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总第112期2010年9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12Sep

.,2010收稿日期:2010-05-20

作者简介:刘晓霞(1970-)

,女,甘肃天水人,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甘肃省教育厅硕士研究生导师项目《

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与法律保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①根据《

2009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09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5200万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约为246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563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4292万人。②2

009年1月份,农业部的调查数据显示返乡农民工的比例为38.5%,达5390万人。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刘晓霞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 摘 要:

土地流转制度获得合法化认同后,由此造成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充分保障土地流转后农村居民的需求。构建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民生的关键。笔者认为,仅仅依靠简单的土地换保障不足以保障这些人的社会保障权益,应该树立公平、正义、共享的基本价值理念,理清思路,同时处理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同其他政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0)05-0122-

06 一、

导论传统农业社会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和保障。自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制度合法化以来,农民失去了原有的土地保障。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土地

流转后的农民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

再加上农民再就业能力偏低和缺乏参加社会化保障的意识,世代以土地为生存基础的农民不但失去了土地,更失去了依赖土地形成的众多权益,这就使得本来人地矛盾突出的中国农村面临着极不稳定的因素。

土地流转制度实施后,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因种种原因而失去土地的农村居民。截至2008年底,实现土地流转的农民总数已超过4000万人,并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2,542万

人。而截至2009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仅为13519万人,仅占农民工总数的5.98%①。这

个比率是相当低的,

绝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险。据调查,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失地农民更是陷入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尴尬境地。2009年经济的不景气导致大量外出务工农民返乡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②。

党的十七大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多次提到关注民生,关注土地制度改革下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温总理也提出解决土地流转农民生存问题是社会主义制

度的首要价值。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锁定“

三农”,要求着力解决农民面临的以社会保障为主体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

研究如何构建土地流转下面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学术界研究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多是从一般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过渡模式”,即促进自我

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

或者是提出以土地换社会保障,设计相应的制度。即使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大多也是提出对实现土地流转的农民采用一次性给付的补偿方式。已有研究成果不仅没有完全估计土地流转对农民利益的损害,而且忽略了土地流转后农村群体的分化,以及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制

度严重脱节。鉴于此,

本文拟研究实现土地流转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不能再依赖土地继续充当农民社会保障的最后底线,重新理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遵循的思路,并阐述构建农

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处理的几大关系。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

改革开放推行的农村承包责任制,实质上直接影响着计划经济时代依托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农村社会保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有关部门便开始在农村开展相应的社会保障改革试点,但真正意义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进入本世纪以后才开始的。近10年我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较快,一个以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三大制度为支架,辅之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加速形成。

第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面向农村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一种生活救助制度,它以国家财政为物质基础,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救助依据,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制度安排[1]。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加快了这项制度的建设步伐。截至2008年底,全国有4284.3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9%。还有63.2万农村人口享受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686.5万人次享受农村临时生活救助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不断提高。2008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农村低保金人均补差为49元/月3。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农村困难居民的生存危机问题,并且向应保尽保的目标迈进②。

第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截止2009年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已达8.33亿人,参加率为94%,甘肃等地的参合率甚至达到95.54%③。人均筹资100元以上,农民次均住院补偿金额达1200元,最高支付金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比从25%提高到了41%④。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指出,今年我国将从确保参合人数、提高筹资标准、提高补偿比例等八个方面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基本实现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3]。

第三,不断探索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0年时将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件,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标志性事件⑤。就目前情况来看,制度设计的计划可能提前完成。因为各地区参与积极性很高,第一批参与试点的地区大大超过了中央计划,截止到2010年3月,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区达320个,占全国县(市)总数的11.6%3。目前,我国已经有1167万农民参与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计2015年前这一制度将覆盖到全体农村劳动者身上[2]。

第四,各项辅助性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措施获得较快发展。除了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支架的三大制度外,其他各项辅助性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措施也获得较快发展。具体表现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扎实推进、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取得新进展、农村救灾能力不断提高等方面。此外,

①②③

⑤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郑功成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200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发言稿:《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数据来源于郭泰:《甘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效显著平均参合率达95.54%》,《甘肃日报》2009年10月21日第第一版;数据来源于

卫生部:《2009年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数据来源于马光华:《2009中国经验:民生民策民心民意》,http://finance.gucheng.com/,2010年1月6日访问;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讨会”。

医疗救助在解决贫困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教育救助事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农民的负担切实减轻。

(二)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近10年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城乡分割、地区发展不平衡、土地流转造成农村居民的分化,以及农村人口的大规模非农化流动等原因,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与不足。

第一,体系残缺漏洞大。一方面,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未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290.6万户、4759.3万人,尽管基本覆盖了目前已有的农村贫困人口,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在计算农村贫困人口时忽略了还有近1亿刚刚越过温饱线的农民,他们是徘徊在贫困线的边缘群体①。试点地区以外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依据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建立起来的,由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行后集体经济的徒有虚名和农民收入有限,并未建立真正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08年底,农村居民中参加养老保险人数的只有5595万人;2.25亿农民工中只有2416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5000多万被征地农民只有1324万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②。另一方面,大量流转土地的农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但国家还没有考虑为这一特殊人群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系统,严重地滞后于被征地农民的需要。

第二,保障水平低,东西部差距大。尽管2009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金额达49元/月,但仅相当于当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1.10%,2009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实际补差分别是东部74元、中部44元和西部29元,分别相当于东部、中部、西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35%、22%、20%③,而且在调查中得知,29元的月收入还不抵农村劳动力一天的收入。这与西部贫困人口多的(占整个贫困人口的95%以上)现状大大相悖。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依据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于农民养老来说,几乎是杯水车薪。根据《200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7和2008年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均纯收入替代率水平分别为15.9%和13.9%。如此低的收入替代率根本无法保障老年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基层管理能力薄弱,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低。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设施条件简陋等问题比较突出。全国平均每名县级新农合经办人员要负责3万名左右农民的参合经办工作,而目前农村各项社会服务主要依靠国家投入并依托现有的乡村基层组织,许多乡镇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多项社会保障工作的民政岗位仅配备1名助理员,有的还是兼职。在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难以满足经办业务的实际需要。全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2209个县级市中有1267个建立了经办机构,占57.4%;29378个乡镇中,共有4137个建立了经办机构,占14.1%[2]。不少地方经办工作而且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专业化程度不足,直接导致其对政策认识存在误区,影响管理水平,甚至存在歧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现象。在社会组织缺乏和服务人员非专业化的情形下,农村居民不仅社会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即使是有财政支撑的社会福利事业也处于组织基础不稳甚至在实践中变形的状态[4]。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一些地区开发了过渡性应用软件已解解燃眉之急,不仅操作流程差别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难度,也不利于未来统一标准与制度安排。

政府投入不足。社会保障作为准公共物品,政府应付有财政责任。尽管近几年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体

②③刘坚.“东盟与中日韩(10+3)国家扶贫官员培训班”发言稿,载《中国青年报》2007年5月27日第三版,见《我国开放以来2.28亿人脱

贫实现联合国千年目标》。

数据来源于《200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数据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计算得知

系建设的投入持续加大,但与城镇居民相比,投向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资源仍然偏低。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的投入偏低,许多地区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配套投入,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对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带来很大的困难。

医疗保障方面,2007年,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贴人均不足100元,这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人均达1500多元存在很大差距[7];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80%左右,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直到2009年才从以往的25%左右上升到40%左右,医疗费用依然是农村居民的沉重负担。

养老保险上,除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均依据《县级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施,尽管《基本方案》规定了“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是集体补助中规定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经济中支付,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不均和集体经济的形同虚设,尤其是西部落后地区没有乡镇企业或者乡镇企业不景气的现状,从制度上排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尚需时日。

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是按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支付补偿安置费,测算表明,与付出的代价相比,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25%至30%,农民近占5%至10%①。如此低廉的土地补偿款,再加上对被征地农民的持续性保障不足,无法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很多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成了他们的全部收入,花光补偿款后连基本生活都很难保证,根本无力参加社会保险。

不仅如此,在投入偏低的同时,中央与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分担机制亦不明晰,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与约束,导致了地区间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差距拉大。以甘肃省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例,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为680元/年,不仅大大低于上海的2560元/年,还低于全国农村低保的平均保障标准1032元/年②。如此低的救助水平不仅无法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甚至连维护起码生活的作用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土地流转制度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构的思路

(一)确立公平、正义、共享的发展理念

构建和谐社会的真谛在于确立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保障也不例外,亦不能例外,也不应该例外。只有用公平、正义、共享价值理念指导建设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真正符合这一制度本质规律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全面、充分发挥出这一制度全部的、有效的功能。其中,公平是设计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

(二)基本思路

国家已将建立一个覆盖全民、惠及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2009年,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项目组的核心研究成果中提出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目标③,并根据此战略目标提出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④,我们目前处于第一步时期,即:构建“两免除一解除”⑤的基本保障制度,为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土地流转制度下构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既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又要达到“两免除一解除”的目标。

①②③

⑤数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计算得知。

数据来源:2008《中国民政统计年鉴》。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从弥补制度缺失,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入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推进社会保

障制度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解除人民后顾之忧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增进幸福感,切实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前后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社会。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中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即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到制度健全,完备,从选择性保障制度安排到公平,普惠的制度安排,从职能维护人的生存条件到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并将其分为三步走。

所谓“两免除一解除”,即让全体国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疾病忧患和从制度上解除养老后顾之忧,同时稳妥有序的推进其他保障制度的建设。

摒弃用土地换社会保障的做法,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很多地区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实施用土地换社会保障(以下称“土地换社保”)的措施。从短期看,土地换社保是一种进步,是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和公共财政制度还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的一种过渡。但从中长期看,以土地换社保,否认了土地作为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城乡二元制度的延续,不仅不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将产生诸多不稳定因素[5]。此外,以土地换社保也忽视了政府理应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当前土地流转的制度背景下,土地入股面临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以土地换社保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对于养老、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需求。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不是强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是要弱化以至完全剥离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转而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农民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这是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一个重要前提。

强化政府主导意识,明确政府在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宏观调控和推动立法方面的责任。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义务。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导者,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共物品、福利性特征,都要求政府在建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承担重大责任,这包括财政责任、监管责任、推动立法与宏观调控责任,核心责任是财政责任与监管责任。这既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平稳、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公共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将其责任法制化,稳定化,对于中西部落后地区,政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

制度安排要有前瞻性和一体化的特点。[6]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将进一步分化和出现更频繁的社会流动,会对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产生更为多样、迫切的需求。因此,建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要具有前瞻性和一体化,既能够切合当前的实际,满足农村目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同时还能够保障农民向外和向上的社会流动,能够和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

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目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针对目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缺失的现状,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要统筹兼顾,又要重点突破,笔者认为,应当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中寻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突破。

土地流转制度造成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这两个群体的保障工作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环节[7],应充分考虑这两个群体的特征和需求,弥补现有制度缺失,覆盖这两个群体,保证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覆盖全体农村居民,在此基础上再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重点发展,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的推广。重点突出的同时要设计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避免制度的碎片化。

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妥善处理的几大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相关政策间的关系

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方面,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政策、人口政策、公共财政政策、卫生等政策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协调,公共政策的综合效能就有可能提升;反之,综合效能必定受损。

从中国的现实情形来看,上述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很差。在构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妥善处理各项政策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注意社会保障制度同计划生育政策的结合,需要摒弃就业是最好的保障的观点。在实践中强化各项政策体系的协同推进,既有利于解除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种种难题,也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的目标,为进一步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打下基础。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

从短期看,土地流转使日益增多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提出了迫切要求。从长期看,为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公平的社会保障权益,应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努力建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面对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应该为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奠定基础。

土地流转制度造成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大量存在,在新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时需要及其重视这两个群体,不仅要循序渐进,瞻前顾后,更要左右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同时,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契机,优化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衔接,大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进程。

(三)处理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运行中不仅要做到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或机制在结构上的统筹,而且要合理利用其他政策或机制以支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的基本保障和社会供给的商业保障不是完全同质的制度安排,前者用来满足国民基本的保障需求,后者可以满足国民的特殊需求和高水平的保障需求。

土地流转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尤其是没有专门针对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再加上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与“刘易斯拐点”①的即将来临,决定了商业保险必须在构筑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更好的满足农村居民的保障需求。

处理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应遵循主次有序、层次分明、措施得当的基本原则,不能本末倒置。在这方面,关键是要尽快健全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健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促使基本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R].国发[2007]19号.2007-07-11.

[2]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R].国办发[2003]3号.2003-01-16.

[3]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R].中发[2002]13号.2002-10-19.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8-82,189-223.[5]尚长风,张翰文.土地流转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3):78-82.

[6]范会芳.土地流转制度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33-35.

[7]王云龙.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报告[R].2009-12-24.

①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枯竭.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在人口流动模型中提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完成时间 题目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户主姓名):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地、鱼塘等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土地流转时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亩、鱼塘亩、山地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计算,每亩流转费大写,小写。本次流转亩,计币,五年合计流转费大写,小写。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分次支付,每五年支付一次。第一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一个五年流转费,以后每五年在合同对应日支付一次。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复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帮助协调本村组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八、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路权和收益权;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王海玲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主要内容及功能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它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3)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4)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它是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5)社会保障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立法;(6)社会保障既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事业,还是一种社会政策,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同时还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社会保障最简洁的概括。

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臵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模式、问题与对策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转包、城乡统筹等不同模式,它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法律缺失、制度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政策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对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全新发展阶段。现代农业要求实现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而现阶段农村分散、粗放的土地经营方式,难以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挥大型农业机械的作用,这就要求农村土地进行适度流转和集中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有很多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进行考察,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 目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土地资本化的代表 (二)土地转包模式:土地分散租赁模式 (三)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土地集体租赁的典型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的规范,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对土地流转方和流转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原则和程序、流转期限和流转合同、流转权的保护、流转方式、争端解决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作为产权主体的“集体”概念不统一,有关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由此造成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模糊不清,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中遭受侵害[7]。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虽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 地使用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规定了承包权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主体,但没有具体规定土地流转的保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农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用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但据我们调查,当前农地资源利用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小规模生产,农民收益难增加。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三、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

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10%。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五、风险大,效益低,制约流转。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比较效益低,特别是前几年,农产品卖难,造成流转也难,加之加入WTO后对农业的影响更大,农业增产难增收,如城北镇的马林村XX年大面积种植西瓜,由于品种单一,当年气候不好,出产时,市场行情看跌,造成大量烂瓜,农民损失严重。 六、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目前,还没有一个乡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 七、开发业主引进难。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高收益项目农业难以选择,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005年10月第21卷 第4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Oct.2005Vol.21 No.4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再思考 徐国喜 (福建莆田学院社会科学部,福建莆田351100) 〔摘要〕 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市场化改革的瓶颈性障碍。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中国的一个既现实又紧迫的问题,我们要在进一步强化认识的基础上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关键词〕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5)04006603 〔收稿日期〕20050928 〔作者简介〕徐国喜(1962— ),男,福建莆田人,福建莆田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主要从事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孤老残幼的社会救济、贫困户的扶持、灾难的救济、复员军人的安置、伤残军人及军烈属的优待抚恤等方面。但从整体看,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及其运行状况还远远不能与城市社会保障同日而语,也不能适应农村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一、强化认识———建立健全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 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弱化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效果,不利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中国的一个现实问题,具有相当紧迫性。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的本质要求。中国有近9亿人口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国人民能否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归根到底主要取决于这部分人能否脱贫致富,能否跟上奔小康的步伐。对有生活困难的群体,我们必须给以必要的生活保障,并帮助他们逐步走上共同富裕 的道路,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2.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进一步改革与开放的需要,是对农民承担了一部分改革成本所进行的补偿。近几年来,农村的名义收入增长缓慢,而很多地区农民的实际收入呈负增长,这实际上就是农民为政府承担了一部分体制改革成本。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为生活困难的农村避民提供一部分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保障,既是对农民在政府新的制度安排中所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做出的补偿,同时也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启动农村市场,拉动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同于增加了农民和农村的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金钥匙。当前,农村消费不旺,除了农民收增长问题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的养老、大病医疗问题尚未很好的得以解决,农民有后顾之忧。农民后顾之忧的解除,对调整、稳定农民的消费预期, 启动农村市场,拉动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 [1]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城乡融合、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对人力资源、资金和物资等在全国范围内的大市场进行统一配置,这就必然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 冲破户籍制度的藩篱在全国流动。建立与城市社会保 障体系有机衔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壁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同时,由于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后,农村老弱人群的基本保障问题更加突出。也需要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整理)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模式:土地流转具有以下五大模式: 1.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思想观念不转变、流转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都会影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文章阐述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旨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关键词: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农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村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中央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并健全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土地承包期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有条件地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在正确引导和推进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探索,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是顺利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保证。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到位

第一,基层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认为土地流转与乡镇村社关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 第二,小农经济思想严重。一是部分农民恋土观念强,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出土地,担心失业没地而生活养老没保障;二是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补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三是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 第三,对流转政策心存误解。部分农民担心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权,没有安全感;部分业主担心市场前景不佳,承包无效益,不敢大胆投入和大规模开发,甚至没有真心实意经营,利用土地搞投机。 流转行为不规范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多实行口头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及管理部门备案公证,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双方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没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部分基层干部没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擅自将撂荒土地、集体土地和“四荒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土地发包和经费收支不公开。部分业主借合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7-26 17:07:33) 转载▼ 标签: 杂谈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王静云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面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而且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无论是基于权利与公平的观点,还是从发展市场经济和健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角度出发,都没有理由将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所谓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尤为迫切。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现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长期滞后。总的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情况并不理想,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也非常低。由于我国农民基数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成为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人为历史性因素。城市居民享受的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而这些农民都没有。经过多年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参保人数约为6000万人,其中有财政补贴的约为1000万人。在农村低保方面,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有4291万人,占全国农村人口的5.9%,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222.3亿元,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全国有54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主体的人口大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却只有很小的覆盖面,水平低,区域差异大,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口、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农村社会保障己不能适应农民对其新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和探索。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与社会进步以及我国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传统模式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建立与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它包括农村“五保”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个方面。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有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

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等问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并不如人意,从整体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低,发展长期滞后。受我国情省情等因素所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项长期工程。还由于长期城乡二元化格局的人为性因素。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在改革后却倒退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不平衡性日益加剧 (二)、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缺项,帮扶力度偏小,应保障的未保障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东部相对发达完善,而西部地区集中了我

2016中国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6中国土地流转新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大力推行的目标,那么2016中国土地流转政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整理出来的一些相关资料,欢迎大家借鉴。 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济保障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呈现出的分散性已越来越无法适应以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以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是我们当前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认识不足。大多数地方重视不够,对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是小农经济思想严重。由于农村养老、医疗等事关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一般不会转让承包地,“种田养家”“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农民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转出土地。二是基层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农民流转土地缺乏辅助。三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过度依赖国家补贴。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食补助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 2.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一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多实行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内容缺乏规范性,双方也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容易产生纠纷。二是部分承包方借合同不规范,借经营不善逃债,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三是土地流转合同主体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1)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 (1)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体经历探索和坎坷,大体经历了以家庭保障特征的初步建立阶段,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阶段,改革初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的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探索的阶段的四个发展时期,虽然发展至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但是它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民生活、支撑中国工业化战略顺利推进,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 一、以家庭保障为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6年)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中,家庭既是基本的生活单位,也是基本的保障主体。农民依靠在土地上的劳作保障自己的生活,当遇到特殊的困难时,往往以求助能够帮助自己的对象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中,家庭保障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建立起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以及农民间互助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阶段,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对困难农民的生活给予适当的补

助,但是总体上以家庭保障为主。 由于建国之后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交通、就业、粮食等问题,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时期国家就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城,划分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待遇,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对农村救济和优抚安置工作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条例,兴办了一些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建立。虽然这个时期国家已经介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当时历史条件和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 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阶段(1957—1977年)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农业高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在中国普遍建立,农村中的个体经济也随之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转变为主要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进行。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之后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浙江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 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摘要 近年来,我国已把农民问题纳入社会事业范畴,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支持了农业发展。但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通过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科学的、符合国情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普惠,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公平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在城市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却远远滞后。近几年,农村地区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改革试点,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才刚刚起步,但是统筹层次低,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管理水平低,可持续性较弱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信息的不完备和信息的不对称、商业保险市场逆选择等市场失灵现象,影响社会保障各项计划的实施,所以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是政府在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失灵问题。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在积极的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城市保障制度取得很大的成效。但是,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发展缓慢,原因有多个方面,如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使其发展缺乏经济基础,相关的法律欠缺时期缺乏约束力,农民浓厚的养儿防老清洁使其发展缺乏内在动力等。但我认为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在城乡社会保障责任承担上的二元分配机制。 从财政支持力度方面看,目前,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而这的投入也绝大部分分给了城镇居民,即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占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却占用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20倍以上。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现阶段城镇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保障体系,而农村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