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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罪犯医院病亡家属告监狱索赔30万败诉

时间:2009-01-22 09:55 作者:来源:眉山日报我要评论(0)

【找法网医疗动态】眉山监狱一服刑人员生病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追加监狱方为被告,提起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一审驳回起诉。家属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眉山监狱不是该案适格被告。至此,历时两年的这起罪犯死亡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

罪犯病亡家属索赔30万元

何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7年,于2004年5月19日送到眉山监狱服刑。2006年8月12日,何某出现发热、抽搐等症状,眉山监狱将其送往某卫生院治疗。次日,何某病情加剧,眉山监狱将其转入省司法警官总医院救治。8月14日,何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12月20日,成都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何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司法警官总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卫生院不承担责任。

据此,死者母亲张某起诉至双流县人民法院,认为眉山监狱应该承担延误患者就医而导致患者死亡的民事责任;另外两家医院应该承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张某向监狱及两家医院索赔30万元。

起诉驳回监狱不是本案被告

2008年6月,双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眉山监狱代理律师提出:眉山监狱不能成为本案被告。其理由:一是何某为服刑人员,眉山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何某和眉山监狱的医疗纠纷应适用《监狱法》;二是何某因病死亡,是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是罪犯的医疗经费为国家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监狱与指定的医院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

眉山监狱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罪犯家属存有疑义,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因为只有人民检察院具有刑罚执行监督权力。

双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眉山监狱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本案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008年10月21日,双流县法院做出判决:眉山监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死者家属张某对眉山监狱的起诉。

尘埃落定原审适用法律正确

死者家属张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认为眉山监狱与死者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眉山监狱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眉山监狱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张某提起本案的诉因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眉山监狱系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与何某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某对眉山监狱的起诉并无不当。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作出维持一审裁决的终审裁定。

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服刑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

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刑事犯罪等原因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处理服刑人员死亡,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应当做好服刑人员死亡的处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情况

实施法律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监狱服刑人员死亡的处理事宜。

第二章报告与通知

第七条监狱发生服刑人员死亡,应当立即通报驻监检察室和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监狱应当立即报告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按规定向省司法厅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报告情况;驻监检察室应当立即报告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告情况。

第八条监狱应当立即通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商请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查找,通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

第三章调查和审查

第九条服刑人员死亡后,监狱应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服刑人员死亡前15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调查询问相关服刑人员;

(三)对了解情况的相关民警及医务人员进行询问;

(四)封存、查阅死亡服刑人员的入监体检、就医记录、健康档案、会见及亲情电话录音,禁闭和械具使用审批表、民警谈话记录、值班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档案资料;

(五)登记、封存死亡服刑人员的遗物、遗嘱等;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监狱应将调查结论书面通报检察机关,告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发生服刑人员死亡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监狱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通报的调查结论后,应当立即审查,对监狱作出的调查结论和死亡原因无异议的,不再进行调查,及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监狱。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服刑人员死亡过程中,认为需要尸检的,应及时组织尸体解剖,并通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到场,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确认。死亡服刑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不影响尸检,但

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尸体解剖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四条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监狱作出的死因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死因调查结论3日内,书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调查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需要调查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监狱,告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

第十五条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死因调查结论后3日内书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应于受理后7日内将复议、复核结论通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

第十六条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要求尸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接到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进行尸体解剖,并将法医鉴定意见告知监狱和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

第十七条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医鉴定意见有异议、疑义的,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监狱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提出另行鉴定的,只可鉴定一次。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不得再鉴定;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是否再鉴定由人民检察院视情决定。

尸检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法医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监狱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在死因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死因鉴定的费用由监狱或者人民检察院承担。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且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承担。

第四章尸体及遗物处理

第十九条死亡服刑人员尸体应当交由监狱所在地的殡仪馆火化处理。殡仪馆凭监狱出具《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火化尸体。

火化前,监狱应当将火化时间、地点通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并允许其探视。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不得在探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尸体火化。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监狱调查结论无异议的,监狱在72小时内火化尸体。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结论无异议的,监狱在收到复议、复核结论后24小时内火化尸体。

第二十一条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监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二条对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仍不同意火化死体的,监狱可以按照规定火化尸体。

第二十三条服刑人员因传染病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死亡服刑人员系少数民族的,尸体处理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死亡服刑人员系港澳台居民、外国籍及无国籍人的,尸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死亡服刑人员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费用由监狱支付。

第二十六条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领回。对尸体火化时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不在场的,监狱应通知其领回骨灰;逾期6个月不领回的,由殡葬部门按照无主骨灰处理。

第二十七条死亡服刑人员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监狱寄回。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接通知后12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调查处理服刑人员死亡工作中,监狱警察、检察人员以及从事医疗、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服刑人员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监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的服刑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三十条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在参与服刑人员死亡处理中,有无理纠缠、聚众闹事,冲击监狱机关、围堵殡葬服务场所,围攻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处理罪犯死亡的暂行规定》(苏司狱[2003]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公务员监狱系统考试练习题练习题

第一单元练习题 一.判断题 1.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 ) 2.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性。() 3.封建制国家的监狱的本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 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 ) 4.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外在表现是不同的。( ) 5.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各项政策。() 6.以《监狱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 狱工作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7.社会主义国家监狱既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又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既 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又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文明。 () 8.统治阶级运用监狱镇压敌对阶级、敌对分子的反抗,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9.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以后,监狱行刑理论和监狱管理制度又有了飞速的发展,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 ( ) 10.惩罚所体现的是国家法律对罪犯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罪犯的“正义报应”。 ( )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监狱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监狱工作的管理。() 12.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 13.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并不是所有的刑罚都由监狱负责执行。 () 14. 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是不会随着阶 级斗争形势的变化、罪犯构成的变化而改变的。 () 15. 监狱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最有力工具,但也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不利的影响。 () 16.监狱工作方针不仅是针对监狱工作整体确定的,有些是针对个别问题确定的。 ( ) 17.《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监狱工作的“两个结合”的方针。 ( )

监狱服刑人员忏悔书: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监狱服刑人员忏悔书: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监狱忏悔—铁窗内,我向老娘忏悔 铁窗外,雪花在瑟瑟寒风中肆意地狂舞,房子上、地面上,到处一片洁白。看着漫天飞舞的雪花,听着撕心裂肺的风声,我的心情沉重之极。 每年这个季节,每年下雪的日子,我都会给老娘生盆炭火,早早把电热毯加温,为老娘打一盆洗脚水。如今,不孝的儿子在铁窗内服刑,有谁给老娘洗脚,有谁为老娘生火,公文写作又有谁为老娘开电热毯呢。想着想着,苦涩的泪水流了下来,流到了腮边,流进了心里。 记得小时候我是一个听话的孩子,耳濡目染父母的言传身教,顺利完成了小学、中学、大学学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和美好的憧憬走上了工作岗位,立志要做一个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的人,做一个对党、对人民、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X年飞逝如电,X年牢记母训。我把无限的激情与热情完全倾注在了我的事业之中。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的事业如一棵茁壮成长的大树,焕发出令人炫目的光芒。党和人民给予了我充分的肯定和荣誉。这些,曾经让我心醉,也曾经让我的老娘骄傲。 可谁曾想到,一个不负责任的决策,毁了我的事业,毁了我的前程,毁了我的人生。我失去了钟爱的事业,失去了

曾经拥有的荣誉,失去了信任和尊敬,X年呕心沥血筑建的事业之塔顷刻之间完全坍塌。我为党抹了黑,为自己和亲人带来了无限的屈辱和痛苦。老娘啊,我好后悔,我好糊涂啊! 面对办案人员,我感到无地自容。曾经我和他们一样,忘我的工作令我快乐,给我骄傲,赋予我美好的梦想。而所有的一切,都因我的一时糊涂而毁于一旦。在法律政策的感召下,我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啊,一旦获取了荣誉,罩上了光环,就容易丧失理智,丧失原则。在荣誉和成绩面前,我变了,淡化了组织观念和法律意识,忘记了党性原则,开始滥用手中的职权,完全忘了自己在为人民干事。 老娘探监时对我的鼓励,给了我信心和勇气,促使我重新认识自己,认识错误。人的行为一旦超越法律的界限,就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娘啊,请你放心,你的儿子不会因此倒下,我明白跌倒了再爬起来的道理。我会老老实实、彻彻底底地接受改造,以实际行动争取减刑,争取宽大,早一天回到老娘身边,为老娘行孝, (注: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会按要求修改的,直到你满意。另外,是否加上所犯罪行,会更加实际一些,能动真情实感)

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法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2总第196期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廖鸿玲 胡晓峰 [摘要]本文从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入手,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的含义、立法依据、及其实现意 义,对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现途径进行初步的探索,指出实现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的总的要求是:在寻 求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点的基础上保障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有限制、有条件、有 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7)12—0142—03  作者简介:廖鸿玲,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婚姻法学;胡晓峰,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主任。研究方向:监狱管理学。四川德阳 618000 一、监狱服刑人员及其婚姻权的含义 要明确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概念。罪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也就是说,在我国,依据《刑法》,只要被判处五项主刑及三项附加刑的人即可称之为罪犯。狭义的罪犯的概念从监狱学理论角度来看专指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即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监狱服刑人员实质上是特指监狱学理论中的狭义的罪犯概念。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已经谈不上婚姻权的实现问题,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予以关押,拘役是短期的剥夺自由,单被判处辅助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三者在行使婚姻及其相关权利上未受到直接、重大的影响。故我们这里所关注的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监狱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维持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娱乐权;(2)民事方面的权利,包括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婚姻、家庭权利;(3)宗教和政治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选举权;(4)与外界交往的权利,包括通信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的权利;(5)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辩护权、控告和检举权;(6)发展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满释放后享有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 (7)其他方面的权利,除以上6个方面的权利外,罪犯还享有诸如特殊罪犯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权利等。由此,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属于其未曾被刑罚剥夺的民事类权利,可基本包括婚姻自由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其他有关的权利等。其中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离婚自由和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的认识较为一致,保护比较到位,而在结婚自由及与其有关的延展权利等问题上还有很多模糊之处以及认识上的分歧。 二、监狱服刑人员享有婚姻权的立法依据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是否享有婚姻权历来存在争议,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使许多人倾向于认为在婚姻权方面监狱服刑人员是无权主体。同时,一部分人还认为,监狱的作用就是通过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来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监狱过于人性化,可能会使法律惩罚丧失基本的威慑力。更有人认为这是属于法外施恩,有助长腐败之嫌。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等文件规定:“对于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考虑到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期间,不准结婚。”这些文件规定成为监狱服刑人员没有婚姻权认识论的理论根源。 事实上,在建国初,我国就确立了人道主义的罪犯改造观。在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中,国家对公民婚姻 241

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9-20 执行日期:2004-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自1995年以来,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组织开展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这一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罪犯质量,促进了监狱工作整体迈上一个新台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贯彻依法治监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改造罪犯质量,带动整个监狱工作全面发展,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司法部认真总结了创建工作的经验,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狱工作的现实需要,对1994年制定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体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和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要求更高,将原来的达标性指标与考核性指标相结合统一修改为达标性指标。司法部将于每年的下半年对申报的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逐步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第三条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符合本标准所列全部条款的要求。 第四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考核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由监狱申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验收、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提出申报。 第六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第七条现代化文明监狱每三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现代化文明监狱称号。队伍建设。 第八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班子成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100%.第九条警察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执法严明。队伍中

加强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监狱公正执法 [内容提要]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公正执法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条件。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在监狱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发生,建章立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狠抓规范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构建监狱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课题,笔者就第X监狱在公正执法方面的一些实践与探索,欲与同行们共同进行探讨切磋,以求赐教。 关键词:监狱执法监督公正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发挥监狱惩罚罪犯、惩戒犯罪的社会功能,确保全社会的平安和稳定,公正执法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公正执法,才能确保监狱场所的安全稳定。笔者简要论述监狱在公正执法方面的一些实践与探索,欲与同行们共同进行探讨切磋,以求赐教。 一、公正执法在监狱工作中的意义 (一)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公正执法是监狱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监狱承担着教育、改造罪犯,帮助他们矫正恶习、回归社会,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职责,并通过对他们的教育对其家庭和更多社会成员,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如果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不仅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害,与构建社会主义合谐社会,创建合谐监狱的根本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监狱系统的实际执法过程中,公正执法是必不可少的,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需要。 (二)公正执法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 我国监狱一贯重视对罪犯人权的保护。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我国几十年监狱工作的成功经验加以法律化,其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广泛地规定了罪犯的法定权利。《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为了防止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权利现象的发生,《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九种禁止性行为。现行《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及其正反两方面的规定,正是中国监狱法制建设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表现,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公正执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监狱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负有神圣职责。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

服刑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分析

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及对策 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它既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次犯罪,也包括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此类罪犯经验比较丰富,技能相对高明,手段比较残忍,计划周全,次数频繁,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近年来一些刑释人员为报复社会,结成团伙,称霸一方,制造了不少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重新犯罪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严重关注。为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我们对平遥监狱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作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据此分析整理出了一些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相应提出防范对策。 一、重新犯罪的特点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平遥监狱在押重新犯罪人员79人,发出重新犯罪问卷79份,收回79份,其中有效问卷76份,占问卷的96.2%。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分析,得出以下特点: 1.重新犯罪率上升速度明显加快。据监狱的数据资料统计,90年代初,二次犯罪人数占在押犯的8%,2000年为9.2%,2006年升至11.8%。 2.中青年人数居多。重新犯罪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8.2%。 3.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在结伙流窜犯罪中,多数刑释人员充当了核心骨干。在平遥监狱在押犯中,首次犯罪流窜作案占3.31%。二次以上犯罪流窜作案的占6.22%,上升了近一倍。 4.以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重新犯罪中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占70%以上,表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普遍急于发财而铤而走险。 5.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较大。在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占58%,这说明刑释人员在释放后的五年内是重新犯罪高发时期。 6.未婚或离婚的刑释人员在重新犯罪中比例较大。未婚、离婚两者占70.5%,说明家庭约束力至关重要。 7.绝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高中以上仅占8%,文盲或半文盲占52.5%。 8.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工人占20.5%,农民占40%左右,干部占1.7%,个体户占11.4%,无业人员占30%左右。说明基本生活无保障,是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9.首次犯罪被判五年以下的罪犯,释放后犯罪的比例较大。首次犯罪被判5年以下徒刑的占整个重新犯罪人数的48.5%。 10.在服刑期间受到过减刑奖励的较多。首次犯罪服刑期间被减刑的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6.1%。 二、原因分析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

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二、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 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对于上述文件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出更正。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

监狱述职报告

监狱述职报告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素养 1.强化理论学习。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就是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经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才能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这一年,认真学习了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了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听取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了十七的精神,领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再次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学习,明确了新《党章》在重要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体现出来的重大创新,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增强了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和水平,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安全 能积极地协助监区主要领导展开工作,努力维护稳定的罪犯改造秩序,顺利确保了“三无”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自己受到了很好的锻炼,自觉在能力上有了一定的提高。 2.廉洁自律,规范执法: 在工作中能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改造方针、政策,能做到规范执法,文明管理,执法公平,对自己严格要求,自觉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工作形象,不利用公务权力图谋私利,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 在工作中,认真遵守监狱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学习虽然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总结出一定的不足。比如讲,开创性的工作开展的不多,有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改进。 在新的一年里,自己有决心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为实现我监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 判刑期较短的罪犯仍然没有摸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 考评即: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平时考核即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 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

奖励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奖励。 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 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奖励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及时兑现行政奖励。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 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和领导罪犯考评奖罚工作。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罪犯考评奖罚日常工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 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① 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平等权。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既包括了作为 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4 总则 (1) 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 6 附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 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 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 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 总则 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监狱服刑人员悔罪赎罪专题教育教案1

服刑人员为什么要悔罪、赎罪 教学目的: 本专题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的必修课。通过对服刑人员为什么要悔罪、赎罪的专题教育,旨在使服刑人员深层次理解、懂得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主观因素,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受害者及亲属)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等已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被判刑入狱接受改造是罪有应得、在服刑人员认识到罪错(恶)的基础上,反醒自己种下的苦果自己咽以外,还要多反思被害者受到你们的犯罪行为侵害后的严重后果,要震憾不安的心灵,这样才能确立悔改之心。主动放下包袱,消除思想上的疑虑,不再怨天由人,在服刑生活中正视现实,安心改造的同时以自己辛勤的汗水洗刷缺失了的灵魂,真正达到用心去悔罪、用改造成果去赎罪,经过监狱改造后真正成为一个一生都能遵纪守法的社会新人,为建设和谐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 教学重点: 本专题教学重点是指导服刑人员弄懂:一、什么是犯罪?犯罪危害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二、服刑人员为什么要悔罪、赎罪?通过教育使服刑人员放下思想包袱、消除思想疑虑、重新审视入狱后的自己、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的自己。真正做到矫正恶习、自觉适应服刑改造生活,走好改造的每一步。为服刑期间和出狱后人生长河奠定坚实的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减少甚至杜绝重新犯罪。 教学方法: 集中授课和分组讨论。 教学课时: 4课时 教学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教学需要选用 第一、二节:什么是犯罪?犯罪危害具体表现是什么?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在座的全体服刑人员:今天,我们围绕你们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必须要认识到的:什么是犯罪?犯罪危害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服刑人员为什么要悔罪赎罪?怎样才能做到悔罪、赎罪?这些道理你们在服刑期间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打下你们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积极改造的思想认识基础。否则,虽然改造了多年还会重蹈覆辙,走向不归路(穿插多次入狱的案例)。你们今天之所以要在监狱里服刑改造,这是由于在你们入狱前不珍惜美好的人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被依法判处徒刑的恶果。在你们品偿你自己种下的苦果,还在犹豫枉忽中,这一课对你们应该有强烈的震憾。你们应该还记得、你们在投入监狱服刑的入监教育阶段,监狱就对你们进行了入监教育,你们入狱后,就已经懂得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的规定,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监狱教育和改造。一个人犯了罪被依法判刑之后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既是人生的一大挫折,也是人生的又一次选择。因此,在你们面前摆着两条路:一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走向新生的光明之路,另一条是坚持错误、不思悔改、破罐破摔、走向自我毁灭之路。对此,你们将如何选择呢?正确的答案肯定是前者。我相信每个服刑人员都应该从跌倒的地方爬起来,擦去悔恨的眼泪、勇敢地面对现实、重新审视自己而振作起来。满怀忏悔之心、沿着积极改造的道路、重塑新的人生、用积极劳动、改过自新的成果去赎罪。 一、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强调服刑人员最好能熟背以铭记于

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__某服刑人员刚来监狱时(2)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服刑人员刚来监狱时表现很不好,后经过教育改造得到了很大转变,但个别监狱警察仍然认为该服刑人员表现是假的,好不到哪儿去。请问这是哪类偏见在起作用?( ) A、近因效应 B、刻板印象 C、首因效应 D、自我实现预言 2、判断一种行为是属于正常还是变态,首先必须考虑以下哪个要素?( ) A、家庭 B、职业 C、信仰 D、文化 3、关于自卑感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自卑的人热衷于与人比较,而对自己的期待却很低 B、自卑的人往往对自己缺乏客观、清醒的认识,无法悦纳自己 C、自卑的人容易产生自我怀疑和自我否定 D、对成败进行正确的归因是处理自卑问题的方法之一 4、注意易转移最常见于哪种病人?( ) A、抑郁症 B、精神分裂症 C、强迫症 D、躁狂症 5、美国著名心理治疗家罗杰斯倡导的“会心小组”的意义在于( ) A、增强学习自主性 B、形成集体智慧解决问题 C、个性张扬 D、人际交往,相互促进 6、交往双方能否成为知己,关键在于各自能否()。 A、改善交往情境 B、向对方施以恩惠 C、增加交往频率 D、向对方作自我表露 7、不属于个性心理特征的是()。 A、能力

C、性格 D、智商 8、关于情绪的叙述,正确的是()。 A、人类的情绪都可后天习得 B、具有两极性 C、体验是情绪的基本特点 D、以上都正确 9、“走极端、以偏概全、消极思维、敏感多疑、自卑心理、自罪自责、自我评价过低”主要描述是( )。 A、抑郁症 B、自负 C、躁狂症 D、强迫症 10、按照研究问题的性质与内容,心理学属于()。 A、社会科学 B、行为科学 C、生物科学 D、以上皆不对 11、对人的性格形成起重要作用的最初环境因素是()。 A、幼儿园 B、学校 C、工作单位 D、家庭 12、一个人总是反复检查是否锁了门或不停的洗手,这属于下面哪一种心理障碍?( ) A、恐怖症 B、一般性焦虑障碍 C、抑郁症 D、强迫症 13、追求完美、自尊心脆弱、控制欲望强、自视甚高、将不完美等同于不可爱、不值得爱的是( ) A、自卑者 B、自负的人 C、完美主义者

学习单元2 入监教育

学习单元2 入监教育 【学习目标】 了解入监教育的任务与内容、入监评估、服刑指导、习艺劳动、行为养成、考核验收等的内容与操作要求。能够根据入监教育知识和要求,较为熟练地开展入监教育工作,处理好相关问题。 入监教育结业考试 【知识储备】 知识储备1 入监教育的任务和内容 入监教育是指对新收监的罪犯进行以监狱常识、服刑指导为中心的,使罪犯逐步熟悉、适应监狱环境和改造生活的过渡性专项集中教育活动。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入监教育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罪犯了解监狱、认识监狱,树立正确改造态度和改造目标的关键环节,入监教育质量关系到监狱的安全和稳定。入监教育工作是使罪犯完成从公民到罪犯的角色转变,顺利地进入和适应日常教育阶段的重要环节。 一、入监教育的任务 罪犯入监,首先要对其进行收监,再对其进行管理训练和教育安排,入监教育结束前进行改造难度评估分类,提出分类建议和制定改造方案,最后进行入监教育的验收,对验收后合格的罪犯分流到各监区。罪犯入监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如果本次入监教育没有通过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要教育引导罪犯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入监教育的任务主要是:

(一)全面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为确保安全有效地改造罪犯打下基础 通过观察、调查、测验、分析,全面了解罪犯的社会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兴趣特长、文化水平、行为特征、心理特点、恶习程度、对犯罪和改造的态度等情况,为教育、挽救、疏导罪犯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监狱按照“三分”工作的要求,把罪犯合理地调配到相应的监狱或监区、劳动岗位进行服刑改造,提供必要的依据,并为做好日常教育阶段的安全控制工作,有效地维护改造秩序,推动监狱生产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消除罪犯的入监适应障碍心理,使其尽快适应监狱生活和顺利投入服刑改造 罪犯刚进入监狱时,由于不了解监狱,不适应环境,思想情绪波动很大。他们往往都很怀念过去的自由生活,担心被亲友及家庭、社会抛弃,不知道能否度过或如何度过艰苦漫长的服刑生活,因而常常苦恼烦躁,顾虑重重,思想包袱沉重,对前途悲观失望,很难安下心来改造。通过入监教育,使他们了解我国刑罚制度的先进性,明确服从监管和改造的必要性,对今后的改造生活有所了解并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进一步认清政策,打消顾虑,逐步消除悲观、紧张、焦虑和惶恐不安的情绪,树立改造的信心和勇气,接受惩罚和改造。 (三)使罪犯练好投入改造的“基本功”,为日常教育打下基础 这里的基本功是指罪犯在入监教育期间要过“三关”。一是“认识关”。通过教育认识到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监狱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职能,民警与罪犯是执法与服刑、惩罚改造与被惩罚改造的关系,罪犯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的竞争改造关系。过了这样的“认识关”,罪犯在投入改造后就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妥善处理自己与民警、与他犯之间的关系。二是“规范关”。《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每个罪犯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行为规范的学习和训练,使罪犯熟知或熟背规范内容,比较准确地进行队列操练,一言一行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三是“岗前培训关”。民警结合监狱生产劳动特点对罪犯进行生产知识、安全知识的培训,对考试合格者还要发放合格证。使罪犯较快地适应生产劳动岗位、顺利地接受劳动改造。 二、入监教育的组织形式与民警工作职责 (一)入监教育可以选择运用不同的组织形式 1、“统一集中式”。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建立罪犯入监教育中心(或基地),将全省的新入监罪犯统一集中到中心实施入监教育,教育结束后再移送到各监狱。 2、“片式”。即将全省的新入监罪犯分区、划片设立几个入监教育点,每个入监教育点将入监教育结束的罪犯移送到附近的几个监狱服刑改造。 3、“分散式”。即每个监狱都设立入监教育监区(或分监区),入监教育结束后再分到其他监区。 (二)入监教育的工作过程 入监教育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收集,入监评估,建立心理档案,编班,编制施教学计划,考核验收等工作过程环节。分为三个时阶段: 1、入监适应阶段。收集基本信息,进行入监评估,根据犯罪的性质、文化层次、社会危害程度、社会阅历等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初步评估归类,建立心理档案。通过监狱常识教育、监区环境熟悉、改造正反面典型、先进人物事迹等,促使罪犯树立改造信心,自觉远离违规违纪行为。 2、集中训练阶段。编班,编制并实施教学计划。重点课目为个别谈话教育、防脱逃教育、认罪服法教育、身份意识教育、劳动意识教育、行为规范教育、行为养成教育、改造前途与方向教育等。 3、考核鉴定阶段。针对罪犯的集中教育培训情况,考核鉴定,验收分流。 (三)入监教育工作民警的职责 1、负责对新收监的罪犯集中进行入监教育,要及时做好新收监罪犯的教育安置安排工作,把罪犯合理地编到各教育单位,确定教育地点,准备好教育的教材、设施、设备及统筹安排工作。 2、熟悉入监教育计划,结合罪犯的实际按计划开展教育活动;认真总结开展入监教育的经验教训,研究入监教育的规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 3、组织罪犯学习监规纪律、罪犯守则和进行认罪服法教育。 4、组织开展罪犯行为规范应知应会训练和进行服刑指导。 5、发动罪犯开展交待漏罪和检举揭发活动。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新思路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08-11 13:21:12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减刑、服刑人员减刑标准和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新思路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的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减刑服刑人员减刑标准 ??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 ??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获得专利的减刑 ??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人员可以减刑的 ??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获得专利能减刑 ?? 【减刑间隔期】浅议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条 ?? 【减刑间隔期】浅议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 ?? 【减刑间隔期】浅议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 ?? 【减刑间隔期】浅议当前减刑制度的不足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严峻的治安形势直接影响到狱内,导致服刑人员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难度加大、关押的危险性增强的情况下,一些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由重点变为“弱点”,由核心地位渐趋边缘化。改革开放初,为了人权斗争的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问题的研究尽力避其“改造性”,强调其“矫治性”,对社会主义刑罚核心工作的研究亦变得小心翼翼。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监狱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狱政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性阶段。从整体而言,全国监狱状况良好,行刑正常,狱情稳定。但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出现,而且有些问题表现突出。近年来,对此问题进行呐喊的声音较多来自于基层第一线,来自于实际工作者。其中既有监狱长也有普通管教警察,其声之切,其情之真,其感之深,非他人所类。一些学者也走向监所,关注服刑人员的教育问题。但总体来看,研究还远不够深入,在一些罪犯教育学教材、专著中,虽然也涉及到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问题,但大都内容陈旧,千篇一律,或寥寥数语,一笔带过。一些较有新意的论文大都是基层执法者从工作的角度提出建议、展开讨论或反映问题。学术界的研究则大都是从狱政管理的平台或刑罚执行学的思路来寻求切入,缺乏深层次的理论思考。融法学、教育学、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背景于一炉,特别是从社会主义法治视域来研究这一问题的著述,尚不多见。 一、当前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改造难度大,关押危险性增强。各种大要案的首犯、主犯以及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被关押的同时,也把社会上的作案手段带进了狱内。这些服刑人员在作案时间上具有突发性,事先不易掌握和预防。有些狱内服刑人员的脱逃手段多,甚至存在内外串通勾结、互为掩护、强行冲监等现象,影响了监狱

监狱整改措施

监狱整改措施 篇一:监狱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查摆问题及整改措施 ***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查摆问题及整改措施 根据《***监狱关于开展监狱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使全体民警更加熟练掌握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夯实基础工作,提高监狱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监狱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我***在活动对实际工作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自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刑罚执行工作方面 1、在实际工作始终坚持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民警在刑罚执行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力求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惩有据,监督有效。实行分***、***二级考核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各分***认真落实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的制度,切实有效地遏制徇私舞弊、人情分现象的发生,在罪犯的计分考核中,真正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严格执行《监狱系统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监狱系统提请执法减刑、假释工作暂行规定》、《监狱系统办理罪犯暂予监外 执行程序的规定》和《***监狱关于以绝对分值申报审定减刑、假释罪犯名单的实施办法》。 二、在教育管理方面 严格执行“5+1+1”教育改造模式,规范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管理教育、出入监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心理矫治工作,规范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建设。规范个别教育、分类教育工作。落实对危险犯、顽固犯、惯犯累犯、邪教类罪犯等重点人员的教育改造及相关制度。规范***文化建设工作。探索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系统,确定重点帮教对象,落实罪犯入监甄别及出监综合评估。规范社会帮教工作和对罪犯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 三、在生产管理方面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各项制度张榜上墙。遵守八小时工作制和节假日休息制度。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罪犯劳动报酬。规范生产设备、设施和劳动工具管理,由民警亲自负责管理。执行罪犯劳动岗位管理及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制度和技术等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改造成效评估标准。严格执行生产项目准入制度,杜绝高危行业和高危生产项目。 四、在狱政管理方面 完善并落实安全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和研判五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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