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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

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

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

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安全、便捷、高效的轨道交通网络。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一、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 成部分,承担着方便快捷、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重要责任。为 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营,相关国家和地方政府 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进行规范。本文将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铁路交通运输法 铁路交通运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重要法律,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性。该法从管理、安全、运输、 经济等方面对铁路交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车站管理、运输保障、 运输安全等内容。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铁路交 通运输法制定和发布的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 行了具体规定。条例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运维、设备设施、培训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是为确保轨道交通列车安全运行而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列车行车指挥规则、运行安全规则、运营秩序规则等。

该规则对列车运行时的信号指挥、速度限制、列车间隔、乘客上下车 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发布的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定的标准,由车辆的构造、性能、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六、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 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是由城市规划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共同 制定的,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规范对 车站的布局、照明、安全出口、无障碍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要求。 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涉及噪音控制、排放管理、能源利 用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此类法规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环境和谐共生的重要依据。 八、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票价制定、收费方式、乘车刷卡、票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该规定旨在确保票务管理有序、公正,提高 乘车体验和运营效率。 九、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安全保护办法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 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 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 (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 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 (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 (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 (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0.21 •【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6号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1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 第四章建设 第五章运营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轨、磁浮交通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 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 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 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 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 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 1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 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 2 -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4) 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6) 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10) 第五章应急管理 (14) 第六章法律责任 (16) 第七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XX年XX月XX日经市政府批准,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 全运营,提高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度,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和突发 事件,推动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标准和规程,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将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和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运营安全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列车运营规程,确保列车安全运行。列车运行过程中,不得超速、超载或者违规停靠。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车辆、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 全性能。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对列车内、车站、站内设施等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安全救援队伍和设备,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章乘客安全 第十一条乘客进入轨道交通站台和车厢时,应当遵守秩序,有序排队,不得拥挤、闯红灯或者强行进入。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示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指导,配合安检、查票等工作。 第十五条乘客在乘坐轨道交通时,应当保持平稳的姿势,不得随意触摸车门、窗户等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划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系统迅速发展。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维护良好的秩序、提高运营效率,成都市制定 了《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本条例的宗旨是加强对成都市轨道 交通运营和管理的监管,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 证线路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维护秩序,并配合轨 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系统的监管,及时处理与轨 道交通相关的问题。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运 营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站和车辆的清洁工作,保证乘客的出行环境。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站设备和车辆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线路的运营时间和服务范围,方便乘客的出行。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线路的延误信息和特殊情况说明,提醒乘客做好出行准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确保他们能够方便乘车。 第十四条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进行打闹、吐痰等影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列车和车站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 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 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一节运营规范 1. 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对城市轨道交通运作的标准进行操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制定运营服务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和便利。 2.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形象,为乘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二节客运安全 1. 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加强对列车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对于涉及乘客安全的紧急报警设备、灭火器等装置,应经常进行检测和更新,并及时修复。 2. 针对乘客的安全教育,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车站和列车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及时发布安全信息。 第三节运营秩序

1.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票进站,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 品进入地铁车站和列车。 2. 乘客应排队等候,不得拥挤推搡,不得在车厢内吃东西、吸烟、 乱扔垃圾等,共同维护运营秩序。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线路设施 1. 运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地铁线路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 存在的问题,确保线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需要进行施工或维修的区段,应提前进行公告、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乘客安全和运行秩序。 第二节车辆设备 1. 运营企业应定期对列车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干净、舒适。 2. 车厢内应设置垃圾箱,并保持车厢内环境整洁,确保乘客乘车舒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鉴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建设及运营 安全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轨道交通及其 配套设施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开通、投入使用管理、技术质量整改及报废处理、运营维护 管理、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行业活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等。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立足本市实际,结合市政 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调整发展方向,强化整合规划,加强管理措施,促进成都市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条国家、成都市对新建项目、轨道铁路、市政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或称 有轨电車)、有轨索道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设计、建设、投 产及运营管理,有关审批部门对招标、选择及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健全 管理机制,实施质量监督,确保安全安全。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安全评价制度,实施安全质量监控,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和运营安全。 第五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运营前应当经国家、成都市政府交通运输行 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克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等行政许可服务应当 按规定顺利开展,其中对运营维护车辆、设备、轨道等关键设备,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及 时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遵守国家、成都市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 个人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抬高票价和基础设施使用费,违者将依据《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成都市规定,维护乘客权益,保证乘客正常使用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九条成都市轨道交通行业及其相关业务要按照国家、成都市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整改,采取市场化手段促进行业开放和报经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及行政监督等针 对性措施,关注和落实温馨客运服务规范,督促交通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服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规范,对于 北京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城 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方式,推动城市交通的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交通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拓展交通运输业,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 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轨道交通车辆在固定轨道上行驶,沿线设置的车站及附属设施供旅客上下车和设备维护,并按照 规定运营和管理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 常运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并按照规划有序推进建设,确保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划和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确保运营的安全、快捷、舒适。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线路、车辆、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障运营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及时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营的安全环境。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自动售票机、充值设施等设备,方便市民乘坐。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 第一节规划建设 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确定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和时间进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保、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第二节运营管理 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设备、车辆和线路的安全运营。 2.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提供良好的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服务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严禁超载、超速和超员运输。 4.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一节设备设施安全 1. 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2. 进行设备设施检修、更换等工作时,应当采取临时封闭或者其他适当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的人员和乘客安全。 第二节乘客安全 1. 进站、乘车和出站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且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 若发生乘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帮助。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乘车场站的治安巡逻和维护,预防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收费与票务管理 第一节收费标准和方式 1.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考虑确定,并公开发布。 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系统,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 引言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日益繁荣的经济和人口 增长对城市交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营运城市轨道 交通系统,确保市民的交通安全和舒适出行,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 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 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近年来,成都市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快速交通网络。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市政府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的状况、市民 的出行需求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目前,成都市已经建成多个轨道交 通线路,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同时也减少了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压力。 3. 轨道交通的管理职责 根据《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的整体规 划和布局,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 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线路运营、安全监管、票务管理等工作。同时,市政府要加强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 运营。 4.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成都市政府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 制度。轨道交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管

理规定,确保列车、线路和车站的安全可靠。此外,市政府还加强了 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5. 轨道交通票务管理 为了方便市民的乘车出行,成都市轨道交通实行了电子支付和智能 卡刷卡的方式。市政府鼓励市民使用智能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票 务管理的便利性和效率。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票价政策,根 据市民的出行距离提供不同的票价优惠。 6. 轨道交通的环境保护 成都市政府强调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环境友好型交通 方式的建设。轨道交通系统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同时,市政府还鼓励市民选择轨道 交通出行,降低机动车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 7. 轨道交通的未来发展 成都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计划继续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轨道交通网络。未来,成都市将建设更多的地铁线路,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运营效率。市政府还鼓励轨道交通企业不 断创新,提高技术水平,为市民提供更高质量的交通服务。 结论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 健康发展和市民出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强轨道交 通的管理和安全监管,成都市将构建更加便捷、安全和环保的现代化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提升乘客出行安全与便利程度,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本条例包含的内容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票务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一、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变化,合理规划线路,科学设计站点,确保交通网络的畅通与高效。 1.1 建设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北京市应当合理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确保覆盖城市重要区域及城市副中心,提高市民出行便利度。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人口分布、环保因素等。 1.2 运营管理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列车运营的安全、稳定与高效。对列车运营的时间、频次、速度等因素应当符合市民出行需求,并根据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保障乘客乘坐的安全和列车运营的安全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2.1 设施设备安全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应当经过专业检测与维护,确保运营过程中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 2.2 乘客安全 乘客在进入和使用城市轨道交通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并接受安全检查。如果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服务质量 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要求,保障乘客的出行体验。 3.1 乘客信息公告 在车站和列车内应当及时公告有关乘车信息,包括站点名称、到站时间、站点连接线路等,方便乘客了解线路情况。 3.2 服务态度 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做到礼貌、耐心、热情地为乘客提供帮助和解答疑问。 3.3 车站设施 车站设施应当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待车区、候车座椅、卫生间等。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为更优质的城市交通体验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交通问题成为城市面临的一大挑战。为 了改善交通状况,提高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成都市制定了轨道交通 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成都市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视, 并为其发展规范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为何需要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1 交通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支持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乘客的安 全和权益。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轨道交通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如车站秩序、票务管理、安全保障等,以确保轨道交通的有序运行。 1.2 促进市民的交通选择多样化 随着城市规划和交通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已 成为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出行效率的重要手段。而良好的轨道交通管 理条例可以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进而促进市民对轨道交通的信任 和使用,使其成为市民生活中的重要出行方式之一。 1.3 规范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管理的规范与 否对城市的形象和发展产生着巨大影响。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出台可

以有效规范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内容和亮点 2.1 车站秩序管理 良好的车站秩序是轨道交通畅通运行的基础。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车站秩序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禁止拥挤和乱塞、遵守上下车次序、妥善使用自助购票设备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车站的出行效率和乘客的安全感。 2.2 票务管理 票务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票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票价的确定与调整、票务的销售和验票、票款的管理与使用等。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车站的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 2.3 安全保障 乘客的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首要任务。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安全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应急预案等。这些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将有效提升乘客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效果与展望 3.1 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2.01 •【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三号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运营安全基础要求 第三章设施安全与保护 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全程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3) 第三章工程设计 (5) 第四章工程施工 (8) 第五章第三方监测与工程监理 (10) 第六章应急管理 (12) 第七章监督管理 (14) 第八章法律责任 (17) 第九章附则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活动,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风险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场管理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让业务。 第六条【培训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安全质量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 第七条【安全设施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管理权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技术政策】国家鼓励研究和推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倡采用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低碳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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