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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明

现阶段,中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主要有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利三种方式。采用何种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这些方式有什么区别,是一个软件企业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这实际上就是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策略的问题。

智为铭略小编认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应以著作权保护为主,商业秘密保护为辅,专利保护为补充。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条件是比较宽松的,软件作品完成时作者就自动获得了著作权,无需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只是说明该软件属于登记人的初步证据。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程度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具体表达方式;比如,某一程序设计方案,实现它可以有多种具体方式,他人采用别的具体表达方式实现了这一程序设计方案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即著作权无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上层设计思想,著作权可以保护软件底层具体的实现方式--程序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是有限制的,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稍严些,认定某一计算机软件属于一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该软件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技术信息。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度比著作权保护的程度稍高些,软件底层的程序代码和上层的设计思想都属于技术信息,都可以当作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具有独占性。比如某企业的一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他人通过研发也可能掌握的,这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并且还有可能破坏了该软件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状态。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只要该软件技术信息没有被公开就可以持续的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三、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条件是严格的,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范围大,可以保护技术构思。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具有独占性,保护程度也高。比如某企业的一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如果申请了专利保护,并且授权了,他人即使通过研发掌握了改软件的技术信息未经许可也是不可以使用的,否则就是侵犯了专利权。软件专利保护的期限也是有限制的,软件专利属于发明专利,专利期限是20年,从申请之日起算。

综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应该统筹考虑以上各种保护方式。著作权保护是最基本的和主要的,因为软件著作权是自动获得的。企业还要采取措施把软件相关的技术信息当作商业秘密来保护。必要时,把可以申请专利的软件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提高保护层次;但要有一定的把握和风险意识,因为一旦该申请专利的软件技术方案公布了,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了,并且专利申请也有可能会被驳回。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二、计算及软件法律保护模式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体制不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也具有多样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著作权法保护;二是专利法保护;三是商业秘密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由于软件具有作品的特性,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做法。世界上第一个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是菲律宾。 虽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了国际上通用的模式。其有利之处主要在于:(一)简便易行。软件从其开发成功之日起就可自动获得法律保护,至多履行一下简便的登记手续。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现成的著作权法,用著作权来保护软件,这就省去了繁琐的立法程序。(二)保护及时。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必等待诸如专利审查期那样漫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这一特点正好与软件作品更新换代快、生命周期短的自然属性相适应。(三)保护广泛。著作权法对作品的

保护只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无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所以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可以使不同水平的软件、不同创作阶段的软件都能获得法律保护,亦即从可行性分析、流程图、模块、源程序,目标程序到程序说明书等均可成为版权法保护对象。(四)著作权法模式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创作思想”,因此,其他开发者可以利用原有的创作思想去开发新软件,这有利于软件的创新和优化。其不利之处主要在于:1、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所有人具有多种专有权利(包括修改权),而且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著作权跨越国界,即在一个成员国取得著作权,在其他成员国自动取得著作权,这对软件发达国家有利,而对于软件不发达的国家来说,不利于消化吸收先进国家的软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和创新。2、著作权保护期限过长。就我国而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保护期限过长限制了软件的开发创新。3、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规定登记制度,因此很难对抗第三者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本文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了有利于软件业的自主创新,中国对软件专利问题应及早制订对策,或是对软件只实行版权保护,或是对软件专利加以严格限制。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本文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了有利于软件业的自主创新,中国对软件专利问题应及早制订对策,或是对软件只实行版权保护,或是对软件专利加以严格限制。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软件专利垄断及对策 软件专利有可能成为维护软件垄断的新手段,其作用甚至会超过技术和产品垄断,对于这种新的垄断威胁,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中国的IT业已经深受垄断之害,没有抵制垄断,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最近,美国AMD起诉英特尔,在世界IT领域掀起了又一轮反垄断浪潮。人们对几年前美国司法部状告微软垄断的情景记忆犹新。这些年来,在世界IT领域,反垄断的斗争从未停止过。在欧洲,欧盟一再状告微软,要求微软赔偿,并将播放器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出去;近期,AMD起诉英特尔,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也查处英特尔……相比之下,中国在反垄断方面却少有作为。是中国的IT领域不存在垄断吗?是中国的IT产业没有受到垄断的损害吗?都不是。中国的IT业同样深受垄断之害,尤其是在操作系统和处理器这两个方面。 在桌面操作系统领域,微软的视窗在中国的垄断程度比起世界上其他地方,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10多年前,微机用的是DOS操作系统,那时,DOS只占一台微机成本的1%。按照“摩尔定律”,今天计算机的硬件性能已提升了上百倍,价格相对下降很大。操作系统性能的提高没硬件那么大,但今天一台普通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占据的成本超过了10%。视窗的垄断,使中国用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在计算机处理器领域,英特尔处理器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高于世界平均份额,价格也偏高。10多年前,由于AMD的处理器较便宜,联想主板就大量采用了AMD处理器。但今天,中国市场上的计算机采用AMD处理器却很少。其实,AMD处理器不仅价格低,还有64位的性能优势。中国处理器市场的这种不正常状况,是英特尔的垄断造成的,中国用户不应该付出这种高昂的代价。 尽管中国IT业深受垄断之害,但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而且,中国很多企业和用户缺乏反垄断意识。没有抵制垄断,这都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2011)

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与企业 从法律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① ,即是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并且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这项权利的取得也必须经过法律直接确认。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版权两大类。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主要是工业产权,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不受侵犯,同时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来扩大财源。众所周知,美国的微软公司很大一部分收入是靠收取专利技术许可费获得的,由于其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美国政府也不得不下令对其进行分拆。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研究本行业及相关行业专利的状态来制定本企业技术、经营投资等发展战略目标以求得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外,企业也可通过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打击假冒本企业的伪劣商品、保护市场;对本企业商标权进行使用许可,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收入。 ?目前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态度 目前,中国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态度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企业为特别注重发展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发展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甚至制定企业的专利发展战略,并将该战略作为经营决策的依据。通常这类企业有两种极端,一种是本身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并从中获得大量利益。另一种企业恰好与前一种相反,这些企业往往因不重视知识产权而遭受过重大损失,惨痛的教训使这些企业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纷纷制定了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第二类企业为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的企业。这类企业既没有从知识产权中尝到过甜头亦没有因知识产权遭受过巨大损失,领导集团的认知能力、知识更新较差,因此对此并不感兴趣,其发展也必将受到限制。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课题。自从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以来,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计算机软件的究竟以何种方式保护更为妥善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复权衡,争论已久的议题。?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模式的研究也要求更加深入,更加迫切。本文试从法理和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和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文献回顾的范围主要涉及2005年至201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专着以及在各种有关科技法的会议上的讲话等。?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包括及其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 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与独具的知识产权特征分别介绍如下:? 1、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权利特征? 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 计算机软件具有“专有性”。“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针对所有权利人以外的人。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战略管理)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238一 甘肃农业2006年第5期(总第238期) 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朱列玉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510600) 摘要:知iP.产权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保护战 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作为后发型的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 权保护问题较多,但也存在着很好的机遇。如何研究问题,把握机遇,应是我们思考知 识产权战略的重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咯;扣识产权保护战略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地 位越来越重要,并且日益成为国家和企业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基础,一个国家或企业拥 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其在全对 如何借鉴、吸取有益的先进经验,正确地带 化经济牛 配置和国际分工的地位 定和运用知 略,发展本国经济,参与 世界竞争,推动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首要间题之一,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和思考的问题。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巳 经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却远非知识产权强国。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 达国家的差距非常明显。从我国的DVD产品在国外市场因专利纠纷而遭封杀,发达国 家向我国收取音响技术、彩电技术专利费用,再到思科起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我国的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令人关注。如何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保护自己,如何制定和实为此,日本政府不仅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全面规范知识产权的创造、 保护、利用和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发展等方面,而且,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法律制度,如税收制度、教育制度等。通过与海关的强力合作,以及国际间双边和多边 协议,打击和防治假冒和盗版侵权。日本把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基础的地位,并从 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塞础四个方面提出战略性对策及行动计划。日本 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提供了法律基础与依据,基本法同时也对政府及各个部门 为实施这一战略规定了职责、任务、分工及协调功能。日本的政策和计划的制定和实 施,逐步建立起一套鼓励智力创造的机制和知识产权实施与保护的基本架构,以提升日 本工业在国际社会中的整休竞争力‘ (三)其他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韩国在近年也加快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步伐,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是使 韩国成为21世纪的知识产权强国。为此,韩国努力按国际保护标准及ZRZPS要求修 改相关法律,2001年修改了七部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制度,以强化知识产权的法律 保护。同时还通过反假冒行动、公众教育计划等活动加强对假冒产品的打击。 除了美、日、韩外,目前台湾、俄罗斯、乌兰克和印度等国家或地区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人国家战略。 三、我国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现实基础 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策略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隐私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且对我国的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泄露隐私的方式及保护网络隐私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关键字】网络隐私我国网络隐私策略 【正文】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领域,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

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民法中,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共有四类,即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知识产权是同物权相并列的财产权,因其不像房屋、货币、器物那样占有一定空间,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权、无形权利或无形产权。然而完全无形的东西无法保护,因此它总是通过一定得手段,物化在有形财产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也要通过其物化的有形财产而进行。只不过对于有形财产的侵权通常表现为毁损或强占,比较容易察知或追查责任;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剽窃与仿冒,固然这种侵权也会物于一定得有形物件之上,但察知与追查责任的难度较大,加以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具有与有形财产类商品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和属性,因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需要另作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并须经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专门的机构鉴定后,才予实施。 显然,由于知识之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在问世后,人人有权享用,属于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知识并不是必然构成产权的。若按照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凡经由劳动或所有权而产生的财物,其产权自然属于劳动者或所有权权利人,则知识形态成果同样应自然地形成产权。但知识产权作为法权,只有在承认和实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才实际存在和受到保护。各国由于情况和目的不同,说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有差异,从

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下面来看看香港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件,通过这个案例来说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案情简介】 1984年,由中国留学生岳明等人在美国创立了unidata公司(以下简称“UI公司”),历经5年,开发了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 -Unidata.1992年,岳明等将UI公司转让给新股东,转而在香港成立了Pacific Unidata公司(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以下简称“PU公司”)。关于Unidata软件的版权问题,美国UI公司与PU公司签订了《授权总协议》,规定PU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其他地域的知识产权归美国UI 公司。PU公司后来将软件的部分权利: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给了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延公司”)。 1995年,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支付1.5万美元从美国UI 公司的销售代理商Jenkin公司处购买了Unidata(版本号:3.1.5B)软件,安装在公司电脑网络中使用。1996年6月,PU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被告侵犯了其拥有的Unidata软件版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雅芳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罚款人民币49万元。 1997年8月,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和京延公司以雅芳在版权拥有者PU公司(已在中国软件中心登记)未授权的情况下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版权为由,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被告以及

出售Uida件给被告的美国Jenkin公司,并索赔300美元.1997年8月27日,Jenkon公司在美国宣布注销.两原告撒消对Jenkon公司的起诉,转而要求雅芳公司承担全部賠偿责任。 第一原告认为,根据美国UI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总协议》,本案诉争的Unidata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版权,属于其合法拥有。而且,美国U公司在美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香港PU公司在中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本案被告从无权在中国销售Unidata软件的美国Jenkin公司那里购买了软件,并进行了安装和复制,而且没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在中国的独家销售权。 被告辩称:首先,第一原告在中国登记的是Unidata软件的汉化版本,而雅芳公司购买使用的是原始著作权人的英文版本,因此并无侵犯原告版权。其次,被告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得了美国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对软件的使用和备份是合理的,并未超越许可使用的范围,更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和销售。由于在购买Unidata软件时,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还有第二版权人,因此被告最大的责任范围不过是停止使用该软件而已。实际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雅芳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并将争议软件退还给了美国Jenkin公司。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个焦点: 1.原告的版权是否延及被告所购买的版本? 原告认为,早在1994年9月,该公司就已从美国UI公司处取得在中国(含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独家经销该软件的2和3系列的版本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而雅芳从美国购买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doc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 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 (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是如此。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不例外。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

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软件条例此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简析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策略

简析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策略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在我国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核心力量,在整体上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了解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加强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生存和未来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重要企业保护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在各种企业的总数中,中小企业数量占了绝大多数,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较好发展,就不得不进行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进步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企业的知识产权决定着企业的价值,企业的竞争力。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中小企业取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了解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加强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与兴衰。本文主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一些能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创新力的策略。 企业的核心任务是生产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从产品萌发到进入市场这个过程中的产品设计、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商标、品牌、包装等环节都会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企业能够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和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这些权利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上拥有最大的优势,为企业增加利润,以防企业的研发成果被企业窃取,遭受经济损失。 中小企业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在企业的创新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这些产权无疑是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企业获取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企业的价值的增加,这种价值的增加不仅仅是财产的增加,还包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声誉,产品的影响力等。 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很好的保护,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性,扩展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防止其他竞争企业窃取本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少企业在产品开发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投资,节约成本。通过对自己的商标以及品牌的保护,能够创造出公司自己特有的企业形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激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动力,帮助企业拓展广阔的新市场。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就中小企业自身的特征而言,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能够有力的移动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来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非常有利于专业化的协作和分工,可以促进科学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成,提升我国产业的在国际上竞争力。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是非常缺乏的,仍然不能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发展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重要

专利技术规避是什么和其实施策略

专利技术规避是什么和其实施策略专利技术规避主要是指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壁垒,找出其在在保护地域、保护内容等方面的漏洞,利用这些漏洞,实现在不侵犯专利权的前提下,“借用”该专利技术。 由来 专利规避设计是一项源于美国的合法竞争行为。最初专利规避设计只是当做专利系统工作的一种方式,旨在鼓励发明和促进大众文化的进步。SCHECHTER将专利规避设计定义为企业为了避开其他竞争者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的阻碍或者袭击而进行的新设计绕道发展的设计过程。专利规避由法律、专利策略等方面的规避已经转化为规避设计,通过重新对技术方案的改进来实现与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的新技术。 原则 专利规避最初的目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绕开某项专利的保护范围以避免专利权人进行侵权诉讼,专利规避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合法行为pJ。因此首先对专利规避设计的实施方法做出回应的多源于法律学者,并随着专利纠纷案件的不断积累,总结与归纳出了相应的组件规避原则,主要是从删除、替换、更改以及语义描述的变化等方面进行专利规避。实际应用中专利规避设计可遵循的三点原则: ①减少组件数量以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②使用替代的方法使被告主体不同于权利要求中指出的技术以防止字面侵权;

③从方法/功能/结果上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改变,以避免侵犯等同原则。 专利规避设计原则是从侵权判断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权利要求书分析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对其进行删减和替代,以减少侵权的可能性。专利规避设计原则是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方针,对设计人员来说,需要具体可以实施的过程来详细指导如何在现有专利技术基础上进行重组和替代,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绕开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功能裁剪作为有效的分析工具能够指导设计人员进行技术分析,并结合专利规避设计原则选择合理的技术进行删除或替代,从根本上突破现有专利的技术垄断。 专利技术规避的实施策略 专利技术规避的实施,主要通过规避设计进行。而规避设计的依据则是相应的专利分析。一方面,通过专利分析了解竞争者的专利布局,从中寻找自身可以发展的市场;另一方面,通过专利分析,对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解读,从中研究得到可以替代的方案。其主要有五类方案: (1)仅借鉴专利文件中技术问题的规避设计,通过专利文件了解新产品的性能指标或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 (2)借鉴专利文件中背景技术的规避设计,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不侵犯该专利权的设计方案。 (3)借鉴专利文件中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规避设计。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寻找权利要求的概括疏漏,找出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却未在权利要求中加以概括保护的实施例或相应变形;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应用发明内容中提到的技术原理、理论基础或发明思路,创造出

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现代社会高度依赖计算机技术。如果没有软件,计算机就无法运行。在当今信息社会里,软件和硬件配合运行。难怪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软件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其他产业亦然。 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就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例如,欧盟(EU)正在讨论一项《由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专利性指令》草案,以统一各国对与计算计软件相关的发明(包括籍由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的专利性要求的解释。这些讨论反映了欧洲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观点。此外,互联网也引发了与专利执法相关的各种复杂问题,因为专利保护是以国家为基础的,而每一个国家的专利法仅在各自国境内有效。 本文并不试图明确所有与软件专利相关的问题和疑虑,而是提供了在研究用专利保护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时应考虑的5条提示或建议。 提示1:您是否真的需要为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申请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前请三思。 许多国家用版权来保护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结果代码)。版权保护的最大好处在于其简便性。版权保护不需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51个成员国中履行任何正规手续(如登记或保存副本)。这就意味着,国际版权保护是自动生效的---作品一诞生即享有版权保护。而且,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保护期也相对较长,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某些国家则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相反,原则上,您必须在您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每一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为了获得专利保护,专利申请书必须符合形式和实质要求,并且专利发明也应向公众公布。这些要求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是非常复杂的,要符合这些要求通常需要求助法律专家。与版权保护相比,专利保护的期限短得多,通常为自申请提交日起20年。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寻求以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呢?答案多种多样。但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版权保护仅适用于表达,而不适用于想法、程序、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虽然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文学表达”,但是它并不保护计算计程序背后所隐藏的“点子”,而这种点子往往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 尽管如此,由于专利注册的复杂要求,获得和实施专利的成本非常高昂。除非您拥有丰厚的财力,否则您就值得考虑,为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创新申请专利是否是保护产品的最佳方式。您还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商业方法保护)是否可能和可行。 提示2:您要防止您的竞争对手获得什么东西?确定什么是您的创新的核心部分。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3.温州企业商业秘密 商标和专利均是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取得,代写论文且有商标注册证和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等证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存在及其内容脚丫论文商业秘密却全然不同,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人一般不知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体如何,否则商业秘密也就因为在市场上被公开而不成为商业秘密了。因此企业商业秘密本身的情况不大可能通过问卷调查或者访谈等调查方式获得,我们只能通过考察企业是否建立了企业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的保密制度等来确定企业是否可能存在商业秘密这一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除了其内容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这一特点外,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保密性,也就是说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保持其具有商业价值的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不被公众获知。保密措施包含了一系列对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所采取的合理、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办法及制度,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什么是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限制生产经营中必须使用商业秘密之外的人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 从表一来看,接受调查的企业80%以上均建立了保密制度,但调查表中反映没有建立保密制度的企业有两家属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建立有保密制度的企业中,只有一半的企业不仅对内部职工规定了保密要求,还对外来参观、洽谈业务的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另一半则只对内部职工规定了保密要求。至于这些保密制度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实施其保密制度,我们则不得而知。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企业仅仅制定了保密制度,而在客观上没有表现出该企业不愿公开某些技术或信息,那么其特有的技术或信息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将会有争议。 4.温州企业著作权与企业文化 现阶段,大部分温州企业只是因为设计、发行宣传其产品目录样本或其网站上制作的文字、图片内容的宣传材料而拥有初级形式的著作权,而且很多企业还不知道其产品目录本等宣传册是有著作权的东西,任由同行翻印。值得庆幸的是温州的一些大企业已开始重视,并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企业文化。如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等著名服装企业制作的时装、西服等宣传杂志内容精彩、设计精美,堪称这方面作品的典范。规模较大的一些企业除了产品目录本外,为宣传其产品与品牌,还制作了室外广告、电视广告等,这些广告中的一些独创性的东西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些企业创办了内部刊物,如天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天正报》、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的《绿草地》;还有一些大企业还出版、发行或赞助出版了反映其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企业业绩的著作,如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滔主编的《中国知名企业经营管理选集——追求卓越》、《竞争力——奥康企业文化透析》,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钱金波与中国民俗学会顾问、民俗学家叶大兵共同担任主编的《中国鞋履文化辞典》等。 几年前,我们曾经为海尔公司出版的科普儿童电视连续剧《海尔兄弟》而叫好,叫好的原因不仅仅在于科普片的形式与内容的本身,最主要的是因为海尔公司通过该电视剧宣传了海尔品牌、向影响购买决策者并将成长为购买决策者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丁?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 1997 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 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 之势。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耍,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 能性。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 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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