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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2017版)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 型。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重要]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 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第一档: 中央直辖市(4个):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第二档:副省级城市(15个):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大连| 济南|青岛| 南京| 杭州| 宁波| 厦门|广州| 深圳| 武汉| 成都| 西安|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特区是优惠政策,但不是城市级别) 第三档:“较大的市”(49个: 邯郸、大同、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无锡、苏州、徐州、淮南、淄博、汕头、珠海……等。 第四档:地级 一般省会及普通地级市 附: 2007年7月5 日签署国务院令,正式批准江西省九江市、湖北省襄樊市、安徽省安庆市、湖南省株洲市、河南省洛阳市、四川省绵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河北省唐山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和内蒙古包头市等十座城市为国家第二批副省级城市。

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

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 目前,企业规模划分在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201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起草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与老标准不同的是,新标依照国际惯例引入微型企业概念,同时对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标准细分。同时,划分标准的评价值也将会重新调整,目前是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维度来确定的,而新标准中的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有可能调低,销售额会适当提高,这些都符合中小企业产值大、资产小的特点。 而银行从业人士指出,银行放贷的标准与统计意义上的标准不一样,银行主要从企业的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决定最终贷款的额度,不会把就业考虑进去的。 目录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2国统字[2003]17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4)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 (6) 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修改版 (12)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3年11月4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附件1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计量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中型小型微型 单位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 万元500≤Y<20000 50≤Y<500 Y<50 从业人员(X) 人300≤X<1000 20≤X<300 X<20 工业* 营业收入(Y) 万元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营业收入(Y) 万元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建筑业 资产总额(Z) 万元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从业人员(X) 人20≤X<200 5≤X<20 X<5 批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从业人员(X) 人50≤X<300 10≤X<50 X<10 零售业 营业收入(Y) 万元500≤Y<20000 100≤Y<5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300≤X<1000 20≤X<300 X<20 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 万元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从业人员(X) 人100≤X<200 20≤X<100 X<20 仓储业 营业收入(Y) 万元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300≤X<1000 20≤X<300 X<20 邮政业 营业收入(Y) 万元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100≤X<300 10≤X<100 X<10 住宿业 营业收入(Y) 万元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100≤X<300 10≤X<100 X<10 餐饮业 营业收入(Y) 万元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规模以上批发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零售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住宿业划分标准:星级饭店和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餐饮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服务业划分标准:(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收益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法人单位;(2)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年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3)全部旅行社;(4)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和主要旅游区(点)。 2、规模以下小型以上企业:指规模以下100平米以上、且从业人员在10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微型企业:指在100平米(含)以下、且从业人员在10人(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达标企业:指已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且已被授予牌匾和证书(微型企业只颁发证书)的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的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户等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三)达标等级包括:国家一级、北京市三级、区县三级、岗位达标。

中国城市等级划分标准

中国城市等级划分标准 10月23日,由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高峰论坛组委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第七届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高峰论坛暨2010年《中小城市绿皮书》发布会”在长沙县举行,会上发布了《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中国中小城市绿色发展之路》。绿皮书显示,我国中小城市数目已达2160个,56%的地级以上城市为中小城市。 绿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城市飞速发展,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城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许多县级城市(包括县级建制市和规模较大的县的中心城镇)的市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或超过20万、50万的临界值。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原有的城市划分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绿皮书依据中国城市人口规模现状,提出的全新划分标准为: 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 按照全新标准统计,绿皮书指出,截至2009年底,中国有建制市655个,其中地级以上287个,县级建制市36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市辖区常住人口均超过百万;省会城市中,除银川、拉萨外,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也超过百万(也就是说,省会城市中只有银川、拉萨属于中小城市);地级城市的情况则较为复杂,东部地区的地级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大多超过百万,以山东省为例,15个地级城市中,只有滨州、德州、威海、东营等四个城市城区人口低于百万。与此相对应,中西部地区的多数地级城市市区人口均未超过百万。中国地级以上城市数量以及市辖区常住人口低于百万的地级以上城市数量,在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162个城市属于中小城市,占比56%。 在368个县级建制市中,除了昆山等极个别发达城市的市区人口接近或略超过百万之外,多数建制市市区人口在数万至数十万之间,都归属为中小城市。此外,全国有50个地级区划、1580个县级行政区划(1463个县、117个自治旗县)并非建制市,但这些地区(州、盟)、县(自治旗县、旗)的中心城镇,也已经聚集了相当规模的人口,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与建制市的市区较为接近,中心城镇居民享受着城市化的生活方式,也归属于中小城市。 从总体上看,我国中小城市数量已达2160个,其中地级建制市162个,非建制市的地级行政区划的中心城镇50个,县级建制市368个,非建制市的县级行政区划的中心城镇1580个。 一级城市:人口在500万以上或经济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省会城市或大城市。 二级城市:人口在300万以上或经济较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或一般省会城市。

2016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索引号:000014348/2013-00004 分类:统计标准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28日 信息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文号:无 主题 词: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国家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简介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4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 新标准涉及的范围 本次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未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业和单位,具体仅对以下5个类别规定了划型标准:第一类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三个行业门类;第二类为建筑业;第三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第四类为交通运输、邮政业(不包含仓储业);第五类为住宿和餐饮业。这5个类别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7个行业门类,673个行业小类,占全部行业小类的74%左右。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有13个行业门类没有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行业缺乏基础统计数据,无法进行有效的测算和分析而暂不划型;二是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其产品、运作方式和监管体系与一般行业差异较大,需另行研究制定;三是包括“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内的6个其它行业门类以及仓储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划型标准将在国家有关普查完成之后,再根据实际统计情况另行研究制定。 新标准划分企业规模所选用的指标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以三个指标作为划分标志,即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从业人员数”作为企业的划型指标,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也与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第二,“销售额”可以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是我国现行统计指标中数据比较完整的指标,容易操作。第三,“资产总额”可以从资源占用和生产要素的层面上反映企业规模。因此,采用这三个指标进行划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标准的具体划分办法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编辑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行业名称指标名 称 计量 单位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 入(Y) 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 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 建筑业营业收 入(Y) 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 资产总 额(Z) 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 员(X) 人X≥20020≤X<2005≤X<20X<5 营业收 入(Y) 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 员(X) 人X≥30050≤X<30010≤X<50 X<10 营业收 入(Y) 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 员(X) 人X≥200100≤X<20020≤X<1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 员(X) 人X≥300100≤X<30010≤X<100X<10

城市等级区分细则

城市等级区分细则 分级标准有十个维度:?一线品牌进入密度?一线品牌进入数量?GDP ?人均收入?211高校?《财富》全球500强进入数量?大公司重点战略城市排名?机场吞吐量?使领馆数量?国际航线数量) 北上广集中的资源,也是内陆一个小城市远远不能比的。一个城市所占的资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①政治资源 ②商业资源 ③教育医疗资源 ④人力智力资源 北上广之所以人口大量涌入,房价之所以高,因为它们集中了中国最优质的政治资源,中国最优质的商业资源,中国最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中国最优质的人力智力资源。 目前国内常被提及的所谓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概念最早起源于房地产市场,现在已演变成为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划分。专家介绍说,常规的划分指标包括:综合经济实力、城市发展与规模(建设水平、人口、面积等)、辐射带动力与影响力、对人才的吸引力、信息交流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交通通达能力等许多层面。简单来说,政治地位、经济实力、城市规模、区域辐射力是划分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主要标准。 中国目前被普遍公认的一线城市是: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简称北上广深。 北京(全国政治、文化、教育中心)、上海(全国经济中心)、广州(经济发达、中国第三大城市)、深圳(经济发达、特区城市)。 中国目前被普遍公认的二线城市是: 二线强 杭州、济南(经济发达、副省级、强省省会) 天津(重要经济大港) 重庆(直辖市) 青岛、大连、宁波、厦门(经济发达、计划单列市) 二线中 南京、武汉、哈尔滨、沈阳(经济发展较好、区域中心、副省级省会) 西安、成都、长春(区域中心、副省级省会)

长沙、福州、郑州、石家庄(经济发展较好、地级市省会) 苏州、烟台、佛山、东莞(经济强市) 二线弱 太原、合肥、南昌、南宁、昆明(地级市省会) 温州、无锡(重要的经济城市) 淄博(重要的工业城市) 准二线 呼和浩特、兰州、乌鲁木齐、贵阳(边疆地级市省会) 泉州、南通、常州、潍坊(新兴的经济强市) 唐山(环渤海重工业大城市) 三线城市: 三线强 海口、绍兴、大庆、邯郸、包头、台州、鞍山、中山、珠海、汕头、威海、泰安、吉林、柳州、东营、镇江、济宁、徐州、洛阳 三线中 拉萨、临沂、银川、西宁、保定、秦皇岛、沧州、鄂尔多斯、扬州、德州、泰州、赣州、九江、滨州、湖州、嘉兴、金华、桂林、惠州、湛江、江门、茂名、株洲、岳阳、衡阳、宜昌、襄阳、开封、许昌、平顶山、萍乡、宜春、上饶、新余、景德镇、商丘、绵阳、齐齐哈尔、牡丹江、抚顺、荆州、日照、盐城 三线弱 本溪、丹东、芜湖、辽阳、锦州、营口、宝鸡、咸阳、葫芦岛、承德、邢台、张家口、连云港、大同、榆林、延安、克拉玛依、喀什、石河子、南阳、濮阳、安阳、焦作、新乡、枣庄、聊城、蚌埠、淮南、马鞍山、丽水、衢州、安庆、抚州、天水、吉安、鹰潭、湘潭、常德、郴州、漳州、淮安、清远、揭阳、梅州、肇庆、玉林、北海、菏泽、德阳、宜宾、遵义、大理 四线城市 剩余的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1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

-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城市等级划分(适用于差旅标准)

城市等级划分 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如远离家人,公司给予一定补贴等)。企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视企业规模大小及公司意愿而定,补助金额参差不齐。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分项目如住宿标准是多少钱一天,市内交通是多少钱一天等,也有的单位实行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钱,不再承担住宿、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但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一般都有明确标准,但各地视经济条件也不尽相同。 一线城市 一线强:北京上海(一个政治文化中心,一个经济中心)香港准一线:广州深圳天津重庆(cctv 在3月的一次新闻联播中,明确提到天津,重庆已经成为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二线强: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都属于区域中心城市)杭州济南(经济发达、副省级)青岛大连宁波苏州无锡(最发达的两个非省会地级市)哈尔滨长春厦门佛山东莞(两个制造业经济强市)合肥郑州长沙福州石家庄(经济发展较好的五个非副省级省会城市)乌鲁木齐昆明(国家重点发展的边疆国际化城市)准二线:烟台(环渤海重要港口、经济强市)泉州(闽南经济中心城市)包头(重工业大城市)徐州(淮海经济区核心)南通(新兴的经济强市)邯郸(钢铁及棉纺工业城市)温州(重要的经济城市)二线弱:兰州南昌贵阳南宁太原呼和浩特(六个实力相当的省会城市)常州(老牌发达城市)唐山(环渤海重工业大城市)三线城市 三线强:银川西宁海口淮安扬州洛阳潍坊淄博绍兴台

州大庆鞍山中山珠海汕头泰安吉林柳州三线中拉萨保定秦皇岛沧州鄂尔多斯东营威海济宁临沂德州滨州湖州嘉兴金华泰州镇江盐城桂林惠州湛江江门茂名株洲岳阳衡阳宝鸡咸阳宜昌襄樊开封许昌平顶山赣州九江芜湖绵阳齐齐哈尔牡丹江抚顺枣庄三线弱本溪丹东辽阳锦州营口葫芦岛承德廊坊邢台张家口连云港大同榆林延安天水克拉玛依喀什石河子南阳濮阳安阳焦作新乡日照聊城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安丽水衢州荆州宿迁安庆景德镇新余湘潭常德郴州漳州清远揭阳梅州肇庆玉林北海德阳宜宾遵义大 四线城市 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邯郸、景德镇、赣州、吉林、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遵义、漳州、株洲、潮州,柳州 五线城市 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重点旅游城市:池州、承德、保定、丹东、开封、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盘锦、阜新、朝阳、铁岭、南平、九江、宜昌、襄阳、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 以上城市共有113个,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农、林、牧、渔业 工业 *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万元Y≥20000500 ≤Y<2000050≤ Y< 500Y< 5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 Y<2000Y< 300 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 Y<6000Y< 300 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 Z<5000Z< 300 人X≥ 20020≤X<2005≤ X<20X<5 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 Y< 5000Y<1000 人X≥ 30050≤X<30010≤ X< 50X< 10 万元Y≥20000500 ≤Y<20000100≤ Y< 500Y< 10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 Y<3000Y< 200 人X≥ 200100≤X< 20020≤ X< 100X< 20 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 Y<1000Y< 10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 Y<2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2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2000Y< 100 人X≥2000100≤X<200010≤ X< 100X< 10 万元Y≥ 1000001000 ≤Y<100000100≤ Y<1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1000≤Y<1000050≤ Y<1000Y< 50 万元Y≥ 2000001000 ≤Y<200000100≤ Y<1000Y< 100 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 Z<5000Z<2000 人X≥1000300≤X<1000100≤ X< 300X< 100 万元Y≥50001000≤ Y< 5000500≤ Y<1000Y< 5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Z≥ 1200008000 ≤Z<120000100≤ Z<8000Z<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中国销售大区及城市级别的划分

中国销售大区及城市级别的划分 2014-05-21数据化管理数据化管理 按行政区域划分渠道是企业一种常规的做法,如图所示,是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统计表。 这种行政区域的划分每年都会有些小的调整,如图6-7所示,是2010-2012年的行政区域统计,其中地级市、县级区、市辖区、县级市、县几乎每年都有变化。 同时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还把全国分成了七大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华中地区:河南、湖北、湖南 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 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以上的分类更多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分类方法,在我们实际以销售为导向的渠道管理过程中,大区分法会有些不同,常规会有四大区、六大区、八大区三种分法(不含港澳台地区),具体明细如图6-8所示。当然,不同行业、不同公司、不同业务阶段都会有略微不同的分法。

这三种销售区域分法的原则是区域间销售额和行政管理的一种平衡。 我们一般不对省级进行分级管理,不过会按级别对城市进行分类,分类标准一般会参考该城市的人口数,人均年收入、经济实力、社会零售品销售总额等因素。 特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是传统的四个特级城市,不过随着成都在西部零售市场的崛起,有些零售公司或品牌商将成都替代了深圳)一线城市: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长沙、武汉、天津、济南、青岛、大连、沈阳、哈尔滨、成都、重庆、西安 二线城市:珠海、佛山、泉州、东莞、南宁、海口、三亚、昆明、绵阳、贵阳、拉萨、石家庄、太原、包头、、呼和浩特、、烟台、长春、鞍山、南昌、郑州、合肥、乌鲁木齐、兰州、西宁、银川 三线城市: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廊坊、大同、阳泉、长治、临汾、抚顺、本溪、锦州、吉林、四平、齐齐哈尔、大庆、佳木斯、牡丹江、常熟、镇江、连云港、江阴、宜兴、昆山、湖州、丽水、萧山、瑞安、义乌、芜湖、蚌埠、马鞍山、安庆、莆田、漳州、石狮、景德镇、九江、鹰潭、东营、潍坊、泰安、威海、滨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十堰、宜昌、襄樊、株洲、湘潭、衡阳、邵阳、韶关、汕头、江门、茂名、中山、潮州、柳州、桂林、北海、自贡、攀枝花、乐山、宜宾、南充、曲靖、玉溪、保山、大理、遵义、铜川、宝鸡、咸阳、汉中四线城市:除上面城市之外的所有城市 乡镇市场:位于农村的乡镇,全国有40,446个乡级市场 目前我国的高线城市竞争都非常激烈,现在大家都将重心向下移,未来二三线城市将是竞争的主战场。 点击“原文链接”可以阅读本人的【零售店铺销售追踪预测分析模板】介绍。 阅读原文举报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 位 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40000及以 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4000-40000以 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40000及以 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4000-40000以 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 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 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 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 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注: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中低限指标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高限指标三个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 位 大型中型小型 农林牧渔企业从业人员 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 上 15000及以 500-3000以 下 1000-15000 500以下 1000以下

城市道路分类分级

城市道路分类分级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以下四类: 1、快速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前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中、小城市不设快速道)。 2、主干路(全市性干道):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为城市主要客、货运输路线,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的进出口。一般红线宽度为30~45m。 3、次干路(区级干道):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性交通路线,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一般红线宽度为25~40m。 4、支路(街坊道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一般红线宽度为12~25m左右。 城市道路的分级: 除上列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居住区道路分级 根据功能要求和居住区规模的大小,居住区级道路一般可分为三级或四级。居住区道路是解决居住区的内外联系。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9米,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居住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联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7米,红线宽度12~14米;居住组团级道路是居住区内的支路,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联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4~6米;通向各户或各单元门前的小路,一般宽度为3米。此外,在居住区内还可能有专供步行的林荫步道。 北京目前车道宽度为3.75米,这个宽度是按照当时大挂车的宽度设计的,现在一般小汽车的宽度都在两米之内,而国外一般的车道只有2.5米宽。深圳为3.5米。 行车道宽度 国家对公路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是有标准的,三级以上多车道公路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为3米。中央隔离带无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单纯的水泥制中央隔离带宽度为一米(中央隔离带两侧白实线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中央绿化隔离带,宽度就难说了,有的“形象工程”路可以做到几十米宽。城镇间的公路一般不设人行道(一般穿越城市段才设),城市干道必须设置人行道,城市干道人行道按实际人流量计算,一般最少3米宽,宽的可以达到15-20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 以一条红线26米的一级公路来讲,一般是这样:双向六车道18米,中央隔离带1米,两侧路肩各1.5米共3米,剩下的两侧各2米为排水沟等配套设置。

中国城市等级划分标准

中国城市等级划分标准 何为中国城市等级?对400个城市进行了一线品牌进入密度、一线品牌进入数量、GDP、人均收入、211高校、跨国500强进入数量、大公司重点战略城市排名、机场吞吐量、大公司进入数量、使领馆数量、国际航线数量共10项指标的单项排名。 在这十个单项排名的基础上,又计算了每个城市的综合,具体计算方式为:(一线品牌进入密度名次一线品牌进入数量名次GDP名次年人均收入名次211高校数量名次)X0.2(大公司重点战略城市名次机场吞吐量名次外国领事馆数量名次国际航线数量名次)X0.8=城市综合商业指数。之后,我们对400个城市的综合商业指数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指数越低则排名越高,最后得出了400个城市的综合商业指数排名。 此前,中国的一级城市是成都、杭州、南京、武汉、天津、、重庆、青岛、、、大连、厦门、无锡、福州、济南。它们或为直辖市,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庞大的人群,以及可观的政治资源;或为对周边多个省份具有辐射能力,有雄厚的、深厚的文淀和便利的交通;或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和,有良好的经济基础、便利的交通和独特的城市魅力。这些城市理所当然也是各大公司的战略要地。 2014年中国最新一二三四五六线城市划分(详细名单) 一线城市 5 个: 北京(全国政治、文化、教育中心) 上海(全国经济中心) 广州(经济发达,中国第三大城市) 深圳(经济发达、特区城市) 天津(重要经济大港) 二线发达城市 8 个: 杭州(经济发达、副省级、强省省会) 南京(经济发达、副省级、强省省会) 济南(经济发达、副省级、强省省会) 重庆(直辖市,西部中心城市) 青岛(经济发达、计划单列市) 大连(经济发达、计划单列市) 宁波(经济发达、计划单市) 厦门(经济发达、计划单列市) 二线中等发达城市 15 个: 成都(经济发展较好、区域中心、副省 级省会) 武汉(经济发展较好、区域中心、副省 级省会) 哈尔滨(经济发展较好、区域中心、副 省级省会) 沈阳(经济发展较好、区域中心、副省 级省会) 西安(区域中心、副省级省会) 长春(区域中心、副省级省会) 长沙(经济发展较好、地级市省会) 福州(经济发展较好、地级市省会) 郑州(经济发展较好、地级市省会) 石家庄(经济发展较好、地级市省会) 苏州(经济强市、中国地级市经济最强 市)佛山(经济强市) 东莞(经济强市) 无锡(经济强市) 烟台(经济强市) 太原(经济强市、地级市省会) 二线发展较弱城市: 合肥 (地级市省会) 南昌 (地级市省会) 南宁 (地级市省会) 昆明 (地级市省会) 温州 (重要的经济城市) 淄博 (重要的工业城市) 唐山(河北经济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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