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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实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管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是临床实验全过程的规范规定,包括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归纳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实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实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实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参加临床实

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经管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实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备在人体进行实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实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实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规范。

第六条临床实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实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实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实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实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实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实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开展临床实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实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实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培训。临床实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实验技

术方案、实验的监查、稽查和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实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品临床实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实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实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实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实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临床实验开始前,实验技术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在实验进行期间,实验技术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实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实验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实验者不投票。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其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实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点审议实验技术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实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实验要求。

(二)实验技术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实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实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实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治疗或保险措施。

(五)对实验技术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实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实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实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实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实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实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实验及在实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经管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实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实验目的、实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实验的不同组别。

(四)实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五)如发生与实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实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或其代表也需在知情

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均无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作口头同意,并由见证人签名和注明日期。

(三)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实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实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如果受试者、见证人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均未取得,则必须由研究者将上述情况和不能取得的详细理由记录在案并签字。

(五)如发现涉及实验用药品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实验技术方案

第十六条临床实验开始前应制定实验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实验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实验的题目和立题理由。

(二)实验的目的和目标;实验的背景,包括实验用药品的名称、非临床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实验有关的临床实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

(三)进行实验的场所,申办者的姓名和地址,实验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实验设计包括对照或开放、平行或交叉、双盲或单盲、随机化方法和步骤、单中心或多中心实验等。

(五)受试者的入选规范和排除规范,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及受试者退出实验的规范。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实验预期目的所需的

病例数。

(七)根据药效学与药代动力学研究的结果及量效关系制定实验用药品和对照药的给药途径、剂量、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工程、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实验用药,包括安慰剂、对照药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的制度。

(十)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和停止临床实验的规范,结束临床实验的规定。

(十二)规定的疗效评定规范,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治疗报告表、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并发症的措施以及随访的方式和时间。

(十五)实验密码的建立和保存,紧急情况下何人破盲和破盲方法的规定。

(十六)评价实验结果采用的方法和必要时从归纳总结报告中剔除病例的依据。

(十七)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

(十八)临床实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临床实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实验结束后的医疗措施。

(二十一)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

(二十二)参考文献。

临床实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实验技术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八条负责临床实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的资格。

(二)具有实验技术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实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实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具有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实验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六)熟悉临床实验经管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实验技术方案的内容,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实验技术方案,并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实验技术方案,请求批准。

第二十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实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品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实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品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实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正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院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技术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实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实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实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实验技术方案入选规范的受试者进入临床实验。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实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实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实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实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经管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经管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实验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实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九条临床实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归纳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条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实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并阐明理由。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一项临床实验。申办者通常为一制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机构。若申办者为一外国机构,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按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递交临床实验的申请。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实验中的某些工作

和任务。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建议临床实验的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实验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实验用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实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四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批准并征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始按技术方案和本规范组织临床实验。

第三十五条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实验技术方案,述明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与研究者的协议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实验技术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实验用药品、规范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该药的质量合格。实验用药品应按实验技术方案的需要(如盲法)进行适当包装,并应用批号或系列号加以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药品登记、保管、分发的经管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七条申办者任命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监查临床实验的进行。

第三十八条申办者负责建立临床实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实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经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品的临床实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不良事件。

第四十条申办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实验须迅速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申办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递交实验的归纳总结报告,或提出终止实验的报告及其理由。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应对临床实验中发生与实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保险,承担治疗的经济补偿,也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技术方案、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实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实验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报告。

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监查是为了保证临床实验中受试者的权

益受到保障,实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实验遵循已批准的技术方案、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五条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

系人。其人数取决于临床实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实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和有关法规,熟悉有关实验用药品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实验技术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监查员应遵循规范操作规程,督促临床实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实验按技术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实验前确认实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训练各种与实验有关的检查,实验室设备齐全,工作情况良好,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实验技术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实验前、中、后期监查实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确认在实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实验的进展状况。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以及对错误、遗漏作出的纠正等。

(三)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须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实验用药品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

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实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章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病例报告表是临床实验中临床资料的记录方式。每位受试者在实验中的有关资料均应记录于预先按实验要求而设计的病例报告表中。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上,记录者应在表上签名。病例报告表作为原始资料,不得更改。作任何更正时不得改变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由作出更改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复制病例报告表副本时不能对原始记录作任何更动。临床实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各检测工程

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的编码和确认记录,此记录应保密。

第四十八条临床实验归纳总结报告应与实验技术方

案一致,内容包括:

(一)不同治疗组间的基本情况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二)随机进入各治疗组的实际病例数,分析中途剔除的病例及剔除理由。

(三)用文字及图、表、实验参数和P值表达各治疗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计算各治疗组间的差异和可信限,并对各组统计值的差异进行统计检验。

(五)多中心实验中评价疗效时,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六)对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的评价和讨论。

(七)上述资料的综合分析及结论。

第四十九条临床实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3)及经管。研究者应保存临床实验资料至临床实验终止后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1. 以下哪个法律法规不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根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D.《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以下哪个角色做出? A.临床试验协调员 B.临床医生 C.伦理委员会 D.监察员 3. 以下哪项不是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点? A.受试者保护 B.试验结果可靠 C.试验药物潜在收益 D.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由谁设立? A.申办者 B.研究者 C.试验中心 D.药政部门 5. 告知一项试验的各个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认其同意参见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是: A.知情同意 B.知情同意书 C.试验方案

D.研究者手册 6. 通过签订合同授权,执行申办者或者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的某些职责和任务的单位是什么? A.伦理委员会 B.监查员 C.协调研究者 D.合同研究组织 7. 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文件是: A.研究者手册 B.试验方案 C.知情同意书 D.标准操作规程 8. 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实施、试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行为是: A.监查 B.稽查 C.检查 D.直接查阅 9. 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指的是: A.不良事件 B.药物不良反应 C.严重不良事件 D.危险信号 10. 以下对于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描述不正确的是: A.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 B.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培训,能够审查临床试验相关的伦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资料保存明细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一、临床试验准备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1研究者手册保存保存 2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已签名)保存原件保存 3病例报告表(样表)保存保存 4知情同意书保存原件保存 5财务规定保存保存 6多方协议(已签名)(研究者、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保存保存 7伦理委员会批件保存原件保存 8伦理委员会成员表保存原件保存 9临床试验申请表保存原件10临床前实验室资料保存原件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保存原件12研究者履历及相关文件保存保存原件13临床试验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正常值范围保存保存14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保存原件保存15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保存原件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16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保存保存17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保存原件18设盲试验的破盲规程保存原件19总随机表保存原件20监查报告保存原件 二、临床试验进行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21研究者手册更新件保存保存22其他文件(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书面情况通知)的更新保存保存23新研究者的履历保存保存原件24医学、实验室检查的正常值范围更新保存保存25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保存保存26新批号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保存原件

27监查员访视报告保存原件28已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原件 29原始医疗文件保存原件 30病例报告表(已填写,签名,注明日期)保存副本保存原件31研究者致申办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原件保存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32申办者致药品监督管理局、伦理委员会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保存原件33中期或年度报告保存保存34受试者鉴认代码表保存原件 35受试者筛选表与入选表保存保存36试验用药品登记表保存保存37研究者签名样张保存保存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38试验药物销毁证明保存保存 39完成试验受试者编码目录保存保存 40稽查证明件保存原件41最终监查报告保存原件42治疗分配与破盲证明保存原件43试验完成报告(致伦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原件44总结报告保存保存原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Ⅰ目的:为建立本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确保试验记录和报告数据准确、完整可信,特制订此制度。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管理。 Ⅲ制度: 1. 本机构采取机构、专业组、项目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的安全。 2.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三级质量控制的负责部门,由机构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对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包括试验方案、总结报告等实施终审和核查。 3. 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组为二级质量保证的负责单位。由专业组负责人指定与承担临床试验项目无关的具有一定药物临床试验经验、熟悉药物临床试验GCP规范要求的人员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的各个环节,包括试验前、中、后期实施质量控制与监督。 4.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组为一级质量控制的负责单位,药物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指定质控员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与监

督。 5. 机构和专业应有合格的研究人员、良好的试验设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和SOP确保临床试验顺利开展。 6. 专业和项目组质控:专业质控员和项目质控员应严格执行GCP及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试验方案进行质控,并保证有充分时间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质控。其主要职责为: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质控,掌握临床试验的进度和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专业负责人和机构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改进;严格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对每一例病例的纳入标准、临床检验检查、临床用药等的记录及疗效判定等进行审查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研究人员取得联系并指导她们解决;审核知情同意书是否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签署;核对受试者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以确认研究者记录的源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核对源文件与CRF的一致性,确认CRF上的数据来源于源文件并与源文件一致。 7. 机构质控:根据临床试验特点,机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全过程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为:试验开始前协助专业负责人对研究者培训、考核、授权;临床试验进行中负责不定期巡查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给专业负责人并协调解决;核对研究者的药物发放、使用、登记是否符合规程,是否按试验方案进行,是否与病例报告表记录相符,检查药物管理员是否按GCP规范管理试验用药物;检查专业负责人审核后的病例报告表,抽查病例报告表上的数据是否能够溯源,是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本宣言于196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WMA)大会上首次通过,此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并经1975年日本 东京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1983年意大利威尼斯第35届 世界医学大会、1989年香港第41届世界医学大会、1996 年南非第48届世界医学大会、2000年苏格兰爱丁堡第52 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一、前言 1. 世界医学协会起草的赫尔辛基宣言,是指导医生和其它人员进行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的声明。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或相关资料的研究。2. 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健康是医生的职责。医生的知识和道德正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3. 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宣言用“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事”这样的语言对 医生加以约束,而国际医学伦理准则宣告“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医疗措施。”4. 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 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有赖于以人体为对象的试验。 5. 在人体医学研究中,对受试者健康的考虑应当优先于科学和社会的兴趣。 6. 人体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并提高对疾病病因学和发病机理的认识。即使是已被证实了的最好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应当不断地

通过研究来检验他们的有效性、效率、可行性和质量。7. 在目前的医学实践和医学研究中,大多数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有风险和经济上的负担。8. 医学研究要遵从伦理标准,更加尊重所有人群,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有些受试人群十分脆弱需要特殊的保护。要认识到处于经济上、医疗上不利地位的人的特殊需求。对那些不能作出和拒绝知情同意的人们、和那些可能在胁迫下才作出同意的受试者、对那些从研究中个人得不到受益的受试者以及那些同时接受治疗 的受试者要特别加以关注。9. 研究者必须懂得他们自己所在国家关于人体研究方面的伦理、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并且要符合国际要求。任何国家的伦理、法律和规章都不允许减少或取消本宣言中对受试者所规定的保护。二、医学研究的 基本原则10. 在医学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他们的隐私和尊严是医生的职责。11. 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必须遵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应对科学文献和相关资料全面了解,并有充分的实验和动物试验(如有必要)的基础上进行。12. 研究中要注意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并要尊重用于研究的实验动物的权利。13. 每一项人体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均应在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应将试验方案提交给专门任命的伦理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论、指导,可能的话,进行审查批准。该伦理委员会必须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并且不受其它方面的影响。该委员会应当遵守试验所在国的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考核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考核题库 一.单选题 1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A.研究者 B .协调研究者 C.申办者 D.监查员 2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各参加中心的研究者的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A .协调研究者 B.监查员 C.研究者 D.申办者 3 .伦理委员会应成立在 A .申办者单位 B .医疗机构 C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D .监督检查部 4 .下列哪一类人员不必熟悉和严格遵守《赫尔辛基宣言》? A .临床试验研究者 B .临床试验药品管理者 C .临床试验实验室人员 D .非临床试验人员 5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何时开始施行? A . 1998.3 B . 1998.6 C . 1996.12

D . 2003.9 6 .下列哪一项不是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前必须准备和提供的? A .试验用药品 B .该药临床研究资料 C .该药的质量检验结果 D .该药的稳定性试验结果 7 .以下哪一项不是研究者具备的条件? A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 B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资格 C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所需的人员配备 D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组织能力 8 .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品 的作用、不良反应及 / 或研究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 确定试验用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A .临床试验 B .临床前试验 C .伦理委员会 D .不良事件 9 .关于知情同意书内容的要求,下列哪项不正确? A .须写明试验目的 B .须使用受试者能理解的语言 C .不必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D .须写明可能的风险和受益 10 .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事件,但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A .不良事件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研究水平,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及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临床药理基地、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专业科室、实验室及辅助科室。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药物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临床Ⅰ、Ⅱ、Ⅲ、Ⅳ期和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医院临床药理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在医教部领导下,负责承接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科室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审定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五条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评价、监督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具体负责本专业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总结,并接受基地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基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部分涉及面广、复杂性强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和评价。 第三章试验流程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由基地办公室统一承接 并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报基地主任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承接试验项目后,由基地办公室与相关临床专业科室协调,共同确定承担专业、承担类型(负责或协作)及其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十条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文 件的制定和/或讨论。 (一)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指定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研究者)协助申办者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并会同申办者召集基地及各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临床试验文件。 (二)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和基地应派代表参加由研究负责单位组织的项目实施协调会,并参与讨论。 第十一条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必须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目录 前言 1.术语 2.ICH GCP 的原则 3.机构评审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RB/IEC) 3.1职责 3.2组成、职责和操作 3.3程序 3.4记录 4.研究者 4.1研究者的资格和协议 4.2足够的资源 4.3试验对象的医疗保健 4.4与IRB/IEC交流 4.5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4.6试验用药品 4.7随机化程序和破盲 4.8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 4.9记录和报告 4.10进展报告 4.11安全性报告 4.12试验的中止或暂停 4.13研究者的最终报告 5.申办者 5.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合同研究机构(CRO) 5.3医学专家 5.4试验设计 5.5试验管理、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5.6研究者的选择 5.7责任的分配 5.8给对象和研究者的补偿 5.9财务 5.10向管理当局通报/提交 5.11IRB/IEC审评的确认 5.12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资料 5.13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包装、标签和编码5.14研究产品的供应和管理 5.15记录访问 5.16安全性资料 5.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5.18监察 5.19稽查 5.20不依从 5.21一个试验的过早终止或暂停 5.22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5.23多中心试验 6.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6.1概要资料 6.2背景资料 6.3试验的目标和目的 6.4试验设计 6.5对象的选择和退出 6.6对象的治疗 6.7有效性评价 6.8安全性评价 6.9统计 6.10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6.1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2伦理学

6.13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6.14财务和保险 6.15结果发表办法 6.16补充 7.研究者手册 7.1前言 7.2一般考虑 7.3研究者手册的内容 7.4附录1 7.5附录2 8.临床试验必需文件 8.1引言 8.2临床试验开始之前 8.3临床试验进行期间 8.4临床试验完成或终止之后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12号)

附件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一、概述 临床试验数据质量是评价临床试验结果的基础。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的准确可靠、科学可信,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定和指导原则,用以规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整个流程。同时,现代新药临床试验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又为临床试验及其数据管理的规范化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也推动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积极探索临床试验及数据管理新的规范化模式。 (一)国内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现状 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对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但关于具体的数据管理操作的法规和技术规定目前还处于空白。由于缺乏配套的技术指导原则,我国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方面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临床试验数据管理质量良莠不齐,进而影响到新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客观科学评价。此外,国内临床试验中电子化数据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模式大多基于纸质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的数据采集阶段,电子化数据采集与数据管理系统应用有待推广和普及。同时,由于缺乏国家数据标准,同类研究的数据库之间难以做到信息共享。

(二)国际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简介 国际上,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的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ICH E6 GCP)对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有着原则性要求。对开展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研制厂商的职责以及有关试验过程的记录、源数据、数据核查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保证临床试验中获得的各类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各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和指导原则,为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具体的依据和指导。如:美国21号联邦法规第11部分(21 CFR Part 11)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规定(1997年),使得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记录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能够接受电子化临床研究材料。据此,美国FDA 于2003年8月发布了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对Part 11的规定作了具体阐释,并在计算机系统的验证、稽查轨迹,以及文件记录的复制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 2007年5月,美国FDA颁布的《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的指导原则》(Guidance for Industry: Computerized Systems Used in Clinical Investigations)为临床试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和使用提供了基本的参照标准。 而且由国际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学会(Society of Clinical Data Management, SCDM)还形成了一部《良好的临床数据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Data Management Practice,GCDMP),该文件为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的每个关键环节都规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管理的标准操作规程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管理的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 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进度、质量,便于机构办公室项目管理,特建立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管理的 SOP。 适用范围 本机构相关部门及所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人员。 操作规程 1.项目负责人(PI) 我院开展的所有临床试验在正式启动前由专业负责人指定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并报机构办公室批准。PI的职责如下: (1)根据合同,与专业负责人商讨项目进度计划,定期向机构办公室主任汇报试验进展; (2)试验开始前,建立项目编号、项目文件夹,保存相关文件; (3)试验开始前到机构办公室领取免费检查申请单; (4)确认合同执行情况,定期与申办者联系汇款及发票事宜,并及时与财务科沟通; (5)了解试验方案; (6)全程掌控临床试验的进度及相关事件。 2.项目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由机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研究人员的任务安排由各项目负责人统一分配,项目负责人与申

办者共同协调组织。 (1)临床试验项目启动前均应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并编号,资料全部合格后,向专业科室发放审批件,为便于项目的管理,项目编号原则:年份+机构本年度项目总序号,如2015年,机构的第5个项目,编号为:“2015005” (2)试验启动会的召开 1)项目负责人选择研究者组成该项目的研究团队。 2)由项目负责人和申办者负责准备材料和安排会场。 3)专业负责人负责通知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参加项目启动会。 4)通知机构办公室人员参加启动会。 5)参加临床试验人员在通讯录上填写联系方式、邮箱、通讯地址等。 6)按照会议议程召开临床试验启动会。 7)项目负责人组织研究者对试验方案进行培训。 8)研究者助理负责会议记录及文件存档保存。 (3)中期会议的召开 1)由项目负责人和申办者负责筹备,到场人员签到。 2)专业负责人负责通知研究人员参加项目中期会议。 3)研究者初步评估方案的执行情况及不良事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4)由项目负责人对会议讨论内容进行记录整理,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2003年08月06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 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平台操作手册及填报详情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 系统操作手册 (版) 厦门市南方科宇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12 月

文档信息 版本记录

目录 第一章系统总体说明 (1) 1.系统功能综述 (1) 1.2系统角色划分 (1) 1.3系统主要流程 (2) 第二章注册与登录 (3) 注册 (3) 统一注册平台 (3) 新用户 (5) 老用户 (15) 登录 (20) 系统登录 (20) 首页 (25) 第三章机构注册管理 (27) 待核对 (27) 已核对 (29) 第四章药物机构备案管理 (31) 机构信息维护(机构填报人) (31) 基本信息 (32) 组织管理机构 (34) 备案专业 (36) 伦理委员会 (39) 年度总结 (40) 4.16接受境外药监部门检查情况报告表 (40) 4.17提交备案内部审核 (42) 第五章咨询单位联系方式 (44)

第一章系统总体说明 1.1系统功能综 述 本系统采用 JAVA 开发语言,使用 B/S 架构。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效果,建议使用 Windows7 及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及以上的浏览器,如使用 360 浏览器,请使用极速模式;屏幕分辨率建议设置为 1366*768 及以上。 表功能模块表 表角色划分表

角色角色说明 请。查询监督检查信息。 系统管理员拥有系统所有权限。 图系统主要流程图

第二章注册与登录 通过网址,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至少完成法人账号 和一个个人账号的注册。 1.新用户:首次使用本系统的临床试验机构,账号注册成功后,需要在本系统中补充资料,并等待监管部门核对,补充资料核对通过后,才能登录系统。 2.老用户:之前已在本系统成功注册的临床试验机构,需要完成新注册的法人账号和一个个人账号,与本系统之前注册的内审和填报账户之间的绑定。 无论是新用户还是老用户,最终法人账号应绑定为系统的内审账户,个人账 号应绑定为系统的填报账户。 2019 年12 月1 日,随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为“药物和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开放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功能,原来已经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账号申请的,并且已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完成账号绑定的,可直接选择子系统进行后续操作;如果 没有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完成账号绑定的,按照老用户进行后续操作。如果原来没有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中完成账号申请的,按照新用户进行后续操作。 2.1注册 2.1.1统一注册平台 A.机构用户点击网址,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至少完成一个机构法人账号和一个个人账号的注册,注册方法见网页右侧“帮助”—“注册”。如图和所示。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摘要临床试验是新药研究开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新药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在医疗卫生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信息化管理也在不断进步。本文通过探讨信息化管理系统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应用,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标准和原则,研究适用于局域网络环境下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 关键词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电子化数据管理系统有甲骨文公司的Oracle Clinical(OC)、Medidata Solutions 公司的RA VE、赛仕软件公司的SAS? Clinical Data Integratio 和JMP/SAS Clinical、Study Builder 公司的Study Builder、Clinical,Phase Forward 公司的Clin Trial,Nextphase 公司的CT Series,Clinsource 公司的Trial XS等等。国内一些临床试验机构和企业开发并应用了相关的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如南京海泰公司的临床试验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中国中医科学院临床评价中心研制的Clin Research、宏能软件公司开发的Magnsoft GL Padmin、博奥生物有限公司开发的GCP-DMS(Good Clinical Practice Data Man-agement System)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制的DataFax等[1]。 国外开发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系统虽然功能比较齐全,操作方便,但是价格却非常昂贵,且操作界面都为英文,对于国内用户而言却实用性不强。以甲骨文公司的产品为例,该公司的OracleClinical系统最初价格为200万至250万人民币,而且每年还需支付20%的使用费,即40万至50万人民币,一般国内企业无法承担这样的费用。国内的一些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系统,一般都采用中文界面,但功能相对较少,在应用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而且稳定性不够,如数据的录入过程不方便、用户界面的美化程度不够、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不佳等。而且,目前国内科研机构引入EDC的不多,实际使用中价格不菲,需求分析过于烦琐,不适用我国临床研究的实际情况。 2 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2.1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结构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简称系统)是一款基于网络操作的规范化、集成化的项目综合数据管理平台,为实现药监监管部门及药品临床试验研究机构对药品临床试验项目及数据的基于GCP的标准规定,建立全程性、安全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强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信息平台来改进传统管理方式,从而提高监管信息传递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试验过程监管的水平与力度,而管理信息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0713

附件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物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以及已上市对照药品更改包装、标签等。免疫细胞个体化治疗等新兴治疗产品、已获准上市批准后因新增适应症等需要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用原则,并根据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研究特点,以最大限度降低生产环节引入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四条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应当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

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的所有因素,并建立完整的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身体依赖性或精神依赖性的中间产品或副产物、衍生物等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当申请人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不同时,申请人应当对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的用途。 第七条涉及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场地/车间、处方工艺、生产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材料等的所有变更,应充分评估变更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带来的安全性风险,所有变更研究均须保留完整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第三章人员 第八条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具备执行相应任务的能力。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物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2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十三)参考文献。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 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研究水平,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及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临床药理基地、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专业科室、实验室及辅助科室。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药物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临床Ⅰ、Ⅱ、Ⅲ、Ⅳ期和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医院临床药理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在医教部领导下,负责承接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科室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审定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五条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评价、监督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具体负责本专业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总结,并接受基地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基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部分涉及面广、复杂性强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和评价。

第三章试验流程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由基地办公室统一承接并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报基地主任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承接试验项目后,由基地办公室与相关临床专业科室协调,共同确定承担专业、承担类型(负责或协作)及其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十条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文件的制定和/或讨论。 (一)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指定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研究者)协助申办者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并会同申办者召集基地及各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临床试验文件。 (二)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和基地应派代表参加由研究负责单位组织的项目实施协调会,并参与讨论。 第十一条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必须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临床试验文件经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后,由申办方直接提交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 (二)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临床试验文件经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并经研究负责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申办方再次提交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实施前,基地主任和试验承担专业负责人应共同与申办者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药理基地专用章后生效,由基地办公室统一保存。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考核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考核题库 一 . 单选题 1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A . 研究者 B . 协调研究者 C . 申办者 D . 监查员 2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各参加中心的研究者的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A . 协调研究者 B . 监查员 C . 研究者 D . 申办者 3 .伦理委员会应成立在 A . 申办者单位 B . 医疗机构 C .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D . 监督检查部 4 .下列哪一类人员不必熟悉和严格遵守《赫尔辛基宣言》? A . 临床试验研究者 B . 临床试验药品管理者 C . 临床试验实验室人员 D . 非临床试验人员 5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何时开始施行? A . 1998.3 B . 1998.6 C . 1996.12

D . 2003.9 6 .下列哪一项不是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前必须准备和提供的? A . 试验用药品 B . 该药临床研究资料 C . 该药的质量检验结果 D . 该药的稳定性试验结果 7 .以下哪一项不是研究者具备的条件? A .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 B .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资格 C .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所需的人员配备 D .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组织能力 8 .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 品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研究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 是确定试验用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A . 临床试验 B . 临床前试验 C . 伦理委员会 D . 不良事件 9 .关于知情同意书内容的要求,下列哪项不正确? A . 须写明试验目的 B . 须使用受试者能理解的语言 C . 不必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D . 须写明可能的风险和受益 10 .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事件,但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A . 不良事件

临床试验药物管理系统SOP

药物的接收、保存、分发、回收、退还的SOP 版本号页数 起草人起草日期 审核人审核日期 批准人批准日期 颁布日期起效日期 Ⅰ目的:保障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安全使用、流通畅顺和正确使用。 Ⅱ适用范围:我院新药临床试验的药物管理。 Ⅲ规程: 1. 试验用药物的接收 1.1设立临床试验药房,由专人保管(李1111,电话1111111111111111)。 1.2 签订临床试验协议后,申办方或CRO才可按储存要求运送试验用药物至临床试验药房,由药物管理员接收。如果申办方对药物管理有特殊要求,请在运送试验用药物至临床试验药房前对药物管理员进行培训。 1.3 接收时核对项目如下(附件1): 1.3.1 试验用药物的质量检验报告; 1.3.2 试验用药物:名称、数量(以片、粒、瓶、支等为药物最小计数单位,下同)、剂型、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运输过程中的条件是否与贮存条件相符; 1.3.3 阳性对照药必须为国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并附药品说明书; 1.3.4 药物编号:双盲药物每盒均有药物编号,接收时要检查药物药包号与送货单上的号码是否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时与该项目的临床监察员联系;凡双盲试验用药物,试验用药物与阳性对照药或安慰剂在外形(形状、色泽、质感)、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一致;接收双盲药物时如附有应急信封,要注意应急信封上的编号与该批药物的药物编号是否一致,检查信封是

否密封,如有破损要及时向项目监察员联系;接收应急信封后,应交予使用该试验用药物的临床科室,并应由专人专柜保管; 1.3.5 药物包装:检查药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的标识是否清楚; 1.3.6 标签:药袋、小盒、大盒均需贴标签,内容为——试验编号、×××临床试验用药物(标明“临床试验专用”,如果有备用药物,要在外包装注明“临床试验备用药物”)、药名、药物编码、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贮藏条件、有效期、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 1.3.7低温保存药物的接收首先要核对温度计的编号与送货单上登记的编号是否一致,再记录温度,核对无误后要求快递员在温度记录单签上姓名、日期,把温度记录表传真到指定的地址; 1.3.8如果温度计出现警铃,把该批药物按原保存条件独立放置,等待该项目的临床监察员判断该批药物是否超出药物运送条件。 1.4 试验用药物的抽查: 抽样方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关于检验抽样数量的要求。 1.4.1药物管理员依据药物编码逐件验收; 1.4.2每批药物在50盒以下(含50)抽样2盒;50盒以上每增加50盒多抽1盒,不足50盒以50盒计,验收至最小计数单位;主要观察外观有没有变化,注射剂要注意有没有出现混浊和沉淀的现象。 1.5送货人与药物管理员验收交接后,由药物管理员填写《药物库存表》(附件2),签字并注明日期。 2. 试验用药物保管 2.1试验用药物的贮藏和保存应具备必要的环境和设备(如温度、湿度、带锁橱柜、标识和冰箱等),试验用药物存储间的基本要求如下: 2.1.1避光、通风; 2.1.2检测和调节温、湿度; 2.1.3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等; 2.1.4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 2.2试验用药物专柜加锁存放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号) 年月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得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就是临床试验全过程得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与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得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与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得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得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得目得及要解决得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与公众健康预期得受益及风险,预期得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得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与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与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得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与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得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得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与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得有效性与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得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得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得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得专业特长、资格与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与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得监查、稽查与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得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得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得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得个人权益给予充分得保障,并确保试验得科学性与可靠性。受试者得权益、安全与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与社会利益得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就是保障受试者权益得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得权益,须成立独立得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她单位得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得委员。伦理委员会得组成与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得影响。 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得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得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得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得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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