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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分则一部分思维导图

【法硕考研】刑法分则一部分思维导图
【法硕考研】刑法分则一部分思维导图

【法硕考研】刑法分则一部分思维导图

新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170101施行的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 (针对减刑部分,第1条到第22条) 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何西文 法律新规层出不穷,法律人学无止境。唯有不断汲取营养、更新知识结构、熟知新律新规,才能成长、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颁布的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17年规定》)对假释、减刑进行了新规定。已决犯的减刑、假释事关其羁押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尤为重要。刑法第78--86条分别对减刑、假释进行了规定。《17年规定》最后一条提到“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就涉及到之前有哪些规定以及之前的哪些具体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关于之前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主要是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2年规定》),故笔者通过对两者间的比较学习,以思维导图以及表格版的形式对减刑部分予以整理、归纳,以便快速掌握。 为了思维导图和表格表述方便,规定以下简称。 A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B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

C1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C2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 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 D 型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 18周岁,且所犯罪行 不属于B 型的罪犯。 E 型罪犯是指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并 且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 一、第1条到第5条思维导图版(清晰图片在附件中) *MUHk?:Ki:1".MI *U-4LLMH"a4HIR H UVIElHft R-HVUVM4PAIM1 .■4iWHl -aM!feM*BY l -H-M4filinlUl. iiHbir ■也 VAfiSXE. E4KDMI. HEWl* * £ WAJU OMW JFTAHLUUlafia ■ imAUKHOH MHdMaxfVAK Ml UM =” am ?建: ■ . n E -i-nMfc£Ani. >.H 事?■邮勺■■ EJ 二、第6条到第21条表格版 主要有三个表格,一个是起始时间表、一个是减刑幅度表、一个 是 减刑间隔时间表。 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 时 间的限制适用于第6条到22条多有条文 T L-flfli 【■?? HE'" KiMtt± ? ? D

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总论(上)【圣才出品】

上 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述 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答:(1)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1)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在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 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所以,刑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形成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3.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承担的打击谁、保护谁的历史和现实使命。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二者密切

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第一章绪论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2、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定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内容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危害行为 5、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6、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8、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9、单位犯罪主体 10、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1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2、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3、法律上的理解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14、事实上的理解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特别防卫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6、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7、避险过当的概念 8、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9、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犯罪既遂的形态 3、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法考刑法思维导图(前命题人团队制作)

说明:由于本书体例的原因,本图并未涵盖所有的的刑法学知识点,但尽量兼顾了刑法犯罪行刑法上的因果犯罪结果共同犯犯罪 论犯罪故犯罪主作为不作犯罪成立要犯罪未完成罪数论犯罪客观要犯罪主观要犯罪排除自然人单位犯罪过事实认识直接故间接具体的事实错抽象的事实错误过于自信的过疏忽大意的违法排除责任排除正当防紧急避被害人承诺与推定的被害责任年责任能违法性认识犯罪中犯罪 一般原 单犯与共共同犯罪人的 特殊问题(共犯中止、过 区分罪数的 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 牵连犯与不可罚的事前、事

犯罪论①刑法与犯罪概说③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裁量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②罪刑法定原则分则 危害公共安全罪总则 导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罚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①自首①减刑侵犯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①交通肇事罪刑 法 学 知 识 导 图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④累犯②立功⑤缓刑制度③数罪并罚制度②假释③追诉期限渎职罪②放火罪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④投放危险物质罪②生产、销售假药罪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⑦持有、使用假币罪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⑨集资诈骗罪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⑩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非法经营罪②非法拘禁罪①故意杀人罪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③绑架罪④遗弃罪⑤拐卖妇女、儿童罪 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①抢劫罪⑥敲诈勒索罪⑤诈骗罪③盗窃罪④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⑦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抢夺罪①赌博罪②伪证罪③窝藏、包庇罪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⑥盗伐林木罪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⑧非法持有毒品罪 ①贪污罪②挪用公款罪③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④行贿罪⑤介绍贿赂罪②玩忽职守罪①滥用职权罪③徇私枉法罪 说明:由于本书体例的原因,本图并未涵盖所有的的刑法学知识点,但尽量兼顾了刑法学知识体系。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刑法-思维导图

刑法思维导图 【思维导图】 【解析】 1.刑法概述:刑法指研究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简单说是给犯罪分子定什么罪和量什么刑。 2.刑法的概述中第一个考点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考法:有两种考法。 (1)第一种简单粗暴式,问下列哪些属于/不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是,大家记住三个,罪刑法定、平等适用、罪责刑相适应,这部分有个常见的干扰项需要注意,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2)第二种考法是题干中给出一种情形,问违反/符合下列刑法的哪项原则,简单说要求能够对上号,这就要求能够把握每种原则的具体含义掌握清楚,下面分别给大家讲解。 3.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只要法律没有明文写出,就不能定罪、不能量刑。比如现在没有流氓罪,张三到处调戏妇女,也不可以以流氓罪给张三判刑,因为现在已经没有流氓罪的说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定罪、不能量刑,即称为罪刑法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叫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适用刑法时都是平等的,不因你的财富、你的职位、你的工作等等,什么都不用管,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时也表述为罪刑相适应或罪刑相当。对罪责刑的意思进行拆解理解,“罪”指罪行;“责”指责任;“刑”指刑罚,即罪行、责任和刑罚要相适应,符合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的量刑要求。 (4)表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通常哪个法定刑更重?原因: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 法定刑更重,因为故意相对于过失而言,其主观恶性更强、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罪行更严重,因此 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定刑。 4.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具有适用的效力,即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空间效力:即我国刑法对哪些犯罪行为有管辖权,共有下列四种原则,即属地管 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①属地管辖权:即主权,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通常适用我国刑法。此处 需要掌握两个考点,一个是关于领域的认定问题;另一个是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地。 a领域中的领陆、领水、领空比较容易理解;重点解释驻外领使馆,指发生在我国驻外 国使领馆的刑事案件仍然受我国刑法的管辖。船舶和航空器只要挂着中国的国旗,无论在哪里 航行、无论在哪里停靠,依据属地管辖都适用我国刑法,即旗国主义。 b犯罪地: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即可。曾经出过一道题目,即“假如张三在甲地投毒, 甲地在国外,毒顺着河流飘入乙地,乙地在我国,毒死了我国公民,此时我国刑法能够适用,因为 只要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个在我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就叫做犯罪地在我国,依据属地管辖我国 刑法适用。 ②属人管辖权:主要看国籍,即中国人在国外犯罪该如何适用。属人管辖需要区分情况,即区 分普通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即使跑到外国,但只要触犯我 国刑法就一律追究;如果是普通公民,比如普通百姓在美国旅游期间犯罪,此时轻罪可以不予 追究,轻罪是指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保护管辖权:一听到保护,大家就会想到是否是利益被侵犯了才涉及到保护的问题,因此标注“利益”,即主要看“利益”,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侵犯我国或我国公民的利益,此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行使保护管辖权。 a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是一个比较重的罪,即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典型为故意杀人。 b其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当受到刑法处罚。a和b之间是“且”的关系,需要满足 双重犯罪的要求,此时才有可能涉及保护管辖的问题。 ④普遍管辖权:指针对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并为此缔结了相应的国际条约,我国也在条约上签字,此时我国刑法可以管辖。典型例子比如贩毒、海盗、恐怖主义等等,即普遍管辖权。注意:四种管辖权中,从考试角度看,属地管辖权考查相对较多,作为重点掌握。 (2)时间效力:重点围绕“溯及力”的概念进行讲解。 ①首先需要明确什么叫做溯及力。从字面意思看,溯及力是看法律是否有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新法能否管旧事。新法能管旧事,此时法律有溯及力;如果新法不能管旧事,法律则没 有溯及力。

2018年-2019年中央民族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解析】 【1】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 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 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 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2】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通过目录法、体系法的学习形成框架后,在仔细看书的同时应开始做笔记,笔记在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影响 看书的速度,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会发现笔记对于整理思路和理解课本的内容都很有好处。 2.做笔记的方法不是简单地把书上的内容抄到笔记本上,而是把书上的内容整理成为一个个小问题,按照题型 来进行归纳总结。 【3】真题的使用方法 1.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作用。 2.分析试题主要应当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 ,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3.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并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练习,这样既可以检查自己的复习

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复习计划】 【1】了解学生的学习背景; 【2】非统考专业课命题的总体特征,重难点知识点串讲。 【3】强化课程授课内容,有针对性的解答。指导学生练习真题; 【4】帮助学生进行自我诊断,了解自身复习进展,确立复习目标,调整复习策略;【5】后期帮助学生预测考题;个性化辅导, 【6】减轻学生心理压力; 【7】如能进入复试,可以帮助学生准备复试 【参考书目】 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13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 《民法》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经济法》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刑法》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新祥旭中民大刑法学考研高分通关宝典》-新祥旭独家资料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量刑 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量刑的基本原则 1.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对犯罪人的定罪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定罪与量刑有着密切的联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归宿。定罪不准,就谈不上量刑适当;有时定罪虽然准确,但量刑不当,同样会造成错案。 2.量刑的特点与意义 (1)量刑的特点 ①专属性,是指量刑是法院专有的权力,并且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特定的程序行使这种权力。 ②依附性,是指量刑必须以定罪为前提,量刑的活动过程是依附于定罪结果的。 ③非精确性,是指对量刑的结果要求做到准确而非精确,即与所犯罪行大小相适应,而非,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相等。 (2)量刑的意义 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3.量刑的基本原则 (1)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根据,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直接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只有在查

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认定犯罪的性质,进而确立应予的刑罚处罚。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 ①查清犯罪事实 审判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犯罪事实,使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②确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犯的什么罪,即应定的具体罪名。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因此,划清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③考察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在考察犯罪情节时,应当注意到两种情况: a.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该种犯罪应当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节。 b.在同一法定情节中,还有轻重程度的不同。 ④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从而决定是否判刑以及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 ⑤量刑还要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 刑法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对累犯、自首的处罚原则以及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等,都说明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悔罪的态度,对量刑的轻重也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在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 (1)国外的历史沿革 ①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古罗马刑法就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当时仅是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一般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王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是最早的罪刑法定的立法体现,其中的核心思想是“正当的法定程序”。 ③罪刑法定思想得益于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发展,当时产生的思想有洛克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分别从社会、政治、人性等方面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④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各种犯罪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绝对法定刑。之后绝对罪刑法定被修正为相对罪刑法定,从而具有可操作性。 ⑤1810年《法国刑法典》开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先例,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罪刑法定原则载入法律条文。 (2)中国的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最早见于刑律的罪刑法定原则,当为清末《大清新刑律》第10条。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开我国以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程序法定思想至罪刑法定思想,由罪刑法定的思想学说至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从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到实质上的罪刑法定,从立法规范中的罪刑法定到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思想渊源和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存在3条基本要求: ①法定性,即事先以成文的实体法规定犯罪及相应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必须是成文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即溯及既往的法律),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②合理性,犯罪圈的划定与刑罚的施与必须具有合理性,对轻微危害行为应作除罪化处理,刑罚量的供给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③明确性,即对犯罪及相应法律后果(包括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对犯罪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刑法体系图(总则)--思维导图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化的未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犯罪一罪与数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非犯罪化的 其他(自救行为、自损行为等) 管制 拘役 主刑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罚的种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刑罚累犯 自首 量刑情节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假释 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 减刑 时效 其它规定

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都不负责 1. 周岁的计算 2. 对8种犯罪负责 3. 仅仅8种 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 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 犯罪主体不满16周岁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 不转化为抢劫 自7.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然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人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犯 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 罪罪精神病人 主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 主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 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表1 管辖原则比较 名称适用对象★难点突破 属地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内犯罪 and(2)任何人 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人除外、港澳台地区除外。 (1)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 内,就视为在我国境内; (2)飞机、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我国 境内。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规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375分经验分享

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375分经验分享“灵魂的欲望是你命运的先知。”这一路走来,磕磕绊绊,跌跌撞撞,犹疑徘徊孤独无助,但没有过绝望,也舍不得放弃。都说北京压分严重,但我各科其实都和预估基本一致,初试分数分别为:政治66,英语76,基础课112,综合课121,总分375。 一、个人情况 我是典型的文科生,本科南方双非一本,懵懵懂懂选了大人看好的会计专业,浑浑噩噩虚度了四年光阴,对未来完全没有明确规划,只知道研是一定要考的,但没有想过要跨专业,甚至还报了mpacc辅导班,包括政治英语的那种。后来在学院组织的考研就业经验交流会上了解到一位直系学姐顺利考取法大法硕的经历,第一反应超级羡慕,当时我就想真的好棒啊,可以学法诶。紧接着我一本来不准备考研的室友毅然决定考法硕,本已蠢蠢欲动的我就这样抱团毅然步入了法硕的大坑。 实话说,96年的老阿姨这是三战上岸,身边读研的同学都要毕业啦,在文运暑期班认识的研友们都不知道,当时也没好意思坦白。前两次备考过程中心态和方向陆续出现了问题(所以除了具体的各科复习方法,下文会着重强调我血淋淋的教训),好在我有坚实的后盾,无条件支持我的选择,护我周全,不留后患,所以才有了一次又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万分感恩。 二、关于择校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做出选择之前,理应冷静客观地分析内外部利弊,不盲目自信,更不妄自菲薄。 我的建议和大多数前辈们一样,求其上者得其中,备考的最开始不妨把目标定得稍高一些,但不能高到让自己焦虑恐慌。打个比方,我一战报的复旦,和我一起备考法硕的室友报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下可好,本来就起步晚,天天害怕时间不够,目标院校还比同伴更难考,于是心态完全爆炸,严重影响复习状态,每天处在焦虑、任务完不成、更焦虑、任务更完不成的死循环中。巧合的是我俩初试分数居然相同,最终室友顺利上岸,而我都没能进复旦的复试。 当然我个人一直秉持哪怕卷土重来也非北上名校不上的原则,所以对于最初的选择并无多少遗憾,但是建议求稳的朋友们还是保持审慎态度,选择一个自己喜欢并且跳一跳完全可以够得到的学校,不要因为目标过高徒增压力自我折磨,当然抗压和执行能力超强的学霸们不在此限。 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复习,再通过模拟考试自我检测后,基于自己的实际复习效果和信心指数,到十月份报名的时候再敲定目标院校也完全来得及。另外,还想额外补充的是,如果对未来发展地域没有明确想法,建议还是尽量选择大城市(比如北上),竞争固然激烈,但资源优势是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

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总论(中)【圣才出品】

上 编 刑法总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1.如何理解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裁量刑罚的作用? 答: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直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唯一客观依据。因此,研究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尤其是不具备危害行为这一最基本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我国刑法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的主要以犯罪客体或者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为标准,有的则主要以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为标准。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因此,区分它们应主要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3)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考察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如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可靠的客观基础。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内在性、隐蔽性,犯罪客观方面则具有外在性、直观性。犯罪主观方面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化,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因此,通过对行为人客观外在活动的考察,可以确定行为

人的主观意图。尤其在案发后,犯罪人为逃避或减轻罪责不愿真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意图时,更应全面、深入地考察犯罪客观方面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4)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 就不同的犯罪而言,其法定刑轻重不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就同一种犯罪而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犯罪可能因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而量刑有所不同。 2.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它不同于犯罪行为,更不同于合法行为。危害行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性 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我国刑法排除动物、植物、物品或自然现象作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核心要件的危害行为,只能由自然人或单位实施。 (2)有意性 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换言之,我国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因果关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只有这种因果关系客观存在时,才能作为危害行为来加以研究。同时,也只有这样的身体外部动静即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否则,只存在某种意识或意志,而未通过身体动静的外化而呈现出来,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 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 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 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 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 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 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 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 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 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 便的或任意的。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 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 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 狱罪)。 2、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 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 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承继共犯)。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 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 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 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练习题(一)

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练习题(一)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硕考研:《刑法学》练习题(一)。考研是一段漫长的旅程,小编一路陪伴大家备战2018考研,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 1.甲系某派出所所长。一日,甲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要率众弟兄与另一犯罪团伙械斗。甲听后认为该老大平时对自己毕恭毕敬,认为他们不可能在自己的辖区械斗,即未采取措施。数日后,械斗发生,双方数十人受重伤。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 B.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C.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实施职务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有包庇、纵容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务。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甲虽得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准备闹事,但出于过于自信而未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2.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 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 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D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任命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恶意免除或减轻处罚。 3.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答: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客观要件【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7.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又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客观性 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又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要件是与主观要件相对立的内容,因而其特点是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内容。 与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对应的客观要件,不但包括犯罪的行为、结果等,而且包括犯罪客体。这里的犯罪客观要件仅指犯罪客体之外的其他客观事实内容。 ②多样性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所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 ③法定性 依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就具体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为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1)必要要件 ①必要要件是指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情况。 ②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选择要件。 ③关于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存在分歧:

a.肯定说认为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以危害结果作为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由于行为与结果均为必要要件,因而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必要要件。 b.否定说认为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均为选择要件。只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2)选择要件 ①选择要件是指构成部分犯罪要求具备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 ②选择要件的特点在于只有部分犯罪将其选作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他犯罪的成立不以其为构成要件。 ③只要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是否存在影响定罪。对于某些属于非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是否存在只是不影响定罪,对刑罚裁量还是有一定的甚至很重要的影响。 3.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处于中心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因此,犯罪客观要件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确定法定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存在,就可以区分罪与非罪。这种依据客观要件是否具备而对罪与非罪的区分是定罪的重要因素。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不同犯罪之犯罪构成是不同的,其不同可以是全部的构成要件不同,也可以是部分的构成要件不同,犯罪客观要件对于区分罪间界限的意义是重大的。 (3)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考察犯罪的客观要件,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目的等内容,提供可

刑法体系图总则 思维导图

实用标准文案 构图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化的未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犯罪一罪与数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非犯罪化的其他(自救行为、自损行为等)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主刑 无期徒刑死刑刑罚的种类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刑罚累犯 自首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立功量刑情节 数罪并罚缓刑假释 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 减刑 时效 其它规定 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都不负责 1. 周岁的计算 2. 对8种犯罪负责 3. 仅仅8种 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 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 犯罪主体不满16周岁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 不转化为抢劫

自7.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然 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人 犯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犯 罪罪精神病人 主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 主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 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表1 管辖原则比较 表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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