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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法)马克?安塞尔著卢建平周朝标译

不容置疑,我们要从象列昂?拉兹诺维奇爵士(Sir Leon Radzinowicz)这样多产而且博学的人的众多作品中进行取舍是很困难的。但是要勾画出他思想的连续性却也不是一件难事。我们在本文中所要赞颂的这位集科学家、研究者、教师于一身的列昂?拉兹诺维奇爵士,在他所精通的规范法学研究领域以外,一直以来投身于从社会对犯罪有组织反应的角度研究犯罪的具体问题。他对这类事务的关注不但见诸于他的著作《1750年以来的英国刑法史》——此书在犯罪研究类文献中至今保持无人匹敌的地位,而且表现为他作为一名犯罪学家在国际组织中和作为剑桥犯罪学研究所负责人所从事的不同领域的工作。他的大多作品的共同线索是通过对犯罪学方法和资源的运用,以及对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思想与制度的进化作更好的理解,来重新定位社会对犯罪的反应。这恰好就是刑事政策学(法文为 politique criminelle)的领域——列昂?拉兹诺维奇爵士断言,刑事政策学的起源和术语均肇始于法国。根据这种刑事政策观,我将把注意力集中在犯罪学和既是科学又是艺术的刑事政策学这一特殊学科之间的关系上。

我认为,为了使我们的讨论更有效,首先要既从历史的角度又从方法论的角度全面强调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之间所存在的必要的联系。同时也有必要去回顾和评估犯罪学在打击犯罪的实际政策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最后,我们也不能低估犯罪学术语在传统刑法研究领域中影响或传播的阻碍。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详尽地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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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地区分刑事政策学和特定时间内有效的现行刑事法是必要的。任何有组织的社会都拥有一个由犯罪和刑罚组成的刑法体系,一个宣告制裁的程序机器,和一个执行制裁的机器。另外,刑事政策学和现行法律一样,只有在三种审慎的彼此关联的情形都发生时才开始出现并存在,这三种情形是:(1)对现行刑法制度的大规模而认真的检讨;(2)一个相关的补充性的对现行刑法进行改善的改革机构;(3)保证改革运动既具有方法论上的和谐又有社会现实性的和谐一致的指导原则。

很清楚——列昂?拉兹诺维奇爵士也已作了很好的说明——这里所说的三种情形在十八世纪末就已经具备了。这次改革运动在欧洲大陆国家经由贝卡利亚 (Beccaria)、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伏尔泰(Voltaire)的推动而发展起来,在英国是由伊登(William Eden)、罗米力爵士(Sir Samuel Romilly)和边沁(Bentham)发动起来的。这些改革针对本质不同的刑法制度在不同的国度中彼此独立地运作。欧洲大陆国家花费了大量精力,试图建立一些诸如--诚如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先生谦逊而自豪地指出的--普通法系(the common law system)的历史发展已经给英国公民带来的保障。英国因此也免却了与旧刑法制度的决裂。这也许是英国为什么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实质上昭示着革命性观念变革的刑事政策学漠然处之的一个原因,而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孟德斯鸠(Montesquieu)正在鼓吹刑事政策学的概念,费尔巴哈(Feuerbach)正与他的同仁们致力于构建刑事政策学。但从各个方面来看,刑事政策学将是一场对非人道的惩罚制度的批判,是用限制自由刑来代替当时的死刑,并在现有的惩罚基础之上寻找新的方向。法文中的“矫正”(correction) 和在英文中的“改造”(reform) 等词汇的出现其意义是重大的,其结果是将立法改革和监狱改革结合起来了。

宣称这场改革运动应归功于尚未问世的犯罪学无疑是太夸张了。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认

为刑事改革只有在刑法不再被认为是一种法定的赎罪机制时才是可能的或是可以设想的。这方面主要的例子是卢卡斯(Charles Lucas)和杜克佩雪(Ducpetiaux)之间因为在1830年欧洲大陆法国比利时监狱学派(Franco-Belgian reformatory school)的出现而引发的争论。人们对旧刑法体系及其繁苛的刑罚提出了强烈的控诉,目的是要用一个更好地与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自主的人的观念相适应的报应制度来取代旧刑法制度。这意味着人们将会认真地接受惩罚和保护人格尊严相结合的目标,而这个目标,无论是根据其威慑价值,还是根据监禁刑所具有的使罪犯诚心悔罪的体制,都是改造性质的。

然而,这场以开阔视野、解放思想、倡导我们今天所谓的多学科研究的改革运动的进程却因为古典刑法的崛起而中断。古典刑法不论其立法形式和法律技巧如何,本质上都是植根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之上的,其罪刑体系的建立均以个人报应和集体威慑为双重目标。从此以后,社会对于犯罪的反应均神圣地纳入到刑法的框架之中,与犯罪作斗争的运动落入了一群法律专家的手中。按照这样一种方式,在十九世纪尤其是十九世纪后半叶,刑法教条主义开始甚嚣尘上,借用卡拉拉(Carrara)的说法,刑法教条主义将刑事犯罪蜕变成一个“法律实体”(judicial entity),吸引了法学家们的全部注意力,刑法已经没有丝毫改进的必要了,法学家的主宰已经使得一切有求于刑事政策的举动都变得毫无意义了。

尽管1889年意大利刑法典的颁布表明了法学家的教条在立法上的胜利,然而,早在十几年前这种教条就已经因为社会人类学派的出现而受到了挑战。有趣的是建立社会人类学派的最初灵感来自一位医生、一位刑法教授和一位法官,在这种多学科交融的基础上理论和实践开始紧密结合。龙勃罗梭(Lombroso)、菲利( Ferri)和加罗法洛( Garofalo)均以单个的罪犯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犯罪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成为新兴的犯罪学的两个主要分支。在这些科学的基础上,新的刑事政策学开始构建,它由同样成立于1889年的国际刑法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Penal Law)提出。国际刑法联合会的倡导者冯?李斯特(Von Liszt)在吸收实证主义学派的成果之后再次系统地形成和发展了刑事政策学。从那时起,刑事政策学和犯罪学的必要结合就已经建立并且不再受到挑战。

这种联系不再从我们的视野里消失。当刑事立法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间出现了一场骚动,在这场骚动中各种法律观点似乎已经消失了)经历了一场有趣但是有限的实践后,一场新的刑法改革运动又开始了。M?霍尔维茨(M.Hurwitz)甚至在著述中提出刑事政策学最终不过是应用犯罪学。也许这有点绝对化和夸大其辞,但是它极好地说明了一种非常自然地建立在刑事政策学(使社会对犯罪反映合理化为目标的学科)和犯罪学(其目标是从个体及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出发研究犯罪和罪犯)之间的紧密联系。

犯罪学和实际政策

这里的任务仍然是用更加精确的方式来评估犯罪学之于刑事政策学的直接影响,也就是说,犯罪学对刑法实际内容和刑法观念的冲击。假如真正的刑事法是一种建立在文字法(lex lata)基础上的规范性学科,那么刑事政策学的正常领域就是行为法。

由于我们在目前的情况下尚不能对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回答问题的比较法进行广泛的研究,我们只好先去描绘它的某些特征,首先是那些法律外(extrajudicial)的科学概念影响所及的范围,其次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观察的这场运动的结果。

首先应该看到,在先于并伴随着意大利扎那尔德利(Zanardelli)法典的颁布的“实证主义的反叛运动”(positivist revolt)之后,对犯罪、罪犯及其周围情况的研究使得修正古典刑法的解决方法成为一种必要。立法改革运动在欧洲大陆自1902年挪威刑法典(它的倡导者是Bernhard Getz, 这是一位国际刑法联合会的热衷支持者)到1937年瑞士刑法典(其

形成的直接样本是卡尔?斯托思(Carl Stooss)法案,冯?李斯特(von Liszt)曾于1894年给予该法案以热情的支持)为止的刑法典编纂中得到了忠实的体现。扼要地说,这场改革运动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1)关于儿童时期的——也可以延至青少年时期——犯罪行为,因为心理学、精神病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已经揭示出建立在青少年罪犯可归罪性程度之上的惩罚制度的不适当性与错误的特征。

(2)关于成年人,精神病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许多罪犯,尤其是不断地被指控犯有轻微罪的罪犯,实际上有精神疾病,或者至少可以说有精神上的缺陷。援用刑事责任的概念使罪犯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审判和惩罚,或因为该行为是在精神失常状态下发生的而宣告其行为完全不受审判和惩罚的方式都是不科学的。法国拿破仑刑法典(即1810年刑法典)第64条确立的制度与英国著名的1843年McNagbten 规则在这方面不谋而合。追随实证主义运动的刑事立法通过引进减轻责任(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和建议对责任能力减弱的罪犯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非惩罚性的措施,确立了责任的等级制。

(3)同时为菲利(Ferri)的社会学和加罗法洛(Garofalo)的犯罪学所证实的犯罪人类学区分了自然犯、职业犯和惯犯,强调了人身危险性(pericolosit?)的观点。对于最后一类罪犯,惩罚的威慑效率低下,制裁的运用也无济于事。无须在道德报应方面作任何考虑,也有必要保护社会,防止其受到这些犯罪分子的侵害。法国1885年的流放措施、英国1908年的预防性拘留、1930年法典所设立的预防性羁押(在一定程度上说比利时于同年颁布的社会保护法也属于这种类型)等不过是把犯罪学的词汇翻译成了立法的术语。

除了这些罪犯的特殊分类以外(不要忘记尤其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犯罪分类学的影响),犯罪学研究还延伸到了两个广泛的领域。首先是惩罚措施执行的方式:从19世纪后期Gladstone 委员会到联合国的社会防卫处(the Section for Social Defense of the United Nations,它的目标是犯罪预防和罪犯治理),犯罪学研究是整个监狱改革首要的促进因素,它决定了其以后的发展方向,同时人文科学的发展也不断地推动着监狱改革的进程—从最广的意义上说,刑罚学是犯罪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个领域是刑事诉讼程序,尽管它有所发展,但是它的技术性似乎不能使犯罪学渗透进来。20世纪的刑法典已经声称要使惩罚个别化。1930年的意大利刑法典甚至已经发展到承认刑事法官在惩罚的个别化选择中的自由裁量权。后来,另一些国家的法律(比如法国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在超越旧的精神病鉴定制度上建立了罪犯人格审查制。

纵览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1945年后的刑事立法,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学对刑事立法政策的强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卡尔?斯里特 (Karl Schlyter) 倡导下制定的1962年瑞典刑法典作了长久细致的准备工作,它吸收了所有刑事科学的有关成果,一度被视为“防卫法典”的蓝本。在德国刑法典的修改过程中产生了两个重要的法律(1969年),刑法典的修订迎合了广泛的司法需求和社会需求。虽然刑法典修订委员会的文本仍然停留在古典刑法的框架之内,但是同期也有一个由观点不同的法学家和刑法学家所起草的“替代法案”——它的许多建议最终被立法机关所接受,这一法案就是在很大程度上由人文科学所促进的刑事政策学的需要基础之上制定出来的。在圣地亚哥的诺瓦?蒙雷尔(Novoa Monreal)教授倡导下,1963年成立的一个委员会通过了拉美标准刑法典(总则在1971年出版),它在努力维护一种严格的法定主义的同时也汲取了犯罪学的思想和成果。列昂?拉兹诺维奇爵士指出,在本世纪初美国通过设立“美国刑法和犯罪学研究所”(American Institute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该所杂志在1910年后定期出版)而兴起的刑法改革运动,在两次大战期间得到迅猛的发展,以致它在二战后形成了这样的结论:犯罪学和刑法之间的联系是根本性的和不可避免的。它的成果就是由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起草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1966年由国会提议制定、1976年1月向国会提交的联邦刑法典草

案也体现了同样的思想,尤其是刑事责任的理论(如第302条的犯罪主观因素的四个层次)、(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设立(1613条、1704条)以及持有、使用和非法买卖毒品罪的设立等。这种科学的立法运动在东方国家(即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的势头也很强劲,其例证如苏联1958年刑事立法大纲,1960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以及在莫斯科的联邦总检察院(Prokuratura)之下建立的犯罪原因研究所。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刑法典用同样的方式说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替代了1932年刑法的1969年波兰刑法典,对1951年刑法典进行修订的1959年6月3日由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的刑法典。

以上列举的仅仅是部分例子,我们还有更多的例子。现在让我们集中精力对这场变革的后果作详细分析。如前文所强调的,这场变革很大程度上—让我们再次借用列昂?拉兹诺维奇爵士的话来说--是由于犯罪学和刑法之间紧密而令人鼓舞的协作(‘intense and stimulating’ collaboration of criminology and penal law)造成的。

第一个后果是它带来了刑法理论领域的全方位的价值重构。在这方面,在欧洲大陆,由法国上诉法院所倡导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区分犯罪故意(犯罪人对其行为非法性质的认识)和犯罪动机(促使罪犯实施犯罪的具体动机)。这种理论仍然是建立在人有选择善和恶的完全自由的假定的基础之上,在今天收到了广泛的质疑。因为,从犯罪学角度来讲,只有动机才能解释行为——动机是行为的驱动力。同理,正是基于同样的立法理念,大陆法系认定,犯罪客观行为的司法证明要求立即对被告宣判法律所规定的惩罚,而不给法官延迟其宣判以便对罪犯的人格进行审查的任何可能。而现在这场运动的导向是要规定犯罪人格审查制度,即将从罗马法所派生出的、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的区分审理和判决两个阶段的做法最终引入大陆法系,这种所谓的“刑事诉讼的中断”(break in the penal process)(与其说不确倒不如说不幸)主要是基于犯罪学的考虑,其目的是使刑法个别化。

犯罪学发展进一步的结果是对法律制度和规则恒定性和稳定性提出了质疑。刑法学把法律规范视为决定性的逻辑是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然而犯罪学是一门关于变动性、相对性和有条件的学科。有时它会令人吃惊地放弃原先持有的科学立场。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我们可以看到,在此方面,犯罪学的进展导致犯罪学家放弃了一些原先他们所坚持的观点,例如法国的流放、英国的预防性拘留(这是20世纪初最伟大的创新之一)为代表的保安处分手段,最终被抛弃了;美国在二战前或者说是二战刚结束时创立的一项对性变态罪犯的不加区别的收监制度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人身危险性的观点(我们已经在上文提到了该观点的新颖之处及其形成原因),青少年感化院及其在欧洲大陆国家类似的机构,监狱学校,罪犯治理的思想,或者是不同程度的为“改造性治理的制度方法”所作的探索等等,一度是犯罪学家们青睐有加的,现在则成了争论的焦点,甚至已被某些现代学派所抛弃。犯罪学也一度将犯罪看成是贫困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专利品,或者是由于个体生理缺陷所造成的结果,犯罪学也长期地在某个低等人种群中寻找“返祖特征”,但是现在的犯罪学家,尤其是金伯格(Kinberg)和德格雷夫(De Greeff)以后的犯罪学家们已经表明,罪犯与常人并无二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罪犯本身而在于引起犯罪的个人环境和状况。

这些观点引起了犯罪学思想的革新,其最明显的体现,毫无疑问,是将越轨行为和犯罪现象区分开来了。犯罪毫无疑问是最典型的越轨行为,但也有很多的越轨行为人不是严格的和传统意义上的罪犯的情形。萨瑟兰(Sutherland)通过引进“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s)这一概念大大地拓宽了刑事法的界限,并着重指出了刑事法在技术上的欠缺。犯罪交叉感染、团体犯罪、亚文化、分层群落等观点促使我们改变原先根深蒂固关于犯罪原因和犯罪表现形式的种种看法。另一方面,我们更多地关注不断变化的社会里的犯罪。福利国家本身已经不再拥有过去的那种严密性、统一性,甚至可以说是它的简单性,因为在过去,立法者根据既定的价值观,以刑事制裁的威慑力来确定社会行为的个别化规则。

而现在的立法正在引导一场范围广泛的“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运动。宗教异

端、亵渎神圣或者亵渎上帝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已不再受到刑事追究。在许多国家里可能仍要受到刑事处罚的通奸罪现在看来是大大地落后于时代了。学术界也有很强的一股思潮,要求将色情行为、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各种形式的自愿吸毒、甚至是更为普遍的堕胎行为等形式的不道德行为非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相伴的是“非刑事化”(depenalization),它对旧的刑法制度提出了挑战,因为旧刑法制度主要地依赖于不加区别地限制自由的惩罚方式。监狱,连同整个惩罚制度本身,被推上了被告席。正在人文科学和犯罪学的发展,推动着人们不断地对如何适当组织对犯罪反应方面的旧观点大动干戈,进行修正。现代刑罚学已经揭示了监狱是繁殖更进一步犯罪的温床。因此可以进一步说,刑事政策学吸取了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当然这种说法多数情况下没有得到公开的承认。

协作的障碍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已经达到了可以使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真正合作的地步?这一说法无疑是一个幻觉。试图探究精神治疗法和刑法之间联系的格来克先生(Sheldon Glueck)已经精辟地指出了真正的问题所在:(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两者之间究竟)是冷战(cold war)还是友好相处的关系?我们说,两者现在至多只是达到了和平共处的状态;但是就像在国际政治领域,共处也并非没有危机和相互之间的误解。下面我试图用更加精确的语言来阐述妨碍犯罪学家和法学家全面协作的障碍,以此作为全文的结语。

在传统的法学家阵营中,对犯罪学的介入一直有一种戒备心理。法学家是在对法律的顶礼膜拜中成长起来的,用刑法术语来说,他所感兴趣的是就犯罪的法律特征。传统上,犯罪人的个体条件和犯罪的社会背景,只有在所有与罪犯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实质性问题得以解决(或者似乎已经解决)以后,为了确定刑罚的比例才予以考虑的。由此可见,这里存在着对犯罪现象的不同见解--当然这种不同是必要的,原则上也是合理的的。

欧洲大陆国家和拉美国家的法学家浸淫在罗马法的精神之中。法律逻辑是他们讨论问题的正常范式。面对外界的干扰,他们仍是倾向于维护历史传统的继承者。刑事法官最终要考虑如何表达社会对犯罪的谴责,要明确其基本职责是判断和保护集体组织意志所确定的基本价值。而法律规范只不过说明了国家有权干涉公民个人事务的程度,如同国家规定公民合法活动的空间一样。假如规范的改变受社会因素、科学因素的影响,那么法律规范的适用和阐明就仅仅是司法技术的产物。这种技术将因此被认为是“法的状态”(the state of law)的一种表达,而法治无疑是公民自由的一个基本的保障。我们在这里又发现了一项拒绝一切有可能弱化法治的犯罪学的介入的新的理由。

法学家的活动范围自然地倾向于自我封闭并主张其至高无上。前文我们已经提到过上一个世纪的刑法教条主义曾努力建立一种与人文科学毫不相干的制度。起源于意大利并曾经在拉丁美洲广为传播的法律技术主义(tecnico-juridisme )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要求限制法学家仅仅对法律规范作教条主义的理解,而不考虑任何社会的背景。

法官们对科学革新的抵制,尤其是对诸如血液检测和酒精血液检测等方法的抵制,几乎是一种全球性的现象。他们对心理学和心理分析学的不信任也是由来已久的。无论如何,立法机构又强化了—至少是间接地--这种抵制力,这种抵制经常使得相当数量的由犯罪学的进展所引发的改革有名无实。实事求是地说,这些改革只是对刑法制度的“换汤”式的改革,刑法制度的基础也在同时得以维持。种种改革常常只是一些孤立的零星的试验。在这方面,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明确规定的人格审查制度就是因为某一判例倾向于援用传统的程序法规则而一度搁浅。

法学家对犯罪学的敌对情绪有时会表现得更加巧妙,并且以更加科学的状态出现。比如

说“犯罪黑数”的存在就被法学家们用于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既然犯罪的严重程度难以确定,也许比犯罪学家们所研究还要严重,那么犯罪学家们的研究成果就是不充分的、不准确的。实际上,我们所研究的罪犯仅仅是那些已决的在押犯。进一步说,一方面,在押犯监禁的所有条件都会导致对其人格审查发生错误,另一方面,研究所采集的样本都是最不能说明问题的,因为真正的危险来自于那些没有被捕获的“漏网之鱼”。假如真是不幸而言中,那么为什么我们非要刑事政策学跟在犯罪学后面亦步亦趋呢?

至此,我们已经对法学家向犯罪学家发出的挑战表示了异议。然而,我们不要忘记,在很多情形下犯罪学也可能犯错误。前文已经提及,基于犯罪学的考虑而实施的流放制度、预防性拘留等惩罚手段后来都弃而不用了。诸如此类的还有“劳动院”(work-house)和对年轻罪犯的“短促、剧烈的打击”

(short, sharp shock,简称三S)的羁押。拘禁期间的改造实验在三十年间经历了一而再再而三的失败,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研究的一些专家目前一致要求重新恢复强制,即用惩罚替代治疗性再教育(therapeutic re-education)。

另一方面,当犯罪学家回过头来排斥法学家,追求一个与法律定义完全不同的“犯罪的犯罪学定义”(Criminological definition of crime)时,他们的所作所为对解决问题其实也是徒劳无功的。当他们宣称,在多次要求法学家听命于科学的命令的努力和请求都失效之后,我们现在必须从新开始,把我们有限的时间奉献于基础性的研究和思考,并将几十年来享有盛誉的那些成果视若无物的时候,犯罪学家们又进一步助长了法学家们的与生俱来的不信任。犯罪学帝国主义(Criminological imperialism,一些法学家近来对此进行了批判)其实也有导致犯罪学家成为高傲的孤独者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使犯罪学首先失去权威性,然后失去影响力。

犯罪学家和法学家之间的协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在一种幻想的氛围中进行的,他们不懈地寻找一种能适合所有情形和所有罪犯的理想的监狱制度,进行各种犯罪分类,探寻能使社会组织起来对各种类型的犯罪作出反应的合理方式。他们宣称已经发现了引起犯罪的原因并提供了预防犯罪或使犯罪不起作用的方法。尽管很少有人愿意承认,但是这些努力或多或少仍然受着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即罪犯们的显著特征和某些标志能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确认)的影响。犯罪学的魅力有时要仰仗古代占卜者或者是中世纪巫士的祈祷。

总而言之,犯罪学家和法学家之间的合作、犯罪学家和法官之间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应该进一步加强,步调一致,以便克服对失落的美梦的怀念之情或者避免对将来的幻觉的满足愿望。无论如何,刑事政策学既不单纯依靠法学家,也不单纯依靠犯罪学家。意识形态因素,比如社会伦理中的价值尺度、宗教的影响、经济和政治条件以及犯罪、惩罚的一般概念和对刑事犯罪的集体反应在刑事政策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列昂?拉兹诺维奇爵士在他近来的大作中对这一点进行了必要的重申,在书中他呼吁犯罪学家和法学家都要对他们各自的立场进行检讨。这正是刑事政策学的核心所在。我们欣慰地看到跨学科的会议已经定期地在举行了(1973年在Bellagio举行了四大国际刑事法律科学研究组织的联席会议),从研究预防犯罪和治理罪犯的四个相关的国际组织来的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其中的一个组织对刑事政策学格外关注,这就是国际社会防卫学会。该组织把自己看作是司法科学和犯罪学方面的专家交流的场所。这种有组织的协作其显著的优点就是使人们更加了解所有处于危险中的相互关联、有时彼此矛盾的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并使得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法治的必然要求之下制定与犯罪作斗争的政策成为可能。

(作者马克?安塞尔(Marc Ancel,1902-1990)系法国著名刑法学家,是新社会防卫理论的集大成者,也是现代人道主义刑事政策运动的积极推动者。译者卢建平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朝标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本文原载《刑法评论》第3卷)

2018年10月自考00235犯罪学一试题及答案含评分标准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犯罪学(一) 试卷 (课程代码00235)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狭义犯罪学又被称为 A.犯罪现象学 B.犯罪原因学 C.犯罪预防学 D.犯罪对策学 2.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学是一门 A.综合性学科 B.边缘性学科 C.单一性学科 D.独立性学科 3.刑事古典学派中,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学者是 A.边沁 B.费尔巴哈 C.贝卡利亚 D.迪尔凯姆 4.犯罪学的鼻祖是 A.达尔文 B.龙勃罗梭 C.加罗法洛 D.李斯特 5.下列选项中属于菲利犯罪预防思想的是 A.社会防卫措施 B.刑罚制裁 C.报应刑论 D.制定国际法典 6.当代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是 A.心理预防 B.治安预防 C.社会预防 D.刑罚预防 7.先秦时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观点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墨子 C.韩非 D.商鞅 8.新中国犯罪学研究起步于 A.建国初期 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 C.文革时期 D.改革开放初期 9.与其他方法论的研究者相比,思辨方法论的研究者更经常采用 A.调查研究 B.实验研究 C.定量的文献研究 D.定性的文献研究

1月全国自考犯罪学(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是有关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几种学术观点,其中多数人所赞同的并为教材所认可的观点是( ) A.法学观点 B.生物学观点 C.社会学观点 D.多学科交叉的(独立的)综合性观点 2.古典犯罪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贝卡利亚 D.边沁 3.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表明犯罪具有( ) A.社会性的属性 B.阶级性的属性 C.相对性的属性 D.随意性的属性 4.改革开放后,我国犯罪地域分布出现了向( ) A.西南倾斜现象 B.东北倾斜现象 C.西北倾斜现象 D.东南倾斜现象 5.心理分析法主要用于( ) A.研究犯罪动态 B.研究犯罪工具 C.研究犯罪构成 D.解释犯罪原因 6.经济转型过程中犯罪的增长,意味着经济对犯罪的作用一般是( ) A.直接的 B.事先的 C.被动的 D.间接的 7.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导致了个体犯罪欲念的( ) A.缓解 B.分化 C.扩张 D.收缩 8.下列诸项中,属于犯罪相关因素的是( ) A.气压 B.空间 C.工具 D.引起犯罪的现象 1

9.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 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 10.短期犯罪预测的预测时段一般是指( ) A.1—2年 B.3—4年 C.4—5年 D.5年以上 11.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的( ) A.临时性措施 B.战术性措施 C.战略性措施 D.被动性措施 12.人民调解委员会任期为( )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3.保罗·费尔巴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犯罪预防理论是( ) A.社区参与论 B.环境预防论 C.心理强制论 D.被害预防论 14.在下列方法中属于收集犯罪资料常用方法的是( ) A.问卷法 B.比较法 C.统计法 D.分析法 15.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 A.犯罪经济学理论 B.犯罪心理学理论 C.犯罪生物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 16.在我国犯罪数量统计一般( ) A.以实际发生案件数为主 B.以警方统计为主 C.以检察院统计为主 D.以法院最终判决数为主 17.已经发生并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举报了未予统计的犯罪数是( ) A.犯罪率 B.相对暗数 C.绝对暗数 D.明数 18.新中国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是( ) A.1950—1955年 B.1956—1965年 C.1966—1976年 D.改革开放之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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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 一、单项选择题 1.对罪犯予以惩罚的目的是( C ) A.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使之不敢重新犯罪 B.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C.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D.满足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愿望 2.认为“犯罪不外是一种疾病,故刑罚不应是对既往的,而应是对将来的”,是由18世纪以前西方哪位思想家提出的( B )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奥古斯丁 D.托马斯·莫尔 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 C ) A.3—5人组成 B.3—7人组成 C.3—9人组成 D.3—6人组成 4.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个层面的防控措施旨在( A ) A.抑制犯罪动机 B.抑制犯罪目的 C.抑制犯罪的机会和条件 D.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来抓( C ) A.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B.条块结合,分工负责 C.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D.条块结合,统一领导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是( A ) A.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B.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 C.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的有关部门负责 D.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司法机关具体负责 7.综合治理的三个基本环节是:打击、预防和( A )

A.改造 B.教育 C.挽救 D.感化 8.犯罪预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是指( B ) A.犯罪预测的方法 B.犯罪预测的价值 C.犯罪的预测目的 D.犯罪预测的对象 9.犯罪预测的方法主要有趋势外推法、因素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 B ) A.回归分析预测法 B.专家评估法 C.临床诊断法 D.问卷法 10.针对犯罪分子和有前科劣迹、露出犯罪形迹的人所采取的刑罚或其他惩戒性措施的预防是( D ) A.改造性预防 B.控制性预防 C.保护性预防 D.惩戒性预防 11.公安保卫机关依法采取的各种预防、减少犯罪发生的专业性防范措施,被称为( C ) A.社会预防 B.心理预防 C.治安预防 D.刑罚预防 12.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A )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 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 13.因主动实施了某种刺激性行为,招致加害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在犯罪学理论中被称为( C ) A.轻浮型被害 B.受挫型被害人 C.挑衅型被害人 D.贪婪型被害人 14.依据犯罪预防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 D ) A.疏导性预防 B.保护性预防 C.惩戒性预防 D.重点预防

犯罪学复习题完整版

《犯罪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人类学家( C)提出来的(p3) A.加洛法罗 B.菲利 C .保罗·托皮纳尔 D.贝卡利亚 2.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D)(p7) A.犯罪现象 B.犯罪原因 C.犯罪治理 D.犯罪预防 3.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A )(p9) A.社会科学 B.人文科学 C.法学学科 D.心理学科 4.从研究的问题上看,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在于犯罪学侧重研究(B )(p19) A.社会结构 B.犯罪现象 C.社会规律 D.越轨行为 5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困难的手段是( C )(p40) A.发展经济 B.制定法律 C.改善教育 D.奖励美德 6.关于犯罪原因,菲利提出了( B)(p49) A.犯罪二原因论 B. 犯罪三原因论 C. 犯罪四原因论 D. 犯罪五原因论 7.实证派犯罪学将犯罪学的研究从犯罪行为转向了( A)(p51) A.犯罪人 B.犯罪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 D.犯罪被害人 8.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D )(p61) A.消失 B.上升 C.下降 D.发展变化 9.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利益,表明犯罪具有(C) A.阶级性 B.相对性 C.社会性 D.政治性 10.边沁学说的核心是(A )(p41) A."幸福计算"理论 B.性善论 C.社会解组论 D.刑罚个别化理论 11.犯罪行为的运作机制是犯罪人追求犯罪后果的( C)(p114) A.内容体系 B.组织体系 C.实践体系 D.形式体系 12.1939年,美国社会学家塞林提出了著名的() A.亚文化论 B.亚文化群论 C.文化解组论 D.文化冲突论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修订稿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近代世界上最有影响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以( A )为理论基础。 A.犯罪古典学派 B.犯罪人类学派 C.犯罪社会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 2、首先应用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是( C )。 A.边沁 B.贝卡利亚 C.龙勃罗梭 D.菲利 3、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或道德异常的犯罪学家是( C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加罗法洛 D.边沁 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代表作( B )中提出了“接触理论”。 A.《文化冲突与犯罪》 B.《犯罪学原理》 C.《少年犯罪的原因》 D.《命定的犯罪》 5、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简明概括是﹙ A ﹚。 A.有害的正义 B.无害的正义 C.普世的正义 D.绝对的正义 6、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视为“刑事伙伴”或“犯罪搭档”的犯罪学家是( D )。 A.京蒂 B.施耐德 C.萨瑟兰 D.门德尔松 7、犯罪学家( D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着《犯罪学》。 A.龙勃罗梭 B.贝卡利亚 C.菲利 D.加罗法洛 8、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A )。 A.边沁 B.霍尔巴赫 C.孔德 D.菲利

9、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D )。 A.犯罪人类学理论 B.犯罪心理学理论 C.犯罪生理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 10、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派是 ( A )。 A.激进派犯罪学 B.芝加哥学派 C.社会生态学理论学派 D.社会结构理论学派 11、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是( A )。 A.贝卡利亚 B.边沁 C.费尔巴哈 D.菲利 12、新中国的犯罪学是从研究( B )开始的。 A.黑社会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反革命罪 D.暴力犯罪 13、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观被后人称为( A ) A. “犯罪原因二元论” B. “犯罪原因三元论” C. “犯罪原因四元论” D. “犯罪原因多元论” 14、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 A )。 A. 社会危害性 B. 形式多样性 C. 传染性 D. 违规性 15、( B )在犯罪发生中起决定作用,是犯罪发生的必然因素。 A.犯罪条件 B.犯罪直接原因 C.犯罪根源 D.犯罪相关因素 16、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 B ) A.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 B.抑制犯罪动机 C.严厉打击犯罪 D.预防重新犯罪 17、强调刑罚的个别化的犯罪学派是( B )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内容提要>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也有自己的方法论,但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并不象其他刑事科学一样清晰,所以犯罪学的方法有多样化的特点。但本文中作者分析了实证方法和思辩方法,并提出了一种田野调查法。 <关键词>犯罪学方法论实证研究思辩方法田野调查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所谓方法论就是指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方法。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①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例如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所以法学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犯罪学通常认为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也有它的研究方法。以下简要论述: 一; 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无法否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又一个新的犯罪高峰期,这也是

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表现之一。所以犯罪学的研究也尤为重要。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尽管与其他学科有着相互交叉,但它也有本学科的方法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是指借以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规律、形式及内容的各种方法方式的总和。”②每门学科的方法论都与学科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学方法论是内在地包括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中的,而不是游离的,超然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外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研究目的: 基于犯罪活动③的增加,人们首先用实证方法对犯罪活动加以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产生、发展变化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而寻求减少预防及至消灭犯罪的道路。④ 2、思维进路:也可叫研究路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思维方法。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

中国犯罪学体系研究30年述评_陈谦信

犯罪学体系是指在有关犯罪学的知识相互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中,各个部分间的结构关系,即犯 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关系。它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反映和系统形式。它有两种含义,即作为犯罪学教科书的体系和作为犯罪学学科群的体系。[1]7犯罪学体系关系到犯罪学的成熟与发展,关系到犯罪学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学科体系,但在对其具体内容体系的划分上,仍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本文旨在对我国犯罪学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关于“犯罪学体系”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概括性梳理,尝试选取相关论点进行阐述,并做出简要评论。 一、犯罪学教科书体系 1. “罪前篇—罪中篇—罪后篇”体系说“罪前篇—罪中篇—罪后篇”体系说认为,依照犯罪的自然过程,应将犯罪分为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来研究,并以如何消除犯罪为整个犯罪问题的归结。此体系说将犯罪学理论体系划分为三篇,即“罪前篇”、“罪中篇”和“罪后篇”。“罪前篇”共有四章,分别为“犯罪与犯罪学现状”、“犯罪行为”、“犯罪分类”和“犯罪原因”,以“犯罪原因”为主章,其余三章为辅论。因为原因论虽是犯前阶段主要论题,但必须从现状与行为谈起,使初学者有一个认识基础,才能进一步探究犯罪原因,也才能使初学者认识 到犯罪分类理论的实质。“罪中篇”共有两章,以“犯罪实施”为主章,辅以“年龄、性别的犯罪学意义”一 章,因为“犯罪实施”是犯罪学的一个新增论题,是研究犯罪活动规律的论题,而犯罪是有年龄与性别的特点的。“罪后篇”共有三章,以“犯罪预防(犯罪的防治)”为主章,辅以“罪后诸问题”与“犯罪行政”两章,因为探究犯罪预防必先从罪后诸问题开始,并以犯罪行政为助力。[2]前言 “罪前篇—罪中篇—罪后篇”体系说,按照犯罪 的自然过程来构建犯罪学体系,形成“罪前—罪中—罪后”的体系,这符合事物最初的存在形态。从这个 意义上说,这种体系说有其合理之处。这种体系中除了关注“犯罪原因”外,还将“犯罪预防”纳入到犯罪学体系中来研究,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但这种体系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理论体系,只是对犯罪最初形态的一种阐述。此外这种体系中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过于薄弱。 2.“绪论—犯罪原因—几种主要犯罪—犯罪预防”体系说“绪论—犯罪原因—几种主要犯罪—犯罪预防”体系说认为犯罪学由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部分组成:第一,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时期犯罪的情况、特点及其变化规律;第二,我国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这是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和关键环节;第三,我国社会的犯罪预防措施。故而,此体系说主张犯罪学理论体系可以这样建构: 中国犯罪学体系研究30年述评 陈谦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犯罪学体系即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关系。它有两种含义,即作为犯罪学教科书的体系和作为犯罪学学科群的体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学科体系。中国犯罪学体系研究30年的发展史,说明了我国对犯罪学体系的认识是逐步提高的———由浅入深,由片面走向全面。 关键词:犯罪学体系;教科书体系;学科群体系;述评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72(2010)01-0092-05收稿日期:2009-09-10作者简介:陈谦信(1981-),男,福建长乐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第12卷第1期石家庄学院学报 Vol.12,No.12010年1月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Jan.2010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犯罪学(一)试题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狭义犯罪学又被称为 A.犯罪现象学 B.犯罪原因学 C.犯罪预防学 D.犯罪对策学 2、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学是一门 A.综合性学科 B.边缘性学科 C.单一性学科 D.独立性学科 3、刑事古典学派中,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学者是 A.边沁 B.费尔巴哈 C.贝卡利亚 D.迪尔凯姆 4、犯罪学的鼻祖是 A.达尔文 B.龙勃罗梭 C.加罗法洛 D.李斯特 5、下列选项中属于菲利犯罪预防思想的是 A.社会防卫措施 B.刑罚制裁 C.报应刑论 D.制定国际法典 6、当代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是 A.心理预防 B.治安预防 C.社会预防 D.刑罚预防 7、先秦时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观点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墨子 C.韩非 D.商鞅 8、新中国犯罪学研究起步于 A.建国初期 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 C.文革时期 D.改革开放初期 9、与其他方法论的研究者相比,思辨方法论的研究者更经常采用 A.调查研究 B.实验研究 C.定量的文献研究 D.定性的文献研究 10、由美国司法部出版的犯罪统计资料是 A.《统一犯罪报告》 B.《全国犯罪被害调查》 C.《犯罪白皮书》 D.《杀人犯罪补充报告》 11、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人的社会学特征是 A.犯罪人的人生观 B.犯罪人的认知能力 C.犯罪人的社会地位 D.犯罪人的需要 12、下列选项中关于犯罪人分类表述错误的是 A.以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为标准,分为常态犯罪人和病态犯罪人 B.以情绪状态为标准,分为预谋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C.以反社会程度为标准,分为初犯、偶犯、累犯、惯犯、职业犯 D.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为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 13、犯罪现象流量、流向的一般运动过程体现的是 A.犯罪规律 B.犯罪状况 C.犯罪特点 D.犯罪属性 14、我国犯罪结构存在着区域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犯罪类型结构中,比较突出的犯罪类型是

犯罪学

犯罪学 1、什么是犯罪学:狭义: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专门科学。广义: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防止犯罪的对策的专门科学。 所谓的犯罪学就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 2、犯罪学中的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1)犯罪现象是相对于犯罪案件而提出的集合概念,它是犯罪各种反映形式的总和。(2)犯罪现象是一个与犯罪原因相对的概念。 (3)一定时期一定社会里的犯罪行为。 3、古典犯罪学: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功利主义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一个人犯罪与否正是在“驱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罚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作出不容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4、刑事古典学派:1、在犯罪观上,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2、在刑罚观上,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3、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5、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隔世遗传和病理关系两个方面。所谓隔世遗传指犯罪人的身体具有先天的动物特征(如肉食动物及野蛮人)。所谓病理关系指犯罪人身体发育上的缺陷和疾病。 具有这两种先天特征的人,有犯罪的必然性,同“自由意志”没有联系,于是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主张预先对他们采取保安措施,予以隔离,从而进行预防。 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是否有本质区别是古典学派与人类学派争论的焦点之一。 犯罪人属于人,仍然具有人类的一般属性; 犯罪人并非先天注定或者生物遗传。 6、刑事社会学派:强调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承认天生犯罪人理论,但断言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陷,而处于犯罪的“危险状态”,特别容易受社会上的“犯罪传染病”的传染。 7、犯罪的辐射律: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犯罪社会学派--犯罪人不会因为法律规定了杀人要判处死罪而导致犯罪人不再去犯罪杀人,更多的,犯罪人在犯罪杀人后其所做的,都是想尽一切的办法来逃脱法律的抓捕及追究。犯罪辐射是一种犯罪的具体形态,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治安稳定。从法学应用的观点出发,加强对犯罪辐射的遏制,从而希望达到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甚至是消灭的态势下,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8、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⒈犯罪根源(各种犯罪因素赖以存在的基础)⒉犯罪原因(引起犯罪动机产生的因素)⒊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借助的必要因素。)⒋犯罪的相关因素(犯罪直接原因发生作用的外围辅助条件)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

精品文档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近代世界上最有影响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以(A )为理论基础。 A.犯罪古典学派 B.犯罪人类学派 C.犯罪社会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 2、首先应用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是(C )。 A.边沁 B.贝卡利亚 C.龙勃罗梭 D.菲利 3、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或道德异常的犯罪学家是( C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加罗法洛 D.边沁 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代表作(B )中提出了“接触理论”。 A.《文化冲突与犯罪》 B.《犯罪学原理》 C.《少年犯罪的原因》 D.《命定的犯罪》 5、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简明概括是﹙ A ﹚。 A.有害的正义 B.无害的正义 C.普世的正义 D.绝对的正义 6、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视为“刑事伙伴”或“犯罪搭档”的犯罪学家是( D 。)D.门德尔松萨瑟兰 B.施耐德 C.京蒂 A.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著《犯罪学》。7、犯罪学家( D D.加罗法洛C. B.贝卡利亚菲利A.龙勃罗梭 A )。8、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D.菲利B.霍尔巴赫 C.孔德 A.边沁 D )。9、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 B.A. 犯罪社会学理论 D.C.犯罪生理学理论。)10、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派是(A B.芝加哥学派 A.激进派犯罪学 社会结构理论学派D.C.社会生态学理论学派 )。11、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是(A D.菲利C.费尔巴哈 A.贝卡利亚 B.边沁 )开始的。12、新中国的犯罪学是从研究(B D.暴力犯罪 A.黑社会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反革命罪13、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观被后人称为( A )A. “犯罪原因二元论” B. “犯罪原因三元论”C. “犯罪原因四元论” D. “犯罪原因多元论” A )。14、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违规性 D. C. 传染性形式多样性A. 社会危害性 B. )在犯罪发生中起决定作用,是犯罪发生的必然因素。B 15、( D.犯罪相关因素C.犯罪根源 B.A.犯罪条件犯罪直接原因 )16、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B B.抑制犯罪动机A.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 .预防重新犯罪 D C.严厉打击犯罪)B 17、强调刑罚的个别化的犯罪学派是( B.实证犯罪学派A.古典犯罪学派 D .社会犯罪学派C.当代犯罪学派 )、一般认为,犯罪人初犯年龄与再犯之间的关系是(18 D AB.初犯年龄越大再犯可能性越大.初犯年龄与再犯可能性无关. 精品文档 C.初犯年龄越小再犯可能性越小D.初犯年龄越小再犯可能性越大

论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与发展

「摘要」本文着重论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迎来了法学发展的春天,为犯罪学的创立和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进而介绍了我国犯罪学的研究现状及所取得的成就,最后提出了21世纪犯罪学研究的两个重要课题:加强犯罪学理论研究,为更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广泛深入社会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开展应用理论研究,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实践服务。 「关键词」犯罪学,现状,理论研究 一、新中国犯罪学创建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是近20年来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但是,回顾建国近50年的历史,不可否认,我国犯罪学研究是走了一段曲折道路的。新中国成立不久,全国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面对国民党残渣余孽的种种破坏和颠覆活动,开展了“土改”、“镇反”、“肃反”、“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急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这不仅为我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开辟了道路,也为我国确立刑事司法制度和用劳动改造手段改造罪犯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依据。实践证明,50年代初至中期,我国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也取得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并将许多经验上升为理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与犯罪斗争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遗憾的是,这些宝贵经验及其理论认识,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又受到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义的思想影响,所以我国在建国后的30年内没有建立一个对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机构,更没有一所政法院校开设犯罪学课程,人为地阻碍了这一在国际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学科在我国的发展。在十年动乱期间,不仅犯罪学研究被列为禁区,就是法学研究都遭到了完全否定。这段历史背景,归纳起来说,正是由于,(1)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一向是偏重于现行法的解释或论证,对于现行法之外的学科研讨,不甚热烈,甚至是忽视的。(2)法律虚无主义的作祟。(3)林彪、“四人帮”较长时间的干扰和破坏,法学领域禁区之多难以想象,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处于落后、停滞状态,作为法律科学之一的犯罪学更是多年无人问津。这是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犯罪学研究一直处于落后停滞状态的重要历史原因,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粉碎“四人帮”之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经过拨乱反正,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学领域空前活跃与兴旺发达,犯罪学、特别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开始从各自为战发展为各方面的结合,再发展为全国性的结合,很快建立了一支可观的理论队伍,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研究,犯罪原因与预防犯罪的研究也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开始于80年代初,它首先是从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的。青少年犯罪在这个时期之所以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是因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率急剧上升,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为此,1979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其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者和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物学以及其他现代科学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及其他犯罪问题的历史、现状、特点、趋势、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2012-06-14 09:36:07 来源:检察日报查看评论进入光明网BBS手机看新闻 [键盘←→翻页] 犯罪学是什么?犯罪学能为刑事法制改革做什么?为何中、英两国犯罪学研究同时代起步,却有不同发展现状?在提问、回答、争论之中,来自中国、英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的数十名犯罪学、刑法学学者共聚6月11日在京召开的“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围绕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制、刑罚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以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事实与对策问题。犯罪作为典型、标准的价值事实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学的特殊性,它很难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那样总结出具有高度一般性的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与系统理论。因此,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谈到,犯罪学诞生百多年来,至今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学科理论体系。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主任伊恩·路德教授对英国犯罪学发展作出介绍,实际上英国的犯罪学发展之初与中国近似同步,都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逐渐兴起。他说,“犯罪学的发展壮大部分是由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客体———犯罪、监管、司法、刑罚、恐惧、受害者、管控、秩序、安全等,开始在英国及其他一些欧洲民主国家的公民生活和意识中、在当权者的演讲和行动中,占据了突出而有争议的位置。” 伊恩·路德总结认为,犯罪学在全球视域内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犯罪的政治化;将“刑罚政府”重新置于中心位置;加强犯罪控制的“无声变革”;监管与治安形式的多元化;犯罪与犯罪政策的全球流动等。 然而,犯罪学与刑事法制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从学科意义上讲,犯罪学从属于刑法学或法学吗?抑或犯罪学就等于刑事政策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形象析清二者之间的关系。王世洲谈到,现代社会的犯罪扩张问题引发人们对刑法扩张必要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 坦言犯罪学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如福柯所言,当你从重重迷宫走出时所遇到的目光是你永远不想再见到的。但人类理性就是不断探问问题所在,因此,全面解读犯罪事实并寻求对策,可以减少因无知、轻慢而导致的错误。 一、对国内犯罪学理论框架与研究状况的整体评价 目前,国内犯罪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从整体上说,以犯罪行为产生原因为主导的犯罪研究,以及以犯罪原因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与措施的研究,构成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1]1995年出版的《犯罪学大辞典》,以5400个条目、22个分类、370万字数的宏大规模,权威地反映了这一框架特点。它以“犯罪是什么”为切入点,深入成因分析并合乎逻辑地引出了应付犯罪的策略研究2]。 (一)这一框架下的犯罪学研究视野开阔,并形成总体结论 首先,国内犯罪学理论普遍重视对当前犯罪数量、种类、危害程度、犯罪人构成特点以及社会转型期间犯罪演变规律等做较为系统的分析,由此完成对犯罪趋势的宏观预测。其二,注重对犯罪成因的多维立体透视,进而揭示了政治经济状况、社区环境、文化传统与犯罪的关联;从人的需要或心理生理特性,解释理性人的犯罪渊薮或犯罪的原始冲动;从自然环境因素入手再现刺激犯罪发生的情景与条件。其三,在展开现象、成因与对策主线时,国内犯罪学者普遍认同以下说法: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内的事实现象;犯罪是一种多因素的“综合病症”;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心理、生理、自然环境及其文化等多种因素3]。 (二)“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4],犯罪学学者证伪制度预防的模式揭示了社会发展与犯罪共存的客观真实 首先,人性作为犯罪之源表明犯罪无法根除。因为人性需要在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同时会成为理性人的犯罪之源。由于引发个人行为的终极动因是趋利避害,经济学家曾经坦言:“我们并不能从屠夫、酿酒者或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的自利考虑。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5]由此不难推知,除非是放弃发展,社会必须确认犯罪不可避免。此外,驱使个人行为的终极原动力是趋乐避苦,即感性人可能无视社会规范而只是追求满足刺激、冒险需要或高峰体验。可见犯罪之于社会犹如痛苦之于生命。难怪犯罪学家告诫人们:“任何刑法典,无论是和缓的还是严厉的,都不能改变人的自然的不可征服的倾向性。”6]其二,由社会结构紧张和社会冲突直接诱发犯罪质疑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由于“人们被迫要在日益扩大的活动空间和日益强大的客观强制之间,在自治和分裂之间,在继续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和风险的民主化作用之间做出选择和决策”7],个人越轨与社会变动的关联变得极为微妙。目前,国内学者从社会越轨行为中看到了深层问题:比如权力市场化导致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圈内转换8];随着经济体制转型,进入类似民营企业的工人失去了政府帮助而明显处于弱势;现阶段规模较大的困难群体存在,严重损伤了普遍受益的重要原则;农民负担加重和干群矛盾突出现象正在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9];“机会与风险、成果与代价的分离,社会身份、起点不公正本身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与破坏”10];等等,都在促使犯罪指数不断攀升。其三,从新旧价值碰撞和文化冲突,揭示犯罪成因。犯罪学者已经告诫人们,“个性彰扬”和“人是目的”的观点虽然表达的是进步的道德观,却无法阻止个人行为的极端化,它“折射出人们在社会方案上的二难选择”11]。加上中国特殊背景下,世人惯于外力约束而缺乏自律,其从禁欲到纵欲的反弹,也在不断加大机会性、情绪性犯罪的风险系数。 (三)犯罪学背靠社会学的发展,令其在法学领域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犯罪学者通过数据实证分析,根据自己对社会生活的系统观察解释犯罪,他们不必像决策者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答案具体见教材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三、简答题 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 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症状” 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 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学术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中国犯罪学学会2013年年会优秀论文奖励决定

中国犯罪学学会2013年年会优秀论文奖励决定 来源:中国法学会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12月23日浏览:216 为加强犯罪学的学术研究,鼓励犯罪学研究者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中国犯罪学学会学术委员会对2013年年会提交的论文经过认真评选,决定对如下优秀论文予以奖励: 一等奖(2篇): 师索:《何以自反:犯罪控制的结构性风险》 林君、刘婷:《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主体实证解析与防控研究》二等奖(5篇): 杨士隆、郑凯宝:《情境预防理论在犯罪防控上之应用》 单勇、吴飞飞:《从罪犯到地点:犯罪空间防控的兴起》 马岩、张鸿巍:《生命历程理论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董士昙:《犯罪预防模式探析》 王雪鹏:《北京市昌平区女性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三等奖(16篇): 陈慈幸:《台湾地区性侵犯刑中矫治及刑后治疗处遇现况之实证探究》孙春雨、杜邈:《新形势下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面临的难点及对策》 李春雷、崔富鹏:《我国贪官外逃现状及防控对策探析》 郝家英:《来京流动人口重大刑事犯罪防控研究》 张应立、殷东伟:《流动人口毒品犯罪实证研究》 张开骏:《杀亲的犯罪学分析》

关振海:《平等保护涉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机制研究》 白云飞:《流动人口犯罪缓刑适用调查分析》 莫洪宪、罗纲:《腐败存量特赦的理性思考》 贾洛川:《对打造监狱警察反腐制度笼子的思考》 卢勤忠、黄敏:《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制度之评价与完善》汪明亮:《提倡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 董邦俊:《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之侦防研究》 刘晓梅:《实现外来人口更好融入城市问题的对策建议》 傅跃建:《社会管理创新与腐败问题的科学治理》 杜国强:《当前流动人员犯罪状况、原因及对策研究——以广州市外来流动人员犯罪为切入点》

犯罪学自考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广义犯罪学:P2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2、犯罪学:P4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现象:P4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4、犯罪原因:P5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5、犯罪对策:P5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由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6、犯罪组织形式:P84指犯罪群体实施犯罪时人员的构成形式。 7、犯罪方式:P84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8、犯罪类型结构:P89指按一定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种有机结合,是整体犯罪现象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 9、犯罪后果:P89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一般是指造成的具有危害性的结果。 10、犯罪动态:P90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11、犯罪的起伏率:P113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发展变化。 12、犯罪的消长率:P114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13、犯罪的辐射率:P116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14、犯罪人:P117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15、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P136是产生犯罪的源泉,它由犯罪人的需要。欲望和客观环境的诱发及刺激因素等构成。 16、犯罪行为的抑制机制:P138它同犯罪行为发生机制、运作机制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方向相反,具有抑制、约束作用。 17、犯罪条件:P147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因素。 18、犯罪诱因:P148指引发、影响和刺激犯罪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因素,是客观外在的现象。 19、犯罪动力:P156即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20、亚文化:P173是小于主文化的局部文化与特定人群的文化。 21、犯罪根源:P146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产生的终极原因。 22、犯罪因素:P148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基本要素。 23、犯罪动机:P208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是个人所具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和根据。 24、犯罪被害现象:P228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25、被害的诱发性:P228指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刺激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实施犯罪侵害的驱动性。 26、被害的易感性:P228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成为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性。 27、被害的受容性:P228指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时表现为一种顺应状态的特性。 28、犯罪预测:P252指利用预测学的原理和技术,根据历史和现实犯罪的形势及影响因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状况、原因、条件、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测定。 29、犯罪预防:P280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犯罪学研究课程内容及就业前景解析.doc

犯罪学研究课程内容及就业前景解析 剑桥大学的犯罪学研究中的哲学硕士课程提供了突出的犯罪学理论,研究方法和犯罪学知识领域的基础教育,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怎样的呢?毕业后的学生将会掌握哪些技能呢?看看的我为您带来的内容吧。 一、课程概述 犯罪学研究课程的基本目标是: 提供最新和高质量的学位课程,向学生介绍犯罪学中一些最重要的理论,方法和研究; 为那些渴望攻读博士学位和/或从事犯罪学或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提供良好的学术基础; 为希望在广泛的刑事司法机构,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或志愿组织工作的人提供良好的知识和方法技能基础。 犯罪学研究中的哲学硕士课程提供了突出的犯罪学理论,研究方法和犯罪学知识领域的基础教育。关于犯罪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必修单元使学生熟悉历史和当代犯罪学思想和研究。每年都会举办各种可选的研讨会,涵盖广泛的犯罪学主题。提供的内容因年份而异,但近年来包括刑事司法,警务,预防犯罪,有组织犯罪,惩罚社会学,监狱生活社会学,精神病学和犯罪,发展犯罪学,神经犯罪学,社会背景等主题。犯罪与跨文化比较犯罪学。 犯罪学研究中的哲学硕士课程要求实证研究作为最终论文的一部分,因此通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心包括分析和高级研究方法的实践培训。 二、学习成果 该课程毕业的学生将会获得以下技能: 了解核心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理论; 对该领域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争论的认识;

批判性地评估与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实证文献的技能; 在新环境或新问题中综合和运用犯罪学知识的能力; 能够创造性地和独立地运用理论知识来指导他们的工作,包括他们的实证研究; 向专业和非专业观众传播犯罪学知识的技能。 全面了解犯罪学中使用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 利用获得的知识提出新假设,识别和解决研究问题的能力; 能够批判性地评估研究设计,并开发自己的稳健设计; 将研究能力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在他们自己的研究中; 独立获取和解释与研究相关的其他知识的能力,包括他们自己的知识; 了解满足同行评审所需的工作质量。 三、继续阅读 该研究所强烈建议那些希望升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首先申请犯罪学研究硕士学位。升读博士学位需要在犯罪学研究课程,合适的研究课题和提案以及可用的主管上有很好的表现。 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课程涉及在犯罪学研究年期间进行的单独申请程序。我们鼓励未来的博士生在犯罪学研究年期间尽早与他们的犯罪学研究主管讨论他们的课程。犯罪学研究所网站上的课程页面了解更多详情。 四、教学方式 犯罪学研究硕士课程围绕两个教学术语,学生参加两个核心课程,两个选修课程和一个研究方法培训课程,其余部分专门用于编写基于研究的论文。 犯罪学研究课程的基本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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