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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读)关于公众知情权的深度分析_刘建明

(已读)关于公众知情权的深度分析_刘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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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扩大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扩大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进一步扩大党务公开,对于发展党内民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 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 总结执政经验得出的重大结论,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小板桥街道统一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 通过规范公开 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改进公开程序,健全公开机制等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扩大党务公开,进一步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有效促进了基层科学民主、和谐发展。 正确把握党务公开的科学内涵。党务公开是指党组织在不违背党的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将党的事务向党员和人民群众公布并接受监督的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党务公开,小板桥街道党工委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单位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真正使广大党员和群众

满意。深刻理解党务公开的这一概念内涵就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中切实把握好以下五个要点:一是科学界定党务公开的内容。要提高党务公开的水平, 就应当依据一定标准对党务公开的内容进行科学分类, 党务公开的内容也必须力求全面、真实、及时。小板桥街道党工委不断规范公开内容,提升党务公开针对性。以只要不涉及党内机密就进行最大限度公开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部署、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群众询问的、涉及群众利益的内容都要进行全方位公开。二是正确认知党务公开的对象范围。由于我们党是中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 党务公开不仅要包括将党内事务向党员公开, 还应该包括将重要的事务向社会公开。三是大力营造有利于发扬民主的氛围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 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基础。在推进党务公开中,既要不断拓宽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 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又要引导广大党员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增强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必须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 提高党员干部参与党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 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

公民的知情权

分类号编号 公民知情权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 院系:文法系 专业:法学 班级:文法081-1 学生姓名:田蕾 学号: 200890505111 指导老师:吴淑霞(讲师) 2010年月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摘要: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总公开第一案”的分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积极构建知情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权利、权利属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公众

引言 “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和完善知情权对于保障公民的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当前在知情权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方面的宪法立法及相关制度构建方面相对显得薄弱滞后,社会发展要求中国顺应世界潮流,制定相关知情权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知情权的含义和由来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知的权利”、“信息自由权”等,是指“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的对象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既适用于公法领域,也包括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知情权,如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知情权等。狭义的知情权主要是指获取官方的信息,即社会公众从政府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仅适用于公法领域。 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 “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中“知悉”主要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则是指权利人索取、查阅某种记录着信息的有形载体(文字、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盘等),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有知道的权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由来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the right to know”,是有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率先使用的。面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作风,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但在此之前,有关知情权的发展更多的体现为理论上的先行。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日期:2011年12月09日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应用使国家秘密的安全面临空前严峻的形势,国家保密权亟待加强;而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公民的主体意识、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建立阳光和透明政府的呼声不断高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明显加强,因而在许多情况下,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会发生冲突。而新保密法为平衡这种冲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较好地实现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平衡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的理论基础。新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维护,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又是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故而国家秘密的保护实质上构成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存在的前提。 国家保密权是一种公权,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即应当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决定该国家秘密的使用和处置。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干涉的权利和积极要求政府保障其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核心是对政府信息的知悉、获得和使用,没有政府机关对其拥有信息的全面公开,知情权的实现就无从谈起。知情权也是公民更好地实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参政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的前提和基础。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都有存在的必要,但保护国家秘密必然会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应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平衡。在民主法治国家,政府所持有的公共信息应提供给人民。但国家安全活动不同于或不完全等同于通常的政府活动,它所产生的国家安全信息也并非是一般的公共信息,这部分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大多是需要保密的,不能像其他公共信息一样完全向公众开放。因此,公众的知情权如果遇到保 密法等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政体,都对国家秘密严加保护,即使在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亦将国家秘密列人不得公开的事项,借以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可 见,对危及国家安全或利益的信息,限制知悉是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的。 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当二者面临冲突时,应当比较两者所代表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美国社会法学者庞德将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而在我国,习惯于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统称为“公共利益”。国家保密权属于公权力,显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而公民个

辩论赛: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大众知情权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 很荣幸成为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辩手,纵观全场,可谓是唇枪舌战,激烈交锋。 但我不得不在最后指出对方辩友所犯的几点错误: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始终在强调公众人物作为公民的这一基本特征,而忽略其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妄图以普遍性而掩盖特殊性存在的事实。我方从不否认公众人物也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利,但更重要的是,公众人物从聚光灯下获取了名利财富,掌握了很多普通公民无法掌握到的资源,甚至拥有呼风唤雨的影响力。这时候,我们如何还能只把公众人物当作普通公民来对待? 其次对方辩友今天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尤其是私生活部分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我方不敢苟同,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可以在社会掀起波澜。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一旦触犯了法律,这时候道德的标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的秩序将会受到严峻的考验。这时候,就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了。面对张艺谋生七个孩子的事实,如果再用隐私权做借口来阻挡社会的监督,来搪塞公众的知情权,这必定会无形中给了公众人物一个可趁之机,加深了民众对公众人物甚至对法律的不信任。 再者,我们来看大众知情权。大众知情权必不等于社会的猎奇心理,知情权的行使也并非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知情权既然作为公众的宪法性权利,不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是在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的发展进行监督,让原本阴暗化复杂化的事件得以在阳光下运行。李天一涉嫌强奸的案件,作为父亲的李双江难道可以以隐私权需要受到保护为借口拒绝向公众交代吗。张默吸毒的案件,作为父亲的张国立也不能以隐私权为借口来躲避公众行使知情权。 当然,任何权利的行使不会是无边无际的。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让位于大众知情权,并不就等于知情权的滥用。因为知情权的行使也会恪守界限,遵循原则,为社会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发展做出贡献。

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想知道的全在这)

2016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想知道的全在这) 想运营好微信公众号,需要好好研究研究微信公众平台后台提供的数据显示以及统计功能更,比如增粉掉粉情况,图文阅读量留言点赞次数等信息,对于运营微信自媒体是很有益处的。这次要给大家讲的数据主要分为3个部分,用户增长来源分析、图文阅读分析和用户属性分析,虽然我是科技类的自媒体,但是对于数据影响因素的分析还是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所以小编希望通过解读本号数据背后影响因素,能给大家的微信公号运营,带来一些实质性帮助。 第一部分:用户分析 1:用户新增来源的5种方式 【搜索公众号名称】:即搜索微信微信公众号的名称获得关注,这类号一般是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或定位足够垂直,或广告宣传到位,用户会自通过关键词搜索,例如杜蕾斯、汽车、北京(地方号)、移动互联网、PPT等。所以在取名的时候,要取与公号定位相符的名字,有利于被搜索到。如果怕别人也用同样的名字,可以选择注册商标、微信微信认证、提高粉丝互动率等方式,提高公号排名。 【搜索微信微信号】:通过这种方式关注的用户,一般属于较为精准的用户,毕竟微信微信ID是一串字母加数字的结合,记忆和输入都很难,所以最好是结合公众号的名称设定ID,不但好记还好输入。尽量减少用户的记忆和输入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关注量。建议使用拼音、英文名、字母+简单数字等组合,不太建议在微信微信号中加个下划线或短杠,会导致输入困难,关注量下降。 【图文消息右上角菜单】:这个关注按钮隐藏较深,很多人不知道阅读文章时的右上角按钮里还隐藏了“查看公众号”的功能,所以通过这个方式关注公众号的占比很低。

【名片分享】:直接的名片分享,一般应该都是通过微信微信人与人,或微信微信群的口碑传播,这个数据占比越高,说明这个号的质量越好,受欢迎程度越高。 【扫二维码及其他】:大部分账号的粉丝来源,都是“其他”类最多,一般包括3个渠道,图文消息标题下蓝色链接、微信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广点通系统推广 a、图文消息标题下蓝色链接: 这种蓝色链接字体关注的方式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关注方式,而且很方便,用户点击一下就可弹出关注界面。很多公众号都会在图文页面中加上提示,让用户关注公众号。 账号通常也会在页面底部提示大家点击阅读原文进行关注,其实也是利用这样的方式;只是跳转了一个页面,比如点击阅读原文后跳转到这么一个提示页面: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日期:2011年12月09日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应用使国家秘密的安全面临空前严峻的形势,国家保密权亟待加强;而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公民的主体意识、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建立阳光和透明政府的呼声不断高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明显加强,因而在许多情况下,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会发生冲突。而新保密法为平衡这种冲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较好地实现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平衡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的理论基础。新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维护,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又是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故而国家秘密的保护实质上构成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存在的前提。 国家保密权是一种公权,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即应当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决定该国家秘密的使用和处置。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干涉的权利和积极要求政府保障其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核心是对政府信息的知悉、获得和使用,没有政府机关对其拥有信息的全面公开,知情权的实现就无从谈起。知情权也是公民更好地实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参政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的前提和基础。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都有存在的必要,但保护国家秘密必然会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应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平衡。在民主法治国家,政府所持有的公共信息应提供给人民。但国家安全活动不同于或不完全等同于通常的政府活动,它所产生的国家安全信息也并非是一般的公共信息,这部分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大多是需要保密的,不能像其他公共信息一样完全向公众开放。因此,公众的知情权如果遇到保 密法等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政体,都对国家秘密严加保护,即使在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亦将国家秘密列人不得公开的事项,借以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可 见,对危及国家安全或利益的信息,限制知悉是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的。 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当二者面临冲突时,应当比较两者所代表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美国社会法学者庞德将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而在我国,习惯于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统称为“公共利益”。国家保密权属于公权力,显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而公民个人知情

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2008-01-20 公众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它为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新闻界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公正评论的要求,大量报道和评估公众感兴趣的事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个人隐私问题。随着人格平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隐私权问题引发的新闻官司成为热门话题。 为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在对新闻自由予以必要法律保护的同时,需对其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新闻自由权的滥用。有关他人隐私的报道,应限于不使当事人感到不安的限度,即把握好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两种权利的“度”。 首先,要划清普通公民与社会知名人士的界限。名人、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构成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一些隐私已成为公众社会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名人、明星效应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披露,名人获利于新闻媒体,也就应受制于新闻媒体,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是他们获得成功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其次,要区分一般公民与政治人物的界限。政府官员从一方面讲是普通公民,应该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包括隐私权;从另一方面讲,他们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自然就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品德、优秀的才能,保持一定的“透明度”,而且其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要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故其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普通人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隐私范围,要区别对待。某些本来纯属普通人私人事务的事情,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与社会公共生活发生联系而不能成为隐私。这主要指普通人违反了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卷入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等原因而成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则较普通人正常情况下相对缩小。 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_张晓文

●张晓文(陕西省人民医院 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68)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 3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但同时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保护制度,两者冲突的探讨,指出平衡两者利益,协调两者冲突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隐私权;知情权 Abstract:Govern ment infor mati on discl osure can ensure that the citizen ’s right t o know is constantly satisfied .However,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ing upon citizen ’s right t o p rivacy is si m ultaneously increased .The conflict be 2t w een the m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issue .This paper,by exp l oring the connotati on and the p r otecti on syste m of and the conflict bet w een the right t o p rivacy and the right t o know in 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 discl osure,points out the app r oach and method of balancing their interests and har monizing their conflicts . Keywords: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infor mati on discl osure;right t o p rivacy;right t o know 3本文为陕西省社科信息学会科研培植项目“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shshx0703。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获取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由此,相对消极被动的隐私权常常受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侵入,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深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寻求协调两者冲突的途径是政府信息公开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的内涵及其制度保护 111 知情权的内涵及内容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的重要保障。 知情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3类:①知政权。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它是实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性权利。②社会知情权。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③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112 知情权的制度保护 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最先由瑞典在200多年前确立。1766年,瑞典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成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规定知情权的国家。但真正引起各国广泛关注是 20世纪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专门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以实现宪法所确立的信息自由权原则。1951年,芬兰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与法国于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行政公文书公开法》等信息公开制度;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从法律高度规范了信息公开制度,使知情权成为较为完整的法定权利,从此,知情权在美国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来看待。此后,一些国家有关知情权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美国的做法,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当成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模式。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联邦信息自由法》;加拿大颁布了《信息公开法》;1996年,韩国制定了《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2000年,英国颁布了《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实施了《信息公开法》;2008年5月1日,我国《中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 目录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2) (一)人民主权 (2) (二)知情权 (2)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3)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3)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 (4) 三、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机制 (5) (一)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保障 (5) (二)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障 (5) 四、当前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 (6) (一)政府方面...................................... . (6) (二)公民方面..................................... . (7) 五、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7) (一)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7) (二)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8) 六、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的知情权 [摘要]:我国要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由于其立法主体是政府,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导致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宪法权利保障机制 以瑞典《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为先河,以美国《情报自由法》(1966年)为榜样,西方其它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 从行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和宪法的授权;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的监督的重要性;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使行政权应当是公开的。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主权应当属于人民。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获得政府信息。 (二)知情权 知情权首先是作为一项政治上的权利提出的。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率先使用了“知情权”一词。【1】1945年1月23日,肯特·库柏在文

公民环保意识调查报告

公民环保意识调查报告 序言 近些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类的正常生活。全球性的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现象也日趋明显。2015—2016学年冬季短学期期间,我们开展了全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采访,了解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态度和观点;同时,在采访过程中普及、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升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使“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这个理念深入人心。调查采访之后,我们将整理这次调查得到的数据结果并分析其产生原因,也提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方法和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借以监督企业节能减排,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为保护环境,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建设做好铺垫。 1.调查对象基本状况 1.1调查对象性别比例 在调查的人中,男女的人数几乎是相同的,男女的人数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 1.2调查对象年龄分布 在调查的人中,18岁以下的占9%,18—30岁的人占66%,30—50岁的人是占14%,50岁以上的人所占的比例是11%。总的来说,所调查的人的年龄分布在18—50岁之间。在接受采访的人群中,中青年人占的比重最高,而他们又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这一调查比例较好的反映了社会人群对社会的影响构成情况。 1.3调查对象地域分布 在调查的人中,城镇人数占51%,乡村人数占49%,二者几乎是相同的,城镇和

乡村的的比例基本各占一半。 2.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 2.1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的定义 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构成之一。包括我国公民对于污染、公共卫生等的环保意识,对于动物保护的意识程度,对于环保、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认知程度等。 2.2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的状况 (1)在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的看法这个问题上,调查对象大都表示了自己周边的生态环境存在污染现象。其中有87人表示“感觉不好”,占87%;有10人表示“没有感觉”,占总体的10%;有3人表示“没感觉”,占3%。 表2-1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的看法 (2)在对当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状况如何这个问题上,调查对象对待存在环境污染的态度是:调查显示共有63人认为当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非常严重”,占63%;有23人认为“不太严重”,占23%;有8人认为“没问题”,有6表示“不知道”,共占14%。 表2-2当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状况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通说认同“三权论”。知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参与权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监督权,指公民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国家权利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表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又称意见表达权。其中,结社权包含了表达权的内容,同时,结社权又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国际社会公认,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实现公民的表达权。 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要实行审判公开、审务公开和司法透明 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在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领域就是要实现审判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审判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体现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

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调查研究

武汉工程大学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题目: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调查研究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2014年9月2日

目录索引 内容摘要 (3) 一、被调查对象基本状况 (5) 1.1被调查对象性别比例 (5) 1.2被调查对象年龄分布 (5) 1.3被调查对象文化程度 (5) 二、生态环境 (5) 2.1定义 (5) 2.2恶化原因 (6) 2.3生态问题 (7)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7) 3.1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荒漠化 (7) 3.2建立适合现阶段生态环境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 (8) 3.3正确对待自然生态资源,实行绿色经济 (9) 3.4提倡绿色消费,节约物质资源。 (9) 四、提高公民生态环境意识建议 (9) 五、公民生态环境意识总结 (11) 参考文献 (12)

内容摘要 人类的生存依赖于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的好坏影响着人类生活的质量。而如今,生态环境却因为人类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出现了很多不好的情况。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而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关键字:生态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意识

社会实践(调查)信息反馈表 学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 籍贯:调查时间:2014.8.23 地点: 调查人签名: 2014年 8 月 23 日

一、被调查对象基本状况 1.1被调查对象性别比例 在调查的人中,男女的人数几乎是相同的,男女的人数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 1.2被调查对象年龄分布 在调查过程中,20岁以下的占27%,20—30岁的人占41%,30—40岁的人是占18%,40岁以上的人所占的比例是14%。总的来说,所调查的人的年龄分布在15—50岁之间。 1.3被调查对象文化程度 从被调查人的知识方面来看,大多数人的教育程度是中学,其中的大多数人是到初高中就没有再读了,剩下的人是正处在初中高中阶段;其次多的是小学读完就没有读的;剩下的是大学毕业和处在大学阶段的人。 二、生态环境 2.1定义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利用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一辩稿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公众知情权,指的是社会公众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有知悉的权利。比如说政府政务公开来使公众更加了解政策,重大疫情信息也需公开以确保公众安全。个人隐私权,指的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隐私享有按照自己意愿处理的权利。讨论这两个权利谁大谁小,应该看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依据利益大小如何取舍。 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区分一下公众的好奇心与知情权的区别。公众的好奇心,仅仅是社会公众出于感兴趣、凑热闹、窥视欲等因素而想要知道某些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因此不包括在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内。比如对明星绯闻、八卦花边等不涉及公众利益而仅属私人好奇心的事情,不享受公众知情权。媒体出于商业利益和策略而做出曝光明星私生活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情,不属于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范围,不予讨论。据此,我方有以下观点。 公众知情权代表的是公众利益。第一,公共知情权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知道一个社会事件的真实情况、发展过程,才能决定如何去维护公共利益。拿眼前的事情来说,范冰冰阴阳合同的事情被曝光,公众要在知道她是否逃税、逃了多少之后,才能采取下一步行动。拿以前的事情来说,非典席卷中国之时,公众要了解非典的病因、预防、哪些地区哪些人已被感染等信息后,才能采取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公众知情权起到的监督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在社会公众无数双雪亮眼睛的注视和监督下,侵犯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会有所减小。前段时间“滴滴顺风车”接二连三地出事,滴滴公司一下子处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在社会的监督和压力下,滴滴公司做出了“下线并整改顺风车业务”、“行车过程中谈话录音”及“一键报警”等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情况。很明显,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有助于减小损害公众利益事情的发生。 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个人隐私权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当两者冲突时,公共利益显然高于个人利益;因此我方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2019年公众号生态趋势调查报告

2019年公众号生态调查报告

前言

目录 公众号生态公众号影响力公众号营销方式

根据QuestMobile数据今年2份的调查显示,80%的微信用户订阅过公众号,对于月活已经破11亿的微信来说,这个体量可以说是非常庞大,可以说,公众号依旧是自媒体的中流砥柱。 公众号流量市场的庞大,也就决定了会有更多的广告投放流入微信生态,“私域流量”、“KOL推荐”、“兴趣社群”等等,都在微信内部形成了完整的社交电商闭环。 而在流量红利已经逐渐退去,公众号生态已经趋于稳定的阶段,运营者要如何快速突破重围?中小企业怎么借助公众号低成本地建立私域流量?广告主又要如何找到高转化的号主? 这份报告能为你解答...

公众号整体生态 微信生态趋于稳定,私域流量备受广告主关注

1-1 微信生态趋于稳定,多元化内容形态丰富阅读体验100w 以上0.17% 30w-50w 0.36% 50w-100w 0.22% 10w-30w 2.05% 5w-10w 2.96% 1w-5w 15.69% 1w 以下78.54% 公众号预估粉丝分布图 公众号已经步入7周年,整体生态趋于稳定,头部账号依旧占据大批流量,中长尾的账号也开始展示其极强的带货基因。随着官方“常读公众号”等功能的上线,流量号不断紧缩,用户下沉,垂直精细化的运营更受用户和广告主青睐。而在内容形态上,“条漫”横空出世,一夜升级为爆款制造机,视频号体量增加,“夜听”账号再次回归,多元化的内容形式丰富了用户的阅读体验,也对运营者提升内容质量和形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活跃公众号占总体量的20% 注:活跃公众号主要指连续两个月有发文的公众号

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随着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断加剧,而这种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与利益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在立法未能短时间实现的情况下,司法途径更具重大意义。法院在协调夫妻间权利冲突时,在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认可夫妻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用于诉讼目的,并根据夫妻一方隐私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 关键字:夫妻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 婚姻虽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但绝非二者的简单结合,自婚姻的缔结至其后的维系,婚姻都免不了与社会其他各种因素碰撞,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婚姻中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代社会中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及复杂化,有些夫妻出于猜忌或报复,千方百计打听对方隐私,偷看对方日记或信件,查询通话记录,跟踪拍录,甚至强迫对方公开其隐私等。由此导致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剧,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并期待得到解决。 一、隐私、隐私权以及知情权 隐私权是相对晚近才发展起来的,其之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发表的一篇法律评论文章,[1]而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却是源远流长。人类社会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而萌发出来的。[①]从1890年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至今,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各国都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予以法律保护。但对于隐私如何界定,目前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普遍承认的定义。在汉语中最完整、最权威的词典——《辞海》中也没有注解,其中只是将“隐私案件”注解为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注释则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2]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隐私也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3] 在法学界,对隐私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公民隐私是指公民的生活和行为中一切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情。[4]如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住所、本人的出身来历等。从狭义上讲,隐私专指男女性方面的秘密,俗称“阴私”。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去理解,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5]即隐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资料,如个人档案、个人合法财产等;二是个人的私事(私人活动),如情感秘密等;三是个人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等。隐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权利。 何谓隐私权?在西方各国法律中,隐私权被视为“一种生来具有的自由权”(见《布莱克法律词典》),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隐私权是指“不受干扰的权利”。在西方学者中,关于隐私权的说法很多,以美国为例,就有所谓“控制说”、“分离说”、“信息说”、“接触说”、“决定说”、“综合说”等。[6] 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隐私权有不同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被各种文章和著作经常引用的观点有两种:一是张新宝在《隐私权研究》一文中指出的“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7] 另一个是王利明先生的观点,他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8]但笔者比较赞同梁慧星先生的观点,认为隐私权不一定是纯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权利,如向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捐款而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等实践证明,许多个人事务、信息或领域正是因为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系,才成为隐私。否则,当事人就没有必要想方设法去隐瞒自己的姓名。此外,隐私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与隐私本身并不矛盾。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的隐私必然与整个社会相联系,而且还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个人的物质利益产生损益的作用。[9]因此,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个人隐私拥有隐瞒的权利,使其不为他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公

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公共安全讲解

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公共安全 在全球一体化和信息多元化的时代,社会生活中突发性公共事务危机的内涵与外延均发生了变化,已经成为任何国家或政府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近期发生的SARS事件,不仅是一次恶性疫病的传播,而且是一次全球性公共事务危机,对我国政府治理结构和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  一、 国家公共安全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指国防安全和外交安全,如今在很多国家提出“国家公共安全”和“国家政策安全性”的概念,是对延伸了的“国家危机”概念的反映,旨在充分认识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等社会经济因素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影响,而后者的威胁则更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把持高不下的失业率视为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因素,并加大力度解决这个问题。  最近发生的非典疫情,表面来看是个公共卫生领域的问题,但它对交通运输、教育秩序、商品零售等领域也产生了巨大冲击,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将对社会稳定构成显性威胁和隐性威胁,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并不为过。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搞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我国国际形象。全国上下必须进一步动员起来,坚决打好同非典型肺炎疫情作斗争这场硬仗。”这就是动员全国人民开展人民战争的号令。  那么,在这场维护国家安全的战役中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扮演什么角色呢?(1)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正如百姓之言,非典事件不仅是一场阵痛,它考验着一个民族和政府的能力;(2)政府必须承担前线指挥者和后方担保者的角色。这时候,只有政府才能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拨付救济基金、控制药品价格、调整政府人员、适时发布隔离命令等,这都表明了政府防治非典的角色和能力。  在危机关头最需要的两个因素是团结和纪律,团结就是力量。在美国炭疽病案中我们看到,从2001年10月15日上午9:45分,美国国会大厦工作人员打开了一封含有炭疽病毒的信件开始,国家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包括数据管理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专家、沟通专家等)组成的快速反应小组立即奔赴突发事件现场,为州和地方提供应急支持。在整个炭疽袭击的应对过程中,联邦、地区、州、和地方努力保持高度协作和沟通,多个系统在同时协同运转。国家卫生服务部门通过CDC为州和地方卫生部门提供9.18亿美元的资助,以提高整个纵向应对系统预防公共卫生领域的恐怖袭击、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整体能力。但是,团结来自一致的利益和目标,它只能建立在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危机事物取得共识的基础之上;纪律是人们共同行动的规范,它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的基础之上。总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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