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案例解析

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案例解析

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案例解析
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案例解析

实务及案例分析铂略电话会议

2014年2月21日

目录

Part One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工资及三项经费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佣金及手续费

●财务费用

●长期资产折旧、摊销

●资产损失

●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

●其他常见调整事项

Part Two

互动问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税前扣除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税法对税前扣除内容待遇,又可归纳为:

据实扣除:根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并且能够符合税法扣除的前置条件的金额按实扣除。

扣除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是已经完成的:如售后的三包费用、准备金等属于或有的,

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据实扣除;

2.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预提费用,在5月31日前取得票据即可据实扣除;

3.对某些项目设定的要求中还有款项必须支付,主要涉及职工薪酬、职工

教育经费等。

限额扣除:税法对特定的项目,基于合理性的原则,制定了扣除的标准。

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益性捐赠、佣金、手续费、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等。

不得扣除:基于税收的立法精神,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合法合规,由于不合法不合规导致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以及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相关性的费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主要需要关注营业外支出、资产损失等科目中是否有需要调整的事项。

分期扣除:主要涉及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广义的分期扣除还包括损益性支出或者费用型支出,但是纵跨两个年度的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分期扣除。

应重点关注当年新增的长期资产,以及费用化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是否有应做资本性支出但是一次性进入损益的费用。

每个企业都应该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处理结合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分类处理。

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

工资性支出税前扣除要点

1. 实际支付并扣缴个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2. 关注《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

19号公告对外籍员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假设母公司派遣的外籍员工,其报酬按照工资薪金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一般认为这样在税前扣除是比较安全的。但是如果根据19号公告,判定外派员工在华构成常设机构,那么企业支付的就不是工资薪金,而是向常设机构支付服务费,其中可能是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而这些服务是属于营改增的项目,常设机构应开具国税的增值税发票给境内支付方,由此会牵扯到非居民企业在华纳税的流转税义务以及常设机构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目前外籍员工的工资支付有三种模式:

(一)由境内接收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境外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支付外籍人员的工资及其境外劳保等。企业应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金额加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等于在账面上所体现出来的职工薪酬,税务机关非常关注账面列支的工资薪金与申报个税的金额是否相等,如果不等,会认为是境外母公司所获得的管理利润,那么应构成常设机构。

(二)境外母公司将外籍员工挂靠在海外人员人力资源代理管理公司,接收企业将钱付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发票给境内支付方,再由人力资源外服公司将工资等费用支付给外籍员工并代外籍员工在地税局申报个税。外服公司必须提供发票及发票清单,以证明所支付的费用已经作为外籍员工的工资等已经全部在华申报了个人所得税。

(三)接收企业直接将工资薪金支付到外籍员工的工资卡,并且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只需证明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奖金是由接收企业考核管控的即可。

在进行2013年汇算清缴时,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凡是有外籍员工的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说明其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收入。

3. 关注劳务用工人员税前扣除的地方性税收征管要求。

例如,企业将季节工、外服的员工挂靠在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把工资薪金付给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取得相应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15号,只要是付给劳务公司的或者为劳务用工而支付的报酬,能将其中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付正确划分,那么工资性支出是可以作为提取三项经费的依据。有些地方税务局只需要列总额,有些地方会要求明细详细到个人。

再例如,上海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如果是支付给外服公司,除了取得清单之外,还需要外服公司提供没有提取三项经费的证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三项经费税前扣除要点

1. 掌握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的特点;

2.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检查福利费项目的内容和票据是否合规,是否涉及

其他项目的重分类;

如防暑降温补贴,可能在做账时计入劳动保护费,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IC卡票等,做账时计入交通费等明细中,在汇算清缴时都需要重分类到职工福利费中。只要具有福利费的性质,即同等条件下,人人有份,即使在国税函[2009]3号中没有被列举到,如独生子女补贴,依然属于福利费。

福利费在税法上分为三大类:

?职工食堂设备、设施、人员的费用;

?食堂补贴、防暑降温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职工家属的医药费报销

等津贴补贴性质的费用;

?抚恤费、慰问费等。

由于其中允许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交通费报销等,对于发票的抬头并没有严格规定,一般税务局对此比较宽容。

但是有些税务机关对食堂的补贴管理比较严,要求采购的食材必须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必须进行调整,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3. 教育经费中应关注是否有学历教育支出,是否存在旅游考察性质;

应重点关注教育经费后附的发票和附件,如学历教育支出,如果学校开具的行政性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有“学费”字样,那么税务机关基本都会要求纳税调整,如果收据上注明“培训费”,最好附带培训合同,一般都是可以的;此外,教育经费发票中如果有旅行社的盖章,一般税务局会索要合同,看行程安排中是否有旅游性质。

4. 工会经费应检查是否有专用收据或税务局代收凭证。

案例分析

F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生产型企业,2013年销售额5000万元,员工300余人,当年该公司福利费列支金额为50多万元,其中公司支付员工宿舍租金约20万元,支付员工旅游费用约15万元,支付员工节日聚餐、生日聚会费用约10万元,其他零星支出约5万元。这些费用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符合

哪些条件?

企业在纳税调整时,首先应看福利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14%,再逐项分析。

员工宿舍租金作为福利费是没有问题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员工旅游的发票一般是旅行公司开具的,员工聚餐一般是酒店开具的发票,而税务机关会怀疑旅游和聚餐是否为招待客户的交际应酬费用,同时在国税函[2009]3号中,关于福利费的列举是没有旅游和聚餐的。某些地方,如江

苏申国税局在政策解读中明确提出,只要是为全体员工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可判断为福利费。但是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以支持是为全体员工发生的费用,如全员旅游,需要有活动的通知、行程安排、与旅行社安排时人员的名单,员工聚餐,发起活动的通知、结算清单等。

S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企业,公司随同工资发放给员工的还有误餐补助、驻外

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等补贴费用;同时,S公司依照实际发放的工资

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上缴税务机关。

现金形式的补贴是税务局比较关注的,不同的税务局可能有不同的认定。误餐补贴、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一般不能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依据。

2013年,S公司因业务需要返聘2名退休人员,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两年的

劳动协议,并按月享受固定工资4500元,但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其他待遇,S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企业必须与返聘人员签订协议、为其交纳社保并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管理,才能在起征点之后按照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发文,必须交纳社保的条件取消,但是只领取固定工资却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待遇,可能使税务机关怀疑返聘行为的真实性,所以这种合同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判定为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

2013年9月,S公司的美国母公司派遣了2名技术人员来华,派遣人员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S公司支付其在华期间的工资及其它所有费用。

派遣人员没有与接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其任职、升迁、绩效考核等很可能由母公司控制,税务机关很可能认为其构成母公司在华的常设机构,并不将其工资费用认定为工资薪金,不允许提取三项经费。所以企业也需要考虑这种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

2013年5月,H公司组织三名员工进行国内考察学习1个月,考察期间的全部费用为12万元;同年7月,H公司的一名股东前往海外短期留学3个月,其学费20万元由公司承担。以上的费用是否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

如年末初账户有余额,该如何处理?如果海外留学的股东未与公司签劳务合同,那么他的学费是否还能在税前扣除?

对于国内考察学习的费用,只要能证明确实为学习,没有旅游的性质,并且票据合规,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前提是必须与公司有合同关系,案例中前往海外短期留学的股东不在H公司任职,根据税法,其产生的费用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假设案例中H公司上一年工资总额为1000万,计提25万职工教育经费,但是只有18万,有7万元余额。今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2万,首先冲减上一年余额7万元,那么这7万元是否能做纳税调减?

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允许进行纳税调减。假设案例中H公司当年只发生20万元股东在海外留学的费用,暂不考虑考察费12万。股东与H公司没有合同关系,20万首先冲减上年度余额7万,剩余13万

入当年费用,由于这20万本身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冲减上一年余额的7万不能做纳税调减;

假设股东是H公司的员工,当年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15万,30万中7万冲减

上一年余额,13万入当年费用,剩2万余额,那么冲减去年余额的7万元中,只有2万元能做纳税调减;

假设股东是H公司的员工,当年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30万,7万元可以进行

纳税调减。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1.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一般企业:比较收入总额的5‰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按照孰低的原则计算限额,再进行调整;

投资性企业:投资性的母公司按照投资收益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权益法计算出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这里的投资收益=分红的实际收入+转

让股权的全部收入。

2.业务招待费中如果有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例: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其中无合法票据的20万元,那么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的时候,是按照100万元为基数还是80万元为基数?

有些企业认为计算限额时去掉的40%中已经包含这20万元,应该按照60万与收入总额的5‰进行比较。但是绝大多数税务机关认为应该以80万为基数,即不合规发票的20万元先全部做纳税调整,以剩余的80万的60%即48万与

收入总额的5‰比较计算限额。

3.关注“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中是否有交际应酬性质的费用。

如“会议费”中的客户活动,在会务结算清单中有礼品、餐饮等,大多数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费用是交际性质的,那么可能需要重分类入“业务招待费”。同理,如果

“业务宣传费”中有很多礼品,由于费用比较大且具有交际性质,也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

对于金额不大且作为广告宣传载体的,如扇子、鼠标垫等,总体上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同为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一般企业:合计为收入总额的15%;

特殊行业: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中的规定。

此外,根据财税[2012]48号,“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常见问题

1)费用的所属期

假设企业要进行一个冠名活动,冠名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冠名费在2013年一次性支付并取得发票,如果这笔费用全部计入2013年的营业费用中,就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时间性差异做纳税调整。

2)业务宣传费中是否有交际性费用

3)赞助性的业务宣传费

例:G公司即将举办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业务宣传推介费用45万元;同时,营销人员用于招待活动商合作商等,计业务招待费5万元。在年

度末扣除时,这些费用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赞助性支出具有广告性质是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

假设G公司找营销企划公司为之操办活动,将结算费用清单作为凭证的附件,其中注明营销企划公司为企业招待参会人员,费用为5万元,那么这5万元应被重分类入业务招待费。

假设G公司请的承办方是政府部门或者活动组委会,那么取得的就是行政事业收据、社团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一般税务机关是不认此类票据的,应该请对方去税务局代开税务发票,否则需要做纳税调增,并可能构成永久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佣金及手续费税前扣除

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

请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29号),逐笔计算,每笔为服务金额的5%。

常见问题

1)采购佣金与销售佣金是否都有限额限制

有些企业将采购佣金全部资本化到固定资产原值中,而很多税务机关将购和销两个行为中的佣金都按照服务金额5%进行限额限制,即使已经资本化的

部分,在日后折旧时也需要将超出比例的部分按年度调整。

2)服务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假设企业由香港公司介绍,出口货物到美国,折合成人民币的账面收入为

1000万,支付佣金80万,那么超过限额的30万需要纳税调增;

假设为内销,向其他地区卖货物,不含税收入为1000万,含税收入为1170

万,假设佣金为80万,按照账面不含税收入计算限额为50万,按照含税收入计算为58.5万,那么纳税调整的金额是有出入的。由于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遇到这样问题的时候应和主管税务机关求证当地的执行标准。

3)服务方的资质与设立地点

财税[2009]29号文中规定,提供区间介绍的服务方要有中介资质,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不同,如一般商品的代购代销不需要资质。如果必须有中介资质,那么没有资质的中介取得的就不是佣金,而是回扣,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取得佣金的一方是设立在避税港,通常税务机关会怀疑交易的真实性。国内贸易,假设中介设立地点在偏远地区,这也可能被认为是企业避税,转移利润的方式。

4)支付方式

佣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不能支付现金。

5)台账

由于佣金必须逐笔计算,税法规定企业还需要提供台账。

此外,对于跨年度一起结算的佣金,如企业于2013年一起支付其2012年和

2013年的两笔佣金,按照两个年度的成交金额分别计算限额,由于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是否允许这样计算还是未知数。因此不建议企业跨年结算佣金。

6)“营改增”后注意区分国税发票与地税发票的使用场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1. 本年是否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否涉及利息费用和汇兑损益资本化?

首先在账面上是否有当年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借方发生额,如果有,再看有没有用以建工程的专项借款,如果没有,再看工程是否占用流动资产。

除非能证明占用的资金都是对应应付职工薪酬、供应商和建筑商的应付账款,那么税务机关不会跟企业扯利息费用和汇兑损益资本化问题。反之,只要企业有专项借款,或者根据财务报表可以分析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一定是占用银行贷款的,那么企业将其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增。

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票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证明。

如果企业向银行借款,只要处理好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问题,那么在税法规定,资本化的截止点,自建工程是办理结算的时候,外购资产是投入使用的时候,在此之前的利息费用都要资本化。

如果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首先要注意必须取得发票,有些企业通过信托、理财计划等融资,没有索要发票,会为以后长期资产的折旧留下隐患。例如广东,除要求信托资金、私募资金在支付利息时必须取得发票,也要求支付银行需取得发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在按

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应在首次折旧摊销年度提交。

3. 是否有关联企业借款?

首先企业应确认,关联企业的带息负债有没有超过净资产的两倍,超出部分的利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如果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不做调整。此外,如果企业有关联企业借款,由于国税发

[2009]2号和财税[2008]121号对资本弱化的计算公式不同,税企之间对此存在争议,如果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与外部顾问反复讨论。

4. 跨年度、未到付息期的应付未付利息。对于企业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的方式向银行贷款,由于利息票据要在贷款到期时才能取得,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应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按规定税前扣除?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掌握不同,目前很多税务机关倾向性认为,跨年度的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必须到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利息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息日确认应税收入,假设收息方在2014年6月30日取得利息,在2013年12月31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反应的利息收

入是可以不交税的,是可以作为纳税调减的,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么一个时间性差异;相应地,要求付息方在2013年年底就计提的利息费用做纳税调增,在2014年支付时再进行纳税调减,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时间性差异。

如果地方有相应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长期资产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

1. 检查当年是否有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摊销

首先应确定资产的形成渠道,是通过捐赠、企业并购取得、盘盈、购买、被

投资还是新建,不同的渠道应取得不同的票据,并检查其票据是否合规。

如果为自建的资产,要求在自建以后的12个月内必须取得发票,如果从自建开始使用后满12个月,但是尚未取得质保金的发票,那么这部分所对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在到票后再做纳税调减。

有些方式,如投资者投入、并购所得、盘盈等,是没有发票的,但是必须准

备完整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渠道的真实性的证明,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估值报告来支撑其计税的公允价值。

如果通过特定渠道取得,如盘盈取得的固定资产,账面为借-固定资产,贷-

营业外收入,必须就贷方的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方的固定资产才

会被认可。如重组合并所得固定资产,假设其原值为1亿,并入后为1.8亿,

如果对方缴纳了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就可以按照公允价折旧,反之则不能,

其中将牵扯到一般税务重组和特殊税务重组过程的问题。

2. 年限与方法:会计与税收之间是否存在时间性差异

应注意其中一些细节性的处理。假设新房装修的费用应该和新房原值合并在

一起,但是如新房上装了一个冷却水塔,企业可能按照机器设备做10年折旧,但是税务机关可能按照20年折旧,在之后的争辩中就很难界定。再如装修旧房屋10层中的2层,那么应该和整个房屋的原值相比,还是和装修的这两层

的原值相比,还是和这两层楼第一次装修的价值相比来判断有没有超过原值

的50%来判定装修费是一次性进入成本还是分年度摊销。税法对于诸如此类的判定是没有明细的规定,如果企业当年新发生这些折旧摊销,一定要主管

税务局进行沟通。按照税收征管法,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在税务局备案,

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备案,企业应取得备案回执,日后在发生税务稽查纠纷时

能提供帮助。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 区分增值税法规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中的资产损失、非正常资产损失

增值税的非正常资产损失仅指霉烂、变质、被盗及营改增企业的被行政机关

没收的资产。

所得税的非正常资产损失可对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 准确把握资产损失的所属期

税收上的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预计的、准备的、或有的都不算;

资产损失的金额必须确定,假设2013年企业车辆报损,相关的保险理赔在

2014年取得,那么其所属期为2014年;

资产损失必须做会计处理,先追究内部管理责任、外部保险责任,在行政审

批流程结束后再最终确认损失金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3. 区分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财税[2009]57号,并结合地方性政

策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如企业通过其销售公司销售存货,在工厂向销售公司出货环节都是盈利的,

但是在销售公司将货物出售时可能存在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某些品种,也

可能是某些品种中的某些部分,那么是在某个品种出现亏损时就需要向税务

机关清单申报,还是全部加总后只要不出现亏损就不需要申报?具体的操作

还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案例分析

M公司于20X2年12月4日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并有3名职工受伤,已鉴定为

五级伤残。爆炸锅炉价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6万元,即企业实际发生固定

资产损失14万元。鉴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当时并未对此进行处置,直到

2013年2月初,才请有关事务所对此损失进行鉴定和审核,并报主管税务机

关确认和审批。同时,由于受伤员工未参加国家工伤保险,现双方协商M公

司一次性补偿对方各40万元。

赔偿给员工的40万元属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的合同、调解协议和个人收

据或企业支付证明即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锅炉报废如果已经试用期满,应该清单申报;如果是提前报废,应该专项申

报。案例中爆炸锅炉应属于提前报废,需要专项申报,由于其不属于霉烂、

变质、被盗,所以不需要进项转出。

假设企业将电子设备按照5年折旧,其原值为500万,每年折旧100万,在3

年6个月时提前报废,那么账面就有净值150万,作为资产损失在会计上核销,所有流程也完成,那么在税务局应该进行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有些企业认为,税法规定是3年折旧,而实际为3年6个月,已经超过3年,应该进行清单申报。而税务机关认为,根据财税[2012]15号的基本精神,会计上选择5年,那么税收还是认定为5年,如果没有达到5年就报废,还是需要

进行专项申报。

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

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

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产生。

以利息为例,假定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借款1亿,每年利息800万,根据合同,从2013年7月1日起,在2014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应该在2014年6月30日还本付息时扣除预提所得税,但是在2013年关账时将2013年应付利息400万计提成本费用,如果想要将400万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非居民企业,必须将贷方应付账款对应的预提所得税扣掉,否则借方的跨期费用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其他常见调整事项

公益性捐赠

企业一般通过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社团捐赠。对于向公益性社团捐赠,必须需要检查是否在2013年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发布的有受赠资格的名单中;

其次,需要取得捐赠专用收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注意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的盖章或者受赠的公益性社团的盖章,不能盖最终接受捐赠的单位的章。此外,公益性捐赠需要签订公益性捐赠合同,明确资金的用途,且限额不能超过利润总额的12%。

地方规费

企业如果在县级城市向政府机关交地方规费,务必要注意规费必须有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收费文件,如果没有此文件,按照财税

[2008]151号文件,一律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人身意外商业保险

一般税务机关可以通融的有差旅费用中的商业保险,如果是集体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都要求做纳税调整。目前涉及个人的商业保险只能列支全员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

不合规票据

营改增之后,企业应注意是否有发票混用和误用的情况。

罚款、罚金、滞纳金等

如果是经济违约金等民事行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互动问答

交通费发票与支付金额不符

Q:目前企业存在取得的发票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的情况,例如一些手机打

车软件有优惠10元的活动,假设企业打车费用14元,其实际支付为4元,而取得的发票为14元,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全额扣除?

A:由于出租车的系统不支持,现在还是全额出票。企业报销方式有交通补

贴,如一个月2000元的限额,使用发票报销,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发现不了,企业也不知道,这种情况只受到福利费14%的限制;如果是作为外出办事的公务费,企业内控比较严格的情况下,在填报销单子时,是允许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报销金额的。

Q:同样是交通费,在交通卡充值时会取得充值发票,而在实际使用时又会

有出租车的打车发票,那么就会存在一笔费用可取得其金额两倍的发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在税法上是否有相应的规范要求?

A:目前国家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有地方性的规定,将

储值卡认定为预付款,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报销,只有真正消费时,属于实际发生的,即真正消费时取得的票据才可以报销。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由于其金额比较小,管控起来又比较困难,目前还是可以两种票据一起使用。

上海此前的交通卡充值发票就会注明,仅供个人使用。现在该说明已删除。

折旧年限最低要求

Q:在企业所得税上会有折旧年限最低年限的要求,如电子设备可能为3年,机器设备可能为10年等要求。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混合的情况,如机器人、工厂中电器化的设备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归类?

A: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会计准则,如果一个资产有不同的功能部件组成,

其创造价值的方式及其运行的方式不同,在会计上可以作为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入账。如数控装置,可以认为是电子设备,也可以认为是机器设备的一部分,按照会计准则,企业只要能按价值将其分开,可以作为不同的固定资产入账。机器本身作为机器设备,数控装置作为电子设备,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的就从会计,所以只要会计上经得住推敲,如数控部分的购进价格可以明确列出,税务机关也会认可。如果在合同中将其分开,可能可以获得优惠,不分开的话,实务中可能是按照机器设备认定。

赞助公益性机构取得的发票

Q:赞助费用如果取得公益性机构的发票,在限额范围内,可以正常扣除。

而公益性机构名单存在不同的版本,财政部名单、地方财政部和税务局合发当地的名单,如果上海企业向北京名单中的机构捐赠获得的发票在上海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获得认可?

互动问答

A:认可的。财政部和各个省市的公益性机构名单均是有效的,如受捐赠机

构被其所在地列入名单,那么就是有效的。此外,公益性社团有主管机构,

有些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的,有些是省批的,以财政税务公布的文件为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小规模普通发票

Q:我司委托一家广告公司设计和制作展台,后续财务监察时发现,与其年

度交易额已经超过80万,并且两个年度累计交易量达到700万。而对方提供

的依旧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经验证,此发票为合规发票,然而从交易

量看,对方应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我司取得这些发票是否会有风险?

A:往往税务局会先把普通发票卖给小规模纳税人,其在开票过程中超出

500万之后,才会在税务局的系统上反应出来,之后再去认定一般纳税人,

但是会有滞后;其次,企业是善意取得发票,所以风险不大。

年度计提返利税务处理

Q:我司年度计提给客户返利,没有在当年给出,也没有开发票,这部分是

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A:企业必须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给出返利,可以是开红字发票,也可以让

对方开蓝字普通发票。在5月31日之后给出,在之前的汇算清缴时必须先做

纳税调整,之后的结算就在下一年度处理。

Q:那么计提业务招待费是以提完折扣的数字为基数?

A:如果是以对方开蓝字发票的方式返利,那么在2013年税前扣除是没有问

题的;如果是贵司开红字发票,计提冲减2013年收入,最严格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 号),折让只能在发生年度冲减应税收入,应该将这部分纳税调增。

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更多Linked-F

最新财务&税务法规解读及实战经验调研报告请登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5406187.html,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作者:————————————————————————————————日期: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00706103157)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0广告宣传费和业务 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

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刘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网站如要 转载,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 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 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

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 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文件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动漫企业) :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 “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 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 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0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一般企业(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 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 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精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 (1)

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 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应征个税项目:除(6)(7)(13)(14)外的所有项目。(注意有允许限额扣除项目) 工资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1)工资表中签名不全,有未签领工资; (2)一人代领多人工资手续不全,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和充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 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摘要】本文对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准则产生的差异进行了研究,从国际上会计与税法模式及我国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发展历程分析,总结出差异产生的原因。通过对差异产生的背景、条件及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存在,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过程中出现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协调成为一种必然并指出了协调的途径。 【关键词】税务与会计模式差异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协调 【正文】 引言 我国从1992年开始,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2000年又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对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重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会计国际化趋势进程

的加剧,我国于2006年2月颁布了1 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实现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 趋同。会计改革飞速发展的同时,税制改革特 别是所得税税制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 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为各类企业的发 展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会计与所得税之间关系密切,从会计与所得税之间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看,分别经历了各自为政、相互适应到适当分离的历程。这种历程不仅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 有关,而且也与两者的相互影响、相互促动有关。目前,国际上税务与会计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不同的税务与会计模式对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关系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同时税法与会计的不同目标等也对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伴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所得税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有无限扩大的趋势。两者差异的无限扩大势必造成会计核算成本、征税成本等的提高,所以要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缩小差异。但差异的产生不可避免,应如何缩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治理暂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对其理解如下: (一)《财产损失准则》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以外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财产损失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应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三、《财产损失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要紧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治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治理方法》(以下简称“4号令”);

(四)《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以下简称“6号令”); (五)《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第二条财产损失鉴证的定义及含义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定义 《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二)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是:“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同意托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财产损失鉴证的含义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同意托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不和推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依照《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如要,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 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 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 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手册(doc 96页)

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手册(doc 96页)

XX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操作手册 第一章综合规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申请的项目,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应予以审查批复,超出本级权限的应审核上报。不论是审查批复,还是审核上报,都必须履行初审、复审、签批程序,初审人、复审人、签批人均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1、填制《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单》; 2、初审人要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并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要具体注明相关税收法规的文件名称、文号、适用条款)、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建议,报复审人复审; 3、复审人要对初审人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恰当、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报签批人签批; 4、签批人根据初审人、复审人审查的意见,做出签批决定。 二、纳税人必须以正式书面申请向国税机关报送需审核审批的项目;国税机关可以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呈报和审批,但下列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进行申请和审批: 1、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三、各级国税机关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应按规定转达至纳税人,具体转达方式由各级国税机关自定;由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报送的报批项目,国税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后,应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同时抄送纳税人。 四、各级国税机关接收和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按原规定报送和审核审批的项目继续有效。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国税局备案。 (XX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五、实地核实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必须及时深入到企业就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1、企业申请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的完整性; 2、企业申请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3、企业申请扣除项目金额的准确性; 4、企业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的有效性; 5、企业申请扣除项目与附带相关资料的一致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

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案例解析

实务及案例分析铂略电话会议 2014年2月21日

目录 Part One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工资及三项经费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佣金及手续费 ●财务费用 ●长期资产折旧、摊销 ●资产损失 ●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 ●其他常见调整事项 Part Two 互动问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 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 税前扣除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税法对税前扣除内容待遇,又可归纳为: 据实扣除:根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并且能够符合税法扣除的前置条件的金额按实扣除。 扣除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是已经完成的:如售后的三包费用、准备金等属于或有的, 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据实扣除; 2.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预提费用,在5月31日前取得票据即可据实扣除; 3.对某些项目设定的要求中还有款项必须支付,主要涉及职工薪酬、职工 教育经费等。 限额扣除:税法对特定的项目,基于合理性的原则,制定了扣除的标准。 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益性捐赠、佣金、手续费、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等。 不得扣除:基于税收的立法精神,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合法合规,由于不合法不合规导致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以及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相关性的费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主要需要关注营业外支出、资产损失等科目中是否有需要调整的事项。 分期扣除:主要涉及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广义的分期扣除还包括损益性支出或者费用型支出,但是纵跨两个年度的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分期扣除。 应重点关注当年新增的长期资产,以及费用化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是否有应做资本性支出但是一次性进入损益的费用。 每个企业都应该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处理结合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分类处理。 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 工资性支出税前扣除要点 1. 实际支付并扣缴个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职工工资 据实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完整明细表-2019年文档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 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 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梁野税官) 据实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 条 职工工资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 号) 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 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5号)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 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 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 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 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 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 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业务招待费(60% , 5%o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 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 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 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 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 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9]79 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 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 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 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 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注:该文执行至 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 策规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 捐赠支出12%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 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 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 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 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9〕160 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

详细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含最新政策)

详细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含最新 政策)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

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