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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篇一: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审判长、公诉人、原告、被告、代理人应有尽有

模拟法庭让学生审理真实案例

模拟法庭庭审正在进行。

核心提示

18日下午,由浔阳区浔阳小学10名学生组成的青少年模拟法庭在浔阳区人民法院青少年法庭开庭审案,该小学六(1)班60余名学生

以及部分老师和学生家长参加了庭审旁听。此次模拟法庭根据该区

一起真实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两次盗窃,最终

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整个庭审过程严肃、庄重、严谨,参加

模拟法庭的同学认真投入。记者对庭审现场进行了还原。

真实案例再现浔阳区青少年模拟法庭

浔阳区浔阳小学少年刑事审判模拟法庭现在宣布开庭!请全体起立!18日下午,该校80多名学生、老师和部分学生家长,随着审判长

的一声法槌,少年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代理人、法警,每一角色都无一遗漏。

同学们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唇枪舌剑,展开了激

烈交锋。

案情内容是一起真实的盗窃案件。

被告人王梅(化名)是一名15岁的女学生,家住湖北省汉川市。2013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梅从湖北汉川流窜到九江市浔阳

区庐山南路沃尔玛超市二楼,趁失主郭某在购物时,将郭某挎包内

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45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3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王梅流窜至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一号食堂

一楼,趁失主张某打饭时,将张某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白色诺基亚925手机盗走。不料随后被食堂保安和师生联手抓住。不久,被告人王

梅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移交到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并执

行逮捕。

模拟法庭上,在身披法袍的审判长认真组织下,分别由10名同学

担任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完

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模拟法庭让同学们学到了法律知识

据了解,为确保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顺利进行,浔阳区人民法院少

年庭法官从办理过的真实案件中,精心选择了这起案例,依照新刑

诉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规范的庭审流程,通过简洁明了的对话,

专业精确的控辩意见,语重心长地法庭教育,由学生们亲自操作,

全面再现了涉少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

此次模拟庭审活动,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尊严,让同学们对法院审判

工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也通过真实案例的演绎和被告人深入灵魂

的内心独白使全体师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办主任沈双武告诉记者。

我们一直将送法进校园活动规范化、日常化,通过宣讲法律课、模拟庭审、旁听案件审理、参观法庭等多种形式,教育青少年学生,

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校园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

社会效果。

浔阳小学副校长郑婷婷表示,这场以少年盗窃案为主要内容的模拟

法庭活动,同学们通过直观感受,学到了法律知识,认识到了违法

犯罪的危害。

庭审过程中,根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审判长对被告人宣而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警将被告人王梅

带下法庭时,现场传来了热烈的掌声。

学生家长老师齐点赞:以后要多搞类似活动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庭审的合议庭环节中,在座旁听的同学和家长

也加入其中,一起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守法遵法的必要性、探讨如何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等等。同学们热情高涨,现场气氛热烈,互动不断。

这一次模拟法庭活动,直观生动、新颖别致,同学们近距离了解了

原告、被告、代理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法庭知识,领会了法庭

的各项纪律,目睹了法律文书的记录流程。

在庄严又不失活泼的氛围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巩固了孩子们所

学的法律知识,提高了他们学习运用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模拟法庭活动,就连我们这些学生家长也深受教育!六(1)班彭紫琪同学的母亲彭慧英在现场告诉记者。

开办模拟法庭,主要是解决与以往同学所接触的法制教育课理论知

识性强,实际掌握性差的问题。只要学生们接受,家长们认为效果

好,类似的活动我们今后要常搞!该校德育处主任陶红老师笑着表示。

(记者朱淳兵文/摄)

【篇二: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寻衅滋事洛阳法院少年

庭审判长:1 人审判员:2 人书记员:1 人公诉人:2 人辩护人:

2 人被告人:

3 人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法警:4 人基本案情:

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

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

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

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

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

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

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

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

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

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

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

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

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

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

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

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

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

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

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

人崔志宇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审判长]:(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

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

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1999 年 5 月 17 日生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

学生审判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 52 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贾:9 月13 日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乙:乙然审判长:性别?乙: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乙:1994 年 8 月 12 日生审判长:民族?

乙: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乙: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乙:

无业审判长:家庭住址?乙: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 15 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乙:有,2011 年曾因聚众

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2014 年 1 月 9 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第三被告人姓名?包:包志林审判长:性别?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1999 年 7 月 8 日生审判长:民族?贾: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 28 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包:9 月13 日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15 年年 10 月月 28 日收到的。

乙然:2015 年年 10 月月 28 日收到的。

包志林:2015 年年 10 月月 28 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梅娟和吴波担任审判员,张宇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丁: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贾: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乙: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包:不需要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镇朝检刑诉[2015]76 号

被告人贾浩,男,1999 年 5 月 17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 52 号。2015 年 9 月12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 月 13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94 年 8 月 12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洛阳市涧西区阳滨河镇滨河村 15 号。2015 年 9 月 12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 月 12 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乙然曾于 2011 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 3 年。

被告人包志林,男,1999 年 7 月 8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 28 号。2015 年 9 月

12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 月 13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

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 年 9 月 10 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

次日下午 17:30 分,三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

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

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 8 厘米

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

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

时未满 18 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

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

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

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

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检察员:蒋小蓉唐硕 2015 年 9 月 25 日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贾:听清楚了乙:听清楚了包: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

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然、包志林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贾: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认识? 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

吵架后才认识他的. 公诉人:你与乙然,包志林是否认识? 贾:乙然是

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是我的同班同学。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 贾:在 9 月 10 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

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

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

乙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回家后,我看见包志林,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加,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够哥们,后来他同意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第二天下午快 5 点钟时,我就把乙然喊到学校,然后喊包志林

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

个人回家,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

叫你嘴欠,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

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

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贾: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包志林对我说,我们

还是去自首吧。我就同意了。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

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贾:1999 年 5 月 17 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 18 周岁?贾:是的。

辩:2015 年 9 月 10 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贾:丁新先打我一拳辩:你有没有

还手?贾:没有辩:2015 年 9 月 11 日下午,你喊乙然到学校,

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贾:没有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

看过他?贾:有的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贾:有的,

我去看他时给了他 1000 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

辩:被害人丁新,在 2015 年 9 月 10 日中午就餐时,你和被告人贾

浩发生了争吵,是不是?丁:是的。

辩: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丁:我当时有事着急,插了一下队,他就骂我。

辩: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丁:我当时一着急,就打了他一下。

辩:贾浩有没有还手?丁:他要还手打我时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辩:你能否把三个被告人打你的经过详细陈述一遍?丁:9 月 11 日

下午 5 点多钟,我在回家路上,看见他们三个气势汹汹的向我走来,我当时就害怕了。其中一个就是乙然,上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而

且还狠狠地骂我。我连忙就跑。但他们还是追了上来,然后我就觉

得头上被重重的击了一下,我当时就倒在地上。他们还用脚踢我,

我就喊救命,他们就跑了。最后我被送到了医院。

辩:在你住院期间,被告人贾浩是否去看望过你?丁:有辩:有没

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丁:给了我 1000 块钱辩:审判长,我

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贾浩带下法庭,将被告人乙然带上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乙: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乙然。

公诉人:被告人乙然,公诉人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乙:好的。

公诉人:你与本案被害人丁新是否认识?乙:以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与贾浩、包志林是否认识?乙:贾浩是我在游戏机室认

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在此事之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矛盾吗?乙:没有。

公诉人:你不认识丁新,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砍他?乙:

我和贾浩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

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

出刀就砍了他。

公诉人:是贾浩让你带的刀吗?乙:不是。

公诉人:你为什么带刀?乙: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诉人:被害人丁新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乙:是的。

公诉人:你还对他做了什么?乙: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

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诉人:后来呢?乙: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乙:有。2011 年曾因寻衅滋

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公诉人: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贾辩: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包辩:不需要。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乙然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包志林带上法庭。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包志林。

公诉人:被告人包志林,公诉人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

地回答。

包:好的。

公诉人:你认识丁新吗?包:在此之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和贾浩、乙然是什么关系?包:我和贾浩是同班同学。

在此事之前我不认识乙然。

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有矛盾?包:没有。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和贾浩、乙然一起去打丁新呢?包:是贾浩

喊我去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我不够朋友,

所以就硬着头皮去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包:9 月 11 日下午 4 点多时,贾浩喊我去打丁新,我不肯他就骂我

不够哥们,我就只好答应了。第二天下午五点多时,我们在丁新回

家的路上等了将近半小时,看到了丁新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个人就

上前拦住了他,乙然先打了他一个嘴巴子,还骂了他两句,丁新就

赶快跑。贾浩和乙然追上去,我也跟了上去,乙然突然掏出刀砍丁新,丁新捂住流血的头倒在了地上,贾浩、乙然上前踢丁新,我也

上去踢了一脚,丁新喊救命,我们三个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包:事发后,我特别害怕,不敢回学校,就在外面转。我越想越害怕,越想越后悔,就劝贾浩去自首。于是

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和贾浩一起去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包:我错了。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止贾浩的,我很后悔。

公诉人: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辩:你是哪年出生的?包:1999 年 7 月 8 日。

辩:也就是说,打丁新时你还不满 18 周岁是不是?包:是的。

辩: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了丁新几下?怎么打的?包:我就在最

后用脚踢了他一脚,还没敢重踢他,就是意思地踢了一下。

辩:你知道乙然带刀吗?包:不知道。

辩: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带被告人贾浩、乙然上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

证据有: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 20 页,21 页,22 页,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 38 页,39 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丁新头部审

判长达 8 厘米刀口,被害人医药费单据 15 张,计 8000 元。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

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

此项证据有无异议?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贾:没有乙:没有包:没有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两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卷宗第二册第 43 页有法医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镇公刑活体检字(2015)第 38 号被检验者:丁新,男,15 岁。洛阳市涧西区人。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被检验者丁新之损伤符合第 32 条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丁新

之伤为轻伤,检验人:王飞(主任医师)许平(法医师)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

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请执行法警将公诉

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对公诉人诉人刚才宣读的鉴

定书有无意见?贾:听清楚了,没有意见乙:听清楚了,没有意

见包: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没有审判长:公诉人

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2015

年 9 月 11 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张浩,李士华接到六十五中学的报警,两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一学生倒在地上,当即送伤者到医

院救治并从现场提取砍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新的血迹,刀柄有

乙然的指纹,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2015 年 9 月 12 日,公诉人:现在向法庭申请出示物证砍刀一把,请法庭准许审判长:本庭准许,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

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

有无异议?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

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

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乙:是这把刀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用

这把刀砍的丁新吗?乙:是的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两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在卷宗第三册第 61 页,有六十五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到学校自首,在卷宗第一

册第 30 页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案发时

不满 18 周岁。在卷宗第三册第 43 页有涧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

书和洛阳市少管所出具的释放证,证实被告人乙然曾于 2011 年 1 月10 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刑满

释放。公诉人举证完毕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

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

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

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

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被

告人贾浩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贾:没有审判长:被告人乙然对上述

举证有无异议乙: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包;没有审判长:被告人乙然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乙辩:有。这里

是我的家人代我赔偿给被害人丁新的医疗费,营养费 5000 元的收条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

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请执行法警将公诉

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

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被害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丁:没有审判长:公诉人对此份收条有

无异议公诉人:没有审判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贾辩:有。现提供贾浩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贾浩平时

表现尚可,并无前科劣迹。该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

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请执行法警将公诉

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

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公诉人:没有审判长:被告人

包志林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包辩:有。现提供被告人包志

林所属居委会提供的平时表现情况证明包志林平时表现较好,能尊

老爱幼,乐于助人等。居委会愿意对其帮助教育。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

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公诉人:没有审判长:控辩双

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公诉人:没有贾辩:没有包辩:没有乙:没有法庭辩论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

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

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

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一、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

在公诉人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

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

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呈

多样性,如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

的满足。该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如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

所起哄闹事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

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案中被告人贾浩因

与丁新发生口角,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无业青年乙然和

同学包志林在放学路上对丁新实施殴打,并致丁新轻伤,他们公然

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

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 1、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依法应

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乙然积极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包志林虽

参与该起犯罪,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应从轻、减轻或免除罚。

3、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乙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害人发言。

被害人:在这件事的起因上,我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当时我能客

气一点、忍让一点,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觉得同学之间应当相

互宽容、相互理解,遇事要冷静,不要冲动,希望其他同学和我们

一样,都能从这件案件中吸取教训。

审判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

人贾浩自行辩护。

贾:我没有叫乙然带刀。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贾辩: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 32 条、第 33 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贾浩父母的委

托下,本人受丽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担任被告人贾浩的

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

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

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在侦查起诉阶段要实事求

是的供述案情,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贾浩

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贾浩所具备的法定从

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

贾浩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贾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贾浩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

帮助教育。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

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贾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

适用缓刑,他毕竟还是个孩子。

希望未成年被告人贾浩以及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

的成长道路上,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注重个人品格修养的提高,

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培养正确的是非荣辱观,善交良友,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谢谢!审判长:被告人乙然可以自行辩护。

乙:是贾浩让我去帮他的,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去,更不该带刀

去砍丁新。请法庭看在我年轻,比较容易冲动,又积极赔偿受害人

的表现上,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审判长:被

告人包志林你可以自行辩护。

包:我只踢了他一脚,为何也构成犯罪?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

辩护人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包辩: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包志林父母

及包志林本人的委托,本律师受长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

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读案卷

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文本,尤其是今天参与庭审,本辩护人对起诉

书指控的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

告人包志林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

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包志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包志林在本案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刑

事处罚。

综上,被告人包志林具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一个酌

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包志林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发表完毕,鉴于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请法庭允

许本辩护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正如你自已所说,未成年被告人包志林,站在今天这个被告席上,你也许很后悔.也有些迷惑我就是和他们

一起去,助了一下威.而且只轻轻踢了一脚怎么就成为被告接受审判呢? 法律是无情的,但只要我们好好遵守它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

不为的古训,你还记得吗?你此次的失足就在于你没有正确认识到

事情的严重性。这就要求你在今后的人生旅程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要坚持正确的做人原则。做自已的主人。不要被他人所左右、利用,不要盲从。古人亦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你要从本案中吸

取教训,不必悲观失望。而要时刻矫正自已的人生目标。树立积极

向上的价值观。把握好自已,相信你的明天依然阳光灿烂。谢谢!

审判长:公诉人就被告人包志林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虽然被告人包志林没有像贾浩那样提起犯意纠约他人,也

没有向乙然那样持刀伤人,但由于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三被告人

事前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三被告人对

其所造成的后果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包志林的行为构

成寻衅滋事最。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一样,本案将

被告人包志林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还有何辩护意见?包: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何辩护意见?包辩:没有。

审判长: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

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

陈述权。

被告人贾浩有何要向法庭陈述?贾: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本次庭审,使我认识到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家庭、社会所

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做一名守法的公诉人民。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有何要向法庭陈述?乙:希望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有何要向法庭陈述?包志林:尊敬的审判审

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审,使我知道了朋友义气并非是所谓的

江湖义气,不能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或者寻求刺激去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我以后一定会多学法律知识,使自己知法守法,在朋友违

法的时候还应用法律来消除他们违法的念头。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贾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敲法锤)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合议庭评议)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将三被告人带上法庭。

(敲锤)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宣布合议庭评议结果。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犯寻

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贾浩、

乙然、包志林无视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清

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包志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

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浩归案后能认罪悔罪,而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依法对贾浩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包

志林犯罪情节轻微,对包志林可免于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尚未成年,现由法庭对二被告人进

行法庭教育: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贾浩、包志林本应和同学们一起

坐在课堂上聆听老师的教诲,但为什么你们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

判呢?翻开你们的档案,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受过违法、甚至学校处

理的记录;走访学校,你们表现虽不算优秀,但也算的上一名合格

的学生;询问你们的父母,你们也是让父母骄傲和放心的孩子,但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们两走上犯罪道路呢? 1、从本案的起因看,你们与被害人本无怨无仇,仅因一句口角,便怀恨在心,对被害人进

行报复,该案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即感情多与理智,

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犯罪偶发性强。虽然,犯罪的发生具有

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却也存在必然性。因为,两被告人平时忽视对法律的学习,不学法,怎能知法?不知法怎能

够守法?如果你们知法,就应该知道你们行为的性质,知道你们的

行为会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知道你们会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丧失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知道你们的父母会因此而日夜伤心流

泪,知道老师同学会为你们的前途惋惜不已,如果你们知法,你们一定会放弃这一违法犯罪的念头,去正确处理所遇到的矛盾。

2、交友不善。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与行为不端的人员交往,必然会受到他们错误的人生观、错误的思想、错误的行为影响,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上有一定依附性,从行为上看来有一定的附随性,很容易接受外界不良条件的影响,不知不觉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本案贾浩就是由于平时在游戏室里结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他处人遇事的方法,他的性格都受到这些人的影响,以至于他今天走上了被告席。

3、讲朋友义气,不讲法制道德。正如包志林所供述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不够朋友,所以硬着头皮去了。

所谓朋友义气应当是指正义,正气,而决非封建社会所残留的那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危害社会的江湖义气,包志林尤其应当吸取这次教训,见到朋友违法行为,要去制止他、帮助他,使他及时改正,而非纵容他、甚至与他一起共同违法犯罪,共酿犯罪的苦果。

贾浩、包志林虽然你们这次犯了罪,但你们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你们要记住:在那里跌倒的,就在哪里爬起来,今后你们一定要好好地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盘,使它不再偏航。

审判长:你们两被告人是否听清?贾浩:听清了包志林:听清了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宣判书记员:(法庭人员起立)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乙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庭审结束后,请被告人到书记员处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实和签字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现在闭庭!(敲锤)(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篇三: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庐阳区法院,学生正在体验法院审判过程。

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昨天下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第一法庭,全部由中学生模拟的庭

审现场正式开庭,30分钟内完成了整个审判程序。此举意在加强青

少年法制教育,体会到司法审判的神圣和庄严。

1 庭审所有角色均由中学生扮演

昨天14点半,随着一记法槌的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在这起涉未

成年人犯罪的抢劫案庭审中,从审判员、公诉人到被告人、代理人

和法警等角色,全都由合肥市第四十二中学的初一学生扮演,整个

庭审过程严格按照法院正式开庭的模式进行。

这是一场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庭审,审理的是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扮演担任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

的学生们正严格按照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

陈述、合议庭评议、法庭宣判等法律程序进行着庭审。

现在开庭审理王亮、张鸣、陈海抢劫一案。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12岁的审判长张威说道,很快6名学生模拟的法警带着3名被告

人入庭,被押上法庭的3名被告人分别只有12-14岁,押上法庭后,6名法警不知道该去哪里。法庭上唯一的正式法警化解了他们的尴尬,找来凳子安排他们坐在被告人旁边。

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随后审判长分别让公诉人、被告人、辩方

律师挨个陈述。记者注意到,虽然前期经过排练,但是这些孩子宣

读自己的意见时,仍有明显的背书痕迹。

2 庭审激辩学生当场学法

在公诉方和辩方激辩10余分钟后,因为涉案的是未成年人,庐阳

区法院前期委托了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显示3 被告人均因为家庭教育粗暴和法制教育淡泊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因此请求法院量刑时能依法从轻,给未成年人一个机会。

全体起立。

在听取公诉方和辩方以及被告人意见后,审判长合议后作出宣判,

3 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但都是缓刑。

随后,3 被告人被带出法庭,本次庭审正式结束。

3 学生们组织审判获益颇多

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到可以组织完成一次审判,为了这次庭审,同学们认真地做了准备,庐阳区法院也精心挑选了案例,专门安排

法官和法警对学生们进行法律知识、司法礼仪以及庭审程序等指导,并组织多次彩排。

在庭审中,虽然脸上仍显稚嫩,但学生们表现得非常投入,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精彩辩论,被告人的真诚悔过,法官对被告人的感

化教育,让旁听的学生们受到了警示教育,让初中生们零距离感受

司法审判,体会到司法审判的神圣和庄严。

以前只知道法院,从来没有想过能进来看看到底是什么样。

模拟审判员的学生王露说,因为要当法官,她花了整整半个月的

时间提前做准备,怎样讲话威严、如何要演得像,但是到了法庭后,王露说自己之前准备的几乎全都忘掉,看到国徽和审判台,有

点紧张。

同学们在庭审结束后仍未离开,而是纷纷走上审判台,参观法庭的

各项设施,并在审判台前留影。

晨报记者王刚通讯员郭君雪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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