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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杯评审导则

泰山杯评审导则
泰山杯评审导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评审导则

目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4、土建工程质量评审

5、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6、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制冷等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7、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

8、市政、公路工程质量评审

9、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附录: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工程质量评价表

1 总则

1.1 为了统一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现行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创评“泰山杯”奖的有关活动。

1.3 申报“泰山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1.4 评审“泰山杯”工程,应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被评审的工程项目应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优良为前提。应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1.0.2条、3.1.6条的规定,在评定为优良的基础上,依次评选“泰山杯”、及国家级奖项。

1.5 本导则是以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结合本省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现有实际水平,并吸纳了企业的先进经验,总体水平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

1.6 “泰山杯”工程,是在保证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功能、装修和环境质量满足要求,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并保证合理使用寿命,优中选优的建设工程。

1.7 创建“泰山杯”工程,是企业有意识的质量创优活动。企业应强化质量策划,精心组织施工,严格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实现一次成优。

1.8 创建“泰山杯”工程除满足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强制性规定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申报“泰山杯”奖的项目,电梯、供电、消防、防雷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专业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2 “泰山杯”奖的质量评审内容,依据《评审办法》的规定,结合设计功能要求和工程规模、专业技术特点,主要评审五项内容:

1、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

2、土建工程质量(含结构、防水、装修、保温、幕墙、环境等);

3、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含电梯、节能设备、智能建筑等);

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含给水、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等);

5、施工资料。

目管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的基本方法进行。

2.4 参评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应符合专业规范、标准规定。建筑设备系统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内外檐装修、装饰工程,必须是设计施工一次到位的竣工工程。

2.5 “泰山杯”工程应符合国家及本省节能要求。

3 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3.1 施工项目管理是指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进行的策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活动。对“建筑节能”设专篇策划与管理。

3.2 评价方法及内容。

1、主要评审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从业资格,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制度、措施等在过程控制中的管理行为、水平及其成效。

2、抽查建筑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及有关使用功能。

通过比照分析评价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性、施工技术方案的针对性、施工技术交底措施的可行性。据此评价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控制中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3.3 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与施工项目相适应,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目标控制有指导作用,体现持续改进过程,在实施中对原文件措施有调整变更者,应对原文件进行相应修改补充。

3.4 项目质量控制应质量责任到位,坚持对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生产要素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工程的重要部位及细部应有专项施工控制措施。

3.5 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组卷规范,查阅便捷,审签手续完备,内容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

4 土建工程质量评审

4.1 建筑结构工程主要复查三个方面:

1、地基、基础:验收记录、桩基检测报告(严禁Ⅲ类桩)。

2、主体结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专家论证报告、结构实体检测、施工试验、沉降观测、验收等记录。

3、竣工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备案及分户验收等记录;20层以上高层外墙保温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抽查工程的沉降、实测大角及室内标高方正等;观感检查沉降观测点、变形缝的处理,室内、外回填土质量,承重结构构件和墙体有无变形、沉降、裂缝,地下室渗漏等。

4.2 屋面工程主要复查以下内容:

1、防水卷材的铺设、搭接、压接、坡度和立面卷材收头高度及细部构造做法。防水层与基层粘贴牢固、结合严密、无滑移、无空鼓、无渗漏。屋面、阳台、雨蓬排水口留置、坡度或水篦子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翘边、倒泛水、积水痕迹。

2、女儿墙内侧及压顶抹灰泛水正确,不空不裂。屋面排气道、管留置的高度、位置,符合上人或不上人屋面的规定,横平顺直。

3、屋面排水的坡度和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颗粒保护层铺撒均匀,粘结牢固,无粉沫。铺设人造草坪应均匀平整、固结良好、防风吹落。铺设地砖块材的平整度、坡度、排水孔和变形缝做法应符合要求,纵横缝顺直,嵌缝密实无污染。

4、刚性保护层预留分格缝及嵌填应符合规范要求。

5、高低屋面上的排水(雨水咀处)应有防冲措施(水簸萁)。伸出屋面排水通气管道不允许晃动,当

道应高出屋面2000m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当采用U-PVC管时,应加防晃套管,并有防渗漏措施,透气帽安装齐全,多根管道排列高度一致。

6、上人屋面女儿墙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0m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距离不应大于11mm。

4.3 外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温墙面局部薄抹灰修补面积不得大于0.5m2,且应粘结牢固,无空裂。

清水混凝土仅做保护剂涂层者,不得补抹,其模板的拼接缝位置、痕迹和预留的装饰凹凸槽线,不得有影响装饰效果的质量缺陷。现浇混凝土外墙面不得抹灰。

2、多孔砖和小型空心砌块的清水砌体结构工程,砌体墙面整洁,灰缝横平竖直宽度均匀,勾缝光滑密实、深浅一致,不得有瞎缝、假缝、透缝。墙体无剔凿、无修补、无裂缝。

3、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其粘贴材料的耐水、耐久性、强度应符合要求。面砖与墙体的粘结强度应不小于0.40Mpa。表面平整、洁净、排砖合理、拼缝平直、填嵌密实,阴阳角边缘整齐,滴水线顺直,窗台坡向正确。

4、外墙饰面板装修工程,采用石材湿作业铺装或干挂安装时,施工做法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饰面板的铺贴或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排版合理、表面平整、洁净、无泛碱,拼缝均匀、嵌缝密实、棱角顺直、无裂缝、无破损、无明显色差。

5、外墙涂饰工程,采用水性涂料或溶剂型涂料涂饰应符合现行规范。墙面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漏涂、透底、起皮、掉粉、不空裂、不脱落,色泽一致。滚花、仿花纹、图案、套色等美术涂饰,应面层洁净、轮廓清晰、无交叉污染。

6、室外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外窗台、窗套、纵横装饰腰线、台阶踏步、勒脚、散水和变形缝等部位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面层光滑、平整、洁净,边角整齐、色泽一致、无空裂。外窗台低于内窗台,窗台无倒泛水。台阶踏步高、宽度和散水的坡度、宽度、嵌缝密实、做法符合要求,无不均匀沉降。台阶石材踏步板厚度不得小于30mm,并考虑防滑要求,不宜使用光面石材。

7、檐口、阳台、雨蓬等有排水或引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槽(线),滴水槽应顺直整齐,位置适宜,槽的宽度、深度均应不小于10mm,槽端距侧墙面宜控制在20mm,且在同一建筑物的端距应一致。

8、雨水管、雨水落斗、管的承插、连接、管箍固定方法正确、安装牢固,出水口与地面距离为200mm、水平布置的排水管泛水不小于1.5%,转弯处应使用45°弯头。

外墙明装U-PVC雨水立管安装,应由卡架固定,卡架间距不应大于1.2m,管外皮距墙面20mm,穿外墙、砼隔板浇固时应按要求设置伸缩节。

9、室外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应符合其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各类表、闸、阀应安装牢固、平整,检查井内洁净无积水。

10、沉降观测点布置符合《建筑变形观测规范》JGJ8—2007相关规定。沉降观测点应埋设永久点,位置准确,标识清楚,出墙距离(宜50mm)便于操作,高度宜在正负零以上100—150mm的位置。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000—15000m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界处的两侧;

(3)、变形缝、后浇带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000mm或小于15000m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4.4 门窗安装工程质量(含木质、金属、塑钢、玻璃钢等门窗),产品材料质量、规格、尺寸和抗风压、

空气渗透、雨水渗漏、保温等性能,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1、门窗框安装位置准确、牢固,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按设计要求材料填嵌饱满:外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应填充保温材料。表面采用建筑硅酮密封胶压缝,打胶粘结牢固、均匀顺直、宽厚一致,表面平整、光滑,接头或拐角处平滑。

2、门窗扇安装牢固、合页位置准确、附件齐全、紧固镙钉平卧。开关灵活稳定、关闭严密、缝隙均匀,无回弹,无阻滞、无倒翘。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划痕,无碰伤,无污染,无锈蚀。

3、门窗玻璃安装工程(含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防爆等玻璃安装)。玻璃的品种、规格、裁割尺寸和色彩、涂膜朝向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规格、数量应确保玻璃安装牢固。

密封条、密封胶与玻璃及其槽口应接触紧密、牢固、平整。带密封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与玻璃必须全部贴紧。镶钉木压条应紧贴玻璃、割角严密,不外露钉、木条与裁口平齐。

4、复合套装门窗框与墙体安装连接必须牢固。门的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且透气通畅。门窗框、扇裁口、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油漆、腻子、打磨工序到位。表面洁净、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刨痕、戗茬、锤印,漆膜光亮均匀、无透底、无流坠、无刷痕。

5、金属、塑钢门窗的型材壁厚、防腐和密封处理等应符合要求。室内用推拉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位置准确、牢固、接头严密,无断条、错台。

6、自动门、旋转门、全玻门、卷帘门、防火、防盗等特种门安装工程,品种、规格、安装位置、开启方向、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专业规范、标准。自动或弹簧门扇应自动定位准确;全玻门(或隔断)应有醒目防撞标识。

7、各类细木作及装饰线表面应平整、洁净、光滑、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美观。不得有裂缝、变形、翘曲、损坏、油漆无透底、透锈、流坠等。

8、各种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和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4.5 各类幕墙(玻璃、金属、石材等)的设计应经主体设计单位认可。所用材料均应进行性能试验和相隔性试验。幕墙的抗风压、空气、雨水渗漏、渗透、平面变形及节能均应进行检测。落地幕墙根部应有防碰撞措施。

4.6 室内地面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铺设豆石混凝土找平层的地面,均应原浆抹面,找平、压光,不得采用铺水泥砂浆层抹面。且面层平整、光滑、洁净、不得有空鼓、裂缝、脱皮、起砂或涂抹水泥浆等质量缺陷。

2、现制水磨石地面,分格线顺直、石子的粒径、颜色分布均匀,表面平整光滑、密实、色泽一致,不得有空裂、砂眼、石子脱落、起伏不平、颜色不匀、分格条偏斜、断条、光泽度不够等质量缺陷。

3、板块铺设地面(含上人屋面),包括陶瓷地砖、缸砖、水磨石板、花岗岩、大理石板等铺设地面,排砖合理、通缝通线、无空鼓、色泽一致,表面平整洁净,缝宽均匀,周边镶嵌顺直,图案清晰。板块无裂纹,无缺楞缺角、无翘曲、无磨痕、无返湿、无返碱。卫生间墙地砖宜通缝设置;地漏应设在砖中间。

4、塑料板块或卷材地面,表面整洁,图案花纹吻合清晰,接缝严密,色泽一致,阴阳角收边方正、圆顺,粘结牢固。无翘边、无脱胶、无溢胶、无胶痕。板块有焊接者,应焊缝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

5、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其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的选材、含水率、防腐、防蛀处理和铺设方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接头错开、色泽一致、缝隙宽度均匀,面层平整、无翘曲,表面光滑洁净,无明显刨痕、毛刺。

复合地板面层,应表面平整洁净,接头错开、拼缝严密,图案清晰、颜色一致、铺设牢固、无翘曲。

阶,应表面平整、齿角整齐、防滑条顺直完整牢固,无缺楞掉角,踏步高、宽尺寸偏差符合要求。

7、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工程,地漏、立管、套管、阴阳角部位和卫生洁具根部,做法规范一致,不得有渗漏痕迹,地面不得倒泛水。

8、室内几何尺寸准确,阴阳角方正,标高符合要求。墙面、顶面、门窗洞口、地下室、厨房、厕浴间等,均不得有渗漏(含地面积水)、洇水及其痕迹。

4.7 吊顶工程,明、暗龙骨及面层材料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尽量做到整版通缝。并应对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吊杆、龙骨安装等项目通过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木质吊杆、龙骨应经过防腐、防火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及钢埋件、型钢吊挂件,应经过表面防腐(防锈)处理。吊杆垂直、排列有序,螺栓紧固,露丝一致。

2、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搭接(交接)平整、吻合,压条纵横平直、宽窄一致,拼缝严密、安装牢固。不得有翘曲、裂纹、缺损、划痕、擦伤、锤印、钉孔。不得有变形、松动。

3、饰面板上安装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牢固、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吻合、严密。重型灯具、电扇、音响等重物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填充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

4、纸面石膏板吊顶与墙、柱结合处应设置凹型缩槽。

4.8 轻质隔墙工程(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工程等),所用材料、规格、性能(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各种隔墙的板材、骨架安装和与周边墙体的连接,均应牢固、墙位准确、垂直平整。隔墙上的孔洞、槽、盒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角整齐。填充材料密实,嵌缝顺直平整。无脱层、翘曲、断裂、缺边、掉角。活动隔墙应推拉平稳、灵活、安全,推拉无噪声。玻璃隔墙应胶垫安装正确,胶缝密实平整、顺直、深浅一致。

2、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平整,图案线条清晰美观。无裂痕、脱皮、粉化、划痕等缺陷。

4.9 住宅、公建、工业等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抹灰的,其抹灰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墙、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高度不低于2m、每侧宽度不小于50mm)。抹灰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10 住宅、公建和工业建筑工程的浴厕、厨房、地下室等潮湿环境的墙面、顶棚的抹灰或罩面层,均应采用耐潮湿材料或刮耐水腻子,墙裙或不凸出墙面的踢脚板宜采用高质量的彩色耐水腻子。粘结牢固、刮平压光。表面平整光滑,色泽一致,阴阳角顺直,界线分明。无空裂、无掉粉,不起皮,不粉化。

4.11 墙面裱糊与软包铺装工程所用壁纸、墙布的材料种类、规格、图案、颜色、燃烧性能和工艺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墙面裱糊后,壁纸、墙布表面平整、拼接缝横平竖直,图案花纹吻合,色泽一致,边角整齐,各种装饰线,电气箱盒交接严密,与面层材料隔离,阴角搭接顺光,粘贴牢固。阳角处无接缝,花纹、图案不错缝、不搭接。无漏贴、补贴、空鼓、脱层、毛边、折角、翘边,无裂缝、波纹、气泡、皱褶、胶痕、污斑。

2、墙面软包后,表面应平整、洁净,经纬顺直,紧贴墙面,接缝严密,图案清晰、花纹吻合,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箱盒、洞口边交接处应严密、隔离。填充料尺寸正确、棱角方正、与基层粘贴紧密牢固。边框顺直、平光、接缝吻合。整体协调美观。无皱褶、起伏波纹、鼓包、凹坑、翘曲、飞边、裂缝和色差。

4.12 油漆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油漆、涂料、腻子等材料的品种、型号、颜色、性能和施工基层处理及其涂饰方法,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涂层表面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平整、光泽、洁净,分色线顺直清晰,颜色均匀一致,不漏涂、起皮、透底、反锈。涂料涂饰不泛碱、咬色、掉粉、点状疏密均匀、无流坠、疙瘩,无砂眼、刷纹。油漆涂饰光滑、光亮、柔和,无刷纹、流坠、裹棱,皱皮,无锈钉眼、刨痕、腻子痕

4.13 钢结构的防腐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专业规范的规定。防火涂装不得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落、空鼓、明显凹陷,并不得有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

4.14 室内外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900mm时,应有防护措施。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不应小于1050m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0mm;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室内楼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900m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500m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0mm,拦杆间距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110mm。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公建应符合相应强条防护要求。

4.15 建筑材料(含结构、装饰材料)释放的有害气体、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民用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表4.15的规定:

注: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寓、托儿所、医院、院校等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宾馆、商场、公交候车室、图书馆、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工程。

4.16外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4.16的规定。

4.17 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各种饰面板装贴偏差规范无要求,按表4.17执行)和检查方法,应符

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4.17的规定。

5 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5.1 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的铭牌、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工艺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测试报告及文件记录,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有认可证明。

5.2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5.3 电气设备上的仪表装置,应确保其功能准确有效,应经检验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5.4 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金属电缆桥架、母线及其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有可靠接地或接零。

2、钢管与箱盒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

3、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非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应跨接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要求。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

5.5 各种电线导管、线槽、桥架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KBG、JDG管严禁混用,JDG管的顶丝必须符合要求。

2、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木线槽应经阻燃处理,塑料线槽表面应有阻燃标识。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及破损,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

3、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4、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5.6 各种插座应安装牢固,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厨房、卫生间安装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儿童活动场所采用非安全型插座时,其安装高度应不小于1.8m。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实良好。暗装的插座的面板应与墙面贴紧、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对插座的左孔或下孔应接零线(N),右孔或上孔应接相线(L),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杆座中间上孔应接地(PE)或接零(PEN),PE线在插座内不串联连接。插座不得安装在散热器、燃气表等各类设施的后面,插座应距散热器不小于200mm,距燃气设施不小于500mm。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配线应分色,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工程的电线绝缘层颜色应选择一致,接地保护线(PE)应是黄绿相间的双色线;零线(N)应用淡蓝色线;相线分别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5.7 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开关面板紧贴墙面,周边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齐全。厨房、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距门口300mm处,开关的控制线宜用白色导线。

5.8 各种灯具、风扇应安装牢固、固定牢靠,不得使用木楔。

普通灯具安装:

1、软线吊灯的灯具重量大于0.5kg时,应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2、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固定在预埋吊钩或螺栓上。而嵌入吊顶内的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构架上。可使用阻燃属性绝缘(金属)导管,并应采用专用接头与灯具、接线盒连接牢固。

3、花灯吊钩圆钢直径应不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专用灯具安装应根据使用的场所,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其中防爆灯的导管应采用防爆活接头,接合严密,不得采用倒扣连接。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吊扇、壁扇应安装牢固,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m,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5.9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导线、端子等器材产品,必须是经过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

1、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垂直度、平整度符合表5.16规定。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暗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完好,无污染。

2、配电箱、柜内电器安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N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

3、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应与箱、柜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

4、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一致,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接线端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缘布包扎,颜色与所分色一致,包扎整齐、美观。

5、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

6、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口处等做密封处理。

5.10 避雷引下线的敷设和接闪器安装及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建筑工程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在避雷引下线的位置应做接地标识。

2、避雷针、带应位置正确,焊缝饱满、无遗漏,焊口处应防腐处理。螺栓固定应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3、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当设计无要求时,明敷接地引下线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4、避雷带在伸缩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5.1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工程及其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经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准用。

1、电梯应运行平稳、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功能有效,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2、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不得有刮碰现象、平层准确度符合表5.16规定。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不得有刮碰现象(导向部分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

5.12 电话、电视、消防自动报警、楼宇对讲、保安监控、楼宇自控等设备、装置安装及功能,应符合其专业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

烟感、温感探头,火灾喷淋装置等,应安装位置正确,紧贴吊顶表面,周围无裂缝、破损,安装牢固、纵横排列顺直美观。

5.13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规范有关规定,一般项目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板面垂直度0.5 吊线、尺量

5 同一场所成排灯具中心线偏差 5 5 拉线、尺量

6 烟感探头、喷淋头中心线偏差 5 拉线、尺量

7

电力驱动曳

引式或强制

式电梯平层

准确度

V≤0.63m/S交流双速+15 +12 尺量

V>0.63m/S

≤1.0m/S交流双速

+30 +24 尺量

其它调速电梯+15 +12 尺量

6 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6.1 本导则所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中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卫生器具等

设备安装工程。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现行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6.2 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及其产品质量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复试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或生产许可证。

6.3 各项设备安装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具备试验、检测、调试和系统运行质量检验合格。并应依照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具有专业主管部门的检验认可手续。

6.4 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补偿、柔性接头、绝热等符合设计要求。支架、吊架、托架(含设备基础)的构造型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锈处理良好。

6.5 管道及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弹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各类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锈钢管材及设备的表面,不得有划伤、刻痕等缺陷,不允许与碳素钢材料接触,应有隔绝或防腐绝缘措施。

2、焊接:坡口的形式和角度、加强面高度、宽度应符合要求,如无要求时参照表内要求执行。焊口均匀、圆滑,无焊瘤、飞溅物、夹渣、气孔、弧坑等缺陷,两管对口间隙一致且不小于1-2毫米,无错口。

接头名称对口形式

接头尺寸(mm)

壁厚间隙纯边

坡口

角度

δ c p a

管子对接V型坡口5-8

8-12

1.5-2

2-3

1-1.5

1-1.5

60-70

60-65

对接不

开坡口

≤41-2

厚度(mm)3-4 5-6 7-10 焊缝形式

无坡口

焊缝加

强高度h

mm

1-1.5 1.5-2 /

焊缝

宽度b

mm

6-7 8-10 /

有坡口

焊缝加

强宽度h

mm

/ 1.5-2 2

焊缝

宽度h

mm

盖过每边坡口

约2mm

3、丝接:采用管件正确,丝扣规整、丝尾剩余2扣为合格,接口严密填料无外露。

4、法兰连接:法兰和衬垫规格、材质、厚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接平行与管中心线垂直,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一致,且不大于螺杆直径的1/2,朝向一致,并使用热镀锌螺栓连接,便于拆卸检修。

5、承插、套箍、卡箍接口:接口的构造和采用材料、填料、粘结剂的品种、性能、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捻口应密实、饱满、平整。橡胶圈接口应严密平直,无扭曲,对口间隙准确,环形间隙一致。

6.6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饮用水质检验卫生标准。

热溶及粘接连接:

1、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均现象;

2、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粘接剂不允许外溢污染管道,管端插入承口深度饱满。

给水系统的阀类、配件、器具、水表安装位置正确,接口严密,出水方向正确,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水箱、消防设备等安装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管道穿墙处的保护连接符合规范要求。表面涂层光滑整洁,色泽均匀,无漏涂透底、返锈、流坠、皱纹、起皮、滴水、渗漏。

6.7 暗敷设的给水、热水、采暖管道使用各类塑料及复合管时,除热熔接头外,其它形式的管接头必须露明,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加热管布管方式、敷设、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填充层内加热管不得有接头。管道穿墙及出地面应设置硬质套管,套管高于既成地面20mm,管口平齐。需防水者应做防水处理。埋设管道保护层、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明装的塑料管道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和污染。

6.8地采暖,分集配器应安装位置正确、平正牢固、距地面高度应符合要求。接口严密、表面整洁无变形、损伤,加热管进出填充层及地面层时,应设置硬质套管或柔性套管。

6.9 散热器应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靠。距墙面尺寸一致。组装散热器使用的垫片为耐热材质,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大于1mm,其厚度应不大于1.5mm。散热器片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洁净,无变形、损伤。

6.10排水系统的重力自流管道在隐蔽前,应按规定进行灌水试验。室内排水管道应按有关规定做通球通水试验。

金属或非金属排水管道的吊钩、箍卡,支、吊架安装平整、牢固。检查口、清扫口、伸缩节、阻火圈

及污水通气管设置的位置、间距、数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便于检修。

6.11地漏应设置在有防水的地面,地面排水坡度、流向符合要求,无倒坡。其箅子顶面低于设置处地面5mm,周边封闭严密、平整、光洁、美观。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6.12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器具符合节水型,与支架接触紧密、平稳,位置、标高、坡度、管径符合要求。成排器具排列整齐一致,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牢靠、封闭严密、无渗漏、无堵塞。表面光滑洁净,实用美观,嵌缝胶均匀顺直,粘结牢固。无污染、无裂纹、无破损。给水镀铬件完好无损、平正牢固、启闭灵活、不滴漏、不渗水。

6.13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咀。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中水管道、阀门、水表应有“中水非饮用”标志。当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外壁为塑料管材时,采用外壁为浅绿色的管道,严禁饮用水管道外壁使用浅绿色。

6.14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给水、排水、中水、采暖、消防)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规范和表6.13的规定

6.15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其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安装质量,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金属、非金属风管加工制作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厚度、形状、尺寸、拼接接缝(咬口接、焊接、插接、粘接)及所用螺栓、螺母、垫圈、铆钉等配件应与管材性能相匹配,并有防锈处理。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风管与其固定、密封垫等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柔性接口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不得作变径使用,长度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并应选用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柔性材料。

2、风管系统安装应位置正确、支、吊架构造符合规定,安装牢固、减震合理,高度、坡度、走向、严密性、管弯曲半径、角度、防腐、绝热、防火、防爆等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风管排列整齐,连接平直,接缝严密,折角平顺,圆弧均匀,端面平整,表面整洁,色泽一致、无锈蚀、污染。无翘曲、扭曲,无孔洞、裂缝、破损。风机减震可靠、转动灵活、噪音符合有关规定。

3、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墙、防爆墙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

室外风管的固定拉索固定牢靠,严禁拉在避雷设施上。

4、各种阀类安装应正确牢固,接口法兰不得入墙,操作、检修方便。防火排烟阀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无划痕,调节灵活,相同风口安装高度一致,排列整齐、有序。

6、空调工程水系统、设备(含设备砼基础)与附属设备、管道、管配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7、冷、热水、空调水等受压管道和设备系统安装后,管道保温前应进行压力试验及管道冲洗(有记录),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6.16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规范、规程和表6.15规定。

6.17燃气管道敷设和各类用气设备、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阀门及附属装置、燃气表、燃气灶具等的产品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安装质量及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专业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18各类管道应按规定分色涂刷色标,标识清晰正确。各类设备、部件油漆喷涂、保温层不得遮盖铭牌标志和影响部件的功能使用。

6.19标识与色环

1、各类设备、部件的油漆喷涂,保温不得遮盖铭牌标识。

2、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塑料管材时应采用浅绿色的管道,并在其外壁模印或打印明显的耐久的“中水非饮用水”标识,严禁饮用水管道外壁使用浅绿色。

3、空调机房,制冷机房及管道。

冷冻供水管绿色色环

冷冻回水管棕色色环

冷却水管天蓝色色环

饮用水管绿色色环

压力排水管灰色底漆,黑色色环

污水铸铁管灰色底漆,黑色色环

保温采暖热水管蓝色色环

保温蒸汽管黄色色环

消防泵房管红色涂层漆

燃油管棕色涂层漆

燃气管黄色涂层漆

支、吊架银粉涂层漆

注:其它系统管道按有关条款执行。

色环为50mm宽,外观整齐美观,直管段标识出各种系统管道用途,转弯、过墙处应有色环表示,并标有箭头走向。

7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

7.1 本章节所指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使用能耗,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和采用节能设备提高运行效率等方面。围护结构节能又包括材料性能(节能)和施工质量两个方面。通过“泰山杯”评审应促进施工企业创新施工工艺、工法,精心设备安装,严格控制材料以保证建筑物节约能耗。

7.2 本章节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编写。

7.3主要内容包括:墙体、幕墙、屋面、门窗、楼地面、非采暖公共间、暖通、电气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审及建筑节能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等方面。

7.4申报“泰山杯”奖(竣工)评审的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

7.5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独立编制施工方案。其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7.6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培训记录,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及复验文件等应独立组卷归档。其分项划分应符合表7.6规定。

7.7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设计及施工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必须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7.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7.9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应记录当时作业环境和条件,节能保温材料的堆放于使用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前应按《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7附表A表进行见证送检。

7.10 墙体节能工程

1、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保温板或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2、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应按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作法的墙面每500~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一个检验批。

3、当外墙采用保温砂浆作保温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砂浆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4、外墙凸出部件如梁板,外墙装饰线,墙内外露线、闸盒(箱)穿外墙管线以及施工产生的穿墙套管、孔洞等应做隔断热桥和保温密封构造处理。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5、外墙保温的分格条、雨水管、变形缝等各结点处的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国家、地方规范、设计和本省现行建筑图集的要求。

6、薄抹灰应抹压严实,不得空鼓、开裂,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门窗及外墙转角处铺贴严密不得有开裂和破损。

7.11 幕墙节能工程

1、各类透明和非透明建筑幕墙,其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2、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变形缝;

(4)隔汽层;

(5)热桥部位、断热节点封闭处理;

(6)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3、幕墙节能工程中所采用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提供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构件等均应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5、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幕墙隔汽层应完成。

6、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7、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正确。中空玻璃应采取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8、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根据施工季节预留胶条涨、缩量。开启扇应启闭灵活、严密。

9、变形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外门窗节能工程

1、建筑外用各类门窗及采光屋面,进入施工现场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

点温度进行复试。传热系统、遮阳系统、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建筑外门窗(含分户门)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采用闭孔聚氨酯发泡填充饱满,并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3、建筑门窗采用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内表面不得有防碍透视的污迹或粘结剂飞溅现象。

4、门窗扇和玻璃密封条、密封胶,其物理性能、相溶性应符合相关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正确、镶嵌牢固,接头处不得开裂,不得脱槽。

5、有遮阳设施的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屋面节能工程

1、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2、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隔汽层;

(3)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4)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5)找平层。

3、屋面保温隔热使用的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规定要求。对进场上述材料,除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见证取样送检。

4、屋面的透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置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5、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定要求。

7、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8、金属板保温夹心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封头及脊(坡)封堵严密、牢固。无沟处保温应与屋面墙贯通。穿越屋面直接接触室外外气的各种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热断桥的保温措施。

7.14 地面节能工程及非采暖公共间

1、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3)保温材料固定;

(4)隔断热桥部位。

3、地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但面积超过200㎡时,每2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的也独立为一个检验批。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4、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3)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热断桥的保温措施。

5、非采暖公共间:

非采暖公共间做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且有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2)保温层表面平整,无抹痕、露网。线角通顺、清晰。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楼梯间、地下室顶棚、管井墙保温层施工,表面平整,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材料。

(4)单元门安装正确,缝隙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15采暖节能工程

1、本节采暖节能适用于温度不超过95℃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节能施工。采暖节能应以单位工程按系统、楼层划分验收。

2、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4、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6、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1.4m处的内墙面上。

7、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8、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应采用不燃(室内)或难燃(室外)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2㎜,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

(8)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护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9、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1、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7.16 通风与空调工程

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应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4、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 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6、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7、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8、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9、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规范、标准。

10、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撑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充无空隙。

11、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2、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3、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7.17 空调与采暖工程

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和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

(5)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效比(ER);

(8)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

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4、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6、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7、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管道连接应正确。

8、空调热冷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符合本导则相关规定。

9、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10、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7.17.11的有关规定。

11、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应先对表7.17.11中序号2、3、5、6四个项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精华版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先进水平的证明; 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优良,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质量验评; 四、按规定已经工程项目的批准单位,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了全面验收; 五、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 六、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住宅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8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二)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组团内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 (四)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两家。 八、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烟台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05]39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投标奖惩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87号),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和“质量兴业”方针,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包括建筑工程奖、市政工程奖和装饰工程奖,是全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是申报省“泰山杯”奖的基本条件。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联合颁发。获奖工程应达到省内先进、市内一流,代表我市工程质量最高水平。 第三条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管理工作;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市建筑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市市政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建筑工程50个、装饰工程25个、市政工程5个。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申报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竣工验收、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一)住宅工程分为单体住宅和小区组团,其规模要求如下: 1、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2、小区组团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含)以上。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15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展览馆等; 7、建安造价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完整功能的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和桥梁、城市隧道工程等。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公共装饰装修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或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造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

泰山杯办法(申报泰山杯相关事宜)

附件3: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

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泰山杯 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 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荷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 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 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附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 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 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 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 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 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 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5-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 (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

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 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 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 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6- 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

津建招标【2016】74号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办法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6]74号 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办法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行为,激励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资信标主要为企业资信和建造师个人资信两部分。内容包括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评标时,资信标中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指定业绩库提供的内容为准。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同类工程的规模和范围进行合理描述。 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所获奖项以联合体中资质最高企业所获奖项为准。 四、施工企业应在开标5日前向指定业绩库提供本单位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对录入内容进行核对和补充,并保证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未核对和补充所发生的遗漏不予补正。 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所编制的资信文件,除应如实反映不良信用记录外,也应如实反映良好信用评价信息。资信文件未如实反映企业业绩和信用信息的,取消中标资格。

五、企业同类工程业绩、信用等级评价可多次使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中标后不可再次使用。 企业中标后,如中途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被更换的注册建造师再次投标时,不可再次使用其所获奖项。 六、不良信用记录按次重复计算,累计超过6分的按6分减分。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工程奖项对应正项目经理加分,获奖的工程应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同一工程获多项工程奖项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最高奖项;提供多项获奖工程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七、良好信用评价有效时限为自获奖证书、文件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的认定,按本通知附件一执行。 不良信用记录有效时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其时限及有效性认定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文件(通报、处罚)内容为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津建招标[2014]447号)即行废止。 附件:1、各省份省级建筑工程奖项清单 2、资信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6年02月19日附件1

1、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工程)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泰山杯”工程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得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和“国家优质工程”将从“泰山杯”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工程申报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工程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工程,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工程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治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间、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2.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附件一: 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省市政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是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40名,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参加评选对象为独立注册的、主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或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且为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的市政施工企业。 第四条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施工的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鲁班奖”、

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泰山杯”、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市级优质工程;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两个年度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设区市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近两年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二)申报上一年度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报上一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

2018年最新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山东省装饰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获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专家评选、公布。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在6000m2以上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装饰装修工程和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商业服务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及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装饰装修工程;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 确属优秀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面积应在4000m2以上,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 第六条下列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二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建筑工程质量评比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泉城杯评审办法

附1: 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 评选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规范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以下简称“泉城杯”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泉城杯”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建筑业协会颁发。“泉城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泉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原则上不超过50项,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各占50%。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主要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从获得“泉城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泉城杯”奖评选的范围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12月底前经质监部门核定的优良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其工程的规模如下: (一)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 (四)个别工程达不到评选规模要求(最低不少于4000平方米),但建筑造型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泉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泉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工程实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四)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东营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市住建局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是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每个年度评选“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30名。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参加评选对象须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建筑企业资质,且为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以下简称国优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市政金杯工程)、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市政/装饰装修金洲杯奖(以下简称市金洲杯奖)等奖项。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一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安全许可证,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年度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申报上一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市质量安全协会关于印发《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建质协字…2012?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 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附: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以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评审工作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本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优质结构工程代表我市优质结构质量的先进水平。申报省级优良和“鸢都杯”、“泰山杯”、“鲁班奖”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被评为市级优质结构工程;未列入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计划的工程不得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 第四条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委托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承担,并成立

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潍坊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泉城杯评审办法

泉城杯评审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1: 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 评选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规范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以下简称“泉城杯”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泉城杯”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建筑业协会颁发。“泉城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泉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原则上不超过50项,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各占50%。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主要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从获得“泉城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泉城杯”奖评选的范围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12月底前经质监部门核定的优良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其工程的规模如下: (一)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 (四)个别工程达不到评选规模要求(最低不少于4000平方米),但建筑造型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泉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泉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工程实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四)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要求。 (五)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留有质量安全隐患。 (六)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优良等级,并已获得市“优质结构杯”奖。 第九条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018年最新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 :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 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 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 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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