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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篇》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

篇》

第一篇。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

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与完善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药房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强化药学专业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学习,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四、加大投入,规范药房(库)标准化建设。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大药房(库)资金投入力度,配备、更换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药品仓储、陈列、养护条件,打造明亮、整洁、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的硬件环境。

五、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要从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和不合格药品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农村卫生站基本药物要加大检查频次,坚决查处过期失效药品。并认真对照《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查找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差距、添措施,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安全关。坚决杜绝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六、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报送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交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调剂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情况(包括制剂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药包材使用情况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篇: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

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

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

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

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

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第四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01.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

福建省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何清杭许华栋

在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如果储存和运输等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将难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导致医疗器械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是保障产品安全有效的关键环节之一。

按照xx年9月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

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除了应具备开办条件之外,还要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做好医疗器械进货记录,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识的要求运输和储存医疗器械……

以上这些规定在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环节企业的经营行为方面比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了一定进步。但是,《修订草案》缺乏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方面的详细规定。据调查,目前我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大部分产品是“零库存”经营,只对避孕套、电子血压计和血糖仪等少数低风险产品有库存。因此,在市场上可以进行抽样监督检验的医疗器械并不是很多。

探讨。由于大部分医疗器械由生产企业直接进入医疗机构,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规定,“整合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开展流通环节医疗器械质量检验,对在医疗机构首次使用前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从而让有效的技术检测成为监督执法的“眼睛”和支撑点,切实保障流通环节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中国医药报

第四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xx]442号

xx年10月1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xx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

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

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五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xx]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

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

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

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

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篇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篇 第一篇: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 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与完善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药房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强化药学专业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学习,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四、加大投入,规范药房(库)标准化建设。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大药房(库)资金投入力度,配备、更换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药品仓储、陈列、养护条件,打造明亮、整洁、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硬件环境。 五、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要从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和不合格药品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农村卫生站基本药物要加大检查频次,坚决查处过期失效药品。并认真对照《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查找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差距、添措施,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安全关。坚决杜绝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6篇)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6篇)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体系,实施药品质量方针,并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该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或专门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卫生管理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体检等,并定期检查

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确保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企业购进药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使用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

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合本行 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检查细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01.21 •【文号】卫医发[2002]24号 •【施行日期】2002.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 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08.17 •【文号】 •【施行日期】2001.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检所,武警总部卫生部、药检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员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保证药品抽验工作的质量,现将《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指导药品抽验工作,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市场监督司。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抽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监督抽查检验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验。监督抽查检验分为专项监督抽查检验和日常监督抽查检验。 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同品种质量考核; (二)临床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的质量考核; (三)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 (四)生物制品;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抽查检验的药品。 省级日常监督抽查检验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组织的药品质量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四篇)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药品的质量验收、陈列储存、养护制度 1、库房发至药房的药品,领药人员应核对药名,清点数量,查对有效期,进行外观验收。 2、药品应按剂型、类别、性质、贮存条件分别进行摆放,如生物制品,酶制剂存放冰箱(温度维持在2℃-8℃)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3、每日上午和下午对室内温湿度、冰箱温度进行检查调控,并同时登记。 (二)效期药品的管理 1、效期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发给患者。 2、有效期低于半年的药品不得入药房。 3、做到每周计划领药,实行少量多次补充。 4、零发药品做到“先进先出、易变先出”。 5、将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登记表》,对于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或通知临床尽量使用。 6、针对有效期在____个月内的药品,通知库房联系供货单位,协商予以退货或换货。 7、一季一大查,____月一小查,每季度对药品逐一过目,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外观,做到定期登记、杜绝药品过期失效。 (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

1、验收药品是,发现包装破损、渗漏、瓶口松动、霉变、异物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2、在调配过程中发现药品变色、裂片、沉淀、无标签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3、护士在配液过程中,应予仔细检查,若发现有变色、沉淀、异物、瓶口松动、瓶身裂纹等现象时应联系药房,药房予以更换。 4、将不合格药品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 (四)退回药品管理 1、发至护士或患者手中的药品,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回,对退回药品应问明原因,仔细检查外包装、内包装,并核对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与药房药品是否一致。一致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进行登记;不一致不予退回。 2、院内自制制剂、拆零药品、已损坏内外包装的药品不予退回。 3、生物制剂不得退回。 4、对于退回药品属于质量问题的应通知库房联系更换或者报损,并查明原因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不得使用。 (五)卫生管理 1、药品储存、陈列场所保持通风、整洁、明亮、墙壁不乱钉,禁止悬挂衣物,屋顶、墙壁、门窗、货架无积尘及蜘蛛网。 2、每天对药房进行一次清扫,保持调剂柜及药品拆零台干净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不断创新,然而 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不够,给患者带 来了不必要的经济和身体负担。为此,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 药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发出以下通知,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药品的采购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按照合理使用药物原则,科学选择药品,并确保药品质量。采购过程中要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采购的规定,严禁违规采购和收受供应商回扣。同时,要建立药品供应商信息库,及时更新供应商资质和药品价格信息,确 保选择到合适的供应商和药品。 二、完善药品配送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配送药品的跟踪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配送准确、及时。配送药品要标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号、 有效期等信息,以便于控制其使用。同时,要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科 学控制药品库存,避免药品过期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药品处方审核和使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处方 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合理与合法。要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 合理用药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用药。同时,要加强对患者用药情况的跟踪 和管理,避免重复开药、过度用药等情况发生。要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做 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四、加强药品使用监管和评价。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药物使用监控制度,及时了解药物的使用情况,并对药物使用结果进行评价。要加强医疗

质量管理,开展对过去时期的用药情况分析,识别问题及时整改。要建立药物使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的管理和报告。 五、推动医学伦理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素养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治疗水平和用药安全意识。要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对药物治疗的知情度,确保患者知情同意。要建立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药物治疗引发的纠纷。 以上措施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合理用药的认知和理解,共同推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本办法旨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提升。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引言 医疗机构是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而药品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然而,近年来由于药品质量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机构的声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提升。 二、主要内容 1.药品管理责任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考核和监督。同时,医疗机构应依法选聘合格的药师,提升药品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2.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进行药品采购,并建立合理的采购流程。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供应商评估和监管制度,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和优良信誉。 3.药品存储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的特点和要求,合理规划药品存储区域,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存储管理规范,包括药品的分类、标识、包装等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和药品失效。

4.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配送和及时到达。配送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药品配送,药品的接收方应认真核对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及时记录。 5.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开具、配发、使用和记录等方面的规定。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药品,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使用记录的管理,依法保存药品使用的相关资料。 6.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药品问题。 三、成效与展望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提升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药品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药品采购、存储、配送和使用的管理,能够提高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同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药品质量问题,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然而,要想真正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只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级监管、多元监督的体系,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期待相关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同时,医疗机构也应提高对药品的管理和

医疗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通用5篇)

医疗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通用5篇) 医疗质量控制实施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管,防范医疗安全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开展朝阳区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顿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顿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一)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朝阳区“专项整顿活动”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科。 (二)职责分工 1、医政医管科、医管中心负责制定“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整体推进“专项整顿活动”进程。负责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顿活动”,重点加强对血液透析室、院感、药事管理、手术室、消毒供应室、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内镜室、实验室、口腔科等部门专业的医疗质量安全排查。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督促医疗机构,梳理本机构内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行业内通报;负责指导区属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开展相关专业的专项检查等相关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机构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2、中医科负责督导辖区中医类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顿活动”。检查并梳理中医类医疗机构存在问题,按要求完成中医类医疗机构“专项整顿活动”信息汇总及工作报告。

3、基层卫生科、社管中心负责督导辖区社区类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顿活动”。检查并梳理社区类医疗机构存在问题,按要求完成社区类医疗机构“专项整顿活动”信息汇总及工作报告。 4、老年妇幼康复科、妇幼保健中心负责督导辖区内妇产类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顿活动”。检查并梳理妇产类医疗机构存在问题,重点对新生儿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产科(含产房)等部门的医疗质量安全排查。按要求完成妇产类医疗机构“专项整顿活动”信息汇总及工作报告。 5、法监科、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对“专项整顿活动”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范围 整顿活动的范围:除部队医院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三级医院和开展血液透析等项目的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月20日至2月28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辖区医疗机构动员会,各医疗机构对活动方案进行传达学习,积极营造活动氛围。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详细工作计划、工作措施。 (二)自查提高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各医疗机构要开展院科两级自查工作,于3月5日前完成机构医疗质量安全自查工作,于3月10日前向区卫生计生委上报自查总结报告,明确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时要强化对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重点感染性疾病的识别、监测与管控,尤其对涉及操作范围大、过程较复杂的有创操作患者,以及不同个体之间涉及体液接触的相关临床诊疗操作的患者,要加大对相关感染性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内卫医字〔2020〕394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药监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加大药品使用改革力度,全链条推进药品领域改革,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制订落实符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推进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1.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各级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需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自治区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城市医疗集团、旗县域医共体等逐步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监测内容和规定时限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通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提升,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做出如下通知: 一、加强医务人员职业素质培养 医务人员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行为举止直接影响到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注重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学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 二、加强医疗设备和药品质量管理 医疗设备和药品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保障,对其质量的要求必须高于一切。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落实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采购和监管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基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同时,要注重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和便捷性。 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现代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可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 的质量和效率。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加强 对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分析,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及 时调整和改进服务策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个性化和精细化。 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估 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估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估工作,主动接受外部评 估和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对 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内部监管。 六、推进医患沟通和医疗纠纷调解 医患沟通是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 纠纷。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的培训和实践,加强医患关系的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素养。同时,要健全医疗纠纷调 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和谐稳定的关系。 通过上述措施的加强,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通知,认 真贯彻落实,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同时,各级卫生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让我们携手努力,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办公厅 日期

《医院药库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药库管理制度五篇》第一篇:医院药库管理制度医院药库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医院药库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列》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定。 一、人员管理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保管、调配工作人员应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药品管理 1、药品的购进与验收:购进药品应当以质量为前提,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并建立供货单位档案。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收药品的品名、规格、厂家、包装、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进口药品要有进口药品检验单):做到票、帐、物相符。 2、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库存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药品(贵重药品)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得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3、药品的调配: 药品调配人员必须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师开具的处方或者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具和工具应定期清洁、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接触药品。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4、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的资格证书。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的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并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药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 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职能改革 (一)提高对药事工作的认识。随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逐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必须实现“两个转变”,即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务必顺应改革形势,加快药事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转变,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强药学部门标准化建设。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药学部门,配备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备和设施。二、三级医院统一设置药学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药剂科。医疗机构应逐步充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2021年二、三级医院药学人员占卫技人员总数比例达到5%,2025年达到8%;基层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人员。二级以上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类专业背景,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临床科室负责人进行管理,岗位保持相对稳定。 (三)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分别组建市、区两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药师专家库,并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及职责,为全市及本区县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当在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从药师专家库中随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第一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确保医疗安全 xxx年在以“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为目标的工作方针是:以卫生部提出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百日安全活动”,以病人为中心、以“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词,规范医疗行为、优化程序、细化医疗全过程服务环节内涵质量与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结合“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继续以负责任为宗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努力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为我院“十二o五”(2011-)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把xxx医院建设成为管理一流、技术一流、服务一流、设备一流、环境一流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目标”,做好各项工作,巩固创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取得的成果,为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文化铸魂”,构建“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总支、院行政,在充分讨论、分析我院目前现状的情况下,要保持我院实现持续跨越式发展,首要问题是构建“医院文化核心价值体系”,把构建“医院文化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第一要务。组织了全院职工进行“医院文化建设”大讨论,经过“三上三下”,提出了《医院理念文化》十四条(见附件);《各科室理念文化》五十六条(见附件);医院以“文化铸魂”,为确保提高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医院在内网上开辟“我在工作中对《医院理念文化》的理解、认识、实践”的专栏讨论; (二)在医院内举办了我在工作中对《医院理念文化》的理解、认识、实践”的医院文化“讲演比赛”; 通过举办通过网上专栏讨论、讲演比赛,加深了全院职工对《医院理念文化》的理解、认识,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患关系打下了基础,卓有成效的推进了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为达到上述要求,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二)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 (三)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实行错峰门诊、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对口支援医院开展执业活动。 (四)推广优质护理服务,50%的病房实行优质护理服务。 (五)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六)探索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同时,适时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基层。

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0号令),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不断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医疗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是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确保医疗质量是医疗管理工作的头等任务,要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贯彻与落实,作为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全面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一)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鼓励开展医疗质量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

法》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理顺工作机制,在医疗机构内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在各临床科室要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患者十大安全目标,加强药学、护理、门急诊、医技科室、医院感染、医技科室等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规范化诊疗及操作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和改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各级质控组织要加强质量管理内涵建设,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完善质控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本专业发展现状,制定相关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需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质控标准,在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重点技术监管、医疗质控督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工作范围、巩固工作成效。 三、加强培训,持续改进 (一)此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从制度建设、责任主体、组织形式、工作内容、重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5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5篇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南卫发[2011]7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期,我县发生几起医疗纠纷,暴露出部分医疗卫生单位管理松懈,存在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又损害了全县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警醒。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永恒主题,是深入推进医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特别是自去年5月份开展“医疗质量大行动”活动以来,全县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隐患。从近期发生的几起医疗纠纷来看,主要表 现在:一是个别单位医疗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说得多,做得少,使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二是个别医疗单位管理不规范。对医务人员缺少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加之医务人员“三基”训练不够,不能很好的适应工作需要,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贻误病情,处臵不当,转诊不及时等。三是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对病人的病情观察不仔细,检查不认真,不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影响到医疗单位“两个效益”的提高。因此,各单位要始终保持高度警醒,坚持把医疗质量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认真总结近期发生的医疗纠纷带来的警示和教训,结合“医疗质量荆楚行”、“三查三治”、“三好一满意”等活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制订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严防医疗纠纷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单位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局医政科。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5篇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5篇 Full text of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dru g circulation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5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文标准版 2、篇章2: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监督管理 3、篇章3: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监督管理 4、篇章4:第四章法律责任模板 5、篇章5:第五章附则模板(最新版) 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文标准版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篇章2: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监督管理【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实施方案范文(5篇)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实施方案范文 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发展。 一、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小组。 医院设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小组,由院长负责,副院长、医疗组、护理部、医技、药剂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修改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制定适合我院的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病案的质量实行全面管理。负责制定与修改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对医疗缺陷、差错与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修改医技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奖惩制度。 二、健全规章制度: 1、强调执行以“医疗核心制度”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常规。 2、重点对以下关键性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⑴首诊负责制度;⑵病历书写制度及规范;⑶危急重症抢救制度;⑷三级医师负责制;⑸查房制度;⑹术前讨论及手术审批制度; ⑺医嘱制度;⑻会诊制度;⑼值班及交班制度;⑽危重、疑难病例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⑾医疗缺陷登记及过失(纠纷)报告制度;⑿传染病登记及报告制度;⒀业务学习制度;⒁查对制度等

3、医技科室要建立标本签收、查对、质量随访、报告双签字及疑难典型病例(理)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影像、病理、药剂与临床联合讨论制度。 4、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管理,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 三、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 1、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医师法》规定的范围执业。 2、新进人员岗前教育,必须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疗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学习。 3、不定期举行全员质量管理教育,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内容。 4、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个别强化教育。 5、医疗质控小组应定期____人员学习卫生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医院有关规定。 6、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对各类医务人员进行“三基”强化培训,达到人人参与,人人合格。要把“三基”的作用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始终。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技术操作和常用急诊急救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四、建立完整的医疗质量管理监测体系。 1、分级管理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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