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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李明德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

名家李明德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
名家李明德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

——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

时间:2015年3月10日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三教三楼学术报告厅

主办: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

协办:百度公司法律研究中心

李雨峰: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是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非常荣幸我们请到了李明德教授。李明德老师大家都非常熟悉,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非常支持,经常到我们学校来参加我们的会议、讲坛。李老师现在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我们从事学术研究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叫比较研究,谈中国知识产权,比较研究有参考,美国和欧盟是我们重要的参考对象。李老师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演讲,这两本是我们很多学生的参考书。我深信,在座的每一位对李老师都应该很熟悉了。

如此之外特别邀请了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纪纲先生,感谢陈局长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的大力支持。今天参加李明德教授讲座的嘉宾有张玉敏教授,张老师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科的奠基人,大家都非常熟悉了。还有邓宏光教授和

曹伟副教授,大家掌声欢迎!

进入正式程序之前,我们请漂亮的女生向李老师鲜花!

李明德:我把鲜花转送给张玉敏教授!

李雨峰:我无意中看到在座的其他老师,我不一一介绍了,请李明德老师正式上台演讲!

李明德:张老师、李雨峰教授、陈局长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春节之后,非常高兴来到西南政法大学,再一次给大家做学术方面的交流。因为这一次来之前,会议组织方说让我讲,我真的在犹豫我到底讲什么,着作权法修订我讲得很多,但是着作权法修订这两年也有点沉在那了。专利法草案,我今年年初才得到信息,那个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撤回去了,大概是准备重新再弄。商标法修订之后也有一段时间了,这样的话,恰好我在此之前准备过一个东西,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这个话题就比较随意,什么内容都可以往里面放。

我想,按照时间安排,基本上是两个小时。我尽可能讲一个半小时,最后大家有一个提问或者互动。

一、引言。

2008年,我自己写了一本《知识产权法》的教科书,这是法律出版社出的。这个书的序言,我后来放到了网上去。结果放到网上去三天还是五天之后,北京日报也没有问我,就把它发表了。发表之后,我们搞知识产权的都知道,后来北京日报给我寄了两百块钱的稿费,我把稿费收下了,就表明我已经许可了。当然,我在这个教科书序言里面,主要谈到一个问题,就是:回到问题的起点。

回到的问题的起点,当然就是说我自己求学过程中,本科的时候,包括硕士的时候学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些东西,真的觉得非常艰深,我自己学的也非常难,觉得很多道理都很难明白。后来,无意之中读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觉得这个说得非常好。人首先要吃穿住行,然后才可能有文学艺术、意识形态等追求,然后才可能有上层建筑等等。我想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起点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人要吃穿住行,然后有那么一个体系。

我本科是学历史,硕士也是历史,博士还是历史,写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文章。后来有一天悟到,其实儒家学说他的起点非常简单,就是家庭血缘关系,夫妻、父子然后有君臣关系,有仁义礼智信等等。当然,这个教科书中就讲到了我过去的两点体会。北京日报还是比较正统的报纸,他能够拿去直接发表,表明编辑对我这个说法还是基本上认可的。

就知识产权的研究来说,我个人认为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它的起点,起点是什么?比如说《着作权法》的起点就是保护作品。专利权的起点就是技术发明,商业秘密的起点是具有潜在的价值并且有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现在也有一些硕士在写文章,说创意该不该受保护?我个人觉得大概很难受保护。它是作品吗?它是技术发明吗?它是商标吗?包括节目版块,北大有一些学生写节目版块该怎么受到保护,我们那边有的学生也想写,我告诉他们不要写,我觉得很难纳入作品,比如说像《超级女生》,比如有一些脱口秀,这些版块想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一定要讲求它是不是作品。包括计算机字体该不该受法律保护,我们也要问这个字体是不是作品,能不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包括一些新的名词术语。

在这方面,我个人基本的了解,国外的一些学说,人类社会在一百多万年的历史当中,有那么多的智力活动成果,从来没有受到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到了现在,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人的有一些智力活动成果可以成为商品的时候,才有了知识产权的

保护。而且这种情况下,国家和社会是选择某些智力活动成果给予保护。这样的话,纳入进来的当然我们说它有权利,如果说没有纳入进来的,很显然是不应该受到保护的。所以说到这里,我在我们这个领域中坚持的原则:知识产权不是保护的越多越好,基本上就应该说是越少越好。所以,我是特别赞同北京大学郑胜利(音)教授他们所说的法定权利说,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受保护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我觉得很难。比如说创意、节目版块、计算机字体,我觉得难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

这就算一个引言,因为我自己现在经常告诉我的学生,让他们一定要好好的读这一篇序言,这样的话就会明白起点在哪,不至于在某些问题上糊涂。

二、着作权法前沿问题。

对作品有一个定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首先就说是各种表达,文字、字母、数字、音符,当然这样的话就形成了我们所见到的各种各样作品。这个着作权法修订过程中,也许大家都知道是三个专家参与建议稿,包括人民大学、中南财大还有我们这,最后都写了表达与思想观念的分界。我们没有写,当然我们出的书里面我也讲过理由。因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就是作品,作品就是表达。其实写上那个分界,也不过是澄清了一个事实。日本、法国着作权法都没有写分界,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当然美国写了。所以说这个东西,只要我们紧扣作品是表达,这种分界写不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在着作权法修订当中,某种意义上说这主要是我们专家意见稿,或者说我个人的意见,就是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这个受到很大争议。很多人说这是文字受到保护,单独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际上没有太大意义。我们提出这个建议,最后国家版权局接受,产业界也认可,去年6月份公布的稿子基本上是按我们这个意思,这样计算机保护条例就废除了。比如说为了兼容而修改,防治误删除、备份都是搬过来,其他都是复制过来的,我们觉得没有太大意义。

现在国家版权局的稿子还是在做实用艺术作品,我个人觉得没有太大必要。实用艺术作品不会涉及到实用方面,只保护艺术方面,其实艺术方面,就可以叫做美术作品就可以了。当然,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有一个案例,就是乐高案件,因为这个案子处理得比较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像长方形、正方形、菱形、梯形这些是不构成的,但是有一些闹钟、戴帽子的小人这些本身构成作品,可以受到保护。

后面茶具,这个是有一个法院法官向我提出的问题,我后来给博士生考试出过这道题。大概就是说福建这边有人做的茶座茶具比较艺术,很好看,他就做了一个版权登记。又有人模仿,他就诉侵权,这是当时法官给我提的问题。我告诉他,其实我觉得登记不登记这不具有实际意义,如果不是作品,你登记了也不会变成作品,如果是作品,没有登记也不妨碍它是作品。这样的话,像茶座、茶具这样的东西,因为它是一个实用品,我觉得要受保护应该是设计,而不该是着作权法。所以说,实用艺术作品我们认为也没有必要作出规定。其实艺术的方面,就是美术作品,而且涉及到外观设计和美术作品的区别,我自己也曾经讲过,就是所谓的可分离。如果说和实用的方面不可分离,那应该是外观设计的问题。如果可以分离,可以独立存在,那应该是美术作品的问题。我想,现在实用艺术作品加进去,法院不管怎么去判,也不可能说把实用的方面保护起来。

作品的第二个条件,构成要件应该是:独创性。就是我刚才说,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独创性,当然是独立创作,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按照美国英美法系的做法,它的标准大概就比较低一点。比如说美国原来认为电话号码本、电视节目表、股票信息、赛马信息这些都是来自于作者,都可能构成作品。但是按照英美法系,就说不仅要来自于作者,还要有作者的精神人格这样的东西在里面,要求比较高一点。

这样的话,回到我刚才提的计算机字体该不该受保护?方正的嵌体,你把它变一下,风格不一样了,要说表达,大概问题不大。但是,是不是具有独创性,这就是一个问题了。至少我们03年、04年讨论案子的时候,方正给我们介绍他有很多草稿,到最后因为要达

到一个标准,比如说一横太长要砍掉,如果一竖太短要加长一点,我想这种某种意义上讲是扼杀独创性,扼杀精神的东西。所以,我个人一致认为,不应该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当然软件、编码可以作为计算机程序受到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独创性的角度,着作权法修订中我们又提出另外一个建议,删除录像制品。03、04年关于MTV的讨论,我们终于明白什么叫录像制品,因为至少当时讨论的过程中,当时所看到的那些MTV、卡拉OK,实际上都是具有独创性的。讨论到最后,得出的结论,什么是最典型的录像制品,小区的录像、银行的监控录像、交通监控录像,没有任何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在里面,没有任何人精神里面的是最典型的录像制品。所以说,在着作权法修订过程中,我们提出建议说删除录像。理由:第一,国际公约里面都没有写,我们中国当然应该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没有必要自我拔高。第二,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该具有作者精神人格印记在里面,刚才我们说的东西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提出的建议,前面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说废除,我当时真的没有把握。但是说删除录像,至少在我们提出的时候,我们觉得是很有把握。所以国家版权局的第一个稿子就接受了我们这个看法,把录像删除了。当然,现在法律还在修订过程中。

下面一个问题,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我的结论是不可转让,不能转让,也不能受让。我知道有一些同学写文章,说发表权,比如说死后别人可以替他发表。说署名权,提出现在有一些抢手替别人写论文,署别人的名字等等。我们不要仅仅局限于这几项权利,这几项权利指向的是体现在作品当中的作者的精神状态,独特的精神状态。当然,有一次我跟一位教授发生了一点争执,说精神权利可不可以转让,我说灵魂可不可以出卖,他表示很不懈。我说某某老师,你的作品里面反映的就是你的灵魂。这个话有点稍微极端,但是从精神权利来讲没有问题。比如说毕加索早期、中年、后期的作品,里面反映的精神状态就是不一样。比如说过去郑成思(音)教授写文章比较多,为了不让别人觉得他写得太多,他改了个笔名,有的学生看了以后说这个人是谁,怎么写的文章跟郑老师很像,是

因为我们认识他的精神状态。有一年国家版权局征文,写精神权利可以转让的得一等奖,我表示反对,后来我也提出这可能有问题。

不管是我或者张老师、李雨峰或者某某作家、画家,他创作出来的作品体现在里面的精神人格就是他本人的,即便换成了别人的名字,卖给别人了,但是里面的精神状态不可能因为出卖,不可能因为改换署名就变成新的一个人的了。所以着作权法修订中,我们也加了一句“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转让这句话是日本着作权法里面就有,我们是直接借鉴过来的。

这可能需要大家仔细思索,有时候我们说作品是表达,那么对于作品的利用,最先开始有复制、发行,后来有表演、改变电影、网络传播,有不同的利用方式。对作品中体现的精神人格的状态的东西,我们现在把它称之为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也包括修改权。修改权实际没有什么意义的,郑教授曾经讲过,当时有点像规避社会作品权,但是觉得比较困难,所以就放了修改权,修改权的意思就是,书不能收回了,发表的文章不能收回,下一次再改的时候,应当通知作者去做必要的修改。实际上,我想这也是我们现在出版界普遍的做法,我们建议放在保护作品完整权里面。

研究生院邀请我们去做学风建设的讲座,据我所知,我去过两次,其他学科领域的人都在讲大道理。我只讲了两点,就是作品的定义。首先就说是独立创作,不要去抄,不要一段一段抄。你读十篇文章,十本书,你把意思搞清楚了,用自己的文字写下来,这就叫独立创作。当然,我们自己的学生有时候也担心20%的检测率怕通不过,我就说只要你独立创作,自己写,这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如果你引用很多,那要另说,但是只要你自己不是去下载,不是去抄,用自己的文字把想法组织下来,写下来,20%没有问题。

先说独创性,就是不要抄袭,紧接着说着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但是要尊重学术规范,对前人的观点、看法要着名出处。当然,我现在说起来说得很清楚,我

第一次去讲的时候也不是讲得很清楚,我讲完以后他们要求我形成文字,第二次讲的时候就会比较清楚。其实说学风建设,从着作权法的角度就是这么简单,独立创作,尊重学术规范。

两大法系在独创性上标准不一样,大陆法系有了领接权或者相关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但是英美法系没有。我写《欧美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才明白这个道理,按照大陆法系这样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表演、录音都不具有他所要求的那个独创性。但是同时他又觉得有必要保护,就来了一个领接权或者相关权,至于广播组织权,实际上也是涉及到对于电影作品独创性的理解。我曾经讲过,凡是说录像或者说电影,包括广播组织,比如说球赛、NBA等等,都是滚动的画面。具有独创性的就是电影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的,我们刚才说了包括录像。但是,像广播组织,因为转播赛事、社会新闻、社会事件报道,他有一些投入,这样的话就广播信号享有权利。

在这一方面,英美法系就没有邻接权或者相关权利的概念,他有一个概念叫做录音作品,录音作品的创作者是谁?是声音的发出者,就是表演者和录制者。再有一个就是像球赛,比如说NBA的球赛或者某一个社会事件等等,他叫做电影作品。

关于邻接权人民大学讨论过一个案子,就是央视的春晚。比如说刚刚过去的央视春晚,他在电台、电视台、广播电台都播,有网络组织,网站或者网络组织同步转播,这是不是侵权?有人想当然觉得侵权,我发言认为不侵权。广播组织权是广播信号,如果其他广播组织未经许可把信号截取转播,那当然属于侵权。但是,网站把信号截取以后是不是侵权?我觉得很多人其实不是很清楚。

后来我在WPPT以及后来相关会议上讲了,法国人是延伸到网络的,我们没有延伸。WPPT 大家都知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个条约没有把广播组织权延伸到里头。我们国家2001年修订着作权法,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我也参与过制定,都没有涉及到广播组织的问题。所以说,央视当时他们认为他们有这个权利可以去制止,但是我们讲法律上是没有这样依据的。作为央视,我也主张他们整个春晚,我们可以看作是一个汇编作品,他选择编排,有独创性,可以从这个角度主张权利。至于某一个小品,某一个舞蹈,某一个演唱他有他各自的权利,但是央视可以作为一个汇编作品。

这一次修订,至少是我们主张,把广播组织权延伸到网络环境。恰好去年8月份,因为去年有世界杯以及美国的NBA来,他们想大马虎眼说网络不能转播,后来和我们一起讨论。他们从美国的角度,认为NBA联赛可以构成一部电影作品,这在美国没有问题,但是在我们中国讲求精神人格的东西,这个是不充分的。所以说到最后,讨论来讨论去,我们最后得出讨论:要想解决NBA、世界杯甚至要想解决奥运会这样的体育赛事在网上转播的问题,只能是修编。2008年开奥运会,我们是全党全国人民都动员,至少当时有一个人,国家版权局前任副局长,已经退休了,他认为网络不能转播是不对的,但是当时新闻发言人说不允许网络转播,当时管住了。但是后来的春晚、世界杯、NBA我们是不是能管住。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看一下去年6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家版权局提交的稿子,里面是没有广播组织权的。

奥特曼面具的复制,这也是前些年我自己碰到的事情。奥特曼面具作者是日本人,但是他把泰国的着作权转让给一个泰国人,所以后来就有了后面泰国人的名字,但是中国盗版者太懒惰了,连版权标记也弄过来了。当时有些律师不太清楚,说侵犯了署名权。后来中央第一财经报道,说问了一圈人后来问到我们那,我跟他们讲,版权标记不同于署名。因为后面那个人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版权受让人。比如说郑教授已经去世了,假如说加版权标记,后面就可以是他的夫人或者子女的姓名,这跟署名是没有关系的。

说到网络版权、数字版权,有一个数字版权基地,有一些硕士生跟我一谈就是数字版权、网络版权,我经常问他们,我说数字有版权吗?网络有版权吗?到底什么有版权?虽

然是俗称,大家都这么说,但是我个人的角度,我认为只有作品有版权,至于说是在纸张上、画布上、电脑屏幕上,是印刷、照相还是数字,这只是一个技术手段的区别。

关于着作权法,我就讲这么多。

三、专利法前沿问题。

专利法是技术发明保护法,技术,与客观物质世界或者物理世界相关联,我认为至少外观设计应该单独拿出去,不应该叫做专利。说发明叫专利没有问题,实用新型其实也是技术发明的一种,创造性要求比较低,但是外观设计是美学的表达。

发明的客体,我们国家规定是产品、方法及其改进,这个观念不错,比较简单,美国是方法、物质、产品、机器合成。我读美国的两三个案例,真的对我触动很大。

一个是1980年查克巴拉迪一案对发明的界定,美国当时认为发明都是关于无生命东西的发明,涉及到植物肯定不能说专利,涉及到微生物肯定不能说专利。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个判决:发明是指阳光之下人用自己的双手或者借助机器,所创造出来的一切东西,既包括有生命的,也包括无生命的。这个案子的判决,曾经有人问我说法院的判决有什么用?这个案子判决之后,美国专利局有关生物工程技术的发明直线上升。所以这一个判决,比立了几部法律作用都大。美国生物工程学一直发展非常快,实际上跟这个案子,对发明的解释很有关系。

再一个是1981到1994年的一系列判例,开始认为计算机只是一个算法,后来认定软件加硬件相当于一个机器。有一个案子,旧轮胎的翻新,当然是橡胶放心,有一个硫化的过程,如果硫化过度不行,硫化不足也不行。申请专利的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了一个程序,这个程序可以掌控温度,防止过硫化和不够,或者硫化不均匀。最后,美国认为这就是和物理世界发生了联系,所以说可以获得专利。

很有意思的是05还是06年,我到景德镇去,他们说过去景德镇瓷器烧窑就是凭师傅的经验,废品率30%左右,后来也是用计算机软件掌控温度,包括受热均匀度,最后当地地方官员告诉我,基本是95%以上的成品率。我想,这肯定还是和物理世界有关系。

软件加硬件,这台计算机是硬件,放上PPT当然是一个机器,如果放一个财会软件是另外一台机器,从这个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提供保护。也是因为有了这样一系列的判决,促进了美国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迅速发展,包括到后来有商业方法专利。

2010年比尔斯基案子,这个案子上诉法院说相关的方法应当是与机器结合,或者与物理转换才可以。但是美国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我看了也觉得冲突很大。他说专利法的规定是对任何方法应该作出一个非常宽泛的理解,与机器结合的、物理转换的仅仅是任何方法中的一个步伐。当然,实际上就非常明确了,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就打开了一个空间。如果跟机器结合,跟物理转换结合,大概还是我们传统的理解。这里讲的是“任何方法”,当然如果你想限制,不是从方法的定义,而是从创造性、实用性的角度。你不能把方法作出一个比较狭隘的解释。

我读了这些案例,写了这些东西以后,我经常的感触是,一碰到什么事情,很多人说法律不完善,我觉得不是法律不完善,是我们有没有用尽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用尽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其实有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只有在没有办法解决的时候,可能才去创造一些新的法律规则。比如说美国人说我们不需要做任何修改,就可以把网络内容容纳下来。上载、下载就是复制,我的动作是表演,显示在屏幕上就是展览,就这么简单,他们说我们不需要做任何修改。

着作权法修订当中,我们社科院的建议是经济权利归纳为六项:复制、发行、演艺(改编)、传播、出租、展览。当然,现在有些人说把这个删了不合适,把那个删了不合适。法国着作权法就是就两条:复制、表演。美国就五项权利,但是我们不能说我们现在是12项,

我们就比法国、美国保护得好,不是这样的。

最近我看了一篇博士论文,这位博士写得很有意思,如果是我,我肯定不让他毕业。他说伯尔尼公约的复制权,不包括数字复制。我想是搞技术还是搞法律,如果搞技术,当然当年肯定没有数字复制的问题,你可以这样说,但是我们讲复制是法律概念,应该包括一切技术手段。所以欧美信息社会版权讲“任何方式的复制,包括现在已知和未知的方式,包括全部、部分”。当然,国家社科基金审稿的时候,我碰到过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单独立一个什么法,这个是没有必要的。

专利制度中的合同理论,这当然是关于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有不同的学说,包括鼓励机制我是比较赞同。专利制度,我个人认为它就是一个合同理论。

有一年我给博士生考题也出了这个题,很多人答的也不错。因为合同理论的基本意思,比如说我做出一个发明,我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我要充分披露,要达到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在这个情况下,社会以专利局为代表,赋予一定时期的专利权利,这是合同理论。当然,我们说没有专利制度之前保密,现在必须充分披露。如果藏一点掖一点,恐怕和生产之日起的合同应该不是对等的。包括应该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应当充分披露。

我上个星期在WTO20周年,我代表中国讲中国的观点,我提到中国的一个数据。我们专利的第一个一百万件是15年,85年到2000年,第二个一百万用了四年,第三个一百万我记得比较清楚用了两年半,再往后就是每年一百多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发布的白皮书,因为我在国际场合讲肯定讲的是官方数据,2013年的专利申请量是230多万件。我刚才讲的合同理论,讲的专利权的起点是技术发明,那么,我其实在国际场合提了一个问题:我们真的有这么多发明吗?真的有这么多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充分披露的发明吗?

当然,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保数字,这也是我们国家的特点,还想把数字继续搞

上去。但是我在想,我们到底有没有搞清楚什么叫专利?在美国很简单,作出一个技术发明,首先依据州法享有自然权利,比如说你只要保密,就是享有秘密。然后你申请专利,向联邦政府申请专利,联邦的保护是一个附加的保护。我不太清楚包括我们在座的各位,我们是不是真的搞清楚了专利的含义。不是说申请了多少,也不是说授予了多少,而是说我们的技术发展水平是不是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

所以说,我表示很怀疑,当然这也是在国际上提出中国的一个观点和看法,其实我们的观点和看法,就是说中国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我们确定一个标准,基本上是一个纸上的法律。第二阶段从1995年中美第二个备忘录开始强调实施保护,外国人老给我们压力。第三个阶段就是强调运用,基本上我是在2011年写过一个内参,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心从保护转到运用,在运用当中解决保护的问题。我想,这么大的申请量,其实未必见得我们清楚什么叫专利,未必见得我们企业真实的用了这个专利,当然这个我们还可以再讨论。

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推定有效。1997年我从美国回来,我说这个推定有效,我周围的专家学者都觉得不解,怎么叫推定有效呢?实际上是这样,从我们讲的合同角度来说,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发明人自己可能会犯错,专利审查员也会犯错。我们想想,新颖性标准、创造技术的标准,是全世界文献所公布的技术信息。尤其是2008年修订专利法,全世界公知公用的,所以说发生侵权的时候,应当由被控侵权人提出质疑。

美国的无效大概是30%左右,最高的时候有过40%-50%。欧洲专利局是审查质量很高的,这个应该是2008年我去欧洲专利局访问的时候问过他们,欧洲专利局有34个成员国,他指定国是德国,在德国修改了三分之一,维持有效的三分之一,宣告无效的也是三分之一,所以我们说是推定有效,现在很多人都用这个“推定有效”。

06、07年我在一个研讨会上提到一个言论,有一位律师发言,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将来如果被宣告无效,应该进行国家赔偿。去年还是前年某一个研讨会上我看到某一个律师又发出这样的声音,我觉得很奇怪,如果要赔偿,美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早就赔光了。这个专利制度的设计,不是说授予的权利就是一定有效的,因为后面有一系列的纠错机制,它是一个认为的制度。当然,这个我觉得好象现在大家基本上接受的是比较多了。

下一个问题,到现在为止很多人还不愿意接受,就是:专利权不等于市场准入证。到底有多少专利技术被使用了,变成产品了,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了?我们国家的数字很高,2000年的时候,北京市电视台做的一个节目,说北京市当时有不交费进入公用领域让大家用,当时专利局官员做了评论,说我们工作做得不好,我们现在专利技术转化只有40%,他觉得做得不好,我听了以后我感觉太好了,以至于不可能。我所了解,在美国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的大概是5%左右。有一次我跟美国一个首席法官聊到这个问题,说这个数字不会超过10%。2009年我到英国参加一个小范围的学术会议,这个会议上也是需要中国的声音,我问他们专利市场转化率在英国大概是多少。牛津大学一位教授讲得很清楚,研究性的统计数字的统计,不超过5%。他紧接着又说了一句,就算只有2%、3%的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上了市场,这些产品已经深刻的影响到我们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我们的社会生活了。专利制度的作用,就已经达到了。当然,我刚才说那个40%,我还听说有60%、70%、80%、90%的都有,我对这个数字表示怀疑。我不知道这个统计的标准,至少美国、英国等国大概是这样的情形。如果我们市场转化率就算40%,我们每年那么多专利申请量,那么多授权量,我们的经济、社会还会是现在这样吗?我们技术还会比美国、日本、欧洲落后吗?这个东西很难想象。

知识产权滥用这个说法我就不说了,关于专利我就介绍这么多。

四、商标法前沿问题。

2014年年初的时候,商标法是8月份修订的,中国法学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要求我们写意见,法学会当时找我们几个写的意见,他们综合了一下报上去,我在社科院这边又单独写意见。我说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商标,中文的很简单:商业当中使用的标记,就叫商标。Trade mark,交易中使用的标记才叫商标。我还遇到一个问题,说无主商标,说企业兼并或者破产,商标就无主了。当时他们做了一个课题给我们刚,大概有一两位学者还挺支持他的,我最后忍不住做了一个发言,我说无主商标,没有人再用这个标记提供商品和服务了,它还能叫商标吗?剩下的不就是一个注册证书吗?商标局门口有很多皮包公司,买卖注册证书。我们一个工商局的商标处,总不至于去做这种事情。当然,闲置商标也是,有一次我们几个学生,我问他们闲置商标你们觉得成立不成立,跟我聊的比较多的学生说不成立,其他人还是觉得成立,因为他觉得已经在商标局注册了。

那么什么叫做商标,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很清楚。2013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183万件,我们现在有效注册的保有量,2012年大概700多万件,估计这几年加起来有1000万件,当然这是刘春年(音)教授讲的,说大概全世界商标加起来也不如中国的多。我想问的问题是,我们这183万件当中,有多少是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的,或者准备在三年内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

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我把这些称为注册标记,只有用在商品和服务商,那才叫商标。从来没有用过,就是一个标记,两三个文字,你注册一下,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手续,它就能摇身一变成为商标?如果是这样的话,商标局也真是太神奇了。我觉得这些都不叫商标,充其量叫作标记。

这里我一直特别强调的,商标一定是是用在商品和服务中,消费者对这个商标所标记的商品和服务产生积极的评价,这就叫商誉。这个商誉,就是他财产权的所在。商标权不是就标记本身所享有的权利,是对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所享有的权利。

我年轻的时候的牌子,菲戈、凤凰都是好牌子,现在大家是不是都买捷安特了,永久现在偶尔还能见到,凤凰不大见得到了,所以这就是一个商誉的问题。

去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我讲过,后来知识产权第五期去年发表,商标注册在商标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当然我前提非常清楚:商标注册不是授予财产权。因为前一段时间我去日本做交流,我讲到这个观点,因为日本学者的观点跟我们原来的观点差不多,他说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商标局一注册就设定了一种财产权利?我只说了一句话: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就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商标局的注册是智力活动成果吗?当然,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把商标局改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权受理句。

我讲了注册八点好处:按照商标实际使用商誉,王老吉之前就在珠三角,但是注册后就在全国范围内都享有。新疆这些年他都卖到了,03年左右他虽然没有卖到新疆,从理论上讲,他的财产权给及于新疆、青海。再就是海关保护,登记备案,估计只有注册商标备案。包括刑事责任,大家仔细看,都讲的是注册商标。

我个人的看法,从商誉角度看,无论注册与否,都应当获得保护。商誉是财产权,注册以后可以获得更加强有力的保护,当然还是应该注册。当然注册这个看法,现在学术界基本上都认同接受,因为商标作为财产权的来源,主要是它使用以及由此而来的商誉。注册只是一个程序性的东西,因为我写那篇文章也是为注册找了八点好处,也挺不容易的,我把商标法缕了一遍。

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原来的商标法规定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现在把可视性去掉了,加了一个声音,所有的标志。我们往往忽略了“所有的标志”。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争执以后,在友谊宾馆开了一个研讨会,不知道张老师那一次去了没有。第一个问题,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是不是商标?如果不是商标,是不是可以分属

于不同人所有?当然,这个会议是加多宝支持的,会议组织方设计这两个题目,是为加多宝量身订作的。很遗憾,前面有七八位学者都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不是商标。有一位教授,底气很足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不是商标,这是一个ABC的问题,是大家都知道的问题。他说完以后我就忍不住把话筒要过来,我说为了不引起误解,我说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璜就是商标,然后我举了交易协议。原来的商标法讲所有可视性标志,我当时拿着罐子问大家,它是不是可视性?里面有没有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为什么说它不是商标?我不太理解。前面几个学者讲的时候,已经有一些学者不同意了,无非我就是把这个话讲出来了。我说无非就是注册还是没有注册,王老吉注册了,这个红罐没有注册,当然它是商标,怎么能说不是商标。

当然,我给学生讲的彻底一点,假如说你卖了国航的飞机,结果你进到客舱里面看空乘穿新加坡航空,你是什么感觉?因为你对国航的服装很了解,其实我的意思是,所有的标志,只要能够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都是商标。所以任何一个航空构思空乘人员特有的服装设计,可以当作商标,当然是不是注册是另外一个问题。

加多宝和王老吉的案子还在打,去年广东高院的判决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多说了。我和张老师参加过一些讨论,我们观点还是比较一致的,你不能乱说劳动创造价值,前面还有一个合同问题。也就是说先有王老吉,你被许可的过程中有了红罐,你做大了,但是你不要忘了你是许可合同之下的东西,到期了该还,当然就要一块都还回去,尽管你做了很多努力。

当然我也给学生举过例子,中国人把熊猫租给美国人,美国人养得再好,多生了两三个仔,那还是中国人的。当然我就不太清楚,为什么这个问题上,当然加多宝制造这种混乱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学者也跟着说,好象谁创造归谁所有,如果这样下去,可能很多产品都要让中国分一部分,因为很多东西都是我们造的。

当然合理使用还是正当使用,作为学者来说犯错误也多,我原来是写合理使用,我最近改为正当使用。当然英文是一样的,但是作品我可以翻译成合理使用,商标应该是正当使用,别人其他的含义上去使用,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所以说是正当使用。

我们讨论过很多次,有一个本科生写过一篇文章,写得挺好,就是说正当使用。美国有一个判例,有人专修大众汽车,他不但打上大众,还把大众标记也打上去。大众就诉侵权,法院判决不侵权。因为,他专修大众,他不说大众,他怎么去描述自己的服务?他不用那个标记,他怎么让人家知道他专修大众。后来我们举例子,如果他不是大众经销商,卖别的汽车,把大众打上,这个是有问题的,如果再造假汽车,那是更有问题。所以这个问题上,应该还是正当使用。

关于驰名商标,我不多讲了,大家都知道,这个主要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意孤行,非要搞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我曾经说过,我说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的最大的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有一些商标我们根本不知道,打一个假官司让他认定了,包括法院认定了,然后就堂而皇之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一些国外非常有名的品牌,从来没有经过这样程序的认定,就不可以说自己是驰名商标。所以说,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当然,后来我们了解到,大概行政部门也是做的有点过头了,他们认定了估计有几万件了,1996年的时候只有几十件,达到几万件的时候,这个事情已经非常荒诞了,所以这一次商标法基本上把它反掉了,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我讲过很多次,这一次商标法修订,也把它落了一个句号。如果你登记企业名称用了别人的商标,把别人的商标当作字号,在市场上发生纠纷,就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做。此次修订就是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很遗憾,国务院提交人大常委会的稿子,仍然没有混淆可能性。记得当时哪一年开年会,我和张建华坐在一起,他说他们我没有把握。我说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规范的是市场竞争关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直观的反映了这样一种竞争关系。如果说相同同类,类似近似,很容易把这个商

标权当作一个抽象的东西看待,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市场竞争关系。当然,全国人大全委会,这一届胆子比较大,过去国务院报过来基本上不加修改就通过了,这一次修改比较多,这一次就写入了混淆可能性,当然还留了一个尾巴:相同同类可以不考虑混淆。

2013年昆明商标节,我曾经讲过一个例子,东北有一家餐厅用了一个商标,云南也有一家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也用了同样的商标。云南这家注册了,东北的没有注册。但是我们想想,东北的餐厅经营了不起就是东三省,云南的了不起就是西南三尺,他们如果都向东原进发碰到了,这个可能性非常小。按照消费者混淆可能性,我想应该不侵权,很多学者和法官和我们的看法是一样的。

我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

制止不正当竞争,英文中有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学中很多人把这两个法混同了。这一次我报的课题里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所长问我你报反不正当竞争法会不会跑到别人的领域去,我说没有啊,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美国、欧洲、日本,他所涉及的都是知识产权,仿冒、虚假宣传、商业秘密。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名称权、域名的保护,我觉得都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域名权、企业名称权,我不大赞同,我觉得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比如说商业秘密,我们说专利是专利权没有问题,这是排他性权利。比如说一百个人差不多做出同一项发明,十个人差不多同时申请,但是最后只有一个能有专利权,其他99家不管投入了多少,都不能用,要用,还要支付费用,否则就是侵权。但是商业秘密不一样,市场上一百家企业,某一项技术信息、营业信息,三家、五家、十家可能都有,只要大家保密,就没有什么问题。当,我说这三家五家,如果是一百家都知道,这可能也不再是商业秘密了。所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我们国家的问题,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我个人一直主张诚实信用就是一个原则,应当

是那四个事例:仿冒、虚假宣传、商业秘密、诋毁,除此之外我们不该做其他解释。

百度与奇虎的协议案件,我个人不太赞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最后他们用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后这个判决业界比较赞同,他们用了行业内的一个协议,就是说大家都要遵守。这方面参加相关研讨会,我的观点是诚实信用是一个一般原则,中国法律中就是那四个事例,除了那四个事例我们不应该再创造出新的东西,否则就说明我们保护高于国际公约的要求。欧洲有依样模仿,盗用他人商业价值这些也没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年比较倚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倚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是应该慎用,是不是应该放在那四个当中,我现在也在思考这个问题。

六、知识产权法院。

这是去年新的动态,这里我就不说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技术案件,已经是一个趋势。我们国家是93年北京市高院、中院首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厅,这是专门审理,在此之前就是在民事审判厅,93年开始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厅。在这之中又有了一个特殊,就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再制定一些法院去审理,这也是官方的数字,2013年年底有这么多法院,去审这么多技术案件,我们要不要在此基础上往前走?我觉得还应该走。我们国家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实验知识产权法院,这些文件前几天我在北京的会议上都讲过,这是我们政策的一个变化。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大家注意,第一次提到“运用”,而且把“运用”放在“保护”前面。我觉得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目前情况下,我们应该把知识产权战略重心,从保护转到运用,这也是我前几天在国际会议上侧重讲的问题。

这样的话,到2014年的6月份,中央深改小组通过了一个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他们起草。这个法案的讨论有很多次,我本人参加过两次。第一次是8月1日在最高法院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根据2005年第四次院所长联席会议决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鼓励研究所(中心)和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依据国家、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之知识产权,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 术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相关样品,是指生科院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和实习人员等)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但 不限于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等各种基金),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 成、创作、产生或收集的各种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粒、菌株、 细胞株、模式生物、化合物、仪器、软件、数据库、血液和组织标 本等等。 第三条生科院所有人员执行生科院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或获得的相关样品 均属生科院所有,生科院保障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完成人的相关权 益。生科院对所有的成果依法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生科院所有人员对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对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公开其结果前,应首 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具体工作按照或参照《专利工作规 定》执行。 第五条生科院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后,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酬。 第六条生科院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管理。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是负责生科院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与 管理机构。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生科院知识产权 与产业化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生科院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和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 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本职工作之外使用,不得 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利用其从生科院以外的其他方获取任何 形式的利益。生科院的科技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际惯例, 仅为纯科学研究目的而与生科院外的其他单位科技人员交换相关样 品的,应在交换相关样品前由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负责与其他单 位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条生科院鼓励科技人员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市场需求,面向国内外企业和自然人,从事生科院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转化工作。具体规

名家第二讲李明德-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 ——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 时间:2015年3月10日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三教三楼学术报告厅 主办: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 协办:百度公司法律研究中心 李雨峰: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是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非常荣幸我们请到了李明德教授。李明德老师大家都非常熟悉,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非常支持,经常到我们学校来参加我们的会议、讲坛。李老师现在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我们从事学术研究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叫比较研究,谈中国知识产权,比较研究有参考,美国和欧盟是我们重要的参考对象。李老师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演讲,这两本是我们很多学生的参考书。我深信,在座的每一位对李老师都应该很熟悉了。 如此之外特别邀请了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纪纲先生,感谢陈局长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的大力支持。今天参加李明德教授讲座的嘉宾有张玉敏教授,张老师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科的奠基人,大家都非常熟悉了。还有邓宏光教授和

曹伟副教授,大家掌声欢迎! 进入正式程序之前,我们请漂亮的女生向李老师鲜花! 李明德:我把鲜花转送给张玉敏教授! 李雨峰:我无意中看到在座的其他老师,我不一一介绍了,请李明德老师正式上台演讲! 李明德:张老师、李雨峰教授、陈局长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春节之后,非常高兴来到西南政法大学,再一次给大家做学术方面的交流。因为这一次来之前,会议组织方说让我讲,我真的在犹豫我到底讲什么,着作权法修订我讲得很多,但是着作权法修订这两年也有点沉在那了。专利法草案,我今年年初才得到信息,那个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撤回去了,大概是准备重新再弄。商标法修订之后也有一段时间了,这样的话,恰好我在此之前准备过一个东西,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这个话题就比较随意,什么内容都可以往里面放。 我想,按照时间安排,基本上是两个小时。我尽可能讲一个半小时,最后大家有一个提问或者互动。 一、引言。 2008年,我自己写了一本《知识产权法》的教科书,这是法律出版社出的。这个书的序言,我后来放到了网上去。结果放到网上去三天还是五天之后,北京日报也没有问我,就把它发表了。发表之后,我们搞知识产权的都知道,后来北京日报给我寄了两百块钱的稿费,我把稿费收下了,就表明我已经许可了。当然,我在这个教科书序言里面,主要谈到一个问题,就是:回到问题的起点。

《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发布

《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发布 近日,《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发布。报告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环境等4个方面,对全国及各省级区域2016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 2010-2016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价和分析。同时对全球40个科技资源投入和知识产权产出较大的国家,从知识产权能力、绩效和环境等3个维度,进行了国际比较。报告显示,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国际排名进步显著。一、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指数综合利用层次分析法和 综合指数法,以2010年为基期年份,设置2010年综合及创造、发展、保护、环境等各分项发展指数为100分,并对2010至2016年的全国数据进行测算。经测算,2010年以来,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稳步上升,2015年达到187.3分,至2016年已达到200.3分。这种趋势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稳步发展阶段。2010~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变化图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水平稳步改善,各项指数基本呈现平稳增长。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创造发展指数自2010年以来稳步上升,由2010年的100分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164.8分,2016年达到189.5分。具

体数据上,2016年各类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数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3.9万件,同比增长21.5%,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4.1万件,同比增长49.9%。受理商标注册申请369.1万件,同比增长28.4%,连续15年保持世界第一;我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3014件,同比增长29.8%;著作权登记量200.8万件,同比增长22.3%;植物新品种权授权2011件,同比增长35.2%。专利申请结构进一步优化,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超过36%,与2015年基本持平,较2010年提升11个百分点。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达到5.88年,较2015年小幅上升。创造效率各项指标提升幅度也较大。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0件,同比增长26.3%;每百户市场主体有效注册商标量12.5件,同比增长10.2%。“十八大”之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新目标的提出,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向深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些因素均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创造数量、质量、效率的增长。 2010~2016年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变化图知识产权运用发展指数知识产权运用发展指数由2010年的100分稳步上升至2015年的174.5分,2016年略有上升,达到178.4分。整体增速有所放缓。表现为知识产权运用的指标

经济全球化与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

经济全球化与的知识产 权发展和保护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 [摘要]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问题被越来越重视。我们应针对法律上的空白制定新的法律,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针对新问题作出规定;取消或调整一些规定;增强行政查处手段,强化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创新,我们应建立健全国家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主体;推进教育创新,培养创新人才;发挥政府制度保障作用,营造创新环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经济全球化;特征;发展目标;创新 [目录] 引言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二、我国知识产权现状以及在面对经济全球化时的机遇和挑战。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目标。 结论 注释和参考文献 引言 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的时间不长,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产权问题及着作权问题越来越被重视,而它与公司法的分离也使它的地位更加重要。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缺少对某些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知识产权立法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相冲突;知识产权法内部存在矛盾与分歧;知识产权立法对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预见性,这些问题都凸现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足,我们应本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所享有的权利。[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智力劳动成果方面享有的权利指的是专利权和着作权。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着作权中可以享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着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2、商业标记方面享

2020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也愈加显出其重要性。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遭遇到诸多尴尬,一方面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频频出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领域的盗版侵权活动却依然猖獗。 一、知识产权法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 1,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随着时间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如商标法,早期仅保护商品商标,其后扩及服务商标,现在又延及地理标志和证明标记,包括范围日见其长。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造性的知识产品,比如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一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比如商标、商号等。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要具有创造性和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都会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的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 2,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因此归属于创造者。1791年法国专利法前言宣称:“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可以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如果认为工业发明不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来

说,那是违反人权的。”但是随着知识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者的原则,渐渐让位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 在著作权法上,美国从实用主义出发,为保护投资于创作的产业者利益,其雇佣作品制度直接规定雇主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与其几乎类似,而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了职务作品的经济权利由作者的受雇单位 享有。知识产品的真正创造者在被剥夺了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后,只能从其雇主(投资者那里获得工资、奖励等报酬。 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与知识产品生产方式的转变密切相关。一方面,知识产品的商业价值日益凸现,知识产品的商业投资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单靠个人自身的创造性发挥,已难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巨大需求。因此,从事知识产品生产的企业应运而生。投资者开办企业,雇佣职员,有组织的从事技术开发、作品创作。知识产品的现代生产方式,逐渐从个性创造向投资创造转变。 3,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 在经济、政治和科技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日益丰富,一面通过颁布新法,增加权利种类;一面通过调整旧法,增加新的权项。比如专利法上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著作权法上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权等。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涵也日益拓展。作品的复制权也延及到将作品数字化的权利。从整体的知识产权法来看,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 4,知识产权法在权利限制上的发展 识产权关涉社会利益甚巨,为防止权利人垄断其权利,侵害或减损社会利益,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准许第三人在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经其许可即能利用其知识产品,从而增进社会利益。因此,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设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赖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还设计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即其典型。近年来,令人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限制上的新进展。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个人)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个人) 推荐书 推荐单位或专家姓名: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专业评审组: 重大成果类型:A B C (在对应类型 画√) 年月日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个人)推荐书》填写说明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必须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个人)推荐书》。 一、封面要求 1、推荐单位应填写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拟推荐专业评审组和重大成果类型,并加盖单位公章。 2、推荐专家应填写姓名、联系人及电话、拟推荐专业评审组和重大成果类型。 3、专业评审组:按照4个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的范围选择某一专业评审组。4个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院基础科学局(评审范围:数学、物理(含核物理)、核科学技术、化学、纳米科技、天文学和空间科学、力学、大科学工程)、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评审范围:生物学、生物技术、生物医学与医药、农业生物学、环境生物学)、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评审范围:地球科学、农业项目、国土资源与利用、遥感、大气海洋、生态环境)和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评审范围:信息科技、先进制造、材料科学、化工过程、先进能源、工程科学、交通、空间技术、光电科学、专用项目)。 4、重大成果类型:A(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B(在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或高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或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C(在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二、推荐意见 1、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应推荐院属单位近五年来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即亮点科技成就)的个人。 如单位推荐,只填写“一、推荐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专家推荐,只填写“二、推荐专家意见”,每位专家应单独填写推荐意见、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领域,并亲笔签名。 2、根据不同类型的重大成果,按下述要求撰写推荐意见: A、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成果:应重点叙述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科学技术贡献、论文论著情况、知识产权情况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书刊中的引用和评价情况; B、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或高技术产业化重大成果:应重点叙述主要技术创新成就、满足国家战略需求与应用情况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C、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活动重大成果:应重点叙述主要科技工作的基础积累、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和社会效益。 三、装订要求 《推荐书》按A4格式打印、竖装,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为4号字。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着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着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着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

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着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着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2018-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

2018-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 状况评价报告

目录 一、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1) (一)评价思路 (1) (二)指标选取原则 (1) (三)指标体系调整情况 (2) (四)指标体系 (3) (五)评价指数与数据来源 (5) 1.评价指数 (5) 2.数据来源 (5) 二、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7) (一)2018 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7) 1.综合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7) 2.创造水平稳步提高 (8) 3.运用水平显著提升 (9) 4.保护水平成效明显 (10) 5.环境水平不断优化 (11) (二)2018 年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12) 1.区域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呈阶梯分布 (12) 2.地区发展状况位次波动幅度较小 (16) 3.地区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差异较大 (18) 4.领先地区知识产权发展均衡性较好 (19) 5.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空间较大 (20) (三)2010~2018 年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情况 (22) 1.2010~2018 年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趋势 (22) 2.2010~2018 年知识产权发展部分指标变化情况 (23) 三、地区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状况评价 (28) (一)发展方向各有侧重 (31) (二)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34) (三)效率同步提升显著 (36) (四)进入效率推动阶段 (40) 四、地区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状况评价 (43) (一)规模整体放大 (45) (二)效益普遍提升 (47) (三)效益重于规模 (50) 五、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状况评价 (53) (一)司法案件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55) (二)东部地区行政保护工作突出 (58) (三)各地区保护效果提升显著 (61) (四)各地行政保护贡献度较高 (63) 六、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发展状况评价 (66) (一)各地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68)

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思考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在内的一个工作体系;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也就是说一个包括法律体系、工作体系、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短短的20年里都把它建立起来了。在实际发展中,我国也保持了一个高速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分别是11万件。这都是居世界第一位的,而且与第二名拉开了很大距离。在这些年的科技发展中,我国也在各个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高科技领域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综合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严峻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将艰难而漫长以专利为例,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或者说含金量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它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检索,最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首先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排前几位,但是被13亿人一除,我国的人均专利拥有量就很少了,我们的排位就到第八九十位了。另外,在这13万件专利中,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他们要在中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确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是非常活跃的;那么剩下一半专利来自国内,这一半中,大概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多一点。也就是说剩下的4万多件专利中,又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申请的。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其次看一下质量的分析。据统计,这么多年来,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本国人、本国企业申请的最集中的领域有:第一位是中药,国内申请占98%;第二位是软饮料,占96%;第三位是食品,占90%;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占79%。这是我们占优势的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占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其后为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从这里不难看出,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放在高端。国人申请100件专利,其中发明只有18件,82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就是产品的造型,实用新型就是关于产品结构上的一些改进、一些创新。而来自国外的申请,100件有86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这也是一个很鲜明的对比。在我国现在也有一些很好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重视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像深圳华为公司,它是专门制造通讯产品的一家民营企业,它的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6%,是国内所有企业中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500件,同时向国外申请了400多件,注册商标也有600多件。另外像海尔、海信、青啤等,他们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也比较好,申请了很多专利,像海尔平均每天申请3件专利,每年1000多件,青岛啤酒也是一个很有名的驰名商标。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太少了。还有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之所以在国际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就是中国只是一个制造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处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状态,很多人说我国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像我们国家民航客机,百分之百从国外进口,当然最近尝试制造商用民航客机。我国高端的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多重要的装备,制造产品的机器,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例如,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的

知识产权培训学习心得

知识产权培训学习心得 原本以为自己什么都懂,参加了课程学习才知道自己欠缺的太多太多。网络学习阶段,因为在工作时间,也没学得太认真,到考试的时候觉得很吃力。现场面授阶段,课程更加生动,老师讲授更加贴近工作的实际,时效性也更强,这期间,我相信同班的同学都获益匪浅吧。无锡班的课程就要结束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认清了自己不是曾经自诩的百科全书,几天的课程我的视野得到了很大的开拓,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我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有了新的正确认识与理解,也对自己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有了横向和纵向的了解。之前的我对知识产权只知道一个大的概念,这次培训后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现状,以及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乃至对国家战略的重要性我觉得我才有了初步的了解。 在课程学习之前,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是很主观的,没有从法律和规范上去认知,所以是意识模糊的、理解可能是错误的。课程学习之后,我对知识产权有了新的正确认识,从专利以及商标的主体、申请与审批,知识产权的内容和限制等方面都有了比较具体的认识。在我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灵活地利用知识产权成果实现人生规划、发展等有了极大的辅助作用。 这一次较为系统的学习,我认知到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不是字面上简单的几个汉字可以概括得了的,着作权、商标权、各种专利以及企业的秘密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广义上,又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文学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科技成果等等。曾经一度我认为知识产权和专利权是能够划上等号的,但通过这次的课让我明白两者还是有显着的区别的。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比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更具有严格的限定。一个作品能够被知识产权所保护,那么它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一个作品如果要申请专利权,那么它仅有独创性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具有创新性和原创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专利权大多与发明创造、与新产品新技术相关,而知识产权涉及的面能够更宽更广。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竞争越趋白热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起如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企业保持持续创新能力和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资源。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同任何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可能被滥用的问题;从现实层面看,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了发达国家重新维持其在全球

“知识产权走进中科院”网络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走进中科院”网络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1.知识产权一般包括()和()两部分。 A:着作权、工业产权 B:着作权、专利权C:着作权、商标权 2.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由TRIPS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C:公共健康原则 3.我国于()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A:1980年6月3日 B:1981年6月3日 C:1985年3月19日 4.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以上的新技术信息。 A:90%B:60%C:50% 5.我们可以在一些产品或者包装上看到c和r标记,它们分别代表()。 A:版权标记、注册商标 B:版权标记、录音制品标记 C:电脑芯片、注册商标 6.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种类包括、和。 A:发明、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 B: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甲比乙早一周完成了一个相同的发明,但乙比甲早一天提出了专利申请,若此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请问应当将专利授予()。 A:甲B:乙C:甲、乙共有 8.甲完成了一幅画,并一直秘不示人,乙在后来也完成了一幅基本相同的画,并且在杂志上发表了,请问谁应当享有着作权()。

A:甲B:乙C:甲、乙各自享有 9.甲和乙分处国内不同地域,都在生产销售W产品,并且先后不约而同地使用了M商标;甲和乙也都就此提出了M商标的注册申请,但乙比甲早一天提出申请,请问谁可 能获得商标注册()。 A:甲B:乙C:甲、乙各自获得 10.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条件是指()。 A: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B:新颖性、创造性和显着性 C: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 1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是()。 A: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B:自生效日起发明专利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C:自公告日起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12.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就下列哪些(种)专利,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而可向法院起诉()。 A:发明B:发明和实用新型 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3.在我国,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起诉。 A: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B: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4.我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 之日起生效。 A:合同订立B:登记C:公告 15.某人完成一项发明后,从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合理的做法是()。

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办法

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和投资入股等。 第三条鼓励院属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按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当年度到账经费合计金额的给予奖励,原则上每个单位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万元。 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当年度到账经费,包括已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在奖励年度的到账金额,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后在奖励年度获得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四条继续鼓励院属单位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对国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暂定年: (一)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奖励元; (二)对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奖励元; (三)对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每件奖励元。 第五条院属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投资入股合同以及在奖励年度获得收益的银行进账单;

(二)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 经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审核、公示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放奖金,由院属单位统筹用于奖励本单位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 第六条院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务发明创造人以及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奖励或报酬。 第七条院属单位应定期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报告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奖励报酬落实情况。院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报酬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落实情况作为院对院属单位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院属单位对拟放弃维持的专利,应在权利失效至少个月前,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登记备案,并授权科技促进发展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转化运用。院属单位应与被委托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在知识产权处置过程中,院属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处置后的收益。 对未办理登记备案及授权手续的院属单位,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将提出警告;一年内被警告三次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资格。 第九条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转化运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院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1.案情摘要 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

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2.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

浅论腾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精选版

浅论腾讯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浅论腾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作为中国市值最高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方面的能力有目共睹。那么,腾讯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这些创新成果呢频频被质疑抄袭,却又极少被认定为侵权,腾讯又是如何做到的呢不得不说,是日臻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得憨态可掬的企鹅异常凶猛。 一、动因:腾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 痛过才能懂,用这句话用来形容中国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再恰当不过,腾讯也不例外。可以说,腾讯的知识产权管理始于大洋彼岸寄过来的一封律师函(美国在线诉腾讯侵犯其“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9868553.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9868553.html,”域名权)。 从腾讯与美国在线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9868553.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9868553.html,”域名之争的落败,到同奇瑞汽车的“QQ”商标之争的折戟,再到其“微信”商标的短期失控,可以说,腾讯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上可谓是吃尽了苦头。痛定思痛,腾讯在企业发展战略中导入知识产权管理,并逐步摸索出了一套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方法。 二、现状:腾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架构 (一)管理机构 腾讯有一个多达120人的庞大的法务团队,法务团队的配置也极高,由一个专职的副总裁来专门管理。法务团队可细分为法务综合部、合规交易部、知识产权部。目前,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由知识产权部来承担,法务综合部、合规交易部以及公共战略研究部等其他部门也承担了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体的机构设置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图可知,腾讯的知识产权部下设专利管理中心、综合知识产权管理中心、综合事务组。其中,专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专利挖掘、专利预警、竞争对手专利跟踪、国内和国际专利布局、专利保护等专利相关工作。综合知识产权管理中心和综合事务组主要负责版权、商标、域名等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法务综合部下设的平台法务中心则直接与公司几大事业群相对接,与产品部门、业务部门深入沟通,在产品设计、业务规划初期即介入,进行法律风险提示;诉讼法务中心主要提供诉讼方面的支持,着名的彩虹QQ侵犯着作权案、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内涵和特性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是现代私法体系中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 知识产权并不是自动获得的,需要得到法律认可。如果不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发明人的权利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在科研活动中,科技人员取得科技创新成果,仅仅只是获得“知识”。要将“知识”变为“知识产权”,并使这种“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保护,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的确认,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知识产权从保护的范围来分,有广义知识产权和狭义知识产权之分。发达国家更加关注工业产权、版权,以期获得经济回报。我国已经加入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并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同的国际条约有所不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颁布,1970年4月26日实施)规定“知识产权”范围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颁布实施)提出的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1、版权与有关权,包括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它与我们目前经常性可以感触到的有形资产有着不同的特性。 1、专有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特征就是指这种权利只有权利人所占有,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置。为保证权利人的这种特征,法律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独占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受到权利人的直接控制并享有利益,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独占,每一项知识产权只授予一次,权利不能重叠。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有:(1)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实施其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并获得利益。(2)禁止权。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3)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4)许可权。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实施许可费。(5)转让权。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 2、区域特征。知识产权的区域特征就是指这种权利只是在一定的国家区域范围内占有。这是因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基本上属于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有国家行政范围的限制。拥有这种知识产权的主体只能是在一定的国家区域范围内,其权利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不在其他国家区域提出申请,则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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