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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文件汇编参考学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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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相关参考学习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

2.《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

3.《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9号)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

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

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

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19号)

1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

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

1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

1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

1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94号)

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

19.《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1号)

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

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49号)

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

23.《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

2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

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67号)

26.《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27.《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28.《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2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

3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

33.《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

3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

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

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37.《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

医疗保险相关文件

1、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

府发〔2001〕120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

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

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9〕188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

医疗互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 〕97

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

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

工伤保险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

[2004]209号)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社保部令

第9号

失业保险相关文件

1、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12号

2关于做好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97号

生育保险文件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 )41 号

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7号

学习社会保险法体会

学法心得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在学习过程中,认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下面结合自己从事的医保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 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 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对政府责任的强化与凸显,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制定配套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统筹城乡的战略要求,加快制度补缺和完善。 医保、工伤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面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而《》延续商业保险中的“代位求偿”规定,必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我认为,落实到具体环节的可操作层面,比如如何规避企业逃避履责,规避欺诈冒领和基金的坏账损失等方面,都需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明确可行路径。经办机构依法经办 《社会保险法》是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服务需求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出台的。经办机构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职能力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其管理服务质量关系到政策的执行落实与参保群众待遇的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法》已出台,“有法可依”已经实现,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 说明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登记单位填报一份,经审核后,登记表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1.缴费单位名称(必录指标):用人单位全称,要求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 准的名称一致。 2.电话(必录指标):如实自填(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 3.单位地址(必录指标):填写目前单位办公室或经营地点的详细通讯地址。 如工商注册地址与通讯不一致,此项须填写详细的通讯地址。 4.邮编(必录指标):用人单位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如实自填。 5.工商登记执照种类: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其他 6.工商登记执照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限应与工商登记内容一致,如工商登 记此项内容不详或无从考据的可空项。 7.批准成立单位、批准日期、批准文号:不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如果单位的批准成立信息不详或无从考据的可空项。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必录指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填写其法 定代表人姓名,无法定资格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如实自填。其中,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电话为必录指标。 10.单位类型(必录指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一律选择 填写“企业”,不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据有关机关批准文件内容填写,其中事业单位要求详细填写事业单位的类型,即:21—全额事业、22—差额事业、23—自收自支事业。 10—企业 20—事业 21—全额事业 22—差额事业 23—自收自支事业 30—机关 40—社会团体 50—民办非企业单位 60—城镇个体工商户 70—再就业服务中心 90—其他 11.12.隶属关系(必录指标):隶属关系指单位的所属关系,按照以下类别选 择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选择填写“其他”。 1—中央 2—省 3—计划单列市 4—市 5—区(县) 51—街道 6—乡镇 7—部队 9—其他 13.组织机构代码(必录指标):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为准,如用人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写。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于20XX年7月1日起 施行,该法的施行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下面,我、谈谈对学习《社会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 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 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

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 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 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

北京市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本人目前确属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现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本人已如实填写了上述相关信息,并对所 单位负责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 章): 单位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办理日期:年月 日 注:此表为参保单位职工专用。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

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单位类型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城镇集体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单位类型为全额事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差额事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批准的文件参加保险。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代码婚姻状况代码婚姻状况 1 未婚 4 离婚 2 已婚9 其它 3 丧偶 9.文化程度(代码项):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代码文化程度代码文化程度 11 博士61 高中 12 硕士62 职高

人事局公共科目学习资料《社会保险法》(题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学习模拟考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 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国家通过免税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企业、本单位承担。(×)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7、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0、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11、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无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1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13、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

社会保险登记表(深圳)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5、隶属关系指企业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7、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一、参加单位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到就近的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意向表》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并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二、参保单位核对以上表格中各项内容无误后,可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社保征收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参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及复印件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职工参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1、首次参保: (1)非深户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馆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2)深户员工:除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馆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外,还须提供下列之一证件及其复印件: ①属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制职工从市外调入的,应提供其调动介绍信(调令); ②属学校分配的毕业生,应提供由市人事局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 ③属新招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招工表; ④属安置的复退转业军人的应提供复退、转业军人行政介绍信; ⑤属迁入、久居的应提供户口本。 2、本市职工(包括深户和非深户)在市内正常流动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电脑号。 五、受理社会保险机构的地址及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电话:96888 地址:彩田南路社保大厦2楼 罗湖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82204163 地址:人民北路物资大厦11层 盐田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5210557 地址:盐田区建工大厦13楼 福田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83460066-6328 地址:彩田南路社保大厦14楼 南山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6668670 地址:南山区劳动大厦7楼 宝安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7785639 地址:宝安区新城22区新安二路社保大厦 龙岗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8911289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劳动社保大厦附件一: 社会保险登记表 1、单位名称: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4、缴费单位专管员姓名: 5、缴费单位公章: 6、申请日期: 7、登记证编码:

社会保险登记表(模板)

社会保险登记表(模板)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单位编码: 缴费单位公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制

参保单位经办人:李参保单位负责人:张 社保机构社保机构社保机构 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 社保机构(章):受理日期:年月日 一、填表说明

.此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 .登记参保单位名称(公章):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中的名称一致,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 .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险种、缴费方式: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所选择项的括号内用“√”表示,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是否是企业化管理”项内相应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需在“是否是参照公务员管理”项内相应打“√”。 .主管部门名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全称。 .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的有关内容填写。 .参保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人代表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中国国籍,其证件类型和号码按我国居民身份证填写;如为外籍人员,根据护照内容填写。 .单位地址:按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和门牌号码。 .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写 .隶属关系:按中央、省、部队、其他分类填写。 .缴费方式:一般要求单位选择托收方式缴费,有特殊情况才能选择转账,但单位要来文申请并经社保局批准同意。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编号:由社保机构审核后填写。 二、必备材料 .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登记表》(附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 .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复印件一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无国有产权证的国有子公司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电脑咨询单及公司章程或企业验资报告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总公司的国有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险种的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及由机构编制委员会、人社厅、财政厅盖章确认的资格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社会保险法知识》测试题(定稿)

《社会保险法知识》测试题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 1.《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起施行。 A.2010-10-28 B.2010-12-30 C.2011-1-1 D.2011-7-1 2.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发行特种国债 B.财政转移支付 C.设立专项基金 D.税收优惠政策 3. ()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A.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C.城镇居民 D.农村居民 4.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B.补足工伤保险待遇 C.不再支付伤残补助金 D.可以支付伤残补助金 5.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 A.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B.按单位平均工资的1%缴纳 C.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 D.不缴纳 6.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

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A.百分之一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五 D.万分之五 7.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A.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C.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D.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9.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10.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A.调解、仲裁 B.行政复议 C.复核、复查 D.行政监督 1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A.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 (本试卷共100题,分单选题30题,多选题30题,判断题40题,每题1分, 共100分) 一、单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您将试题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卡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_B_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A.中共中央政治局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常务会议 2.《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根据____A____制定《社会保险法》。 A.《宪法》 B.《劳动法》 C.《劳动合同法》 D.《就业促进法》 3.《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_____轨道。 A.现代化 B.法制化 C.标准化 D.国际化 4.《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________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A.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B.充分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C.拥有较好的生活水平和无后顾之忧的 D.及时获得社会救助和优厚福利的 5.我国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________水平相适应。 A.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 B.市场化和国际化 C.经济社会发展 D.现代化和公民收入 6.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________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A.审计署 B.民政 C.财政部 D.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7.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________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________。 A.中止计算 B.分段计算 C.累计计算 D.重新计算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登记单位填报一份,经审核后,登记表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1.缴费单位名称(必录指标):用人单位全称,要求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 致。 2.电话(必录指标):如实自填(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 3.单位地址(必录指标):填写目前单位办公室或经营地点的详细通讯地址。如工商注册 地址与通讯不一致,此项须填写详细的通讯地址。 4.邮编(必录指标):用人单位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如实自填。 5.工商登记执照种类: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其他 6.工商登记执照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限应与工商登记内容一致,如工商登记此项内容 不详或无从考据的可空项。 7.批准成立单位、批准日期、批准文号:不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等)可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如果单位的批准成立信息不详或无从考 据的可空项。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必录指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无法定资格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如实自填。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 话为必录指标。 10.单位类型(必录指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一律选择填写“企业”,不 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据有关机关批准文件内容 填写,其中事业单位要求详细填写事业单位的类型,即:21—全额事业、22—差额事业、23—自收自支事业。 10—企业 21—全额事业23—自收自支事业40—社会团体60—城镇个体工商户20—事业 22—差额事业30—机关 50—民办非企业单位70—再就业服务中心 90—其他 11.12.隶属关系(必录指标):隶属关系指单位的所属关系,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无上 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选择填写“其他” 。 1—中央2—省3—计划单列市 4—市5—区(县)51—街道 6—乡镇7—部队9—其他 13.组织机构代码 (必录指标 ):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为准,如用人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写。 14.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总)机构的单位在此项中填写上级主管 部门或上级(总)机构的详细名称,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总)机构的单位无须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说明 1、本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2、参保单位名称(章):与工商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单位名称一致。 3、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险种: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所选择的括号内用“√”表示。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是否是企业化管理”项内相应选择“是”“否”。 4、组织机构代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5、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有关内容填写。 6、批准成立信息:按有关机关批准或成立的文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7、参保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人代表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中国国籍,其证件类型和号码按我国居民身份证填写;如为外籍人员,根据护照内容填写。 8、单位地址:按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 9、所属分支机构: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在三个以上的,另附表填写。

10、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编号:由社保机构审核后填写。 11、携带资料:a、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b、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c、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d、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e、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12、本表一式三份,社保机构留存二份,参保单位一份。

社保法专题培训班动员领导讲话稿

社保法专题培训班动员领导讲话稿 同志们: 《社会保险法》已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月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人社系统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省厅要求,决定举办这次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班,目的就是通过学习、研讨、交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社会保险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首先,我代表局党组,向参加这次培训班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在这样一个历史发展的新起点上,《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应运而生。《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社会保险制度在探索中建立、在实践中发展、在规范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制度框架逐步明晰,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日益增强,保障水平大幅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在学习过程中,认为《社会保险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下面谈几点学习体会。 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社会保险法》对政府责任的强化与凸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统筹城乡的战略要求,加快制度补缺和完善。 医保、工伤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面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而《社会保险法》延续商业保险中的“代位求偿”规定,必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落实到具体环节的可操作层面,比如如何规避企业逃避履责,规避欺诈冒领和基金的坏账损失等方面,都需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明确可行路径。 经办机构依法经办 《社会保险法》是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服务需求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出台的。经办机构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职能力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其管理服务质量关系到政策的执行落实与参保群众待遇的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法》已出台,“有法可依”已经实现,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经办”显然是《社会保险法》中的应有之义和必然命题。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

保险法心得与分享体会感想

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保险法心得体会人常说:风险无处不在。我却说:机遇也无处不在。这不,无意中,我与民生人寿保险相遇,且一见钟情,仅不足一周时间,便擦出爱的火花。我想,这也许是命中注定,也许是我人生的又一转折点。我的未来将从xx-xx改写。 回首本人的人生轨迹,我由人民教师走上党的教员,由口头讲解转为口头、笔头兼顾的岗位。虽然我从没退步,但却走得四平八稳,更有被把中途看作终点的笑话。不是计算机和文学陪伴我,给我以亢奋,驱除我的寂寞,我会更加彷徨、惆怅、迷茫…… 无意间,“民生”二字映入我的眼帘,民生人寿公司的小许把我带入这个境界。当我登上xx-xx后,我的眼前一亮,我宛若在沙漠中遇到了绿州。这里的空气含氧量高,视野是那么宽,何止是一层楼房,一座大厦,它是一个崭新的世界! 四天来,我听了十几位老师的口传心授,他们把自己的实践的精华与理论的经典和盘托出,像招待贵宾一样,奉献给我们。端坐在教室中的课桌边,品尝每位老师展示的精品,

我有如踏上了宇宙宇宙航船,渐渐地在太空中飘逸。境界之高,之宽,令我周身产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爽感。 保险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是那些精英们为人类奉献的人生的金钥匙,是坦途、良药、成竹、光明,是长辈的孝子,是晚辈的慈母。如果说,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那么民生是一所另一种意义上的大学校。它给人以知识、智慧、勇气、力量和精神。给人攀登的云梯,遨游的火箭。 短促的学习时间,我忐忑的心得以安稳,萌生出一颗“野心”。这心将让我享受人生,眺望前程,此心岂能梗塞? 路就在脚下,打好行囊,昂首阔步,让我高歌“向前、向前、向前”,在始于足下的千里之行的征途中,向成功之路迈进吧。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因此,“诚信显著改善”被列为了x年全国保险工作的八大目标之一。 经过公司的诚信教育活动的开展,我做为保险行业的一名员工,对诚信教育基本教材《保险法律法规诚信要求摘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了解,深刻领会了公司对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填写说明 1.本表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2. 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填写。 3.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险种: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所选择项的括号内用“√”表示。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是否是企业化管理”项内相应的打“√”。 4.组织机构代码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5.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的有关内容填写。 6.批准成立信息:按有关机关批准或成立的文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7.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中国国籍,其证件类型和号码按我国居民身份证填写;如为外籍人员,根据护照的内容填写。 8.单位地址:按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 9.所属分支机构: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在三个以上的,另附表填写。 10.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编号:由社保机构审核后填写。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 1.此表由参保单位和社保机构按月填写。 2.单位编号:指社保机构在计算系统中为参保单位编制的唯一识别号码,由社保填写。 3.单位名称(章):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 4.职工人数:指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 5.工资总额:指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6.本期补(减)收金额:指本月参保单位因以前期别由于缴费基数或人数发生变化等原因而应补(减)收的金额。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补(减)收金额。 7.本期补缴金额:指本月参保单位应补缴的以前期别欠缴的工伤保险金额。包括单位和个人补缴的金额以及欠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 8.本期实际应缴金额:指本月缴费单位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总金额。包括本月应缴金额、本期补(减)收金额、本期补缴金额。

《社会保险法》培训方案

连云区社会保障中心《社会保险法》 培训实施方案 一、立法背景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保险法》的议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计划,社会保险自此迈入立法进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这一目标的迫近,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次建立和铺开,一些绕不开的“深水区问题”亦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自此,有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立法步伐。在经过人大专题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除社会各界很多争议分歧,并经历4次审议后,《社会保险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 二、指导思想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在此大背景之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紧紧抓住社会保险出台的有力时机,充分认识并发挥其正向的引领功能。同时社会保险全系统的干部职工必须从自我开始,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努力使自己真正做到学习新知识、适应新环境、符合新标准、开创新局面。 三、培训目标 (一)认真贯彻学习《社会保险法》,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重新构建经办管理的新机制。要把依规管理的理念向依法管理转变。塑造一批“学法、懂法、用法、维法”的复合型人才,并建立“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依法办事”的工作模式。

学习社会保险法讲稿(1)

学习《社会保险法》,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魏建 2011年3月 很高兴来讲课。我主要结合学习《社会保险法》,讲一讲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我讲的主要是我个人的一些认识,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我的看法,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越往上层机关越重要。因为,大部分的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全国统一或者全省统一,市、县两级只能研究出台一些配套措施。而社会保险的经办,越往基层越重要。因为,国家一级只指导经办不具体经办;省一级的经办比较市、县的经办来说,工作量小的多;市、县一级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主要是靠经办来落实,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是市、县一级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因此,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工作量集中在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困难主要反映在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成绩主要是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干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经验也主要出自基层。由于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因此,我省的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全国最大,相应地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在全国比较也最大。在此,我代表省社会保险局通过在座的各位,向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一、社会保险经办概述

1、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经办通俗地讲就是经手办理,行政机关不直接经手办理。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法定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服务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各项社会保险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为广大参保单位及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机构。 2、国外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情况 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法以来,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相应地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主体各有不同,名称也不同。有的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单独机构,有的是社会自治组织,也有个别国家是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专门公司、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机构,他们共同的特征是依照法律授权,承担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职能,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产品,满足社会和公众的社会保险需求。 综合国外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直接管理模式。特点是政府统管各项社会保险事务,社会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综合)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缴费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 住所(地址)一致。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给企业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填写。缴费单位编号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编号。 3、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4、执照种类分为四种:①法人有限责任公司;②非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分支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③法人公司;④非法人公司或分支公司。 5、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6、缴费单位类型分五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7、隶属关系指企业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县属企业等。 8、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9、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行业门类(附表)选择相应一项并在后边栏打“√”。 10、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11、登记表一律用钢笔填写。 12、登记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复印件,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 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13、经济来源分内资、国有全资、集体全资。 14、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 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xxx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xxx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缴费单位专管员姓名:xxx 缴费单位公章:xxx 申请日期:xxx 登记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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