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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精心整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 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的屠宰检疫活动。其他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屠宰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并与马匹相对应后实施的现场检疫。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马数量是否相符; 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 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记录记录马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5.5 结果处理 5.5.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 5.5.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 5.5.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5.4 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6.宰前检查环节 6.1 按照《马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对受检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 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得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得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得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得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得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得通知》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得兽药及其她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得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得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与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得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与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得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得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考试单选练习 1

1:待宰猪在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宰前几小时应停止饮水(C ) A:1 B:2 C:3 D:4 2:个体检疫是指对群体检疫检出的什么情况的家畜做个体临诊检查(A) A:可疑病态 B:确诊病态 C:健康 D:任何情况 3:车间内的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应设计为(B ) A:直角 B:弧形 C:钝角 D:锐角 4:屠宰企业车辆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池内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为(B) A:1% B:3% C:8% D:10% 5:屠宰车间墙裙高度不应低于(C ) A:2米 B:2.5米 C:3米 D:3.5米 6:进入车间的个人卫生程序(A ) A:换工作服→换靴→洗手消毒→烘干手→脚踏消毒→进车间上岗 B:换靴→换工作服→洗手消毒→烘干手→脚踏消毒→进车间上岗 C:洗手→洗手液洗手→清水冲洗→消毒→清水冲洗→换工作服(帽)→换靴→进车间上岗7:生猪在卸车时严禁用棍打、鞭抽、脚踢,避免生猪发生外伤和产生(B) A:惊恐逃跑 B:应激反应 C:心跳骤停 D:皮下出血 8:生猪屠宰过程一般不得超过多长时间?(C) A:30分钟 B:40分钟 C:45分钟 D:60分钟 9:生猪从致昏到放血,不应超过多少秒(B) A:20秒 B:30秒 C:40秒 D:50秒

10:从宰杀放血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放血时间不少于(D ) A:2分钟 B:3分钟 C:4分钟 D:5分钟 11:猪烫毛时,浸汤池水温根据猪的品种和季节不同应控制在多少度( C ) A:56-59℃ B:58-60℃ C:58-63℃ D:59-63℃ 13:烫毛时间是( C ) A:2-4分钟 B:3-5分钟 C:3-6分钟 D:7分钟 15:猪在放血后、入池前,先剖检的淋巴结是( A ) A:颌下淋巴结 B:耳下腺淋巴结 C:腹股沟淋巴结 16:猪头部应检的淋巴结是(B ) A:咽后内侧淋巴结 B:颌下淋巴结 C:腮淋巴结 17:宰后剖检淋巴结常用哪种方法(A ) A:纵切 B:斜切 C:横切 18:检验猪的颌下淋巴结的主要目的是有无(C ) A:囊尾蚴 B:旋毛虫 C:炭疽病 D:猪瘟 19:宰后检疫时,为保持肉品的完整性,检疫刀只能在规定的检疫部位(A ) A:顺纤维切开 B:横断切开 C:斜拉切开 D:随意切开 20:宰后各项检验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不少于(D )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二年 2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A )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 Y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 4.1入场检疫 4.2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兔出血热时,病畜禽按 GB16548—19963.1处理。

畜禽(肉牛)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畜禽(肉牛)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施牛人道屠宰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牛屠宰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人道屠宰:减少或降低牛的压力,恐惧和痛苦的宰前处置盒屠宰方式。 2.2致昏:通过机械、电击、气体等方式使动物失去知觉,但保持心跳和呼吸。 2.3赶牛板:用于驱赶活牛的工具,一般用橡胶或塑料制作。 2.4运输 1.运输方式、距离和路线; 2.运输时的气候、温湿度; 3.动物种类、适用运输工具; 4.动物密度; 5.生理状况和密度; 6.运输过程中的供料、水的能力; 7.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点 运输前准备:饲料、饮水、垫草、药械及厩舍

装运前停留期:检疫时间、饲喂方式、行程时间 运输工具:结构、通风、消毒 装卸:减少应激的原则 途中:兽医随行 到达后:工具消毒、尸体污物处理等 公路运输:顶部空间应允许所有动物自然站立,多层车/厢中应避免低层动物受上层动物粪便污染,防止废物垃圾从车两种漏出 通风应考虑运输时和停靠时不同,并避免阳光直射。避免突然加速、减速或高速急转,并考虑最适路线 3 管理 3.1 屠宰企业应该建立人道屠宰管理体系,对设备设施、操作方法和人员要求作出规定,以保证实现相应的技术要求。该体系应采用体系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并记录其实施过程。 3.2体系文件应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设备操作方法、维护清理方式、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和不同员工的职责。 3.3体系文件应明确影响肉品质量的人道屠宰要求如何反馈到养殖,运输环节。 3.4应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对生猪逃跑、设备事故、停电、火灾和气体泄漏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对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3.5参与宰前处置和宰杀活牛的员工应掌握该体系文件中相应的要求。 4 人员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牛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作者:农业部来源: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日期:2016-08-10 牛屠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

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

屠宰技术

畜禽屠宰技术及其发展状况 一、摘要 畜禽经致昏、放血、去除皮毛、内脏和头、蹄,最后形成胴体的过程叫做屠宰加工。屠宰加工的方法和程序叫屠宰工艺。本文主要介绍猪、牛、羊、禽类的屠宰技术及我国屠宰加工技术的现状。 二、关键词 屠宰技术发展现状 三、猪的屠宰分割技术 (一)淋浴 淋浴水温在夏季以20℃为宜,冬季以25℃为宜,温度不宜过低或过高,否则,反而可给肉的质量带来不良影响;水流不应过急,应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设置喷头,以保证体表冲洗完全;淋浴时间以能使猪体表面污物洗净为度,不宜过长。 (二)致昏 致昏的方法有许多种,选用时以操作简便、安全,既符合卫生要求,又保证肉品质量为原则。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电麻法 电麻法是目前广泛使用的一种致昏法。电麻时电流通过屠畜脑部造成实验性癫痫状态,屠畜心跳加剧,故能得到良好的放血效果。 猪用人工电麻器的电压一般为70~90V,电流为0.5~1.0A,电麻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电麻时间1~2s。 2.二氧化碳麻醉法 (由干冰发生)的密闭室或隧道,经15s。 此法是使屠畜通过含有65%~75%CO 2 CO 麻醉使猪在安静状态下,不知不觉的进入昏迷,因此肌糖原消耗少,可使屠2 畜完全失去知觉,达到麻醉维持2~3min的目的。 (三)刺杀放血 将致昏后的猪后腿吊在滑轮上经滑车吊至悬空轨道,运至放血处进行刺杀放血。在致昏后应立即放血(不得超过30s),以免引起肌肉出血。放血方法有以下几种: 1.切断颈部血管法 切断颈动脉和颈静脉是目前广泛采用的比较理想的一种放血方法,既能保证放血良好,操作起来又简便、安全。宰杀时操作人员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l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动脉和颈静脉,不得刺破心脏。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2.空心刀放血法 所用工具是一种具有抽气装置的特制“空心刀”。放血时,将刀插入事先在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 4.1入场检疫 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 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4.1.2检查畜禽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及停用期,使用药物种类、用药期及停药期,疫苗种类和接种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 4.1.3核对畜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亡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畜禽,转放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l6549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4.2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 分割鲜、冻猪瘦肉(GB/)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09) 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10) 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术语 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 4.1 检疫设施 4.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5.2.2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5.2.3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但有免疫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5.2.4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经隔离观察24小时后,按5.2.2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2.5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再作进一步检查。 6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 7 宰前检疫 7.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7.2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7.2.1 准宰健康生猪。 7.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7.2.3 缓宰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7.2.4 禁宰对检疫出的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2019版_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猪得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 3、3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佩戴得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得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得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受理得,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得,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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