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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背景

矿产资源是国家财富和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为了调整经济

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环境资源,国家实行了矿产资源征

收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下,所有采矿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费。

目的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项目标:

•收集各种矿产资源,并向国家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和质量情况。

•制定合理的矿产资源费标准,促进采矿企业负责任开发和有效利

用矿产资源。

•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费并监督企业缴纳情况,防止企业逃税。

•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征收对象

根据国家规定,征收对象包括以下单位:

•矿山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矿山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的矿

山企业。

•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单位:指不是矿山企业,但从事矿产资源或者

矿石的采购、销售、加工和加工物品的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是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其制定需

要考虑矿产资源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矿产资源费主要包括以

下两种:

资源补偿费

资源补偿费是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利人向非国有经济组织和民

用生产生活提供的资源补偿的费用。资源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各矿种产

量的价格、销售额或实际收益额等进行确定。同时,各地区、不同矿

种采取分段计费、阶梯计费或其他方式。

非资源补偿费

非资源补偿费主要是指对矿山开采和利用环境等外部成本进行补

偿的费用。具体包括环境保护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费、土地承包费、水资源利用补偿费等。非资源补偿费一般按照征收标准计量的矿产资

源的销售额或利润总额计算。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是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征收机构

矿产资源费征收机构是指国家和地方实施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

度的地方税务机关。该机构具有矿产资源管理和监察责任,对各类矿

山企业和矿山开采行为单位的资源征收进行管理和监督。

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包括矿产资源费的计算、通知企业缴纳、企业缴纳、验

收流程。首先,征收机构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的矿产资源费。然后,通知企业缴纳费用并核对缴纳情况。企业按照要求缴纳费用后,征收

机构进行验收并核实企业所交税款的真实性。

监管措施

为保证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征收机构需要采取

相应的监管措施。具体包括:

1.定期对矿山企业和矿山开采行为单位进行考核。

2.加强与环保、地质、扶贫等部门的协作,改善开采环境和

防范矿产资源灾害。

3.开展培训和宣讲活动,提高矿山企业和矿山开采行为单位

遵守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意识。

4.对不遵守本制度的矿山企业和矿山开采行为单位加强处罚

和滞纳金等财务罚款。

总结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财富和基础,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是保护国家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监管,提高企业遵守该制度的意识,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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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0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 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第一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是在矿区内采矿、生产、加工、储运、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矿区政府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时间和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度征收,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并交纳。 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征收前,对矿产资源征收对象进行征收通知,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时间,告知矿产资源征收对象。 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公开、公正、透明。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与监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用途应当专项用于矿区内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开发等方面,并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矿区政府应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追缴和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和交纳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补缴,并按照应缴金额加倍追缴。 经矿区政府核实,矿产资源补偿费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流 失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限期补缴,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七、附则 本规定所称“矿区政府”,是指矿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本规定所称“矿区”,是指矿藏区和矿产资源区。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确保征收依法、合规。 2.公平公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实施地域歧视、阶级歧视、职业歧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 3.科学确定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应当综 合考虑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4.公开透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应当对矿产资源征收 对象进行公示,告知矿产资源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时间,确保征收公开、公正、透明。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责任主体 1.矿区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征收对象应当认真遵守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

国务院第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2.23 •【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施行日期】1995.02.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收购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前款所称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 第七条采矿权人可以按月或按季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零星分散,开采周期性短的矿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次性核定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结缴时间,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前条规定的缴纳时间,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下列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应当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划拔当地中央金库或其代办银行; (二)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以现金形式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后,应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并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中央金库汇缴。 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代缴。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由地质矿产部统一印制。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背景 矿产资源是国家财富和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为了调整经济 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环境资源,国家实行了矿产资源征 收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下,所有采矿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费。 目的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项目标: •收集各种矿产资源,并向国家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和质量情况。 •制定合理的矿产资源费标准,促进采矿企业负责任开发和有效利 用矿产资源。 •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费并监督企业缴纳情况,防止企业逃税。 •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征收对象 根据国家规定,征收对象包括以下单位: •矿山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矿山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的矿 山企业。

•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单位:指不是矿山企业,但从事矿产资源或者 矿石的采购、销售、加工和加工物品的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是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其制定需 要考虑矿产资源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矿产资源费主要包括以 下两种: 资源补偿费 资源补偿费是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利人向非国有经济组织和民 用生产生活提供的资源补偿的费用。资源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各矿种产 量的价格、销售额或实际收益额等进行确定。同时,各地区、不同矿 种采取分段计费、阶梯计费或其他方式。 非资源补偿费 非资源补偿费主要是指对矿山开采和利用环境等外部成本进行补 偿的费用。具体包括环境保护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费、土地承包费、水资源利用补偿费等。非资源补偿费一般按照征收标准计量的矿产资 源的销售额或利润总额计算。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是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环境 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它的出台旨在保护和合理 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概念和作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开采者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 用于弥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和社会带来的损害。它的作用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的开采通常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包括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水质污染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可以 用于修复和改善开采区域的生态环境。 2. 社会效益:矿产资源的开采不仅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也会对当地 社会带来一定的变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可以用于改善当地居民 的就业、教育和医疗条件,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3. 资源可持续利用:矿产资源是有限的,过度开采将导致资源枯竭。通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促使矿产资源开采者更加谨慎地进行 资源开发,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原则和范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和公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公平公正,不得给予特 殊开采者特殊待遇,也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比例合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比例应根据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开采规模、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保证补偿费的合理性 和可持续性。 3. 公众参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开采许可费:矿产资源开采者在获取开采许可证时应缴纳的 费用。 2. 环境损害补偿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所需补 偿的费用,用于环境修复和保护。 3. 社会效益补偿费:矿产资源开采对当地社会带来的影响所需补偿 的费用,用于改善当地社会福利。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管理机构和程序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 包括制定征收标准、管理补偿费使用、监督和检查征收实施等。 征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 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开采者在申请开采许可时应提交补偿费的申 请报告,包括开采区域、资源储量、开采规模等信息。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减轻资源环境损害成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征收后,向原产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支付的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原产地的资源环境损害和推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在国家矿产资源征收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利用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应当遵守资源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征收收入的20%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植被和矿产资源保护区的开发、利用等也可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矿产资源征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监测和技术核算,保证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完全切实确保资源环境保护,不得为干扰市场、保护企业效益或擅自挪用。 第三章征收标准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采用的是比例征收的方式。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比例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矿产资源价款的20%。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价款×比例。 第四章支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在矿产资源征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原产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并注明支付用途。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各级政府、征收单位、支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十四条禁止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非法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收取非法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公示、挪用、滞纳、拖欠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和单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收取非法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将被依法追回,同时要求支付违规处罚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对本规定中未尽事宜,参照《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办理。

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的基础。为此,国家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以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并促进资源税的公平合理征收。以下是一份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参考方案。 一、法律法规支撑 1. 国家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法》,明确矿产资源的归属权、开采权和盈利权,以及矿产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等相关内容。 2.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等工作,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 二、征收范围和费率 1.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等环节。 2. 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根据其稀缺程度和环境影响程度,分别制定不同的矿产资源费率。稀缺程度和环境影响程度高的矿产资源税费率相对较高。 三、征收方式 1. 以企业为征收对象,对于拥有矿产资源开采权的企业,按照年度产量和企业规模确定矿产资源费的征收金额。

2. 对矿产资源进行公开招标和竞争性出让,征收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四、征收管理 1. 强化对矿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的登记、审批和备案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 2. 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提高资源储量和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合理划定矿产保护区,并对违反规定的开采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 加大对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程监管和信息公开。 五、征收使用 1. 征收的矿产资源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再生利用,以及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2. 国家将加大对矿产资源费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有效,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浪费。 六、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于符合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的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矿产资源。 2. 对于有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目的: 为规范矿产资源费的征收行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矿产资源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制度制定程序: 制定程序:管理部门提出制度意见;与相关部门讨论;制定制度草案;发布制度并开展培训;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制度。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条例》- 《矿产资源费和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制度内容: 一、矿产资源费的征收范围

对于企业内部所使用的矿产资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征收。 二、矿产资源费的计算和缴纳 企业在使用矿产资源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资源补偿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 三、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责任 企业内部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负责矿产资源费的企业内部征收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矿产资源费违法处理 对于企业内部违反矿产资源征收管理制度而发生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责任主体: 公司内部相应的管理岗位负责矿产资源的征收管理工作,全体员工应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执行程序: 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矿产资源,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费用计算并及时缴纳,保证企业使用矿产资源的合法性。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矿产资源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涉及到违法行为将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过度开采、非法开采、资源浪费等,导致资源短缺和环境破坏。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制定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通过征收矿产资源费,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过度开采,促进资源开发的合理布局。同时,矿产资源费也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可以用于发展公共事业、改善民生等方面。 二、制度原则 在制定2023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征收矿产资源费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和歧视任何特定企业或地区。 2. 简化流程原则:征收流程应简化,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征收效率,便利纳税人申报与缴纳。 3. 资源保护原则:矿产资源费征收应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对于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稍低征收费率,而对于资源

稀缺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征收费率,以达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4. 综合考虑原则:考虑征收费用对企业的影响,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型和规模企业的征收标准,确保征收费用与企业经济实力相适应。 三、征收对象和费率 1. 征收对象: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任何从矿产资源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矿井、矿区等。 2. 费率:征收费率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性、市场需求情况、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对于资源丰富、易开采的矿产资源,可以适当降低征收费率,而对于资源稀缺、难开采的矿产资源,可以适当提高征收费率。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 1. 登记备案: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需要在开始开采之前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企业名称、矿产资源类型、开采规模等信息。 2. 自查自报: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自查自报,包括矿产资源开采量、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并按规定将相关数据报送给地方税务部门。 3. 费用核算: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费用核算,核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征收费用,确保征收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概述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针对其的开采、利用、经营要求必 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法规纳税。矿产资源费是指依法对矿 产资源采矿、提取、开采、挖掘、处置等活动所需支付的费用。为规 范矿产资源费的征收行为,国家颁布了《矿产资源费条例》等相关法规。本文将介绍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制度。 征收管理制度的内容 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矿种、地区、利用方式等综合因素制定。其计算的依据包括矿样或者采样分析结果、市场价格、矿源地勘查投入、环境治理费用等。同时,对于不属于正 常开采活动的矿产资源,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或产量、效益控制等因素 进行征收。 征收对象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开展矿产资源采勘、提取、开采、 挖掘、处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矿产资源中涉及到经营权变更的,应当同时确立变更后的矿产资源费征收义务。

征收方式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缴纳、预付款缴纳和按期 缴纳等三种。根据矿产资源的不同类别和使用方式,矿产资源费应按 比例、比重或者值计算缴纳。对于周期征收的矿产资源费,应当遵守 对应法规规定的缴纳期限。 征收管理 矿产资源费的管理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 进行。在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储存、使用、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同时,对于应该缴纳矿产 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保证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征收管理制度的目的 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矿产资源费征收的方式和行为, 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同时提高矿产资源的收益。通过对 矿产资源费的有效征收,可以引导矿产资源的有序开采、规范管理、 环保治理等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 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通过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规范矿产 资源费的征收行为,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在最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中,也 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做出了一系列规定。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也 将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更加完善和规范。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2篇)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____矿产品销售收入____补偿费费率____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____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 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____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____财政部门、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____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____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____月____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引言: 矿产资源是国家财产,是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富。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矿产资源费。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确保矿产资源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和稳定性,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建立的一套制度、规章和政策。 一、矿产资源费征收的背景与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家财产,也是社会的财产,对其进行合理征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和意义: 1. 公平合理征收:矿产资源费征收的目的之一是公平合理地对矿业企业收取费用,确保矿产资源的公平利用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2. 资源保护与环境效益:通过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可以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推动绿色矿业发展,提高矿业企业的环境效益。 3. 财政收入增加: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可以为国家提供重要的财政收入,支撑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二、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程序 1. 矿产资源费的计算与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费的计算以及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产量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评估体系,确保征收的公平合理。 2. 矿产资源费征收主体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主体一般是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政策。 3. 矿产资源费征收对象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业企业和个体户,根据其实际开采量和资源类型确定应缴纳的费用。 4. 矿产资源费的征收程序 (1)开采许可审批:矿业企业必须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方可进行开采活动。 (2)矿产资源可行性报告:矿产资源开采前,矿业企业需提交矿产资源可行性报告,对资源进行评估和预测,以确定矿产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3)矿产资源费的申报和缴纳:矿业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矿产资源费,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4)矿产资源费的监督检查和追缴:国家相关部门对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追缴和处罚措施。 三、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创新与改进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物价部门对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征收。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采矿登记划定(核定)的矿产资源范围。

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申报表一式2份,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由采矿权人和征收部门各留存1份。 第十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核定的金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应当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经征收部门审核后,以银行转帐方式直接向当地国库或者国库经收处办理缴库手续;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征收部门办理缴库手续。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度缴纳。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终了后30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结清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二条中央与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5∶5。省所得部分与市、地的分成比例为2∶8;省与民族自治州及黔江地区的分成比例为1.5∶8.5。市、地、州所得部分与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但市、地、州所得部分不得超过30%。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部门制定。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2.17 •【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施行日期】1994.12.1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士能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矿和选矿的企业和个人,均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 第三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征收补偿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管理工作;财政主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补偿费由省、地、县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分别征收: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补偿费;

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其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地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地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其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地、县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补偿费的资格,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资格未获认定的,其征收补偿费的职能暂由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行。 第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之间对补偿费征收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第七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零星分散的采矿权人的补偿费。受委托单位按照征收主管部门发放的代征证书规定,以征收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征收补偿费。 第八条收购未纳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补偿费的义务人,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也可以从用矿企业、运输企业和经营企业中指定补偿费的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计征补偿费的矿产品(以下称应费矿产品)含下列三类: 一、各类不同形态的原矿石,如矿粉、矿砂、矿块; 二、各类选矿产品,即原矿石经手选、重选、磁选、浮选、焙烧、堆浸而得的精矿及附产品; 三、经必要包装的液态、气态矿产品,如矿泉水、天然气等。 第十条补偿费按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计算方式为:应征补偿费额=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由应费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与销售量相乘确定。用自采矿石加工成非应费产品销售的,其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可按该企业实际消耗的应费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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