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条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肥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驻肥以外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第九条省财政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财政部建立的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征集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及交易系统,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九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第二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二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财政拨款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

布。

省财政厅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除了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外还应当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已收到的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向被投诉人和财政部门认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时间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

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

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5?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

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三)省级管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 (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五)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七条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八条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臵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九条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

广州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人操作手册

保安服收集 广州市政府采购网 采购人操作手册 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1年7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

目录 1 如何登录广州市政府采购网 (2) 1.1 登录系统 (2) 2 个人工作台 (3) 2.1 功能概述 (3) 2.2 个人事务管理 (3) 2.2.1 待办事项管理 (3) 2.2.2 已办事项管理 (4) 2.2.3 维护常用意见 (6) 2.3 采购业务管理 (8) 2.3.1 采购预算管理 (8) 2.3.2 进口产品申报管理 (14) 2.3.3 采购计划管理 (16) 2.3.4 采购项目管理 (19) 2.3.5 采购合同管理 (20) 2.4 内部事务管理 (21) 2.4.1 用户管理 (22) 2.4.2 维护注册资料 (22) 2.4.3 联系人管理 (23) 1 / 25

1如何登录广州市政府采购网 1.1登录系统 登录系统可以直接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成功后可进入主界面。 1)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广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在用户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 和密码进行登录。 2)如果您忘记了用户名或密码,请联系您机构的管理员;如 果是管理员账号忘记用户名或密码,请联系所属区采购办 查询用户名或密码重置; 3)登录成功后,请选择系统角色进入系统。 2 / 25

2个人工作台 2.1功能概述 业务管理子系统主要由个人事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及内部事务管理模块构成。 2.2个人事务管理 2.2.1待办事项管理 在提交申报后,如审核不通过或代理机构不接受委托时会被退到此处,采购单位需要在此处理。在采购成功后,也需要在此上传采购合同进行合同备案等操作。如图2.2.1.1 3 / 25

政府采购现场开标规范

政府采购现场开标、评标 流程规范 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主持人致主持词: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采购项目内容及投标人名称。宣布本次招标活动的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联络人等工作人员名单。 2、宣读大会《会场纪律》。 3、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代表资格: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代表资格身份证明。 4、查验保证金交纳情况。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 5、宣布各标书送达时间,查验标书密封情况:请公证员(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公布检验结果。 6、公开启封投标文件: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启封标书,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各投标人对开标情况如有疑问,请当场提出。 7、转入评审阶段:宣布进入评标阶段,请投标人在指定场所等候,等待评标小组通知对有关事宜进行澄清,所有联络工作请与本次招标活动的联络人联系。 8、宣读《评标专家须知》并介绍评委会成员:主持人宣读《评标专家须知》,介绍出席评标会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征询评委会成员回避主张。 9、推选评委会组长:请评委会成员推选评委会组长。 10、讨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指未进行事前论证的项目):由采购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介绍。 11、评定技术标及商务标。 12、公开启封价格标投标文件:公开唱标,请各投标人确认投标报价。 13、决标: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进行评审,由评委会组长根据评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委员会成员确认、签字。 14、宣布评标结果:主持人在开标会场宣读评标结果及供应商质疑权利。 15、公证员致公正词:请公证处公证员致公证词。 16、开标、评标活动结束:感谢大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感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主持人致主持词:宣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会开始,介绍采购项目内容及谈判供应商名称。宣布本次采购活动的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联络人等工作人员名单。 2、宣读大会《会场纪律》。 3、查验谈判供应商与会代表资格:公证处(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谈判供应商与会代表资格身份证明。 4、查验保证金交纳情况。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 5、宣布各谈判文件送达时间,查验谈判文件密封情况:请谈判供应商代表检查谈判文件密封情况,并公布检验结果。 6、公开启封谈判文件: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启封判标文件,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各谈判供应商对启封情况如有疑问,请当场提出。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X〕21号),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着力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着力加强政务诚信监督管理,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2.坚持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过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3.坚持守信践诺。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和承诺,为社会作出表率。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4.坚持失信惩戒。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构建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惩戒到人。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管,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管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X年年底,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有效运行,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实现全覆盖,政务失信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归集共享,政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建立。 到X年年底,政务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政务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广泛应用,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运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全市良好政务诚信环境基本形成。 二、全面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探索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询价单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询价单 项目:机械设备编号:NJZC—2006K098 项目负责人:马健 报价单位(公章):报价单位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注:请于2006年8月30日10时前将该报价单送至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并附上有关服务承诺。 采购中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号-1,联系电话:83279810 传真电话:83279811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6年8月18日

数控车床CK6136主要规格参数及要求

CK6136数控车床主要部件要求 C6136A普通车床主要规格参数及要求

X6325T普通铣床主要规格参数及要求

售后服务: 1.要求原厂保修。 2.服务响应时间以及其他服务承诺请各投标方自行注明。 NJZC—2006K098号标填报要求 1、请报价人注明所供货物详细规格、配置,并按标准配置报价。(请列明配置清单包括赠品, 若有不含在报价内的选配件请详细注明)该报价必须是最终成交价。货物的总价应包括交货前的所有费用:即总价须包括全部进口环节的关税、代理费、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必不可少的部件、配件。投标人应保证投标货物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保证所提供货物的开箱合格率为100%,外观和内在质量都不得有任何问题。2、报价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应品牌产品的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提供服务,最好有厂家 的质保服务。产品应至少提供1年以上的免费质保期,终身维修服务,若能提供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可在服务承诺中自行提供;该承诺将做为确定成交的参考依据(最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附报价单后)。初次向本中心报价的单位请随报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帐号(如果开户银行和帐号有变动的单位须提供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货物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合同双方进行结算;

^叶伟巍(2007):激发高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第25卷 增刊2007年6月 科 学 学 研 究Stud ies i n Sc ience of Sc i ence V o.l 25Supp . Jun .2007 文章编号:1003-2053(2007)S1-0101-05 激发高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叶伟巍,郑锦宜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7) 摘 要:从政府采购制度与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关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政府采购制度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机理等方面分析政府采购的作用,并提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自主创新;高技术企业 中图分类号:C93-03;F 12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7-04-20;修回日期:2007-06-04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资助课题(06AJ Y006) 作者简介:叶伟巍(1969-)男,浙江宁波人,博士,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 郑锦宜(1983-)女,安徽贵池人,硕士,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 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很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面对国际新形势,我国明确提出把科技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 动力量,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作为自主创新的重要主体,高技术企业规模迅速扩大,但是增长质量近年有所下降。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上升速度较快,然而近几年呈下降趋势;三资企业创新能力最强,成为高技术企业的主角,但是三资企业依赖性特征明显,创新的自主性低。激发高技术企业创新的动力和提高其创新的能力,需要从建立和健全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实施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等多样化政策,本文将重点研究政府采购政策推动自主创新的作用和支持方式,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1 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控作用 高技术企业在初创阶段,产品的需求量有限,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而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可以刺激高技术产业需求的扩增,激活市场,政府倾向性采购可以调节高技术产业的产品结构,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技术产业进行引导和推动,迫使采购供应企业想尽一切办法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从而提高我国高技术企业的 竞争力,使之进入世界前列。 以政府采购刺激本国企业技术创新已成为较为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有效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本国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激励企业的创新活动,推动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以提高本国的核心竞争力或保持技术领先地位。1.1 政府采购制度促进高技术企业发展 假定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供给规模一定,并且供给大于需求,如图1所示,在没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其市场均衡点为EO ,均衡价格为PO ,此时存在亏损P OP1BEO,照此发展,该产业必将趋于萎缩。若通过政府采购,将需求曲线右移至D+G 线,市场总需求量扩大至OQ 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均衡点为E 1点,均衡价格为P 1,此时正好达到盈亏平衡,有利于该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政府继续扩大采购支出到D +G .,在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出现供给曲线右移现象(由SO 右移到S 1),此时的均衡产量将由OQ 1增至OQ 2均衡点为E 2,由于政府采购的乘数效应,受扶持的高技术产业将得到长足发展,其增量为Q 1Q 2。这是从产业规模角度进行的分析,文章第二部分会对其创新动力和能力进行分析。 同时政府采购一般是通过采购合同方式实现,既可以针对高技术产业的所有产品,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并且可根据需要分期分批予以采购,因此,支持灵活度很高。

安徽省集中采购平台

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平台 配送企业 操作手册

目录 欢迎使用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平台 (3) 1.1 用户登录 (4) 1.2 采购单管理 (5) 1.2.1 采购单确认 (5) 1.2.2 采购单配送 (6) 1.2.3 采购单入库查询 (7) 1.3 退货管理 (7) 1.4 发票管理 (8) 1.4.1 新增发票 (8) 1.4.2 发票管理 (9) 1.5 结算单管理 (10) 1.6 快捷图标 (11)

欢迎使用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平台感谢您使用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平台! 产品用户手册包含了所有当您在使用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平台软件时所用到的信息。用于演示的数据,图片等全部是模拟数据只用于此演示文稿,无任何其他用途。 本用户手册包含了配送企业用户的操作指南,用户手册具体描述了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平台的主要功能。

1.1 用户登录 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地址: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如图 1.1-1;点击右侧“进入高值耗材采购平台”链接进入系统登录页面,如图1.1-2所示: 图1.1-1 图1.1-2 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验证码,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系统对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确认后用户即可进入系统。

1.2 采购单管理 1.2.1 采购单确认 打开【采购单管理】菜单,点击【采购单确认】的链接,查看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单。如图1.2-1-1所示: 图1.2-1-1 点击“采购单编号”,进入采购单详细页面。如图1.2-1-2所示: 图1.2-1-2 点击确认按钮,确认勾选的订单信息。 点击无法配送按钮,拒绝勾选医院采购订单,需要在该条订单后添加无法配送理由。 注意:订单确认的有效期为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超过48小时的订单将无法确认,但超期订单也将统计到考核指标当中。

加强诚信建设助推企业发展

加强诚信建设助推企业发展 诚信作为一种经济、文化、社会理念,现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核心理念之一。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先决条件。当前,我区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越是在这个时候,越需要有良好的发展软环境作保障,搞好软环境,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一、我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 我区信息系统建设未能实现各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未能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法院、新闻媒体、质检、公安、人社、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监督和约束,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联防机制,导致信用信息不对称,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的收集和有效传播。 (二)信用管理和企业发展不相平衡 企业发展了,但其信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尽管我区已经有54家企业被认定为省信用管理贯标企业,但由于对信用管理贯标的认知度不高和对利益的片面追求,形成“贯标”了,完成任务了,也就结

束了的思想。 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的想法和建议 (一)突出主体抓诚信 1、提升企业信用。诚信是企业的立足之本,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关键。要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的道德规范。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经济环境,完善信用评估、信用消费体系,建立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业在生产、流通、税务、信贷、财务、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状况,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2、提升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归根结底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个人信用,要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个人信用建设,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要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以及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民个人的信用素质。 (二)强化建设立诚信 1、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在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框架内,结合我区信用建设的实践,同时借鉴外地在信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合高港实际的信用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财政厅全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采购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招标书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买方已筹集了一笔可靠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1所列的项目采购的费用。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出资方和买方已将本项目委托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 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2、本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凡是符合招标公告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一、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七、合同特殊条款 八、服务需求一览表 九、技术要求 第二章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供货及投标报价表 四、零配件表 五、规格相应表 六、供货及投标技术方案 七、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有权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按招标邀请书(公告)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 信件、电报等)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

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刊登在“安徽政 府采购网”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并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中心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如果作出延长投标截止 日期的决定,采购中心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 上。 (三)、投标书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书构成 投标书应包括第条第二章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政府采购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流程

政府采购供应商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流程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步: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注册账号 1、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 2、若注册过程中提示“组织机构代码或单位名称已经被注册”,则说明已经拥有账号,可省略该步骤。 第二步:供应商准备好以下资料。 1、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原件核查)。(注:“三证合一”企业则无需提供此项); 4、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6、电子签章采集表(一式一份)。 温馨提示: 1、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需要缴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办理一个机构证书,业务证书可视自身投标业务量的多少选择办理。 第三步: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业务办理窗口。

第四步:下载并安装驱动、登录交易系统 1、驱动下载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cms/wz/view/index/layout2/fwzn_morecjwtjd. jsp?channelId=90(含CA数字证书驱动和签章安装包) 2、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

附件1: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引 一、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介绍 1. 机构数字证书 机构数字证书用于标识持有机构的真实身份,具有唯一性,即每个机构只有一个。证书中包含单位信息和单位的公钥。数字安全证书和对应的私钥存储于硬件介质设备介质中。 2. 机构业务数字证书 机构业务数字证书是为已申办机构数字证书的机构颁发的、用于证明机构在特定业务中真实身份的机构证书的附属证书,该证书提供给机构授权人员办理某一特定网上业务。证书中包含单位信息和单位的公钥。数字安全证书和对应的私钥存储于硬件介质设备介质中。 3.电子签章 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网上注册(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 第二步:下载并填写《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申请表》。 第三步:按照申请表中办理资料的提示,准备好各项申请材料。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缴费、领取发票。 用户前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缴费(现金/刷卡均可)、领取发票。

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承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自愿参与贵中心组织的项目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守公平竞争,并无条件地遵守本次采购活动各项规定。我们郑重承诺:如果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六)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或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不投标导致废标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十一)擅自或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更换品牌、降低配置、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却仍按原合同进行虚假验收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二)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十三)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四)开标后对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再进行质疑的; (十五)恶意投诉的行为:投诉经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财政、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公司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采购询价流程

采购询价流程 采购流程: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索样,决定, 请购,订购,协调与沟通,催交,进货验收,整理付款。询价采购是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其主要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它既能满足采购单位的一些数量不多、金额较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需求, 同时也能有效地节约采购过程的成本,对于一些采购规模不大、采购任务相对较少、招标方式难以实施的贫困地区和中小城市的集中米购机构来说,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为了使询价采购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及竞争和效益原则, 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完整的询价采购过程一般应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询价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进行采购项目分析 集中采购机构在受理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后,要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计划和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科学的采购方案和完整的采购项目清单做好准备。 (二)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项目清单 对经分析、论证后的采购方案,集中采购机构要会同采购单位及 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有必要时,要组织有关方面对米购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制定最终的米购方案,确定最后的采购项目清单,明确有关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三)编写询价书 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对项目的分析、论证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编制询价书。完整的询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包括采购项目简介和内容、报价单位 资格要求、报价单位获取询价书的办法及时间、询价书售价(如果有的话)、报价时间要求、报价地点、报价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政府采购政策解读完整版.docx

政府采购政策解读 政策要点: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获政府优先采购 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资料由中国公共采购网提供。 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同时,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政策解读 一、政府采购创新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和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中关村作为我国科教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和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龙头,围绕国家战略、首都发展和民生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不断创造出技术领先的新产品,转化了大批重大科技成果。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推进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在首都发展建设中的广泛应用。 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范围有哪些? 参加试点的范围,是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以及研发并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供应单位)。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三、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适用于哪些领域?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流程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流程(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5680644.html,) 一、采购委托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部门,按照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包括追加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书,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采购任务书由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信息部统一收存登记。 二、项目分配 采购任务书由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信息部报主任审批后,将采购任务下达政府采购中心有关部门执行,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经办人员,经办人员主动与采购单位联系。 三、组织领导 拟定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标计划、方式、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报告等。属于邀请招标的,还要审定拟邀请供应商名单。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起草招标书,发标,草拟评标方法、评分标准,答疑,组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等。 四、制作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负责提出明确、具体的需求。属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作小组负责制作招标(谈判)文件,呈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标。属于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编制询价采购函。 五、信息公告 对于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在“安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对于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并在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参加,也可以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 六、发标 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向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公开开标。一般来说,从发标到投标截止,不少于20天,特殊情况的根据项目需要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七、答疑 政府采购中心对在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需要说明的问题,在“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发出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必要的时候,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组织供应商答疑会或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答疑。 八、开标 属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投标按规定时间截止,开标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包括主持人介绍项目招标有关事项,宣读开标评标纪律,由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验标,有关人员讲话,唱标记标等步骤。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不公开唱标。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若不足三家,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

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化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诚信的表率示范作用,建立健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把诚信体系建设尤其是政府诚信建设作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管+失信问责”机制,实施政务诚信监督评价和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意识,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带头讲诚信守契约,以政府的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诚信履约引领全社会诚信水平不断提升。到X年年底前,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诚信档案全面建立,各级政府做出的承诺全面兑现,政府机构拖欠账款存量清偿一半以上并杜绝增加新的欠款。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公开承诺机制。 1.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主要服务事项和利民便企措施为重点,以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和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结合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各部门网站和省、市信用门户网站多渠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设区市政府、X市政府,X示范区、X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X年7月底前,以后每年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管理机制。 2.建立政务诚信档案。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务诚信档案,多渠道归集整合政务诚信信息,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在履行职责和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政务诚信信息上传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省信用办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政务诚信信息目录,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做好政务诚信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全流程管理,保障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安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X市政府,X示范区、X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X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实施 3.实施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X)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监督评价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各地区、各行业和重点领域政务诚信状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多维度评价和可视化展现,对各类政务失信行为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支撑。

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采购人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章评审专家 第六章供应商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规范程序 第一章基本程序 第二章预算管理程序 第三章计划管理程序 第四章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第五章邀请招标操作规程 第六章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 第七章询价操作规程 第八章单一来源采购操作规程 第九章协议供货简易程序 第十章网上订购反拍程序 第十一章质疑投诉程序 第十二章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三章合同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四章招标文件编写规范 第十五章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政府采购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六、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七、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廉政建设。 八、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等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