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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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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维

【摘要】

律师思维作为律师的核心思想,对律师的各项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本文从律师思维定义出发,全面阐述了律师思维的特点,作用,最终为培养律师思维指出具体的方法。帮助大家从理论出发,结合实践更好的领悟律师思维,为律师道路指明具体的方向。

【关键词】

思维;律师思维;培养

一、律师思维的含义

思维作为一个哲学词汇是指“在表象、概念的基础(脑中所想事物)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它需要涵盖静态的思考内容,也需要包括动态的推理过程,动静结合形成对事物特定的思考维度。律师思维也同样如此,不同之处在于它对思维作了更加定向、具体的限制,并要求用律师特定的身份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作为律师的我们并不能一味机械地依靠法律法规来看待法律纠纷,更需要看到该法律纠纷背后涉及的社会属性及政治背景。正是由于律师思维的多重性、复杂性,让律师的工作更加具有职业化与特殊性。

思维包含动静两个要素,律师思维在此基础上可以分为法律事实思维与逻辑推理思维。法律事实思维是指律师需要在纷繁复杂的纠纷事实基础上发现、挖掘法律事实,从感性层面入手,大量收集相应的法律事实因素,形成法律分析、逻辑推理的基础。逻辑推理思维是指运用具体的逻辑推理方式将已有丰富的法律事实进行加工,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结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得出最后的分析结果。这两种思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法律事实思维的丰富完善,很难正确具体的推理出合适,正确的结果,没有逻辑推理思维的分析指导,要想全方法挖掘法律事实也不现实,只用充分运用了这两种思维方式,才能真正形成完整的律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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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个靠思维进行劳动的行业。所有律师的业务都是要靠律师的智慧、大脑的思维来解决的。大量事实证明,成功的律师不是那些最勤奋的人也不是那些法律知识最渊博的人,而是那些最具有头脑思维的人。

二、律师思维的特点

(一)律师思维具有思辨性

作为律师每天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经过特别的加工呈现,律师只能听到的一方之言,不能对法律问题有一个整体的把控,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具有思辨的能力,将这些法律事实进行概括分析做到“不能全信,又不得不信”。“不能全信”是指不能完全通过一方之言了解到案件情况的全貌,只能对事实做选择性的相信。“不得不信”在于律师既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需要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竭尽所能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思考,而不能单单依靠于自身理性的判断。同时,由于我们目前接受的法学教育,多说理想,少说现实;只教逻辑,不讲人情,教育过于机械,刻板理论化,使得律师形成了一个“非黑即白”的固定思想,让我们很难相对地看待问题,现实中许多问题都无法单纯地说出对或者错,这需要律师思维的指导,思辨的看待问题,不固化刻板才能成为一个真正出色的律师。

(二)律师思维具有约束性

律师思考分析问题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做出的任何结论都不能脱离的法律这条主线。虽然律师每天与不同的对象打交道,面对不同对象都有特殊的应对方式与解决策略,但这并不能影响到我们的法律属性,思考分析的每一个问题,都必须以法律为向导,让法律作为我们思考的出发点。律师在思维的过程中,要始终受法律的约束,不能离开基本的法律胡言乱语。这就如带着镣铐跳舞,必须在法律框架的范围能进行一切作为律师的行为。的确有的律师会采取“歪门邪道”的方式达到目的,将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可能会带来一时的成功,但并不能带来一辈子的成就,要想做好一个律师,就必须有正统的律师思维做指引,否则迟早会被淘汰出律师行列。

(三)律师思维具有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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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兼顾身份的多重性,在不同的环境中需要运用到不同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了律师需要全面的分析问题。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事法律工作更是如此。法律事实不同于生活事实,要求证据的支持和构成要件恰当,并符合诉讼程序规则。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小小的差错可能会导致满盘皆输。因此律师在运用法律思维时,应当全面考察法律事实,并仔细分析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权衡利弊和灵活运用,达到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尤其在案件情况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更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因为这些细节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结果。综上,律师职业法律思维必须具有全面性。

(四)律师思维具有创造性

律师的一切思维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要达到这个目的除了本身对纠纷透彻的分析,法律条款的熟知,更需要创造性的解决方式。由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既定,法律条文也成文具体,如果只是机械的将法律条文于事实结合,得出的不一定是最有利于当事人最佳的解决方案,因为法律的大框架具有普遍适用的原则,并不针对具体特殊的个案,而现实中发生大的法律纠纷又千奇百怪,一个细小的因素变动都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律师必须具有创造性思维,在法律基础上,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法而不是最正确的,要求律师想常人之所不能想,为常人之所不能为。

三、律师思维的培养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天才是99%的汗水加1%的灵感”,这句话对于律师思维的培养同样适用。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可查的,而且可以经过学习获得;而思维方式则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以养成。尤其在律师行业,很多情况下律师的高低不在于专业知识,而在于处理问题的能力。做好律师最关键的是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如何培养律师思维:

(一)积累法律知识

律师思维强调的是法律事实思维,法律事实思维基础在法律知识的储备。要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变,第一步就应该非常熟悉法律条款并且清楚法律规定的逻辑关系,学会将法律知识转化成现实中的“人事物”即法律事实,清楚明确不同的纠纷涉及哪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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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事实,这样的法律事实又对应着何种法律规范。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的储备才为培养法律思维打好了坚实的基础,没有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思维无从谈起。

(二)增强逻辑推理能力

逻辑推理思维是法律思维的核心之一,清晰的头脑、缜密的逻辑思维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必须条件。增强逻辑推理能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多总结,多分析,面对一个法律纠纷学会从多角度切入看待“一个萝卜一个坑”,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解决问题方法,或许这些方法不一定能带来客户需要的效果,但可以为我们思维的培养累计经验。只有在一次一次“多想”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培养起逻辑分析能力。

(三)增加社会阅历

没有底蕴的思维方式如无源之水终将会枯竭,我们不应成为“在很多领域内知道得很少,在很小领域内知道得很多”的欠缺社会底蕴的一类人。前面也提高到过律师思维的全面性及律师身份的多重性,因此只了解基础的法律知识还不够,还需要累计更多的社会经验,这些经验并不一定是与法律有关,如何为人处事,如何了解社会,政治背景等等也对我们思维的培养至关重要。

(四)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的获得不是空谈而是实实在在的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在实践中获得经验。律师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才能具有的思维方式。脱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律师思维方式。我们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律师思维的习惯。

(五)加强法律信仰

任何时候只有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充满了兴趣、热爱才有可能取得成就。律师应有对法律的理性追求,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这里所说的“法的信仰”不是指法律条文,而是指活在人心中的共同的道义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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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抽象的法、正义的法。只有真正的信仰法律才能保证律师在法律的道路上不至于走偏,才能让律师的法律思维有源头的保障。

四、律师思维的作用

律师从事法律活动的目标在于委托人的利益,要么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要么预防可能发生的争议。具体到专业性律师服务领域,前者多见诸于诉讼业务,后者多见诸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发生在当事人产生争议以后,要求律师明确争议焦点、确定案件性质、寻找支持己方主张的法律规范并做出有理有据的论证。而非诉业务则恰恰相反,其目标在于防止争议发生,这就要求律师事前做合乎法律事理的规划,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要做到“该预防的预防,该解决的解决”就必需要律师思维的指导,具体表现在:

(一)指导充分了解具体案情事实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应当彻底了解案情。了解具体的案情并非随意而为,没有核心思想的指导,拿到一个案件就会无从下手,法律思维就很好的帮助我们从法律观点去分析、判断整个事实过程,并将日常生活事实排除于法律事实之外。

(二)指导正确适用法律规范

在对案情彻底了解之后,进而应当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律师思维要求的逻辑推理就对法律适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特定的案例事实为小前提,将案例事实应用于法律规范从而得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而,确定大前提、小前提以及推理的过程,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这一过程并不是机械地安插事实与法律,而是包含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这一过程就很好的体现了法律思维的作用,只有充分正确的运用了逻辑推理方式,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为解决法律问题准备主观条件。

(三)指导论证得出解决方式

已经通过律师思维充分了解到法律事实,明确了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后,下一步就是将两者充分有效的结合,得出纠纷最终的解决方式。律师思维让我们从多角度,多身份来考虑,分析明确该纠纷背后可能涉及的其他社会因素以及法官,对方当事人会提出的各种反驳意见等,充分保证得出的解决方式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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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从律师职业的角度,律师思维大体应当是在委托人利益目标指引下,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包括法律事实思维和逻辑推理思维。律师思维具有抽象性,但并不是遥不可及的,要成为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好的思维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律师,面对一些案件,无论任何时候不能讲没有办法,只要充分发挥法律思维,总是能找到相对较好的解决方案。律师应当明确,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胜利,更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全胜,有些时候,通过律师的工作而减轻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一种胜利。律师工作的核心是让委托人获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最大化的利益,只要通过你的服务达到了这个目的,你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是有价值的。至于如何培养律师思维,由于每个人基础不同、禀赋不同,因此起点可能不同。但是只要重视了思维培养,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不断完善的,相信在反复的实践和积累之后,定会豁然开朗。

找法思维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使命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通常是对于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实行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律条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最后就是结论。比如,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甲以暴力抢劫他人一万元,某甲就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寻找法律的过程是,先从事实寻找法律,最后得出结论。不过,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常人的思维理解而已,在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眼里,由于其肩负的使命不同,决定其找法思维的差异,因而,如何将现有的事实适用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先说律师吧!以前,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称律师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概念就是说律师也有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于是出现律师站在检察官一边说被告不好的笑话。现在我们不提“国家法律工作者”了,律师顶多就是个“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拿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说话被认为是天经地义。那么,好了,我们看看律师是怎样找法的。比如说,现在有一起刑事案件,某甲在一场打架中将他人打死了,被刑事拘留了。律师接到案件,首先想到的是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注意这是律师潜意识中的“结论”,是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考虑的必然的考虑,于是他能通过分析本案的事实,分析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无罪等,如果不成立,他会再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最后他才会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即使是这样,他还会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处理的情节。因此,从这个假设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律师适用法律的思维完全是从结论到前提,也就是说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寻找法律的适用。这一点,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的很好,他认为,对律师而言,由于职业特点(千方百计使被代理人胜诉),因此,他们毫无选择地从有利于被代理人胜诉的结论出发。挖空心思去寻觅有关前提(先例、规则和原则以及一切足以使法院重视的标准)。一般人会认为律师是否很卑鄙,他们怎么不主持正义,反而从自身结论去寻找法律呢?这是对律师的误解,律师并不需要主持正义,他们不是国家的司法工作者,如果要说他们在为正义努力,那就是在全力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他本人的利益最大化过程时,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实现正义。因此,在我看来,律师不能伪造、歪曲事实,因为事实不能一目了然,然而,律师可以从他的当事人利益角度解读法律(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歪曲法律),因为法律是公开的,对法律的解读法官应当有足够的智慧来判断。再来说检察官,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同时又是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检察官不能用律师的找法思维来适用法律,因为,他们肩负着“客观性义务”,就是他们既不能让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但也不能让无罪的人蒙受冤枉,因此,他们适用法律的过程必须是从事实出发寻找最能适用和准确的法律。同样以某甲在一场打架中将他人打死了为例,他们就必须从其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等四个犯罪构成的要件来推断这一行为能适用那一条法律,如果现有的法律条文都不能将这种行为包括进去,就只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将其释放。如果检察官有意不合适的法律适用在被告人身上,那么,这是一种渎职行为,要追究检察官的责任。这里的道理也很简单,除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要主持正义外,更重要的是,检察官行使国家公权力,这是一种进攻性的权力,可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允许其以自己臆想的法律适用于事实,公民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而律师不同,他们只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即使他们“歪曲”法律,也不会使他人权利受损失,并且最终作出决断的是法官,可以将律师的臆想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那么,法官应该如何找法呢?法官是中立的第三者,是正义的主持者,也可以说,是被告人与国家的纠纷中进行裁决的第三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找法的过程既不同于律师的众结论到法律,也不同于检察官的从事实到法律,而是一种判断,在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从事实到法律的推论中判断谁是正确。如果法官抛弃检察官和律师的对于法律的推论,自行从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依据,岂不是法官自行指控又自行裁判,而且还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所以,学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

2017律师专业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模板

2017律师专业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模板 自我分析: 我的性格很难一下子说清楚。我不是一个外向的人,面对陌生人我带着一点点的羞涩,但我也不是一个内向的人,在某些场合,我表现的很热情也很大胆。我不自信,不乐观,不够坚强,情绪化,脾气不好,但我能吃苦,懂得节俭,做事认真,能积极完成任务,我是个急性子,我容不得做事缓慢,拖拖拉拉。 我的兴趣。我到现在没发现我有什么值得称赞和发展的兴趣,这是做人的悲哀。 我的技能,此项改为我的能力或许更为贴切。我表达能力不强,导致写作能力也不强。我的交际能力很差,面对陌生人,更多的是不想去主动交谈,所以到目前为止,我的交际圈不宽。我自控能力差,曾经雄心勃勃的发誓要每天记多少个单词,但每次都面对诱惑无法自控。 职业决策: 我目标是考上研究生,毕业后成为优秀的律师。 决策理由: 现在社会竞争越来越强烈。只有本科水平是很难在社会立足的,所以我要考研,掌握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在社会上创出一片天地!我

选定的考研目标是中国政法大学和吉林大学。尽管听闻政法大学的校门不对民大学生开放,我仍要试一试。结果不成,我还有我的第二目标——在法学界仍有很高地位的吉林大学!! 研究生毕业后,我会努力成为一名优秀律师!选择作这个职业的原因很多! 第一,法律的职责就是保护弱小,伸张正义。而律师正好可以为处于无助境地的人伸张正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律师的压力比较大,要做一个好律师,大律师更是极负挑战性。青年人朝气蓬勃,肩负重担,寻求一个挑战性极强的职业能更好的促进自身发展,督促自我成长。 第三,作为一个实际的人我也有我实际的想法,人是要生存的,而仅仅能生存还不是目的,还要生存的好。而要生存好物质是基础。成为一个好律师,赚到很多钱,能让我个人生活的好,同时也能让操劳了一辈子的父母享享福。 成为一名律师是父母一直以来的期望,我自己本身也觉得对于我来说,更适合成为一名律师。 律师的岗位说明书: 作为辩护律师,在刑事或民事审判中代表一方,在法庭上提呈证据和辩词支持其当事人。作为律师顾问,对其客户关于合法权利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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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doc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17世纪时,英王詹姆斯一世曾经询问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提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国王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法院也应服从国王的命令。科克回答说:完全正确,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它的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因为涉及臣民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那些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科克的回答表达了法律思维的独特作用,即使法律思维也具有理性的特性,但是法律思维却属于法律人的理性。 思维是人类的一种有意识的认识活动,即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来讲,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没有什么区别,都要运用逻辑工具,遵循逻辑规则;所不同的是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内容结构的区别。 司法一词在汉语构词法上属于动宾结构,司作为动词是掌管、管理之意。虽然司法作为一个词汇在中国古已有之,而且亦有大量听讼断狱的裁判行为,但是不存在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近代意义的司法和司法机构。直至清末修律,中文中司法一词才被赋予目前通常使用的含义。那么什么是司法裁判呢?英国的《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司法裁判是这样下的定义:司法裁判是指法官或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的活动,是在诉讼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这些权利被认为在原则上已为现行的法律所确定。 司法裁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与立法权和行政权构成近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体系。司法裁判权是一项古远的权力,经历了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在近现代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充分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一个被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裁判机构是一个社会安全保障的减压阀,对保障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8116203.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首先,律师应具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其内容是一种责任规范内容,它只能在律师职业的参与者即律师所肩负的特殊责任中去寻找。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接受委托,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社会的公正。这就需要律师首先应是一个符合做人底线的人,律师要有好的人品、要有爱心和强烈的责任心。一个品质低劣的人,一个不具爱心的人,一个不具责任心的人,指望他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望他去推动社会公正,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律师应具有特殊的职业思维。律师应该具有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优良的思维品质,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理性的、推理的、注重高度逻辑性和程序性的法律工作。基于律师在法律认知活动过程中的“唯法是从”精神,就需要律师的思维具有崇法性,保证律师把法律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价值标准,树立公平正义的真诚信仰。 第三,律师应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律师应该熟练掌握法律人特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和技能,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以法律规定或判例为基础的、具有特殊技术性的法律工作。其一,欲为律师者须掌握相当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通过司考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地不断地巩固和学习法律知识;其二,欲为律师者须经过不断的培训再培训和实践再实践,不断掌握技术和提高技能,不断积累经验;其三,成为律师后还要“或到老,学到老”,保证自己的知识、技术和技能水平不掉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状态和社会状态。律师应掌握的职业技能是非常丰富的。基础的是普通技能,如语言表达、社交和沟通、创新组织、计算机操作等等能力;关键的是专业技能,如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论辩、法律程序、证据操作、文书制作等等能力,这其中核心的是掌握追求“法律真”而非“自然真”的逻辑推理和论辩能力。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8116203.html,/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思维(二)

律师民事办案思维(二) 律师应该如何办理诉讼案件?这是新晋律师入门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紧跟面临的是律师如何把案件办好。而通过对法官裁判思维的研究总结律师的办案思维不为一个好的方法。通过对《要件审判九步法》、《裁判思维与证明法则》、《裁判的方法》的研读笔者初步总结出以下方法,仅供刚入门的律师同仁参考。 律师执业后,由于生存的压力,大部分执业者会认为案源是头等需解决的大事。但在笔者看来,律师的办案技能才是当务之急,只要技能达到了,案源就会不请自来。所以,有意识提高自己的办案技能,想提高自己的办案技能才是最重要及紧迫的任务。正如邹碧华法官所讲,法官写好一份判决的最关键因素是想把一份判决写好,认为这个事很重要,即价值观。 那么,提高办案技能首先应有良好的办案思维。要把一件事情做好,就应该提出做好的办法,否则将是一句空话。正如毛主义所说,要跨过一座桥,不讲过桥的方法,过桥将无从谈起。 办案思维的方法,参照法官裁判方法,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法:首先是逻辑三段论法,其次是证明责任法。三段论法适用于案件事实可以查清的案件,当案件事实查不清时,适用证明责任法,即运用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让

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败诉的责任。 三段论法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律师接受案件的过程:当律师接触当事人后,当事人会告诉你案件事实,律师根据当事人述说的事实初步判断出案件的法律关系,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出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益。其实,这是一个提炼小前提(事实)、大前提(法律规定)的过程,判断结论的过程。当事人一般会将事情的过程一股脑的讲出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而律师就应该从其中提炼出要件事实,并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但在我国法律事实构成要件的确认有困难,主要原因立法不完备、除了证明要件事实外还要证明简介事实、辅助事实、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虽有多重困难但问题仍需解决。具体方法为:对法律规范和案例的研究,不尽只一个法条或一部法律,有可能为多部法律,有可能案例结果冲突,这就需要律师对当事人具体案件的分析,具体化到案件事实细节。相关的网站有“法信”“无讼网”等。 证明责任法其实只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予以适用。即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时,律师在庭审中适用的庭审技巧。其关键是掌握证据三性及证明力的认定方法。法官在此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总结争议焦点、确定证明对象、分配举证责任的方法拟推出案件事实进行裁判。律师此时的工作与法官相同。其中,努力运用现有证据

法律职业能力

(1)法律资料的收集和处理能力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律规定和相关理论资料又浩如烟海,每个法律从业者又不可能是司法实践中所有问题的专家,因此,能够及时、高效地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是进行科学的法律论证的前提条件。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法律资料的收集和处理能力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之一,不可轻视。 (2)法律思维的能力 具备完善的法律思维能力是对法律职业者的内在要求。法律职业者要具备依据法律的精神、原则和法律规范,观察法律现象、解释法律规定、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者区别于普通公民的特质,是成为法律人共同体一员的基本要求。 (3)对司法活动进程准确判断和把握的能力 法律职业者除了要对司法活动的期间和阶段有明确的认知外,对于司法活动的进程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要有准确把握。这不仅体现在对整体策略的制定上,而且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利益冲突选择的具体问题解决上,需要有清醒的头脑、综览全局的视野和准确的判断。 (4)举证质证的能力 任何法律职业者在司法实践中,都会遇到证据和证明的困境,办理诉讼案件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原则、规则和各种证据的收集固定、举证和质证的问题庞杂艰深,非普通公民所有把握。即使是接受过证据法基础理论教育的法科学生,如若不接受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实践加以锤炼,往往也无法对证据的举证和质证问题自如驾驭。 (5)法律事务的语言表达能力 体现在法律事务的各个阶段,包括会见能力、法庭辩论能力、谈判调解的能力等多方面,其中法庭辩论的能力是其核心内容。语言表达能力对于法律职业格外重要,准确、清晰、恰如其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有力地反驳对方的攻击和谬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 (6)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随着法制的进步,法律文书的地位和作用越发凸显。称职的律师不仅仅通过语言阐述自己的观点,而且通过代理词和辩护词打动法官;公诉人如若没有良好的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他人无法把握其公诉的要点;司法文书的格式和论证是否规范、准确,将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态度。法律文书的写做能力在当前形式下显得尤其重要。(7)坚守法律职业伦理和规避职业风险的能力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法律职业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否则公平正义无法实现,立法的目的将会落空。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职业伦理是否能够坚守,直接涉及到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风险问题。法 律职业伦理并非空洞无物,他最终将体现为法律职业者是否能够在具体的法律事务过程中规避职业风险。因此,法律职业伦理的能力与规避法律职业风险的能力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律师办案的思维与技能

律师办案的思维与技能 作者:汪伦(隆安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网 编者按: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隆安律师事务所汪伦律师。他从律师思维、办案方法、写作训练、演讲技能等方面列举并阐述了律师执业的技术和艺术。 一、律师的思维 每一个职业都会有自身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与职业关系很大。律师的思维常常为人所津津乐道,美国有部电影,名为《力争上游》(Paper Chase),其中有句著名的台词,角色金斯菲尔德教授,在给第一天上课的法学院一年级新生,来个下马威:“你们带着满脑子的糨糊来到这里,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让你们像个律师(lawyer)一样地思考!”当然,这只能对法学院大一新生说的,在座各位,许多人马上要走上社会实习,都具备了法律人的思维方法,我在这里,也只是强调律师思维的重要性而已。 Think Like a Lawyer!——这只是一种很时髦的说辞,但律师思维的特点有哪些呢?这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律师思维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这里我只谈主要的三点,并非是全部的特点。 首先,专业性。 所谓专业性,就是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的训练,花了四年、七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然后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再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后拿到执业证书,随后才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思考时应采用法律思维,亦即利用法律的规定、理论,法律的逻辑,来处理实务问题。 专业性的一方面,在于律师执业采用的语言,可以很好反映出其思维的特点,比如,我们会用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标的物、权利等,此类法言法语来表达我们的思想。当年《物权法》出台前,业界曾有过争议,要不要将这部法律改为《财产法》,因为对大众而言,物权是个很生僻的概念,根本不懂。我曾经在一篇戏文中,以一个村妇的口吻质问:啥个物权法?咋不是人权法呢?可见,专业性思维体现在法言法语当中,造成法律人相对独特的思维方式。 另一方面,由于执业方向的选择,律师的思维又会体现于各自的专业特色。比如从事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律师,思维定然会有所不同,从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律师,思维也不尽相同。民事商诉讼与非诉讼中,律师思维主要根据商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争取为客户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律师应当是一门有学问的职业。这当中的“有学问”不只是自夸,而应当有自我鞭策之义。如果律师失去专业性,也就不成为真正的律师。此外,专业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靠专业吃饭,不仅是现在,还是未来,都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逻辑性。 逻辑对律师而言,特别地重要,因为律师要论证、要说理。关于逻辑力量,有个有力的例证,就是有关上帝万能命题的真伪,即要论证“上帝能否制造出一块他举不起来的石头?”这个问题的逻辑推理是:如果上帝万能,就一定能制造出,他能够举起来的石头;如果上帝万能,就一定能制造出,他不能够举起来的石头。上帝即能制造出他能举起来的石头,又能制造出他不能举起来的石头,岂不矛盾?故上帝不可能是万能的。这当中的推理,所采用的就是逻辑推理,很具有说服力。

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业务开拓方式

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业务开拓方式 一、年轻律师需不需要自己开拓业务 《美国律师实务入门——从学生到律师》一书列举优秀律师所必备的部分条件之一就包括: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和开发客源的能力。可见, 即使在法律服务市场非常成熟的美国, 也需要律师具备开发客源的基本能力。 同样,在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是很成熟的国内,更需要律师具备开拓业务的能力。年轻律师如果不去给大律师们做受薪律师、或者不去和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其他律师搭档,总是无法回避独立开拓业务的问题。 当然,独立开拓业务确实很难,年轻律师更是难上加难。苏青在自传体小说《结婚十年》中,就回忆了1939年其丈夫开办律师事务所初期,业务开拓的一段艰难历程:从最初的“到处托人去拉法律顾问”的盲目,到“安排香饵,而等不来鱼上钩”的焦虑,到后来“想到大律师处当帮办”的失望……六十多年过去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年轻律师独立开拓业务的艰难和重要性却没有改变。 二、目前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开拓方式 在刚进律师事务所时,几乎所有的年轻律师都向老律师们咨询过如何开拓案源的问题。日本律师写过一本《律师职业》的小册子,概括业务开拓方式主要有两类,即横向发展和纵向发展。横向发展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纵向发展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 从横向发展来讲,主要取决于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较好的社交能力。这类方式比较传统,也是目前很多律师在业务发展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它的优点是:比较自然;并且因有熟人介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容易建立信任。缺点是:所获取的案源受制于亲朋好友的层次、能力等,可能较适合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对其他的年轻律师而言,亲朋好友圈子较小,且学友们都还年轻一时也无力相助。故这类方式也不能普遍适用。 从纵向发展来讲,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其前提有两点: 第一,年轻律师必须先顺利地找到第一个客户群; 第二,年轻律师要非常注意自己的口碑,对客户的法律服务必须让客户满意甚至非常满意。这类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滚雪球方式或周边效应。很多优秀的律师就是靠这种方式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客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没有开拓的成本;客户在见律师前已有先入为主的良好印象,故该案源接洽的成功率很高。它的缺点是:适用前提是年轻律师必须已找到至少是第一个客户群,对新律师而言,这无疑又是很困难的事。 在以上两大类方式中,还有一个共同的致命缺点:即律师在获取业务过程中,始终处于守株待兔的被动状态,这第一个后果是导致律师对今后的业务和发展无法主动计划和安排,这就是律师们常感叹“业务今年虽好,但不知明年如何”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第二个后果就

法律职业及法律人的职业态度

论法律职业及法律人的职业态度 黄蓉 在如今这个文明、和平且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里,法律职业是时代的必须,社会呼吁法律、公平呼吁法律、正义呼吁法律。我们不能再像原始部落一样用野蛮方式解决问题、分辨是非。自产生之日起,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如何演变的?法律职业本身具有那些特点?法律人是如何对待自己的职业?对众 多问题的回答要求我们应全面理解法律这项职业。前后两次在基层法院的社会实践活动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进一步将所学的书本知识与具体实际联系起来。而此次实践活动我主要是观察研究法律职业的一些特点及法律工作者乃至法律人对其职业的态度,从他们的工作表现、对人对事处理状况出发到事情处理结果及影响,再引申到更广范围的相关人员,可以看出现实社会中大多法律人对法律职业态度和认识是有所欠缺的。从实践中所见所闻所感结合所查资料案例,我将法律职业及法律人的职业态度问题理解如下: 一、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门古老而经典的职业,在西方,法律人几乎是作为所有工作和职业金字塔的顶端而存在的,是受到普遍承认与尊重的职业。理想理想中法律职业应有如下特征: (一)高度的社会需求。法律是应社会之需而产生存在的看,对一个遵循习惯和传统的部落而言,是不需要那些懂得复杂而繁琐的法律知识与技术的法律人。在那种时代背景下,人们对自然更多的是无知与恐惧,或许更希望出现的是能降妖除魔的巫师;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的自由与权力正取决于法律及法律人提供的服务和质量,社会需要法律人。虽然我们极力倡导人人懂法守法,但法律知识的普及是相当困难的,社会是由最基层的百姓组成,而他们用法律武装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是相当差的,这时候就需要法律人的存在、法律职业的存在。 (二)专业和熟练的职业知识和技术。当然这种知识和技术首先要能够迎合并满足社会的某种特殊需要,例如公平、公正和自由等。其特点是:内容和结构十分繁杂;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体会实践。 (三)自制与自律机制相对完善。这要从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及其责任来看。这项职业受外界控制少,具有相对独立性,接纳新成员的标准及保证日常工作的质量等往往归属于职业团体。此外,他们还决定着教育及培训结构。即使是个体律师对于他们的服务对象和方式,也有着很大的选择自由。一旦开始从业,

律师职业生涯五年规划

我是否适合做一位律师? ——对律师的理解及五年职业生涯的规划 一、关于对从事律师这样一份职业的理解 (2) (一)生存与发展 (2) (二)做人与做事 (3) (三)对律师专业素质的认识 (3) 二、关于自我认识 (4) (一)缺点及改正的对策 (4) (二)可能存在的优势 (4) 三、我的五年职业规划 (6) (一)学习业务、积累技巧的阶段(第一年至第三年) (6) (二)独立办案,找准兴趣方向阶段(第三年到第四年) (7) (三)成为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第五年): (7)

来所实习已两月有余,感慨很多。律师执业之艰辛也历历在目。我深深觉得,从一个法科学子真正转变为律师这样一个真正的“职人”,非一蹴而就。若抱着按部就班,水到渠成的心态去面对这份职业,换来的恐怕只是自己人生黄金年龄的浪费以及工作信心的丧失。诚然,选错行,相当于消去自己的锋芒,最后恐有沦为平庸者之虞;入对行,好似磨砺自己的宝剑,那就终有出鞘鸣空之日。对于做律师,我是否适合?我真的做好准备了吗?这个问题已经思来想去其实已 有半年之久。答案是当然是肯定的。今天在这里阐述下自己对于律师这个行业的理解、为何坚定的选择这行的原因及未来五年的规划。 一、关于对从事律师这样一份职业的理解 (一)生存与发展 1.守得住一份清苦的觉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这两个月的所里实习,我体悟到了入行之初的艰辛。律师助理在刚踏入职场之时,面临的是底薪,一份仅仅能维持正常生活学习的底薪。若非对做律师有着坚持不懈的追求和崇高的信仰,面对清苦的现实,放弃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所以我认为,要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必须有的思想准备是能守得住一份执业初期的清苦。 2.杜绝眼高手低的心态 即使是守着一份底薪,也不意味着就能顺其自然成为一名律师。

律师思维

法舟读品:你可以不是律师,但你必须用"律师思维"做事 2014-12-23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一直焦虑的思考着一些问题。为什么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了解法律,却还是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什么企业常常在争议中败诉?为什么聘请了律师但是依然无法挽回损失?为什么企业懂得法律知识却依然频频发生劳动争议?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直到近期我们才豁然开朗的看到了一道光。 我们强烈的感受到有些问题从表面看是缺少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但究其深层原因是缺少一种思维方式。针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有着各自不同的、惯用的思维习惯,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着不同的思维要求。律师能够在纷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顺思路,并在诉讼中胜出的秘诀也是由于他们有“律师思维”。在以前“律师思维”只在律师这个群体中掌握和运用,而今天我们觉得这种思维方式应该让更多的人掌握和运用,并从中受益。每一个个体如果在意识中增加了律师思维,在工作和生活中开启律师思考模式,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或者根本就不会发生。 你可能会说律师是经过多年的专业训练才具备了“律师思维”。未经时间沉淀的我们怎么可能会有这种思维呢?其实作为非律师群体,只要能够掌握几项重要的思维模式就足以受益一生了。其实这些思维模式我们在生活中已经运用了很多,只不过没有强化成为一种意识。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具有互联网思维能够让你跑的更快,具有商业思维会让你的事业做得够大,但掌握了律师思维才能够让你立于不败之地。 什么是律师思维?律师思维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所应该具备的多种思维模式的总称,核心思维模式体现在三个方面:逻辑思维、规则思维和证据思维。 律师思维的第一式是理性、严谨的逻辑思维。正如树上有十只鸟的故事,用枪打死了一只,还有几只?如果当作脑筋急转弯,我们会说"0";如果作为考小学生的数学题,答案显然是 "9";如果是向律师提出该问题,律师的答案应该是:不确定。因为在这个题目中没有给出完整的背景条件,不知道有几棵树、树之间的距离、

青年律师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青年律师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肖开国、王植 青年律师一般是指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或者是刚刚执业不久的律师,在这里我个人认为不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一名律师的执业年限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青年律师。青年律师们在业内执业经历尚浅、缺乏执业经验,不管是业务水平还是执业素养都亟待提高。根据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在工作报告获悉,截止2016年3月30日,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与四年前相比新增律师人数达到了38%,按照该数据计算,四年以来新增律师人数就达到了11.3万人,而这11.3万人就构成了我们这个律师行业中的新鲜血液。由于近年来高校开设法律专业数量的增加和扩招,有不少学生从高校毕业,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之后就径直进入到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因此最近几年,青年律师团体呈现出年轻化、具有专业背景化的趋势。这些刚入行的青年律师往往朝气蓬勃、拥有不错的法律知识背景、渴望在法律事业上一展拳脚,但同时又对自己的法律执业水平和法律事业前景充满困惑和焦虑。因此,如何让这些青年律师能够充实的在执业初期得到成长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律师作为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要求律师们不但要有广博、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更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提高专业技能。这就决定了一个律师的成长必须是学习和实践不断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则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青年律师们在接受4年甚至更长的学院法学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远远无法应对律师执业的基本需要,将学校所学知识转换为实践应用,如果完全由年轻律师自己摸索,将会是一段艰辛而漫长的过程,甚至望不到尽头。因此,作为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及行业管理人士注重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不仅是负有远见的表现,更是对整个律师行业长远发展的责任体现。 一、青年律师执业初期面临与存在的问题 (一)生存压力问题。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青年律师刚刚进入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生存。据粗略统计,四川省的多数律师事务所对助理律师仅仅提供基本的生活费,成都能到1800元左右,地市州就更少了。这些钱基本只能够基本生活开销,一旦再加上房租、交通、通讯等费用,这些助理律师们往往是入不敷出的。虽然“生活不仅是苟且,还有诗和远方”,但考虑到现实的经济压力,不少没有经济基础的年轻律师尚未看到远方,便已放弃律师行业投奔公司法务或者公检法行业了。 (二)青年律师缺乏社会经验和人脉资源。 律师作为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行业,如何正确处理与当事人、检察官、法官之间的关系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往往需要青年律师们在执业初期不断的摸索,而青年律师人生阅历相对缺乏,尤其是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年轻律师们,他们虽饱含激情,却又对与人交往感到无从下手,不论是积累社会经验还是建立自己的人脉资

律师非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非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律师的业务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诉讼的特点是有一个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这个第三人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而非诉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所以非诉讼中没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介入。 律师作好非诉讼业务要具备以下基本的条件: 1、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意识 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2、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 这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不要凭当事人的喜好提供律师意见。以当事人的商业目标为转移,并不是说要不顾客户的要求是否合法,完全按当事人的意见去做。操作方式上可以灵活,但原则问题是绝对不能有变更的。 3、较好的合作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到与多种客户打交道,对一个客户也往往涉及到与客户各个层面的人打交道。因此,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将大大影响律师业务的开展。 4、丰富的知识、良好的学习能力 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到的知识很多,除了要求律师知识结构复杂,贯通各部门法律外,一般还要拥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诸如财务、税务等。另外,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最新的知识。因为这些关系到律师提供的交易方案是否合法、是

盛雷鸣:律师职业的法律思维

盛雷鸣:律师职业的法律思维 2011-10-11 16:45:24 已有84人阅读,有0人评论 分类:劳动纠纷 法律思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从律师职业者的角度,法律思维即按照法律的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律师职业法律思维须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标,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前提,以解决问题的思维和预防问题的思维为内容,前者多见诸于诉讼业务,后者多见诸于非诉业务。法律思维虽然抽象,但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培养习得或完善,思维的培养应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一、律师职业法律思维内涵界定 笔者曾见证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中外合资项目,外方以其专利技术折合成注册资本后,占股权的52%,中方觉得这样会丧失主动权,于是请来相关专家进行咨询。首先请来的是技术专家,技术专家考察后认为,专利的先进性与其价值相符,若从专利先进性进行谈判恐怕不行,其运用的是技术性思维。中方听此建议后,找来会计师计算投资回报,会计师计算后认为,按专利的价值投资,5年后可收回,其运用的是会计思维。中方觉得5年收回成本过高,于是又找来律师咨询,律师了解事实后,首先想到的是应对专利进行“检索”,结果发现有一半专利是过期的。按照法律规定,专利过期后将成为公共资源,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于是中方与外方谈判,成功使外方出资额由原来占股权的52%下降到26%,中方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股权由48%上升到74%,投资回报由5年收回缩短为2年半收回。这就是法律思维创造的财富。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曾经说过:“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对于法律人来说,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便是运用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独有的思维模式,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对其定义并非易事,不少学者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总结下来,大体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主体对法律的思考方法。包括“法”的应然与实然,法条的构成理论,法律的解释、漏洞补充及法律续造方法等等;第二,主体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的方法。即根据法律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第一个层面主要涉及对“法”本身的认识以及“法适用”方法,偏重于法理学问题,即形而上的层面。对此,德国著名学者卡尔?拉伦茨、卡尔?恩吉施、美国著名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我国大陆著名学者梁慧星以及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等都曾专门著书立说加以探讨。第二个层面则是指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框架之下,依循法律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本文主要围绕第二个层面中律师的职业法律思维进行探讨。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一个好的律师要与法律共舞,就要把一个复杂事件冷酷地分解为若干个环节,在这个分析和决定的过程中,没有所谓的…痛苦?、…悲伤?、…不幸?、…羞愧?、…气愤?、…预判?以及…震惊?这些感情因素。这个律师要能够…独立?并且…封闭?地分析事件每一个环节,一步一步得到结论。而且,通过改变任意一个环节的某个条件,能够得出一系列不同的结论。”可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要求律师具有超常的理性分析能力。同时,鉴于律师立足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特点,对其应具备的法律思维还有一些特殊要求。大体来说,律师职业法律思维应当包括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能力、对法律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法律的头脑(即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理解和解决问题)以及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等等。 二、树立律师职业法律思维的前提条件

如何当好一名合格的律师.doc

如何当好一名合格的律师 一个人选择一个行业最佳的状态,就是通过从事这个职业赢得专业认可,取得比较丰厚的财富,又获得人们认可的职业道德评价。对于一名合格的律师来说,就是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实现你的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因此,评判一名律师是否合格的标准,并不只是以该律师承办的案件数量、拥有的金钱数量来衡量的。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业务上的成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还需要其综合素质的提高。那么,刚踏入行业的律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呢?笔者认为,应当从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专业水平予以考虑。 思维方式 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法律思维是其法律职业技能的前提。同样,作为律师,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是其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也是其履职的基本保证。因为,扎实的法律功底是一名律师起步的基础,而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则决定了律师发展的空间,即决定了律师如何去发展,能达到什么样的高度。从思维方式的方面讲,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培养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理性思维

一名合格的律师首先应当具备的思维方式是理性思维。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在做决策时要按照法律的逻辑,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观察、思考和判断。也就是说,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纠纷,要完全站在法律的层面和客观的层面,不能让个人的情感、好恶来左右自己对事情的判断和处理,不能感情用事,而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地分清法律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化解纠纷,解决问题。 二、规则意识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要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律师行业是一个以运用法律为服务手段的职业,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己任。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要始终把维护法律秩序放在第一位,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去维护法律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要把自己的一切行为置于法律框架下去实施,不能因为金钱、利益的诱惑,放弃自己的原则,破坏法律秩序和行业规则。 三、沉着冷静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这时就要求律师一定要保持沉着、冷静,从容地面对突发事件,这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素质之一。因为,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性很强,信任度很高,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主心骨,如果律师惊慌失措,不知所以,那当事人又该如何自处?同

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

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牟楠律师) 一、简析青年律师 既然要探讨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首先要明确的就是青年律师这一概念。何为青年律师?笔者认为,广义的说,青年律师就是指刚刚进入律师行业从业不久的或刚刚获得职业资格的,没有从业经验,年龄在24—35岁上下的执业律师群体。这个群体的共通特点是,普遍进入律师行业不久,对本行没有或没有深入的了解,尚未能够结合实际做出非常明确的职业计划,缺乏甚至没有稳定的客户源,职业经验匮乏甚至是没有任何职业经验,职业素养尚待完善。简而言之,这个群体相对于职业律师这个行业来说,只能是“半成品”甚至是“试用品”。 既有其成,必论其成因。近些年来,青年律师这个群体的大幅度增长,是有其现实原因的。随着近些年来司法考试门槛的放宽,曾经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实际上已经走下了其高高在上的神坛。很多没有太多职业经验甚至是毫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被司法行业的诸多表面优势所吸引,在没有深思熟虑的情况下纷纷试水。然而在经过千辛万苦获得一纸证书后,却发现就业的困难远超当初想象。公检法部门指标有限,企业的法律部普遍门槛过高,法律研究部门更是遥远,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司考学子选择进入了相对入门容易的律师行业。某种意义上,

这种选择对于他们来说是半被迫的,而不是主动的,这种不够明确的职业选择让他们在职业竞争的起跑线上便输掉了一筹。 其实从律师行业的大目标上来说,青年律师群体的壮大是有利的。更多的从业者保障了律师行业后备人才库的充足,能更好地促进本行业的持续性发展。但从律师行业的大环境上来说,这种壮大却无形导致了青年律师从业压力的增大和就业恶性竞争的扩大。律师行业在大众眼中被冠以社会地位崇高、收入丰厚、工作机会多、工作时间自由等诸多金字招牌,但身在其中才发现,能获得以上这些优遇的,实际上只是金字塔顶端的小部分人。多数的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依然面临收入不稳定、高淘汰率、高工作压力的现实问题。而进入行业时的不明确,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差距。导致很多青年律师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或主动转岗或被迫下岗,金牌大律师之梦还未开始,就已结束,这也就是律师行业在前五年的淘汰率高达70%的原因。那么,如何弥补这样的缺失,如何在竞争中成为最终的胜利者?进行明确的职业规划就成为了青年律师迫在眉睫的课题。 二、关于职业规划 笔者曾经与很多的青年律师探讨过职业规划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不尽理想。很多人对于“职业规划”这四个字并无系统细致的认识。说起自己的前景,大抵就用寥寥数笔带过。首先进入律所--而后开拓客源--慢慢积累经验--成为独当一面的成名律师--当上合伙人--着书立说,最后功成名就。想法固然是好,但套

浅谈中国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浅谈中国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摘要: 律师要称职地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具有一定的素质,而且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业务要求律师具有不同的素质,但是在基本素质方面律师必须具备起码的要求。一般而言,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律师的业务素质主要是指律师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加以综合运用的能力。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各行各业的人们在从事自己的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关键词: 中国律师业务素质道德素质 绪论 所谓律师的素质,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具有的理论水平、思想修养、业务能力和专门技巧。人的素质是历史的产物,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职业是社会职业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律师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从社会要求的基本规范;同时,由于律师是法律专家,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崇高使命,因此,其还应当具备履行其职位所要求的行业素质,即律师素质。律师素质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因此,论及律师素质不能脱离开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具体国情。一般而言,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律师——这一“头戴荆棘王冠,手持正义宝剑”的法律卫士,逐渐走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服务的范围也由普通的诉讼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个领域,律师对社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并已成为公众心目中的金领职业。党的十六大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律师业的发展前景广阔。[②]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律师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体 一、良好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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