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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应把民办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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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申办

第五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制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 2 -

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可行性论证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审批

第七条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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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共同签署意见。基本条件具备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下文批复筹建。筹建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筹建期间,举办者不得从事任何招生等教学活动。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经审批机关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以依法审批正式批复设立;同时依据《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具体由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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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等因素提出保育教育费意见,按核准资质的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批复民办幼儿园执行。经核准备案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原则上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按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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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我省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实行省、市(州)统筹、县(市、区)负责、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监管、指导和督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学前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评估、考核和奖惩。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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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得突破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园规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并按照《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游戏设施安全、户外活动安全、医疗安全等工作,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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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 8 -

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账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收费低廉、普惠性特征明显;

(二)投入力度大、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

(三)办园特色明显、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

(四)管理工作规范、社会评价较好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购买服务,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第六章惩处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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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违规办学,造成重大事故;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

(二)侵占、破坏民办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三)干扰民办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民办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幼- 10 -

儿园(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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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 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幼儿园定期成立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定期对幼儿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纪律教育、日常生活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体育活动安全教育、预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自救自护教育、救助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等。 三、每年的三月份为安全教育月,每学期的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幼儿园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充分发挥幼儿园教育阵地作用,利用光碟、黑板报专刊、图片展示、案例教育片、专题学习、知识竞赛等幼儿喜闻乐见的形式,扎扎实实的地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教育的时效性和吸引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的宣传氛围。 五、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幼儿日常行为习惯教育,培养幼儿守纪律、有秩序的好习惯。定期邀请校外辅导员给幼儿作专题讲座,使幼儿了解幼儿园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掌握基本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正确掌握突发事件避险和自救的简单方法。 六、每年至少应组织全园教师及家长进行一次消防器材使用、消防逃生知识专题讲座及消防逃生专题演练,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七、每学期放假前,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家庭生活安全教育和社会生活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护自救能力;将安全教育作为家长会的重要内容,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学校、家庭和社会携手确保幼儿假期安全。

八、组织外出活动前,要针对活动的内容、形式、路线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需要乘车外出活动,还要进行乘车安全教育。 九、集会、体育活动、体育训练和竞赛、举行大型活动前,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十、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幼儿园周边环境,配合社区,从防火、防触电、防不洁食物、防交通事故等多方面立体式展开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十一、幼儿园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幼儿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幼儿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幼儿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篇1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篇1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昆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校车”接送幼儿。 8、必须为幼儿的安全提供一切保障。 9、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相关办学资质才能开办,否则我校无权监管。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篇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范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办园的管理民办园实行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已办证民办园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把好民办园申办的初审关;三是加强对无证的非法园摸底排查并进行坚决打击、取缔。各民办园应自觉接受中心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 二、民办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幼教知识,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自觉接受各类人员培训。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格,按规定时间应达到基本的要求。 三、民办园应每年接受一次中心校和县教育局的年检,根据年检结果,给予晋升或降级。 四、民办园的内部管理。 1、民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也可由举办者担当,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2、民办园应制订学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度末应向中心校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民办园应接受中心校、学前教育股、教育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民办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每学期向中心校报送一次统计表。 5、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并严格执行。 五、民办园应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经常检查园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严禁用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幼儿上下学。民办园要每日填好安全运行记载表,一日一查,一周一小结,一月一总结。民办园每月要填好安全隐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与民办园、民办园于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六、民办园要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发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时,举办者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校和卫生部门。民办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家长学习1—2次的食品及传染病知识,要留有纸质材料和过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检查。

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

《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 1.教学目标:使学生明确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主要目标;了解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幼儿园教师的主要职责。 2.知识点: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幼儿园的违法行为处罚;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主要目标;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幼儿园的经费保障; 3.教学重点: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4.教学难点:幼儿园的违法行为处罚 5.教学过程 一、概述 (一)《条例》颁布的意义 1.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 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轨道,推动幼教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2.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推动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幼儿园保育、教育和管理工作普遍存在忽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的现象。条例的颁布,有助于使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明确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二)《条例》的特点

1.是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2.旨在保护幼儿教育权益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幼儿园的举办 举办幼儿园的条件 1. 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必须有合格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第9条)(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教师法》修订建议稿中的规定: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

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 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7-02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制度网为您搜集整理的《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4.14 (1)

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根据当地实际的精简版) 一、设置(幼儿园选址的要求) 1、远离各种污染源。 2、应避开河道、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高 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大型商场等。 3、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场、看 守所、有毒有害危险品仓库、通讯发射塔等毗邻。 二、规模 城区:6个班以上(含6个班);农村:3个班以上(含3个班)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在园幼儿不低于70个。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警卫室。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等国家有关规定。楼 房必须有消防通道。 3、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侧必 须留有缓冲地带。 三、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的组成。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组成。其中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大型玩具场地、30米直跑道、种植区及饲养区等)不应小于每生4平米。 四、园舍建设标准。

1、园舍的组成。由教学用房、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 房四部分组成。 2、楼房不宜超过2层,托班、小班必须在一楼。 3、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基本指标。 五、设施设备。 1、安保设施必须齐全(电棍、橡胶棒、钢叉等)、配足消防设 施(灭火器),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 出口或通道。 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 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活动区域内所有物品不能有突 出尖角。窗台边不能放置可攀爬的物体。 3、要适当配备符合有关要求的玩教具,可供幼儿足够操作。 4、室外活动场地要配备2-3件以上的大型活动器械,并且固定 安装在软质地面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玩水池、玩沙 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设施。 5、应配备图书阅览室。配有适量的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 幼儿图书以绘本为主,要求每生5册以上,教师报刊、杂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三套含答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一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 积极预防)、( 依法管理 )、( 社会参与 )、( 各负其责 )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 )、( 设备 )、(设施 )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13、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6、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17、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18、学校应当对学生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 B 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遵义市红花岗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2014.06)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于幼儿健康、安全成长的良好环境~现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遵义市红花岗区实行幼儿园审批登记制度。未经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举办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评估报告、收费备案等证照齐全、有效。 第二条幼儿园园名规范~冠名不得带有宗教色彩、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贵州”、“贵州省”等字样。不得冠以“智能训练”、“神童训练”、“天才”、“学院”、“双语”、“艺术”、“科技”以及其他有夸大宣传或误导公众倾向的字样。 第三条幼儿园原则上应拥有自有产权的独立校园且产权清 1 / 17 晰。租赁房屋办园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园舍周边没有泥石流、塌方、积水等自然灾害隐患。 第五条幼儿园应有完整、安全的围墙~并建立警务室~警用设备配置齐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范~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第六条幼儿活动区域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室外活动场地应配置大型玩具~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深0.3-0.5m,、水池,深0.3m,、直跑道,长30m,、种植园地等设施。园内不种有毒、带刺的植物。活动室内净高不低于2.8m~采光窗地比不低于1:6~能直接自然通风。园舍走廊净宽不小于1.5m。楼梯踏步高度不大于0.15m~踏步纵深不小于0.26m~栏杆高度不小于1.2m~栏柱净间距不大于0.11m~梯井宽度不大于0.2m~楼梯有幼儿扶手且高度不大于0.6m。 2 / 17 第七条厕所清洁卫生~男女分开~不与食品加工区域相邻。必要时安装幼儿扶手~有防滑措施。每班幼儿蹲位不少于4个,沟槽式槽宽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0.25-0.30m,~幼儿蹲位若设置门栏或隔断~严禁上锁且不能阻挡教师视线。配备流水洗手设施~盥洗池安装6-8个水龙头~大小高度适宜幼儿使用。 第八条厨房明亮卫生~布局、设施和操作规程符合卫生监督部门要求。食品原料新鲜~库房堆放有序~无过期变质及易造成中毒的高风险食品,如:四季豆、发芽土豆、豆浆、野生菌、鲜黄花菜、皮蛋等,。严禁供应冷荤凉菜、隔餐剩食。严格执行食品48小时留样、采购索证和周食谱公示制度。进货台账、清洗消毒等记录详实。厨房工作人员着装规范~个人卫生良好~不带病工作。 第九条设立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按照妇幼保健所要求~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条每班有符合幼儿身高和国家安全标准的桌、椅、床,幼儿一人一床~单人单睡。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能够标识区分,有冷暖空调等防暑降温、防寒取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样本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原则目)为增进幼儿园原则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文献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合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立、评估和管理幼儿园根据。 第二条本原则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诲全日制或者半日制学前教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备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为幼儿园,规模局限性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规定)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设立必要符合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规定,都市社区幼儿园建设必要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关于规定。 二、幼儿园必要设立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当、空气流通、日照充分、交通以便、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本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也许发生地质灾害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小朋友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小朋友安全场合毗邻,涉及:集贸市场,娱乐场合,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解决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场合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她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原则 第五条(用地面积原则)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原则) 幼儿园建设用地涉及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关于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doc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

幼儿园管理办法

幼儿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公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园舍建设标准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建设用地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宜一次性征用。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 单位:㎡ 2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 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四川省幼儿园办圆基本要求(试行) 一、幼儿园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3.园舍面积定额 (1)幼儿园用地面积 (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 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 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O、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 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山岗。 (6)全园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 2.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数量

民办幼儿园章程.doc

民办幼儿园章程 (格式文本) 〈说明〉 一、根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招收—岁幼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人;理事任期年或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甘肃省我国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的依据和标准,新建的农村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改(扩)建的农村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的设置和规划 (一)幼儿园规划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简约实用、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准建设。 (二)幼儿园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避开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

童安全的场所。包括: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三)幼儿园建设应安全、实用、节俭,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四)幼儿园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园内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建筑标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体现儿童特点。 (五)依托小学校舍办园的,园舍、活动场地等应保持相对独立,严禁使用危房。 第四条办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应合理控制规模,以1-3个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个班。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分村简托、布点。 (二)幼儿园可按幼儿年龄分别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一般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一般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一般不超过35人。可混龄编班,混龄班一般不超过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人数,每班增减一般不超过5人。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来园和离园值班教师负责照顾,交接班不能有空档,必须清点幼儿人数,作好记录,签字确认。 2、幼儿户外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注意动静交替;要适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时间不宜过长,活动前后一定要清点幼儿人数,确保幼儿的安全。 3、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不要打闹乱跑,进园后不得擅自离开幼儿园。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使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具体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每天晨、午检工作,教育幼儿不要带危险品来园(如:别针、纽扣、尖针、玻璃球、小刀、小豆豆等),防止异物落入鼻腔、口腔、耳内。 5、园内各活动室要定期用紫外线消毒,消毒时防止人员入内。 6、每天下班前要对全园各活动室进行检查。如:教室、厕所等,防止幼儿遗留在室内。 7、值班教师负责保管幼儿药物。给幼儿服药必须核对(姓名、剂量),防止发生错误。 8、园长每天早晚要巡视一遍园所,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教师在活动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9、意外事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家长工作。然后必须写出事故报告,并根据产生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户外活动和放学由两位老师负责,其他时间由当班老师负责。 10、厨房严禁幼儿入内,热汤、热菜、热开水要放在幼儿碰不到的地方,开饭时一定要注意稍凉后再给幼儿吃,防止烫伤事故。 11、凡是幼儿经过的地方及活动场地要经常检查,不准乱放杂物。 12、幼儿玩大型玩具要加强监护,随时纠正幼儿的不安全动作,组织活动要有秩序。活动完后,要清点幼儿人数。 14、幼儿室内外活动时,教育幼儿不大声喧哗,要有秩序、不乱跑乱撞,划定活动范围,所有教师到位。 15、幼儿五个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定严格执行,针对具体情况对幼儿加强常规教育,不得有半点疏忽。(就餐、就寝、入厕、户内外活动、出入园)。 16、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杜绝因上述情况造成事故。 17、值班时不会客,不打、接电话,如有急事,须经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18、值班教师下班前,检查并关闭门窗、水管、电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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