。

美学原理

美学原理作业(复习题) 1、美的本质和人的本质是什么关系?50、51页,两点。 2、自由创造这种特性为什么是最珍贵的?53页,三点。 3、真善美有什么联系和区别?6 4、65页 4、怎样理解美和丑的辩证关系?70---72页 5、美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说实用价值先于审美价值?(1)从78页开始。(2) 78页中间一段中。 6、社会美有什么特点?为什么人物形象的美侧重于内容?(1)100页,104页,两点。(2)104-----106页。 7、自然美的根源是什么?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自然美是否已经存在?(1)自然美的根源是社会实践。 (2)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自然界是自在之物,无所谓美丑,因为自然的美丑对人才有意义。一方面一切自然不能自觉为美,另一方面没有人类便没有把自然作为关照对象的主体存在,所以那时自然美是不存在的。人类社会出现之后,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实践把人类和自然联系在一起,自然美才得以产生和发展、扩大。 8、自然美在审美中有什么积极意义? 自然美的审美意义是多重的。社会越发达,人类对自然美的审美需求越强烈,越从功利的人向审美的人转化。例如现代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大大加强了,各国都纷纷建立了自然保护区,并将许多著名的自然美景点列为人类文化遗产,如我国的黄山、张家界等。对自然美的欣赏有着独特的情趣。自然美的审美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欣赏祖国大自然的美,可以激发人们热爱祖国的情感 (2)对自然美的欣赏,能够唤起人们对生活的热爱之情 (3)自然美能够陶冶人的性情,培养人的高尚情操 (4)对自然美的欣赏,还能够开阔人的视野,增长人的知识

9、什么是形式美?怎样理解形式美的根源及其相对独立性? (1)136页 (2)形式美的根源是社会实践。因为形式美的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的审美实践中对现实中许多美的事物的形式特征的概括和总结。形式美体现了人的自由创造的事物的外部形式,是人们对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美的事物的外部特征的高度概括和自觉运用的结果。所以说形式美的根源是生活实践。 形势美有相对独立性。它不是具体的美的客观事物的形式,他不直接具体的美的内容。它是依靠形式本身引起人的美感的,实在任命长期的审美实践和创造美的实践过程中高度抽象概括出来的形式特征。他远离了美的具体内容,形成了形式本身的特定抽象意义。 10、从艺术美的内容看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艺术作为审美对象为什么又是客观的? 因为客观的现实生活是艺术家进行创造的前提、基础。艺术家的创作激情、创作素材都来自现实生活。现实生活是艺术家创造性想象活动的土壤,现实生活孕育了艺术家的激情,而且现实生活推动艺术家技巧的发展。离开了现实生活,艺术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艺术创造,不可能有艺术美。所以,我们说艺术美作为审美对象,它是客观的。 11、什么是意境?怎样理解意境中情与景的关系? 意境是在情景交融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艺术境界、美的境界,意境中情与景的关系就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具体表现为情景交融。情是主观范畴,景是客观范畴,景是产生情的基础,情是由特定生活条件下的景物所引起的;情在意境中是主导,意境中的景是在特定情感支配下,经过艺术家提炼取舍所创造的。见景生情,再缘情取景,寓情于景,情景交融,相互作用,互为前提,最终达到主客观的统一。 12、什么是传神?怎样理解神和形的辨证关系?在传神中怎样体现主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美学原理 叶朗 复习提纲

美学原理复习提纲 绪论 1 美学学科名称的提出 1750年,德国哲学家鲍姆加通提出Aestheica。美学史上把这一年作为鲍姆加通正式提出美学学科概念的时间。 2 我国50-60年代的美学大讨论,各派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50年代到60年代的一场美学大讨论。讨论问题:美的本质,即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哲学的角度才是正确的) 蔡仪美是客观的(美是典型) 吕荧、高尔太美是主观的 朱光潜美是主客观的统一(美在意象) 李泽厚美是客观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缺陷(消极作用) 1)对朱光潜的批判,有很大的片面性:否定了朱光潜对中西美学融合的有益探索,同时也全盘否定了西方近现代美学。 2)把美学纳入认识论的框框,用的是“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对中国美学的理论建设产生了消极作用。 3美学的研究对象:美学的研究对象是审美活动 4美学的学科性质美学是哲学 1)美学是一门人文科学 美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生活的世界,包括人的意义世界和人的价值世界,这里表现了美学两个特点:美学与人生联系紧密;美学与民族文化传统联系紧密。)美学是一门理论科学“美学理论是哲学的一个分支。——鲍桑葵《美学史》 美学是哲学,是理论,哲学思维。美学不是一般的审美意识,是表现为理论形态的审美意识。 3)美学是一门交叉科学 美学与艺术学、心理学、语言学、人类学、神话学、社会学、民俗学、文化史、风俗史有着密切的联系。 4)美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 纵观东西方的美学发展,我们至今还找不到一个体现21世纪时代精神的、体现文化大综合、真正称得 上是现代形态的美学体系,美学体现还需要建设、创造,需要国际学术界的共同努力。 第一章 柏拉图对美的定义 柏拉图认为“美本身”是一种绝对的美,“这种美是永恒,无始无终,不生不灭,不增不减的”。这个“美本身”就是美的“理念”,这种理念是客观的,而且先于现实世界中的美的东西而存在。美是理念是指: 1)美的本质不在自然事物,而在理念,理念是自存自在的,因此是永远没有变异和发展的。事物的美是由于理念的参与所形成的。 2)理念因为其所包含的内容外延不同,分成许多层次,美也有很多等级。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最新整理美学原理复习重点资料

1.西方美学的历史是从柏拉图开始的。 美学学科是德国哲学家鲍姆加通在1750年首次提出来的,至今不过只有250多年的历史。 2.西方美学的发展划分为若干阶段, 比较常见的划分是:希腊罗马美学、中世纪和文艺复兴美学、17-18世纪美学、德国古典美学、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美学(近代美学)、20世纪直至当今的美学(现当代美学)。 3.中国美学的三个黄金时代: (1)先秦是中国古典美学的第一个黄金时代。老子、孔子、《易传》、庄子的美学奠定了中国古典美学的发展方向。中国美学的真正起点是老子。 老子提出和阐发的一系列概念,如①最重要的美学范畴是“道”、“气”、“象”。②虚实结合是中国古典美学的重要原则,以实带虚,以虚带实。③论“美味、妙”。 ④“涤除玄鉴”说:把观照作为认识的最高目的,要求人们排除主观欲念和主观成见,保持内心的虚静。 孔子开创了儒家美学的传统。①提出了艺术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审美的境界要高于知识的境界。②“兴、观、群、怨”说,和谐是其核心。③“智者要水,仁者乐山”对自然美的欣赏可以作为人的一种道德的象征。 (2)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典美学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时代。魏晋南北朝美学家提出了一大批美学范畴和美学命题。 ①“心斋”“坐忘”即“无己、无功、无名”,其核心是人们要从内心彻底排除利害观念,是“至美至乐”的最高境界,是高度自由的境界。②创造自由的概念,“庖丁解牛”是一种超越实用功利的精神享受,就是审美的愉悦。 ①崇尚三玄:《老子》、《孔子》、《周易》。②不再强调艺术的政教实用功能,开始强调艺术的审美功能,突破了比德的狭窄柜框,开始欣赏自然山水的生机:强调审美心胸的作用。 (3)清代前期是中国美学史上第三个黄金时代,这是中国古典美学的总结时期。王夫之建立了一个以诗歌的审美意象为中心的美学体系。“诗”的本体是审美意象,即“情”与“景”的内在统一。金圣叹提出人物个性与共性的范畴。 4.中国美学的代表人物: 近代:梁启超、王国维、蔡元培,现代:朱光潜、宗白华、丰子恺。 5.当代两次美学热潮: 第一次,50年代到60年代出现的一场美学大讨论。第二次,从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就在这时出现了第二次美学如潮。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在50年代到90年代的这一段时间,有两本美学和教育方面的著作在中国文化界有很大的影响,一本是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生活与美学》,还有一本是《傅雷家书》。美学理论建设的真正进展,是在“美学热”消退之后,即从80年代末一直到21世纪初。

美学原理笔记

绪论什么是美学 一.美学的历史从什么时候开始 美学:来源于希腊语aesthesis,由德国哲学家鲍姆加通于1750年首次提出,但西方美学历史并不是由此开始的,东西方美学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多数学者认为西方美学从柏拉图开始。 从来没有哪一个哲学家比柏拉图的涉猎范围更广,他是一个美学家、形而上学家、逻辑学家和伦理学大师——《古代美学》 美和艺术的观念第一次被引入一个伟大的哲学体系——《古代美学》 二.20世纪中国美学的发展轮廓 第一段近代:中国近代美学家影响最大的是(梁启超,王国维,蔡元培)主要是介绍德国美学,学术上成就最大的是王国维,他主要受叔本华等人的影响。蔡元培提倡美育的教育,蔡元培1975年发表题为“以美育代宗教”的演讲 第二段现代:中国现代美学史上贡献最大影响最大的是(朱光潜,宗白华) 朱光潜、宗白华美学思想特点 一.西方美学从主客二分到天人合一的转变 二.反映了中国近代以来寻求中西美学融合的趋势 朱光潜发表的影响深远的书(谈美,文艺心理学)(悲剧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两部详细介绍了叔本华、尼采等人的悲剧心理学。60年代又写了两卷西方美学史。在《诗论》这本书中,朱光潜试图用西方诗论来解释中国古典诗歌,用中国诗论来印证西方诗论;对中国诗的音律、为什么后来走上诗律的道路,做了探索分析。《诗论》是一本关于诗歌意象的理论著作。 宗白华的美学立足在中国美学,认为中西形而上学分数两个体系:西洋是唯理的体系(),中国是生命的体系(本体论、价值论) 象如日,创化万物,明朗万物——宗白华 宗白华写了《美学散步》 丰子恺对现代美学的影响:普及工作。

第三段当代:最突出景象:两次美学热潮(一次为五六十年代:讨论美的本质问题,蔡仪主张美是客观的,吕荧、高尔太主张美是主观的,朱光潜主张没事主客观的统一,李泽厚主张美是客观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另一次为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反思,出现了文化热) 1956年美学大讨论的缺陷:1.对朱光潜的批判带有“左”的教条主义片面性 2.各派美学家都把美学纳入认识论框架,将审美活动等同于认识活动。 三.美学研究的对象 关于美学研究对象的几种看法:美;艺术;美和艺术;审美关系;审美经验;审美活动。 叶朗观点:美学研究的对象是美、艺术、美和艺术、审美关系、审美经验,以上五种看法都有缺陷。 国内很多人认为美学研究对象为审美活动,只要讨论两个问题:什么是审美活动;人为什么需要审美活动 四.美学的学科性质 第一,美学是人文学科,人文学科研究人的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从内容上来讲就是意义世界和价值世界,人文学科是发展人性,完善人格的世界。 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能够脱离直接性和本能性。因此人需要教化。教化的本质就是使个体的人提升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精神存在。——黑格尔 精神科学也是随着教化一起产生的,因为精神的存在是与教化观念本质上联系在一起的。——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美学的特点:美学和人生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美学和每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第二,美学是一门理论学科 美与真、善是哲学的永恒课题 对美学的误解:美学是研究艺术的 美学等同于美术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美学原理笔记

绪论: 美学研究对象:美、艺术、美和艺术、审美关系、审美经验、审美活动(叶朗) 美学学科性质: 1.人文学科(人的精神、文化世界即意义世界和价值世界,是发展人性完善人格的学科,功用:教化) 美学特点:和人生有紧密联系,和每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有紧密联系 2.理论学科 哲学的永恒课题:美、真、善 美学不是审美意识,是表现为理论形态的审美意识 哲学是表现为理论形态的世界观 心理学美学取代哲学美学是不利的(叶朗) 3.交叉学科(美学和艺术、心理学、语言学(不能把美学全部归结为语义分析)、人类学、神话学(生命体验),社会学、民俗学、文化史、风俗史) 4.发展中的学科 现代形态美学体系:文化大中和(中西文化,19、20世纪文化精神),当代西方美学体系没有综合中国以及东方文化 为什么学习美学: 1.完善自身人格修养 审美活动是一种体验活动(精神活动?) 2.完善自身理论修养 3.对于人文工作者,还有一种人文和技术层面的关系(技要上升为道) 中国戏曲的特点:虚拟,但不等于写意,京剧是角儿的艺术 学习美学的必要性由美学学科的性质和人的本性决定(人是超越个体生命有限存在的动物) 美学学习方法: 立足中国文化;注重美学和人生的联系;注意锻炼和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有丰富的艺术欣赏的直接经验和系统的艺术史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开放的心态,注意吸收国内外学术界新的研究成果 第一章 美的本质: 狭义的美:审美范畴中讨论的优美,一种、完整、和谐的美,古希腊式的美 广义的美:包括一切审美对象,不仅包括优美,也包括崇高、悲剧、荒诞、丑、沉郁、飘逸、空灵等各种审美形式 美和美感谁是第一性(主观的的还是客观的)--50年代美学大讨论 李泽厚(辩证唯物论):美学科学的哲学基本问题是认识论的问题,美是客观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蔡仪:美是客观的(事物的典型性) 高尔太(美和美感是统一的)、吕荧:美是主观的 朱光潜:美是主客观的统一,美在意象,客观美和艺术美的统一,对美的社会性做了合理的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美学原理课程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讲美是理式 1.柏拉图把美本身说成是理式,理式就成为柏拉图美学的核心概念。 2.理式也叫理念。 3.柏拉图认为,每一种物都和任何一种其他物有区别,因此,它具有一系列本质特征,而 物的所有这些本质特征的总和就是物的理式。 4.物的存在就要求它是某种理式的载体,理式是对它名下所有个别物的无限概括。 5.相对于毕达哥拉斯的美学观而言,柏拉图是一种人文主义的美学观;相对于苏格拉底而 言,柏拉图更将美与善区分开来,并将对美的本质进一步提高到本体论的高度。 第二讲“美不自美,因人而异”——柳宗元 1. 美的东西不是因为自己而美,而是因为人的发现才得以彰显。也就是说,自然美的欣赏只有客体是不够的,必须有审美主体的存在才能构成审美关系。比如,兰亭这个地方,如果没有王羲之的到来,那么此处的翠竹清泉,只能在寂静的空山中自长自流,历经千载而不为人知。 2. 审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在实际审美过程中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客体是审美欣赏的前提,要真正做到审美主体,主体还必须具备一定能力,审美主体对客体的欣赏是在是在审美过程中的创造性想象造成的。欣赏者通过创造性想象发现、照亮、彰显了自己发现的美。 3. 要建构人与物的审美关系,需要主体有一定的文化修养,有灵心,有自由的个性,有对事物的热爱,需要客体有一定的表现力。客观环境具有是和人性自由发展的空间与体制,有合适的气候与富裕的时间等条件。 第四讲距离说 1. 举例说是瑞士心理学家和美学家布洛提出来的,他听说的距离指的是事物与人的实际利害关系之间的分离。 2. 布洛主张体验是一种拉开功利距离的体会,他根本否认美的客观性,放弃对美的本质客观因素的追求,只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美,从美感效应上研究美。他认为只有从这个角度研究美,才能不会抹杀美。这里的距离既包括时间上又包括空间上的距离,这两种距离均可给人带来美感。 第五讲美感产生的必要条件 第六讲艺术欣赏是一种创造 第八讲崇高与优美 1.崇高的特征: 崇高的对象往往体积巨大,气势磅礴,力量雄伟。崇高的事物以惊心动魄的途径,刺激人们学习和赶超它,体现人们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信心,使人们争奇好胜的心理得以满足。因此,产生一种愉悦感。崇高是一种庄严、宏伟的美,以巨大的力量和慑人的气势见长。2.优美的特征: (1)主要特征是和谐。优美是建立在人与客观世界的最终的和谐共存关系中的,优美与崇高相反,没有主客体斗争历程的痕迹,不是以一方压倒另一方达到统一,而是现实与实践,真与善,合规律与合目的的交融无间的相对统一。 (2)就整体而言,优美对象是内外关系的和谐,是外观形式与美的内容的相互协调以及个体形态与普遍内容完美有机的结合。优美的对象在内容上是对正常发展规律、正常社会实践的肯定。不表现为激烈的矛盾冲突,而表现为矛盾双方暂时的相对静止状态,它要求用舒缓、轻柔、淡雅、精致、圆润等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优美的事物往往以均衡、对称、比例协调等为特点。 (3)优美事物在感性形式往往具有舒缓、轻柔、淡雅、精致、圆润等特点,例如春风细雨小草等。

最新《美学原理》读书笔记

《美学原理》读书笔记 《美学原理》是由王德胜主编,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部适用于高等学校文科的教材。本书着眼于教学实际,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基础,在合理吸收传统美学思想精华、关注和借鉴当前国内外美学研究新成果的同时,突出了美学理论的当代特点。 书中着重以审美活动为基点,把全书分为十个章节,分别从美学学科定位及其对象、人类审美发生、美的本质、美的存在、审美类型、审美经验及其结构与过程、审美判断、艺术审美与创造、审美文化特征及其生产与消费活动、审美教育等各个方面,对美学中的诸多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本书强调理论与实践、历史与逻辑、抽象与实证、概念与形象的统一,旨在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美学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审美分析能力,以益于学生的审美实践发展。接下来,我将着重从以下方面来谈谈我读了这本书之后的感受。 第一章节向我们论述了什么是美学,从这一章节中,我了解到了美学的历史与现状、美学的学科定位、美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以及怎样学习好美学。美学被称之为“无用之学”,这是从它的实际作用来说的,它没有特别实际性作用,但它却有着潜在的功效,一个人如果对美学有着特殊的理解,或者有着系统化的学习,那么他便会在自觉与不自觉之间形成一种意识,即审美意识,这种潜在的意识,会让你发现生活中的美,它会促使你不断发现和体会生命的无尽意味。 美学属于人文学科,它着重体现了人文实践领域的价值特性,因此,要正真把握美学的对象,就必须始终抓住人类审美活动。也就是说,美学是以人类审美为自身特殊领域,以审美活动为具体研究对象,以此来探讨审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人的精神世界,从而来追踪、构建人类审美价值体系。 从这一章节中,我还了解到美学研究的方法,它包括:思辨与实证相统一、理论与实践性统一、历史意识与当代意识相统一、兼收并蓄与民族特色相统一。这一系列的研究方法对于我学习好美学原理这门科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节向我们论述了审美发生,从这一章节中,我了解到了审美的发生论史、人类劳动与审美发生、审美活动中的主客体、审美关系以及价值。审美的发生论史包括模仿说、巫术与图腾崇拜说、性本能说、游戏说,以上四种学说,在美学史上具有一定的理论代表性,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他们有着共同的局限性,就是没有揭示出人类审美活动背后的、促使其发生的现实基础,即劳动起源说。劳动起源说是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它揭示出了审美起源于人类生产劳动。劳动创造了人并为审美提供了物质前提和基础,并且为审美发生提供了现实素材。 审美活动主客体的统一,推动人类审美活动的发展,扩大人类审美范围,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对人类文明进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带你看:民法典 (讲义 笔记)

带你看:民法典(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物权 第三编: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六编:继承 第七编:侵权责任 附则 授课思路——对“新规定”要点进行梳理 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修改要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改要点四: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要点五: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要点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美学原理重点知识马新国

1、美的意义就是由这样一种功利的、整个身心通体舒畅的愉悦之美向后来味觉、视觉形象、听觉形象等感官刺激享受和纯形式的欣赏给人的愉悦、陶醉的美感方向发展。总结:人类审美活动的诞生是从实用到非实用、功利到非功利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结果。 2、美的发展的三阶段 (1)、审美意识的产生。(2)、美学思想阶段。(3)、美学学科阶段 3、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美学学科成立的标志应是1750年德国美学家鲍姆嘉通的《美学》发表为标志的。鲍姆嘉通也因此被称为“美学之父”。鲍姆嘉通原作是“Aesthetic”.美学学科的巨大发展是此后康德、黑格尔、歌德、席勒为代表的德国古典美学家们的努力来完成的。 4、鲍姆嘉通创立的“美学”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感性认识是哲学不可忽视的一个人类知识领域。理性认识以概念的方式存在,是逻辑学的对象;感性认识的主体是“感觉”,是感觉的科学或美学研究的对象。(2)、审美活动(诗)作为感性认识,是一种混乱而明晰的认识。混乱是因为审美活动是感觉和情感的活动,是非概念的、非逻辑的;明晰则是因为审美活动把握和呈现了感性形象的生动性和丰富性,是清晰可感的。(3)、美学是用美的方式思维的艺术,是美的艺术的理论。 5、从总体上来说,美学的发展大致经过了本体论、认识论和语言论三个发展阶段。 (1)本体论阶段的美学:所谓本体论的哲学就是把“是”、“存在”

本身而不是把那些具体存在的东西作为研究对象的哲学。本体论阶段的特点:主要是透过具体个别的美的事物,追求一种独立的、终极的、普遍的美,也就是使一切事物成为美的共同本质。代表人物主要有:毕达哥拉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等。(2)认识论阶段的美学。人们关注的中心从客观世界是什么转入到关注主体自身怎样才能认识这个客观世界,人自身的认识能力、认识途径和认识方法成为人们关注的中心,人们的整体思维模式从客观世界转向了主体自身,西方由此进入了一个认识论的时期。特点:在认识论阶段,西方美学主旨是探求审美何以可能与审美如何构成。代表人物:休谟、笛卡尔、莱布尼兹、康德、黑格尔等。(3)语言学阶段的美学。人们从关注人的认识能力是怎样的转向关注人是怎样表达自己对这世界的认识的。特点:关注的重心在于人是如何生存于世界以及如何谈论世界和人对世界的认识的。代表人物:人本主义美学:卡西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科学主义美学:瑞恰兹、贝尔、维特根斯坦等。 6、王朝闻先生在《美学概论》;叶朗先生在《现代美学体系》;朱立元先生的《美学》;陈望衡先生的《当代美学原理》;刘叔成、夏之放、楼昔勇主编的《美学基本原理》;杨春时的《美学》;李泽厚先生在《美学四讲》。 7、美学研究对象:审美关系基础上的审美活动。把审美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怎样才能建立起各种审美关系,审美关系的存在样态、审美关系的存在价值等问题,并通过这种审美关系,进而研究各种审美对象、审美经验、审美范畴、审美意识和各种美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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