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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终于写到了最爱的法理学导论。

从宿舍楼一路走来端升楼的路上,法大的天空正飘起小雪,遇到几个熟悉的师哥师姐,很开心的打着招呼,想起进法大一年半以来师哥师姐的包容、照顾和宠爱,虽然天气很冷,隔着厚厚的衣服,心依然一点一点地温暖起来。

秦飘师姐、魏挺师哥、朱进姝师姐、崔嘉鲲师哥、高新玉师哥,还记得去年这个时候,尽管自己也负担着繁重的复习任务,但你们依然会很耐心的回答我各种幼稚的不着边际的

问题,不厌其烦的给我各种选课和复习的建议。

还有瑞明师姐,徐俊师哥,何锦欣师姐,和晨曦师哥,因为你们,法大这两个字一直

与温暖相连,有师哥师姐在,真好。一直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感谢,直到自己也做了师姐,

才想到把这种关爱与温暖传递下去也许才是最好的方式。所以想到写这几份复习建议,希

望对师弟师妹有所帮助。

言归正传,再次强调哦,我只是作为一个过来人,与大家分享自己小小的经验。但是

老马未必识途,以下建议,虽都为诚恳之言,但是采纳或是摒弃,还请各位冷静甄别。

(考试成绩96,以供参考)

一、复习建议

法理学导论是我大一的时候最喜欢的一门课,到现在来看也是最喜欢的,所以与计算

机和军事理论不同,每一节课我都会去很认真的听,相关课外书也读的相对比较多,所以

复习的时候也相对轻松。所以如果是没怎么听过课的师弟师妹,强烈建议你们先找同学借

一份详细一点的笔记(推荐陈景辉老师的笔记)整理一下思路,补一下落下的课程。

对于一直有听课的同学,首先,建议大家把课本过一遍。把书看一遍的目的有两个:

明晰框架、建立体系;自己整理名词解释。

如果现在闭上眼睛,你可以清晰的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哪几大块知识,以及它们之

间的关系吗?如果你还没有开始复习,那么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有难度。所以,看一遍书,厘清章与章之间的关系,能明确的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什么,这样可以让你对这门课的

内容建立起一个整体的把握,对接下来的复习有很大的帮助。

现在法大BBS上,人人上,还有师哥师姐的电脑里,会有很多不同版本的法导名词解

释整理,后面我也会附一份去年自己的整理。但是,只要有时间,还是建议大家自己整理

一份,师哥师姐的版本可以在你整理完以后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因为自己整理的过程,

就是梳理的过程,不仅有助于记忆,也有助于理解。具体来讲,课本上“……即……”,“……就是……”的概念都要整理,不建议大家自行筛选掉“不太可能考的内容”而只记

忆“特别可能考的内容”,因为名词解释不仅仅在“名词解释”那个大题里有用,在后面

的每个题里都有用,你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用到哪一个。而且,记忆完整的名词解释,

也就是把握“这本书都讲过些什么”的过程,只记几个比较重点的的话,会有些因小失大。

再强调一下,名词解释对法导的考试非常重要,是准备法导考试的基础,希望大家多

花一点时间,一定掌握好。

其次,整理一下法导的其他知识点。比方说,法律原则的功能、正式法源的金字塔结构、法的规范作用等等。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解。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弄清为

什么是这样。比方说,为什么要采从旧兼从轻原则?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依据在哪里?我

去年的整理也会附在后面,有些知识因为很熟悉就没有整理,所以不全,仅供参考。

另外,就是做题。做题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在大学里,只有期考之前比较有必要。

在实在不想看书也不想背名词解释的时候,或者是前几个步骤已经完成了的时候,打印几

份试卷做一做,可以有助于对知识点的查漏补缺,论述题还有助于进一步思考。这也是我

在后面附上1999年到2010年试卷合集的意图。

最后,强调一点,法导考试一定不能只记忆不重理解。回顾一下笔记,多问几个为什么,有时间的话找几本课外书来,哪怕只是翻一翻,能引发思考就好。

二、名词解释整理

这是我去年自己整理的名词解释,因为每年的考试范围不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

切勿以此为准。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

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

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

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

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

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

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 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 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15.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得做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6.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17.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18.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19.成文法: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化法律文件的总称。

20.不成文法: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21.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2.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3.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4.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25.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主要为制定法。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26.非正式法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果没有法律非正式渊源理论,那么在确定的实在法规定的范围之外,除了法官个人的独断专行以外,就什么也不存在了。”

27.法的效力: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广义上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我们讨论的是狭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就在于,其约束力的范围是针对特定主体还是不是特定主体。针对特定主体的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8.法的效力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29.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放、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30.法的失效时间:也称法的效力终止或法的废止,是指法的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适用的情况。包括明示废止(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和默示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包括新法代替旧法(仅限同位阶)、本身规定的有效期满、调整的对象消失而自动失效)。

31.法律溯及力: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第四种)

32.法的空间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

33.法的对人效力: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34.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35.法律规则: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

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36.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

的一种法律规范。

37.法律原理:是对法律上的事理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的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

法律的教义、信条,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

理才属于法律原则。

38.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

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39.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

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

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4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条件。

41.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保护所采用的调整机理或具体方式。

42.行政法:由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作区分)

43.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特点: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性、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具有意志性)

44.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

想的总称。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的功能。

45.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6.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

承担者。在我国,包括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机构和组

织(法人)、国家。

47.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48.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包括物(法律关系

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人身(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

整体)、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49.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行为。

50.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

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1.过错:行为人实施损害行为时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表

现出来的,过错的表现形态有两种:故意和过失。

52.法律责任的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相互冲突。

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可以同时追究;将

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称为狭义的责任竞合,由受害人任选一种追究,另一

种消失。两者都来自法律规范竞合。(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责任的多种

责任形式。)

53.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54.法律责任的免除: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

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55.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

性惩罚措施。

56.民事制裁: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57.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对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

财产)。

58.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

59.违宪制裁:根据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违宪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撤销同宪

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等。

60.立法:狭义上,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部分。广义上,包括所有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61.立法体制:是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所形成的结构和制度。

62.立法程序:有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次序。

63.规范性法律文件: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64.非规范性文件: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此类文件的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及相关主体、客体及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不是法的渊源。

65.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

66.法律清理: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

67.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

68.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备的法律。

69.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70.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eg:执法必严。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为“行政执法”。

71.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采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72.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我国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3.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

74.守法主体: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

和个人都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75.守法范围: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种类及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76.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人们所行使的权力必须是法所授予的权利,权利的行

使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力)和履行法律义务。

77.法律监督:狭义上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78.法律监督体系: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

督两大系统。

79.国家监督: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

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

80.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

各种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81.法律推理: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命题作为出发点得到另一个命题的程序、过程或方法,这种推理运用于法律上时,就叫做法律推理。包括法律规范推理、事实推理和司法判决推理。我们所指法律推理是狭义上的,即司法判决推理。

82.司法判决:通过案件适用一般规范得到判决的过程。

83.法律适用:将特定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84.法律解释: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做的必要的说明。

85.法律解释的目标:法律解释者在法律解释活动中要理解和说明的法律文本的意思。主

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的事实上的意思,客观说认为法律从

颁布时起,就具有了自身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

86.法律解释的方法: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包括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87.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

88.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89.体系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

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90.目的解释: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91.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

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答和说明。

92.非正式解释: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解释。分为学理解释(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

识性的解释)和任意解释(在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和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法

律所做的解释)。

93.法律解释体制: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体制。

94.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主要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

部分。

95.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

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

96.联合解释:或者由最高法与最高检共同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法

与最高检联合最高立法机关的下属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97.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

的解释。

98.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

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99.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00.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101.程序法: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102.公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103.私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 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 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 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 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 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 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 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 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 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 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 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15.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 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6.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 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21.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 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 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

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 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 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 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它没有法律效力 B 它没有法律意义 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 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2013-2014期末试题(无答案)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导论》期末考试试题(A)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与法的评价作用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 3.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4.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5.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 二、单项选择题(每一题只有1项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一题至少有2项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20分) 1.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形式包括()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 2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一个规则B几个条文共同表述一个规则C法律规则三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述出来 3下列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有() A宪法B民法C行政法规 4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功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惩罚B预防C救济 5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B合法行为导致合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C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6 下列哪些法律分类不是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 A 普通法与衡平法B制定法与判例法C公法与私法 7 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它没有法律意义B它没有法律效力C它具有说服力 8 关于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它解释法律B它解释宪法C它具有个别效力 9 关于公民的能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B有行为能力就有权利能力C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权利又包括承担义务 10 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B法律体系包含国际法因素C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 四、分析题(每题8分,共40分) 1、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谓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请结合相关知识分析这一条文所蕴含的法理。(8分) 2、1999年3 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 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法理学导论》试题

《法理学》综合测评卷A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现象 B.法律现象 C.自然现象 D.综合现象 2、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 A.法律 B.部门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3、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宪法 B.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C.《证券法》 D.法院调解书 4、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是()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特殊性调整 D.社会性调整 5、当代我国法学对法律制度进行本质分类的概念是() A.法律体系 B.法律部门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系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条件是() A.生产力发展 B.阶级斗争激化 C.社会革命 D.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7、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学上被称为() A.法学体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制度 D.法系 8、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A.维护等级特权 B.依法治国原则 C.保留原始习惯痕迹 D.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9、有权对法律做出司法解释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10、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是() A.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B.阶级斗争激化 C.摧毁旧法体系 D.人民参加立法 11、社会主义法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最基本特征是() A.科学性和公正性统一 B.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C.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统一D.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区别是() A.反映意志不同 B.思想基础不同 C.目的作用不同 D.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完整版)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 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 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 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法理学 名词解释 1.法学是经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和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3.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以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主要法学学科。 4.法的效率是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5.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6.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7.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8.准用性规则即是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9.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10.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11.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12.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字面上看,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到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成,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3.分配的正义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一种分类法,对后世法学有重大的影响.它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 14.利益就是好处,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利益,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 15.法的评价准则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予盾时,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标准. 16.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作用. 17.法的作用(功能)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18.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19.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20.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 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 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 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 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 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 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 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 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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