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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

0.总则 (2)

0.1 目的和依据 (2)

0.2 适用范围 (2)

1.相关定义 (2)

1.1 开工时间 (2)

1.2 竣工时间 (2)

2.技术标准 (2)

2.1 规划土地验收 (2)

2.1.1 建筑工程部分 (2)

2.1.1.1 合同(划拨)主体 (2)

2.1.1.2 用地范围 (3)

2.1.1.3 用地面积 (3)

2.1.1.4 土地价款 (3)

2.1.1.5 土地用途 (3)

2.1.1.6 建筑总面积 (4)

2.1.1.7 容积率 (4)

2.1.1.8 建筑密度 (5)

2.1.1.9 绿地率 (5)

2.1.1.10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5)

2.1.1.11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性质 (5)

2.1.1.12 平面布置 (6)

2.1.1.13 建筑间距 (6)

2.1.1.14 建筑层数 (6)

2.1.1.15 建筑高度 (6)

2.1.1.16 停车泊位 (6)

2.1.1.17 建筑立面、造型及室外设施 (7)

2.1.1.18 施工基地内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拆除并已进行现场清理 (7)

2.1.1.19 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7)

2.1.1.20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7)

2.1.1.21 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7)

2.1.1.22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 (7)

2.1.2 市政道路桥梁部分 (8)

2.1.3 市政管线部分 (8)

2.2 地名验收 (8)

2.3 地矿验收 (8)

2.4 城建档案验收 (8)

0.总则

0.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规土管理综合验收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标准。

0.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和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土地、城建档案、地名、地矿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

1.相关定义

1.1 开工时间

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早一期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1.2 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符合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条件,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

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后一期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为准。2.技术标准

2.1 规划土地验收

2.1.1 建筑工程部分

2.1.1.1 合同(划拨)主体

综合验收申报人申报的法人(组织)证明材料应与出让合同载明

的受让人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相一致。

2.1.1.2 用地范围

2.1.1.2.1 申报项目实际建设范围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房地产权证附图及规划许可宗地界线。

2.1.1.2.2 分期验收的,单期用地范围应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2.1.1.3 用地面积

2.1.1.

3.1 申报项目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2.1.1.

3.2 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及规划许可的宗地面积要求。

2.1.1.4 土地价款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价款,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与出让合同(含补充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土地价款一致。属分期支付或延期付款的,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包含利息或违约金。

2.1.1.5 土地用途

2.1.1.5.1 申报项目实际的建设用途应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准文件载明以及规划许可批准的土地用途一致;对未投入使用的申报项目,仅就实际建筑形态不足以认定改变用途的,申报单位应做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承诺。

2.1.1.5.2 对合同未约定商住比例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及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的,其土地用途仍可认定为居住。

2.1.1.6 建筑总面积

2.1.1.6.1 实测建筑总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的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

2.1.1.6.2 验收项目的实测建筑总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的要求。

2.1.1.6.3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的,单体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允许值控制:

1、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1.5%;

2、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3%。

3、多幢性质相同的单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相互调整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单体建筑工程之间或含不同性质的单体建设工程内进行建筑面积的相互平衡。

2.1.1.6.4 实测建筑总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必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

2.1.1.6.5 实测面积在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但超过合同约定建筑总量的,超出面积应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2.1.1.7 容积率

2.1.1.7.1 申报项目实测容积率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7.2 根据《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价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8]37号)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不改

变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直接签订补充合同,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1.1.7.3 根据《关于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批复》(沪规土资法[2010]120号)的有关规定,对限定最低容积率的工业项目确因产业工艺特殊性而采用单层工业厂房形式,且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建筑物,在规划管理审批结果或经产业主管部门(经济信息委)认定后,竣工规划验收按该层实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土地核验按该层实有建筑面积加倍折算计入容积率核验指标。

2.1.1.7.4 分期验收的,最后一期验收核定整个项目的实测容积率应等于或小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的容积率。超出合同或划拨书要求的,应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2.1.1.8 建筑密度

申报项目实际建筑密度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9 绿地率

申报项目实际绿地率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1.10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申报项目应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通过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1.1.11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性质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实际性质应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规划性质一致。

2.1.1.12 平面布置

申报项目实际平面布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1.13 建筑间距

2.1.1.1

3.1 申报项目实际建筑间距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

2.1.1.1

3.2 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施工,建筑退界及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

2.1.1.14 建筑层数

申报项目实际建设层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一致。

2.1.1.15 建筑高度

2.1.1.15.1 申报项目实际建筑高度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许可的高度。

2.1.1.15.2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的,建筑总高度可以按照下表规定的允许值控制,但必须同时符合《上海

2.1.1.16 停车泊位

申报项目实际用作停车泊位的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停车泊位应按图施工,不得挪做它用。

2.1.1.17 建筑立面、造型及室外设施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立面处理及室外工程设施等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1.18 施工基地内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拆除并已进行现场清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并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2.1.1.19 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申报项目的实测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应符合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分期核验的,应在最后一期进行验收。

2.1.1.20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申报项目的实测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21 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申报项目的实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22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

2.1.1.22.1 申报的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应达到出让合同的要求。其中投资强度=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总用地面积。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以市或区(县)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征询反馈意见为准。

2.1.1.22.2 对申报的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未达到出让合同要求的,应提供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或无疑异的征询反馈意见。

2.1.2 市政道路桥梁部分

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结构、路面标高、道路横断面布置、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申报项目上述事项实测情况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3 市政管线部分

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

申报项目上述事项实测情况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并取得《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2.2 地名验收

需办理地名命名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综合验收时应对地名标志进行查验,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应符合地名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

2.3 地矿验收

申报项目应完成《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地质资料的汇交。并在申请验收时对已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出承诺。

2.4 城建档案验收

参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

喷塑技术要求及验收规范.doc

喷塑技术要求及验收规范 LC-PSGF-001 需方(甲方):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方(乙方): 签订日期:

喷塑技术要求及验收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绿创公司外协喷塑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检验验收。 2.供应商一般要求 2.1喷涂设施 2.1.1喷涂车间及喷涂生产线所处环境应保持清洁、避免灰尘、油污等污染。 2.1.2喷涂车间温湿度等环境参数按相关标准规范或喷涂工艺执行。 2.1.3压缩空气应无油无水(操作者可用压缩空气对着白纸吹2-3min检查纸上应无油、水痕迹)2.1.4烘房应保证温度均匀,有效烘烤区域内应能控制在±5°之内。 2.2.喷涂操作要求 2.2.1喷涂生产及检验的仪器量具应在有效的校验期内。 2.2.2喷涂操作者应带干净的手套接触待喷涂零件。 2.2.3喷涂前应对零件进行脱脂、除锈、磷化、水洗等前处理。 2.2.4喷涂操作必须遵守相关涂料的工艺规范或喷涂工艺要求。 2.2.5一般情况下,产品喷涂表面外观在加工时要求100%进行检验(操作者自检)喷涂检验 内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涂层产品质量验收准则 3.1外观项目(目测) 3.1.1喷塑颜色与图纸要求及确认的色卡或样板是否一致。色卡或样板采用经认可的签样。 3.1.2进厂验收采用抽样检验,抽检数量为每批次产品数量的10%,特殊产品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检验。 3.1.3应在标准光源对色灯箱CAC-600(无设备条件时则要求在天然散射光线或光照度不低于2×40W光源环境下),以目视方法进行。光照度通常在D65,背景颜色为中灰色。被测品与眼睛的距离为500㎜,检验时在±15°范围内。

《上海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1 应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技术规范,是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建设、评审、检测、验收的依据之一。 本要求的技术内容适用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前端图像采集由模拟摄像机加编码器组成的系统也适用于本标准。 2 定义 2.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图像的前端采集、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等采用数字设备组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构成模式可分为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图像在前端采集后经压缩、封包、处理,具有符合TCP/IP特征,传输数字信号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如:由网络摄像机、模拟摄像机加编码器等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 2.3 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图像在前端采集后未经压缩、封包即传输数字信号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如:由SDI摄像机等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 3 总体要求 3.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范及标准: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Y/T 157-2000 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信号接口 GY/T 160-2000 数字分量演播室接口中的附属数据信号格式 GY/T 164-2000 演播室串行数字光纤传输系统 GY/T 165-2000 电视中心播控系统数字播出通路技术指标和测量方法 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 SMPTE 292M 串行数字接口高清电视系统 ISO/IEC 14496-10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 上海公安数字高清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V1.0) 3.2 系统中所使用的技防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本市技防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CCC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书。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 一、南方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是指在上茬作物收获时,应用秸秆快速腐熟技术,及时将秸秆还田腐熟后种植下季作物。适宜于有水源保障条件的水稻—水稻、水稻—小麦(油菜)或者小麦(油菜)—水稻轮作的水田。秸秆还田方式包括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墒沟埋草还田等。本概要主要阐述了3种技术模式要点。 (一)早稻秸秆粉碎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早稻实行机械或人工收割时,留茬高度应小于15厘米。收割机加载切碎装置,边收割边将全田稻草切成10厘米~15厘米长度的碎草;人工收割后稻草也要按10厘米~15厘米长度切碎。将切碎的稻草均匀的撒铺在田里,平均每亩稻草还田量为300公斤~400公斤。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撒铺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要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和还田秸秆有效养分量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适量增加氮肥基施比例,将水田碳氮比调至20:1~25:1。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秸秆腐熟剂每亩投入量。 3.注意事项。在秸秆处理时,清除病虫害较严重的稻草和田间杂草。在基肥和秸秆腐熟剂施用后,立即灌入10厘米深水泡田,5天~7天后田间留2厘米~3厘米浅水,免耕抛秧,或用旋耕机耕田整地、栽插晚稻。分蘖苗足后排水晒田。采用免耕抛秧栽培的稻田,抛秧前平整田面,避免田面深浅不一。 (二)水稻秸秆覆盖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在水稻收割时,留茬高度小于15厘米,割下的稻草全量还田。根据不同下茬作物,选择不同稻草覆盖方式。种植油菜的,水稻收获后趁墒将稻草均匀覆盖于水稻田宽窄行的窄行中,宽行留作免耕栽油菜。种植小麦的,在施足基肥、播种小麦后再盖草,每亩覆盖稻草量450公斤~600公斤。种植马铃薯的,在马铃薯栽种后,趁着垄面湿润覆盖稻草,盖草后淋一次水或撒土压草,1亩稻田的稻草覆盖1亩马铃薯田。种植冬种蔬菜的,应在蔬菜播种后,按每亩稻草用量250公斤~300公斤直接铺盖或撒铺,以不见表土为准。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覆盖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根据作物需肥规律,综合考虑稻草还田量,按照配方施肥建议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投入量,增加氮肥基施的比例,调节碳氮比。秸秆腐熟剂施用量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确定。

模板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标准

模板技术操作规程 一、施工准备 (一)材料 1、木模板(或夹板)其规格、种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木方的规格、种类必须符合其设计要求。 3、支架系统:木支架或各种定型桁架、支柱、托具、卡具、螺栓、门式钢架、交叉撑、钢管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为确保砼构件的浇筑成型质量,经济实用,方便施工的原则,梯、梁、板均采用木模,模板支撑系统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为降低工程成本模板采用循环使用的方式。 5、板材和方材要求四角方正、尺寸一致。 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采用外径48mm、壁厚3.5mm的Q235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 7、堆木料时,不得超过1.2m,并应交错堆放,垛底应垫20cm厚的垫木。 8、施工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计要求根据设计尺寸经校核无误后方可下料操作。 9、施工前应对材料、工具进行检查对有质量缺陷的材料不得使用。 (二)作业条件 1、模板设计:在图纸会审后,根据工程的特点、计划合同工期及现场环境,对各分部混凝土模板进行设计,确定木模板制作的几何形状,尺寸要求,龙骨的规格、间距,选用支架系统。绘制各分部混凝土模板设计图(包括模板平面布置图、剖面图、组装图、节点大样图、零件加工图等),操作工艺要求及说明。 2、木模板的备料:模板数量应按模板设计方案结合施工流水段的划分,进行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模板的配置数量,减少模板投入,增加周转次数。 3、模板涂刷脱模剂,并分规格堆放。 4、根据图纸要求,放好轴线和模板边线,定好水平控制标高。 5、设置模板定位基准:按构件尺寸先用同强度等级的细实混凝土浇筑50~100MM 的短柱或导墙,作为模板定位基准。另一种作法是根据构件尺寸切割一定长度的钢筋或角钢头,点焊在主筋上,并按2排主筋的中心位置分档,以保证钢筋和模板位置的准确。 6、进行找平工作:模板承垫底部应预先找平,以保证模板位置正确,防止模板底部漏浆。常用的方法是沿模板边线用1:3水泥砂浆抹找平层。另外,在外墙、外柱部位,继续安装模板前,要设置模板承垫条带,并校正其平直。 7、墙、柱钢筋绑扎完毕,水电管及预埋件已安装,绑好钢筋保护垫层,并办完隐蔽验收手续。 8、根据模板方案、图纸要求和工艺标准,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操作工艺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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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 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DB31/329.8-2007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馆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56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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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验收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技术服务合同验收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服务合同验收标准 篇一: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生产技术服务项目 签订时间: 本合同(甲方)****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就****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大^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生产 建设项目进行大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生产的专项技 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为甲方提供生产大^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产品的整套技术服务。 2.技术服务的内容: (1)提供大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生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甲方内部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公司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 (2)提供大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生产项目的厂 区设计、建筑物设计和生产线设计; (3)负责组织专职技术服务团队,保证项目实施过程 的全部技术服务; (4)为甲方培训生产大^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的 专业技术人员; (5)协助甲方培训销售大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 产品的专项销售人员; (6)协助甲方在产业园区落户。 3.技术服务的方式:以项目技术顾问的身份组织专业 技术服务团队全程专职服务。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筹备阶段 在金城国际广场6号楼, 项目实施阶段在厂区; 2.技术服务期限:从双方签订合同起到产品正常生产 止; 3.技术服务进度: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同步服务; 4.技术服务质虽要求:保证提供的技术服务满足项目 的质虽需要; 5.技术服务质虽期限要求:合同期内专职技术服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上海技防标准

上海监控技术标准:地保与规范再次交锋2010-12-14 来源:中国安防展览网11月1日,随着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技防办)下发的《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正式施行,安防“上海标准”再次引发业界热议:是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策略与规范行业市场措施的再次激烈交锋?是上海本土的一场“自娱自乐”还是整个行业向标准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对此《规范》,有观点认为上海标准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影响重大,也有观点认为上海地方标准的密集出台是抬高准入门槛、排斥外地企业的举措,甚至被扣上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帽子。激烈的争论随着一套新标准的实施再次甚嚣尘上。 首个数字摄像机地方规范出台 11月1日,由上海技防办发布的国内首个关于数字摄像机的地方规范正式施行。上海技防办在关于印发《规范》的通知中指出,彩色数字摄像机是现代安防监控领域的一种新型摄像机,具有高清画质、网络传输和智能分析特点。但目前市场上应用的数字摄像机所遵循的技术标准不统一,性能良莠不齐,严重制约了上海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所以上海市相关负责部门结合市场实际,组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本市、外省(市)、境外20多家企业多次进行讨论,制定安防监控中使用数字摄像机的技术规范指导。以规范上海市安防监控彩色数字摄像机生产和销售,确保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质量为主要目的。 该《规范》针对镜头接口、图像传感器、声音传感器(可选)、A/D转换器、图像编码器、声音编码器(可选)、网络服务器、信号的输入输出接口等环节制订了详细的技术参数,并明确了产品分级和功能要求。《规范》作为产品选型、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还强调彩色数字摄像机应在满足《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模拟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今年3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的基础上,才符合本规范要求。 在具体细节方面,《规范》要求,输出端口的传输能力应满足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的数据流量和总量的响应要求,以及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的响应时间和动态带宽要求;输出的数字视频信号时延应满足联网系统对时延的整体要求,保证数字视频信息实时数据流的流畅性,保证现场信息的及时传递;网络型摄像机应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还应支持IP组播技术;网络型摄像机应支持采用标准的H.264或MPEG-4视频编码标准,可根据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07年6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编制说明 1. 制定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最近几年,我国的纸和纸板产量增长迅速,2003年纸及纸板产量4300万吨,消费量4806万吨,均居世界第二位。目前,除西藏外,我国其他省、市、自治区都有造纸企业,总数达350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型造纸企业。我国的造纸业在制造纸张、传承文明的同时,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也构成了严峻挑战。 制浆造纸工业是当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之一。由于原料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较低、污水处理设备不到位,不少造纸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也是污染大户。根据1999年环境统计公报,目前我国县及县以上造纸及纸制品工业废水排放30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15.6%;其中达标排放量11.2亿吨,仅占总排放量的37.3%。排放废水中化学耗氧量(COD)295.9万吨,约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43.5%。有些地区的一些造纸厂利用地缘优势,直接把造纸产生的污水排放到大海、河流及沙漠里。这些污水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了极大影响。可见我国造纸工业现有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治理任务相当繁重。尤其是中小型造纸企业环保严重欠账,目前我国通过关、停小造纸及采取各种污染治理措施,环境质量已有所改善。因此,坚持造纸工业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做好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于控制我国新老污染源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造纸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尚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各验收监测单位在工程污染源分析、现场勘查内容、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频次、采样点位的选取、验收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调查与检查内容,以及验收监测结果评价、调查情况分析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发生监测内容遗漏的情况。这些问题影响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科学性、严格性和规范性。为促进验收监测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提高和规范化,制订和发布造纸行业建

技术(规范)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 (一)配电站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普通砼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3、《普通砼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JGJ55-2000 4、《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5、《普通砼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6、《碳素结构钢标准》GB/T700-2006 7、《优质碳素结构钢标准》GB/T699-1999 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10、《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2003 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6-2002 18、《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0 《特细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50/5028-2004 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25、《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2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JGJ18-2003 2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2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2001 2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 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标准》GB50108-2001 3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DL5027-93 3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建质监[2005]57号 3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土建工程 DL/T5210.1-2005 3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局部修订) GB5009-2006 37、电力建筑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SDJ69-1987 3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39、电气装置工程低压电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17-2010 等其它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二)配电站(电气)安装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37-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 测技术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 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上海技防标准

上海技防标准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上海监控技术标准:地保与规范再次交锋2010-12-14 来源:中国安防展览网11月1日,随着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技防办)下发的《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正式施行,安防“上海标准”再次引发业界热议:是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策略与规范行业市场措施的再次激烈交锋是上海本土的一场“自娱自乐”还是整个行业向标准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对此《规范》,有观点认为上海标准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影响重大,也有观点认为上海地方标准的密集出台是抬高准入门槛、排斥外地企业的举措,甚至被扣上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帽子。激烈的争论随着一套新标准的实施再次甚嚣尘上。 首个数字摄像机地方规范出台 11月1日,由上海技防办发布的国内首个关于数字摄像机的地方规范正式施行。上海技防办在关于印发《规范》的通知中指出,彩色数字摄像机是现代安防监控领域的一种新型摄像机,具有高清画质、网络传输和智能分析特点。但目前市场上应用的数字摄像机所遵循的技术标准不统一,性能良莠不齐,严重制约了上海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所以上海市相关负责部门结合市场实际,组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本市、外省(市)、境外20多家企业多次进行讨论,制定安防监控中使用数

字摄像机的技术规范指导。以规范上海市安防监控彩色数字摄像机生产和销售,确保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质量为主要目的。 该《规范》针对镜头接口、图像传感器、声音传感器(可选)、A/D转换器、图像编码器、声音编码器(可选)、网络服务器、信号的输入输出接口等环节制订了详细的技术参数,并明确了产品分级和功能要求。《规范》作为产品选型、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还强调彩色数字摄像机应在满足《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模拟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今年3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的基础上,才符合本规范要求。 在具体细节方面,《规范》要求,输出端口的传输能力应满足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的数据流量和总量的响应要求,以及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的响应时间和动态带宽要求;输出的数字视频信号时延应满足联网系统对时延的整体要求,保证数字视频信息实时数据流的流畅性,保证现场信息的及时传递;网络型摄像机应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还应支持IP组播技术;网络型摄像机应支持采用标准的或MPEG-4视频编码标准,可根据需要扩展支持、或音频编码标准。在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标准(SVAC)发布后,宜优先采用SVAC标准;图像数据格式应满足产品分级的要求。所采用的视(音)频信号格式、压缩标准

技术协议及验收标准—电气部分

技术协议及验收标准 1.1.电气柜接线标准 1.1.1.电缆通用标准 ●电源电路和控制电路的电线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电缆可以使用多芯导线; ●电缆必须具有足够的长度而且能够使元件间快速进行更换且工作不受影响; ●只有柔韧的电缆才可以使用在设备上; ●需要外部敷设的导线或柔性电缆必须有保护软管(如:波纹管),不能外露; ●所有的元器件必须以便于维护的方式进行连接; ●接线端子必须用绝缘盖罩进行保护,柜内不得有裸露的带电导体; ●在应用于操作且需要移动的场合,外露的电缆必须是具有适宜的柔韧性而且具有适 当的长环以便承受过分的弯曲和拖曳; ●导线的颜色标准(可根据小鸭精工规定修定) 表1-5导线颜色标准 ●如果导线的截面积较大,无法获得相应颜色导线,可以使用黑色电缆代替,但必须 用相应彩色软管作出标记。 ●导线的横截面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满足设备和电气元件正常稳定运转。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 ●从变压器低压侧母线至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线路电压损失,一般不超过用电设备额定

电压的5% 1.1. 2.柜内导线标准 ●PLC的备用I/O点必须用导线从接线端子连接到相应的PLC模块上; ●在控制柜里使用的电缆槽必须具有20%的额外空间用于备用; ●电气元件布置有规律,导线都走布线槽,使柜内整齐。 ●在控制面柜内中间部分的接线槽内,必须准备20%的备用线缆,而且线缆必须予以 编号(备用***); 1.1.3.接线端子及连接 ●所有接线端子与其导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压线钳夹紧,不允许焊接连接; ●在带有螺丝夹紧的元件,为保护导线,不允许元件上的接点和导线直接接触,必须 采用端子接线的形式; ●在端子排的每一侧,每个端子接头只可以连接一根导线; ●给端子排端子加以编号,从左到右递增; ●在电缆槽内不可以布置端子接头或进行任何导线连接; ●接线端子的使用标准 表1-6 接线端子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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