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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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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让这位宪政主义思想家在这个历史性案件里做被告,多少有点戏剧性的讽刺意味。))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或几乎是“最高权力”,因为如果法院的宪法解释“触犯众怒”的话——这在美国历史上也发生过几次,那么人民总是可以通过要求修宪而达到目的。但和美国的联邦主义特征与考虑有关,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十分困难的,从而导致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实际上具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因此,民主与宪政之间的争议不太可能像“东风”或“西风”那样一面倒。它们将继续共存下去,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张力,因为这种张力似乎体现着人类社会的一种不可抹杀的本质矛盾。墨菲教授的这篇论文非常精练地解释了宪政主义这个词的含义,尤其是它的哲学理论基础、它和宪法及宪法文本主义的区别、它和民主主义的微妙关系以及它对于政体设计的现实含义。阅读这篇文章,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美国宪政体制中的许多用传统眼光来看是如此不可思议的事情。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必须区别于三个有些相关的名词:宪法、宪法文本和宪法文本主义(Constitutionism)。正如詹姆斯·肖特维尔(JamesT.Shotwell)那么喜爱说的,每一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宪法文本,但只有极少数国家才有宪政主义。且我们还可以再加一句:几乎所有的公共官员都宣称履行了宪法文本主义。[!--empirenews.page--]根据狭义的定义,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指其公共职务及权力的设置,以及个人和团体的权利。更广义地说,就如亚里士多德对这个词的用法,它表达政治生活的方式,即现代理论家喜欢称作“宪法秩序”的东西;它的一极是毛统治下的中国和斯大林的苏联,另一极则是澳大利亚、加拿大、联邦德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更为温和的系统。宪法文本是指一组文件,它们理应被用以表明民族的基本政治原则、体制设定、公共官员的选择方式以及公民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文件的内涵及其权力的变化范围很广。在一个极端是斯大林的宪法文本,一件道貌岸然的装饰品;另一个极端则是像法国、爱尔兰、挪威和美国的宪法文本,这些国家的公共官员一般试图遵从其条款。宪法文本主义这个拗口的新词汇,是指对宪法文本或更广义的宪法秩序的条款之遵从。因为宪法秩序和宪法文本的基本价值[范围很广],可以从极权主义到松散的自由政体;[对于]绝大多数政府——即使是平诺切特(AgostoPinochet)统治下的智利,官员经常能假惺惺地实行他们所认为的宪政,而实际上他们只是遵循着宪法文本主义,也就是符合宪法秩序。但宪政的概念和宪法文本主义不同,因为它的要求高于对任何既定宪法文本或秩序的遵守。宪政主义是一种规范性政治理论,支

持着一种特殊的宪政秩序,其实践性的宗旨包括:政府权力的任何行使——不论是代表一个领导人、一群精英还是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应受制于重要的实体限制。简言之,宪政主义要求任何社会的中心价值必须是人格尊严(HumanDignity)。因此,有些事情是政府不能做的,不论它如何忠实地遵循宪法文本和更广义的宪法秩序所指定的程序,抑或它的行动甚至完美地模仿着一个魅力型(charismatic)暴君、一个乐善好施的政变集团或大多数选民的理智判断。显然,这种规范性理论和绝大多数的威权型(authoritarian)政府并不一致。且它也在艰难地和它通常的合作者——代议制民主——共存。宪政主义和有限政府的概念紧密相关。事实上,宪政主义可被视为这一古老得多的概念群落中的一个(Gordon1999)。限制政治权力存在着许多可能的方式,其中更显然的是抗衡力量(Countervailingforce)。由于以色列的人民赢得了发动战争的声誉,罗马帝国为了试图避免和它公开冲突,给予犹太人某些特殊的公民权利,免除他们崇拜异教神以及为维持地方圣殿而纳税的要求,并授予他们往耶路撒冷的教堂送钱的特权。神学可能提供了另一种制衡。读过荷马史诗的任何人都会为性情暴躁的奥林匹斯山神对人类傲慢所作出的嫉妒回应。在西方历史的稍后时期,先知们试图对以色列国王们施加限制,就和天主教在整个中世纪对欧洲的专制君主们一样。习俗可能提供额外的限制,这在统治者对其臣民施行正义——甚至就像他的父亲对他们的父亲施行正义一样——以换取其臣民效忠的保证中受到承认。武装冲突的可能性也许会为某些思想的接受提供现实动力,且习俗和宗教是政治文化的典型主要因素。但它们和宪政主义规范的集体关系取决于习俗、宗教和政治文化的内容。无论是归咎于荷马史诗中神祇的邪恶行为,还是诸如阿基力斯或奥德赛等“英雄们”所称颂的谋杀和掠夺,当然都不能支持宪政理念。对于他们而言,人类只是被利用与抛弃的事物而已。另一方面,现代宪政的基础是基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神学命题,即所有的男男女女都是按照一个博爱的上帝之形象所创造的;这一理论并不阻止其它(或不信)宗教的人民也能从控制政府的宪政主义中获益。 [!--empirenews.page--]我们所知道的宪政主义,还产生于西欧人通过创设能够表达习俗和道德法则的政治制度来限制绝对权力之努力。因此,我们可把宪政视为通过某些规范进入政治系统后体制化而生效的政治理论。且尽管它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的根基仍然是可见的,限制政府的努力在西方历史上开始得却早得多。无疑,古代雅典的公民没有像生活在现代宪政民主下的人民那样具有丰富的普遍人格尊严的概念;但他们的宪政秩序并没有接受政府的无限权力。雅典甚至存在着能够制约公民大会(Assembly)的机构,而这个大会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对任何所提出的公共政策发表意见并投票的立法机构。在这些机构中存在着司法审查的雏形:一位公民能够挑战公民大会所批准的任何政令的合宪性,他所提出的申诉将被一个规模在500至1500人的陪审团所听取,这些人是从那些愿意加入的公民中随机选择出来的。在这个论坛上,政令和政体宪法的一致性可受到进一步争论与决定,并如果被认[1][2]下一页为侵犯了宪法秩序的话就被取消(Hansen1991)。在现代世界,代议制民主的公开过程经常被称为是对反对政府的个人权利的最有效保护。杰弗逊(ThomasJefferson)在1816年对泰勒(JohnTaylor)写道:“人民的群体是其自身权利的最安全的保管者。”其理由是:如果公民被允许去接触具有自由的新闻机构,在他们自己中间自由谈论,为了政治目的组织起来,并在诚实的选举中投票,那么他们将积极地保卫权利的仓库。因此,民主理论强调政治系统应该通过公开的政治过程来选择其主要决策者,且决策者应反过来在公共政策的制订中遵循类似的公开过程,然后经受周期性的再选。民主理论家教导说,因为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是可能相互冲突的,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通过对人民负责的选举代表们来解决,要比让精英来判断政策与其所理解的政府基本规范的一致性要更好些。选民们可以在下次大选中肯定或否定其宪法解释。宪政主义分享民主理论家所接受的许多程序与实体价值。然而,宪政主义者对人的本性更为悲观;他们不断考虑到人类自私行为并滥用权力的嗜好,甚至对此津津乐道。他们害怕即使是“人民大众”也足够聪明,在不损害其自身权利的前提下压迫他人。正如麦

迪逊在写给杰弗逊的信中指出:“在我们的政府中,真正的权力掌握在社团多数人的手中,且对私人权利的侵犯主要不是来自和其选民的感觉相抵触的政府行为,而是来自政府仅仅是多数选民的工具之行为。”(Meyers1973:206)。宪政主义者和民主理论家之间的基本争议,集中于如何最佳地保护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对于民主的支持者而言,政治参与的权利是唯一的基本权利,因为它能“保护所有其它权利”。宪政主义者尊重政治参与的权利,但认为“不受干扰的权利”更为基本。他们倾向于把民主政治过程视为“至多是对立利益的调控......政治权力极快地增长,并变得不平等;通过利用国家及其法律的强制性机器,那么获占上风的人经常能够为其自身保证特殊地位。”(Rawls1971:226)政治竞选的私人赞助进一步加剧了这些问题。 [!--empirenews.page--]因此,宪政主义要求“对那些行使政治权力的人施加[比自由选举更多]的获得调控的制约系统。”(Friedrich1964:17)一个包含权利法案和司法审查的宪法文本是最显然——但并非唯一——的宪政制约。就像民主理论家一样,许多宪政主义者也强调政治文化的重要性。正如麦迪逊在第一届国会上引入《权利法案》(TheBillofRights)时指出:“有人可能认为,针对社团权力的所有纸面障碍如此微弱,以至不值得一提......然而,由于它们具有使人产生尊敬、建立起积极的公共意见并召唤整个社团的注意力之倾向,它可能是控制多数人在没有它时会倾向于行为的一种手段。”(《国会年史》,AnnalsofCongress,第一卷,1789年版,页440f)联邦主义与“权力竞争的分立机构”(Jones1990:3)也是宪政主义者的典型武器。民主的支持者很可能会谈论“人民主权”,宪政主义者却倾向于把主权概念当作危险的模糊概念。他们情愿要一个权利如此分散的政治体系,其中最高立法权力如果存在的话,也只能发现于大众与精英机构之间带有嫉妒的相互作用的迷雾中。没有任何国家完全接受了民主,也没有任何国家完全采纳了宪政。事实上,带着对人性的不信任和对个人权利重要性的坚持,纯粹的宪政主义可能会使现代世界的统治变得不可能。同样,未受修正的民主则可能会由于允许今天的多数人去限制少数人和明天的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并反过来限制明天的多数人(尽管他们是昨天的多数中的一部分),直到最后沦落到只有一个小集团或独裁者的统治而很快自杀。现代世界的最普通设置变成民主宪政,它是两种规范的结合:人民应当通过自由选举其代表而统治的代议制民主,和人民如果统治也不应统治太多的宪政主义。就和绝大多数结合一样,这一结合也不断承受着张力,并经常经历冲突甚至动乱。

最新 浅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精品

浅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 立法权为国会的监督功能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如何分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 随着建设市场经济制度所需要的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备,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我国各级人大在继续推进立法的同时,对执法监督越来越重视。加强监督功能成为了人大工作的又一个重点。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国外立法系统的研究偏重于立法方面,对其监督功能的介绍和研究尚有不足。本文集中分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以期对我们现实生活中正在发展的立法监督有所借鉴和帮助。所谓国会的监督功能是指:“国会必须持续地检讨行政当局是否有效地执行了国会所通过的法案。”[4](P201)威尔逊写道:“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 [5](P167) 从重要性的角度看,通过立法进行决策无疑是国会最重要的活动,但是就日常来讲,监督是国会进行得最频繁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是特定时刻的事件,而监督是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过程。 一、国会监督功能的一般表现方式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国会的监督和制约功能主要是针对总统及其领导的行政机构的。本文也是在此意义上来探讨国会的监督功能的。 具体地说,国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方面执行法律的情况;第二,行政方面使用国会拨款的情况;第三,政府人员的从政行为;第四,行政方面的机构设置;第五,行政方面的决策程序。[6](P468) 国会拥有的手段都可以用来履行监督功能,大致包括:立法权、财权(钱袋权)、任命批准权(人事权)、条约批准权、弹劾权、调查权。此外,还有制定“日落法”的权力,一度(1983年以前)还有立法否决权。 1.立法权。 立法权为国会的监督功能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所有行政机构中的部、署、委、局的设立与撤销,以及其内部的组织结构,都是由国会立法明确规定的。国会可以联合决议的形式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出的行政改组计划。国会立法建立各政府职位并规定其权限,同时规定担任各种职位的资格。此外,国会规定各级官员的薪金等级,决定哪些职位分别由政治任命官员、高级文官或低级文官担任,确定差旅费标准、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购置费用等。 所有总统和行政机构提出的立法倡议,都必须经国会审议并制定成法律才能实施。有时国会还通过立法直接干预总统行使权力的方式。比如,1973年国会推翻了尼克松总统的否决而通过了《战争权力法》,限制了总统发动战争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公共行政学作为政府管理领域的一门应用性学科,诞生于20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发展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学科理论体系。在公共行政学科的发展进程中,先后形成了宪政主义、管理主义、政策主义等不同的研究取向和理论范式。 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舍弃了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政治学传统,对威尔逊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提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也即政策的决定,行政是民意的执行,也是政策的执行。他这种创造性的主张对后来行政学的独立研究有着很大的贡献。 二、主要思想内容 由于受时代的影响,古德诺并没有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行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上,而是分析了行政有效展开所涉及到的外部环境问题。其行政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治与行政》中。通过该书,古德诺总体上关注如何才能即实现民主治理(政府的民治性),又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民主与效率要兼顾,而其认为方法是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并指出了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几条具体途径。〈一〉、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古德诺以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而闻名。 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或基本的政府功能: “政治”——国家意志的表达; “行政”——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贡献,并不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政治—行政”两分法本身有什么新意。其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①第一次澄清了这种“二分”的提法而容易造成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认为:一种政府功能只存在于一种政府机构之中。 ②第一次指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每个政府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了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这种进一步的阐释为其后来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独创性行政思想奠定基础。 古德诺的第一个基本观点:政治与行政是两种不同的功能,但这种区分只是是纯理论上的,而不可能是实践性的。实践中,这两种功能不能被截然分开并分别委以给不同机关;而且这两种功能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协调。 对政治与行政应如何协调的途径的探讨 政治与行政二者之间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协调。 1、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道路之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 (1)政治必须取得对行政的某种程度的控制:他认为,政治对行政的某种形式的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基础。 控制方法:A、通过法定制度达到的,如:英国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B、通过法外途径——如政党体制——实现的。例如,在那些“把分别主要承担这两种功能的机构在法律上分开”的政府中,如美国,这种控制就是由政党来完成。(2)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

美国宪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及英国宪法对其的影响

田芳菲外国法律史 091020034 美国宪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及英国宪法对其的影响 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部分是属于大英帝国的殖民地,而实际上是由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16个。后来有3个殖民地被兼并。所谓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13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这些殖民地虽然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却并没有什么关系。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大英帝国对它们进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这些殖民地的政府机构。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并且这些殖民地的性质也不相同,它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司殖民地,第二类是领主殖民地,第三类殖民地是契约殖民地。同时,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复杂,它们形成了一个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的多元文化社会。这些现实为他们的联合设置了障碍,也为他们走向共和奠定了基础。这些殖民地先是联合起来根据某些邦联条款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一种联盟,在战争进行时,他们只好联合在一起,一旦战争结束,联盟就处于解体的危机中。如果要证明他们的“自然法则以及上帝颁赐给他们平等自立于世界强国之列”的权利,他们必须让大家看到他们能够建立并维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 而美国宪法在制定时遇到了诸多问题,在各州之间引起激烈讨论,其中有许多地方体现出了妥协的精神,例如,引起反对的词“全国性的”由全体一致投票而从第一项决议中删除了;由于有些代表赞同每年选举众议员,而早先定为三年一期的期限最终达成了妥协,一致投票赞同两年;参议员的任期定为“六年,每两年换三分之一”这一点并未被人坚持;参议员和众议员虽然被宣布不能任合众国公职,但可以担任州职。妥协还体现在直接征税应按人口比例的原则,细节委员会又加上“除非按人口普查的比例,否则不得征人头税” 而对奴隶五个算三个的计算方法,即所谓的“五分之三规则”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妥协并且是会议中的一项重大妥协,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联邦议会于1783年通过的税法修正案中,这个比例已有所体现;而在全会委员会中,曾以九州对两州的票数议决,将此作为弗吉尼亚方案的一个修正案;这一原则也早已体现在新泽西方案中。在1787年,奴隶制还不是重大问题,或者说还为成为像后来那样的道德问题。制宪会议的进行情况,在奴隶制问题成了当时的头等大事之前,还没有公开,人们急于想知晓宪法的制订者们对这一吸引一切人的题目,说了些什么,又作了什么。这就导致了过分强调制宪会议中对待奴隶制的问题,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在考虑对国会权力的限制时,大会批准了用美国的信用“向人告贷”之权,但不批准“并发行钞票”的字句。由于大家都感觉到有权去借贷的政府就会有充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 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

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此书以时间为线,撷取最高法院历史上若干重要节点,回顾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化解困境或危机的过程。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判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必须由法院说了算;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大法官们的选择,间接导致南北战争的发生;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敢为天下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之后,尼克松不得不黯然下台;2000年的“布什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_王维

第19卷第3期徐州教育学院学报Vol .19,No .3 2004年7月J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 July ,2004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王 维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 西方启蒙运动哲学中的古典自由主义和西方历史上古老的共和主义思想曾是十八世纪美国宪政的主要思想来源。其中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等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在宪政建构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表达,不仅如此,以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政治领袖们立根于美国立宪政府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古老的共和思想,于是在美国历史上这两种不同的思想传统一度共存于宪政思想之中并对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宪政 [中图分类号] D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625(2004)03-0022-04 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对美国宪政的启示 十七世纪以来,新兴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了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者肯定人自我引导、自我管理的理性能力,信仰自然法,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实现,具有雄心勃勃的个人主义倾向,他们把个人权利和自由置于国家及其它权威之上,强调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政府有限论,力求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求平衡。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中,对自由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安全和民主的关注。当哈耶克谈到美国宪政时曾说,剥离掉一切表层,自由主义就是宪政。借助十八世纪美国领导人关于政府理论的言说,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宪政的原则和机制深深打上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烙印。 首先,古典自由主义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自然权利”的先验性。博登海默把十七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a separation of powers )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 ),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1]。这一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通过洛克在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孟德斯鸠的自由理念是通过他的分权制度体现的,而洛克更集中于对个人权利的关注。“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洛克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的理论,则构成了《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2]。《独立宣言》写道:“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同意建立起一个合法政府。而“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 废除它,而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显而易见,这种表述是对洛克《政府论》思想的重复。同样在新宪法出台的过程中,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总是反复强调宪法里必须有一个“权利法案”,因为对公民自然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法案的作用在于“让我们获得我们所能得到的权利”,“一个权利法案是授予人民享受的权利,藉以防范世界上一切政府(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主持正义的政府所不该拒绝的事情”[3]。可见,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政府总是对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只有宪法对权利加以保障才能预防这种威胁,才能令政府在一个保障自由的体制下有限地活动。实际上,美国宪法是这样理解自然权利的“先天”存在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这意味着个人权利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而宪法只能用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可见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是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而存在的,正如洛克所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而自然法虽然不是实证的,但它可以赋予法律以“道德性”,成为判断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其次,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政府的观点是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得到表达的。政府是宪法的产物而宪法是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 自由主义把社会契约视为人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一个中介。在他们看来,人之所以缔结契约组成社会、国家和政府,完全是出于保障自然权利的需要。洛克指出,由于自然状态里自然法只是理性的法则,缺乏明文法的约束力,缺少一个公正的执法者,缺乏正当的权力执行法律,所以每个人必须放弃部分权利来结约。“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 · 22· [收稿日期]2004-06-18 [作者简介]王 维(1981-),女,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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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儒家)学说对政治的阐释,直接寄托了他们对于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追求。 2、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政权)问题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 3、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等同于“最高的善”,认为它是人相互间的一种道德性结合。 4、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明确指出,政治的本质在于(公正),一个“理想国”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 5、(政治权力)是政治的核心,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着这一核心展开和进行的。 1、(理想主义)方案政治设计的核心是寻求一个清官明君式的好人统治,这是“人治”社会的政治设计思路。 2、(马基雅维利)被认为是近代西方政治科学的奠基人。 3、政治研究的科学化进程遇到的三个难题是数据问题、隐性价值问题、(价值中立)问题。 4、(伦理)与政治不分是儒家思想的特色。 5、自秦汉到晚清,中国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延续2000多年。 1、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2、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 3、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 4、政治权力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有能力素质、、理论与策略、组织。 5、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是确保公民基本民主权利的最基本的途 1、国家的三要素说,认为具有人民、土地、主权者即为国家。 2、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3、专制君主制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典型政体形式。 4、从社会政治发展史来看,政府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三类,即集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 5、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1、政党的目标是通过竞取政府职位而赢得政府权力。 2、一元主义和全能主义国家被视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 3、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社团是工会、青年组织和妇女组织。 4、在权威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政府官僚集团和军人集团往往是政府的重要支持力量。 5、美国政治舞台一直由民主党和共和党所把持。 1、宪政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强调政治权力的获得以及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遵从人们的政治正义观念。 2、政治秩序最关键的核心是政治合法性或者说政治共识的存在。 3、政治合法性危机主要指政治秩序或体系丧失其合法性的情况。 4、古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统治。 5、宪政制度将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和权力制约结合起来,体现了当代人们心目中的政治正义观念。 1、现代意义的政治参与思想是源自于近代民主理论中有关人民权利的思想。 2、从政治参与的主体来看,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 3、我们把人民运用其民主权利直接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监督机制称之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 4、制约权力是监督的本质之所在。 5、根据分权制衡思想,可以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功能划分,在分别执行国家各种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1、第三条道路是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混合的政治主张和意识形态,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是一个政治口号。 2、政治文化具有延续性,它通过政治社会化得以传播和沿袭。 3、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 4、自由主义认识到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威胁他人的自由,所以,它倡导法律下的自由。 5、现代保守主义倡导最大可能的经济自由和最小可能的政府管制。 1、一般而言,政治发展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美国的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因此,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 联邦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联邦制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总之,联邦政府行使的是宪法授予的、列举出来的权力,而州行使得是“保留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然涉及到分权,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美国的立国之父们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这样就很好的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三权分立和制衡。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鲜明的一大特色。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具体来说,就是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宪法负责。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个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二人,共100人;众议员按人数分配席位,每三万人分配一个席位,每州最少一个席位(如阿拉斯加),共435个议席。国会拥有的权限有:立法权、财政控制权和监督政府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任命批准权、国际条约的批准权、财政法案的首批权等。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拥有国家元首的职权、政府首脑权和行政立法权。具体包括:1、军事权。美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掌握国家各大兵种的最高指挥权。总统有权任命国防部下设的三军部长、任命高级军官和将领。2、荣典权。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在特定场合接受元首级别的礼遇。3、外交权。总统有外交决策权,代表合众国进行国际谈判并缔结国际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日俄战争后,宪政救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思潮,曾留学日本,深入了解接受西方宪政思想的宋教仁也坚持宪政救国。宋教仁的宪政思想主要包括三权分立、政党政治和内阁政治三大部分。中华民国成立后,宋教仁始终坚持致力于其宪政思想的实践,但由于受当时社会具体条件的限制以及其宪政思想本身存在的某种缺陷,最终归于失败。 正文: 20世纪初,中国已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救亡图存迫在眉睫,各种救国思潮纷纷涌,1905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明治维新后实行君主立宪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日本战胜了老牌封建大国。这给中国带来极大的震撼,一时之间,宪政思潮逐渐从宣传、讨论提上改革议程。但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甚至一个党派内部对于宪政的理解相差甚远,想要实现的宪政模式也不一样,如清末立宪中立宪派官员就主张实行德日式的保留君主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既想通过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由弱变强又能保持君主的权力。以梁启超、张謇为代表的多数在野立宪派就主张实行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虽保留君主,但希望尽早召开国会,由国会产生内阁,内阁对国会负责,皇帝不负责实际政务,“垂拱而治”即可。革命党人则反对一切君主制,主张实行美国式与法国式的共和立宪制,但在革命党内部,就采取何种形式的共和政体这一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有主张美国式的总统制,有主张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宋教仁的民主宪政思想便是在此种环境下展开。 一.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背景 宋教仁,子得尊,号敦初,别号渔夫。1882年生于湖南省桃源县香冲村的一个破落地主家庭,宋教仁所处的19世纪末期正直中华民族危难之际,内有没落王朝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外有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国破家亡的惨痛现实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深深影响着宋教仁,使之走上了一条革命救国的道路,后在日本的学习和探索更加坚定了他革命救国,宪政就国的思想。具体而言: 1.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产生的客观原因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即救亡图存便成为了时代的主题而贯彻近代中国的始终。一代又一代先进的中国人都在救亡图存的号召下不懈地探索着救国救民之道。地主阶级经世派的“师夷长技以制夷”,提出学习西方的长处来抵制侵略的口号;于是,洋务运动便在“中体西用”的口号下开始大引进西方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大力学习西方发展资本主义的工业,但是甲午战争的失败使人们觉醒,西方国家不仅优越在机器生产,更是其政治制度的先进,于是,对西学的理解从器物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出现了戊戌维新运动,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代表,开始著书立说,组织办刊学会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自由﹑平等的学说,要求改革君主专制,实行“定国是诏”,戊戌政变的爆发,使得这场救亡图存的政治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很快归于失败,但是这场运动使得一部分知识分子开始认清清政府反动的本质,思想更加先进,逐渐萌生了反清革命思想。1899年,时在湖南漳江书院读书的宋教仁便对友人说:“中国苦满政已久。有英雄起,雄据武昌,东扼九江,下江南,北出武胜关,断黄河铁桥,西通蜀,南取粮于湘,击鄂督之头于肘,然后可以得天下。”说明当时的宋教仁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已经产生反清革命思想。到20世纪初,庚子事件,日俄战争等等一系列的帝国主义的侵略活动,使的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全国掀起了爱国救亡的高潮,西方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内阁制等等宪政思想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效法西方实行宪政改革逐渐提上改革日程,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宋教仁的救国方案——民主宪政思想也逐渐形成。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关键词:美国政治制度国会政治总统选举制度 摘要:美国的政治制度是多元因素的混合体,各种因素在不同的时期内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基本特点是权力分散,机构庞杂。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就以下几个方面简单的分析美国一下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和空间的烙印。“百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奉行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英国政治制度是经过极为缓慢,因而也更为自然平和的漫长历史演变积淀而成。美国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人工产物,它从一开始便显示了自己的独特性:复杂性和个性。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标榜“人民民主”,以代议制为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仅仅用了三百年的时间就经历了其他国家用了一两千年才走完的历史阶段。两三百年以前,最早的殖民者飘洋过海前往美洲。他们有的为了逃避宗教压迫,有的为了到新世界去发财致富。他们到达美洲后,不但要同荒芜人烟的原野和印第安人作斗争,而且还要管理他们的内部问题。他们头脑中关于政治的概念不可避免的主要来自他们离开的那个社会。所以美国的政治制度必然有欧洲政治制度的影子,不过,欧洲的政治观念与美国也不是全都相容的,这是因为在美洲自行建立的社会不是按照当时欧洲存在的社会模式组织起来的,并且美国社会所赖以建立的环境也与欧洲的环境不同。正如美国作家路易斯哈茨极中肯的解释那样,美国历史的最重要因素是美国根本没有旧秩序;封建主义从未在美国存在过,尽管在殖民地时代有过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也有来自欧洲的奴隶。美国不是一个“无产阶级社会”,而是一个中产阶级社会,除了对待黑人奴隶之外,美国并没有欧洲的阶级观念,美国没有社会主义传统,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不存在社会主义者需要加以反抗的那种阶级结构。当时美国人总有一种基本的信念,即为了创立一个廉洁的社会,他们已经与腐败老朽的欧洲一刀两断。另有一个方面美国的政治制度又有其宗教因素。因为移民和殖民者主要是一些基督徒,所以在某些方面政治制度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我认为,美国的政治制度主要有两特点:独特性,多样性。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有意识的创造物, 1

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宪政就是宪法政体,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对多数派决策的限制,防止多数民主机制造成的民主暴政或者多数人的专制,保护少数派权利。宪政的特点简单归结为以下三点: 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 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由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民主作为宪政的第一要素,是由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两大支柱来支撑的。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代议制形式来实现。人民通过选举,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渠道。但是,仅有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国家有真正、完全的民主。这是由于,第一,选举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选出的代表和官员真正代表民意。也就是说,即使是民主的选举也会有选错人的时候。第二,即使选出的代表和官员起初能够代表和执行民意,但也保证不了这些代表和官员在任期内始终如一地代表和执行民意。这是因为人的认识会发生变化,人可能会犯错误,权力也会腐蚀人,使人变坏。所以仅有选举制度和代表机关还不足以保证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还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监督制度,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共和之父:黄兴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 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 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 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 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 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

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 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 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 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 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 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 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 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 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 ”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从宪法角度浅析美国种族问题2

——阅读《我也有一个梦想随感》 摘要:本书通过精彩动人的故事,展示了与美国种族问题相关联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演进史,介绍了在契约社会里,立法的民众基础、法律对人性的思考、法律的变化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等问题。通过作者的叙述,读者能够看到:在法治国家里,民主、尤其是弱势人群怎样运用法律,经过长期抗争,取得自身权益,并由此推动全社会认识的深化,使整个国家在消除不公正的历史进程中取得稳定的进步。 关键字:种族问题;宪法;美国;人道主义 美国的种族问题由来已久,北美大陆几百年来,无数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社会学家、学者等等各类仁人志士试图去解决这个问题。然而,似乎没人能开出什么药到病除的良方。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移民的增加、现代各种观念的迅速变化,种族问题的头绪也变得越来越多,线头线尾都好像摸不清了。这种一塘浑水的状态使得所有触及这个问题的人,都多少感到失望,有些人甚至因此失去信心。 在这本书里,林达以比较轻松的语调向我们叙述了美国的种族问题。虽没有专家学者般鞭辟入里的分析,但我们所看到的,是作者在美国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一员,所感受到的一些体验,作为一个新移民所可能持有的敏感目光,所观察到的不同角度。 一、种族问题的由来 在“五月花号”靠上北美的同时,奴隶制和种族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当时的南美,已经有经营了一个世纪左右的奴隶贩子。随着第一批英国清教徒抵达北美,北美成为奴隶交易的一个新的市场。而当时的英国,平等自由的思想已有所发展。所以,这批清教徒们,当他们进行将人当做牲畜买卖的时候,面临的是道德的门槛。然而,严酷的生存环境以及眼前这陌生的荒蛮之地,让他们无暇顾及道德的门槛。

对于美国种族问题,正如林达在书中形象地描述为“两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在独立战争之后,美国的北方已基本实现废奴,只有两个极端的南方州——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州,拒绝废奴,当然他们有自己的特殊原因。然而,如果当初没有这两个州坚持不废奴的话,今天的美国或许就不会有这些种族问题了。也就是因为这两个极端的南方州,美国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不得不向南方作出了妥协。这三个历史上著名的“妥协条款”无疑为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1776年,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交付讨论,在当时独立的美国13个州里,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他们与当时美国的主流思想格格不入,所以在几天的争吵后,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因为必须妥协才能达成联盟,仗才肯能打赢。而妥协的结果,就是删去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保留了人人生而平等,并具有天赋人权的建国原则。这就导致了10年之后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问题的妥协。因为美国的宪法文本不修改,而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来适应社会的变化的,所以今天的我们仍能在美国的宪法里很容易的找到这些妥协的内容。在向南方妥协的下面三个宪法条文里,事实上认可了南方的蓄奴制度。例如,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里,就同意了南方在计产生众议员人口数量时,一个非自由人等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收税时也按此法计算。由于在宪法中就“默认”了南方蓄奴的某种合法性,因此,这就为今后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而且,又是由宪法这种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所以这就加深了种族问题的复杂性。既然宪法已经认可了,所以今后美国人在反奴隶制度的斗争上,就有点像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尽管这些“妥协”条款在今天看来毫无意义。 二.南北的斗争 此后的美国,从未停止过解决奴隶制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的“司法挑战”,这是北方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主要手段。在有关种族问题的司法挑战的案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就是“阿姆斯达”案,林达在书中称之为“海上漂来的司法挑战的机会”,通过这个案子,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成功的实现了他们的目标,即让全美国人都关注黑人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唤醒人们尤其是南方人们的良知。在美国,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民主是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这是推选由谁掌控国家主权的权利,亦即国家主权的行使者,必须经由民主的方式亦即选票才能产生。如此,民主的含义是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掌控在谁手里:比如,是君的手里,还是民的手里。但,国家主权无论掌握在谁的手里,它既然是权力,就有侵害权利的本能。为防止侵害,必须对它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权力(无论君主权力还是民主权力)的机制即宪政。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就其制度分工而言,民主是如何生产权力,宪政则是如何限制权力。显然,限制权力不是目的,目的是保障权利。明乎此,胡适先生说“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就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也只能是宪政制度。胡适先生这里的表述显然是“错把杭州当汴州”,亦即错把民主当宪政。 把民主当宪政的错误在于,民主不但不负责保障人权和自由,反过来,它还有侵害自由与人权的可能。美国开国时代的汉密尔顿有过这样的表述: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多数人。后者如果指的是寡头政治,前者所说正是民主政治。想想苏格拉底的饮鸩而死吧,这正是民主对自由(个人信仰自由)的侵害。这种侵害所以发生,正在于没有宪政对民主的制约。

再次吐血奉献:《美国宪政历程25个经典案例》之外的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案例全景描述

任东来先生编撰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件》想必各位法学科班生耳熟能详,我是在2005年,这本书刚出版一年的时候接触阅读此书,深觉意犹未尽。对于美国的宪政的体系,我深感兴趣,特别是它的司法制度,25个司法案件远远不能表达完尽美国宪政之路的跌宕起伏。 呕心沥血的整理,摘抄,翻译相关英文案例,和大家一起研究除了那25个案例外,还有哪些美国的司法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因为它推进了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们不是因为兴趣,而是因为信仰,所以选择了法律。这句话 与大家共勉。 凡是蓝色的字是我自己的写的,其余黑色的字体都是从相关案例,文章中转载的,感谢原作者。 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布莱西诉弗格森(Plessyv.Ferguson)我们都知道,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的布朗案,开明的沃伦大法官破除了以逻辑解释宪法,推测制宪者原意的解释方法,第一次以用现实环境来论述宪法必须着眼于当下不平等的制度。那么,造成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的政策究竟是怎样开始的呢?

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1861 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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