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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一、背景介绍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紧要财富,为了合理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我们企业决议对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行改革。本方案旨在建立更加公正、透亮、有效的权益金管理体系,以确保企业及相关方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与调配。

二、管理标准

1. 权益金计算方法

依据矿产资源产出量和市场价格,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权益金。实在计算方法如下:

权益金 = 矿产资源产出量 × 单价 × 费率

其中,矿产资源产出量指企业实际开采的矿产资源数量,单价为矿产资源在市

场上的平均价格,费率为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权益金缴纳比例。

2. 权益金缴纳方式

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将权益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在缴纳后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

报备。

3. 权益金使用

权益金的使用应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重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整治、

修复和用于国家公共事务发展。

4. 权益金监督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权益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权益金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

效益性。重要包含:

•设立特地部门负责权益金管理和监督,明确责任、职责和权限。

•建立权益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使用符合政府规定和项目实际需求。

•定期组织权益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5. 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确保自主知识产权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合法权益。实在做法包含: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权益金计算方法。

•加强技术保密工作,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本领。

三、考核标准

1. 权益金缴纳及报备准确性

考核指标:权益金缴纳准确性及时性;权益金缴纳报备准确性及时性。

2. 权益金使用合规性

考核指标:权益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是否用于合法、公正、效益性的用途。

3. 权益金管理规范性

考核指标:是否建立健全权益金监督管理制度;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权益金的监督管理。

4. 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考核指标:企业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本领是否提高。

四、总结

通过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我们企业将建立更加公正、透亮、有效的权益金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及相关方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与调配。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权益金的监督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企业可连续发展和贡献社会的目标。

注:本方案仅为参考,实在改革方案应依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来订立。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方式不同,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于采取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采取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已动用的差额,归还企业;对于以其他方式存缴的保证金,可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二、明确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进行治理修复。 三、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一、概述 为了完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提高资源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订立本方案。本方案旨在规范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程序,确保资源权益金的合法性、透亮度和公正性。 二、管理标准 1. 收取标准 (1)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取基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依据矿产资源类型、储量和市场价值确定。 (2)矿产资源权益金的计算方法应明确,并指定特地机构负责计算核算。 (3)矿产资源权益金应按年度或依照采矿周期分期收取,并设定明确的缴纳期限。 2. 管理和使用标准 (1)矿产资源权益金应设立特地的账户进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确保款项专款专用。 (2)矿产资源权益金应重要用于支持资源保护、环境整治、弥补发展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在使用中应公正合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人民利益。 (3)矿产资源权益金的使用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开滞留过久。 3. 监督标准 (1)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程序应公开透亮,接受社会监督。 (2)设立矿产资源权益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 (3)加强对权益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察,建立违规惩罚机制,严厉追责。 三、考核标准 1. 完成目标 (1)履行矿产资源权益金收取的年度工作目标,定时完成收款任务。 (2)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滞留。

(3)合理使用矿产资源权益金,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明显。 2. 制度执行 (1)负责矿产资源权益金管理的部门应依照制度要求,规范收取、管理和使 用过程。 (2)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权益金管理档案,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完整、真实 可信。 3. 监督检查 (1)成立矿产资源权益金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权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2)定期开展矿产资源权益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曝光。 (3)加强对权益金监督机构的培训和本领建设,提高监督工作的效能。 四、改革方案的落实和推动 1. 制度落实 (1)相关部门应依据本方案订立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明确矿产资源权益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流程。 (2)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3)建立完满的信息化系统,便于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取和管理。 2. 推动机制 (1)成立矿产资源权益金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推动和落实。 (2)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权益金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人员和机构的绩效进 行评价。 (3)加强与监察机构、司法机关等的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五、总结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提高 资源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加强对矿产资源权益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本方案将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供应详实的管理和考核标准,为推动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乐观贡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

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七、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八、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4.13 •【文号】国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4.1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

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二、主要措施 (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接。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八条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一、背景介绍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紧要财富,为了合理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我们企业决议对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行改革。本方案旨在建立更加公正、透亮、有效的权益金管理体系,以确保企业及相关方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与调配。 二、管理标准 1. 权益金计算方法 依据矿产资源产出量和市场价格,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权益金。实在计算方法如下: 权益金 = 矿产资源产出量 × 单价 × 费率 其中,矿产资源产出量指企业实际开采的矿产资源数量,单价为矿产资源在市 场上的平均价格,费率为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权益金缴纳比例。 2. 权益金缴纳方式 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将权益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在缴纳后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 报备。 3. 权益金使用 权益金的使用应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重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整治、 修复和用于国家公共事务发展。 4. 权益金监督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权益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权益金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 效益性。重要包含: •设立特地部门负责权益金管理和监督,明确责任、职责和权限。 •建立权益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使用符合政府规定和项目实际需求。 •定期组织权益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5. 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确保自主知识产权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合法权益。实在做法包含: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权益金计算方法。 •加强技术保密工作,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本领。 三、考核标准 1. 权益金缴纳及报备准确性 考核指标:权益金缴纳准确性及时性;权益金缴纳报备准确性及时性。 2. 权益金使用合规性 考核指标:权益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是否用于合法、公正、效益性的用途。 3. 权益金管理规范性 考核指标:是否建立健全权益金监督管理制度;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权益金的监督管理。 4. 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考核指标:企业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本领是否提高。 四、总结 通过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我们企业将建立更加公正、透亮、有效的权益金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及相关方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与调配。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权益金的监督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企业可连续发展和贡献社会的目标。 注:本方案仅为参考,实在改革方案应依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来订立。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背景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其开发与利用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各地区 的经济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源的采集、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等问题,导致资源的绿色开发不足、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以及环境损害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显得尤为必要。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定义和意义 矿产资源权益金是指依据矿产资源开发权、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产资源保护等 方面的法律规定,由矿业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的获取者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是为了保障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及其开发利益,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绿色开发和循环利用,并且能够通过收取权益金的形式进行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枯竭。 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行改革,强化对矿产资源的管理 和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的绿色开发和保护,促进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规范化,从而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 •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经济效益; •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矿业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 •优化矿业产业结构,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方案 本方案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开展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 1. 修改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标准与范围 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特点,制定不同矿种的权益金征收标准,并且设立合理的 范围和定额,以避免资源过度开采和破坏。 2. 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公开 设立矿产资源权益金信息公开制度,将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入及使用情况进行 公示,并采取合理措施发布信息,让投资者、相关部门及公众观察和监督。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是一项重大的政策措施,旨在完善国有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使用办法,更好地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有效激发矿业企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增长,更好地提升国家经济水平。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是: 一、加强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完善资源税收管理体制,实行“一站式”管理,更加严格地审查和处理各级政府部门对矿产资源权益金的使用申请,以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的合理使用。 二、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入使用办法。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入使用办法,将收入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别是用于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征收机制。在资源税收征收中,完善矿产资源征收机制,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税收征收制度,实行“一口价”统一征收制度,建立资源税收征收精准化、全覆盖式的管理体制,明确矿产资源权益金

税率,增加矿产资源权益金收入,有效激励矿业企业发展。 四、探索矿产资源权益金资金投资改革。探索矿产资源权益金资金投资改革,引入社会资本,推进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改善矿产资源权益金投资,扩大投资规模,有效增加矿产资源权益金投资,推动矿业企业融资,提升矿业企业发展能力,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五、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的监管机制。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的管理体系,加强对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收入的合理使用,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详细说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激发矿业企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增长,更好地提升国家经济水平,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地矿改革方案

地矿改革方案 地矿改革方案 摘要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套地矿改革方案,以优化地矿的管理和运营流程,增强生产效率和 资源利用率。该方案分为三个主要方面:管理体制改革、技术创新和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我们将能够实现地矿的可持续发展。 1. 引言 地矿作为矿产资源的重要开发和利用基地,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地矿的管理体制相对落后,技术创新程度不高,资源利用率也较低。为了推 动地矿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进行系统的改革。 2. 管理体制改革 2.1 建立现代化管理体制 地矿改革的第一步是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科学性。我们建 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地矿管理委员会,负责地矿的规划、监管和资源管理工作。该委员 会由政府和业界代表组成,以确保利益平衡和专业化管理。 2.2 优化人才队伍建设

为了适应地矿改革的需要,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建议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 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2.3 完善管理流程 现有的地矿管理流程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决策准确性。我们建议通过引 入信息化技术,优化管理流程和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性。例如,可以 引入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地矿运营情况的全方位实时监测。 3. 技术创新 3.1 引入先进的采掘技术 地矿改革需要引入先进的采掘技术,以提高采矿效率和安全性。我们建议引进自动化、智能化的采掘设备,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和回收率。同时,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安 全管理,降低事故风险。 3.2 推动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技术已经在许多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地矿也应积极探索数字化转型的途径。我 们建议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地矿生产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 优化。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矿产资源的分布和质量,指导决策和优化生产计划。 3.3 开展研发创新 地矿改革需要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我们建议开展矿产 资源勘查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和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工作。同时,加强与科研院 所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pdf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 意见 一、背景介绍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我国的矿产资源,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本文将从改革目标、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方面详细阐述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目标 1.优化矿产资源配置:通过改革,促进矿产资源向高质量、高效益领域倾斜,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加大对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力度,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机制,确保矿产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强监管执法,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4.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引导矿业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装备更新,推动矿业向高端、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矿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三、政策措施 1.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政策体系,明确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规则。

2.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和资源再利用。 3.引导矿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大对矿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推动矿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4.建立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矿产资源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5.改革行业监管体制:优化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改革方案 1.矿产资源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矿产资源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2.矿产资源权属管理改革:健全矿产资源权属登记和交易体系,完善矿业权属证书制度,提高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改革: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对勘查企业的支持和激励,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4.矿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改革: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评估和监测体系,实施矿山生态补偿机制。 5.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交易,建立统一的矿产资源交易市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配置。 五、实施路径

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湘西自治州位于湖南省西南部,是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森林、水力等。然而,长期以来,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因此,为了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湘西的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二、改革方案 1.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湘西自治州将加强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2. 建立资源统一配置市场:湘西自治州将建立资源统一配置市场,实施资源出让和交易制度。通过竞拍、拍卖等方式,将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有效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3. 加强环境保护:湘西自治州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完善环境监管制度。通过建立监测体系,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加强生态补偿机制,保护湘西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4. 推行绿色发展理念:湘西自治州将倡导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通过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发展新兴产业,提高产业的环保水平,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湘西自治州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资源开发和利用提供融资支持。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等方式,提高资源项目的融资能力,推动资源产业的发展。 6. 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湘西自治州将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高行政效能。通过建立健全的政府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督促和指导,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为资源开发和利用提供便利。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改革方案:湘西自治州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2. 完善法律法规:湘西自治州将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建设资源统一配置市场:湘西自治州将建设资源统一配置市场,实施资源出让和交易制度。通过组织竞拍、拍卖等方式,将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有效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可持 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自然资源 资产的收益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利益分配不均、管理机制不 完善等。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 高国家财政收入,需要推行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1. 目标:通过改革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实现自然资源合理开 发和利用、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化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改革的重点和措施 1. 改革重点

(1)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完善的资源管理政策,合理规划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使其符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利益。 (2)完善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自然资源财产权保护制度,明确产权归属和权能界定,加强对资源开发者的监管。 (3)创新管理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激发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 改革措施 (1)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自然资源的使用需要缴纳一定的有偿使用费用,以确保资源利用者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开发和利用。 (2)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制度。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规范资源开发行为。 (3)改革自然资源权益划分机制。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和权责界定,健全权益保护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4)加大资源执法监管力度。加强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对资源开发者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鼓励资源创新利用。加强对资源开发技术和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向更加环保、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 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变得愈发重要,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制度改革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我看来,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权益保护和市场化运作。只有保护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利用。但我们也要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实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总结回顾起来,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举措。通过改革,能够在资源使用和开发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我们每个人也应该加强对这一方案的学习和了解,积极参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工作中,共同为实现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矿山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矿山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但目前存在的矿山体制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矿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瓶颈。为推进矿山体制改革,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并实施矿山体制改革方案势在必行。 二、改革目标 1. 突破产权制度改革。充分放开矿山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所有权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矿权制度,推动矿业市场化发展。 2. 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合理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科学制定开采规划,确保矿山合理开发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矿山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人员激励等各方面的改革,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4. 加强矿产资源环境监管。加大对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确保矿山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改革措施 1. 完善矿权制度。制定矿权登记、划定、交易、退出等规范管理办法,明确矿产资源权益的归属和流转方式,确保产权明晰、权益有序。 2. 增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能力。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实地调查和科学评估力度,建立健全资源储量和开采潜力评估体系,提高资源评估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3. 深化企业改革。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矿山企业引入战

略投资者,优化资源配置与企业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4. 加强环境管理与监督。强化矿山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环境监管体系,加大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监督与责任追究力度。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改革目标,制定与矿山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流程和操作细则。 2. 建立改革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推进时间表,确保改革任务的顺利推进。 3. 推动改革试点。选取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进行改革试点,总结经验,积累可行性方案,为全面推开提供参考和借鉴。 4. 逐步推进全面改革。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矿山体制改革,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5. 加强宣传与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矿山体制改革的意义和目标,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改革的成功实施。 五、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矿山体制改革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改革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定期进行改革效果评估,对改革阶段性成效进行总结和分析,为后续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六、总结和展望 矿山体制改革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通过完善矿

福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29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7 〕3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福建省辖区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30%,设区市10%,县(市)20%,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福建省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财政部门按权限分别负责。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市场基准价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竞争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按照矿业权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第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已委托评估的探矿权、采矿权仍按原政策执行,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本办法规定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截止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未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2017年6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一)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其中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主矿种相同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以下(含30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该类协议出让不需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净矿”出让 (三)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 (四)“净矿”出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3.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 4.拟出让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 5.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出让范围无异议。 6.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砂石资源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砂石资源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砂石资源是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材料,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砂石资源的开采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保护砂石资源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实施方案旨在改革砂石资源补偿机制,确保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改革内容 1. 制定新的补偿标准:根据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制定新的砂石资源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考虑到资源开采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程度,建立差异化的补偿机制,提高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 2. 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砂石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防止资源过度开采和滥用,保护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推动砂石资源的循环利用:鼓励砂石企业采用砂石资源的循环利用技术,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政府可以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财务支持,推动砂石资源的循环利用工作。

4.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在砂石资源开采并造成环境破坏的区域,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砂石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占用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政府可以通过资金奖励、节地补助等方式,鼓励砂石企业积极参与生态修复工作。 5.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砂石资源的开采和补偿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砂石资源的开采情况、补偿标准和生态修复进展等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增加社会监督力度,确保砂石资源开采和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 1. 制定新的砂石资源补偿标准,并根据地区差异进行具体调整。确保补偿标准科学合理,能够真实反映砂石资源开采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2. 加强对砂石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砂石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确保资源保护和环境安全。 3. 鼓励砂石企业采用砂石资源的循环利用技术,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政府可以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财务支持,推动砂石资源的循环利用工作。 4.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砂石资源开采并造成环境破坏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工作。砂石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占用的土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7.30 •【字号】鲁财综〔2019〕34号 •【施行日期】2019.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次性缴纳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一次性缴纳标准,建设规模为大型且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规模为中型且出让收益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规模为小型且

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征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分期缴纳政策。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高于一次性缴纳标准的,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方式缴纳。具体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500万元,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年限缴纳。 (二)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剩余部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年限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建设规模为大型的最长不超过15年,建设规模为中型的最长不超过10年,建设规模为小型的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年限不得超过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三、规范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矿业权人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方可办理矿业权变更、延续等行政审批手续。对尚未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可先依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估算结果,按规定预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27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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