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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对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通过项目的实施,鼓励和引导高校青年教师围绕山西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推动学科交叉、渗透和融合,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为山西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高校科技创新项目包括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两类,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由所在高校负责解决。科技创新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四条山西省教育厅科技处是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设立并实施本校的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高校科技创新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重点支持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申请人不得同时主持一项以上或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

(四)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校只能申报资助经费项目,各高职高专院校和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定期下发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及其他相关要求。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五)各高校应将《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高校科技创新项目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国家建设和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开展基础研究;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应用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高校科技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采用会议评

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

(一)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研究积累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二)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

(三)项目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四)预期能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或解决实际应用中的基本问题,创新技术、工艺、方法、标准或研制新设备;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立项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立项项目的名单,并下文公布。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提供开展项目必需的基本条件,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项目按计划、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备案。本项目对项目申请者的最高支持周期为2轮。

第十五条经费由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并下拨,超支不补。

项目承担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完成《申请书》中的研究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七条拟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五章结项验收、成果鉴定和推广

第十八条项目应在规定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高校自行组织验收或成果鉴定。项目结项验收以《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项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资助经费项目发表1篇以上论文,且被SCI、EI或ISTP收录;自筹经费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

(二)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

(三)产出高水平的基础性成果(如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或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

(四)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并顺利通过。

第二十二条与本资助有关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al Innovation Programs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Shanxi,英文缩写为“STIP”)字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项验收材料。软件、数据库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学校应将项目验收或鉴定意见、最终成果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没有按时结题、验收或未经省教育厅同意而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省教育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对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给予持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各申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3年印发的《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和2004年印发的《山西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

项目起止时间

所在学校

合作完成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山西省教育厅制

一、简表

参加研究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

二、项目申请书提纲

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者近三年来主要研究成果简介

主要包括:发表文章(国外或国内核心刊物)的题目、时间、刊登文章的刊物名称、代表性文章的复印件;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成果获得奖励证书的复印件;成果产生经济效益或被有关部门、单位采纳的证明复印件;出版科技专著需附封面的复印件,并注明出版社、出版时间。

2.立项依据

主要包括:立项目的、意义及应用前景,国内外研究概况、水平和发展趋势。

3.研究方案及可行性

主要包括: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行性,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预期效果与成果(高新技术类项目需注明产业效益和市场前景)。

4.研究条件、已具备的研究工作基础及年度计划内容

三、经费预算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汇总表学校名称:(单位公章)

2.“项目完成人”不超过5人,姓名之间用“,”号隔开。

3.“完成时间”采用“××××年××月××日”的格式。

4.“项目类别”分为:资助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项目编号: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

结项报告书

项目类别(在其中一项的序号上画圈):

1.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经费项目

2.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学科门类: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项目依托学校:______________(盖章)填报日期:__年__月__日

山西省教育厅制

表1 基本情况

注:本表填写的项目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资助”字样(未标注者不统计)。合作成果的署名人限署名最靠前的2人。

表3 计划任务、考核指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执行评价

表5 研究取得的成果

表8 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表9 审核意见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 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科学研究能力提升项目、科研基地建设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对具有特色、为国家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平台、项目进行专项支持。 (二) 科学论证,统筹配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高校应统筹安排生均综合定额经费、

科研水平提高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科学研究能力提升项目中的“新起点计划”项目经费由高校在基本经费中予以安排。 (三)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科研创新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科研创新项目特点,纳入高校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补助标准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补助标准: (一)学科群建设:依托学科群建设的项目支持力度为自然科学类项目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不含重点支持的学科):人文社会科学类交叉学科每年30万,自然科学类交叉学科每年6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一级学科(6个及以上二级学科)每年3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一级学科(6个以下二级学科)每年20万;自然科学类一级学科(6个及以上二级学科)每年60万,自然科学类一级学科(6个以下二级学科)每年4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二级学科(包括没有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每年10万,自然科学类二级学科(包括没有二级学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为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高水平、有特色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等工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科技处处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发布、立项、检查、验收及评奖等工作,主任由科技处处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选聘,要求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第三条 1.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及评奖等流程。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学术研究类论文、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艺术设计等。

2.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研究。 3.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各教学单位建立若干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小组成员要形成梯队,由3-5名不同年级学生组成,原则上由高年级同学任组长。每名小组成员最多可参加两个科技创新小组。 4.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教师队伍。各学院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选聘指导教师,教师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向领导小组申请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并担任指导教师。 5.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产生。科技创新项目要围绕学生所学专业或我校师生经常参加的赛事来确定,一是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确定,二是由领导小组在全校师生中公开征集。项目确定后由领导小组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师生公布。各科技创新小组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与资助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适合本小组研究的科技创新项目。由组长负责填写《渤海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经小组所在单位审核,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对大学生科技创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1征求意见稿)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9月22日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和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校园规划是指导直属高校科学开展基本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校园规划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力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校园规划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新建校园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校园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条校园规划的新编和修订应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鼓励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鼓励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及建立总规划师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学校师生员工的作用。校园规划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前,必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核认可。校园规划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知识创新对研究项目管理的要求,为保证本所科研人员能够严格按项目合同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出成果、出人才,全面提升研究所综合竞争实力,结合我所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是指由本所科研人员从国家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中科院及本所申请或接受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任务。 第三条项目主管部门为科研计划处。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以科研任务书、合同、申请书、协议书等形式由国家各部委、中科院、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批准的项目,以及本所自行确定的项目,必须经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任务合同。 第五条科研项目签定合同后,均需向所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任务批准合同或协议书、委托书,以及项目论证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文件各一份,并指定课题档案员,方可完成科研课题的立项并列入所内科研计划。本所科研人员作为协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科研项目者,需提供对方单位出据的正式书面证明。 第六条参与外单位主持的课题,在所内原则上不再进行下一级子课题和经费分解。特殊情况可由所科研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共同协商进行适度分解。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已立项课题实行科研管理部门监督下的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享有聘用课题组成员、经费使用等权利,同时负有组织课题科研计划实施、保证科研合同顺利完成的责任。 第八条课题组长的产生 (1)项目一经确定,本着申请人优先的原则和以高质量完成项目为目的,由研究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2)所内分解课题,其组长由研究所科研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共同确定。 (3)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组长有调整建议权。课题组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第九条课题组长设定应该遵照项目正式批准的任务书和合同,原则上经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当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及其以上时,必须重新申报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处将编制好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列入院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一)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科研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重要方向项目培育基金 20 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E-mail: 资助金额:累计拨款: 依托单位: 执行年限: 填表日期:20 年月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部制 二〇一四年五月

填报说明 一. 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重要方向项目培育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以此作为学校资助项目跟踪、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阅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撰写《进展报告》。 三. 项目依托单位认真审核, 于每年规定日期前将本单位受资助重要方向项目的《进展报告》统一报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部。 四. 《进展报告》由报告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报告正文请参照“《进展报告》报告正文撰写提纲”撰写,并可根据需要增设栏目,要求层次分明, 内容准确。重要方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进展或研究成果、计划调整情况等,须在报告中如实反映。 五.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部负责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跟踪项目进展与研究成果、核准项目负责人的次年度研究计划和调整要求,确定项目继续资助的情况。对不按要求填报《进展报告》,或项目执行不力,或内容、人员等调整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进展的,视其情节轻重要求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及时纠正,或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六. 项目负责人需在《进展报告》中对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必要的说明。 七.本报告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

报告正文撰写提纲 1.年度计划要点和调整情况。简要说明是否按计划进行, 哪些研究内容根据国内外研究发展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整和变动,哪些研究内容未按计划进行,原因何在。 2.研究工作主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本部分是进展报告的重要部分,请认真撰写)。请分层次叙述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取得的进展或碰到的问题等,给出必要的数据、图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国内外有关研究动态的对比分析及必要的参考文献。本部分亦包括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研究生培养情况等。 3.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计划。如要求对原研究内容和主要成员作重要调整,需明确要求调整的内容,并说明理由、必要性以及对团队实施的影响。(注:为保证重要方向项目培育基金项目顺利进行,研究人员要求稳定,一般不作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按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部核准后方可变更。) 4.当年经费使用情况。给出必要的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逐项列出固定资产超过5万元的设备的名称、使用情况等有关说明。 5. 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说明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对部分探索性强的研究,有可能未获得理想结果或甚至失败,请如实地反映,说明原因、工作状况、发展态势和建议等,供学校管理人员或同行专家参考。 6. 附件:给出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Universities”)的已发表和已有录用通知的论文目录、其他成果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发表论文按常规文献引用方式列出。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2013新版终稿)

神东煤炭集团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促进矿区现代化建设,坚持集成创新、自主创新,着力打造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为高效生产、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的增长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公司各技术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集成国内外科技成果和推动内部科技创新两个平台的作用,带动公司科技队伍的成长,增强企业科技活力。在科研项目、技术革新、技术引进、“五小”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二章科技创新管理体系 第三条科技领导组织机构: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管理体系由公司和基层矿(处)级单位两级创新管理机构组成。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基层矿(处)级单位设立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科委领导组织机构如下: 主任: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主任: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 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 -1-

成员: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专业委员会成员 科委是公司科技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是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咨询机构,由外聘院士、专家及公司科委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是由公司专业分管领导及其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设有技术、机电、信息、工程、安全、综合等专业委员会分会;办公室设在煤炭技术研究院,主任由煤炭技术研究院院长兼任,负责科委日常工作。 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是基层矿(处)级单位的科技创新管理机构,在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单位一把手(矿、处长)担任。 第四条机构职责: (一)神东煤炭集团科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科技法律、法规、科技政策、行业技术政策以及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科技管理制度。 2.负责与政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神华科技发展部进行科技工作的联系、配合和协作。 3.负责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科技发展纲要的指导和审查。 4.负责公司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招投标技术方案审查、科技合同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项目结题验收、经济效益审核、组织鉴定、成果推广应用、申请专利和申报奖项。 -2-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

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2.06.28 【实施日期】200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 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队伍不断壮大,在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队伍中的有生力量。但是,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科技和教育体制仍然存在束缚高校科技创新活力的因素,高校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潜力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高校科技创新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 1.高校是培养人才,生产和传播新知识、新思想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十

分重要的地位。高校拥有丰富的青年人才资源和高水平的科技专家,人员更新流动快、学术思想活跃、学科门类齐全,适于进行自由探索式的、好奇心驱动的、多学科交叉的基础研究。高校通过多学科综合与合作,也适合开展具有目标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校与产业界联系越来越密切,与产业界联合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已成为普遍趋势。 高校科研人员积极从事技术发明,并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高校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在开展科技创新的同时,不断为社会提供经过严格科研训练的各类专业化人才。 2.在推进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中,要明确高校的重要地位,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促进高校科技创新的新的体制和机制。要加大国家对高校科研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调动高校师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要努力使高校真正成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摇篮,科技创新的基地,新产业培育发展的源泉,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成为我国科技创新队伍中的主要力量之一。 3.在高校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整合高校现有人才计划,推动人才资源的有效结合,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形成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群体,成为科技创新的突击队和排头兵。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4.调整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结构、布局和研究方向。对学科相近或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能投煤业有限公司 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能投集团“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构筑企业科技开发主体,合理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推动科技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能投集团科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科技兴企”战略,运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科技资源,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以培育公司核心技术能力为目标,营造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科技创新工作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和不竭动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有关法规。

(二)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科技创新成果管理。 (三)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申报上级科技和创新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五)申请上级科技创新成果鉴定、申报上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六)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建立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八)有计划地组织对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九)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公司与外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管理工作,防止科研成果泄密与流失。 第二章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的产生 (一)项目的来源: 1.公司决策层提出的战略性课题; 2.基层单位提出的课题。 以上课题提出者需填写《云南能投煤业有限公司***年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于每年8月底之前报生产技术部科技管理办公室。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将公司所属单位的课题统一报送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核筛选后报集团公司科技委员会。 (二)项目确立程序: 公司领导审核筛选-集团公司科技委员会-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批准。 每年年底前下达下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三)项目选项条件: 1.公司生产、安全、发展急需的重大技术攻关; 2.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可形成主导产业,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装备与工艺技术研究开发; 3.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节支降耗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 4.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引进、消化与应用。 第五条项目管理: 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划分为“集团公司项目”和“煤业公司项目”,由公司科技工作负责人统一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

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

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 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 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 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 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 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 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

某某大学关于基建工程施工的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三控(质量、投资、进度)三管(安全、信息、合同)和协调等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施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工程场地范围的划定及场地“三通一平”工作。根据政府规划部门划定的待建建构筑物的红线和施工规范要求,划定工程场地的范围,并将场地范围平面坐标告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拆除,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的迁移,

场地平整等场地“三通一平”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限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生费用需由基建项目经费支付的按《**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施工用能的确定和接入。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建筑形式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按规范要求确定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各种能源需求的参数及数量,由工程项目主管审核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送达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后勤等相关部门根据校园网络的实际情况,就近确定接入点。 第五条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共同完成。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各指派一名专职人员,携带项目计划批文、报建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一套、图纸审查批准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质和证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施工图纸会审。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组织,基建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五方多部门参加。

关于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几点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6732411.html, 关于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几点思考作者:李正宇 来源:《世界家苑》2017年第07期 摘要:本文针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工作人员管理意识、管理能力以及实验室日常 管理和实验室的开放制度等等方面对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了分析,希望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思考 引言 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在人才凝聚、技术攻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既是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国家宏观科技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高校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创建高水平大学的必然要求。同时,拓展科技创新平台的内涵与功能,鼓励和支持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开展研究,能够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在高校的日常工作中,对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工作一直极为重视,正确的管理方法和管理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因此,针对我国高校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方面的不足,本文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1转变管理理念,提高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意识 想要做好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仅仅具备管理的意识是不够的,还需不断学习国家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战略部署,加快管理理念的转变。加强科研平台的建设,改变科研平台重申请、轻建设的局面,各科研平台必须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学校要根据各科研平台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设备、场地等资源,形成规模化发展布局,避免资源分散,科研方向凌乱。切实提高科研平台对科研人才的吸引力,努力使之成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基地。因此,作为领导者和管理者,应该不断完善自我的管理意识,从而使科技创新平台得以充分的利用,并将管理工作充分的落实到日常使用过程中,源源不断为高校甚至社会提供新的科研成果或者在某一领域的进步。 2完善机制体制建设,提高实验室管理能力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科技创新拼台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保障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健全和落实重点实验室主任责任制,切实发挥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提高管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科研核心竞争力。加强道德规范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严惩学术不端行为。探索高效、多元化的运行与管理新模式,促进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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