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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公共行政学作为政府管理领域的一门应用性学科,诞生于20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发展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学科理论体系。在公共行政学科的发展进程中,先后形成了宪政主义、管理主义、政策主义等不同的研究取向和理论范式。

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舍弃了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政治学传统,对威尔逊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提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也即政策的决定,行政是民意的执行,也是政策的执行。他这种创造性的主张对后来行政学的独立研究有着很大的贡献。

二、主要思想内容

由于受时代的影响,古德诺并没有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行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上,而是分析了行政有效展开所涉及到的外部环境问题。其行政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治与行政》中。通过该书,古德诺总体上关注如何才能即实现民主治理(政府的民治性),又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民主与效率要兼顾,而其认为方法是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并指出了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几条具体途径。〈一〉、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古德诺以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而闻名。

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或基本的政府功能:

“政治”——国家意志的表达;

“行政”——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贡献,并不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政治—行政”两分法本身有什么新意。其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①第一次澄清了这种“二分”的提法而容易造成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认为:一种政府功能只存在于一种政府机构之中。

②第一次指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每个政府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了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这种进一步的阐释为其后来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独创性行政思想奠定基础。

古德诺的第一个基本观点:政治与行政是两种不同的功能,但这种区分只是是纯理论上的,而不可能是实践性的。实践中,这两种功能不能被截然分开并分别委以给不同机关;而且这两种功能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协调。

对政治与行政应如何协调的途径的探讨

政治与行政二者之间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协调。

1、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道路之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

(1)政治必须取得对行政的某种程度的控制:他认为,政治对行政的某种形式的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基础。

控制方法:A、通过法定制度达到的,如:英国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B、通过法外途径——如政党体制——实现的。例如,在那些“把分别主要承担这两种功能的机构在法律上分开”的政府中,如美国,这种控制就是由政党来完成。(2)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

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出政治对行政的这种必不可少的控制的恰当限度,以真正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如何保持这种恰当的控制限度呢?他把行政功能从内部再作了划分,包括有执行功能、司法功能、准司法功能(如课税、具体规划、选举等)、统计功能和半科学化功能(如专利事务管理,地质勘查管理等)。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应当限于对狭义的执行性机构进行,其他诸如司法、准司法、统计和半科学性质的政府机构都应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不受政治影响。执行性官员(只需最高级官员)从属于政治,保证政治对行政的控制,他们随政党而进退,其余的行政应该是不受政治影响的常任文官,以保证行政的效率。只有如此,真正的民治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得到。”

古德诺的第二个基本观点:为取得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协调,政治必须对行政拥有某种“适度”的控制,即控制行政功能中之狭义的执行性机构——通过控制这种机构的高层高官即可(政治性任命官员)。

2、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道路之二:行政的适度集权

古德诺认为,协调不仅取决于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而且还取决于行政权力的必要集中。美国是将“分权”理论精神贯彻得最为彻底的国家,它不仅将国家作了横向的划分,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约,而且还使中央与地方分权——联邦制与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

在古德诺看来,这种分权虽然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也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弊端。其中之一就是导致政治与行政的失调。他认为,中央与地方的这种分权,造成了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的执行出现了问题。即:中央徒有国家意志表达的权力,但这种意志的执行则在相当程度上仰赖于地方,而地方如果不受中央的控制,在执行时则可能歪曲这种国家意志,使之屈从于地方利益的需要。古德诺认为,地方不受控制,它就会脱离国家(或州)从而使整体走向分裂。为避免分裂,中央政府便会通过加强立法(因为行政权在地方手中)来限制地方权力,保证统一。而地方则会使用消极的不执行权来对抗。而如此一来,一方面国家的意志无法贯彻,另一方面宪法所规定的地方自治权实际上也受到了侵犯和否定。在古德诺看来,这正是美国的情形。

为此,古德诺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便只有通过行政权的集中这个唯一的途径。他认为,传统上人们对集权的担忧和恐惧其实是受到了误导,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古德诺主张行政权的必要集权。古德诺的第三个基本观点:为取得行政的效率以及保证民主,行政集权都是必要的。

二、泰勒科学管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管理方面

1、工作定额原理(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法):

通过调查研究的方法科学地确定工人的工作定额。

时间研究,就是研究人们在工作期间各种活动的时间构成,它包括工作日写实与测时。工作日写实,是对工人在工作日内的工时消耗情况,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实地观察、记录和分析。通过工作日写实,可以比较准确地知道工人工时利用情况,找出时间浪费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技术组织措施。测时,是以工序为对象,按操作步骤进行实地测量并研究工时消耗的方法,测时可以研究总结先进工人的操作经验,推广先进的操作方法,确定合理的工作结构,为制定工作定额提供参考。动作研究,是研究工人干活时动作的合理性,即研究工人在干活时,其身体

各部位的动作,经过比较、分析之后,去掉多余的动作,改善必要的动作,从而减少有的疲劳,提高生产率。

所谓科学工作方法就是前面提到过的在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标准操作方法和采用标准的工具、设备。也即找出标准,制定标准,然后按标准办事。

2、标准化原理

指工人在工作时要采用标准的方法,而且工人所使用的工具、机器、材料和所在工作现场环境等等都应该标准化,以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生铁搬运实验:用铲的科学。

3、能力与工作相适应原理

即主张一改工人挑选工作的传统,而坚持以工作挑选工人,每一个岗位都挑选第一流的工人,以确保较高的工作效率。第一流的工人:能力与意愿

4、差别计件付酬制工人磨洋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付酬制度不合理。

要在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的前提下,采用差别计件工资制来鼓励工人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如果工人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按比正常单价高出25%计酬。不仅超额部分,而且定额内的部分也按此单价计酬。如果工人完不成定额,则按比正常单价低20%计酬。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公共行政学作为政府管理领域的一门应用性学科,诞生于20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发展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学科理论体系。在公共行政学科的发展进程中,先后形成了宪政主义、管理主义、政策主义等不同的研究取向和理论范式。 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舍弃了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政治学传统,对威尔逊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提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也即政策的决定,行政是民意的执行,也是政策的执行。他这种创造性的主张对后来行政学的独立研究有着很大的贡献。 二、主要思想内容 由于受时代的影响,古德诺并没有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行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上,而是分析了行政有效展开所涉及到的外部环境问题。其行政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治与行政》中。通过该书,古德诺总体上关注如何才能即实现民主治理(政府的民治性),又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民主与效率要兼顾,而其认为方法是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并指出了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几条具体途径。〈一〉、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古德诺以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而闻名。 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或基本的政府功能: “政治”——国家意志的表达; “行政”——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贡献,并不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政治—行政”两分法本身有什么新意。其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①第一次澄清了这种“二分”的提法而容易造成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认为:一种政府功能只存在于一种政府机构之中。 ②第一次指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每个政府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了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这种进一步的阐释为其后来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独创性行政思想奠定基础。 古德诺的第一个基本观点:政治与行政是两种不同的功能,但这种区分只是是纯理论上的,而不可能是实践性的。实践中,这两种功能不能被截然分开并分别委以给不同机关;而且这两种功能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协调。 对政治与行政应如何协调的途径的探讨 政治与行政二者之间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协调。 1、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道路之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 (1)政治必须取得对行政的某种程度的控制:他认为,政治对行政的某种形式的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基础。 控制方法:A、通过法定制度达到的,如:英国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B、通过法外途径——如政党体制——实现的。例如,在那些“把分别主要承担这两种功能的机构在法律上分开”的政府中,如美国,这种控制就是由政党来完成。(2)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

2017最新电大政治学原理考试题答案

1、中国(儒家)学说对政治的阐释,直接寄托了他们对于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追求。 2、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政权)问题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 3、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等同于“最高的善”,认为它是人相互间的一种道德性结合。 4、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明确指出,政治的本质在于(公正),一个“理想国”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 5、(政治权力)是政治的核心,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着这一核心展开和进行的。 1、(理想主义)方案政治设计的核心是寻求一个清官明君式的好人统治,这是“人治”社会的政治设计思路。 2、(马基雅维利)被认为是近代西方政治科学的奠基人。 3、政治研究的科学化进程遇到的三个难题是数据问题、隐性价值问题、(价值中立)问题。 4、(伦理)与政治不分是儒家思想的特色。 5、自秦汉到晚清,中国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延续2000多年。 1、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2、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 3、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 4、政治权力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有能力素质、、理论与策略、组织。 5、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是确保公民基本民主权利的最基本的途 1、国家的三要素说,认为具有人民、土地、主权者即为国家。 2、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3、专制君主制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典型政体形式。 4、从社会政治发展史来看,政府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三类,即集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 5、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1、政党的目标是通过竞取政府职位而赢得政府权力。 2、一元主义和全能主义国家被视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 3、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社团是工会、青年组织和妇女组织。 4、在权威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政府官僚集团和军人集团往往是政府的重要支持力量。 5、美国政治舞台一直由民主党和共和党所把持。 1、宪政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强调政治权力的获得以及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遵从人们的政治正义观念。 2、政治秩序最关键的核心是政治合法性或者说政治共识的存在。 3、政治合法性危机主要指政治秩序或体系丧失其合法性的情况。 4、古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统治。 5、宪政制度将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和权力制约结合起来,体现了当代人们心目中的政治正义观念。 1、现代意义的政治参与思想是源自于近代民主理论中有关人民权利的思想。 2、从政治参与的主体来看,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 3、我们把人民运用其民主权利直接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监督机制称之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 4、制约权力是监督的本质之所在。 5、根据分权制衡思想,可以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功能划分,在分别执行国家各种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1、第三条道路是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混合的政治主张和意识形态,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是一个政治口号。 2、政治文化具有延续性,它通过政治社会化得以传播和沿袭。 3、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 4、自由主义认识到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威胁他人的自由,所以,它倡导法律下的自由。 5、现代保守主义倡导最大可能的经济自由和最小可能的政府管制。 1、一般而言,政治发展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日俄战争后,宪政救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思潮,曾留学日本,深入了解接受西方宪政思想的宋教仁也坚持宪政救国。宋教仁的宪政思想主要包括三权分立、政党政治和内阁政治三大部分。中华民国成立后,宋教仁始终坚持致力于其宪政思想的实践,但由于受当时社会具体条件的限制以及其宪政思想本身存在的某种缺陷,最终归于失败。 正文: 20世纪初,中国已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救亡图存迫在眉睫,各种救国思潮纷纷涌,1905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明治维新后实行君主立宪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日本战胜了老牌封建大国。这给中国带来极大的震撼,一时之间,宪政思潮逐渐从宣传、讨论提上改革议程。但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甚至一个党派内部对于宪政的理解相差甚远,想要实现的宪政模式也不一样,如清末立宪中立宪派官员就主张实行德日式的保留君主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既想通过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由弱变强又能保持君主的权力。以梁启超、张謇为代表的多数在野立宪派就主张实行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虽保留君主,但希望尽早召开国会,由国会产生内阁,内阁对国会负责,皇帝不负责实际政务,“垂拱而治”即可。革命党人则反对一切君主制,主张实行美国式与法国式的共和立宪制,但在革命党内部,就采取何种形式的共和政体这一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有主张美国式的总统制,有主张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宋教仁的民主宪政思想便是在此种环境下展开。 一.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背景 宋教仁,子得尊,号敦初,别号渔夫。1882年生于湖南省桃源县香冲村的一个破落地主家庭,宋教仁所处的19世纪末期正直中华民族危难之际,内有没落王朝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外有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国破家亡的惨痛现实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深深影响着宋教仁,使之走上了一条革命救国的道路,后在日本的学习和探索更加坚定了他革命救国,宪政就国的思想。具体而言: 1.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产生的客观原因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即救亡图存便成为了时代的主题而贯彻近代中国的始终。一代又一代先进的中国人都在救亡图存的号召下不懈地探索着救国救民之道。地主阶级经世派的“师夷长技以制夷”,提出学习西方的长处来抵制侵略的口号;于是,洋务运动便在“中体西用”的口号下开始大引进西方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大力学习西方发展资本主义的工业,但是甲午战争的失败使人们觉醒,西方国家不仅优越在机器生产,更是其政治制度的先进,于是,对西学的理解从器物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出现了戊戌维新运动,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代表,开始著书立说,组织办刊学会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自由﹑平等的学说,要求改革君主专制,实行“定国是诏”,戊戌政变的爆发,使得这场救亡图存的政治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很快归于失败,但是这场运动使得一部分知识分子开始认清清政府反动的本质,思想更加先进,逐渐萌生了反清革命思想。1899年,时在湖南漳江书院读书的宋教仁便对友人说:“中国苦满政已久。有英雄起,雄据武昌,东扼九江,下江南,北出武胜关,断黄河铁桥,西通蜀,南取粮于湘,击鄂督之头于肘,然后可以得天下。”说明当时的宋教仁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已经产生反清革命思想。到20世纪初,庚子事件,日俄战争等等一系列的帝国主义的侵略活动,使的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全国掀起了爱国救亡的高潮,西方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内阁制等等宪政思想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效法西方实行宪政改革逐渐提上改革日程,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宋教仁的救国方案——民主宪政思想也逐渐形成。

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宪政就是宪法政体,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对多数派决策的限制,防止多数民主机制造成的民主暴政或者多数人的专制,保护少数派权利。宪政的特点简单归结为以下三点: 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 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由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民主作为宪政的第一要素,是由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两大支柱来支撑的。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代议制形式来实现。人民通过选举,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渠道。但是,仅有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国家有真正、完全的民主。这是由于,第一,选举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选出的代表和官员真正代表民意。也就是说,即使是民主的选举也会有选错人的时候。第二,即使选出的代表和官员起初能够代表和执行民意,但也保证不了这些代表和官员在任期内始终如一地代表和执行民意。这是因为人的认识会发生变化,人可能会犯错误,权力也会腐蚀人,使人变坏。所以仅有选举制度和代表机关还不足以保证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还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监督制度,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共和之父:黄兴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 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 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 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 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 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

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 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 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 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 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 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 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 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 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 ”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民主是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这是推选由谁掌控国家主权的权利,亦即国家主权的行使者,必须经由民主的方式亦即选票才能产生。如此,民主的含义是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掌控在谁手里:比如,是君的手里,还是民的手里。但,国家主权无论掌握在谁的手里,它既然是权力,就有侵害权利的本能。为防止侵害,必须对它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权力(无论君主权力还是民主权力)的机制即宪政。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就其制度分工而言,民主是如何生产权力,宪政则是如何限制权力。显然,限制权力不是目的,目的是保障权利。明乎此,胡适先生说“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就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也只能是宪政制度。胡适先生这里的表述显然是“错把杭州当汴州”,亦即错把民主当宪政。 把民主当宪政的错误在于,民主不但不负责保障人权和自由,反过来,它还有侵害自由与人权的可能。美国开国时代的汉密尔顿有过这样的表述: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多数人。后者如果指的是寡头政治,前者所说正是民主政治。想想苏格拉底的饮鸩而死吧,这正是民主对自由(个人信仰自由)的侵害。这种侵害所以发生,正在于没有宪政对民主的制约。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是指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 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补充: 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 网”http://www?mykj?gov?cn/new_Detail?aspx?newsld=2963。,我们应当加以注意。 第二,以何种方式争取民主。在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先进人们的政治理念深受卢梭式的理想主义和激进观念的影响,鄙薄经验主义的点滴改良。他们没有意识到激进的理想主义的革命力量在掌握实际权力后很容易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制。正像《大国崛起》告诉我们的,英国人从17世纪40年代革命后国会军将领克伦威尔以暴易暴、实行军事独裁中汲取了教训,摈弃暴力革命的方式,选择用和平的渐进改革推进社会进步。在中国,只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巨大社会灾祸,像顾准这样的杰出思想家才敏锐地意识到,设定了某种终极目的的理想主义很容易由于其领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1 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2 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4 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 1民主概念 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7 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萨托利:“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8但混乱的民主概念中,熊彼特和达尔对当代的民主理解影响很大。 熊彼特认为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其含义是一种“政治方法”,他“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是将民主视为“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现代释义”概念。“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9这一概念将西方民主在实践中运行的某些特征描述出来,同时对建构民主有指导作用,破除了人们对民主种种抽象的幻想,使人们将建构民主的努力比较务实地放 1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4页 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14页 3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6页 4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23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5页 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282页 7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8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9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健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9页

王人博 一个宪政主义者的困惑

王人博一个宪政主义者的困惑 作者: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彭淑 发自:北京最后更新:2012-08-21 10:36:13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王人博:生于1958年,著名宪法学者,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其代表著作《法治论》(与程燎原合著)是1990年代国内外极具影响的一本学术著作,其《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宪政的中国之道》有着广泛的学术影响。(南方人物周刊记者梁辰/图)?标签 ?王人博 ?宪政 ?学者

在82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看看一个中国的宪政学者如何思考和自处 邀访之初,王人博就在回复的短信中摆明他一贯的为人态度,“你是否发错对象?如果要我对我校…吴法天(副)教授约架被打?发表看法,恕无评议。” 这位昔日西南政法大学的精神领袖、如今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极擅调侃。就在宪法颁行30周年的今天,有学者在饭桌旁故意问他:王老师,法治两字怎写?他稍稍侧身,两眼微睨:你说怎么写,就怎么写。 无论是老友、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主持的会议上,还是2010年的公开讲座里,他都不动声色,“不说心里过意不去”——“美国的宪政主义者无法理解中国宪政主义者的痛苦。正像一个意大利的球迷,没有办法理解一个中国球迷的痛苦一样。”

贺卫方 还有微博里的自嘲——“今天天真冷,好不容易打上车。一上车,京哥就唠叨不停。问我是哪个单位的,干什么的。我如实作答,并告诉是教法律的。又问,教什么法律?答,教的是一门最不值钱的法律。京哥回答说,噢,是教宪法的吧?!”1980年代中期至今,王人博先后发表《法治论》、《权利及其救济》、《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宪政的中国之道》等著作。看似一段学术脉络,却是心底“永不消逝的电波”。他曾说道:我既不左,也不右,我是一个坚定的宪政主义爱国者。 王人博语录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3不少人认为,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对其进行维护、发展和完善。 然而值得疑问的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必然是宪政国家吗?《民主新论》的作者萨托里就对此表示怀疑,宪政与民主并不是不可分离的伙伴。雅典的民主除了其他原因外,也是因为它宣布人民高于法律而覆灭的。就是说,选举产生的民主同样可能是与其所推翻的政体一样专制。有学者指出,民主有人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之分,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的十余年间,中国在1949年后的十多年间都是较典型的人治民主,因而它很容易滑向专制。4这种人治民主的特征是:在理论上、政治上所确认和宣告的自由民主的目标和原则,但在社会实践中依靠由少数杰出人物组成的领袖集团或唯一领袖按自己的想法,依靠人民群众的热情,诉诸群众运动来实现其意志;社会无法可依,或虽有法律但没有应有的权威;领袖意志等于或高于法律权威;权力高度集中于领袖,不受制约或缺乏有效制约。可以认为,民主政治与宪政有一定关联性,却不能揭示宪政的本质内涵和特征。 (二)不同于民主的宪政认识 在国内外宪法理论研究中,出现了区分宪政理论和民主理论的倾向。有人指出,必须跳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思维模式而从宪政的特殊功能来认识它,宪政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 1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点述评》,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2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的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4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4页。

儒家仁学宪政主义之我见

专题研讨 儒家仁学宪政主义之我见 杜钢建 【摘 要】 儒家仁学包含深刻的政治治理思想和鲜明的政治实践趋向。从不成文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宪法意识,古人提出的统邦国、治朝政、彰善恶、直法律等宪法观念可以成为新时期中国发展宪政所能够利用的重要资源。儒家宪政主义所主张的明宪直法就是依人权修宪法,依良宪定法律;明宪直法的主要内容是据宪理制宪则,依宪法定法律。仁宪观、义宪观、礼宪观、智宪观、信宪观是儒家所讲的宪理的五个基本观点。 【关键词】 儒家仁学 宪政主义 明宪直法 宪理 宪则 儒家仁学所包含的深刻的政治治理思想和鲜明的政治实践趋向近年已经引起学术界的思考和重视。李幼蒸先生在《仁学解释学——孔孟伦理学结构分析》一书中指出,由于其天然彻底的人本主义和经验主义,仁学具有潜在的超越时空经验的普适性。[1]蒋庆先生在《政治儒学》一书中强调了相对于“心性儒学”而言的“政治儒学”的重要性。[2]吴光先生则提出了“民主儒学”的构想。这些思想成果都是在新时代条件下从不同学科研究层面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从宪法学和法哲学的角度研究儒家仁学的宪政思想对于发挥儒家思想在现代民主宪政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是非常必要的。[3] 一、中国古代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从不成文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宪法意识。[4]古人提出的一些宪法观念可以成为新时期中国发展宪政所能够利用的重要资源。古人提出的“宪”、“宪法”、“宪章”、“宪纲”、“宪令”、“宪则”、“宪度”、“宪禁”、“宪典”、“宪理”、“常宪”、“成宪”、“遗宪”、“执宪”、“行宪”、“枉宪”、“违宪”、“司宪"等概念,在今天的宪政理论和制度中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些概念实际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宪政理论范畴和制度原则。它们还有待今人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拓展。其中有些概念例如“司宪”和“宪度”等如果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拓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宪 作者简介:杜钢建,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太平洋学报》主编。 [1] 李幼蒸《仁学解释学——孔孟伦理学结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蒋庆《政治儒学》,三联书店2003年版。 [3] 杜钢建《新仁学——儒家思想与人权宪政》,京狮企画2001年版。 [4] 中国古代的宪法基本上属于不成文宪法。在西方国家宪法的出现也是从不成文宪法向成文宪法转变的。参见:杜钢建“从不成文宪法到成文宪法”,《法学家》1995年第5期。

当前中国用该采取设么样的价值取向(管理主义还是宪政主义) (12)

由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之交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所引发和催生,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理论与模式初步成型。现代公共管理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也不同于正在兴起的新公共管理,它具有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为主体、治理与服务的结果取向、管理本质的服务性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治理性等基本特征,为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开拓了广阔的社会资源,确立了公共事务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然而,由于公共管理的两重属性使然,它既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又是政治过程与技术过程的统一,公共管理难免会陷入民主与效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选择的两难。公共管理的钟摆应该摆向何方,其发展方向究竟在哪里?这是理论界、实践界迫切需要思考和回答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因为现有的范式中,效率取向的管理主义范式依然占据着主流,尽管它试图通过管理技术、技巧和方式的变革来克服公共行政的弊端,特别是在今天,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已逐渐模糊,官僚制模式在信息化和知因而,克服管理主义这一主流范式的弊端,寻求一种新的替代范式 一般而言,管理主义范式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由伍德罗·威尔逊和马克斯·韦伯倡导的政治-行政二分和理性官僚为主体的古典阶段,赫伯特·西蒙领军的倡导行为主义或逻辑实证主义的新古典阶段,以及以戴维·奥斯本为主要代表倡导以革新为导向的新公共管理阶段。公共管理以这一新的社会机制为基础,将对公民权、民主、合法性等价值的实现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上述理论虽然多以西方国家的现实制度与分析话语为背景,而且各自理论分析的侧重点也不完全一致,但它们都对公共部门管理与私人部门管理相一致或等同的逻辑假定做出了否定,对管理主义范式(当然也包括了目前的新公共管理)作了学理上的解构,这为宪政主义公共管理范式的产生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宪政主义公共管理,就是通过一种宪政安排,使权限重叠、权威分散且相互竞争的多元组织安排,能够在公共组织的不同层级中运作。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政主义公共管理实质上是民主的公共管理,它要求公共部门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必须遵循“公共”的基本内涵,以传统民主价值、公民本位、行政法治化、责任心等为基本行为准则。催生宪政主义公共管理产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但根本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民权利本位日益彰显,以中国为例,如果有人问什么是当今中国政府谈论最多的话题,绝大多数行政学者会毫不迟疑地指出是公民权利,因为自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设和谐社会等字眼就频繁地出现在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和规章条例中;公民,作为权利的天然享有者。在中国的政府管理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与尊重。。所以,在权利文化的理性光辉照耀下,最大化地实现公民的权利需求这个主旨,最有效也是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公共组织内部进行宪政主义的制度设计,将行政权力控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并使之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不法侵害,又可以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还能使公民获得更多公共领域的资源,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规模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 公共管理基本理念是对公共管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基础性和方向性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公共管理体制安排和实际运行的指导性准则。如前所述,管理主义公共管理在评估政策及其执行时都将效率和经济作为惟一正确的衡量标尺。当然,效率和经济是必需的,但重构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更多的是有赖于民主价值观的建立。我们认为,宪政主义公共管理作为民主的公共管理,其基本理念最重要的是代表公民权精神、公正与社会平等、法治、效率。 毋庸置疑,管理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依靠单中心的政府组织去提供公共服务、管理经济与社会公共事务,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公民权日益彰显的今天,这种局限性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将多中心的新型治理结构引入到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多中心”治理结构是一种直接对立于一元或单中心权威秩序的组织形式,它意味着有许多

宪政主义

内容简介: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让这位宪政主义思想家在这个历史性案件里做被告,多少有点戏剧性的讽刺意味。))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或几乎是“最高权力”,因为如果法院的宪法解释“触犯众怒”的话——这在美国历史上也发生过几次,那么人民总是可以通过要求修宪而达到目的。但和美国的联邦主义特征与考虑有关,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十分困难的,从而导致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实际上具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因此,民主与宪政之间的争议不太可能像“东风”或“西风”那样一面倒。它们将继续共存下去,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张力,因为这种张力似乎体现着人类社会的一种不可抹杀的本质矛盾。墨菲教授的这篇论文非常精练地解释了宪政主义这个词的含义,尤其是它的哲学理论基础、它和宪法及宪法文本主义的区别、它和民主主义的微妙关系以及它对于政体设计的现实含义。阅读这篇文章,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美国宪政体制中的许多用传统眼光来看是如此不可思议的事情。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必须区别于三个有些相关的名词:宪法、宪法文本和宪法文本主义(Constitutionism)。正如詹姆斯·肖特维尔(JamesT.Shotwell)那么喜爱说的,每一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宪法文本,但只有极少数国家才有宪政主义。且我们还可以再加一句:几乎所有的公共官员都宣称履行了宪法文本主义。[!--empirenews.page--]根据狭义的定义,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指其公共职务及权力的设置,以及个人和团体的权利。更广义地说,就如亚里士多德对这个词的用法,它表达政治生活的方式,即现代理论家喜欢称作“宪法秩序”的东西;它的一极是毛统治下的中国和斯大林的苏联,另一极则是澳大利亚、加拿大、联邦德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更为温和的系统。宪法文本是指一组文件,它们理应被用以表明民族的基本政治原则、体制设定、公共官员的选择方式以及公民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文件的内涵及其权力的变化范围很广。在一个极端是斯大林的宪法文本,一件道貌岸然的装饰品;另一个极端则是像法国、爱尔兰、挪威和美国的宪法文本,这些国家的公共官员一般试图遵从其条款。宪法文本主义这个拗口的新词汇,是指对宪法文本或更广义的宪法秩序的条款之遵从。因为宪法秩序和宪法文本的基本价值[范围很广],可以从极权主义到松散的自由政体;[对于]绝大多数政府——即使是平诺切特(AgostoPinochet)统治下的智利,官员经常能假惺惺地实行他们所认为的宪政,而实际上他们只是遵循着宪法文本主义,也就是符合宪法秩序。但宪政的概念和宪法文本主义不同,因为它的要求高于对任何既定宪法文本或秩序的遵守。宪政主义是一种规范性政治理论,支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人民版][试题1]

衡水二中高一历史周测试题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20题,总计60分) 1.(08江苏单科)近代以来,英、德两国通过不同方式,先后确立了君主立宪制。以下关于两国政治制度相同点的叙述,正确的是 A.君主为国家最高元首 B.内阁首脑对君主负责 C.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 D.带有鲜明的专制色彩 2.“议会除了不能使一个女人变成男人和使一个男人变成女人之外,能够做一切的事情”;“英国革命前是国王的议会,革命后是议会的国王”。上述两则材料所反映的共同主题是 A.议会权力至高无上 B.议会与国王权力平等 C.王权大于议会的权力 D.议会受到内阁的制约 3.著名学者钱乘旦先生认为:“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一个合适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保证社会有宽松、和平的环境,让人们追求个人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能力。”就此理解18世纪英国领先世界的最大优势在于 A.海外贸易 B.和平环境 C.地理位置 D.宪政制度 4.2008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美国宪法规定:各州先选出与本州出席国会议员数相等的选举人,再由他们组成选举团选举总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总统由议会直接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B.总统由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C.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 D.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 5.华盛顿在1787年给友人的一封信中谈到:“新英格兰出现的骚乱,我们商业上的不景气以及笼罩全国各地的那种普遍的低迷消沉情绪,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最高权力机构的无权。”华盛顿这段话表明美国建国之初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 A.人民起义不断 B.大州与小州之间的矛盾 C.中央政府软弱无力 D.南北生产方式的差异 6.17—18世纪资产阶级代议制先后在英美等国家确立。下列关于其共同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议会政治,两院组成 B.政党政治,轮流坐庄 C.权力制衡,民主平等 D.元首直选,但有任期 7. (08广东文科基础)下列宪法中,首次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分离的是 A.英国《权利法案》 B.德意志帝国宪法 C.美国1787年宪法 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8.右图为近代某国国家结构及运作示意图,其所示政体的理论依据是 A.天赋人权学说 B.三权分立学说 C.人民主权说 D.社会契约论 9.某中学组织历史知识竞赛,主持人问:下列哪些成员是由选民直接选 举产生的?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应该是 ①英国下院议员②美国众议院议员③英国内阁成员④德国联邦 议会议长 A.②③ B.①② C.③④ D.①④ 10.所谓代议制,就是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下列有关各国代议制选举的说法,正确的是 A.英国首相由议会下院选举产生 B.美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C.法国参议院议员通过间接选举产生 D.德国的联邦议会议员由普选产生 11.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任期内来华访问时,曾参观西安兵马俑。当他步出展馆时,发现一个小女孩站在高处观望他,双方招呼并对话: 克:你为什么站那么高?女孩:可以看清楚美国总统。 克:你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女孩:管美国(人民)。 克:(略为思索后)准确的说,是美国人民在管总统。 最能说明克林顿这一结论的是 A.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按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置的 B.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 C.政党政治的存在置总统于人民监督之下 D.美国民众有较强的民主参与意识 12.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A.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 B.实现“三权分立” C.防止高级司法人员流失 D.鼓励法官忠于职守 13. “两个魔鬼胜过一个圣人”是一句英国格言,意思是说:(在民主宪政的框架内)即使是两个魔鬼,也可以友好相处且相互制约,把作恶减少到最低程度。这句格言形象、典型地概括了民主宪政的基本特点。民主宪政关键和核心是 A.民主宪政可以提高公民的参与程度 B.民主宪政可以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C.民主宪政可以改变人,使之友好相处 D.民主宪政可以将作恶减少到最低程度 14.被后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这番话的意图是 A.美国不需要建立统一的政府 B.美国应该建立开明君主制国家 C.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独裁政权的出现 D.政府权力不能受任何力量的限制 15.英国《权利法案》:“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停止法律的执行;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征税。”这表明 A.国王失去一切权力 B.资产阶级议会政治确立 C.成为制度完备的法制社会 D.建立起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16.中央电视台历史纪录片《大国崛起》解说词写道:17世纪,英国“在历史性的转变中抢了先机,已经率先到达了现代文明的入口处……在下两个世纪里,它将傲视全球。”英国“抢占了先机”和“傲视全球”的典型表现分别是 A.通过新航路的开辟,推动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 B.确立了君主立宪制,通过《航海条例》加强了海外贸易 C.确立了君主立宪制,通过工业革命成为最发达的工业国 D.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确立了海上霸主和世界殖民霸主的地位 17.下列最能体现1787年美国宪法民主性特征的条文是 A.三权分立 B.总统、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 C.共和政体 D.议会内的演说、辩论、议事自由 18. 2008午是美国总统大选年。根据你对(1787年宪法)的了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①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②各州选出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选举总统③美国的内阁只对总统负责④美国总统享有包括宣战权在内的行政权 A.①③ B.②③ C.③④ D.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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