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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

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

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拟订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重点规范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五)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完善;

(六)研究拟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查机制良性运行;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

十九大报告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

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分三个层面展开:国家层面、省级层面、我市层面。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包括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具体包括8个方面: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其他。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方式

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的方式。

(一)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

国家、省、珠海市各部门已陆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现以省发改委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为例,简要介绍如何制定内部审查机制: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省发改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对照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x〕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竟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

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50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函〔X〕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建立由县物价局牵头的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工作职责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统筹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巨大问题,研究完善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制订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有关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强化反垄断执法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推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对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状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经发局、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组成,县物价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县物价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县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由召集人主持。

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 巨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研究建立本部门以及与其职能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协调处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对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按“谁受理谁调查、谁发现谁核实”原则,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监督。 (四)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优良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各成员单位每年向联席会议提交一次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总结报告。 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通过仔细阅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为广大业内朋友梳理了如下关键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34号文提出了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黄勇教授认为,《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强调了与《反垄断法》《公务员法》的衔接,责任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行为,与公务员考核直接挂钩,将有力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认识的提升。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意见》确立一方面表明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进一步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强调公平竞争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推动竞争政策立国的重要手段,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空穴来风,此制度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竞争观和当代社会主义竞争观在竞争理论上的继承和创新,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和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措施,保 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百利而无一害。 实践中,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区域封锁、对供应商歧视待遇、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实行信息壁垒等政策措施对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性极强。虽然作为“事后执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防御”的有效制度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事后执法”中的缺点与不足。 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才能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监督机制,促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出现审查主体缺乏拘束力、审查对象不明确、审查标准的文件位阶低、标准模糊、审查程序不明、缺乏救济一系列阻碍公平竞争审查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难题,不利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落实,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不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 率和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功能。对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和不足,在借鉴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四国将竞争政策作为立国之基, 设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制定具体行之有效的评估标准、程序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一、在审查主体上增强拘束力,实现自我审查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机结合,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在审查对象上,明确审查对象,优先审查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严重的政策措施。第三、在审查标准上,加强审查标准法治化,细化审查标准,提高审

xxx-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xxx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工作的通知》(xx竞争审办发〔20xx〕xx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x监反垄断〔20xx〕xx号)的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扎实部署,迅速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经审查,我乡未出台限制竞争措施的文件,在文件出台过程中,全面执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工作机制。收到文件后,乡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了乡办公室为专门审查机构,并明确了专人负责。 (二)有序清理增量。对今年以来的所有发文进行梳理,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没有违反公平竞争情况。 (三)启动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办公室。确保我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 - 1 -

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四)加强宣传培训。我单位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对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单位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二、存在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力度有待加大。个别科室、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不够到位、主动性不够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落实相关文件指导、规范各科室及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单位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解答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2 -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2017年9月18日)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发[2017]9号)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各区分局及局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局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确定了审查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及评估方式等内容,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对本局行权行为自行列出了负面清单,为今后我局政策制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性指引。

(三)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7]14号)要求,对我局2017年5月31日前制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保留1件、修改3件、废止4件,其中保留和修改文件作为此次存量政策清理的重点审查内容。 1、《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的通知》(庆规发[2011]12号)主要规定:凡列入本市城市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主要规定:声像档案资料的报送范围、内容及要求,以加强大庆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报送要求,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更好地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3、《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指导意见》主要规定:按照《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统一全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标准,规范大庆市建设工程竣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确保归档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

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 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发〔x〕79号)《x市人民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x办发〔x〕1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区场环境,推动x区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竞争政策引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确保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竞争政策。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分步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区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提高审查监督效能。加强和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 1

2021《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xx]x 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xx]x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x 政价发[xx]x号)文件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扎实部署,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工作机制 我们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秘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各科室认真对出台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梳理。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我中心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xx]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增进中心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有序开展增量、存量文件清理审查工作 我中心对成立以来发文情况进行梳理清查,没有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篇二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发[xx]9号)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

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各区分局及局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xx局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确定了审查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及评估方式等内容,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对本局行权行为自行列出了负面清单,为今后我局政策制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性指引。 (三)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xx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xx]14号)要求,对我局xx年5月31日前制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保留1件、修改3件、废止4件,其中保留和修改文件作为此次存量政策清理的重点审查内容。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X〉34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文件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XX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旗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旗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旗直行政机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避免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XX自治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 XX自治旗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旗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2篇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2篇 篇一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x]x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2018]x号)、《关于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x政价发[2018]x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价发[2018]x号)文件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扎实部署,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工作机制 我们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秘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各科室认真对出台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梳理。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我中心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x]x号)、《关于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x政价发[2018]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增进中心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有序开展增量、存量文件清理审查工作

我中心对成立以来发文情况进行梳理清查,没有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篇二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发[xxxx]9号)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各区分局及局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xx局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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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增进中心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有序开展增量、存量文件清理审查工作 我中心对成立以来发文情况进行梳理清查,没有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篇二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发[xxxx]9号)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各区分局及局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亳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亳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亳政秘〔2017〕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进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业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实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其他政策措施是指会议纪要、各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 第三条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县〔区〕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的自我审查能够由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能够有其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部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送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市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对比标准进行,即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妨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妨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第六条公平竞争审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审查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如不涉及,那么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能够出台实施;如违反任何一项标准,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出台。 〔二〕审查是否符合例外规定。如不符合,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出台;如符合,能够出台,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条件,并定期评估是否实现预期效果。 第七条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开展自我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审查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履行程序。未填写此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那么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前制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均属于清理范围。 规章的清理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清理相结合,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照政府立法程序处理。县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由起草部门初审,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九条清理存量政策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对妨碍市场平等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强制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等政策措施,要尽快清理; 〔二〕以合同协议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期满后停止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有政策制定机关与相关企业进行协商,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那么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接着执行,过渡期满后停止执行。 〔三〕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自查报告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审查,我委未出台限制竞争措施的文件,在文件出台过程中,全面执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委组织了认真学习和研究,特别是在委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建立后,我们又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市发改委制定下发了《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和《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逐步开展工作,并要求全委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我委成立了由副调研员时德山负责,政策法规处牵头的自我审查机制。同时,

为加强统筹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参照省、市相关做法,委成立了以分管领导时德山为组长,法规处处长为副组长,全委其他各处室处长为组员的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委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开展审查情况 我委向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转发了公平竞争审查表,要求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按规定填写审核,搞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同时,委政策法规处牵头,委机关各处室配合对委机关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77份规范性文件(201X年9月1日之前出台的存量文件65件,之后出台的增量文件12件)以及我委印发的7份规范性文件(201X年9月1日之前出台的存量文件3件,之后出台的增量文件4件)进行梳理,没有发现违反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

[word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 1

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 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 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 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 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 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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